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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得山多是真的會遇虎的 Bittermelon 苦中作樂

http://bittermelon2009.blogspot.com/2010/12/blog-post_09.html

最近有位會計同行,因為多年來雙重報銷國內的出差開支,被法庭裁定袁罪成並判處監禁。與友人談及此事,友人說涉案的數額不多(其實也很少,八年來共取了四十九萬多,平均每年也不過是六萬元多),為什麼事主還甘願冒險去做,就算要貪也貪多些嘛。

其實類似的事件在各大企業及機構時有發生,身為Internal Auditor的我,更調查過不少同類的案件。雖然我不認識事主,但我估計此事是由「貪小便宜」而引起。

到過國內出差的朋友都會知道,吃飯打的住酒店等等,如果要求商店給你收據,他們會開出定額的統一稅務發票給你。這些發票不會像其他地方如香港般,列明店舖名稱、商品/服務事項、日期、付款方法等等。如果以信用卡簽賬的話,除了稅務發票外,你還收到一張客戶存根。

如 果某人以客戶存根及沒有詳細資料的稅務發票當成兩單來報銷,其實是很難查得出來的。加上公司裡沒有適當的監控的話,某人就可以藉此獲利。坦白講,填寫報銷 表格及整理單據頑為煩瑣,偶然重複報銷可能真是無心之失。但發現了這個漏洞之後,又沒被人發現的話,就會可能貪圖這些小利而愈陷愈深,最後不能自拔。

以 我的經驗,若果只涉及幾單重複報銷,除非公司的監控很嚴格,否則查出來的機會不高。而事主之所以被人揭發,就是因為「上得山多終遇虎」,八年間三百項重複 報銷,銀碼性質相若,只要有人稍為留意一下,就很大機會給人發現了。在眾多的欺詐行為中,以此最為愚笨,因為證據確鑿地留存著,問題只是何時給人發現而 已。

道理就和「輸錢皆因贏錢起」一樣,當初嚐過了甜頭,就以為自己會一世夠運,最要命的想法是以為拿些少著數是無傷大雅。

我不是批評這位同行,我只是為他感到可惜而已。

光棍佬教仔,「便宜莫貪」是真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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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得山多終遇虎

朋友常問我, 那些犯了店鋪盜竊寫來求助的人, 聲稱初犯, 怎樣判斷得到不是上得山多終遇虎。我答不到, 我只會假設他們第一次上山就遇到老虎。上星期護士姐姐寫給我, 偷了一條價值$99的褲, 例牌菜, 希望不會留下案底, 如果爭取不到, 她會認罪。幾個電郵後, 她越講越坦白:

自小我常見到媽媽在店舖內盜竊,一直以來都知這是錯的,是不可以做的。但半年前因貪心,就開始了盜竊這壞習慣。第一次成功後,就越來越貪心,膽子越來大。現在已經非常後悔所做的事,覺得自己好愚蠢,好辛苦才可以考到註冊護士牌,但自己就沒有好好珍惜,作犯法的事,隨時因為自己一時貪心而斷了前途,浪費自己之前的努力,愚不可及。

店舖盜竊是犯法的,是不可以做的,但自己欲不能戰勝貪念。其實要多謝捉我的保安員,若果不是她捉到我,我相信我的貪念會更大,會繼續錯下去。
(原文照錄)

這是兩三年來第一個對我承認在stealing spree失手被擒的人。講到stealing spree, 另一個人在一個下午連偷7間店鋪, 每一店所涉貨價都不算高, 加起來少於$1000。她也想簽保守行為, 我說休想。我叫她看醫生, 她看了連吃甚麼藥也傳給我看。言歸正傳, 看到護士對我的坦白, 我稍有猶豫, 因為我一向不幫慣犯的。可是, 在法律上的初犯, 即是從未被定過罪的意思。我還是幫了她。我也是例牌菜, 鼓勵、勸勉、珍惜前程, 叫她正視自己的問題, 以善待病人來報答我。護士上完庭第一時間用電郵通知我, 得償所願, 承諾以後不再犯, 也承諾會心存大愛善待病人。我很多時對這些承諾都半信半疑, 口講幾時都比做容易, 一切只好看他們自己的修為, 他們跟我兩不相欠, 一直以來, 還未有獲得寬待的人因再犯而再來找我的, 我就當他們已經歷過煎熬, 已改過自新, 再不敢越雷池半步。在案件完結後, 我都不再聯絡這些求助人。有時都想給他們一些溫馨提示, 希望他們不再以身試法。可是, 我不是感化官, 我不想別人無求於我時去自討沒趣。而且, 有些人在求助過程中告訴我不少個人背景, 為了尊重私隱, 案件完結後, 我就刪除資料, 如果我再聯絡他們, 可能惹起懷疑, 以為我有不良居心, 這些人大部份都是女性。所以, 把每一件案的資料刪除是最佳辦法。他們再找我我也難以記得誰跟誰。

這兩三年來, 有兩個求助人在案件完結後再找我。一個是酒樓侍應, 他關心我中秋節有沒有月餅吃(悉尼到了中秋, 來自五湖四海的月餅都有供應, 大部份香港大品牌的都有, 價錢略貴一點, 有時到中秋當日, 會半價出售); 另一位是博士後, 他的案件完結後, 為了赴美簽證寫給我, 詢問填申請表中的聲明怎樣陳述。

有些人會罵我, 明知是上得山多終遇虎的「賊」也幫。我以前講過, 店鋪盜竊是一個複雜的問題, 有不少涉及心理因素, 我會以較寬鬆的態度看待。我不鼓勵做人不誠實去偷別人的東西, 只希望他們被捉到之後, 在警署落案過程中的經歷, 帶來震懾效果, 因此要留下不能磨滅的烙印(案底), 雖然是罪有應得, 酌情不予檢控, 已有懲和誡的作用。給他們一個案底, 對社會有何益處? 曾經有個男生, 在超市偷了一包牛扒, 他告訴我很久沒有吃過牛肉, 我看他住的是公屋, 大學也入不到, 修讀於某些專上課程, 很明顯是家境差的窮等人家, 我想象他看着那包高檔牛扒, 覬覦一口一口嚼下的表情。試想一下, 給他再留個案底, 本來已沒有甚麼前程可言的人, 就算他咎由自取, 豈不是人生更加沒有希望。香港整體而言是缺乏「仁」性的, 缺乏寬宏待人的心, 動不動就搞對抗, 一切以自己權利利益着眼。如果要罵我, 請先代入那偷牛扒的男生的處境, 甚或代入那已屬慣犯的護士的身分, 你經歷了教訓, 會爭取這個不留下案底的機會嗎? 那些沒有犯法, 但道貌岸然, 滿口仁義道德, 滿口神佛主耶穌基督, 行為卻絕不誠實的人, 比起犯了法的弱勢社群, 更不見得值得親近。不過, 香港就是這樣, 看見你開名車, 穿甚麼名牌, 配甚麼發音也發得不準確的天價手袋, 就肅然起敬, 充滿被物質沖昏頭腦的奴性, 講得難聽一點, 甚至是妓性。所以, 路過名店窗櫥稍作停留, 店員會出來叫你過主, 咪阻住我展示名牌貨品, 這種事情只會在香港發生。

我無力鼓吹甚麼理想, 抗衡甚麼現狀, 只要我覺得是對的我就會做, 那怕勢孤力弱, 泛不起漣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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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得山多終遇虎之二

上一篇有這個留言:

匿名2017年7月5日 下午7:42

我一直在罵的不是標少
罵的是法律同法庭制度
既然可以容許初犯人士以守行為這非定罪方式處理
為什麼要犯人有能力(財力、智力、人脈-最少要懂找標少)找到一個不錯的律師(不是hea做)
先至可以得到較輕懲罰
而唔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案件性質同犯人背景合適,就可以人人都得到“守行為”放生
而家嘅情況由普通人角度睇,極不公義,又不公平,更不合常理同邏輯
守行為應由法官可以主動提出,辯方律師更係對提出有專業同道德責任

看到這留言, 我想回應幾句。首先多謝不罵我, 我以前也為此在本博中給人罵過, 但我不介意, 我性格強硬, 會做我覺得應該做的事, 不會因被人罵而畏縮。以店鋪盜竊為例, 一般初犯者、所涉貨物件數不多(幾件)、價值不大, 即在三幾百元之內, 大多數提出申請撤銷控罪, 同意簽保守行為, 都會獲批。如果被告有錢請私人律師, 律師大概也會向控方提出申請, 在合適的案件, 控方也會批准。沒有聘請私人律師的被告, 當值律師會自動代表他們。問題來了。被告自己覺得罪有應得, 證據確鑿, 上庭就只知道認罪是唯一途徑, 根本不知有可能以撤銷控罪, 簽保守行為方式來處理。第一個可以建議他們提出申請的是法庭聯絡主任, 然後是當值律師。如果他們對無知的被告的權益置若罔聞, 你認罪嘛, 同意案情, 看下有甚麼求情話替你講囉。又搞掂一單。如果呢單又問控方, 嗰單又問控方肯唔肯, 即是工作量多了。而且, 法庭聯絡主任及當值律師自己判斷, 覺得不是合適的個案, 也不會提出來。有些當值律師未必是跑慣刑事案的, 根本也不知可以用這種方法處理。也有些老氣橫秋、看樣子是充滿經驗的律師, 根本就看不起那些蟻民, 你識乜, 求情吖嗎, 你唔使教我, 要求輕判吖嘛, 我識講架喇, 你咁叻不如自己講。蟻民上庭已驚到震, 仲敢駁嘴咩? 我不是開玩笑, 也不是揶揄, 我就聽過一個陪伴再犯偷竊的母親上庭剛大學畢業的女生對我覆述。她為了母親寫給我, 我教她準備求情信, 以免遺漏, 殊不知律師阿伯乜都得架喇我知架喇, 就打發了她, 三言兩語講完例牌菜的行貨求情。第一庭工作忙碌, 這一關要靠當值律師去把。有些被告連當值律師也不要, 你更無辦法。

撤銷控罪讓被告簽保守行為的做法, 有些法官是會主動提出的, 一般是在被告不認罪時, 但應不應提出, 有時也很難講。法官可能會問控辯雙方有沒有其他處理辦法, 但也不能過份介入, 以免尷尬。如果案情是適合簽保的, 但被告已有前科, 控方就不會接受, 主控會講我索取過指示, 本案不合適。無形中就顯示因某些不能向法庭透露的理由, 而不接納以簽保方式處理。

如果說窮等人家, 弱勢社群, 在法律之前較輸蝕, 是不爭的事實。法律是公平的, 但有學識、有資源、懂得為自己爭取有利結果的人, 自然會獲得較有利的結果。一個生於富裕家庭的人, 獲栽培的機會一定比窮家子多, 我不知可以怎樣去改變這些情況。我只能運用個人微薄的力量, 不論背景, 來者不拒。相反地, 對於有足夠經濟能力的被告, 我會叫他們請律師, 而不講太多。窮等人家的標少, 除了落力幫窮的被告, 不知道還可以做甚麼。我以前在博文也呼籲過, 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應發通告給會員, 提醒他們為被告爭取權益(尤其是接當值律師工作時), 如果他們不積極去做, 也很無奈。在世上, 所有弱勢的人, 各方面都很輸蝕。That is an undeniable 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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