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錘子手機廣告被指“違法” 回應稱已更正內容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2/4572917.html

錘子手機廣告被指“違法” 回應稱已更正內容

一財網 吳豐恒 2015-02-05 21:01:00

2月5日,王海在其個人微博上貼出一份北京市工商局海澱分局回複,在回複中指出,錘子手機部分廣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我局責令該公司(錘子科技)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公開更正。”

打假第一人王海

錘子手機從來不缺少話題,這一次是被知名打假人士王海盯上了。

2月5日,王海在其個人微博上貼出一份北京市工商局海澱分局回複,在回複中指出,錘子手機部分廣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我局責令該公司(錘子科技)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公開更正。”

北京市工商局海澱分局的回複截圖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當日向舉報者王海確認了北京市工商局海澱分局上述回複。

海澱工商局表示,從2014年8月11日開始調查錘子科技“涉嫌違法行為”。

“錘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其網站為其銷售的SmartisanT1手機發布廣告,廣告中含有“頂級”絕對化用語,及引用‘全球第二好用的智能手機’調查結果未表明出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及第十條之規定。”

錘子手機廣告圖

《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廣告用語中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第十條規定,如果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

海澱工商局對錘子科技的調查還包括“世界級”、“史無前例”、“一切都是頂配”、“目前全球最好的攝像頭之一”、“一切都是頂配的,SmartisanT1配置最差的部分,也是目前業界最好的配置之一”等用語,不過“尚無客觀有效證據證明上述內容構成虛假,或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

去年5月以來,因為廣告用語問題,錘子手機先後多次被人舉報,引發網絡口水戰,海澱分局也是首個對錘子手機廣告采取措施的執法部門。

“他們舉報了很多條,但是都被駁回了,沒有證據表明是虛假宣傳。唯一我們做了修改的是,把‘全球第二好用的智能手機’修改成了‘我們認為的全球第二好用的智能手機’。”錘子科技相關負責人2月5日向記者回應該事件時表示。

王海微博

《廣告法》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包括:責令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如果情節嚴重,可以被處以停止廣告業務。不過,錘子科技涉嫌違法廣告並沒有被處以罰款,在給王海的回複中,海澱分局表示“沒有發現能確定廣告費的有效證據。”

雖然海澱工商局對錘子科技部分涉嫌違法廣告行為進行了認定,不過舉報人王海向本報記者表示,海澱分局沒有對錘子科技施以其他處罰,對此已發起行政複議。

編輯:霍光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3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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