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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產能等24項政策措施落實得好,國務院有獎勵

17日從中國政府網獲悉,國務院辦公廳今日印發關於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加大激勵支持力度的通知,鼓勵各地從實際出發幹事創業,推動形成主動作為、競相發展的良好局面。

通知指出,根據每年國務院大督查和日常督查情況,國務院將對24類落實有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實幹、取得明顯成效的地方,采取相應措施予以激勵支持。

以下為通知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加大激勵支持力度的通知

國辦發 〔2016〕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鼓勵各地從實際出發幹事創業,推動形成主動作為、競相發展的良好局面,國務院決定,根據每年國務院大督查和日常督查情況,對落實有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實幹、取得明顯成效的地方,采取相應措施予以激勵支持。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激勵措施及組織實施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推動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工作及時到位、落實事中事後監管等相關政策措施社會反映好的市(州)、縣(市、區),優先納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相關試點,推動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工商總局負責)

二、對超額完成化解鋼鐵、煤炭過剩產能目標任務量的省(區、市),在安排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時給予梯級獎補,用於職工分流安置,鼓勵地方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培育新動能。(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三、對積極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內貿流通體制改革和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落實外貿回穩向好及外資政策措施成效明顯的省(區、市),優先支持其行政區域內1家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區或調整區位,優先支持其行政區域內1家符合條件且已進入培育期的省級經濟開發區提前升級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部負責)

四、對改善地方科研基礎條件、優化科技創新環境、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落實國家科技改革與發展重大政策成效較好的省(區、市),在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中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給予一定傾斜,用於支持其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能力建設。(科技部、財政部負責)

五、對營造誠實守信金融生態環境、維護良好金融秩序的省(區、市),支持該省(區、市)或其轄內地區開展金融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在同等條件下對其申報金融改革試驗區等方面給予重點考慮和支持,在相關領域加大再貸款、再貼現的支持力度,鼓勵符合條件的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在上述地區開設分支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雙創”公司債券、綠色公司債券等金融創新產品。(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負責)

六、對年度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保持穩定增長,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開工率、完成率及地方投資到位率高的省(區、市),在中央預算內投資既有專項中統籌安排部分投資,用於獎勵支持其行政區域內建設進度快而又缺資金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七、對財政預算執行、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國庫庫款管理、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預算公開等財政管理工作完成情況好的省(區、市),中央財政利用督查收回的專項轉移支付沈澱資金等,在中央、地方兩級結算時予以獎勵,用於支持省(區、市)推薦的先進典型市(州)、縣(市、區)。(財政部負責)

八、對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效果明顯、社會資本參與度高的市(州)、縣(市、區),在安排以獎代補資金、中央預算內投資PPP前期工作專項補助時優先支持,推進其行政區域內PPP工作,鼓勵地方增加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九、對促進社會投資健康發展、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等工作成效明顯的市(州),在兩年之內對其行政區域內企業申請企業債券實行“直通車”機制(企業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不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轉報),鼓勵地方加大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力度,發揮企業債券促投資、穩增長的積極作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十、對地方水利建設投資落實好、中央水利建設投資計劃完成率高的省(區、市),優先將該地區水利建設項目列入三年滾動計劃、優先安排中央水利建設投資。(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十一、對土地集約節約利用成效好、閑置土地少且用地需求量較大的市(州)、縣(市、區),在全國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中安排一定指標予以獎勵,用於支持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補短板項目建設。(國土資源部負責)

十二、對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自主創新和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成效明顯的省(區、市),優先支持其行政區域內1家符合條件的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擴區或調整區位,優先支持其行政區域內1家符合條件且發展基礎較好的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升級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部負責)

十三、對在推動雙創政策落地、扶持雙創支撐平臺、構建雙創發展生態等方面大膽探索、勇於嘗試、成效明顯的省(區、市),優先支持建設雙創示範基地,在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方面予以傾斜,鼓勵地方加快發展新經濟、培育發展新動能、打造新引擎。(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十四、對推動實施“中國制造2025”、促進工業穩增長和轉型升級成效明顯的市(州),在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布局、“中國制造2025”城市、智能制造和服務型制造等試點示範方面予以優先支持,並在工業轉型升級(中國制造2025)資金安排中對符合支持條件的予以傾斜,促進其行政區域內制造業轉型升級、企業技術改造和制造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負責)

十五、對大力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特色優勢明顯、技術創新能力較強、產業基礎雄厚的市(州),優先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區建設,在重大政策先行先試、重大產業布局和重大項目落地上予以傾斜,鼓勵地方開展體制機制創新,形成一批特色鮮明、協同發展的優勢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鏈。(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十六、對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力度較大,支持傳統產業改造、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承接產業轉移和產業合作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州),優先支持設立產業轉型升級示範區和示範園區,優先支持在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試,促進產業向高端化、集聚化、智能化升級。(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十七、對落實鼓勵和支持就業創業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進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等任務完成較好的省(區、市),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十八、對在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中認定為完成年度計劃、減貧成效顯著的省(區、市),在分配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時給予一定獎勵。(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負責)

十九、對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積極主動、成效明顯的省(區、市),通過易地扶貧搬遷中央預算內投資給予獎勵或傾斜支持,用於搬遷安置區相關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十、對棚戶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積極主動、成效明顯的省(區、市),在安排中央補助及配套基礎建設有關資金時,給予適當獎勵或傾斜支持。(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二十一、對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成效較為明顯的縣(市、區)和試點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下達相關省(區、市)後,由省(區、市)給予獎勵或傾斜支持。(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負責)

二十二、對落實養老服務業支持政策積極主動、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成效明顯的省(區、市),在安排中央補助及有關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遴選相關試點項目方面給予傾斜支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負責)

二十三、對環境治理工程項目推進快,重點區域大氣、重點流域水環境質量明顯改善的市(州),中央財政年度汙染防治有關專項資金下達相關省(區、市)後,由省(區、市)給予相應獎勵。(環境保護部、財政部負責)

二十四、對落實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顯、創造典型經驗做法且受到國務院督查表揚的市(州)、縣(市、區),在下一年度國務院組織的有關實地督查中實行“免督查”。(國務院辦公廳負責)

對真抓實幹、相關工作成效明顯的地方加大激勵支持力度,是建立健全督查激勵長效機制的重要舉措,對於調動和激發地方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推動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具有重要意義。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激勵措施,加強組織實施,做好宣傳解讀、指導服務和監督檢查工作,確保激勵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和統計評價體系,堅持公正、公平、公開原則,簡化操作,優化流程,防止增加地方負擔。各省(區、市)要明確責任部門,統籌做好本省(區、市)組織落實激勵措施的工作;要加強宣傳引導,鼓勵奮勇爭先,用足用好激勵措施,充分發揮督查激勵的示範帶動作用。有條件的省(區、市)可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加大激勵力度,增強激勵效果。國務院辦公廳將對激勵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適時對實施效果組織評估。

各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激勵措施的具體辦法,於2016年11月30日前報送國務院辦公廳。從2017年起,各有關部門於每年1月31日前,根據上一年度工作成效,結合本部門日常督查情況和國務院大督查、相關專項督查情況,提出擬予激勵支持的地方名單,報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將統籌組織開展相關表揚激勵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11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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