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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險企股權變動5%以上需10個工作日內公開披露

近年來少數社會資本通過股權代持等隱蔽手段投資入股保險公司,可能帶來一定的風險隱患。為有效防範違規入股帶來的風險,中國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股權信息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披露增資資金來源,股東關聯關系等。

附通知全文

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股權信息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6〕62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落實《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和提高審核工作透明度,規範保險公司籌建及股權變更行為,確保資金來源真實、合法、有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應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變更註冊資本方案後的10個工作日內,在公司官方網站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發布信息披露公告,公開披露以下信息:

(一)決策程序,包括股東(大)會決議、議案概述及表決情況等;

(二)變更註冊資本的方案,包括增(減)資規模、各股東增(減)資金額、增(減)資前後股權結構對照表(上市保險公司披露到5%以上的股東)等;

(三)增資資金來源的聲明;

(四)股東之間關聯關系的說明;

(五)中國保監會基於審慎監管認為應當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保險公司應在收到持股5%以上股東變更有關申請材料後的10個工作日內,在公司官方網站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發布信息披露公告,公開披露以下信息:

(一)決策程序;

(二)變更股東的有關情況,包括轉讓方、受讓方、股份數(出資金額)、股權比例等;

(三)資金來源聲明;

(四)股東之間關聯關系的說明;

(五)中國保監會基於審慎監管認為應當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關於新設保險公司籌建申請的有關情況,由中國保監會在官方網站或指定統一信息平臺進行公開披露。

四、投資人和保險公司按照本通知規定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範,不得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如發現存在不符合本辦法披露要求的有關行為,經查實後,中國保監會將依據《保險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保險公司應當在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有關申請材料時提供履行信息披露的有關證明。

六、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參照保險公司管理。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保監會

2016年7月15日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06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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