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實施近半年後,與之配套的貪汙賄賂犯罪司法解釋終於揭開面紗。2016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檢發布《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將貪汙受賄犯罪的一般入刑門檻由5000元調至3萬元,明確了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分別是3萬元、20萬元、300萬元,明確了貪汙受賄犯罪死刑、死緩及終身監禁的適用原則,可圈可點之處頗多。
中國的司法解釋不是傳統意義上對法律條文的“文義解釋”,而是公訴機關與司法機關對法律、法規的具體應用問題所做的說明,具有法律效力,幾乎等同於立法。
司法解釋發布後,關註度最高的是量刑起點的變化,從以往的5000元提高到了3萬元。但這並不意味著對貪汙受賄的縱容。5000元的量刑起點是1997年定的,距今已經有近二十年時間。想想這二十年內國民收入的增加和通貨膨脹情況,就知道脫節的程度了。
此次司法解釋將過去的量刑標準改為“數額加情節”,比如,其中規定了三個檔次,“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並且這三個檔次之間都有一個相對具體的情節描述,這樣把情節和數額結合起來看,可操作性增強了。
提高量刑起點並不意味著小貪就可逃避刑罰。司法解釋雖然將量刑起點提高到3萬元,但貪汙數額在1萬到3萬之間的,仍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只要其滿足司法解釋規定的六種情形,比如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等。換句話說,貪汙一萬元也可能坐牢。如果這些落實為司法實踐,就不僅不是縱容小貪,甚至是從嚴治貪。
新司法解釋中還規定了一些具體概念的認定,例如“財物”,除了傳統的貨幣、物品之外,還規定了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遊等。
後者的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這也是對社會生活中新生犯罪手段叠出現實的應對,也是法律解釋的與時俱進之舉,不給貪腐犯罪分子鉆空子的空間。
值得註意的還有關於終身監禁的適用問題。終身監禁是介於死刑立即執行與一般死緩之間的一種執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緩更為嚴厲。司法解釋明確,對那些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汙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當一並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滿再視情而定。這樣的規定實際上是將終身監禁作為貪汙受賄罪的死刑替代措施看待,而不適用於因犯有貪汙受賄罪原本就應該判處死緩的人,從而防止終身監禁的不當適用。
總之,新司法解釋給反腐事業奠定了牢靠堅固的法律基礎。十八屆四中全會之後,依法治國在國家社會各領域深入,新司法解釋是依法治國進程的又一個路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