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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專車新規征求意見背後的暗鬥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12/4719682.html

【觀察】專車新規征求意見背後的暗鬥

一財網 邊長勇 2015-12-01 22:04:00

《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兩個文件征求意見總體情況分析報告》征求到的意見,在我們這些看熱鬧的人看來可能只是措辭不同,但對企業來說是刀刀見血的利益格局爭奪。

有關專車新規的討論越來越少,早已沒有了10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專車新規征求意見稿”)剛出臺後的熱乎勁,但對這樣一份事關行業未來發展的重要政策,利益相關方可一直沒閑著。

這一點從11月28日交通部官網發布了《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兩個文件征求意見總體情況分析報告》中可以看出來。報告征求到的意見,在我們這些看熱鬧的人看來可能只是措辭不同,但對企業來說是刀刀見血的利益格局爭奪。

有意思的是,稍微琢磨一下就能看出不同意見出自哪派利益主體之手,以及存在幾派利益主體。

例如,關於網約車平臺管理方式部分,專車新規征求意見稿規定,“申請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征求到的意見中,支持者認為“網約車(註:專車)平臺不能打著任何創新或者共享經濟的幌子搞特殊,應當與巡遊車政策一致,彼此公平競爭”,這些支持者是誰不難猜到,但如果實行這樣的政策對專車企業則意味著大大的不妙。先不考慮地方政府是否有能力做這件事,如果實行,將首先意味著專車企業成本的增加,其次是發展速度的下降,一夜遍地的互聯網速度是很難了。這只是顯性部分,如再考慮地方政府的效率不一和其他不可控因素,專車企業們大規模進入一二線城市之外的市場就更難了。

再比如,關於網約車車輛性質,征求意見中有440條是主張網約車車輛性質應登記為“出租客運”,有379條主張不應登記為“出租客運”,截然分明的兩種觀點背後核心分歧在於報廢年限,如果登記為出租客運且執行8年報廢的年限,就意味著私家車做專車的可能性在降低。這對滴滴和優步不是好消息,對神州也會有影響,但不一定構成重大影響,而出租車公司顯然很希望看到這一點,合理的預測是,440條意見中,出租車公司們肯定提了不少。

拼車、順風車也是焦點之一。所征求意見中有205條是“關於私人小客車合乘與規範發展問題”,在專車新政征求意見稿中,放開了免費互助或部分分攤成本的口子,但堵死了營運的口子。所征求意見中,有167條持支持合乘的看法,相信現在有類似業務的專車企業們是這些意見的主要提出者。至於誰反對,也不難想象。

類似焦點還有關於價格、勞動合同等方面,有心者可以自己去玩味。

編輯:胡軍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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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大新規征求意見 基金子公司大變局啟幕

8月12日,證監會就《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規定》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子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風控指標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前期發布的“新八條底線”明確了子公司機構從事私募資管業務的業務底線,在基金子公司內部治理和風險控制方面,證監會同步啟動了兩項規則的修訂和制定工作。

一是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更名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子公司管理規定》”),二是起草了《風險指標暫行規定》。

證監會發言人表示,本次兩份法規文件的修訂、起草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加強監管、防控風險;二是扶優限劣、規範發展;三是循序漸進、平穩過渡。

以凈資本為核心

本報記者註意到,《子公司管理規定》的修改內容共涉及條款20余條,總條款由39條增加至42條,體例結構上將原第三章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控制要求、子公司的治理和內控要求予以分立,明確了母子公司各自的義務和責任。

修訂《子公司管理規定》的第一個原則,便是要提高子公司的風險管理水平和風險抵禦能力,根據行業發展態勢和風險狀況,對專戶子公司初步構建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

並且,強化母公司管控,引導機構回歸“子”公司本位,明確子公司業務定位是對基金管理公司業務的專業化補充和協同,不能“另起爐竈”搞同業競爭。

強化風險管控方面,證監會促使子公司業務發展規模與風險管控能力相匹配提出的思路有四點:

一是提出全面風險管理的總體性要求,確保業務發展規模與其風險承受能力、風險控制水平及經營實力相匹配;二是比照公募基金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要求專戶子公司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三是借鑒證券、信托等機構的監管經驗,建立風險控制指標監管體系;四是構建子公司風險處置機制,如陷入經營困境應采取有效措施穩妥有序處置相關業務。

2012年發布子公司暫行規定以來,基金子公司業務取得了長足發展,但也暴露出不少問題。證監會新出的子公司管理規定,旨在加強監管及防範風險,引導基金子公司穩健合規開展業務。

按照新規,子公司業務範圍拓寬至“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或認可的其他業務”,在避免同業競爭、實現一類業務在一個平臺運作的前提下,為基金管理公司進一步專設子公司經營養老金管理、指數化投資、私募股權基金業務等細分領域預留政策空間。

未來,將會建立常態化的子公司現場檢查機制和風險監測會商機制,明確基金業協會應當定期報告子公司產品備案情況及風險監測情況,為開展以風險和問題為導向的日常監管奠定基礎。同時也會取消事前備案事項,完善重大變更信息報送方式。

引導去通道

隨著基金子公司行業規模高速擴張、業務模式不斷創新,以及資本市場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建立一個能夠綜合反映並有效防範各項業務風險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的需求越來越迫切。

鑒於此,證監會起草了《風險指標暫行規定》。據悉,起草工作遵循四個原則:一是全面覆蓋、二是公平統一、三是回歸本源、四是落實責任。

總體就是,將專戶子公司開展的私募資管業務統一納入風控指標體系,保證各項

業務規模均有相應的凈資本相匹配;同時為引導子公司回歸資管本業,從風險屬性和監管導向兩個維度差別化設定風險系數。

“監管層的思路是明確的,就是去通道、去杠桿,讓子公司回歸到資產管理的本源來。”有基金子公司人士指出。

而對通道業務要“消亡”的觀點,業內也早有共識。《第一財經日報》了解到,目前已經有很多基金子公司向ABS來作為一個主攻方向。

按照《風險指標暫行規定》的要求,專戶子公司應當符合四項風險控制指標:一是凈資本絕對指標,即“凈資本不低於1億元”,保證專戶子公司具有基本的展業實力。二是凈資本相對指標,即“凈資本不得低於各項業務風險資本之和的 100%”,三是凈資本流動性指標,即“凈資本不得低於凈資產的 40%”,旨在防範流動性風險、保證專戶子公司能夠及時變現相關資產履行到期債務;四是杠桿率指標即“凈資產不得低於負債的20%”,旨在控制和防範公司負債風險。

同時,為進一步提高應對風險能力,《風控指標暫行規定》規定專戶子公司應當按照專戶業務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達到其管理的資產規模凈值的1%時,可不再計提。

另外,《風控指標暫行規定》的日常監管安排基本與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成熟做法基本一致:一是落實風控管理的主體責任,專戶子公司的董事長承擔風險控制管理的最終責任,總經理全面負責風險控制管理的實施工作。二是明確監管報表的編制和報送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承擔監管報表報送義務,除應當定期報送月度和年度監管報表,一定情形下還須報送臨時監管報表。

截至2016年7月底基金管理公司共成立79 家專戶子公司和6家銷售子公司。其中,專戶子公司管理規模已突破 11 萬億元,存續產品超 1.7 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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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藥新規征求意見:名稱中不能出現“寶”“靈”“精”“速效”等字眼

據食藥監總局官網消息,為進一步規範中成藥的命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近日起草了《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提出,中成藥命名不應采用誇大、自詡、不切實際的用語,如:“寶”“靈”“精”“強力”“速效”等,以及“禦制”“秘制”等溢美之詞。

意見稿提出,中成藥通用名稱應科學、明確、簡短、不易產生歧義和誤導,避免使用生澀用語。一般字數不超過8個字。中成藥名稱一般不采用人名、地名、企業名稱命名,也不應用代號命名;不應采用固有特定含義名詞的諧音,如名人名字的諧音等。

意見稿明確,中成藥應避免采用可能給患者以暗示的有關藥理學、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或治療學的藥品名稱,如名稱中含“降糖”“降壓”“降脂”“消炎”“癌”等字樣。

對於市場上已有的中成藥,意見稿提出,該指導原則不僅適用於中藥新藥的命名,也適用於規範原有中成藥的不規範命名。對於沿用已久的藥名,如必須改動,可列出其曾用名作為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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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征求意見:合資壽險外資持股最高51%,5年內主要股東不能轉讓股權

保險業對外開放又有了新的進展。5月30日,銀保監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內容,合資壽險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1%。

在今年博鰲論壇上,央行行長易綱就表示將放寬外資金融機構設立限制,放寬外資金融機構業務範圍等。其中,有關保險業的開放政策就包括在上半年將人身險公司外資持股比例的上限放寬到51%,三年以後不再設限等。

“《征求意見稿》最大的突破是落實了此前關於51%的持股比例,政策放開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5年內不能轉讓所持有股權

在持股比例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外國保險公司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合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合資保險公司(下稱“合資壽險公司”),其中外資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屬於外資保險公司主要股東:(一)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0%以上的;(二)單一持股比例最大的;(三)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不足50%,但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

外國保險公司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合資壽險公司股份,不得超過51%的比例限制,外國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應當為實繳貨幣。

《征求意見稿》提出,外資保險公司至少有1家經營正常的保險公司作為主要股東。如果進行股權變更,變更後至少有1家經營正常的保險公司作為主要股東。

在股權變更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除了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進行風險處置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依法轉讓的,涉及司法強制執行的,或者在同一投資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轉讓股權等特殊情形外,外資保險公司主要股東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

《征求意見稿》規定,外資保險公司主要股東擬減持股權或退出中國市場的,應履行股東義務,必要時及時補充資本,保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符合監管機構要求。

朱俊生表示,《征求意見稿》做了一些限制,但不是針對股權比例本身,而是在股權比例放開後,對於股權的轉讓、應承擔的義務方面,做了明確規定。

“是希望外資保險公司進來之後,能夠長期在中國市場經營。這也是絕大多數外資保險公司希望擴大股權比例,開拓中國市場的初衷。”他指出,雖然《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一些限制,但對真正想開拓中國市場開展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並沒有太大影響。

在外資股東減持或退出中國市場的規定上,南開大學經濟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朱銘來認為,“細化監管規則,將風險防患於未然。 ”

朱銘來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過去監管對於外資的管理更多的是在市場準入方面,對於退出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由於合資公司發展會有理念沖突,因此一旦退出市場,就會有一些比較麻煩棘手的問題。從管理的角度來看,歡迎人家進來,但是如果將來外資想撤走,出了一個規範化的管理規定固定,以避免出現中資外資因為股權問題出現糾紛。”

另外,在設立分支機構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外資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成立後,外國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營運資金。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只能在其所在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的行政轄區內開展業務。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的,應當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和管理適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持股比例放開有利外資險企,但也要區分來看

今年以來,保險業一系列開放政策相繼落地。例如,4月發布的《關於放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經營範圍的通知》,意味著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經營範圍將與中資一致,並已於當天生效。

4月27日,上海保監局正式為韋萊保險經紀有限公司辦理《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換證手續,韋萊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成為全國首家獲準擴展經營範圍的外資保險經紀機構。

中國保險業的開放進程勢不可擋。5月2日,中國銀保監會正式批準安盛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發起籌建工銀安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成為我國提出進一步擴大保險業對外開放後,獲批的第一家合資保險資管公司。

銀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表示,擴大金融對外開放,將有助於利用好境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更好地挖掘外資機構的特色金融服務,實現“以外促內”,在更大範圍內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和提升金融服務效率。

保險加速放開後,外資險企是否會水土不服?對於中資險企會有何影響?

針對此次《征求意見稿》落實的關於51%持股比例問題,朱銘來表示,51%的持股比例放開對於外資險企來說是好事,但由於過去合資公司規模一直有限,對於這個問題的根本原因要區分來看。

“過去合資公司究竟是由於什麽原因沒有發展的很好,並且規模一直很有限?如果就是因為經營理念的差異,那麽此次持股比例放開後,外資保險公司在經營管理上有自主權,可以讓他們的經營理念更好的落地。”

他指出,在合規性方面,外資險企做的是不錯的。“一直在做保障性產品,對於資本擴張並不是很感興趣。”

但他同時提出,“如果外資經營規模沒有擴大,不是單純因為經營理念的原因,還包括比如品牌認可、產品價格等是否能讓更多客群接受,那麽此次持股比例放開對於外資險企而言,未來就不見得會有飛速的發展。 ”

針對《關於放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經營範圍的通知》中,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經營範圍將與中資一致的規定,朱俊生認為,“保險經紀在內的中介行業的開放,將有助於外資財險公司深化市場分工與提升專業化經營水平。”

他表示,在外資保險中介的支持下,外資產險公司更能夠專註於產品開發、精算、投資、風險管理等核心價值環節,而保險代理、經紀與公估等中介則將承擔很多銷售、理賠等功能,實現產銷分離。外資產險公司通過分工的深化促進技術創新,創新商業模式,提高經營效率,市場份額有望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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