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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明憲前夫涉欺詐葉劍波高院脫罪 另涉盜竊區院候審

2009-03-20  AppleDaily





【本 報訊】海域集團前主席、息影藝人傅明憲前夫葉劍波,被指開設空殼公司,偽造生意往來,谷大營業額至28億元,以詐騙銀行貸款,及誘騙投資者購買集團債券案 件,昨在高等法院審結。陪審員以7比1裁定葉劍波所有罪名不成立。由於他涉另一宗盜竊案,排期7月在區域法院開審,仍需還押監房的葉劍波仍未「甩身」。記 者:黃幗慧

50歲的葉劍波,原被控一項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兩項串謀造假賬、四項公司董事發表虛假陳述及兩項欺詐共九項罪名。欺詐罪 最高刑罰可判囚14年,其餘控罪可判囚10年。案件在高院經過31日審訊,陪審團昨退庭商議5小時,以7比1大比數裁定葉劍波所有罪名不成立,兼得堂費。 面對如此裁決,有份參與調查的警員坦言「唔滿意」,難掩失望之情。

蓄鬍子的葉劍波,開庭前木無表情,正襟危坐犯人欄內。他得悉全部罪名不成立後,亦沒有半點歡容或意外,只顧向前望。其前妻傅明憲以及親友,都沒有現身法院。

警指沒有實質交易證據

控 方指,海域集團開設空殼公司金亮,聲稱集團子公司僑立化工向金亮購入化工原料,在04年7月至06年5月間,雙方交易近2.6億元。僑立化工再將貨品轉售 給5間空殼公司,04至05年間,銷售額共5.1億元。控方稱,僑立化工向金亮買貨,但金亮竟然反向僑立付款,故懷疑6間公司根本沒有真正交易。海域在 04年度的營業額被誇大至28億元,海域化工在04至05年度的營業額被誇大至10億元,令銀行提高信貸額,誘騙投資者購買集團的債券。辯方解釋,金亮其 實擔當兩個角色,首先金亮向僑立化工供貨,僑立化工將貨物賣給內地客,5間「空殼公司」其實是代表內地客處理交易的「窗口公司」。由於內地客以人民幣付 款,此時金亮擔當人民幣兌換的角色,替窗口公司將人民幣兌換成港幣後,才將港幣轉交給僑立化工。辯方指交易的確存在,只是金亮的重叠角色,令人誤會貨款最 終回流至僑立化工手上。負責調查的商業罪案調查科昨在庭外指,辯方一方面指金亮負責兌換人民幣,但沒有單據、文件等實質證據支持。

稱租用貨倉作示範送貨

控 方亦指,警方搜查集團的貨倉,發現聲稱是化工原料的貨品,全都是水泥,而貨倉只是短暫租用兩個月,以便核數師檢查時「做戲」。但辯方解釋稱,租用貨倉只是 用作向核數師等人示範送貨情況,並非造假。本案另一被告郭志毅(52歲),案發時為集團子公司僑立精細化工銷售經理,曾簽發送貨單。他被控一項串謀造假賬 罪,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獲當庭釋放。被問及是否還他清白時,郭說「你講o架咋。」海域集團在97年上市,一度被看好。在06年初,海域因計劃發 債,當時集團副主席許浩明及財務總監,建議更換更有名氣的核數師,故由摩斯倫.馬賽會計師事務所,更換至羅兵咸永道,結果發現集團賬目異常,引進德勤作為 獨立第三者為集團進行獨立核數,結果問題越揭越多,最後由德勤報警。06年7月24日,停牌的海域及海域化工獲委任臨時清盤人,葉劍波之前10日已避走內 地,但曾是廣東省政協港區委員的他,卻高調現身於廣東省政協會議。香港警方與內地公安聯絡,葉劍波最終在07年9月,由公安送到皇崗口岸交予本港警方拘 捕,還柙至今。去年7月,海域化工獲律師黃英豪注資,10月復牌,易名香港資源控股。海域至今一直停牌。案件編號:HCCC67、1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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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16亿资产被香港高院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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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bd.com.cn/newshtml/20090808/20090808023605112.html


每经记者  吕波

        据媒体报道,因涉嫌证券交易欺诈或欺骗,国美电器(00493,收盘价2.37港元)前主席黄光裕及其 妻子杜娟被香港证监会入禀香港高等法院,要求法院冻结黄光裕夫妇及两人控制的两间公司的相关资产约16.55亿元。香港证监会称,香港高等法院已发出临时 强制令,并将案件排在9月8日提讯。

        昨日上午8时许,国美电器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回应称,目前没有任何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就该项法庭命令与国美接洽,同时强调,媒体引述的“法庭命令”,仅涉及黄光裕夫妇私人财产,与国美及其子公司业务无关。

涉嫌证券交易欺诈或欺骗

        去 年1月至2月,黄光裕夫妇策划国美电器在市场上进行回购操作,而同一时期,黄光裕将手中股份出售,售股所得款项用于向一家财务机构偿还一笔24亿港元的私 人贷款。据了解,国美电器去年1月22日至2月5日在市场购回1.298亿股国美股份,总值约22亿港元。

        香港证监会认为,上述股份回购对国美电器的财政状况造成负面影响,不符合国美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股份回购在黄光裕沽售股份时对国美股价起稳定作用,使黄光裕售股获利更多。证监会指出,这是一宗欺诈或欺骗的证券交易,致使国美及其股东损失约16亿港元。

        香港证监要求法庭下令,被告黄光裕夫妇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涉及在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方面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等的罪行”,以及他们向国美电器赔偿损失。

        根 据证监会的入禀状,除了10万元或以下的讼诉费用外,禁止4名被告处理或转移在港的超过16.55多亿港元的资产,包括入禀状列出的持有股票,以及4名被 告名下的20个户口。若资产超过此价值,他们可动用多余的资产,但动用后资产必须维持16.55多亿港元以上。此外,证监会要求4名被告将手上的价值 16.55多亿港元的国美电器股票,交予法庭。

国美:未获相关司法机构通知

        昨日上午,国美在香港联交所 发布公告,指出目前没有任何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就该法令与公司接洽。公告称,媒体所报道的“法庭命令”只涉及黄光裕夫妇私人资产,与国美或其子公司业务无 任何关系。国美同时表示,将采取行动向有关机关就媒体报道的事件进行了解,一旦取得进一步资料,在有关法律法规容许的情况下会再次发出公告。

        昨日本报记者向香港证监会求证此事,媒体联络人表示暂不方便就此事进行置评。

        在国美发布公告后,昨日国美电器股票以2.5港元开盘,随后股价急跌,一度下跌至2.33港元,跌幅达9.34%,收盘时略有回升,全天下跌7.78%报2.36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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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8页文件裁决 冻结黄光裕16亿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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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21cbh.com/HTML/2009-8-10/HTML_SBMHBKLFYCIK.html



那个仍名黄俊烈的商人,在香港的名字才叫黄光裕。黄俊烈还在北京警方的羁押中,但黄光裕因涉嫌欺诈,被香港证监会诉至香港高等法院。

8月7日下午,本报记者从香港高院取得了这份编号为1496号文件,该文件签发日期是8月5日,共有8页,性质为传票(非正审强制令),涉及黄氏家族控制的16.55亿的资产。

按照这份文件的要求,黄光裕夫妻及旗下两家控制公司,需在9月8日上午9点30分,第一次聆讯,时间长度约为30分钟。

黄光裕及其妻子杜鹃在2008年策划用国美电器的资金,回购本来由黄光裕持有的国美电器股份,使黄光裕得以将售股所得款项用来偿还一笔24亿港元的私人贷款。

香港证监会称,上述股份回购对国美电器的财务状况造成负面影响,也不符合国美电器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证监会表示,上述股份回购导致国美电器及其股东损失约16亿港元。

文件明确显示,香港高等法院已经批准该申诉。申述内容还包括香港证监会提出的让上述被告向国美电器作出赔偿的要求,这需等待法院聆讯后的裁决。

从去年11月开始,黄光裕(黄俊烈)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北京警方羁押,其后其妻杜鹃也被监视居住。

8月7日上午,国美电器开盘交易后,发布公告称,该法庭命令只涉及黄光裕及杜鹃的私人资产,与国美及其子公司业务无关。

但其股价在7日开盘交易后,仍应声下落,最大跌幅为9.34%。

香港法院“8页全文”

香港高等法院的文件大致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列出四名被告。第二部分是被告收到传票后应该怎么做。第三部分则是法院的裁定。

在这份文件中,香港证监会要求申请冻结国美电器前主席兼大股东黄光裕夫妇价值16.55亿港元的资产,指称的原因则是涉嫌欺诈,要求黄光裕夫妇向国美电器赔偿损失。

他们依据的法条或可提供四名被告的涉嫌罪名。

法院裁定部分出现在第三页,“本法院在听取了原告律师递交的材料之后,做出了如下裁定”:

A 部分:被告人不可以做:1,从香港境内转移任何财产,不论是否在其名下,独有或者共有,总价值1655,167,000港元。2,不能通过任何途径使用、 处置、或减少被告人在香港境内的任何资产,不论是否在他的名下,无论是独有或者共有,总价值1,655,167,000港元。

B部分:1、2、3、4号被告立即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人士交出国美电器价值16亿港元的股份证书。

在 A、B部分冻结了黄光裕等4名被告的资产之外,法院还在C部分要求,黄光裕等4名被告要以书面形式向证监会交代,他们在香港存放的5万港元至16.5亿元 的资产,包括资产的价值、存放地点等,此外还要提供最近2年内出售国美电器股票的数据,包括交易时间、数目和收取资金的性质。为了确保被告没有控制资产, 他们还要表明交易的对象。

香港高等法院要求,黄光裕在内的4名被告在7天内交出上述资料,若未能依时交出数据,或会被检控,若黄等要向银行偿还贷款,则不受禁制令所限,而且在命令准许下可以从银行提款,银行亦不会因此受调查。

根据文件,上述法庭法令有效期将维持到本年9月。香港高等法院有关人士说,“关于这次案件的第一次聆讯将安排在9月8日,但是目前不清楚4名被告人是否能够出席。”

从去年11月开始,黄光裕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北京警方羁押,其后其妻杜鹃也被监视居住。相关法律人士判断,黄光裕和杜鹃能否出席,主要取决于内地司法部门的态度。而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光裕的缺席将不会影响对另两个公司被告的司法调查和聆讯。

国 美电器内部人士则向本报记者给出第三被告将“可以出庭”的答复,“今年7月下旬黄光裕夫妇就是通过其控股的Shinning Crown Holdings Ltd出售了接近2%的股权来套现4亿港元,并在国美电器的供股中积极参与保持了34%左右的股权比例,所以Shinning Crown的代表应该可以出庭。”

黄光裕资产被冻结的消息一出,引得国美电器的股价再次大跌。但其实质是对股权收益做一个“可进不可出”的限制,并不会对公司的资金流动造成影响。

德意志银行表示,证监会冻结国美电器前主席黄光裕的资产,预期不会影响公司营运,而国美电器将会在8月24日公布业绩。该行目前给予国美2.02港元目标价,评级为“持有”。

为什么是这两家公司?

香港证监会提交的指控里,提及的两个公司被告Shining Crown Holding Ltd 和 Shine Group Ltd是国美电器的两家相关境外离岸公司。

本报记者通过香港联交所官方网站核实,该两家公司确为黄光裕家族100%全资所有。

其 中,Shining Crown Holding Ltd是国美电器的控股股东,目前持有国美电器33.3%的股份(黄光裕家族一共持有35.5%)。该公司曾经在2002年9月前后控制了国美电器高达 83.4%的股份,甚至超过了香港联交所规定的75%的全面收购的条件,随后逐步抛售。

Shine Group Ltd也同样在国美电器的庞大财务运作里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比如黄光裕曾在2008年2月通过Shine Group转让1.82亿股给黄光裕家族成员,以及2007年配售1.7亿股给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等。

记者亦发现,黄光裕及其家族并不仅有上述两家离岸公司。仅注册在同一地址的,就有黄光裕之妻杜鹃100%全资所有的另两家离岸公司。

这四家公司构成了黄光裕家族控制国美电器股权的主要棋子。而香港证监会此番直接“点名”,则可能与其在近期频频参与国美电器的“供股”动作有关。

记 者调阅了Shining Crown Holding Ltd的近期持仓动作,其曾于7月20日以1.704港元的价格增持国美电器2.35亿股,股比达27.94%,又于7月27日以0.672港元的价格继 续增持6.84亿股,股比达33.3%。而后一次举动正是其代表黄光裕家族实施的“供股”,增加了黄光裕家族的持股比例和权益。

“不能说香港证监会的举动与这些离岸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频频动作有关,但这些举动肯定加快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进程。”一位不愿具名的香港律师称。

“撞题”与协调

黄光裕案并非内地和香港两个不同司法体系“撞题”孤案,双方曾多次在类似案件中,积累了诸多“协调”经验。

2004年6月,曾经的上海首富周正毅第一次入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其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虚报注册资本等罪名成立。2005年12月,香港区域法院裁定,“上海地产”前总经理毛玉萍(周正毅之妻)涉嫌串通“做市”、行骗中国银行以及妨碍司法公正三项罪名成立。两年后,2007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宣判周正毅行贿、虚开增值税发票等5项罪名成立,处以16年监禁。

在那个同样重量级的案例中,内地和香港司法机关各自办案,并先后审判了周正毅和其妻毛玉萍。在内地审判周正毅之后,香港相关部门仍将其列在通缉之列。

根据内地刑法律师的经验判断,在黄光裕去年11月被带走后,内地的司法系统应该已经控制了其在内地境内的相关资产。但黄光裕拥有多家海外离岸公司,且国美电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这部分境外资产,内地司法系统如何控制,这是一个难题。

此番香港证监会申诉要求冻结其资产,正是在这个领域的作为。

“资产冻结只是一个暂时的程序。在英美法系中,对于资产处置的证据标准比对人处置的证据标准低得多。冻结资产并不代表是否会对个人采取进一步的司法程序。结果取决于聆讯和进一步的调查。”一位研究过中外刑法比较的相关法院人士称。

相关办理过此类案件的法律界人士称,香港警务局专门设立了一个部门用于与内地司法机构取得案件上的联络,而内地亦有相关机构,并设立在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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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枉法違心判吳英死刑"系造謠

http://www.yicai.com/news/2012/02/1406145.html

「我們已注意到近日網絡上有關浙江高院枉法違心無奈判處吳英死刑的帖子。」6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這些帖子完全是造謠,該院將依法追查追究造謠者的法律責任。

「我們高院已注意到最近網絡上專家學者、民營企業家和普通民眾對吳英案的關心議論。」浙江省高院相關負責人說,吳英案在浙江省已依法走完審判程序,現已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

浙江非法集資案高發

吳英案引發了法律界、企業界知名人士的廣泛熱議。

2009年,浙江麗水杜益敏因集資詐騙罪7億元被終審判決死刑後,溫州的高秋荷和鄭存芬均因集資詐騙1億多元被判處死刑;到2010年,紹興趙婷芝 因非法集資2.7億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台州王菊鳳因非法集資4.7億元被判處死刑;溫州陳少雅因非法集資5億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2011年,麗水 銀泰非法集資55億元,主犯被判死刑……

重刑仍然阻擋不了非法集資的愈演愈烈,溫州最新版「吳英」施曉潔又因涉嫌非法集資7億元、非法承兌匯票5億元,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而近日,風傳了3個月的溫州立人集團民間借貸案最終走進了司法程序,董事長被刑拘,涉案額可能達22億元。

《法制日報》記者在調查中瞭解到,非法集資類案件呈現逐年上升趨勢,僅2007年第一季度,全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兩類案件就同比上升了101%;2010年全年,浙江省共立非法集資類案件達206起。

來自浙江大學的一份《浙江民間融資問題研究報告》中顯示:2010年,杭州處理非法集資案47起,寧波處理49起,涉案額分別達16億元與61億 元;麗水在2008年至2011年間已經處理此類案件涉案額達86億元;在台溫地區,發達的台會、標會、擔保公司、地下錢莊,每天有數億的熱錢在湧動。

北京浙江企業商會副會長陳俊向記者指出,民間借貸成就了浙商,95%以上浙商有借貸。

據瞭解,去年年底,浙江省出台了國內首個民間融資管理辦法《關於加強和改進民間融資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將試點推行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並健全信息檢測、預警與風險救助制度。

溫州立天集團董事局主席曹紹國對《法制日報》記者說,目前的問題是,地方政府的監管機制尚未真正落實到位。

緣何成非法集資重災區

「浙江民營經濟發達,中小企業多,民間融資活動由來已久,有著深厚的市場基礎。」浙江省金融法學會會長、浙江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在接受《法制日 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民間融資本質上屬於私人交易行為,一旦涉及不特定公眾,就具有相當的社會性、公共性和連鎖效應,容易引發欺詐和各種犯罪,甚至影響經 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從而增加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

據瞭解,浙江台州民間融資總額達1000億元,溫州民間資本估算大概超過8000億,民間投資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呈逐年上升趨勢,已成為浙江第一位的投資力量。

台州職業技術學院的吳偉萍曾做過一項調查:在其走訪的255家企業中,有182家曾經有民間借貸,佔71.37%;在被調查的423戶家庭中,則有367戶家庭有過民間借貸行為,佔86.7%。

「企業相互借貸的現象非常普遍,臨時周轉性的民間借貸利率明顯偏高,無息的都是向親友借的,月利超過30%的9家企業有5家是來自民間借貸機構,1 家來自社會集資,還有3家借自別的企業。」吳偉萍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說,交易規範化程度還有待提高,就容易演化成非法集資,像路橋、黃岩等區都出現了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

中國光大銀行台州支行吳傑向記者透露說,台州民間借貸機構都有一個諸如擔保公司、典當行之類的公開合法身份,由過去的地下金融逐漸轉向半公開與公開,企業相互拆借、借貸的高利率增加了企業的財務負擔,容易引起資金鏈斷裂,隱藏著較大的金融與治安風險。

「民間融資有利於緩解金融壓抑造成的扭曲,每年近百億的利息形成了相應的利益輸送渠道,滋生了一個強大的利益集團。」浙江律師童松青為記者分析說, 浙江民間融資活躍,是因為正規金融單一及較強的政策性壟斷局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滯後、金融市場化程度低所致,客觀上增加了非法集資的機會。

「家庭婦女,沒別的事,就是放貸,反而比幹別的工作來錢快,又輕鬆,你說干嘛不做啊?」家住臨安市錦城街道的朱阿姨是某集資詐騙案的受害者,她告訴記者,「借錢給人很平常,但各家借各家的,不通氣,出事了才知道原來他發展了那麼多下線,這下被害苦了!」

據記者瞭解,在這起案件中,十多個被害人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但都被告知因沒有可執行的財產而宣告執行終結,朱阿姨說,「少則幾十萬,多則上千萬,但其中有幾個靠利息賺夠了,也不會追究了。」

民間融資如何引導規範

民間融資如何引導與規範?作為民間融資課題的參與者,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碩士生徐雅婷梳理了現有的民間融資立法,發現現有立法呈現出分佈散亂、層級效力低的狀態,但釋放出了逐步放鬆金融管制的信號,現正處於從金融「壓抑」到「自由」的轉軌時期。

「規範與引導民間融資陽光化、合法化,以促進和推動其健康發展的政策意圖十分明確。」浙江省金融辦袁軍培向記者指出,國務院發佈《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無不表明國家為鼓勵民間投資提供更多的政策與立法支持。

去年,浙江省政府出台的國內首個引導和規範民間融資管理辦法《關於加強和改進民間融資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就是為了引導與規範民間融資行為,發揮其積極作用的一面,逐步構築一個使之從地下走上地面的陽光化體系。

政府對貨幣財產在平等主體間運行如何幹預?既要實現有效監管,又讓融資者免受無端追究,就需要一項免除後期糾紛的程序安排。備案登記制度應成為民間融資立法的主要內容。

「在安全港灣的制度設計上,法律責任的明晰更加重要。」李有星說,應細化民事責任,強化行政責任的預警機制,立法邏輯應同時關注融資雙方,可以借鑑 香港《放債人條例》,從被融資者角度對法律責任進行規制,當然,民間融資涉案面廣,單靠某一部門的力量很難實現有效的管理,要建立協調機制,由政府、銀監 會、人民銀行等共同監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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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雛軍提15條新證 廣東高院受理重審申訴

http://www.eeo.com.cn/2014/0118/255190.shtml

經濟觀察網記者 繆舢 2014年1月17日晚,北京友誼賓館貴賓樓2樓的一間寫字間裡,顧雛軍穿著稍大的黑西裝,休閒褲,背略有些駝,房頂的燈光打在他的臉上,看起來精神有些憔悴。

曾經比這更強烈的燈光也打在他的臉上,那時的他意氣風發,站在中央電視台年度經濟人物的頒獎台上。在經歷7年牢獄之災後,顧雛軍掌控的科龍、揚州亞星等5家上市公司組成的格林柯爾系和其他企業的上百億財產全部喪失,如今成了一個四處喊冤疾病纏身的白髮老人。

就在當天,顧雛軍案件出現重大轉機。廣東省高院發出受理通知書,決定正式受理他申請再審的訴求,案號為(2014)粵高法刑申字第29號。按照法律程序,廣東省高院下一步將對顧雛軍案是否符合再審立案條件進行審查。

顧雛軍案代理律師陳有西將一份47頁的刑事申訴狀及其它法律材料交給廣東省高院。

對這個進展,顧雛軍向經濟觀察網表示:「廣東省高院現在啟動這個案子,實在太晚了。我坐了7年牢,2012年9月出來一直喊冤,沒有想到這麼久才被法院正式受理。」

2008年1月廣東省高院以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三項罪名,判決顧雛軍有期徒刑10年。

按照顧雛軍個人的說法,這個案子太荒唐,所有證明自己有罪的證據都是偽造的,而對他有利的證據,公安機關故意不提取,法官不調查引用。

顧雛軍申請法院重審,撤銷此前錯誤判決,改判無罪為他平反。

陳有西律師向廣東省高院提供了15份新證據,證明顧雛軍沒有上述判決的三項罪名。

其中包括,廣東格林柯爾公司2003年獲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按照廣東省規定,這類企業可以按70%無形資產註冊,不存在顧雛軍虛假註冊罪。顧雛軍補充說,「我在一審、二審開庭中要求法院調取,沒有被同意,現在我從公司檔案中找到。」

新證據還有2002年顧雛軍收購入主科龍,是幫助順德市政府接收爛攤子,而不是買到金娃娃,在收購之前科龍已經兩年巨虧。同時提供的證據還表明,收購後科龍的銷售業績增長主要靠國際市場,而不是靠原判認為的壓貨銷售。

新證據中值得一提的是,佛山市中院一審判決稱「控方提供的證實犯罪數額22個司法會計鑑定報告不能采作證據憑證」,顧雛軍認為這是一個重大的證據體系的摧毀。「因為對我所有的定罪,都是建立在這22份司法會計鑑定報告的基礎上。這些證據一旦失效,那麼證明我有罪的指控都失去了證據支持,我的三項控罪又從何而來?直接的邏輯後果,就是我的無罪判決。但原一審、二審都違背了這一邏輯,在沒有直接罪證的情況下,對我作出了枉法的有罪判決。」

有觀察人士對記者表示,顧雛軍案件峰迴路轉,能夠重回法院受理,源於高層的推動和干預。作為民營企業家代表的顧雛軍入獄後,原全國工商聯黨組書記胡德平、原全國工商聯主席黃孟復一直奔走。

資料:

顧雛軍,格林柯爾集團的創辦人,曾於天津大學任教,是顧氏製冷劑的發明者。曾任格林柯爾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格林柯爾製冷劑(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順德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和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顧雛軍從格林柯爾香港創業板上市到收購科龍,繼收購國內企業亞星客車、ST襄軸進軍汽車產業後,再次收購歐洲汽車配件公司和汽車設計公司,得以打通客車從設計到零部件再到整車生產的整個產業鏈。2005年1月登上了第二屆「胡潤資本控制50強」的榜首。

2005年7月底,包括顧雛軍在內的9名科龍及格林柯爾高管被警方控制,隨後因涉嫌虛假出資、虛假財務報表、挪用資產和職務侵佔等罪名被警方正式拘捕。該案於2006年11月和12月兩度在佛山中院開庭審理.

2008年1月30日,廣東佛山市中院今天對格林柯爾系掌門人顧雛軍案一審作為判決,顧雛軍因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騰訊科技註:應為被判12年執行10年),並處罰款680萬元。同案被告曾俊洪被判無罪,包括顧雛軍在內的另外8名被告均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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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一審宣判廣藥與加多寶「紅罐之爭」案 加多寶構成侵權並賠償損失1.5億元 -- 但斌

來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78b4ee0102v9vf.html

首發 廣東高院一審宣判廣藥與加多寶“紅罐之爭”案 加多寶構成侵權並賠償損失1.5億元
2014-12-19 林邊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有“中國包裝裝潢第一案”之稱的廣藥、加多寶“紅罐之爭”一審結果今見分曉。12月19日下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糾紛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判構成侵權,並賠償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5億元以及合理維權費用26萬余元。

自廣藥集團收回加多寶公司對“王老吉”商標的使用許可,雙方合作分道揚鑣後,便摩擦不斷,在全國各地發起多起訴訟。在廣東高院互訴的這兩起案件則是重中之重,因為該兩案的成敗意味著誰有權利在包裝上使用紅罐。這兩起案件均發起在2012年7月,先是加多寶把廣藥全資子公司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犯並索賠3096萬元。接著,廣藥集團又把鴻道(集團)有限公司、加多寶告上法庭(後又撤回對鴻道集團的起訴),要求停止侵犯並索賠1.5億元。

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該兩案於2013年2月5日統一由廣東高院受理,案號分別為(2013)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號和第2號案,兩案案由均被確定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並合並審理。同年4月15日、5月8日,合議庭兩次組織雙方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5月15日,廣東高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廣東高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內容、權益歸屬的認定,使用該包裝裝潢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經濟損失如何計算等等。

法院審理認為,該兩案所涉知名商品為“王老吉涼茶”,該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內容是指:標明在王老吉紅罐涼茶產品的罐體上包括三個豎排的黃色字體“王老吉”等文字、紅色底色等色彩、圖案及其排列組合在內的整體內容。法院認為,在“王老吉”商標被許可給鴻道集團使用之前,該商標已是中華老字號和廣東省著名商標,在公眾中已享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在紅罐涼茶包裝裝潢上突出使用“王老吉”就承載著相應的巨大商譽和價值,這種商譽和價值是從廣藥前身開始一脈相傳。盡管加多寶公司在後來確實對王老吉紅罐涼茶知名度提高做出了貢獻,但由此所產生的商譽仍然是附屬於知名商品王老吉涼茶的。而此時的“王老吉”商標已與紅罐涼茶包裝裝潢的其他要素緊密結合、密不可分,一並構成本案包裝裝潢,換句話說,紅罐包裝是不能脫離王老吉商標而單獨存在。因此,廣藥集團在收回王老吉商標時,附屬於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就應一並歸還給廣藥集團。

法院還認為,加多寶公司生產、銷售的一邊標註 “王老吉”、一邊標註“加多寶”的紅罐涼茶、兩邊均標註“加多寶”的紅罐涼茶,與王老吉紅罐涼茶包裝裝潢的各種構成要素,包括文字、色彩、圖案及其排列組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屬於相近似的包裝裝潢。加多寶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停止侵權並賠償廣藥集團的損失。而對於賠償數額問題,審計結果顯示加多寶公司從2011年12月至2014年10月31日止獲利數額已經超過廣藥集團訴請的1.5億元賠償額,法院據此認為廣藥索賠數額應予以支持。

綜上,經廣東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法院在第1號案中依法判決駁回了加多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在第2號案中,法院判決加多寶公司於判決生效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與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紅罐涼茶特有包裝裝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裝裝潢,停止生產、銷售上述包裝裝潢的產品,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停止使用並移除或銷毀所有載有被控侵權產品的廣告以及各種介紹、宣傳材料等,並在7日內賠償廣藥集團經濟損失1.5億元及合理維權費用265210元且須連續七天在指定媒體上刊登聲明(聲明內容由本院審定),公開消除影響。


案情鏈接:紅罐之爭的由來

據悉,王老吉牌涼茶具有百年歷史,原系王澤邦於1828年在廣州創立。1956年,公私合營時改組為王老吉聯合制藥廠,1992年又轉制為廣州羊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8月廣藥集團成立,王老吉商標等無形資產劃歸廣藥集團持有,2012年2月廣藥集團成立全資子公司大健康公司。而加多寶公司則是陳鴻道在香港設立的鴻道集團於1998年9月在東莞投資成立的。 

“王老吉”商標則是1997年8月,廣藥集團從原註冊人廣州羊城滋補品廠轉讓取得。“王老吉”牌清涼茶飲料則是1991年底就由廣州羊城藥廠生產、銷售。1993年,“王老吉”商標被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2009年4月又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鴻道集團和廣藥合作始於1995年。1995年3月28日、1997年2月,羊城藥業與鴻道集團分別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鴻道集團獨家使用“王老吉”商標,限於紅色包裝涼茶飲料,而羊城藥業生產、銷售的王老吉清涼茶的包裝顏色則不能取用紅色,包裝設計圖案不得與鴻道集團相同。

2000年5月2日,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簽訂《商標許可協議》,約定:廣藥集團許可鴻道集團使用 “王老吉”商標,範圍為生產及銷售紅色罐裝王老吉涼茶,期限自2000年5月2日至2010年5月2日。2002年11月27日,雙方再次簽約將許可協議延長至2020年5月1日。2003年5月2日,雙方又簽訂《商標許可協議》,約定廣藥集團許可鴻道集團使用“王老吉”商標,許可期限為2003年1月20日至2013年1月19日。

1995年12月、1996年6月,陳鴻道分別申請名稱為“飲料盒標帖”、“罐貼”的外觀設計專利,1997年2月、7月獲得授權。1996年5月,鴻道開始委托加工生產“王老吉”紅色易拉罐。

2003年,鴻道集團投資數億元競標拿到中央電視臺3個黃金時段“標王”廣告播放權,啟動“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品牌廣告語宣傳,以後長達近十年時間在中央臺不間斷進行廣告投放。從2006年,加多寶集團生產的王老吉紅罐涼茶先後獲得了許多榮譽,如2008年度至2012年度,加多寶集團生產的罐裝王老吉飲料連續名列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頒給的上年度全國罐裝飲料市場銷售額第一名。

2003年2月,加多寶公司在佛山中院一審、廣東高院二審的一起訴訟中,知名商品“王老吉”紅罐涼茶特有包裝裝潢權得到了司法確認。

2011年4月,廣藥集團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裁決:1.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於2002年11月27日簽訂的補充協議和2003年6月10日簽訂補充協議無效;2.鴻道集團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2012年5月9日,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裁決上述兩份補充協議無效,鴻道集團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

從2011年12月開始,加多寶公司開始生產、銷售一面標註有“王老吉”、另一面標註有“加多寶”的紅罐包裝裝潢的涼茶產品。從2012年5月10日開始,加多寶公司開始生產、銷售兩面均標註有“加多寶”紅罐包裝裝潢的涼茶產品。2012年5月25日,廣藥集團與大健康公司簽訂《商標許可合同》,約定廣藥集團將“王老吉”商標許可給大健康公司使用。廣藥集團於2012年6月3日授權大健康公司開始生產、銷售紅色易拉罐裝王老吉涼茶。雙方遂引發對於紅色罐裝包裝裝潢歸屬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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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臺劇”舉報高院院長背後還原杭州休博園用地內情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1237

宋城集團搞了一出“舞臺秀”,舉報浙江省高院院長的背後,是一出價值數億元的生意紛爭。 (宋城集團官方網站/圖)

為杭州一手打造“世界休閑博覽會”之後,宋城集團以市價的七十分之一拿到了政府的出讓地。

政府當初的“不許出售”紀要,又被政府自己的多個“紀要”所否決。這種俗稱“雕花用地”的方式導致地權與房權混淆不清,最終導致數百名業主上訪。

在與合作夥伴的官司中終審敗訴的宋城集團,最終把省高院院長個人當做了靶子,用的是“舞臺劇”的形式。

漫天飄散的雪花,十多位身穿紅衣白裙,頭纏白巾的年輕女子做痛苦不堪狀,象征著司法公正的神獸“獬豸”被獵殺在地……

2015年8月11日,以演藝生意著稱的杭州“宋城集團”突然上演了一幕令人瞠目結舌的舞臺劇。舞臺後景,是一塊寫著舉報內容的紅色幕布,上面用大字寫著“杭州六月飛雪,百名竇娥鳴冤”。

現場圖片和配文,隨後被發在宋城集團的官方網站和社交媒體賬號上,“宋城集團執行總裁宣布向中紀委實名舉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齊奇失職瀆職、幹擾司法公正”的字眼異常醒目。宋城集團同時公布了其執行總裁的手機號,作為舉報聯系電話,“如有不實,宋城集團和我個人願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現在已經有一百多家媒體聯系采訪了。”8月11日,留下手機號的宋城集團執行總裁黃鴻明在回電中稱。

但喧囂過後,一切突然陷入詭異的沈默。

8月12日起,宋城方面所有的高管再不接聽電話。那幕“舞臺劇”的圖片和文字也被從網上刪除,取而代之的是一則聲明:“……截至目前,我司和領導個人均未接受過任何媒體的采訪”“我們相信中國的司法公正,相信社會和法律會有一個公正的判斷”。

這一“舞臺劇舉報”事件發生時,齊奇剛好在寧波出差。8月11日晚,南方周末記者趕到寧波,向其表達了采訪意願,但最終得到一條“謝謝關心”的短信。

事件背後,是沈寂已久的杭州休博園項目。它的再起波瀾,將會怎樣牽動乃至改變浙江的政商架構,目前尚是未知數。

新湖系VS宋城系

今年63歲的齊奇是貴州安順人,長期在上海市政法系統工作,2008年1月至今任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他在任內,力推司法文書公開等“陽光司法”舉措,並為浙江蕭山張氏叔侄冤案平反,轟動全國。

“省委領導已經第一時間聯系了齊院長,他的秘書昨天連夜撰寫了報告。”接近齊奇的人士告訴南方周末記者。

8月12日中午,一份案號為“(2014)浙杭民終字第3200號”、2015年7月15日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的判決書,忽然出現在官方網站上。知情人士確認,這份判決正是宋城集團此次“舞臺劇舉報”所涉的爭議案件。這或許可以看做浙江省司法系統的婉轉回應。

“宋城案裁判文書已按規定上網公開,可到浙法公開網查詢。”接近齊奇的人士8月12日下午提醒南方周末記者,並咨詢了南方周末對此判決的觀感。

“7月15日審結的案子,按照正常的裁判文書上網時間,這應該算提前了。”法院系統內部的一位人士告訴南方周末記者。

判決書顯示,爭議的雙方,正是宋城集團旗下的控股公司杭州世界休閑博覽園有限公司(下文簡稱“休博園公司”)與濟和集團持有90%股份、宋城控股持有10%股份的“杭州奧蘭多置業有限公司”(下文簡稱“奧蘭多公司”);爭議標的,則是杭州休博園諸多建設項目中,一個“奧蘭多小鎮”的商鋪歸屬。

工商資料顯示,濟和集團法定代表人王學超和另一股東高存班,均屬新湖集團高管。這家註冊資本2億元的公司,從成立後,除了經營過煤炭生意外,有幾年甚至毫無業務。

在資本市場,向來低調而神秘的“新湖系”早已赫赫有名,其實際控制人是溫州商人黃偉,與當年的湧金系大腕魏東等人交從甚密,均是中國資本市場的著名大鱷。

而無論是新湖還是宋城,在杭州,均以與杭州市政府關系密切著稱。杭州政商界有不少喜愛圍棋的官員和老板,最著名的有三人:昔日籌辦休博會和休博園時主政杭州的市委書記王國平,綠城集團老板宋衛平,以及低調的黃偉。

在圍棋界,曾擁有過馬曉春九段和俞斌九段等國手的新湖圍棋俱樂部赫赫有名,而王國平退休後唯一一度保留的職務就是中國棋院杭州分院的院長(今年被杭州方面免去)。

而宋城集團的董事長黃巧靈,則更是在王國平主政時,為承辦2006年杭州世界休閑博覽會,打造“東方休閑之都”的城市形象立下大功的功臣。

爭議休博園

在外界看來,宋城集團的憤怒情有可原。這是一樁涉及數億元的生意。

“在訴訟中,休博園公司要求奧蘭多公司交付22350平方米(實測面積22129.84平方米)商貿用房,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並協助辦理房屋土地權屬證書過戶登記,開具並交付發票、並支付違約金。”

爭議的房產“奧蘭多小鎮”就是因2006年的杭州世界休閑博覽會(以下簡稱休博會)而來。判決書顯示,2001年4月28日,杭州宋城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與蕭山區政府簽訂了一份“杭州樂園二期(豪斯登堡)項目總合同書”。

約定項目先期開發的內容包括“豪斯登堡、荷蘭水城和旅居結合的歐美風情小鎮及以環保、探險、天文、軍事、歷史等題材的多個影視館組成的高科技影視中心,大型度假酒店和會議中心,水路交通遊覽設施及其它配套等”。

這一項目用地面積約2000畝,其中1780畝作為旅遊休閑、科技教育綜合用地,使用年限為50年;其余220畝作為景觀房產用地,使用年限70年,同意發房產證。

知情者告訴南方周末記者,8月11日“舞臺劇舉報”事件當天,杭州市蕭山區也接到了浙江省委有關部門的要求,在趕著撰寫有關此事的報告。

2002年6月6日,宋城集團、嘉興發展投資有限公司與杭州隆景實業有限公司三方簽訂了“杭州世界休閑博覽會——美國小鎮合作協議書”。不到一年,它就開始被冠上新名稱“美國小鎮”,成為“世界休閑博覽園中的一個旅居結合的小鎮”。

同一年,杭州當地官方媒體曾激動宣布,杭州從馬德里、溫哥華、米蘭等國際都市中,搶下2006年世界休閑博覽會的主辦權。這個被官方稱為“世界旅遊休閑業界的奧林匹克盛會”,一度曾被宣傳為中國新世紀初與北京奧運會、上海世博會齊名的“三大國際盛會之一”。

“杭州當時的主要領導正要打造‘東方休閑之都’,休博會無疑適逢其會。”知情者告訴南方周末記者。

事實上,宋城集團一手打造的“世界休閑博覽會”更像是為杭州量身定做。

公開資料顯示,“世界休閑組織”每兩年組織一次的世界休閑大會,在杭州承辦前,一直只是一個學術性的論壇。只有杭州申辦後,才將其升級成博覽會的形式。它自舉辦起就爭議不斷。

投桃報李。知情人士透露,2001年,杭州蕭山區政府與宋城集團簽訂的合同約定:如果“休博會”申辦成功,宋城集團將為其一期工程投資8.7億元。

為此,集團將獲得以下優惠:以湖面2萬元/畝、泥塘3萬元/畝、平地14萬元/畝、山地4萬元/畝的價格,獲得出讓的湖面、泥塘702.098畝、山地508.36畝、平地734.125畝,合計1944.58畝,計支付土地款1.37億元。在上述規劃用地中,允許建造48.3萬平方米景觀房產。

“這些價格低到離譜。”一位知情者曾撰文質疑,在同期、同一區域的一塊商品房土地拍賣價是88萬元/畝。

判決書部分證實了這一點。“案涉項目的住宅用地”,出讓面積34040平方米,出讓金才不過區區591.63萬元——成本不過20元每平米,折合每畝13000元左右,相當於市價的七十分之一。而目前,這一項目二手房的評估價在每平方米11916元,為拿地成本的約600倍。

南方周末記者幾次聯系宋城集團執行總裁黃鴻鳴,但無法就此獲得回應。

“雕花用地”引發的糾紛

糾紛源於雙方成立的合資公司。2001年,宋城拿下奧蘭多小鎮的土地後,與濟和集團成立奧蘭多公司,合作開發該項目。

雖然在宋城拿下奧蘭多地塊後,2002年6月,蕭山區政府辦公室印發的蕭政辦紀(2002)45號文件曾要求,“項目的商貿用房只能用於經營或出租,不能出售”。但2008年2月,宋城集團與奧蘭多公司簽訂的奧蘭多小鎮項目補充協議卻似乎無視這一要求。

合同約定:除了51.06畝用地為奧蘭多公司開發70年住宅用地外,另外約282畝50年建設綜合用地,去除宋城集團自身商業所需的約20畝用地後,以4500萬元提供給奧蘭多公司用於建設配套設施。而宋城集團所有的22350平方米旅遊商業用房,則由奧蘭多公司代建,宋城集團按照1100元/ 平方米的價格標準,支付奧蘭多公司代建工程款項2458.5萬元。

協議更要求,“奧蘭多公司應按建設部門的要求,與住宅房產同時辦理好本項目商業部分的竣工驗收,並配合辦理相關權證至宋城集團名下”;奧蘭多公司並“開具有效銷售發票給宋城集團”。

所謂限制,或許從來不是問題。判決書顯示,2009年,按照《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休博園公建建築辦理土地分證問題的批複(蕭政發[2009]75號)》,蕭山就曾一次批複同意威尼斯水城商鋪20875.82平方米、蘇黎士小鎮商鋪4896.40平方米、休博園其它公建建築219976.44平方米按套辦理土地分證。

在外界看來,宋城集團實際上先是以旅遊休閑的名義拿下項目,在土地性質模糊後,采取一定手段,分割出售獲取利益。

事實上,宋城的此種做法確曾得到過政府支持。判決顯示,宋城集團提供證據說,上述會議紀要的內容,已經被蕭政紀[2006]10號、蕭政辦抄[2008]60號、蕭政抄(2008)15號抄告單、蕭政辦[2009]75號作多個紀要所調整,這些紀要,多次明確了休博園區域內的商鋪給予辦理土地和房產分證,並按二手房政策辦理其轉讓手續。

例如,2009年,蕭山區政府下發的蕭政發(2009)75號《關於解決休博園公建建築辦理土地分證問題的批複》,同意“上述商鋪在完成辦理房產、土地分證後,再按二手房政策辦理其轉讓手續”。就這樣,幾百處商鋪以“二手房”的名義賣出去了。

但在外界看來,這更像是政府違規操作後,出於維穩的壓力而做出的妥協。這種俗稱“雕花用地”的做法,導致土地所有權和房產所有權分割不清,直接侵害到了業主的利益,曾一度引發奧蘭多小鎮數百名業主上訪。而這些情況,在休博園的多個項目都曾存在,“附近的蘇黎士小鎮等地,也有業主曾上訪。”一位杭州律師告訴南方周末記者。

2010年9月起,雙方的合作開始出現裂痕,並最終破裂。休博園公司開始催促奧蘭多公司履行合同,要求交付全部房產、開具不動產銷售發票、完成商用商品房的初始登記,並賠償相應損失。

奧蘭多公司在訴訟中曾辯解稱,“當時就是由於宋城集團將上述兩宗綜合用地抵押給銀行,未解除抵押,導致土地複核、交房備案無法通過,奧蘭多公司無法交房導致數百名業主上訪。公司要求宋城集團解除抵押,但宋城集團置之不理。最終才不得不簽署商貿用房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想為地贖身而不可得

但法院最終采納的證據,是2002年蕭山區紀要“禁止出售”的要求——這正是宋城集團一直在訴訟中針鋒相對的東西。

他們拒絕承認“禁止出售”紀要的合法性,在法庭上爭辯:“(我們)並未參加此次會議,這一內容也不是(宋城)與蕭山區人民政府所訂立合同中的內容。”

為了證明房產能轉讓,宋城方面還提供證據證明,奧蘭多公司曾將該綜合用地使用權抵押給中國銀行蕭山支行,取得巨額貸款。

但一審和二審法院均未采納這些證據。判決書指出,除了2002年蕭山區紀要的要求,2008年,宋城集團和奧蘭多公司還曾向蕭山官方書面承諾,“綜合用地上所建的商貿用房只能用於經營或出租,不能出售。”——這被宋城集團在上訴中視為“法院故意對此(此前支持分割的紀要)視而不見”。

杭州蕭山區法院2014年10月16日的一審判決,駁回了休博園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但看起來,終審的判決確實比一審宋城敗訴的判決更對宋城不利。

杭州市中級法院的終審判決,將原審認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改成了普通房屋買賣合同。理由是,“合同雖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其土地性質為旅遊綜合用地,顯然不屬於一般意義上的商品房,即使進行轉讓也應當屬於普通的房屋買賣,不屬於商品房預售或商品房銷售”。法院最終駁回了休博園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

在觀察者看來,這兩個判決其實並無太大區別。“如果真如舉報所說,有上面的領導介入案件審理,結果也相差不大。宋城都是敗訴方,為什麽現在這麽急?難以理解。”杭州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

宋城方面看起來確實已經孤註一擲。作為昔日20元一平方米拿地的受益者,休博園公司在訴訟中,竟一反企業低調的做法,曾主動提及土地變更使用條件、補繳土地出讓金問題,想為這塊地“贖身”。但法院的幾次判決均回避了這個問題。

“涉案商業用房整體轉讓是否屬於變更土地使用條件,是否需要土地出讓方即蕭山區政府批準並補繳土地出讓金,休博園公司並未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同時,涉案房屋整體轉讓是否違反土地出讓時關於不得轉讓的承諾,目前也無相關證據證明。”杭州中院的終審判決說。

損失幾個億利益的宋城集團最終搞了一出“舞臺劇”。而浙江省高院院長齊奇本人,則成了宋城集團的靶子。盡管看起來,他與這一官司表面上並無關系。8月11日下午,中紀委一名工作人員告訴騰訊網,中紀委已經註意到這一舉報,將會按照正常工作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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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中央國家行政機關一審被告一年上升4.5倍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6847

 

(視覺中國/圖)

新《行政訴訟法》實施一年來,以中央國家行政機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共計1866件,同比上升450.4%;以北京市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526件,同比上升525%。

各層級行政機關涉訴案件普漲

4月29日,北京市高級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該市法院實施新行政訴訟法一周年情況進行通報。

從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訴訟法》開始實施,到2016年4月20日,北京市法院共受理各類行政案件同比上升99%。

北京市高級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婁宇紅說,行政案件的大幅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新行政訴訟法加大保護訴權力度的規定——特別是立案登記制實現了落地生根,行政訴訟救濟渠道更加暢通。

由於新法規定,上級行政機關行政複議後維持的案件,複議機關和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均為被告,使得各層級行政機關涉訴案件實現普漲,其中,層級較高的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和北京市政府涉訴案件漲幅更為突出。

一年來,以中央國家行政機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共計1866件,同比上升450.4%;以北京市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526件,同比上升525%。

從案件涉及的領域來看,行政案件相對集中於涉民生領域。其中,有近五成的一審行政案件相對集中於公安、城建、工商、稅務、教育、食品藥品監督、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生命健康安全等息息相關的領域。

從類型來看,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占比最大,約占全部一審行政案件的20%。

判決的案件,行政機關敗訴率29%

婁宇紅還介紹,新法明確將化解行政爭議作為行政訴訟發展的重要方向,過去一年,北京法院加大了行政糾紛協調和解調解力度。全市法院一審行政案件協調撤訴案件達1459件,占全部一審結案數的16.7%,同比上升6個百分點。

過去一年審結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機關總體敗訴率為10.7%,在法院作出判決的案件中,行政機關敗訴率達29%。

從敗訴案件類型上來看,除了相對集中於前述涉民生領域外,還有兩類案件敗訴率呈明顯上升趨勢。一是行政行為因程序問題被判決確認違法的案件有明顯增多,占全部一審敗訴行政案件的13.1%。二是行政不作為類案件敗訴率有所上升,在一些行政管理領域較為突出。

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少

新法實施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數量有明顯上升,達587件,其中,行政機關“一把手”出庭應訴的60件,行政機關副職出庭應訴的529人。

婁宇紅介紹,通州區區長嶽鵬、順義區區長盧映川、門頭溝區區長張貴林等區縣政府以及市規劃委主任黃艷、市審計局局長吳素芳等市級政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主動帶頭出庭應訴,有效地帶動了本地區本部門的行政應訴工作。

但總體來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仍然較低,與新行政訴訟法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少,副職出庭應訴的占絕大多數;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極不均衡,相對集中於個別區域和某些領域,而且全部集中在區政府及市政府職能部門以下行政機關。

區政府及市政府職能部門以上的行政機關行政涉訴案件數並不少,尚未出現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例。為此,北京法院一年來發出司法建議88份,回函7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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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滿與海南高院達成國家賠償協議 自稱再也經不起折騰了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13215.html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在今天上午發布消息稱,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和陳滿達成國家賠償協議,向陳滿支付國家賠償金275萬余元。

“這是我們與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協商的結果。” 陳滿在5月13日上午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說,上述賠償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185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

陳滿是在5月12日上午在海口與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上述協商的。

“當事人接受了,我們也無話可說。” 陳滿代理律師王萬瓊對本報記者說。她也是在今天上午通過上述微博知道此事的。

陳滿因一宗23年前發生在海口的“殺人放火案”而被判死緩。2016年2月1日,陳滿冤案昭雪,法院宣布了他無罪的結果。3月30日,他提出了966萬余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陳滿在國家賠償申請書中,除了要求海南高院在央視、人民日報、新華網等10余家媒體賠禮道歉並消除影響外,還列出了包括侵害人身自由、誤工費等在內的經濟損失共計966萬多元。具體包括: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853777.64元,賠償誤工費3707555.28元,賠償醫療費、後續治療費10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萬元,賠償23年申冤費用支出計100萬元。

陳滿向本報記者表示,他是綜合很多原因之後才做出接受以上賠償的。“我父母年齡大了,時間對我來說非常緊迫,我不願意耽誤時間,對我們這個家庭來說,再也經不起折騰了。”

陳滿表示,他希望自己能夠更早一點開始新的生活,盡快了解社會,融入社會,與社會接軌,這就需要擁有一個非常平和的心態。

自出獄以來,陳滿一直陪伴在父母的身邊,在調養的過程中,陳滿還在不斷地學習新的知識。“要報答父母的養育之恩,我需要做一點有意義的事情,讓他們心安。”

這“一點有意義的事情”指得是創業。陳滿表示,他正在做規劃,可能到明年這個時候才開始起步。“到那個時候,我的準備就可能充分一點,創業必須要穩,必須要充分了解行業才能減少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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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昨夜舉行聽證會 蒙冤22年,4“殺人犯”提出3300萬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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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曰晚上,福建高院就許金龍等4人“搶劫殺人”冤案國家賠償申請舉行聽證會。此前,蒙冤入獄22年的4人共提起總額超3300萬元的國家賠償。

1994年1月,福建莆田一66歲老者在家中被殺,當地的許金龍等4名年輕人被認定為兇手,蒙冤入獄,後被判處死緩。經過4人的不懈申訴,今年2月4日,福建省高院再審此案,4人被宣告無罪。

今年6月初,4人相繼向福建省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此前福建省高院提出,讓4人在申請賠償階段解聘申訴階段聘請的北京律師,改請福建當地律師。但許金龍和另一位蒙冤者許玉森堅持己見,仍聘請了北京律師,分別提出了900多萬元賠償申請;另兩位蒙冤者張美來、蔡金森則聘請了福建律師,各自提出了700多萬賠償申請。4人提出的賠償總額超過3300萬。

福建高院原定今天(7月8日)上午對他們的賠償申請進行聽證,但由於未來幾天當地有超強臺風,遂臨時將時間改成昨晚。

聽證會分兩場召開,聘請北京律師的許金龍、許玉森2人被分成一組,對他們的國家賠償申請聽證從晚上6:30開始,持續到晚上9點。他們離開法院後,聘請福建當地律師的張美來、蔡金森走進法院,進行下一場聽證。

昨天的聽證會,4名當事人聘請的律師悉數到場。 據律師介紹,福建省高院的兩位法官稱,將在法定框架之內積極協調,同時會盡力爭取額外補償。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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