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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結“開心消消樂”侵權案 古川公司被判賠償220萬元

12月1日消息,北京市海澱法院審結了一起“開心消消樂”侵權案。 因認為古川公司開發的《開心消消樂2015》等遊戲,侵犯其《開心消消樂》的有關權利,樂元素公司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至法院。海澱法院經審理,判決古川公司賠償各項費用220萬元,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以下為案件公告原文:

網絡遊戲產業高速發展,玩家對遊戲的熱情不斷高漲,催生了手遊行業的侵權現象頻繁發生。日前,海澱法院審結了一起“開心消消樂”侵權案。

樂元素公司享有“開心消消樂”的著作權、“開心消消樂”文字的商標權,其發現被告浙江古川公司亦開發了一款相似的三消類遊戲,同時使用了與“開心消消樂”近似的遊戲名稱,遊戲宣傳和下載界面中均使用了與原告的名稱近似的“開心消消樂2015”、“開心消消消”等字樣。樂元素公司認為古川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商標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請求法院判令古川公司在多家媒體平臺及被告的官方網站上發表聲明,就侵害原告權利的行為向原告賠禮道歉並就其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同時要求判令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20余萬元。

古川公司辯稱其未開發相關遊戲,也不存在侵權行為,“消消樂”已構成通用名稱等,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樂元素公司對《開心消消樂》遊戲享有著作權,樂元素公司在本案中主張古川公司的五款遊戲——《開心消消樂2015》、《開心消消消》、《開心消消消2015》、《開心消消樂-寶石版》及《開心消消樂-糖果傳奇》構成侵權。古川公司辯稱其享有對訴爭遊戲合法的運營權利,且僅負責運營和推廣,系網絡服務的提供者,並非涉案產品的所有權人和著作權人,不應承擔直接侵權責任。結合本案證據來看,古川公司系《開心消消樂2015》、《開心消消消》的著作權人,且其在當樂網、優遊網、47473網站、蘇寧應用商店、7k7k、木螞蟻、泡椒網、遊戲狗、蟲蟲遊戲、安卓商城、yy138、愛奇藝等平臺上上傳並運營被訴的五款遊戲。

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不同畫面進行了一一比對分析,認定“《開心消消樂》開機畫面”、“開心消消樂”美術字、“小黃雞系列”美術作品古川公司的使用與樂元素公司構成相同或近似,侵犯了樂元素公司的著作權。

關於註冊商標專用權,未經原告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原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商標的,構成侵害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此外,判斷是否構成侵犯商標權須以是否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為條件。在考慮是否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時,應當綜合考慮到商標權人商標與被控侵權標識的近似程度、商標權人商標的顯著性與知名度、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狀況等具體情況。

古川公司在其遊戲中使用“開心消消樂2015”、“開心消消消”、“開心消消消2015”、“開心消消樂-寶石版”、“開心消消樂-糖果傳奇”作為遊戲名稱,並在遊戲宣傳中突出使用“開心消消樂2015”、“開心消消消”字樣,該種使用方式明確指示了相關遊戲的來源,具有標識服務來源的作用,系商標性使用。其中“開心消消樂2015”、“開心消消樂-寶石版”、“開心消消樂-糖果傳奇”商標中主要起指示來源作用的部分為“開心消消樂”與原告商標相同,“2015”、“寶石版”、“糖果傳奇”用以表示遊戲的不同版本;而“開心消消消”與“開心消消樂”五個字中有四個字相同,涉訴侵權的五個商標與原告的訴爭商標構成近似,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告的該五款遊戲系原告遊戲的不同版本,使公眾對服務的來源造成混淆。

且原告提交的公證書中顯示,已有用戶下載被告的遊戲,且在該遊戲中存在惡意扣費的現象,使消費者誤認為下載安裝的是原告的遊戲,使其對原告遊戲產生誤認,從而發表相關評論,致使原告商譽受損。古川公司辯稱“開心消消樂”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消消樂”,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且“開心消消樂”構成組合缺乏顯著特征。

法院認為,古川公司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消消樂”已成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或服務名稱,特別是沒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消除類遊戲等同於“消消樂”。而從樂元素公司提交的相關報道中多次提到消除類遊戲的統稱為“三消類”或“消除類”,並無證據顯示“消消樂”能夠指代消除類遊戲。雖然“開心”一詞表明高興的情感,“消消樂”按照一般的理解,可以體現該款遊戲為消除類遊戲,但是“開心消消樂”的組合為樂元素公司獨創,具有顯著性,且經過樂元素公司長期的大量宣傳和使用,相關商標在遊戲行業內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故對被告有關“開心消消樂”中含有“消消樂”為通用名稱及該商標不具有顯著性的辯稱,法院未予采信。古川公司未經樂元素公司許可,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原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構成侵害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

關於不正當競爭,法院認為古川公司相關行為構成,對樂元素公司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的侵犯,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對於樂元素公司主張的其在遊戲宣傳中使用的頁面構成其特有裝潢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關於被訴行為是否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即經營者在對其服務進行宣傳時,不應采用虛假描述,從而獲得本不應由其獲得的經營利益。

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虛假宣傳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分為兩種:一是對用戶數、排名情況的宣傳語虛假,二是對遊戲來源、內容的宣傳虛假,古川公司的上述宣傳構成虛假宣傳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綜上,法院認為,古川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樂元素公司對相關作品的著作權、侵犯了“開心消消樂”商標的商標權,同時已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法院綜合考慮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手機遊戲的營利特點等因素,對賠償數額酌情予以確定。從原告提交的證據來看,涉案遊戲確存在持續時間長、侵權故意明顯、侵權表現形式多樣、獲利可能較高的情況,故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法院對本案賠償數額予以酌定。

原告為本案支出的公證費及律師費,法院綜合本案的公證情況、律師工作量較大及本案的案情較為複雜,酌情予以支持。最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合理支出20萬元。同時考慮到古川公司實施的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確實誤導了相關社會公眾,損害了原告的相應商業利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理應消除相應影響,判定古川公司應在自身官網中連續48小時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本案涉及多個案由,證據多達三千余頁,法院以兩萬字的判決文書分別對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行為侵權情況進行了論述,最終判決了220萬元的高數額賠償,對於涉及手遊的侵權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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