ZKIZ Archives


中央文件出臺:直轄市有望“購買”外省耕地占補指標

在地方政府和一些學者多年呼籲下,跨省耕地占補平衡終於獲得“有條件”解禁,兩類情形下相關省份可以向國務院申請國家統籌“補充耕地指標”。

跨省有條件解禁

新華社23日受權播發《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要求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像保護大熊貓一樣保護耕地,著力加強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保護,牢牢守住耕地紅線。

該意見是在去年12月5日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次會議上審議通過的。

去年12月29日,第一財經網刊發了《重大信號:京津滬等地跨省耕地占補平衡有望解禁》,預測此前一直中央叫停的跨省域耕地占補平衡,有望近期逐步松綁。東部經濟較為發達地區,尤其是京津滬等地,有望獲得本省份之外的補充耕地指標。

所謂耕地占補平衡,是中央政府為了保護耕地數量而推出的一項政策,簡單理解是A省一個建設項目需要占用一定數量的耕地,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需要補充相應數量和質量等級的耕地。自2004年開始,這項工作只能在本省區域內實現。

一旦允許跨省占補平衡,則耕地後備資源匱乏的A省可以通過資金等交易方式,向後備耕地資源豐富的B省購買相應的補充耕地指標。這樣,建設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在總量上也得以實現。

此次出臺的意見明確了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總體要求,提出嚴格建設占用耕地、改進耕地占補平衡管理、推進耕地質量提升和保護、健全耕地保護補償機制、強化保障措施和監管考核等方面的具體措施。

意見要求改進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責任,以縣域自行平衡為主、省域內調劑為輔、國家適度統籌為補充落實補充耕地任務。各省(區、市)政府要拓展補充耕地途徑,落實補充耕地任務,並規範省域內補充耕地指標調劑管理,完善價格形成機制。

在跨省占補平衡方面,意見提出探索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根據各地資源環境承載狀況、耕地後備資源條件、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潛力等,分類實施補充耕地國家統籌。

具體而言,有兩類情形能夠享受跨省占補的“政策優惠”,一是耕地後備資源嚴重匱乏的直轄市,新增建設占用耕地後,新開墾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充所占耕地數量的,可向國務院申請國家統籌;二是資源環境條件嚴重約束、補充耕地能力嚴重不足的省份,對由於實施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造成的補充耕地缺口,可向國務院申請國家統籌。

經國務院批準後,有關省份按規定標準向中央財政繳納跨省補充耕地資金,中央財政統籌安排落實國家統籌補充耕地任務所需經費,在耕地後備資源豐富省份落實補充耕地任務。跨省補充耕地資金收取標準綜合考慮補充耕地成本、資源保護補償、管護費用及區域差異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另行制定。

東部省份占補平衡日益困難

實行占補平衡要求地方擁有一定的耕地後備資源,這樣占用之後才有能力去補。但我國東部沿海、轄區面積較小的直轄市和個別省份,耕地後備資源已近枯竭,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困難,個別省市出現了難以足額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情況。

此前的十余年中,除跨省異地占補平衡被國家限制未開展外,跨縣域和市域的異地占補平衡比較常見。隨著補充耕地異地化的逐步推行,發達地區在省域內部調劑指標越來越難,要求開放跨省占補平衡限制的呼聲越來越高。

經濟發達地區往往“缺耕地”,耕地大省往往“少資金”,這種背景下,松綁跨省耕地占補平衡政策成為雙方的共同訴求。

在2016年初的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上,一位東北耕地大省國土廳官員就曾提出建議推動實現跨省異地占補平衡。

在國土部上月28日舉行的“全國耕地後備資源調查評價結果新聞發布會”上,國土部地籍司副司長馮文利表示,匯總結果顯示,全國耕地後備資源總面積8029.15萬畝。從區域分布看,耕地後備資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其中新疆、黑龍江、河南、雲南、甘肅等5個省份後備資源面積占到全國近一半,而經濟發展較快的東部11個省份之和僅占到全國的15.4%。

此外,集中連片耕地後備資源集中在新疆(不含南疆)、黑龍江、吉林、甘肅和河南等5個省份,占69.6%。而東部11個省份之和僅占全國集中連片面積的11%。

“這反映出,經過多年持續開發利用,經濟發展快的地區後備資源稀缺甚至枯竭,在省域內實現占補平衡越來越難。”馮文利說。

除缺少後備資源,經濟發達地區近年來補充耕地成本也越來越高。統計數據顯示,北京市2011~2013年共補充耕地4.17萬畝,畝均成本3年增長了一倍多;天津市2009~2013年共補充耕地30.02萬畝,畝均成本5年增長了2.5倍。

東部耕地後備資源近乎枯竭,這種現狀也逼迫占補平衡政策必須作出應對,跨省占補平衡或“國家統籌”就成為“大勢所趨”。

但也有擔憂認為,一旦放開跨省占補平衡,是否會出現東部省份由於減輕了補充耕地的壓力,而又出現建設項目大肆占用耕地的情況?

對此,此次意見強調,要嚴格控制建設占用耕地,充分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管控作用,從嚴核定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優化建設用地布局,從嚴控制建設占用耕地特別是優質耕地。實行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安排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補充耕地能力掛鉤,對建設用地存量規模較大、利用粗放、補充耕地能力不足的區域,適當調減新增建設用地計劃。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3593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