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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將抓緊清理與野保法不一致規章和標準

國家林業局4日表示,將抓緊清理與野生動物保護法不一致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相關技術標準,並要求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同時推進這項工作。

此前,林業部門有關棲息地保護、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等多項與野生動物保護的規定在社會上爭議較大。

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增加了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保護和名錄制度、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制度、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制度、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管理制度、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標識制度、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以及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制度、引進外來野生動物的核準管理和野生動物放生制度,以及涉及野生動物管理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等。

此外,野生動物保護法還增加了禁止性規定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提高了罰款額度,增加並細化了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有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及不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了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售、購買、利用、運輸、寄遞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一直以來,民眾對虎骨、犀牛角、熊膽是否可以入藥公開銷售爭議很大。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證,可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但“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作為藥品經營和利用的,還應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1993年5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貿易的通知》,其中第三條規定,“取消犀牛角和虎骨藥用標準,今後不得再用犀牛角和虎骨制藥。”因此,人工養殖的虎骨、犀牛角等重點野生保護動物制品仍禁止入藥。

修訂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幹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在4日上午召開的全國林業法治工作會議上,國家林業局副局長陳鳳學表示,根據修訂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處理好保護和利用的關系”。他說,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國家保障依法從事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等保護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適應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客觀需要,野生動物保護法簡化了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野生動物的審批程序和環節,同時也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陳鳳學介紹,野生動物保護法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保護、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專用標識等許多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定。這些新制度的實施,還需要抓緊修改完善《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按照立法程序報國務院審議發布。

陳鳳學透露,國家林業局將制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專用標識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和相關規範性文件,抓緊清理與野生動物保護法不一致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相關技術標準。地方林業主管部門要抓緊清理、修改和完善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凡設區的市和自治州林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方的實際,起草制定與野生動物保護法配套的規定,履行立法程序,確保野生動物保護法在本地方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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