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IZ Archives


網貸平臺遇“年關”:24家平臺提現困難 再現“最短命” !

來源: http://newshtml.iheima.com/2014/1124/147929.html

i黑馬:“年關”對於網貸人來說是個難以邁過的坎,去年的“跑路潮”使得許多投資人還心有余悸,今年的“詐騙潮”也是鬧得人心惶惶。網貸之家數據顯示,截止至11月20日,11月已經有24家平臺出現問題,除了有8家詐騙平臺,其余平臺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提現困難。
 
\北京再現“最短命”平臺
 
11月20日,有投資人在網貸之家論壇上爆料一家名為“榮錦創投”的北京平臺昨日(11月19日)剛上線就跑路,QQ群已經解散。
 
記者嘗試登陸該平臺網站,發現已經打不開,撥打400電話無人應答,在線客服也全部處於離線狀態,目前已經有投資人建立了維權群,群號為386335557。投資人在論壇上發布的截圖顯示,該平臺實際待收為21.5萬元,但記者從維權群得到的消息稱,這20多萬元存在一定的水分,有不少都是平臺馬甲號,初步統計實際代收金額大概在8萬元左右。
 
此次“榮錦創投”上線一天就跑路對許多“打新族”造成不小的打擊,有一些投資人在論壇上感嘆:“看來我的打新生涯要結束了,打著打著終於遇到雷了。”
 
投資人提供的平臺首頁
 
沒有最快只有更快
 
其實像“榮錦創投”這樣上線一天就跑路的平臺並非就此一家,諸如北京的龍華貸、海南的德鴻貸、湖南的晶玉貸等也都“榜上有名”。但如果你以為一天就能稱為“最短命”平臺,那你就錯了。
 
目前最快跑路速度的紀錄由浙江的恒金貸保持,上線僅半天就卷錢跑路,預計投資人損失在幾十萬。有投資人調侃:“沒有最快,只有更快!”
 
“打新”還需對平臺充分了解
 
近期出現的這些“最短壽命”平臺的詐騙手法大同小異,多是建一個P2P借貸系統的空殼,標榜高於一般平臺的收益和優惠政策來引誘投資人,且多數詐騙平臺證照齊全,讓人防不勝防。
 
投資人可以在投資前核實平臺信息,謹防信息造假。具體可以致電P2P平臺,以借款人的身份來獲取該平臺的相關信息,如平臺的風控條件和能力,風控團隊是否專業,體系是否健全等;可通過查看該平臺的營業執照、平臺註冊資金、管理團隊背景和股東背景等進行判斷。就最近發生的詐騙案來看,最容易出現信息作假的就是平臺的公司地址,若能對平臺進行實地考察最好,若不能也可以通過百度地圖實景來看出一些端倪。
 
除此之外,平臺標的的信息披露也需要關註,以防假標的出現。對於那些只有標題沒有任何詳細信息披露的標的,還需慎之又慎。正規的P2P網貸平臺,除公開披露詳細信息外,還設立線下觀察團,投資者可優先考慮本地的P2P平臺,以便實體考察並掌握該平臺的相關信息。
 
“分散、理性”是投資者的必備“技能”,除了這兩點,投資者還需要時刻關註平臺動向,與平臺和其他投資者保持溝通。
 
“沒有金剛鉆,不攬瓷器活。”有投資人認為“打新”是種同騙子比速度的事情,在“打新”之前還需要對平臺的真實信息有深入的了解。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20486

P2P網貸平臺掛牌區域股交中心熱點解析

來源: http://newshtml.iheima.com/2014/1209/148241.html

 隨著Lending Club正式向紐交所遞交IPO申請,P2P網貸行業與資本市場進一步融合,網貸平臺進入市場的渴望將逐步升溫。作為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中重要組成部分,區域性股交中心能夠幫助處於初創階段和成長階段初期的P2P網貸平臺解決融資、規範發展等問題。也許不久之後,我們也能在新三板、創業板市場甚至是主板市場發現P2P網貸平臺公司身影。


P2P網貸平臺掛牌股交中心氛圍濃厚

  截至11月,網貸行業正在運營平臺數達1540家,環比增長4.48%;11月當月實現成交量313.24億元,成交量過億平臺數已有59家。一方面,行業體量逐漸擴大、競爭也越發突出;另一方面,問題平臺事件頻繁爆發,近兩個月平均每天都有1家問題平臺曝光。如何從群雄爭霸中脫穎而出;如何從亂象叢生中謀求規範是目前P2P網貸平臺都在思索的。

  最近,P2P網貸平臺頻繁掛牌區域性股交中心引起市場廣泛的關註。11月有四家平臺掛牌:e速貸、溫州貸掛牌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Q版);富壹代掛牌深圳前海股權交易中心;壹寶貸掛牌廣州股權交易中心。
 

\(表1:P2P網貸平臺掛牌氛圍濃厚)
 

 

多層次資本市場結構下的區域股交中心

  目前,我國資本市場可以劃分為以下四個層次:主板市場(滬深交易所主板市場及深市中小板市場)、二板市場(深市創業板市場)、新三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和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結構如圖1所示。

\  主板市場是指在證券交易所內進行集中競價和連續交易的市場,主要為大型、成熟企業的融資和股份交易提供服務。二板市場即創業板市場,專門為處於成長期的中小企業以及高科技企業提供資金融通和股份交易的市場。對於投資經驗較為豐富的投資人來講,這兩個市場是比較熟悉的。新三板市場和區域股交中心同屬於場外交易市場(OTC),主要幫助處於初創階段中後期和成長階段初期的中小企業解決資本金籌集、股權流轉等問題,是為更為廣大的企業提供基礎培育服務的市場。

  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本質是風險的分層管理,因此這四個層次市場在準入條件方面存在差異化安排。

  首先,在經營年限上: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要求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滿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要求依法設立且存續滿2年;區域性股交中心一般要求存續期為1年。

  第二,在股東人數上:主板、中小板與創業板要求股東人數大於等於200人;新三板市場已突破200人限制,即可少於200人,也可大於等於200人;區域性股交中心要求股東人數不超過200人。

  第三,在市場定位上: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為上市公眾公司;新三板為非上市公眾公司全國性市場;而區域性股交中心定位為非公眾公司區域性市場。

  第四,在財務要求方面:主板和中小板要求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千萬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3千萬等。創業板要求最近2年連續盈利,最近2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千萬;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千萬元。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2千萬,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3千萬等。新三板和區域性股交中心沒有具體統一的財務指標,情況各不相同,掛牌條件僅僅是框架性要求和原則性規定。

掛牌中心概況

  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於2012年2月啟動,受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監管。中心構建了“一市兩板”體系,除了為不具備上主板、創業板上市條件的股份公司提供掛牌、融資、股份轉讓服務(股份轉讓系統,俗稱E板)外,還對暫不具備E板掛牌條件的公司提供線上報價線下交易、融資功能(股權報價系統,俗稱Q板)。目前,P2P網貸平臺都是在Q板掛牌,隨著公司標準的提高,在未來可以“Q轉E”。在各地政府認可的前提下,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面向全國的中小微企業提供服務,這是與其他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重要區別。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於2012年9月成立,是結合浙江省經濟金融特色,為著力解決“兩多兩難”,推進溫州金融綜合改革,促進經濟轉型升級而設立的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

  深圳前海股權交易中心於2013年5月底開業,是廣東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核心組織機構,註冊資本5.55億元。其在股東結構上引入三家證券公司(中信證券、國信證券、安信證券)。

  廣州股權交易中心於2012年8月開始運營。由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廣州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凱得控股有限公司三家大型國有企業共同出資設立,註冊資本1.8億元。

  表2為目前P2P網貸平臺掛牌的四家股交中心掛牌條件例舉。

\P2P網貸平臺掛牌原因解析

  P2P網貸平臺積極掛牌區域性股交中心可能出於以下幾方面理由:

  首先,便於融資,這也是股交中心本身職能的出發點。掛牌平臺基本都未取得風投資金,通過在股交中心掛牌可以吸引到更多的機構關註,以增資擴股、股權質押、發行私募債等方式融資,有助於平臺在行業競爭中確保資金實力。

  其次,很多掛牌平臺主要目的是為了增信,提高平臺的公信力。由於區域性股交中心都是由各地政府主導,金融辦負責監管,掛牌成功起到了信用背書的作用,提高了平臺的信譽度。

  第三,自求規範化發展。P2P網貸平臺通過在股權交易中心掛牌,有助於公司規範法人治理、財務制度和信息披露等,有效解決公司發展中面臨的法人治理和經營管理問題,幫助平臺在目前行業亂象叢生中謀得規範。

  第四,借掛牌擴大品牌影響力。平臺往往都高調宣布掛牌股交中心,通過掛牌行為來獲得市場的更多關註,便於平臺展示品牌,提升平臺形象。

  第五,對資本市場抱有野心,為新三板打基礎或為未來上市鋪路。

  美國P2P平臺Lending Club於上周宣布提交紐交所首次公開募股(IPO)申請。若招股順利,該公司將成為第一家在美股市場上市的P2P企業。預期在Lending Club上市後將引發一系列的上市潮。

  雖然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掛牌標準距離上市標準差距較大,但股權交易中心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基礎層,承擔培育、扶植後備上市公司重要職能。因此,掛牌有助於平臺熟悉資本市場規則,形成合理發展戰略,通過快速成長,為實現主板、二板及新三板市場轉板鋪路。

  當然,投資者也需要註意到股交中心門檻較低。部分區域股交中心既不要求股改,對信息披露也不強求,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平臺規範化發展並無太大幫助。如果平臺並未為今後長久發展考慮,僅從增信和擴大品牌影響力出發,可謂只是商業包裝手段而已。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22788

最高法出臺最新司法解釋 明確P2P網貸平臺責任

來源: http://www.iheima.com/news/2015/0806/151384.shtml

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已於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屆時,最高法於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將廢止。

該規定對互聯網借貸平臺的責任做出明確解釋。第二十二條明確提出: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在解讀時表示,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開鑫貸總經理周治翰認為,最高法院的規定,將央行《指導意見》進一步落到實處,重申了網貸平臺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定位,明確了平臺和投資人的權利與責任,使相關法律糾紛的判決有法可依。網貸平臺要嚴守信息中介的定位,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但可以通過合作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擔保。

 投資者在選擇平臺的時候,也要看平臺的風控措施是否能夠覆蓋風險。例如註冊資本金,以及第三方擔保機構的資金實力是否充足。因為,即使法院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一些平臺也未必有能力執行這種償付。 

所以,一是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是在進行網貸投資的時候,還是要綜合考慮風險因素,比如平臺實力、風控措施的有效性、是否合法合規等。

 

下為規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第十五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八條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

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版權聲明:本文作者i黑馬。如需轉載請聯系微信號zzyyanan獲取授權。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55942

三大投資高手 公開P2P煉金術 網貸平台崛起》拿閒錢賺20%高利?風險也要顧

2016-07-18  TWM

P2P網路借貸平台掀風潮,面對這個新金融商品,投資人既期待又怕受傷害, 科技浪潮帶來金融業質變,高風險標的暗藏擋不住的吸引「利」,挑貨要有兩把子。

長期擔任科技業人資顧問的蕭賓怡,笑起來甜甜的,說起話語調柔軟,但話題轉到理財,她的溫婉會忽然收斂,眼神瞬間精明起來。

理財積極、嗅覺敏銳的蕭賓怡,時時都在注意市場是否有新動向;最近,一項新形態的金融理財商品,吸引了她的目光——P2P網路借貸平台(peer to peer network lending),「我告訴業務,只要有高評級的貸款上線,一定要馬上通知我!」P2P網路借貸平台,就是提供媒合個人借貸的網路平台。白話的說,缺錢的人可以利用這個網路平台,廣泛尋找願意借錢給他的人,借款利率則由平台業者評估訂定。反過來講,有閒錢的人也可以透過這個平台,挑選自己願意出手相助的對象,好處是,有機會賺取不錯的利息收入。於是,P2P平台等於提供這群人一個新的理財管道。

媒合》找網貸平台

借錢給網友 賺取利息

雖然業務有點像銀行,但P2P業者畢竟不是銀行,過去一段時間,各界不斷討論是否該由金管會訂定專法來管理這類業者。六月底,金管會宣布決定「不立專法」,「這類平台沒有違法,但不隸屬金管會管轄。」金管會的說法,等於宣告P2P平台業者再無適法性的問題。

在台灣,目前較具規模的平台包括LnB信用市集、鄉民貸、哇借貸等,檢視各個平台狀況,網站所列的「投資標的」年利率少則二.五%、多則二○%。

看到這些明白列出的「固定孳息」數字,一時之間,的確容易讓人立刻與銀行定存聯想比較,但,它真的應該和定存比嗎?

某金融業者指出,透過P2P平台進行理財的本質,「就像你要借錢給陌生人,只不過,中間有個未受金融監管的第三方,提供一些關於這位陌生人的基本資訊與信用評價。那麼,你願意借嗎?」P2P平台上的投資機會,牽涉到的「未知」太多,風險絕對遠高於定存,無論如何都不該與銀行定存相比。這就是投資人必須記住的第一件事:別把P2P借貸當成定存替代品。

延續上面的問題,若再補問一句:「在怎麼樣的情況底下,你才會願意借呢?」答案除了牽涉利率條件之外,擔任第三方角色的平台業者是否足以信賴?,也是考量重點。

台灣有三個主要平台的營運模式略有出入,哇借貸無論信評等級,利率一律一九.九八%,LnB信用市集依信評等級收取不同貸款利率,同時是唯一一間提供七○%到一○○%保本服務的業者。

逐利》年息上看20%

債權可切割 供會員認購

鄉民貸亦有不同利率區間,雖無保本服務,但它特別建立一套「債權次級市場」機制。將會員分為進階會員與一般會員,進階會員需繳納手續費一千元,之後可以優先「選購」商品,額外對貸款人收取一%手續費,接著,進階會員可將這筆債務「自由切割」,供多位「一般會員」認購,藉此降低風險。舉例而言,當某進階會員買了十萬債權,他可以選擇切割任意百分比給一般會員;假設他選擇切割一半,一般會員可以購買這一半中的任意比例,而最低購買單位是一千元。

值得一提的是,金管會雖不打算立法管理,但政策上將鼓勵P2P業者與銀行「聯姻」合作;玉山銀行鍾德明協理對此表示,「銀行不排斥合作,且風險控管是銀行強項,已有足夠數據資料建立可靠的信用模型,再者銀行可從聯合徵信中心調閱貸款人信用資料,但P2P平台無此權限。」如果未來銀行擔任金融顧問,確實可以加強貸款徵信的安全強度。

只是截至目前,尚未有銀行業者加入P2P的行列,投資人看待這些機會時,也仍應把「控制風險」列為優先考量,事實上,《今周刊》特別詢問三位資深投資族,他們投資於各類資產的總額均逾千萬,同時,他們也都是P2P的「早鳥玩家」,三人想法的交會處,就是「控制風險為先」。

其中,蕭賓怡偏好LnB信用市集,並且只挑信用評級高的標的下手,「這類商品上架都是秒殺。」她笑著解釋,雖然高評級的利率約僅有二.五%至二.九%,報酬率不高,「但對我來說,我的房貸利率約二.三%,我對這類商品的要求就是高過我的房貸利率就好。」儘管已是鎖定風險較低的高評級標的,但她目前投注於P2P平台的部位,僅占投資總額的一%。

易先生(化名)為LnB信用市集投資者,也是資深台股玩家,「我的投資目標是要超越股市殖利率,現在台股殖利率大約三%多,我會買不同評級的債,目前組合起來的整體平均報酬率為五%至六%;我的長期目標是要調整到三%到四%。」陳荃鋒是鄉民貸的進階會員,正職為中古車買賣商的他,常遇顧客需要車貸,對於仲介貸款事務相當熟稔,也因此他一見台灣出現P2P網路借貸平台,立即躍躍欲試,「我在市場打滾久了,憑經驗我就知道哪種人還得出貸款,哪種無法;只要年收入八○萬台幣以上,借貸金額不到收入的三分之一,我就願意借啦!」他對自己的「識人之明」頗為自豪,手筆玩得最大,「我最近購買的債款是三十.九萬元台幣,利率一四%,但我全額分割供一般會員購買,如果全數轉手成功,雖然賺不到利息,但也有大約三千元手續費入帳。」

挑貨》看投資評級

當成配息商品的替代選項

這三位理財老手雖然投資策略各自不同,但他們資產配置的方式卻相當一致,對P2P網路借貸平台的投資上限都設定在一百萬台幣,占他們投資總額三%以內。對他們而言,這不是拿來冒險致富的市場,而是塞牙縫的「小額投資」。

也就是,絕對不用會影響未來生活的資金部位押注其中。他們也幾乎異口同聲表示,「還不出來也無所謂」、「沒了就算了」,心底都做好了這筆錢「有去無回」的準備。

陳荃鋒更直言,很多會找上這些平台的人,多半是無法從銀行體系借到錢,「信用多少有些瑕疵」,這或許不代表他們必定還不出款項,但是「的確存在一定風險」。

投資人可先問自己,「為何不去賭一個有可能在短期內價格飆漲的機會?」畢竟P2P商品沒有價差空間。較適當的定位,或許是「風險較高的收益型投資商品」,可作為高收債基金或是配息穩定產業龍頭股的替代選項。

在適當資產配置下,這類投資仍然有降低波動風險的功能,當然,借貸人多半急需周轉,個人在投資之虞,其實還可用閒錢,扛起幫人應急的使命,「助人為快樂之本」,或許也可算是這類投資的附加價值。

撰文 / 蔡曜蓮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05412

銀監會正式發布網貸監管細則 近一半網貸平臺出現問題

來源: http://www.iheima.com/zixun/2016/0824/158368.shtml

銀監會正式發布網貸監管細則 近一半網貸平臺出現問題
i黑馬i黑馬

銀監會正式發布網貸監管細則 近一半網貸平臺出現問題

截至2016年6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349家,借貸余額6212.61億元,而累計問題平臺1778家,約占全國機構總數的43.1%。

i黑馬訊 8月24日消息 今日下午,銀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此文件由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四部門研究起草,並於去年底發布了征求意見稿。

發布會上,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表示,正式發布稿與征求意見稿的一個最大區別,是進一步明確了網絡借貸機構的定位。

此文件共有8章47條,《辦法》規定,P2P不得從事自融,不得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將融資項目拆分,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管理、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也不得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業務;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產池;網貸機構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辦法》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與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對網貸業務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行為。

《辦法》指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6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349家,借貸余額6212.61億元,兩項數據比2014年末分別增長了49.1%、499.7%。與此同時,累計問題平臺1778家,約占全國機構總數的43.1%,這些問題機構部分受資本實力及自身經營管理能力限制,出現“卷款”、“跑路”等情況,部分機構甚至通過假標、資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進行自融、龐氏騙局。

1:《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借款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級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 按照《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並實施行為監管。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絡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擬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於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齊備時予以受理,並在各省(區、市)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備案登記手續。備案登記不構成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登記後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登記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後,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 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經營範圍中實質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辦理備案註銷。

經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註銷其備案。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采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絡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絡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絡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絡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絡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註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註冊用戶。

第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未償還借款信息;

(三)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於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五)確保自身具有與借款金額相匹配的還款能力並按照合同約定還款;

(六)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通過故意變換身份、虛構融資項目、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複融資;

(三)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只能進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

第十七條 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及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防範信貸集中風險。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第十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具有完善的防火墻、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複等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風險管理和科技審計有關制度,配置充足的資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術手段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健運行,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記錄並留存借貸雙方上網日誌信息,信息交互內容等數據,留存期限為自借貸合同到期起5年;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接受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安全檢查和審計。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兩年以內,應當建立或使用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應用級災備系統設施。

第十九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征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 各方參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並具有獨立性。

第二十三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采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並妥善保存網絡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做好數據備份。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借貸合同到期後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並通過移動電話、固定電話等渠道通知出借人與借款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暫停或者終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因解散或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在解散或破產前,妥善處理已撮合存續的借貸業務,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分別屬於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屬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財產,不列入清算財產。

第四章 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

第二十五條 未經出借人授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

第二十六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絡借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並經出借人確認。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采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資金存管機構、其他各類外包服務機構等應當為業務開展過程中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經出借人與借款人同意,不得將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於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的儲存、處理和分析應當在中國境內進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內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並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等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自行和解;

(二)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

(三)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資項目基本信息、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資金運用情況等有關信息。

披露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關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等經營管理信息。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並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向出借人與借款人等披露審計和測評認證結果。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引入律師事務所、信息系統安全評價等第三方機構,對網絡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和信息系統穩健情況進行評估。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置備於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二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借款人應當配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出借人對融資項目有關信息的調查核實,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網絡借貸信息披露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統一的規範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指導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包括對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範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從事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系,組織相關培訓,向會員提供行業信息、法律咨詢等服務,調解糾紛;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

(四)成立網絡借貸專業委員會;

(五)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出借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並根據合同約定,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應當按照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並依法接受相關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後,立即采取應急措施並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誇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布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七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事項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並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審計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存在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供行業統計或行業報告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情形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等監管措施,以及給予警告、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或欺詐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出借人及借款人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網絡借貸專業委員會按照《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協會章程開展自律並接受相關監管部門指導。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處理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2個月。

第四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不超過、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2:《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銀行等十部委《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有關職責分工,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辦法》中網絡借貸、網絡借貸業務、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分別指什麽?

答:《辦法》落實了《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規定網絡借貸(以下簡稱“網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即大眾所熟知的P2P個體網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範。網貸業務是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網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經營網貸業務的金融信息服務中介機構,其本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

目前,許多網貸機構背離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諾擔保增信、錯配資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為此,《辦法》將重點對此類行為進行規範,以凈化市場環境,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使網貸機構回歸到信息中介的本質。

二、網貸的特點及發展網貸的意義有哪些?

答:網貸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不受時空限制,使資金提供方與資金需求方在平臺上直接對接,進行投融資活動,拓寬了金融服務的目標群體和範圍,有助於為社會大多數階層和群體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務,進一步實現了小額投融資活動低成本、高效率、大眾化,對於“穩增長、調結構、促發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網貸機構與傳統金融機構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在完善金融體系,提高金融效率,彌補小微企業融資缺口,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以及滿足民間投資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三、當前我國網貸行業基本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答:網貸作為互聯網金融業態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幾年的發展呈現出“快、偏、亂”的現象,即行業規模增長勢頭過快,業務創新偏離軌道、風險亂象時有發生:一是規模增長勢頭過快。近兩年網貸行業無論在機構數量還是業務規模均呈現出迅猛增長的勢頭,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6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349家,借貸余額6212.61億元,兩項數據比2014年末分別增長了49.1%、499.7%。二是業務創新偏離軌道。目前大部分網貸機構偏離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務小微和依托互聯網經營的本質,異化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違規放貸、設立資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線下營銷等行為。三是風險亂象時有發生。網貸行業中問題機構不斷累積,風險事件時有發生,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6月底全國累計問題平臺1778家,約占全國機構總數的43.1%,這些問題機構部分受資本實力及自身經營管理能力限制,當借貸大量違約、經營難以為繼時,出現“卷款”、“跑路”等情況,部分機構銷售不同形式的投資產品,規避相關金融產品的認購門檻及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在逃避監管的同時,加劇風險傳播,部分機構甚至通過假標、資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進行自融、龐氏騙局,碰觸非法集資底線。

四、《辦法》確定的網貸行業監管的總體原則有哪些?

答:按照《指導意見》明確的“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適度、分類、協同、創新”的監管原則,《辦法》確定了網貸行業監管總體原則:一是強調機構本質屬性,加強事中事後行為監管。網貸機構本質上是信息中介機構,不是信用中介機構,但其開展的網貸業務是金融信息中介業務,涉及資金融通及相關風險管理。對網貸業務的監管,重點在於業務基本規則的制定完善,而非機構和業務的準入審批,應著力加強事中事後行為監管,以保護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二是堅持底線監管思維,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通過負面清單界定網貸業務的邊界,明確網貸機構不能從事的十三項禁止性行為,對符合法律法規的網貸業務和創新活動,給予支持和保護;對以網貸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堅決予以打擊和取締;加強信息披露,完善風險監測,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三是創新行業監管方式,實行分工協同監管。網貸作為新興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具有跨區域、跨領域的特征,傳統的監管模式無法適應網貸行業的監管需求,因此,要充分發揮網貸業務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發揮各方優勢,在明確分工的前提下,加強溝通、協作,形成有效的監管合力。

五、《辦法》確立的網貸行業的基本管理體制及各方職責具體是什麽?

答:《指導意見》將網貸機構定性為信息中介,且將網貸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根據關於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的有關規定,明確對於非存款類金融活動的監管,由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制定統一的業務規則和監管規則,督促和指導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對機構實施監管,承擔相應的風險處置責任,並加強對民間借貸的引導和規範,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鑒於網貸行業跨地區經營且風險外溢性較大,按照行為監管與機構監管並行的監管思路,《辦法》本著“雙負責”的原則,明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網貸機構實施行為監管,具體包括制定統一的規範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並負責網貸機構日常經營行為的監管;明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網貸機構實施機構監管,具體包括對本轄區網貸機構進行規範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及處置工作。另外,網貸行業作為新興業態,其業務管理涉及多個部門職責,應堅持協同監管,《辦法》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是對網貸機構具體業務中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主要職責是牽頭對網貸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六、《辦法》對於網貸業務的主要管理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對業務經營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考慮到網貸機構處於探索創新階段,業務模式尚待觀察,因此,《辦法》對其業務經營範圍采用以負面清單為主的管理模式,明確了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不得發售金融理財產品、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十三項禁止性行為。在政策安排上,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者與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合作。二是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為防範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占、挪用客戶資金,增強市場信心,《辦法》規定對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實行分賬管理,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資金存管機構與網貸機構應明確約定各方責任邊界,便於做好風險識別和風險控制,實現盡職免責。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風險。為更好地保護出借人權益和降低網貸機構道德風險,並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關司法解釋及立案標準相銜接,《辦法》規定網貸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

七、《辦法》對於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體行為有哪些規定?

答:《辦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了重點考量,註重對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對出借人的保護,在第四章以專章形式對借貸決策、風險揭示及評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資金保護以及糾紛解決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確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辦法》也對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為進行了規範,明確規定參與網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實名註冊;借款人應當提供準確信息,確保融資項目真實、合法,按照約定使用資金,嚴格禁止借款人欺詐、重複融資等。《辦法》還要求出借人應當具備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資金來源合法,擁有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這些規定,本質上屬於合格投資者條款,其目的是為了在行業發展初期,更好地防範非理性投資,引導投資者風險自擔,進一步保護出借人合法權益。

八、客戶資金實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對行業規範發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導意見》有關規定,網貸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實行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將有效防範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占、挪用客戶資金風險,有利於資金的安全與隔離,對於規範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易資金劃付、資金核算和監督等職責,將網貸機構的資金與客戶的資金分賬管理、分開存放,確保資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實意願,有效防範風險。下一步,銀監會將制定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具體辦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網絡借貸資金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存管銀行的條件等,更好地滿足當前網貸行業資金存管的市場需求。

九、信息披露制度對整個行業的意義是什麽?

答:加強對網貸機構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關信息披露制度,對於改進行業形象、提升網貸機構公信力、完善行業事中事後監管、防範行業風險、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根據行業及部分監管部門反映,在《辦法》中對信息披露進行較為詳細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且部分指標的設置還有待於行業實踐,因此目前《辦法》只對信息披露進行原則性規定,銀監會擬在後續有關細則中,結合行業的一般做法和監管需要,對行業的相應指標,包括壞賬率、逾期率和代償金額等進行明確定義。

十、《辦法》出臺後,對網貸行業會產生什麽影響?銀監會下一步的工作主要有哪些?

答:《辦法》通過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相關部門定向征求意見,並經相關部門進行合法性評估和第三方評估等形式,充分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各方反饋總體符合預期,我們也根據相關意見對《辦法》進行了多輪修改完善,既充分考慮當前行業風險突出,亟待規範整頓的現狀,又尊重行業現實,註重把握好行業風險底線與可持續發展的平衡,保護和支持依法合規的網貸業務和創新活動,避免《辦法》出臺造成對行業的沖擊。

《辦法》作為行業經營和監管的基本制度安排,明確了網貸監管體制機制及各相關主體責任、網貸業務規則和風險管理要求、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義務、信息披露及資金第三方存管等內容,全面系統的規範了網貸機構及其業務行為,為行業的發展明確了方向,進一步引導網貸機構回歸信息中介、小額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質,促使網貸行業正本清源,同時,網貸機構線下經營現象將得到遏制,網貸機構將逐漸回歸互聯網金融本質,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全新技術手段,依托互聯網平臺來開展相關業務,整頓網貸行業違規行為,防範和化解網貸風險,提升公眾法律和風險意識,引導和促進網貸行業早日走上正軌,形成可持續的發展模式。

《辦法》正式發布後,銀監會將密切關註各方反應和行業動向,盡快發布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網貸機構備案以及網貸機構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網貸行業監管制度體系

網貸平臺互聯網金融跑路
贊(...)
文章評論
匿名用戶
發布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11720

車貸平臺的自我造血能力煉成記

來源: http://www.iheima.com/promote/2016/0908/158627.shtml

車貸平臺的自我造血能力煉成記
凍檸七凍檸七

車貸平臺的自我造血能力煉成記

車貸平臺生存不下去可大致歸結為這幾個原因。

車貸一直是P2P行業里相對成熟的資產類型,抵押物易處置,業務易標準化,但是盈利空間非常有限。至少在目前來看,很多平臺尚未扭虧為盈,特別是線下成本,僅僅在展業環節就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

據第三方權威機構數據統計,截至目前,涉及車貸業務的P2P平臺達到1300多家。除了排名靠前的微貸網、投哪網,還湧現了融金所、果樹財富等大批新興潛力平臺。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6月19日,包括上述提到的平臺在內共10家知名車貸平臺聯合發起了國內首家車貸聯盟,標誌著車貸行業在緩解信息不對稱、提高風險防控能力方面建立了一個新的里程碑,車貸行業就此邁向新臺階。

車貸是最早一批在互聯網金融領域爆發的資產類型,傳統銀行視其為雞肋,又臟又累還受罪,遠不如以往一直服務的高凈值用戶,但全國汽車保有量連年增長,小微金融需求持續不滅,為網貸平臺的立足和壯大創造了萬億級別的市場空間,特別是近幾年阿里、騰訊等互聯網巨頭也看到商機先後布局汽車金融產業,未來這一細分領域的競爭將漸趨白熱化。

十年過去,互聯網金融行業已從萌芽期步入了規範發展期。十年之間,車貸行業幾經波折,近日更有類似“車貸神話將被打破”的傳言,筆者並不認為車貸行業就此走向沒落,這個潛力無限的行業,平臺生存不下去可大致歸結為下列原因:

第一批死掉的平臺:動機不純/朝三暮四

近期,筆者觀察到很多原先做金融超市的互聯網金融企業開始轉型,深耕汽車金融領域。這是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因為市場上專註做車貸業務的占到P2P行業總市場份額的1/3左右,按照目前的增長趨勢來看未來還將繼續增長,畢竟車貸跟消費貸、信用貸、房貸相比具有無可比擬的優越性:易定價、流動性強、足值抵押、單筆壞賬不影響整體盈利。無論是新入場的平臺,還是看上汽車金融這塊肥肉的巨頭,車貸都是一個進軍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理想切入口。

但既然選擇了車貸,就要恪守初心,先將車貸業務做精、做強,再去考慮涉足其它資產類型,而不應該抱著一種“撈一票就走”的心態,或者今天想著做車貸,業務還沒鞏固的時候又想著做私募基金,做珠寶貸,朝三暮四最後只能一事無成。

第二批死掉的平臺:經營不善/風控不力

風控是平臺運營的核心,也直接決定了平臺能否存活。一般而言,車貸平臺的風控體系均由貸前審查、貸中核查、貸後管理以及逾期處理這四個環節構成。車貸業務主要以汽車抵、質押借貸為主,市面上的抵押車放款一般為6~9成,質押車放款一般為5成甚至更低,所以總體來說,就算借款人嚴重逾期觸發了貸後催收機制,平臺也可以通過在短期內變現抵/質押車輛快速回本。

國內的二手車市場已經非常成熟,價格透明、評估較易、需求也大,業內預測未來5年二手車交易量有望趕超新車交易量,因此對於車貸平臺來說,處理逾期和壞賬時完全不愁沒銷路。如果出現了經營不善的問題,很可能是在風控環節出了問題:在風險和收益中沒找到平衡點。要麽太寬松,為了業務出單放松對借款人的資質審核,要麽太嚴格,將風險降到最低,同時也流失了客戶,拉不到業務。所以,目前絕大多數車貸平臺都處在通過共建和擔保等手段把控風險的階段,只要確保業務增長量高於壞賬就可保證公司盈利。但總的來說,業務增長歸根到底是對平臺風控能力的考驗。

第三批死掉的平臺:缺乏自我造血能力

自我造血能力,最直接的體現就是公司是否有良好的內生機制,是否有持續盈利的能力。自我造血能力如何連就練就?筆者認為可從以下三點入手:

第一,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眾人拾柴火焰高。因為互聯網金融這個行業相對較新,第一批跟行業同時成長起來的人才平均年齡在27歲左右,而培養人才也是需要時間和成本的,因此很多平臺會選擇高薪挖人,而這些“空降兵”很可能會水土不服。為了緩解這一尷尬,果樹財富等平臺已經將選拔人才的方向轉向企業內部,在內部培養接班人,從而實現人才資源的不斷輸送。除了以輕松活潑的工作氛圍和足夠的發揮空間吸引人才,果樹財富還建立了完善的內部培訓體系,通過專業內部培訓講師領頭,將專業領域突出的人員、潛在型骨幹培養成公司內部講師。

第二,戰略上尋求最優合夥人,背靠大樹好乘涼。車貸平臺要想真正做大,最終還是要面臨融資需求。通常而言,A股上市、港板上市、引入央企/國企背書是民營系平臺的三大出路。IPO是最優選擇,次優級是借殼上市,如尋找優質的PE和會計事務所等資源,最次的選擇是跟上市公司換股......具體找誰合作,還要看平臺自身的定位、股權分配、以及未來的發展方向等方面。

第三,運營上盡快確立在細分領域上的品牌優勢。汽車金融並不局限於單純的質押、抵押借貸服務,而且就目前P2P汽車金融的滲透率來看,汽車金融的產業鏈潛力還待開發,特別是車輛保險、維修保養等圍繞汽車金融的一站式周邊服務,都有很大的發展前景。在汽車金融真正爆發以前,小平臺需要看清自己的劣勢,如成交規模小、背書不足、運營團隊經驗不足等,但也不宜妄自菲薄,小平臺身輕如燕,跑得也會更快——成交規模小,說明待收壓力小,集中兌付的風險也小,平臺資金負荷較低;運營成本低,紮根二三線城市綜合成本低,廣告、拉新等推廣費用低,因此利潤空間更大;小平臺更註重口碑,更註重用戶體驗,更迫切地想得到投資人的認可和支持;小平臺繞開一線城市大平臺,率先進入二三線甚至四五線城市,可快速在細分領域上建立自己的品牌優勢,發揮先行者效應。

車貸P2P
贊(...)
文章評論
匿名用戶
發布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14152

搶灘消費金融 網貸平臺攜手銀行破解合規難題

攜手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獲取低成本資金,並提供獲客渠道,正在成為消費類網貸平臺的突圍方向。

消費類網貸平臺“我來貸”近日宣布,已與郵儲銀行、南粵銀行等11家銀行合作,共同開展消費金融業務。該平臺負責人稱,其與銀行的合作更多屬於助貸模式,主要是為後者提供獲客、技術、風控方面的服務,貸款由銀行發放,平臺並不直接從銀行獲取資金。

隨著銀行對消費金融市場布局加快,此前包括京東金融在內的多家互聯網金融平臺也與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合作,開展消費金融業務。業內人士認為,助貸模式不但有助於平臺獲取低成本資金,渠道、技術服務商的角色也能幫助平臺解決合規問題。

聯姻銀行開拓消費金融

在日前的發布會上,我來貸表示,該平臺已與包括郵儲銀行、南粵銀行、錦程消費金融、晉商消費金融等11家銀行、消費金融公司進行合作,並已上線相關合作產品。此前一個月,該公司已與富士康達成正式合作協議。

“2017年跟我們合作的金融機構,已經確定的超過22家,後續我們也會接觸更多有合作意願的戰略夥伴進行洽談。”我來貸CEO龍沛智稱,除了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其未來合作的對象還包括制造業、電商和運營商等。通過與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小貸公司、企業合作,該平臺將陸續上線額度50萬元甚至更大額的產品。

同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正規金融機構合作,已經成為消費類網貸平臺謀求生存、發展空間的重要突破口。2016年5月,友金所已與北京銀行合作。2016年底,宜人貸也表示,除了其平臺用戶資金外,將探索從信托、銀行、小貸等渠道獲得資金。此外,京東金融也表示與12家銀行在消費金融、支付領域進行合作。

“零售業務方面,房貸業務受到影響後,銀行需要尋找新的業務增長點,消費貸款就成了布局重點。”某城商行人士向第一財經稱,銀行對消費金融市場並不是特別熟悉,也希望與外部平臺合作,開拓新的市場的同時,有效降低成本。

友金所總裁李昌國亦稱,消費貸款小額分散,獲客、業務成本很高,與外部平臺合作,相較於銀行單獨開發,獲客、業務成本都會降低。與此同時,同平臺客戶資金相比,銀行資金成本明顯更低,若能引入銀行資金,有利於以更低資金成本獲得更多借款用戶。而除了北京銀行,該平臺還與其他銀行也進行了接觸,但目前尚未進行實質合作。

龍沛智介紹,我來貸與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合作,具體方式有三種,第一種是資金支持,銀行和消費金融公司有資金分散資金的需求,但其本身業務在線下,很難覆蓋廣大用戶,希望與消費類網貸平臺合作,開展線上業務。第二種是與銀行共同開發APP等產品,銀行用自己的平臺、品牌獲客,我來貸則幫助助銀行搭建APP技術體系;第三種是為銀行、企業提供定制風控服務。

龍沛智稱,我來貸自身仍以小額借貸為主,與銀行合作的產品則會偏向大額。在合作過程中,銀行並不會直接向該平臺授信,而是獲客後,由銀行直接向符合要求的借款用戶放貸,即采用助貸方式,網貸平臺更多偏向提供技術、渠道。

助貸目前是消費類網貸平臺與銀行合作的主要形式之一。李昌國也稱,友金所與北京銀行的合作,友金所負責批量化獲客,進行借前調查、借中審查、借後管理,審核通過後,系統自動對接到北京銀行,銀行根據自身風控政策快速審批,通過後才能發放貸款。

探路合規路徑

除了獲取低成本資金,網貸平臺與銀行合作,更為重要的一重因素是,借助合作解決自身的合規問題。

“從監管、合規來說,無論是消費類還是其他類型的網貸平臺,面臨最大的問題就是沒有放貸資質,這將是未來的一個重大隱患。”網貸之家創始人朱明春說,在資金端,網貸平臺至今無法實質改變吸收資金的現實,而這恰恰是監管要極力解決的問題。與銀行合作,至少在資金來源上,有助於平臺解決合規問題。

龍沛智稱,除了資金端的助貸業務,與銀行在技術方面的“白牌”合作中,我來貸的品牌不會出現,全程都是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的平臺。雙方的合作,就是如何利用平臺的技術,幫助銀行開發客群,而該平臺自身不會單獨拓展客戶。而獲取何種客群,要取決於合作方的需求。

李昌國亦稱,友金所與北京銀行合作,目前放貸金額已有數億元。但在此過程中,貸款並不是通過友金所平臺完成,該平臺審批之後,銀行根據自身風控政策進行審批,只有符合該行條件的客戶,通過審批後才能發放貸款。

“這樣一來,從資金到客戶的整個業務過程,都不是平臺完成的,平臺只是居中完成了信息交互、交易撮合,純粹是信息服務。”李昌國說,在此過程中,銀行更多是資金提供方,平臺除了貸前獲客,還要負責貸後管理。因此,通過助貸模式,上述業務已經符合信息中介的監管要求。

“與銀行合作之後,等於獲得銀行背書,平臺自身的信用會獲得提高。”上述城商行人士稱,按照2016年出臺的監管規定,網貸平臺只能做信息平臺,在一定程度上,助貸模式是為持牌金融機構充當渠道,成為借、貸雙方的信息中介,解決了合規方面的問題。

不過,對於網貸平臺來說,要想獲得銀行資金,或者與銀行合作,並非一件易事。宜人貸CEO方以涵此前就表示,機構的資金確實是好,有很大的空間可以做,但需要的能力更強,而且涉及到體量、風控等因素的考量,並不好拿,真正拿到手的資金成本實際上並不低。

龍沛智也認為,網貸平臺與銀行合作並不容易,一方面銀行的要求很高,平臺要有足夠的獲客能力。另一方面,平臺的風控、團隊要獲得銀行認可,也有不小的難度。大多數平臺很難與銀行合作,多數網貸平臺難以借助與銀行合作實現突圍。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2407

P2P整改期限過半 網貸平臺排隊等上“手術臺”

去年8月,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而根據該《辦法》,凡不符合規定的P2P平臺,需要於12個月內在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督下,通過采取自查自糾、清理整頓、分類處置等措施予以規範。

如今,12個月的期限已經過半,新年伊始,廣東省金融辦率先發布首部省級網貸監管細則,次日又發布了相關的網貸備案實施細則,繼廣東之後,北京網貸整改也隨之拉開帷幕,據了解,目前北京已經下達首批整改意見書,共涉及七家平臺。

“這是一個從無序到有序,從無監管到有監管的過程,原來網貸行業沒有劃定遊戲規則,如今,有了規則就要按其執行,正是因為考慮到規則出臺後行業需要時間來整改達標,所以才給出1年的緩沖期,如今整改的工作正在積極推進中。”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廣州e貸總裁方頌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前期摸底的過程中,網貸平臺存在的較普遍問題是銀行資金存管未落地以及借款余額超限額,除此以外,個別平臺還存在資金池、不良率偏高等問題,這些在接下來的整治過程中都將逐個解決。”他說。

廣東、北京率先“開刀”

根據此前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各個地區的的第一階段摸底排查工作基本已經在元旦完成,如今正是第二階段清理整頓的開始。

2月13日晚間,廣東省金融辦公開征求對《廣東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的意見,隔日又下發了《廣東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的征求意見稿。

作為首部地方性網貸監管細則,這兩份細則在業內也引起了較大關註,其中,《實施細則》大致歸納為三大亮點:首先是該細則中多次提及“鼓勵”,意在破除“一刀切”的管理思路,如鼓勵從業機構根據自身實際、引進戰略投資者,增加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增強機構實力。鼓勵聘請具有豐富金融機構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鼓勵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主動、及時、準確披露主要股東與高級管理人員詳細信息等。

其次,細則首次提出 “公司總部辦公地不得在本轄區設立”原則。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肖颯認為,目前為逃避監管,尋找政策窪地,很多互金平臺狡兔三窟,在各地開設公司,尋找更有利的政策支持。而該條款有助於打破監管套利,以註冊地為標準,排除“空巢公司”,防止實際經營地與註冊地不符合的情況大量出現。

最後,該細則也著眼於“信息共享機制”,打破信息孤島,比如細則征求意見稿第24條,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網信辦應當建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工商註冊、備案登記、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違法違規等信息,通過統一的省級企業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或全國企業信息信用公示系統(廣東)實時交換數據、共享信息。

與此同時,據報道稱,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於2月17日召集P2P平臺召開整改會議,首批整改意見書也已下達,其重申網貸監管辦法的同時,還提出了“禁止平臺設立風險準備金”這一新規,這引起網貸行業的廣泛關註。而根據此前下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並沒有對風險準備金進行明確規定。

大致看來,目前,P2P網貸平臺引入風險準備金主要有以下三種模式:

一是借款人提供保證金擔保模式:即P2P平臺建立一個資金賬戶,從借款人通過P2P平臺獲取的每筆借款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放入該資金賬戶,當借款人出現逾期或違約時,平臺會按照借款人、投資人的約定條件用該賬戶資金償付投資人。

二是網貸平臺以自有資金作為風險準備金:網貸平臺以自有資金(實質上來源於借款人)作為風險準備金,則涉嫌提供增信服務。即P2P平臺以自有資金(可能來源於借款人支付給P2P平臺的居間服務費)作為風險準備金。當P2P平臺上的借款出現逾期或違約時,平臺會有條件地用該風險準備金資金償付投資人。

三是P2P平臺的合作機構提供風險準備金模式:P2P平臺的合作機構按照與P2P平臺的合作協議安排,在借款逾期時,合作機構以其自有資金(作為風險準備金)進行墊付,同時與出借人簽署債權轉讓協議,取得出借人轉讓的逾期債權,可以向債務人(借款人)追償。

根據這三種模式,肖颯認為,第一種模式,其理解是不違反《網貸暫行辦法》的;第二種模式是P2P平臺對部分主債權的保障,本質上仍然是保證擔保。此模式,實質上違反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這一條;而第三種模式是根據合作機構與P2P平臺的協議約定,對部分主債權的保障,本質上仍然是保證擔保。P2P平臺合作機構的該行為會被認定為從事擔保業務,如合作機構無從事擔保業務的資質,可能存在被監管機關以非法經營的理由對進行處罰的風險。

部分細節仍待明確

據了解,北京網貸行業整改的流程大概是:北京網貸平臺所有排查工作將在3月底完成,排查之後即進行整改,整改事項少的平臺,整改時間可能需要1個月;整改事項多的平臺,則沒有明確時間。

2月17日,廣州市金融局、廣東省銀監會、廣東省通信管理局以及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再次組織轄區內的P2P平臺高管進行培訓。會議信息顯示,去年底以來,廣州已完成了對較大互金平臺的現場檢查工作,包括“查合同、查賬目、查資金”等。其中部分平臺收到了針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而給出的“整改通知書”,專項整治的效果初步顯現。

“前期摸底的過程中,網貸平臺存在的較普遍問題是銀行資金存管未落地以及借款余額超限額,除此以外,個別平臺還存在資金池、不良率偏高等問題,這些在接下來的整治過程中都將逐個解決。”方頌說。

方頌認為,事實上,在P2P平臺整頓的過程中,還需要多個部門聯動,“比如資金存管方面,目前真正開展P2P資金存管業務的銀行畢竟少數,且標準不一,流程體驗往往達不到P2P平臺的期望值,甚至每家銀行對於資金存管的理解也不相同,這導致P2P平臺的接入存在障礙。另外,在網貸平臺名稱變更方面,也需要工商部門的協助。”

而對於此前爭議較大的網貸機構究竟是應該辦理ICP證、還是EDI證,抑或是其他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的問題,在上述廣州P2P平臺高管培訓會上,廣東省通信管理局給出了明確的說法。

“ICP和EDI是另外兩個證,新證既不是ICP,也不是EDI,就是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廣州安易達互聯網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總經理徐北對本報表示,如果此後的實施細則按此標準,相信會適用全國P2P機構,這也是全國第一次相關機構在電信管理官方有明確指引和標準,具有很強的示範效應。

另外,在廣東的《實施細則》中,也有一些細節性問題尚待明確。

比如第二十一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金融監管部門等要求的其他情形。第七條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將形式合規、完備的備案登記材料報省金融辦。

“這其中存在信息報送時間起點不明確以及‘規定時間’到底是多長時間等細節性問題。” 肖颯說,既然是細則,就要對細節進行規定。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6482

近50家校園貸平臺退出市場 強監管成效顯著

3月14日,網貸之家發布《強監管後校園貸現狀調研報告》顯示,截至2017年2月底,全國共有74家互聯網金融平臺開展校園貸業務,主要為消費分期平臺和P2P網貸平臺。然而,相比於2015年頂峰時期,共有47家校園貸平臺已退出校園貸市場,其中有28家平臺選擇停業關閉網站,有19家平臺選擇放棄校園貸業務轉戰白領、藍領等工薪階層的貸款業務。可見,政策監管對校園貸市場的整頓影響巨大。

消費分期和小額信貸為主

隨著2013年7月第一家互聯網校園借貸平臺的出現,互聯網金融人士看到校園貸這片藍海,並將目標紛紛瞄準校園,校園貸由此開啟了其野蠻生長之路。

據網貸之家研究中心不完全統計,截至2017年2月底,全國共有74家互聯網金融平臺開展校園貸業務,主要為消費分期平臺和P2P網貸平臺。其中,21家平臺專註於做校園貸業務,服務對象仍僅為在校學生,占平臺總數的28%;有53家平臺不僅限於做校園貸業務,占總平臺數的72%,其服務對象不僅限於年輕人,部分平臺開始涉足到白領等市場。

目前校園貸平臺提供兩種消費金融產品服務,一種是基於場景進行的消費分期,即消費者先選擇好產品然後進行分期償還,這種方式是由消費分期平臺將資金直接打給產品提供方,消費者接觸不到現金。提供此類產品服務的平臺多以分期平臺為主,提供的消費分期產品也較為多樣,目前有3C數碼產品、旅遊、培訓以及美容等產品,其中3C數碼產品占主導位置,這些平臺往往會選擇與電商或線下商戶機構開展合作;

另一種產品服務是現金貸,以小額信貸為主,一般采用等額本息分期還款方式,借款金額一般在500-5000元不等,不過也有部分平臺提供的借款金額達到萬元以上,前期以P2P網貸平臺推出為主,後期校園分期平臺隨著自身不斷發展也開始通過與其他P2P網貸平臺進行資金端合作或自建資金端開始陸續推出現金貸業務。

目前,同時提供消費分期服務和現金貸服務的平臺最多,有27家,占開展校園貸業務平臺總數的37%;其次是僅提供現金貸服務的平臺,有26家,占總數的35%;有21家開展校園貸業務的平臺僅提供消費分期服務,占總數的28%。

平臺紛紛退出或轉型

2016年以後,由於政策和社會輿論壓力的原因,平臺紛紛選擇退出校園貸市場,開展校園貸業務的平臺數急速下降。各大平臺紛紛宣布品牌升級,在繼續開展原有的校園貸基礎上將服務對象拓展至白領人群,並有部分平臺宣布縮減校園貸業務。

截至2017年2月底,相比於2015年頂峰時期的108家,全國共有47家校園貸平臺選擇退出校園貸市場,可見2016年政策監管對校園貸市場的整頓影響巨大。其中有28家平臺選擇停業關閉網站,占停業及轉型總數的60%;有19家平臺選擇放棄校園貸業務轉戰白領、藍領等工薪階層的貸款業務,占比為40%,如曾經知名校園分期平臺趣店(原趣分期)就於2016年9月宣布退出校園市場,轉型向非信用卡人群的消費金融領域發展。

隨著鄭州一名在校大學生因百萬債務跳樓及“裸條事件”等校園貸風險事件的陸續發生,銀監會和教育部於2016年4月出臺《關於加強校園不良網絡借貸風險防範和教育引導工作的通知》,開始出手整頓校園貸市場。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亦明確提出用“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針,整改校園貸問題。隨後各地方監管層及自律組織也陸續出臺當地規範校園貸的政策和相關文件,重慶地區實行負面清單制度,明確給出“八個不得”的紅線。

從出臺的政策和相關文件中不難看出,野蠻生長的校園貸主要存在門檻過低、審批過於寬松、隱性費用、費用過高、誘導大學生過度消費以及暴力威脅催收等問題。監管層也從樹立大學生正確消費觀、提高校園貸平臺審批制度和準入門檻、限制借款用途、規範催收方式等方面進行整頓,部分地區更是明確要求平臺不得委托學生、校園工作人員、校園商戶等在學校開展推銷或代理活動,取消地推方式。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9501

現金貸平臺噩夢開啟:網絡小貸牌照被緊急叫停

來源: http://www.iheima.com/zixun/2017/1123/166132.shtml

現金貸平臺噩夢開啟:網絡小貸牌照被緊急叫停
國際金融報國際金融報

現金貸平臺噩夢開啟:網絡小貸牌照被緊急叫停

打中互聯網金融平臺“命門”

來源 | 國際金融報

作者 | 黃希

11月21日傍晚,一封由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的《關於立即暫停批設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通知》(下稱“《通知》”)在網上流傳。根據此份《通知》,此次暫停批設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原因系因為部分機構開展的“現金貸”業務存在較大風險。

微信圖片_20171123110628

而就在幾天前, 11月16日,《國際金融報》記者獨家獲悉,上海一些現金貸平臺陸續收到來自芝麻信用方面停止合作的郵件。

從芝麻信用即將停止向大部分現金貸平臺開放征信查詢接口,到監管部門暫停發放網絡小貸牌照,現金貸平臺的“噩夢”已經開始。

金融牌照之惑

根據上海某中型現金貸平臺高管付力(化名)提供給記者的郵件顯示,芝麻信用方面表示,“自貴公司與芝麻信用合作以來,芝麻信用持續收到多起用戶對貴公司存在收取法定保護利率以上各類費用、不當催收等方面的投訴。”

微信圖片_20171123110633

 

付力表示,芝麻信用的商務對接人員回應,目前停止了與部分流量較大的頭部現金貸平臺合作。

另一知情人士則對《國際金融報》記者透露,目前除了包括掌眾、用錢寶、現金卡等在內的現金貸第一梯隊平臺外,日放款量在兩千萬元左右的小型平臺也收到了這個通知,而且大部分也是因為收到了用戶投訴。

值得註意的是,記者采訪了解到,投訴或許只是表面原因,金融牌照才是癥結。

“目前對合作夥伴的管理是從資質和產品兩個維度來看的,沒有專門針對現金貸公司的政策和服務。”芝麻信用方面稱,為了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我們會持續排查商戶的資質、產品和服務情況。

據悉,芝麻信用對平臺的排查不是最近才啟動的,8月份已經進行。芝麻信用透露,近日其在排查中發現個別商戶存在超過法定保護利率以上的各類費用,不當催收,沒有按照協議履約等問題,所以暫停了合作;後續,如發現類似問題,也會立即停止合作。

付力則告訴記者, “芝麻信用的商務對接人員表示,此次停止業務的行為並非針對單個平臺,沒有金融機構牌照的公司都不服務了。”

但對於所需要的金融機構牌照究竟是哪一類,是互聯網小貸牌照還是消費金融牌照,芝麻信用方面並未明確回複。

付力稱,“芝麻信用的商務對接人員曾表示需要以擁有互聯網小貸牌照的公司為運營主體的APP才可以接入芝麻信用。”

不過,據相關媒體報道,某現金貸平臺負責人曾致電芝麻信用接口人,得到的反饋是,目前芝麻信用認可的是消費金融牌照,至於網絡小貸牌照是否被認可還沒有定論。

究竟哪個金融機構牌照說了算,芝麻信用方面自己似乎也沒想好。

上海某金融科技公司CEO劉峰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芝麻信用方面以這樣的理由作為停止合作的理由最合理,畢竟商業違規。

打中平臺“命門”

據付力介紹,芝麻信用此前和現金貸平臺的合作模式主要是免費向現金貸平臺提供征信數據查詢,平臺需要針對被查詢用戶的數據進行反饋,比如該用戶是否逾期、是否出現壞賬等。

不過,現在芝麻信用幹脆連反饋也不要了。

劉峰坦言,不少中小型現金貸平臺最主要的風控測評手段就是芝麻信用的評分體系。

芝麻信用現在單方面停止合作,不光打中了這些平臺的命門,對整個現金貸行業都產生了一定影響。

根據郵件,芝麻信用方面稱將在12月底停止開放用戶數據征信查詢的服務。付力表示,他們目前已經在逐步與其他征信平臺對接,測試數據,逐步過渡到新的征信數據平臺。但目前芝麻信用屬於征信體系中數據量比較全面和相對而言準確的,目前尚未有一家征信機構可以與芝麻信用匹敵,所以對接到其他平臺還是會對業務產生一定影響。

“我們可以通過芝麻信用的這一舉措看到現金貸平臺的未來發展方向,持牌金融機構玩現金貸將更有優勢。具體不清楚芝麻信用目前停止服務了哪些現金貸平臺,但是根據芝麻信用方面的態度,持牌金融機構除了在資金成本上有優勢外,在風控征信數據體系上的優勢也將逐漸顯現,這也是監管方面樂於見到的。”付力坦言。

沒了螞蟻金服這個隱形巨頭提供數據支撐,不少現金貸平臺躺著賺錢的日子或許即將終結。

111

停批網絡小貸牌照

正如付力所說,芝麻信用這次針對現金貸平臺的“投訴門”是對這一行業的警醒。

而11月21日傍晚,互金整治辦要求各地立即停發網絡小貸牌照,無疑是監管有步驟收緊現金貸平臺業務的第一步。

網貸之家研究院院長於百程認為,此項《通知》直接針對的是目前備受爭議的現金貸業務,本通知也是自2017年4月銀監會以及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針對現金貸整頓通知之後,又一個全國性的監管要求。

按照監管方近期的要求,現金貸業務將實行牌照化管理,目前看相關牌照包括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網絡小貸以及備案後的P2P業務主體。

現金貸平臺的草莽時代已結束,未來現金貸平臺需“持牌”經營或許才是大勢所趨。

據《國際金融報》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11月21日,市場上共有254張網絡小貸牌照,其中226張已完成工商註冊,6張獲得地方金融辦批複但尚未完成工商註冊,22張已經過了地方金融辦官網的公示期。

目前不少現金貸頭部流量平臺對這張牌照虎視眈眈,牌照價格也是一路水漲船高。

付力表示,目前小貸牌照的發放對象其實有一定準入門檻,比如金融辦會更青睞上市公司、銀行、國企背景等。

《國際金融報》記者梳理發現,在現有2000多家現金貸平臺中,擁有小貸牌照的平臺鳳毛麟角,以二三四五、趣店、分期樂、51信用卡等為代表的大多數平臺都以科技公司的名義在進行現金貸業務。業界人士預計,將來,那些已拿到小貸牌照卻還沒有開展現金貸業務的公司可能會出現“賣殼”現象,成為非持牌現金貸平臺的通道。

互聯網金融
贊(...)
文章評論
匿名用戶
發布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59237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