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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煩大了】VIE大限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7709

當中國商務部1月19日公布“外國投資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時,包括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遊雲庭在內的很多人,第一時間都意識到,墨菲定律又要顯靈了。

無論是1979年九屆人大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國合資經營企業法”,還是1986年和1988年陸續亮相的“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都是中國改革開放洪流中難以繞開的航標。因為是特殊歷史階段的產物,三法留下了不少“保守到近乎玩笑”的遺憾。如今,三法合一為“外國投資法”,已經成了水到渠成的事。

此時,中國吸引外商直接投資(FDI)額度已從1980年代的年均17億美元飆升至2014年的1195.6億美元,翻了70倍;甚至在剛剛過去的這一年,加上第三地融資再投資,中國竟破天荒成為了資本凈輸出國。政府對於外資、外匯儲備近乎癡狂的迷戀,成為一段過去時。

另一方面,中國政府對外資投資行為的審核以及投資領域的管控也在持續放松中。比如限制類投資目錄就從79條大幅下調至35條,要求合資合作類目錄從43條變成了11條,即便出於某些原因堅持要求中方控股的條目,也從44條切換為32條。

特別是此次提出征求意見稿的“外國投資法”,更是在強調“擴大市場準入,減少行政審批”的背景下提出“有限許可全面報告”制度,即部分負面清單內外一律履行報告義務從而實現事中事後監管的改革目標,而一旦外國投資者在負面清單內投資,則需申請準入許可。

看上去,政府對外商投資的管制在大幅松動。但負面清單仍在,且征求意見稿對以往遊走在灰色邊緣的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公司控制結構開始進一步收緊。

VIE是什麽?簡單而言就是協議控制或可變利益主體。也就是先在開曼、維京等離岸避稅海外島嶼設立一家外資母公司,然後在稅收優惠的香港(有時也在中國內地)設立外資全資子公司,並由後者與中國內地擁有實質業務且持有特殊業務牌照的純粹內資公司簽署長時間跨度的VIE協議,以商標授權、股權質押等一系列法律文書完成最終的控制權和利潤轉移。

VIE並非中國人的發明。十余年前震驚全球的安然造假事件後,美國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就出臺了一個針對VIE的FIN46條款予以規範。但必須承認,正是“中國特色”才將其發揚光大,從新浪到阿里巴巴,均拜其所賜方能完成海外資本市場的登陸。有統計稱,僅IT類企業從21世紀初已有86家通過此方式在海外上市,而中國各行業有近300家企業投入了VIE上市大營。

這些公司之所以采取VIE方式,緣於中國內地以TMT(電信、媒體、IT)為主的部分領域相當長時間里並不允許外資染指,且在未來也未必能夠全然松口。而TMT等諸行業在成長之初又需要外資的深度介入。

2011年的支付寶事件至今余音繞梁,一度攀上亞洲首富的馬雲從此難免受人指摘,究其根本,正是其為了從央行拿到只付予內資的第三方支付牌照。以這一事件為起點,VIE架構變得人人皆知。

盡管時任副總理的王岐山有過暫時寬慰人心的“王三條”,即“尊重歷史,承認合法性,有所管理”,但VIE仍是懸而未決的麻煩。

2011年9月18日,路透社一篇關於中國證監會內部報告的新聞引發軒然大波。據稱,這份“關於土豆網等互聯網企業境外上市的情況匯報”直指外資機構通過戰略投資BAT等企業,獲得大量信息將直接威脅到中國的網絡信息安全,並指這種“瞞天過海”可能涉及灰色及不法交易,並直接危及國內經濟的平穩健康發展。新聞出籠一周,中概股全線深度下挫。

整整40個月後,隨著“外國投資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的出爐,VIE再度變成敏感話題。這一次,有兩個重要變量將決定未來VIE的走向——對外資及實際控制的認定標準,以及VIE公司近年來在金融和文化領域肆無忌憚的擴張。

按照律師遊雲庭的說法,如果征求意見稿通過,外資身份的創業者將不能進入外資禁入的領域。以優土公司為例,老板可是地道港籍人士,而他實質控有公司40%投票權。而那些明里暗里已加入外國國籍的中國創業者恐怕也將受此限制。同時,國內個人控制的VIE架構創業公司,也將斷絕海外上市之路。

既然是征求意見稿,博弈自然不會停歇,從達沃斯到總理座談會,BAT大佬仍是座上賓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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