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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將抓緊清理與野保法不一致規章和標準

國家林業局4日表示,將抓緊清理與野生動物保護法不一致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相關技術標準,並要求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同時推進這項工作。

此前,林業部門有關棲息地保護、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等多項與野生動物保護的規定在社會上爭議較大。

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增加了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保護和名錄制度、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制度、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制度、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管理制度、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標識制度、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以及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制度、引進外來野生動物的核準管理和野生動物放生制度,以及涉及野生動物管理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等。

此外,野生動物保護法還增加了禁止性規定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提高了罰款額度,增加並細化了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有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及不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了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售、購買、利用、運輸、寄遞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一直以來,民眾對虎骨、犀牛角、熊膽是否可以入藥公開銷售爭議很大。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證,可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但“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作為藥品經營和利用的,還應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1993年5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貿易的通知》,其中第三條規定,“取消犀牛角和虎骨藥用標準,今後不得再用犀牛角和虎骨制藥。”因此,人工養殖的虎骨、犀牛角等重點野生保護動物制品仍禁止入藥。

修訂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幹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在4日上午召開的全國林業法治工作會議上,國家林業局副局長陳鳳學表示,根據修訂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處理好保護和利用的關系”。他說,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國家保障依法從事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等保護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適應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客觀需要,野生動物保護法簡化了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野生動物的審批程序和環節,同時也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陳鳳學介紹,野生動物保護法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保護、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專用標識等許多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定。這些新制度的實施,還需要抓緊修改完善《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按照立法程序報國務院審議發布。

陳鳳學透露,國家林業局將制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專用標識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和相關規範性文件,抓緊清理與野生動物保護法不一致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相關技術標準。地方林業主管部門要抓緊清理、修改和完善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凡設區的市和自治州林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方的實際,起草制定與野生動物保護法配套的規定,履行立法程序,確保野生動物保護法在本地方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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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合並券商基金風控規章 劃合規底線

近日證監會修訂了約束券商風控的《證券公司合規規定》與約束基金公司風控的《督察長規定》,將兩者合二為一,起草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管理辦法(草案)》(下稱《證券基金合規辦法》)。

新規強化合規部門作用,強調六大合規底線:①向客戶提供適當的產品或服務,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欺詐客戶;②充分了解客戶信息,對客戶委托公司代其買賣證券的行為進行監控和管理,不得為客戶違法從事證券交易活動提供便利;③有效管理內幕信息,防範內幕交易;④及時識別、妥善處理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確保客戶利益得到公平對待;⑤依法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⑥審慎評估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社會影響,防止對證券市場市場的健康發展產生重大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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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過時規章文件都被環保部廢止了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8410

2015年11月3日,一名農民在吉林省吉林市境內的沈長公路旁焚燒玉米稭稈。(新華社記者 林宏/圖)

違規焚燒稭稈,會被罰多少錢?2015年8月修訂的《大氣汙染防治法》明確規定,違反規定焚燒稭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然而,發布於1999年的《稭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規定,違反規定焚燒稭稈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元以下罰款。16年時間,罰款金額漲了至少25倍。

存在類似沖突的規章制度並非孤例。近日,環保部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對所有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對包括《稭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在內的10件部門規章和121件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

7月15日,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在解讀《關於廢止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時表示,按照下位法必須符合上位法的原則,環保部對以下幾類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一是不利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二是主要內容同現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精神相抵觸、不協調的;三是帶有明顯計劃經濟色彩,嚴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運行規則以及妨礙社會主義統一市場經濟運行規則等明顯不適應現實需要的;四是已有新的規定,或調整對象已消失、工作任務已完成、適用期已滿等不需要繼續執行的。

如《稭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就與上位法存在明顯沖突。別濤表示,廢止該辦法並不意味著稭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不再繼續開展。按照新《大氣汙染防治法》和部門職責分工,稭稈禁燒工作將更多轉由地方政府負責,由地方政府依照《大氣汙染防治法》嚴格監管;而稭稈綜合利用工作則主要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和農業部等部門的相關規定。

環保部廢止的10部部門規章分別是:《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關於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稭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汙染源監測管理辦法》《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點水汙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廢棄危險化學品汙染環境防治辦法》《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

10部部門規章中,有兩部涉及危化品管理。發布於2005年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汙染環境防治辦法》中對廢棄危險化學品提出的管理要求,與《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要求基本一致,實踐中可以按照上位法規定執行。該辦法規定廢棄危險化學品造成汙染場地的,應當將環境恢複方案報經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同意;此項審批無上位法依據,今年2月,國務院在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過程中已取消該審批事項。發布於2012年的《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主要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和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和監管要求等內容,國務院同樣在今年2月取消了該辦法的核心制度,即“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目前,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的模式正在調整,《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已不宜繼續實施。

此次廢止的121件規範性文件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主要內容同現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精神相抵觸、不協調,如《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明顯不符合現行管理要求或不適應現實需要,如《關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已有新的規定,如《關於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調整對象已消失,如《關於明確〈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作任務已完成、適用期已滿等不需要繼續執行,如《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控重點汙染源自動監控能力建設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等。

考慮到廢止後的銜接問題,對後續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未覆蓋或無銜接的規章和文件,未納入此次廢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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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對修改外資險企細則等四部規章征求意見

據保監會網站24日消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四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征求意見稿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全文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四部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要求,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四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條例》和本細則要求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或者資料,應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一)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營業執照的有效複印件;

“(二)對擬任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

“(三)外國保險公司對其中國境內分公司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二、將《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營業執照’、‘合法開業證明’和‘註冊登記證明’的複印件必須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三、刪去《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刪去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

四、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五十條修改為:“保險機構依照本規定報送的任職資格審查材料和其他文件資料,應當用中文書寫。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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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開展涉及產權保護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開展涉及產權保護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部署,營造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國務院決定開展涉及產權保護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

《通知》明確,此次清理的範圍是國務院部門和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重點清理有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財產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等各類產權的規定,不當限制企業生產經營、企業和居民不動產交易等民事主體財產權利行使的規定,以及在市場準入、生產要素使用、財稅金融投資價格等政策方面區別性、歧視性對待不同所有制經濟主體的規定。

《通知》提出,清理工作要於今年內完成,要堅持“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部署的各項任務和相關上位法修改、廢止情況,對規章、規範性文件逐項研究清理,確保應改盡改、應廢盡廢,使黨中央、國務院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實到位。

《通知》強調,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具體方案,明確責任分工和時限要求,抓緊開展清理工作。要強化監督檢查,建立涉及產權保護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長效機制,根據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工作進展動態清理。對清理不及時、影響產權保護任務措施有效落實的,要予以問責。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宣傳報道,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並向社會公開清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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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布《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擴大資本市場對外開放,根據《證券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證監會今日正式發布《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修改並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首發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創業板首發辦法》),還同時發布了《試點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並上市監管工作實施辦法》《中國證監會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3號——試點紅籌企業公開發行存托憑證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點紅籌企業公開發行存托憑證並上市申請文件》《保薦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盡職調查工作實施規定》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2號——創新試點紅籌企業財務報告信息特別規定(試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管理辦法》,修改《首發辦法》和《創業板首發辦法》,同時發布一系列試點工作配套規則,支持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是證監會以實際行動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新發展理念的重要舉措。這一系列制度的發布實施,既為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做好了制度安排,也有助於完善資本市場結構,健全資本市場機制,發揮資本市場投融資功能,進一步推動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

《管理辦法》明確了存托憑證的法律適用和基本監管原則,對存托憑證的發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體安排。修改後的《首發辦法》和《創業板首發辦法》,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創新試點企業不再適用有關盈利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發行條件。

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掌握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的創新企業,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是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的重要舉措。同時,為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設定了嚴格的試點企業選取標準和選取機制。擬參與試點的創新企業,經具有經驗的保薦機構本著勤勉盡責的原則,全面、審慎核查後,認為完全符合試點標準、發行條件和各項信息披露要求的,可以向證監會提出納入試點和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的申請。我會將按照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要求,督促企業和中介機構對投資者切實負責,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強化試點企業上市後的持續監管。

需要強調的是,證監會將嚴格掌握試點企業家數和籌資數量,合理安排發行時機和發行節奏。同時,要求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根據企業各自情況,科學設計發行方案,對機構投資者參與詢價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促進專業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審慎報價。希望市場各方理性投資,不要跟風炒作,共同推進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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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廢改多項規章制度,大幅放寬金融業外資市場準入

金融開放路線圖明確後,金融監管部門近日加速落實對外開放政策。

6月8日,銀保監會官網顯示,擬發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決定》),大幅度放寬金融業外資準入。

哪些規章制度廢止了

《決定》主要有如下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廢止《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該辦法制定於2003年,其中關於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條件以及應當提交的申請文件等內容已經被《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多部行政許可規章所吸收和替代。廢止該辦法,對中、外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適用統一的許可辦法,更符合準入前國民待遇原則。相應地,調整《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援引該辦法的條款。

二是取消《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對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刪去上述三部許可辦法相關條款中關於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以及作為戰略投資者向單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投資上述機構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的規定。

三是按照中外資同等對待的原則,明確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商業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按入股時該機構的機構類型實施監督管理,不因外資入股調整銀行的機構類型。

四是明確境外金融機構在投資入股中資銀行時,還應遵守國家關於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的有關規定。

一部規章呈現開放政策

隨著“一行兩會”近期的密集發力,中國金融的大開放格局已日益清晰。對於此次金融開放思路,銀保監會指出,現行多部行政許可規章均規定境外金融機構(或境外銀行)可與境內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企業一道,作為中資銀行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戰略投資者,並規定了相應的審慎性投資入股條件。上述規定為外資投資入股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奠定了很好的制度基礎。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稱,目前關於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股比限制的規定集中在如下四部規章中:1.《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第8條和第9條;2.《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11條;3.《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16條;4.《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117條。落實前述對外開放舉措,僅需對上述條款作出修改,刪去關於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股比例限制的規定,同時對因取消外資股比限制而直接衍生的監管屬性和法律適用問題予以明確。

由此,《決定》以一部規章的形式,廢止《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同時修改上述三部行政許可規章中的相關條款。

對外資入股的中資銀行的監管屬性和法律適用問題,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在現行監管規則體系下,中資銀行包括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機構類型。

《決定》規定,外資入股上述銀行,按照入股時被投資銀行的機構類型實施監督管理。不因外資入股而將上述銀行變更為《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所規範的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對外資入股的上述銀行,在市場準入、業務範圍、經營地域等方面,適用與該機構類型相對應的許可規章和其他審慎監管規定。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認為,此種規定為外資投資入股中資銀行提供了穩定的制度預期,為中外資創造了統一、公平、透明的規則體系,有利於保持金融監管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已具備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條件

對於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銀保監會指出,當前,中國銀行業監管體系不斷完善,監管能力不斷提升,監管手段不斷豐富,具備在便利外資深度參與的同時,有效防範開放風險、維護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的能力。

在推動落實大幅度放寬市場準入的政策過程中,宏觀管理部門不斷完善機制建設,維護國際經濟安全,金融監管部門積極推進建立及完善相應的審慎監管機制和配套措施。《決定》明確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除需遵守相應機構類型的審慎監管規定外,還應遵守現有和未來我國關於外商投資的基礎性法律。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說,當前,我國銀行業已具備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積極有利條件。

具體而言,從國際環境看,中國經濟全球化發展和中資機構“走出去”對我國銀行業機構開放、業務開放和市場開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面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外資管理制度,建立內外一致、公開透明的金融市場規則的任務更加迫切。

從國內形勢看,中國經濟當前正處於轉型升級的關鍵期,實體經濟發展需要強有力的金融支持,需要更好利用內外兩種資源、兩種市場,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務水平。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說,在我國銀行業穩健快速發展的同時,我國銀行業監管體系也不斷完善,監管能力不斷提升,監管手段不斷豐富,國際金融規則制定的話語權也逐漸增強,具備了有效防範開放風險的能力。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實施的金融穩定評估(FSAP)和《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評估(BCP),對我國銀行業監管水平給予了高度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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