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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喊冤無理,政府執法有道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0504

(受訪者供圖/圖)

2015年7月2日,《臨沂:治霾選擇題》刊登之後,引發了輿論及業界大爭論。在國家“大氣十條”中期評估之際,臨沂樣本無疑提供了多維的角度,可為“大氣十條”進一步落實提供鏡鑒。我們深信,百家爭鳴,中國環保才能健康前行。南方周末願意為不同觀點提供平臺。本期,兩位環保系統官員(一為前官員)撰稿各抒己見,他們或認為政府需保護投資人利益,或直陳企業喊冤無理。但他們有共同點:臨沂環保風暴源於歷史舊賬,應依法追究當初決策者。

臨沂環保“急埋單”的問題,源於長期以來企業拖延違法“賬單”。企業之所以如此,根子在於政府長期拖欠嚴格執法的“賬單”。而後者之所以如此,根子又在“政府環保違法成本低”,怠於履責不受追究。

一場“環保風暴”後,臨沂治汙的“高昂成本”成為熱點。雖然大家都明白天下沒有免費午餐,改善環境總得付出代價的道理,但當事涉看得見、摸得著的“重大損失”與“社會問題”時,難免讓人心存疑慮。但從現有資料來看,臨沂政府的“強力措施”其實是執行環保法的正常執法行為,不過是將積壓多年的“執法欠賬”一次性還清而顯得聲勢浩大;有關企業其實是在履行法定的環保義務,只不過對突然要一次還清多年的“違法欠賬”感到很不適應。所以,應當追問的問題,其實並不在政府與企業該不該為環保埋單,也不在這賬單是否過重,而在於依法應然的“正常埋單”何以搞成了執法突然的“急埋單”?誰之過?應當如何根治?

環境保護是政府的重要職能,政府應當負責改善環境質量,這話已在我國1989年版老環保法與有關法律中白紙黑字地規定了二十五年之久。新環保法再次強調的同時,又進一步規定政府應當完善環保基礎設施、關停汙染企業、及時查處違法排汙。然而法律這麽規定著,又有多少認真執行過呢?一些地方政府實際上僅僅對保持(而非改善)環境質量負責,甚至僅對不發生汙染事件、不排名末位負責。客觀上講,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大,政府工作千頭萬緒,政府履行環保責任的積極性更可能打折扣。臨沂市政府這次可謂動了真格,以猛藥治汙染之頑疾,一掃政府怠於履行環保責任的風氣。臨沂“環保風暴”雖屬運動式執法,問題多多,但急吼吼糾正總比長期不糾正要好,一次性還賬總比拖延埋單強。我們應當為臨沂政府頂著壓力積極履責的精神叫好。

有人將臨沂“環保風暴”解讀為實施新環保法的典型,此言雖有理,但稱其為“逼出來的環保典型”似乎更加確切。號稱“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出臺之前,我國環保制度並非不嚴,而是雖嚴但普遍不執行。實際上,我國環保法早就明確規定了環評、環保“三同時”、限期治理等三個堪稱“全球最嚴”的制度,即:未經環評許可的建設項目不得上馬,未經環保“三同時”驗收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超標排汙經限期治理不達標的企業必須關停。此次臨沂事件涉及的相關企業,很多既從未環評,也從未通過“三同時”驗收,且2014年即被責令限期治理但直到今年2月依然沒完成任務,依照老法本應關停,為何非要等到今天再來適用新環保法規定的“停產整治”?事實上,臨沂事件顯然與先前央視焦點訪談曝光、環保部華東督查中心約談、臨沂空氣質量排名靠後等因素密切關聯,臨沂政府一次性還清“執法欠賬”的主要動力來自外部而非自己。“臨沂樣本”顯然主要是外部壓力的產物,並不具有“可複制可推廣”的意義。

至於涉及的企業則紛紛大吐苦水,甚至有將自己打扮成政府追責太急之受害者、暗示政府粗暴執法侵犯其合法權益之勢。其實企業大概也心知肚明自己曾經的“原罪”:且不談“生態綠色”與“清潔生產”之類的高大上,達標排汙不過是法律明文規定、企業必須履行的底線和最起碼責任;那一鍋“來不及出爐”的玻璃水和所謂的千萬級別的損失,原本就是長期違法的產能與所得。既然最起碼的底線責任都可以長期不履行,何以奢談冤屈!

就我的觀察,環保違法企業受罰後,最流行的話是“政府應當給予整改期限”、“不能一棍子打死”。這話似乎有理,實則問題多多。環保法規定了二十多年,新法頒布了一年多,假如執法不嚴,某些企業心中的“整改期限”其實就是拖延與等待的“遙遙無期”。臨沂事件中某些企業面臨的窘境,不過就是“習慣了好日子過不慣苦日子”的結果。在長期的環保執法寬松環境下,不少企業養成了怠於履行環保責任的慣性思維。某些銀行敢於給環保違法企業授信,也是源於“環保根本就不是個問題”的判斷。由此看來,政府長期不嚴格執法地寵著企業,實則是害了前者。

歸根到底,臨沂環保“埋單”時間太急的問題,源於長期以來企業拖延違法“賬單”。企業之所以如此,根子在於政府長期拖欠嚴格執法的“賬單”。而後者之所以如此,根子又在“政府環保違法成本低”,怠於履責不受追究。由此,建議“臨沂環保風暴”的下一步不僅是妥善解決有關社會問題,更要對有關地方政府與有關監管部門嚴格追責,把新環保法第六十八條關於“包庇環境違法行為”的處分規定落到實處,進而探索出一條根治政府與企業“環保違法成本低”這一頑疾的新道路。否則,“臨沂樣本”將不過僅僅是臨沂一地之事,新環保法的實施效果將可能再與老法命運相同,中國環境問題的“長效治理體制機制”將會流於空談。最近中央深改組出臺的生態文明建設“黨政同責”、領導幹部損害生態環境終身追責與環保督查制度,正可謂抓住了問題的要害。

(作者為武漢市環保局政策法規處處長,標題為編輯自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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