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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美國,我犯法了嗎? 智者樂水黃曉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6698330101eogd.html
 前兩天聽到一個故事,講的關於美國證券法的事情,大致意思是:有一個香港的「張先生」,預先聽說了一個香港公司有一個重大利好,這個香港公司是在美國上市的,於是張先生趕緊跑到美國去,趕在消息公佈之前買了很多這個公司的股票,消息公佈後股價果然大幅上漲,「張先生」於是大賺了一票。如果在國內,這件事情就會以一個傳奇故事的形式結束,但是在美國,證券交易是有嚴格的法律約束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根據對交易的監控,發現了「張先生」的異常行為,對「張先生」進行了起訴,質問「張先生」為什麼能夠在消息公佈前大舉買入此家公司股票。美國證券交易法有一個「過錯推定原則」,也就是先假定你是有錯的,你自己需要舉證自己沒有過錯,才能免於自己被判刑,這和國內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完全不同。對於證券內幕交易,你要證明別人預先知道內幕消息,這點太難得證明了,當然同樣,如果在美國,你需要證明自己沒有利用內幕消息,也是很困難的。就比如,我要證明自己昨天打了電話很簡單,你可以找接電話的人證明就可以了,但是你要證明昨天我沒打電話,你不可能讓全世界的人去證明,只有到電話公司去找記錄證明,當然就麻煩得多了。上面那個「張先生」找了各種理由,也無法證明自己沒有利用內幕消息買入這家公司的股票,於是被判有罪。

   說了這麼多,看題目進來的朋友還沒明白怎麼回事吧,因為最近上面那個故事類似的事情發生在了我身上。上個星期4(7月25日),我用B股所有分紅的錢買了沙隆達B股,基本買在最高價,一買就套了不少,這也是我低下的短線操作水平又一次完美演出。套了也就套了,問題我買了兩天以後,沙隆達就停牌了,說是在策劃公司重大事項。到股吧這個垃圾堆去翻了翻,發現好像要注入一些資產進來。如果復牌後沙隆達大漲的話,如果現在我們處在美國的法律環境下的話,證監會如果質問我:為什麼停牌前3天大筆買入沙隆達B?我該怎麼說呢?

    首先,我得解釋,我關注沙隆達B很久了,什麼煤價下跌啊,天然氣漲價啊,這些對沙隆達公司都是重大利好,但是我怎麼證明我關注了很久呢?我也沒跟誰說過啊,即使辦公室的電腦裡自選股一直都有,但是也沒有記錄證明什麼時候加進去的啊!即使知道我關注很久,但是我怎麼解釋為什麼早不買,晚不買,沙隆達停牌前三天去買呢?然後我再解釋,我是根據我自己新的選股方法選擇了它,然後分紅又剛剛到賬,於是就買了這家公司。確實江鈴B的分紅7月20日左右好像才到賬,但是招商局B的分紅可是早就到賬了啊,這又怎麼解釋呢?當然我的沙隆達B只是用分紅買的,數量不是很大,估計那三天買入沙隆達B比我買得多的人有很多,要查也是查他們吧。但是我想說的是,我這個沒有任何內幕消息的人要證明自己沒有利用內幕交易都這麼困難,那些利用了內幕消息的人就更沒法說清楚了。

    美國證券法的「過錯推定原則」以及要求辯方自己舉證的做法,我覺得是美國對於「公平」無限尊崇的表現,是對中小股東最大限度的保護,難怪郎咸平教授也在不斷呼籲中國證券法也要引進辯方舉證的做法,這才是還中小股東以公平的終極手段。相比較而言美國證券法對於內幕交易的打擊是非常嚴厲的,其不在於查實以後的處罰,而在於用法律來震懾你根本不敢進行內幕交易,我想這才是制定法律的初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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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予乞丐和助長犯法

【特首選戰】林鄭稱因「心酸」施捨內地乞丐 胡官寸助長違法

曾任社署署長和扶貧委員會主席的特首參選人林鄭月娥,在沙田落區遇上女乞丐,惟當得知對方從內地來港後,即轉以普通話交談,隨即送上一張$500港幣,並指對方「辛苦了」、「新年好!小心一點兒」。另一特首參選人胡國興則在facebook指出,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26A條,「乞取施捨」是違法行為,暗斥林鄭助長行乞。

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亦在facebook質疑林鄭助長行乞,直言若境外人士來港行乞,更可能違反入境條件,斥林鄭為官30年,「點解唔報警/轉介社署處理?」而林鄭本身做過社署署長。涂笑言「有林鄭,日日都有 #公關災難」。

時事評論員林忌在facebook「回帶」,重提林鄭的競選辦主任陳智思,當年曾在立法會質詢政府,如何應對內地人來港行乞和非法籌款;「如今竟然倒轉,幫林鄭去助長非法行乞?你的立場何在?」

林鄭競選辦回覆《蘋果》查詢時解釋,指林太「善心行先」,年三十碰見婆婆行乞,「感到心酸」才向她施予$500,忽略可能引起外界批評,「那一刻她只想令婆婆在年晚感覺好一些」。

胡國興則指,期望社署社工即使在新年假期,也可盡快了解和跟進該婆婆情況,確保她得到合適的照顧,直言「要設法真正幫到婆婆,才是辦法」,暗指林鄭盲目施捨,做法不當。
(27/1/2017 蘋果日報即時新聞)

採用蘋果的報導是因為留言用了這連結, 而且這報導也包含其他人的評論。林鄭確有失策之處, 尤其是這位阿婆來自內地, 我不是歧視內地人, 而是內地人到香港行乞所涉及的議題太多, 稍一不慎, 又要中箭了。林鄭是矛頭, 是中央欽點對象, 無形中就樹了很多敵人, 別人不管你個人能力, 就對着你背後那隻手來幹, 也有鋤強扶弱的, 也有乘機抽水打秋風的, 正一nothing to lose。早前有朋友說, 出來競選成本大, 胡官出得來玩一場, 背後一定有人資助推他一把, 胡官昨天說, 花費不多, 只用廿萬。沒有競選辦公室, 沒有職員, 得閒無事放段片上facebook抽下水, 也確實成本低。廿萬過下競選癮, 確也不貴, 無需金主。到了報名時, 分分鐘走幾個茂里出來, 年晚煎堆, 人選我選, 美哉。到其時你問佢哋, 你做乜出來選, 為市民服務囉, 你有乜政綱, 休養生息, 無為而治。即係點? 不作為而治。即係乜都唔做? 係喎, 老子道德經有云: 無為而無所不為。咁即係自生自滅? 你淺陋, 有無讀過《心經》, 不生不滅嘛! 體性本空, 原無生滅。咁叫我阿嫲去選都得喇, 還惦乜都唔使做。梗係得, 維園阿伯都得。

對着年老或肢體殘障的乞丐, 施捨與否, 有時在法理以外, 觸動悲天憫人的情操, 孰是孰非, 不易下定論。 一方面怕被職業乞丐所騙, 另一方面又怕自己在找不助人的藉口。上面這則新聞隨便你怎樣演譯都可以。如果林鄭對老婦置若罔聞, 視若無睹, 這標題可以變成說她怎樣涼薄云云。

毫無疑問行乞在香港是犯法的, 法例第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26A 及26B條把一般行乞及帶恐嚇性的行乞訂為刑事罪行, 一經定罪就會留下刑事案底。這種控罪沉寂已久, 只是因近年大陸有些人刻意走到香港搵食才再引起熱議。一般巡邏警員見到老弱傷殘在公眾地方行乞也不會驅趕, 更遑論提出檢控。如果警察拘捕老弱傷殘的乞丐, 恐怕負面影響會蓋過依法辦事的理據。有時是此一時彼一時, 怎樣演譯都可以講一番大道理。行乞這些條例是根據英國的Vagrancy Act 1824訂立的, 我所居住的悉尼在七十年代已廢除了行乞的刑事法, 人權及社工人土, 不少都反對行乞成為罪行, 認為為了生活和生存而行乞不應處以刑責。有人憐貧惜苦, 訴諸同情, 可能因此受騙, 其實未必需要大造文章。畢竟一念之間, 選擇不一。假若這老婦是香港人, 年老無依, 兩餐不繼, 施捨的人是在助長行乞犯法, 抑或在慷慨施予呢? 唉! 一涉政治, 萬箭穿心。我不禁要問涂律師和胡官兩位, 可有處理過這兩項控罪的案件? 支持一些社會運動, 在某程度上是否在助長犯法呢? 真的要看你的着眼點, 別為了政治目的而講冠冕堂皇的說話。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3968

[閒聊]開一個協助小型香港註冊公司集資及買賣少量股權的地方是否犯法?

1 : GS(14)@2010-08-14 14:23:38

開一個協助小型香港註冊公司集資及買賣少量股權的地方是否犯法?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299

這些官犯法地屈人犯法

1 : GS(14)@2011-06-25 12:08:24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335&art_id=15373298
東莞塘廈鎮官員廉價佔地大建別墅、被揶揄打造「塘廈的中南海」的事件,遭廣東《南方都市報》曝光後,當地官員竟密謀以陰招屈記者受賄:先以 3萬元(人民幣.下同)現金、四條中華牌香煙和名酒等賄賂記者,然後再揭發記者受賄,但送禮過程被記者錄音,記者並將禮物等上報報社,要求轉交中共紀委調查,事件引起熱議。
2 : idsdown(1658)@2011-06-25 12:20:07

呢D貪官新聞係大陸, 真係無日無之
3 : 龍生(798)@2011-06-26 02:52:08

個記者真係好醒目...稍有不慎

就大鑊了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5009

李柱銘:威逼利誘議員撐政改或犯法

1 : GS(14)@2015-03-29 11:51:27





【本報訊】近日政圈廣泛流傳,北京為求政改方案通過,全力在泛民陣營以威逼利誘手段,挖走5票支持政府。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警告,若有議員因此改變投票取向,或觸犯刑事法例,也不要以為支持政府就不會被追究,因國家主席習近平厲行以法治國,若日後被揭發,隨時會遭追究刑責。日前有消息稱負責香港事務的人大委員長張德江下令,無論如何也要爭取泛民5名議員轉軚,支持政改方案,更有傳聞稱,相關人員不惜以億元利誘、又或黑材料要脅,無論如何要完成「硬任務」。



若梁振英下台會被追究


李柱銘接受訪問時稱,假若有人以賄賂、威脅或恐嚇民主派議員,投票支持政改方案,如傳聞中所謂以1億元買1票,又或發佈黑材料恐嚇,務求令議員投票支持政改方案,即有可能干犯刑事恐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即任何人在有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而投票支持政改方案,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監禁5年。李柱銘又說,除《刑事罪行條例》外,有關行為亦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中,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李提醒不要以為支持政府就不會有問題,因習近平厲行以法治國,若日後梁振英下台,有人揭發這些罪行,相信必會被追究刑責。衞生服務界李國麟對有傳張德江下令挖5票之說一笑置之,李笑稱以往選舉都傳有黑材料,「鬼知人哋會點咩?我話擔心又點箒?除非佢話捉咗我全家,先姦後殺咁呀?」他強調至今「乜都冇發生過」,形容「我買咗包花生,剝咗好耐喇」。■記者莫劍弦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0328/19093122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9059

美女11年結10次婚搵食啫犯法嫁

1 : GS(14)@2015-05-20 08:41:44

美國紐約一名女子專門透過假結婚「搵食」,先後做了10次新娘,包括「嫁」給懷疑恐怖分子,助對方獲取綠卡,犯案長達11年始東窗事發。39歲巴里恩托斯(Liana Barrientos)是名符其實「多情」新娘,由1999年起,11年內結婚10次,最「忙碌」一年試過結婚6次,新郎來自世界各地,包括巴基斯坦、埃及、孟加拉、馬里、土耳其、捷克及格魯吉亞等國,其中第8任丈夫更曾牽涉反恐調查,最終因威脅美國而被驅逐出境,返回巴基斯坦。為方便重婚,她會經常改變自己名字的串法,或加上中間名,以圖掩人耳目。她被指為幫助「老公」領取綠卡而結婚,據悉其中一次獲得2,000美元(約1.56萬港元)報酬,最後一次嫁人是在2010年,當時仍聲稱是首次結婚,成功瞞天過海。巴里恩托斯於今年2月落網,被控以重婚及使用假文件罪,最高可判監4年,但她昨日未有出庭應訊遭法庭通緝。事件亦揭露當地審查結婚制度漏洞,有美國國家安全專家擔心,既然有人重婚10次未被發現,可能有人會藉此漏洞進入美國,再策動恐襲。中新社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50520/19154258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90495

【張德江訪港】飛釘迎接張德江 大叔撐場涉犯法

1 : GS(14)@2016-05-21 13:00:33

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昨日訪港,警方在灣仔畫出兩個示威區。團體「同心護港」及新界關注大聯盟到場示威。同心護港部分成員穿起印有五星旗圖案的紅色T恤,拉起寫有「一帶一路造福民生」的橫額。新界關注大聯盟成員高舉「反暴力、保安寧」、「堅守法治精神、維護警察尊嚴」標語,稱歡迎張德江到港,反對暴力及支持警方執法。直至昨日下午2時半左右,保衛香港運動及保健海流協進會在中信大廈對開行人路出現,當中大部份成員戴上藍色鴨舌帽。保衛香港運動發起人傅振中,持咪表示支持「一帶一路」及23條立法,團體手持「促立23條」、「同飲一江水,兩地本一家」等標語。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518/1961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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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愛詩譚惠珠撐「確認書」:違誓犯法

1 : GS(14)@2016-07-17 15:33:33

■譚惠珠。資料圖片


【本報訊】特區政府突然在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開始前兩天,宣佈參選人須額外簽署「確認書」,特別訂明擁護3條《基本法》條文,包括認同香港特區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份,被指限制主張港獨或自決的本土派參選。特首梁振英昨未有直接回應主張港獨者是否不能參選,只稱2047年後香港仍是國家的一部份;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堅稱簽確認書只是執行法律步驟,非政治審查。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及委員譚惠珠昨日先後開腔,同稱有關安排沒有違反《基本法》,因為議員當選誓詞亦要擁護及效忠《基本法》,卻同時警告當選人若果違反誓言,要負刑責。梁愛詩昨日表示,不認為簽署確認書的要求超越或牴觸《基本法》,但是表明若果不遵守誓言是刑事罪;譚惠珠則強調港獨不符合《基本法》,故此主張及推動港獨的候選人若宣誓之後破壞誓言,或受立法會條例39條的法律制裁。



田北俊指多餘


泛民參選人原則上拒簽確認書。人民力量陳偉業、陳志全及社民連梁國雄昨稱諮詢大律師意見後,指確認書有兩大問題,包括並非選舉提名表格一部份,法律效力成疑;而確認書要求候選人簽署確認的部份,只是《基本法》當中部份條文,質疑道:「選管會係咪表示其他《基本法》嘅條文可以唔遵守?係可以違反?選管會係咪鼓勵候選人違反《基本法》其他條文?」其中梁國雄批評政府現時是制訂「基本法中的基本法」,猶如「除褲屙屁」,即反映《基本法》某些條文不重要,做法完全不合憲。他認為政府在選舉前兩日才公佈有關做法,做法非常粗暴,「將香港憲法當做垃圾」。自由黨榮譽主席田北俊昨形容確認書「多餘」,指《基本法》已寫明要擁護一國兩制,而港獨不符《基本法》,他指候選人若只提及「本土」、「優先」等字眼沒問題,但若要提及「港獨」,則建議先徵詢法律意見及考慮相關後果。■記者許偉賢、林俊謙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716/19697424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03901

工作坊講者:唔係犯法,係未合法

1 : GS(14)@2016-08-15 22:51:34

【本報訊】香港搞Airbnb到底是否犯法?旅遊住宿平台Airbnb上月底舉辦工作坊時聲稱,「喺香港唔係犯法,只係未合法」,大玩語言偽術。不過,民政事務總署回覆指,根據法例在本港經營旅館必須領牌。有大律師稱,Airbnb只是提供平台,當有事時則難以追究,惟業主卻須負上責任。


倘租客出事 業主須負責


Airbnb上月舉辦香港房東工作坊,教如何將出租單位宣傳和定價。《蘋果》記者以參加者身份出席,不少參加者向講者查問Airbnb合法問題,對方稱「(Airbnb)喺香港唔係犯法,只係未合法」,又聲稱公司負責人早前與國家主席習近平見面,公司有部門跟進香港Airbnb立法。本港現在約有7,000多個Airbnb出租單位,數目較3年前增加7倍。講者聲稱,現時Airbnb沒有規定香港甚麼類型的單位才可出租,但叫房東在出租單位時要遵守香港法例。現場有參加者稱,發現有人將工廈單位、迷你倉等出租,講者承認有以上情況,並指將會刪除有關出租帖子。至於單位在出租期間發生命案或意外,Airbnb會否負責,講者稱「好似你請人返嚟屋企食飯,發生意外有冇人賠?」他建議房東為家居買第三者保險。另外,有人亦問到若房東因此被控違法,Airbnb會不會擔保房東和提供法律支援,講者則沒直接回應,只稱Airbnb在港發展3年從未試過有房東因此被告,而會否有法律支援則要視乎每宗個案而定。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若無牌經營旅館,租客一旦發生意外,業主和相關負責人須負責。不過,他稱一旦出事較難追究Airbnb,因Airbnb只是提供一個平台予房東與租客,沒有參與租賃過程。■記者張文鈴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815/19736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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滾水虐狗死不悔改狂男被圍毆:犯法嗎?

1 : GS(14)@2016-09-06 04:41:55

大連虐狗男子不知悔改,口出狂言繼續燙狗,近日被群毆。視頻中男子被打得不輕,動手的人個個氣憤難忍,警方正調查事件。一名兇殘的男子自去年以來多次虐待小狗,用開水燙,用啞鈴砸狗,並稱就是要燙給動物保護志願者看的,一雙4個月小狗或已經死亡了。朱某曾在一個出租車司機群組發了一段視頻,視頻裡一隻史納莎犬被關在籠子裡被人用開水澆燙,慘叫不已。志願者通過一名的哥與朱某交涉,再加上那隻史納莎並不是朱某本人的狗,只是寄養,朱某最終將被燙傷的史納莎交出,由志願者送到寵物醫院治療,現在已傷癒送往金州一人家寄養了。沒想到朱某最近又變本加厲,公開要挑戰動保志願者的底線。前些天,朱某又對一隻4個月大的小史納莎下了狠手,用開水澆燙多遍。朱某邊虐狗邊在朋友圈發佈,邊向動保志願者叫囂,「真抗造,10多下還沒死,一會打算用繩勒死。」第二個視頻多經典!「興許他們看不下去了,來找我,我就是不給,然後他們出1萬元買我的狗。」「我上次手把手教我兒子燙狗」有動保志願者實在不忍,與朱某交涉想要營救,朱某叫囂自己不差錢,就算幹不成出租車司機,還有一年十幾二十萬的收入,並稱自己就是心理變態,還不想治。其在微信聊天中發出了「我沒有道德底線,要是殺人不犯法,我連爹媽都活剮了」等等過激言辭。朱某不知悔改,口出狂言繼續燙狗,前兩天更被人認出他,遭人毆打,近日這樣一段視頻在網上瘋傳。朱芋還叫囂說:「我虐狗犯法麼?」當地警方對此事進行調查。綜合報道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60905/197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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