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12月30日發文表示,將建立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分級分類監管制度。下一步,保監會將加強對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提示和窗口指導,保險公司不得通過大量銷售中短存續期產品片面追求業務規模、偏離保險主業;加強對人身保險公司的現金流監測和資產負債匹配監管,定期開展現金流壓力測試。
中國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知的主要措施,一是建立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分級分類監管制度,要求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不同類型的保險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符合中國保監會關於產品精算、賬戶管理、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要求2017年1月1日以後開業的人身保險公司自開業之日起一年內開展普通型人身保險業務,開業滿一年後根據公司經營管理能力逐步開展其他類型的保險業務。
二是要求各人身保險公司對精算規定及相關監管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自查整改。保監會將對公司自查整改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於自查整改不認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違反精算規定和相關監管制度的公司,將依法進行行政處罰,采取禁止申報新產品、責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業務等監管措施,並嚴肅追究公司高管人員責任。
三是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監管,引導公司合規經營和轉型發展。對於積極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業務的保險公司,保監會將視情況批準其新設分支機構,支持、鼓勵其規範健康發展。對於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問題的公司,以及業務結構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公司,將限制其新設分支機構。
四是要求各人身保險公司自2017年起每月統計和報送中短存續期產品相關數據,加大對中短存續期產品的風險監測和日常監管力度,督促各人身保險公司將保監會的相關工作要求落實到位。
下一步,中國保監會將綜合采取多種手段,不斷強化人身保險監管,堅決守住風險底線。
一是密切關註《通知》執行情況和中短存續期業務發展情況,加大對重點公司的監管力度,確保《通知》提出的監管要求執行到位,對於執行不到位、存在較大風險隱患的公司,保監會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並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二是加強對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提示和窗口指導,要求公司嚴格落實相關監管要求,不得通過大量銷售中短存續期產品片面追求業務規模、偏離保險主業,對於經營理念和經營模式明顯偏離“保險業姓保”要求的公司,保監會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三是加強對人身保險公司的現金流監測和資產負債匹配監管,定期開展現金流壓力測試,強化資產負債匹配指標監測。對存在較大風險的公司,保監會將及時采取監管措施,做到抓早抓小、防患於未然,堅決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附通知原文:
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6〕113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強化人身保險監管,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人身保險業規範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保監會將建立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分級分類監管制度。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不同類型的保險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符合中國保監會關於產品精算、賬戶管理、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2017年1月1日以後開業的人身保險公司自開業之日起一年內應開展普通型人身保險業務,開業滿一年後根據公司經營管理能力逐步開展其他類型的保險業務。
二、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各人身保險公司應對精算規定及相關監管制度執行情況開展自查和整改。各公司應於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自查整改報告。中國保監會將對公司自查整改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於自查整改不認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違反精算規定和相關監管制度的公司,中國保監會將依法進行行政處罰,采取禁止申報新產品、責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業務等監管措施,並嚴肅追究公司高管人員責任。
三、中國保監會將加強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監管,引導人身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和轉型發展。對於積極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業務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將視情況批準其新設分支機構,支持、鼓勵其規範健康發展。人身保險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內不予批準其新設分支機構:
(一)發生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或重大風險;
(二)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被保監會給予行政處罰,或高管人員被保監會撤銷任職資格;
(三)被保監會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四)上一年度受到保監會及各保監局給予的行政處罰合計達到3次(含)以上;
(五)上一年度發生非正常給付與退保事件;
(六)中短存續期產品季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季總規模保費收入比例高於50%;
(七)季度原保險保費收入占當季規模保費收入比例低於30%。
四、自2017年1月1日起,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每月統計中短存續期產品相關數據,並於次月5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保監會此前印發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中國保監會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