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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8页文件裁决 冻结黄光裕16亿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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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21cbh.com/HTML/2009-8-10/HTML_SBMHBKLFYCIK.html



那个仍名黄俊烈的商人,在香港的名字才叫黄光裕。黄俊烈还在北京警方的羁押中,但黄光裕因涉嫌欺诈,被香港证监会诉至香港高等法院。

8月7日下午,本报记者从香港高院取得了这份编号为1496号文件,该文件签发日期是8月5日,共有8页,性质为传票(非正审强制令),涉及黄氏家族控制的16.55亿的资产。

按照这份文件的要求,黄光裕夫妻及旗下两家控制公司,需在9月8日上午9点30分,第一次聆讯,时间长度约为30分钟。

黄光裕及其妻子杜鹃在2008年策划用国美电器的资金,回购本来由黄光裕持有的国美电器股份,使黄光裕得以将售股所得款项用来偿还一笔24亿港元的私人贷款。

香港证监会称,上述股份回购对国美电器的财务状况造成负面影响,也不符合国美电器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证监会表示,上述股份回购导致国美电器及其股东损失约16亿港元。

文件明确显示,香港高等法院已经批准该申诉。申述内容还包括香港证监会提出的让上述被告向国美电器作出赔偿的要求,这需等待法院聆讯后的裁决。

从去年11月开始,黄光裕(黄俊烈)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北京警方羁押,其后其妻杜鹃也被监视居住。

8月7日上午,国美电器开盘交易后,发布公告称,该法庭命令只涉及黄光裕及杜鹃的私人资产,与国美及其子公司业务无关。

但其股价在7日开盘交易后,仍应声下落,最大跌幅为9.34%。

香港法院“8页全文”

香港高等法院的文件大致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列出四名被告。第二部分是被告收到传票后应该怎么做。第三部分则是法院的裁定。

在这份文件中,香港证监会要求申请冻结国美电器前主席兼大股东黄光裕夫妇价值16.55亿港元的资产,指称的原因则是涉嫌欺诈,要求黄光裕夫妇向国美电器赔偿损失。

他们依据的法条或可提供四名被告的涉嫌罪名。

法院裁定部分出现在第三页,“本法院在听取了原告律师递交的材料之后,做出了如下裁定”:

A 部分:被告人不可以做:1,从香港境内转移任何财产,不论是否在其名下,独有或者共有,总价值1655,167,000港元。2,不能通过任何途径使用、 处置、或减少被告人在香港境内的任何资产,不论是否在他的名下,无论是独有或者共有,总价值1,655,167,000港元。

B部分:1、2、3、4号被告立即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人士交出国美电器价值16亿港元的股份证书。

在 A、B部分冻结了黄光裕等4名被告的资产之外,法院还在C部分要求,黄光裕等4名被告要以书面形式向证监会交代,他们在香港存放的5万港元至16.5亿元 的资产,包括资产的价值、存放地点等,此外还要提供最近2年内出售国美电器股票的数据,包括交易时间、数目和收取资金的性质。为了确保被告没有控制资产, 他们还要表明交易的对象。

香港高等法院要求,黄光裕在内的4名被告在7天内交出上述资料,若未能依时交出数据,或会被检控,若黄等要向银行偿还贷款,则不受禁制令所限,而且在命令准许下可以从银行提款,银行亦不会因此受调查。

根据文件,上述法庭法令有效期将维持到本年9月。香港高等法院有关人士说,“关于这次案件的第一次聆讯将安排在9月8日,但是目前不清楚4名被告人是否能够出席。”

从去年11月开始,黄光裕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北京警方羁押,其后其妻杜鹃也被监视居住。相关法律人士判断,黄光裕和杜鹃能否出席,主要取决于内地司法部门的态度。而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光裕的缺席将不会影响对另两个公司被告的司法调查和聆讯。

国 美电器内部人士则向本报记者给出第三被告将“可以出庭”的答复,“今年7月下旬黄光裕夫妇就是通过其控股的Shinning Crown Holdings Ltd出售了接近2%的股权来套现4亿港元,并在国美电器的供股中积极参与保持了34%左右的股权比例,所以Shinning Crown的代表应该可以出庭。”

黄光裕资产被冻结的消息一出,引得国美电器的股价再次大跌。但其实质是对股权收益做一个“可进不可出”的限制,并不会对公司的资金流动造成影响。

德意志银行表示,证监会冻结国美电器前主席黄光裕的资产,预期不会影响公司营运,而国美电器将会在8月24日公布业绩。该行目前给予国美2.02港元目标价,评级为“持有”。

为什么是这两家公司?

香港证监会提交的指控里,提及的两个公司被告Shining Crown Holding Ltd 和 Shine Group Ltd是国美电器的两家相关境外离岸公司。

本报记者通过香港联交所官方网站核实,该两家公司确为黄光裕家族100%全资所有。

其 中,Shining Crown Holding Ltd是国美电器的控股股东,目前持有国美电器33.3%的股份(黄光裕家族一共持有35.5%)。该公司曾经在2002年9月前后控制了国美电器高达 83.4%的股份,甚至超过了香港联交所规定的75%的全面收购的条件,随后逐步抛售。

Shine Group Ltd也同样在国美电器的庞大财务运作里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比如黄光裕曾在2008年2月通过Shine Group转让1.82亿股给黄光裕家族成员,以及2007年配售1.7亿股给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等。

记者亦发现,黄光裕及其家族并不仅有上述两家离岸公司。仅注册在同一地址的,就有黄光裕之妻杜鹃100%全资所有的另两家离岸公司。

这四家公司构成了黄光裕家族控制国美电器股权的主要棋子。而香港证监会此番直接“点名”,则可能与其在近期频频参与国美电器的“供股”动作有关。

记 者调阅了Shining Crown Holding Ltd的近期持仓动作,其曾于7月20日以1.704港元的价格增持国美电器2.35亿股,股比达27.94%,又于7月27日以0.672港元的价格继 续增持6.84亿股,股比达33.3%。而后一次举动正是其代表黄光裕家族实施的“供股”,增加了黄光裕家族的持股比例和权益。

“不能说香港证监会的举动与这些离岸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频频动作有关,但这些举动肯定加快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进程。”一位不愿具名的香港律师称。

“撞题”与协调

黄光裕案并非内地和香港两个不同司法体系“撞题”孤案,双方曾多次在类似案件中,积累了诸多“协调”经验。

2004年6月,曾经的上海首富周正毅第一次入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其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虚报注册资本等罪名成立。2005年12月,香港区域法院裁定,“上海地产”前总经理毛玉萍(周正毅之妻)涉嫌串通“做市”、行骗中国银行以及妨碍司法公正三项罪名成立。两年后,2007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宣判周正毅行贿、虚开增值税发票等5项罪名成立,处以16年监禁。

在那个同样重量级的案例中,内地和香港司法机关各自办案,并先后审判了周正毅和其妻毛玉萍。在内地审判周正毅之后,香港相关部门仍将其列在通缉之列。

根据内地刑法律师的经验判断,在黄光裕去年11月被带走后,内地的司法系统应该已经控制了其在内地境内的相关资产。但黄光裕拥有多家海外离岸公司,且国美电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这部分境外资产,内地司法系统如何控制,这是一个难题。

此番香港证监会申诉要求冻结其资产,正是在这个领域的作为。

“资产冻结只是一个暂时的程序。在英美法系中,对于资产处置的证据标准比对人处置的证据标准低得多。冻结资产并不代表是否会对个人采取进一步的司法程序。结果取决于聆讯和进一步的调查。”一位研究过中外刑法比较的相关法院人士称。

相关办理过此类案件的法律界人士称,香港警务局专门设立了一个部门用于与内地司法机构取得案件上的联络,而内地亦有相关机构,并设立在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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