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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息高於2分 沒有企業能奢談利潤

http://epaper.nbd.com.cn/shtml/mrjjxw/20110413/2282719.shtml

 「沒有一家企業能在高息下存活。」拿著吳英案一審判決書的複印件,白手起家的周玲(化名)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這是吳英案帶來的教訓,也是我這麼多年的經驗。」
年屆不惑的周玲在義烏從事拉鏈行業的經營已有近20年。而吳英案中大部分民間借貸即來自義烏。在這個民間金融體系極其發達的地區,有著大量與吳英經歷相 似的企業主,大多依靠借入民間資金以謀求企業發展。而就在吳英一審被判死刑、二審命運仍未知之時,對於企業借貸發展路徑的反思已經開始。
「當借貸利率高於2分月息時,對義烏絕大多數勞動密集型企業來說,談不上有何利潤可言。」周玲認為,轉型升級雖然不易,卻已是必行之路。「只有企業產品足夠高端、並將規模控制在一定程度內,才能走下去。」
困惑的企業主
「吳英案件發生之後,無論是借貸還是放貸,當然都會更小心。」周玲說,「比如合同簽的是2分利,但實際利率是以雙方口頭約定為準。」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得吳英在看守所內寫下的文字材料記錄稱,「公司投資與企業的經營都是用林衛平借我的錢投資的,年息3分,成本並不是很高,我認為自己做生意向朋友借錢也是很正常的。」
「這是義烏最常見的集資方式,向自己熟識的親戚朋友借錢,非常普遍。」周玲說,她自己的民間借資即來自親戚的「友情幫助」。但這一看似普通的現象,卻成為吳英案二審的焦點之一。
吳英寫下的自述材料中認為,「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相關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而公訴人所指控的債權人並「不屬於 社會公眾」。吳英案二審辯護律師張雁峰也稱,吳英並沒有通過虛假宣傳誤導社會公眾,所有證據均證明吳英借款時都是單獨與單個債權人(親朋好友)溝通,沒有 公開地向社會公眾進行過宣傳。「對吳英來說,這些人是一個特定的朋友群體,而非『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吳英向他們借款只是朋友間的借貸,而不是集資詐騙罪 中的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吳英案另一名辯護律師楊照東在二審辯護詞中說。
但在吳英案二審尚未判決之時,與親戚及熟識朋友之間的借貸行為究竟系罪與非罪,已讓不少義烏企業主感到困惑。
「一般來說,就算是知道你的企業難以維繫,親戚朋友也不會上門逼債,甚至選擇法院起訴,那樣做只會加速企業的死亡,並最終讓債權人血本無歸。」周玲說,「更讓人擔憂的是各類寄售行、擔保公司和非法的小額貸款公司,這類公司背景複雜,一旦欠錢不能償還,會非常麻煩。」
吳英最終還是走上了法庭,「她太年輕,經驗不足。」周玲認為。
高利率困境
「銀行就是錦上添花型的。」周玲總結說,「越是不缺錢的企業,越能從銀行貸款,但很多時候,錢多了亂投資反而會壞事。另一方面,私企從銀行貸款又非常困 難。這裡的慣例是,貸款額中5%將通過中間人返還經辦人。這無形中加大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也間接推高了民間借貸的成本。」
「以現行的民間借貸利率來看,借資1000萬元,每月利息至少60萬元。」周說,而6分利折換成年利率則是72%。儘管如此,已無法再獲取銀行資金的吳英,仍不得不徹底轉向民間借貸。
與吳英之前敘述的「年息3分」相比,此後吳英提供的回報率已逐漸高企。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於一審中的指控稱,吳英2006年9月18日出具100萬元借條 一張,註明投資期限為1年,利潤為200萬元,到期歸還300萬。同年11月5日出具900萬的借條一張,註明投資期限為3個月,投資利潤為900萬元, 到期歸還1800萬。
「民間借貸本就是高利,這很正常,不然誰會借錢給你?」張雁峰律師之前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關鍵是看借款的用途,是用於企業生產經營還是個人揮霍。」
而在周玲看來,很少有企業能在如此高利下存活。「沒有企業能在高於月息2分的情況下再奢談利潤,特別是對於義烏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在目前風險持續加大的 情況下,依靠民間借貸是難以維持的。」周玲認為,「有的企業只能通過不斷的借債來彌補欠債,如此下去,債務會像滾雪球似的越滾越大,難以自拔。出路只能是 轉型升級,向高端產品、高附加值產品轉變,這需要創新,也需要控制企業規模,一旦企業規模過於龐大,在難以獲得銀行融資的情形下,就必然需要大量生產低端 產品以維持利潤。」周玲說。
爭議「民間借貸」
「在浙江這樣的地方,沒有民間借貸,就不可能有如今的發展。」吳英的父親吳永正說。張雁峰也認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民間借貸之間並非涇渭分明。
記者注意到,東陽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中,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起訴吳英,而在金華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時,罪名則成為「集資詐騙罪」。「但另案處理 的吳英案關聯人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等,罪名仍然都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院判決的量刑也只有1年10個月到6年不等。這說明相關部門本身對集資 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民間借貸的認識是模糊和搖擺的。」張雁峰說。
吳英等人轉向民間借貸的做法,是在銀行貸款無門之後的必然選擇。浙江省長呂祖善在進行浙江省十二五規劃建議說明時也提及,「民間資本豐裕與中小企業貸款難同時存在,是浙江所特有的現象」,並表示將「探索建立民間借貸登記中心,引導民間金融規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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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售股四百萬 累積一年就達課稅標準 大戶條款通殺投資人 奢談公平

2014-11-03  TWM
 

台股無量下挫,各界指出一大部分原因來自大戶的資金出逃,但在財政部長張盛和強調大戶條款將如期實行下,台股未來的動能是否還能延續?

撰文‧黃瑋瑜

十月台股成交量銳減,有多日僅剩六百億元左右,陷入交易無量隱憂。券商公會因此提出評估報告,疾呼取消「大戶條款」;面對質疑聲浪,財政部長張盛和二十七日再度重申大戶條款如期實施,指出現階段無法證明大戶條款與台股量縮的因果關係,一切僅是心理因素,將先上路再檢討。

二○一五年上路的「大戶條款」,是財政部舉著租稅正義的旗幟大力推動,指一年內股票出售金額十億元以上者,必須核實申報,或是就超過十億元部分,課徵千分之一證所稅。但以實際情況來看,投資人若以現股買賣、融資交易的方式進出股市,以明年交易日二百四十七天計算,只要每日平均賣出現股的金額超過四○五萬元,或是自備一六二萬元融資六成,每日全數售出、再買進,就可能在一年內達到十億元的課徵標準。

意思是投資者若積極以當沖方式進出股市,活絡市場促使交易量提高,反容易達到十億元課徵門檻,形成「大戶條款」不大戶的現象。

本土法人高層私下感嘆,不少大戶擔心的並非課稅多寡,而是一旦重點帳戶曝光,未來很可能被查稅,因此會加速轉移資金,縱使金管會推出第四支箭等各種鬆綁措施,短期內恐怕也難以化解大戶疑慮。

加速資金出逃 台股再探底真正大戶資金外移,其他投資人卻受限大戶條款,事實上,售出十億股票,就已經繳了三百萬交易稅,若再比較鄰近國家投資股市稅賦,香港僅課○.二%、中國僅課○.一%印花稅,台股除交易稅外,還有二代健保補充費二○%、股利所得併入所得課稅最高到四五%等多重稅賦下,資金將加速撤離,明年台股交易量可能繼續探底。

儘管張盛和重申,台股交易量萎縮主要受國際影響,但截至十月二十八日止,今年十月成交量僅一.五七兆元,不僅在最近十五年排行末段班,也遠低於平均值一.八六兆元,台股量能回到十年前,和證所稅有沒有關聯,答案呼之欲出。

一位證券分析師表示,倘若大戶條款如期實施,盤中點火的大戶、中實戶資金退場,長期而言勢必衝擊台股,例如十月二十日大盤跌深反彈,但在亞股表現最弱,十月二十七日,更在六百億元成交量下,出現一百七十檔個股跌停,顯示利空預期心理已經發酵。原先立意良善的改革,在交易量萎縮後,能收到多少證所稅已是問題,還會短收大筆證交稅,進而抑制證券業發展。為求租稅正義所做的改革,真如政府所言,利大於弊?

非大戶也被課稅的「大戶條款」賣出現股 全年交易247天,只要每日平均售股金額超過405萬元,即可能達到10億元課徵標準融資交易賣出 全年交易247天,只要自備162萬元並融資6成,每日進出405萬,即可能達10億元門檻

整理:黃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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