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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俠影案件被要求補充偵查 自由老木頭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41250490102e9tj.html
【財新網】(記者 張冰)因質疑上市公司廣匯能源財務問題被羈押的投資人汪煒華(網名天地俠影),至今已經被羈押了5個月。目前,公安機關初步提出五個方面問題,以說明汪煒華侵害了廣匯能源的商業信譽。

  2014年2月,此案被提交給檢察院,後因證據不充分,又退回公安局進行補充偵查。

  一朝入獄

  汪煒華,現年43歲,是移民澳大利亞的中國人。他自稱中國股市的投資者和研究者,曾留學墨爾本大學,投資澳洲能源行業多年。從2012年秋天開始,汪煒華在雪球、新浪微博等社交媒體上質疑廣匯能源。其網名「天地俠影」在投資人群中頗有幾分影響力。

  廣匯能源是一家民企,總部在新疆,其大股東廣彙集團持有上市公司廣匯能源近45%的股份。廣匯能源上市之初,是一家從事花崗岩石材加工業務的公司,2007年開始,經過與控股股東廣彙集團的資產重組,先後剝離了非能源業務,2009年起置入LNG、石油開發等資產後,股價一飛衝天,市盈率一度高達40倍以上,遠遠高於傳統能源企業如冀中能源(000937.SZ)、中國神華(601088.SH)等10倍左右的市盈率。市場人士一度無不以發掘到廣匯能源這樣的黑馬公司作為成功的象徵。

  但汪煒華多次公開質疑廣匯能源,並一直懷疑廣匯能源在通過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融券炒作自己的股票。2013年8月,汪煒華指出廣匯能源借錢給與新疆銘建,而新疆銘建的法人代表正是廣匯能源的第四大股東張建國,他懷疑另有隱情;這尤令廣匯能源不滿。汪煒華還向證監會實名舉報廣匯能源,並公開表示開始擔憂自身的安全。

  2013年10月12日上午10點20分,天地俠影微博稱:「警察來了。」此後就再無消息。事後財新記者獲悉,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當時將汪煒華拘留在烏魯木齊市天山看守所,罪名是涉嫌「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同年11月15日,汪煒華被正式批捕,逮捕依據變成了「涉嫌損害商業信譽」。

  五大指控

  根據財新記者的瞭解,公安局前期主要提出五方面事實,以支持汪煒華侵害了廣匯能源的商業信譽的判斷。

  其一是汪煒華博客上的文章《廣匯能源資本巨像即將坍塌》。汪煒華在博客中分析稱,「廣匯露天煤炭開採的巨額剝離費用,竟納入未來長期逐年攤銷,煤炭露天開採,總是不斷剝離的,而不是一步到位,把礦區的剝離層先一鍋端全部挖掉。」以此指出廣匯能源調節利潤表。

  而公安方面則認為,煤礦的建設、生產、採礦特性,由於新會計準則未有針對煤礦企業具體核算辦法,一般採用行業通行辦法解決核算。廣匯能源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避免會計核算期間,剝離量和採礦量不匹配造成財務數據的不可比。汪煒華質疑的剝離率(即開採時剝離的覆蓋物和埋藏的礦石量相比的數值)達到8的結論屬於虛假事實,損害了廣匯能源在證券市場的信譽。

  其二是汪煒華質疑廣匯能源停牌一週的問題。汪煒華認為,廣匯能源停牌一週是要保護40多億元的市場融資盤,以及廣彙集團自身的高比例股票質押,「這是赤裸裸的廣匯操縱自身公司股價的行為」。

  公安機關則認為,犯罪嫌疑人汪煒華在未經科學調研的情況下,武斷做出廣匯能源操縱自身股價的結論,其文章經過多家媒體轉載後,造成市場負面影響巨大。2013年7月29日,廣匯能源復牌跌幅6.86%,當日市值蒸發32.6億,給廣匯能源和投資者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其三是針對汪煒華質疑廣匯能源曲線買賣自家股票,涉嫌嚴重違規。汪煒華主要質疑廣匯能源向張建國名下的其他公司輸入資金4.5億元,以張建國的名義違規買賣廣匯能源的股票。

  公安機關則認為,張建國既不是發起股東,也不是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張建國買賣股票行為和廣匯能源沒有關係。張建國和名下這些公司的借款和張建國買賣股票的行為沒有關係,反映不出張建國個人使用上市公司借款買賣廣匯能源股票。因此汪煒華是在未做任何調研的情況下,惡意歪曲,認為廣匯能源在買賣自家股票,用這一虛擬事實嚴重誤導了投資者,損害了廣匯能源的商業信譽。

  其四,關於哈薩克斯坦東哈油田沒有油事情。汪煒華2012年12月一篇《越來越有意思了,東哈沒石油?!》的文章稱,哈薩克斯坦東部沒有油氣資源分佈。這句話引自中國駐哈薩克斯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撰寫的一篇題為《哈薩克斯坦石油與天然氣的開發現狀》的文章。

  公安機關認為,2009年廣匯能源根據國家能源戰略在哈薩克斯坦投資能源,為自身發展的主要方向,經過了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外管局、以及哈薩克斯坦能源部、反壟斷部門的審批。針對哈薩克斯坦油氣項目的進程,廣匯能源已經公告數十次,汪煒華在不顧事實的情況下,未經考證,仍然轉載他人文章,斷言哈薩克斯坦東哈州沒有石油天然氣油氣,其言論含沙射影,暗示了廣匯能源公司在哈薩克斯坦東哈州的投資存在問題,必然會嚴重誤導廣大投資者,致使廣匯能源的投資價值大打折扣,從而嚴重損害了廣匯能源的商業信譽。

  第五個,是汪煒華「黑幫廣匯」的言論。主要是成都蜀城貨運有限公司和廣匯能源發生債務糾紛,並被廣匯能源解除合同。汪煒華在微博上稱「如果可以,找別的活拉吧,給廣匯干,幹得越多,虧得越大。廣匯就是一家地道的黑幫企業,哪怕這家公司公開上市已久,哪怕市值遭市場追捧,排名中國A股第41名。廣匯的萬丈光芒,就只是中國資本流氓市場裡的一塊又黑又髒的遮羞布。」

  公安機關認為汪煒華這是使用赤裸裸的語言,在其博客中發表歪曲事實的報導,詆毀廣匯能源,致使廣匯能源在其官網上數次發佈澄清公告,嚴重損害了廣匯能的商業信譽,給部分廣匯能源的投資者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

  律師的辯護

  汪煒華的辯護律師認為,損害商業信譽罪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的故意,客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的客觀行為。而汪煒華主觀上並無損害廣匯能源商業信譽的故意,客觀上,關鍵是汪煒華的結論性觀點所依據的事實是否是汪煒華無中生有肆意捏造的。

  律師認為,汪煒華得出的結論,是依據公開的信息(且主要是廣匯能源的公告)經過自身的分析判斷形成自己的觀點。至於觀點是否正確,均不應當構成犯罪。律師的辯護意見是,本案指控汪煒華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無罪釋放。

  2013年3月25日,廣匯能源沖高至14.65元每股,此後股價持續調整。2014年3月14日,廣匯能源報收7.27元,市值近乎腰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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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特殊黨員,誰犯罪都要伏法”主旋律電影《黃克功案件》里的依法治國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6256

1937年,紅軍師團級幹部黃克功槍殺劉茜事件,一度轟動國內外。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用6天完成了案件的偵破、起訴、審理、判決和執行;電影《黃克功案件》被搬上銀幕用了9年。 (劇組供圖/圖)

2014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個國家憲法日當天,電影《黃克功案件》公映,這是第一部描寫革命幹部刑事案的“重大革命和歷史題材”影片。

王興東把電影《黃克功案件》的公映日定在2014年12月4日。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個國家憲法日。

1937年的延安,抗日軍政大學六隊隊長黃克功和陜北公學女學員劉茜的感情出了點問題。黃克功希望盡快與劉茜結婚,劉茜堅決不同意。最後,26歲的黃克功掏槍殺死了16歲的劉茜。

劉茜的同學、懷著革命激情從各地奔赴延安的知識青年憤怒聲討,國民黨報紙稱之為蘇區的“桃色事件”、“蹂躪人權”,國際媒體也頗為關註。在複雜的政治背景和輿論背景中,成立不久的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在6天內完成了這個案件的偵破、起訴、審理、判決和執行,紅軍師團級幹部黃克功被判死刑。

再現這一事件的《黃克功案件》,成為第一部描寫革命幹部刑事案的“重大革命和歷史題材影片”。“這部片子表現了77年前的中共和今天十八屆四中全會的中共持同一個決策:要建設法治的中國。”影片編劇王興東告訴南方周末記者,“這說明共產黨在奪取全國政權以來,一直在要求以憲法為根本大法,依憲執政,依憲治國,按照法律來治理國家。這是一條正確的道路,這是一個法治國家。”

“都覺得這是共產黨的一件醜事”

1975年王興東到長春電影制片廠學編劇,聽說了黃克功的事情。“這些延安老幹部講,當年有一個人搞對象,人家不同意嫁給他,他把人給殺了;共產黨也不客氣,嚴明軍紀,把他處理了。”

電影藝術家於藍在《黃克功案件》劇本單行本出版時為之作序。“我是1938年來到延安的,一到延安便聽到了這個故事。當時‘黃克功事件’影響很大,延安人人皆知。但我們並沒有任何恐懼,因為共產黨及時處理了這個事件。”她這樣寫道:“黨內沒有特殊黨員,誰犯罪都要伏法。”

2002年,《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發表60周年,廣電總局電影劇本中心組織作家到基層采風,王興東第一次來到延安。他參觀了抗日軍政大學,了解“黃克功案件”的始末。2005年,他寫出第一稿劇本,初名《延安第一案》。

劇本首先拿去請教時任中央文獻研究室副主任楊勝群。楊勝群給予肯定:“有人說,新中國成立初期,殺了劉青山、張子善,管了二十年。也可以說,當年殺了黃克功,管了十幾年。這件事對啟發人們認識從嚴治黨、從嚴治軍的重要性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這個題材是一個富有‘典型環境、典型人物和典型性格’的題材,拍一個電影是很合適的。明年是建黨85周年,後年是建軍80周年。如能在明後年推出是非常好的。”

到了“明後年”,電影不僅沒有推出,連立項都沒成。王興東拿著劇本找到湖南、西安、北京、河北等多地制片單位,“看了本子都說好,但都不敢拍。”王興東告訴南方周末記者,“都覺得是一個桃色案件,是共產黨的一件醜事。”

在全國政協會議上,政協委員王興東找到以反腐敗題材小說聞名的作家張平。張平時任山西省副省長並主管教育文化,看過劇本十分贊賞,讓王興東做了劇本授權。因故事屬重大革命歷史題材,按程序上報後卻遲遲無果。

“決定劇本命運的是大環境。”王興東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他終於等來了從嚴治黨的大氣候。十八大後,中央喊出“腐敗沒有特區,反腐沒有禁區”。“反腐沒有禁區,但影視創作上有很多,比如‘涉案劇不要寫太多’,造成現在沒有反腐作品的影子。”王興東記憶中,最近一部現實主義反腐電影,還是2000年的《生死抉擇》,根據張平小說《抉擇》改編。

“這部片子花了六百多萬,全國發行收入1.4億元。”王興東說。

後來王興東直接給領導寫信談及《黃克功案件》劇本,2013年2月3日領導作出批示,要重視黨史題材的影視作品。3月12日,電影局領導約王興東和他的妻子、制片人王浙濱談話,“希望盡快修改好這個劇本,報請重大革命歷史題材小組討論,作為重點影片扶持項目。”王興東回憶說。

2013年4月,由全國政協辦公廳出具介紹信,王興東帶領劇組人員到中央檔案館,查閱了此案的審判記錄和原始檔案,包括劉茜的書信、胡耀邦作為公訴人寫的公訴書,主審法官雷經天辦案簽字的墨跡,還有公審大會上九位群眾代表的發言,由兩位書記員用毛筆記錄在案。王興東特別複印了毛澤東給雷經天和黃克功的親筆回信。這封信424個字,一字不易地在影片中宣讀。

獲得通過

黃克功殺人案在當時的延安複雜棘手。

知識青年的反應是:“她是背著父母,一腔抗日熱情,十六歲投身延安。太慘了,不敢想象。”“不願嫁給紅軍,就開槍害命,誰給他們的特權?”

第二次國共合作剛剛開始,陜甘寧邊區事實上成為國民政府之下共產黨領導的“特別行政區”,區內一切都備受“國統區”乃至國際社會矚目。來到延安的德國記者安娜告訴毛澤東,國民黨廣播說,延安發生了桃色兇案,“在對日決戰時期,共軍高級軍官黃克功開槍打死拒絕與他結婚的十六歲女學生。此事震動延安,民眾憤慨。”共產國際認為初成立的邊區高等法院對這樣的案子沒有經驗,想參與指導審判。

黃克功給毛澤東寫了信,引蔣介石特赦殺妻將軍張鐘麟為例,“懇求主席使用特赦之權,派我上陣殺敵,謝罪於民。”軍中不少人支持這一處理。

“面對世界,面對國統區,面對延安,必須得公正。”王興東這樣理解案件的歷史情境。

2013年8月26日,“重大題材小組”討論了《黃克功案件》劇本,以書面提出六點修改意見。陜北的秋天已近,黃克功行刑是10月,錯過季節將無法拍攝,王興東心里焦急。他想起郭沫若寫歷史劇《蔡文姬》,記者問經驗是什麽,郭沫若說了七個字:“改改改改改改改!”

一條意見是“不少同情黃克功的人寄希望於毛澤東的特赦能拯救黃克功,這樣寫客觀上使觀眾感覺‘權大於法’……”

王興東想了很久。他的解決辦法是強調合法的“特赦權”——作為延安戰時最高領導、中央軍委主席毛澤東依法擁有特赦權,但他卻不特赦自己的愛將,對侵害人民利益的事絕不姑息,這樣就不存在“權大於法”的“人治”問題。

“重大題材小組”建議刪去蘇維埃政府法令。在電影里,黃克功的戰友提出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三十五條來反對判處黃克功極刑:“凡對蘇維埃有功績的人,其犯罪行為得按照本條例各條文的規定減輕處罰。”

還有意見希望回避胡耀邦在影片中的出現。時年22歲的胡耀邦任抗大政治部副主任,是黃克功案件的公訴人,司法程序的必需人物。“我們拍攝電影沒有理由否定人物在歷史中的作為。”王興東沒有接受這兩條意見。

2013年9月16日,劇本修改稿獲得“重大題材小組”通過。

毛澤東在給主審法官雷經天的回信中寫道:“共產黨與紅軍,對於自己的黨員與紅軍成員不能不執行比較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當此國家危急革命緊張之時,黃克功卑鄙無恥殘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處死,是他的自己行為決定的。一切共產黨員,一切紅軍指戰員,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黃克功為前車之戒。” (王興東供圖/圖)

依法治國,依法治電影

2014年3月初全國兩會期間,王興東邀請中紀委副書記張軍看了電影樣片。2002年他寫建黨80周年獻禮片《法官媽媽》,與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張軍相識。張軍評價該片“生逢其時”。王興東又邀請最高法院長周強、最高檢檢察長曹建明審看了影片。

《黃克功案件》是王興東寫的第31部電影。這位以主旋律作品聞名的編劇引述了習近平在文藝工作座談會上的一句話:“我國作家、藝術家應該成為時代風尚的先決者、先行者和先倡者。”他認為自己一向正是這樣創作的。

“雷鋒去世那麽多年,怎麽死的大家不知道。車禍死的,我調查了,我就敢寫。”他這樣說自己的成名作《離開雷鋒的日子》。“要敢為天下之先。黃克功這個經典案例做出來,大家才知道共產黨對法律的態度,其實在77年前就已經奠定基礎。特別十八大以後,堅持法治中國,要從嚴治黨、依法治軍,我就覺得這個題材是時代的命題。”

2002年至今,王興東連續四屆擔任全國政協委員,在這12年里他從未停止建議、呼籲實行電影分級制、為電影立法。如今他還得繼續呼籲下去。

用9年時間把《黃克功案件》拍成電影的經歷,又使他提高了調門:“現實生活發生無窮的故事,我們歷史又這麽厚重,革命歷史都有這麽多,為什麽不能搞成電影呢?現在是依法治國,也要依法治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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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九年唯一案件 李秉宏花三倍力氣「摸透」 盲律師打贏RCA 弱勢的力量發光

2015-04-27  TWM
 
 

 

在纏訟十多年終於一審獲勝的跨國RCA案件中,最終答辯律師李秉宏,是全台第一位盲人律師。他執業九年多,因視障難有機會站上法庭,卻未因此阻礙他伸張正義,帶著對弱勢更深的同理心,持續發揮屬於自己的亮光。

撰文‧賴若函

「流產後的她,面對喪子之痛,同時也覺得對不起先生和家人,在羞愧中,迎來第二個又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小孩,沒想到,這一切的起因,都來自於RCA(美國無線電公司),她奉獻青春工作的地方……。」這些話說來平淡,但出自一位盲人律師李秉宏之口,話語頓時有了感人的魔力。他與他所代表的四百位RCA職災受害者,同樣奮鬥不懈走過漫漫黑夜,才能看到今天露出的陽光。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拿著導盲杖的盲人律師李秉宏,站在台北地方法院的律師席,緩慢而堅定地陳述他十五分鐘的結辯。他是台灣第一位擁有律師執照的盲人,也是唯一一位執業的盲人律師,而這次台灣最大的職災訴訟案──RCA案則是他手上唯一的訴訟案件。

全台唯一盲人律師

「就算只有一百兩的能力,也要賺一百兩回來?」這場結辯後,纏辯十多年的跨國訴訟案,終於獲得勝訴。台北地院合議庭認定美國RCA桃園廠區,其使用的致癌有機溶劑,導致員工罹癌,原本求償二十七億元,最終判決包括RCA、美國奇異等五家公司,應向四五四名員工及家屬賠償新台幣五.六億元。

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十多位義務辯護律師群中,李秉宏是其中一位,「我相信我不是最優秀,貢獻度也有差,但就是盡力做到最好。」李秉宏以︽聖經︾中一位主人分別交付三位僕人五千兩、三千兩和一千兩銀子得以自由運用的比喻,來表明自己也許不是那個最有能力的人,但是「就算只有一百兩的能力,也要賺一百兩回來。」他說。

由於他的視障背景,對於同樣處在社會弱勢的RCA受害員工有深刻的同理心,所以律師團決定把法官進行終審前的「最終言詞辯論庭」重要任務,交由李秉宏負責。

「人生第一次有自己(在法庭上)的時間,他做得非常好,我聽了都想哭。」RCA一案的主責律師、也曾和李秉宏多年同事的周漢威說,整場辯論,他的聲音好聽、溫和又富有情感,每一句都很動人。

最讓周漢威驚訝的是,當法官臨時壓縮可講述的時間時,早已把PPT內容全都背下來的李秉宏,雖然看不見、卻彷彿看得見一般,精準描述要跳過的段落、跳過的頁面,讓人看見他的用心和專業態度。

「剛開始加入時一片空白,所有的開會、開庭都盡量去參加,就是盡量去弄明白整個事件。」李秉宏說。在當年台北法扶會長林永頌的引薦下,RCA的案子,開啟了他律師生涯的一扇窗。

RCA案牽涉專業複雜,跨國官司耗日費時,還曾一度停擺,○七年,法扶接手RCA案子,加上外界聲援律師,組成十四人律師團專研法律事務,另有顧問團隊,包含法律學者、社團代表如工殤協會、其他領域專家如環境工程和流行病學等、以及紀錄片拍攝者和志工群。○八年加入團隊的李秉宏本來礙於先天障礙,在法扶長期以來做的是法規研究等內勤工作。

點字摸完十四卷卷宗

「不像一般年輕律師會卻步,他總是勇於發言」漸漸的,除了法律問題研究外,李秉宏也開始負責法律訴狀、和其他人演練出庭事宜。過程中讓他印象最深刻的,除了前後六次參與在針對三百多位受害者的大型問卷訪談,還有一次傳喚RCA前員工黃春窈的作證。

「她是鼻咽癌患者,連講話都不清楚,卻願意三次站上證人席,進行每次長達四小時的詢問。」李秉宏說,面對來自被告律師尖銳的詢問,黃春窈拖著病體、一字一句努力回答的場景,烙印在他的心裡,後來才知道,當年有一位RCA的同事在罹癌病逝前,曾表達希望黃春窈代表站上證人席,而她真的做到了,對李秉宏來說,也是一個極大的震撼,因為更深刻感受到自己「不是弱勢者,而且可以幫助別人」。

因早產造成的先天性失明,使得李秉宏只能在強烈的光線中感受到模糊影像,也因此當他在○四年考上律師、成為全台第一位盲人律師後,所走的路也比同業艱辛許多,光是投履歷就多次石沉大海。

就閱讀法律卷宗來說,由於他只能用聽的或用點字摸,需要花上一般人兩到三倍時間,而一般的案子可能連一卷都不到,但是RCA案子的複雜程度,卻讓卷宗多達十四卷,加上閱讀後要摘錄重點的時間,可以想見李秉宏所須花費的心力驚人。

「不像一般年輕律師面對資深前輩會卻步,他總是勇於發言,很有自己的看法。」陪伴RCA受害者走過救濟和法律訴訟超過十五年的工殤協會專員賀光卍說,初次看到李秉宏,看著他篤定的走路姿態、明亮的眼神,並未發現他是視障者,深入認識後,更是看見他歷經挫折後散發出的生命力,對當事人的同理心更強,針對RCA一案討論時的思考點,都讓他深受啟發。

受限視障無案可接

「我決定要放低姿態,有問題就謙卑地多問多聽」在美國有超過兩千位視障律師,亞洲如日本、馬來西亞也都有,但是台灣的環境相對不友善,令李秉宏吃足苦頭。例如法庭中的卷證至今仍採紙本作業,不像美國早已電子化,讓視障者可以方便語音辨識,這也造成李秉宏雖然執業九年多,卻得額外找人力協助電子化,曠日費時,難以接到案子。

對李秉宏來說,如同許多身心障礙者,人生有一般人難以想像的熬煉與艱辛,猶記得從台北大學法律系畢業後,四處投履歷,卻因視障身分無法謀得一職的煎熬,等到○四年進入法扶會,他在第二年遇到一件和車禍有關的法律諮詢案件,當事人詢問一個出庭相關的問題,他卻答不出來;自此好幾年,他心中充滿對自己能力的懷疑,曾消沉一段時日。想要更積極在工作上表現以獲得肯定,卻是更低沉。

「後來我決定要放低姿態,有問題就是謙卑地多問、多聽,也看更多判決書來累積經驗。」李秉宏說,他所面臨另一個很大的挫折,就是錯別字問題,點字學習的是拼音,無法辨認同音異字,讓他所打出的文件都需要錯字辨正,覺得自己給別人添麻煩。

偶然間,他發現注音輸入法有建立詞庫的功能,於是趁著工作空檔,六年來,建立超過十四萬個常用詞彙,《今周刊》記者採訪當下,他興奮地表示,剛剛又建立「心有戚戚焉」一詞,由於詞庫可以匯出,希望建立到一定規模後,能幫助更多有需要的視障朋友。

RCA案子一審判決後,由於賠償金比當初預計的少很多,律師團決定上訴,這也代表李秉宏會持續參與其中,為遭受職災的四百多位員工和家屬發聲。

對於未來,除期許自己再進修博士、踏上教職,李秉宏最大的夢想,還是擁有一個自己的法律事務所,接下更多有興趣的案子,走上法庭為當事人辯護。至於台灣法律實務上所給予視障人士的障礙,他也積極表示,自己正進修外文,希望有更多的機會和各國視障律師交流經驗,例如先前他就曾寫信給日本已執業數十年的足下義樹律師,而對方也給予不少實用的建議,讓他收穫良多。

接受完《今周刊》的採訪,李秉宏隨即要隻身趕赴下一場在公視的錄影,只見他帶著爽朗的笑容朗聲道別,按電梯、叫計程車離開。雖然手拄導盲杖,卻仍能感受到他從心中散發出來的生命力,比許多身體健全的人更有朝氣和盼望。可以想見,這位眼盲心不盲的律師,將在人生和法律專業上,繼續散發屬於自己的亮光。

李秉宏

出生:1979年

現職: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經歷:台北市勞保局財務處專員、

萬國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學歷:東吳大學科法所、

台北大學法律系

家庭: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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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丟失案件頻發 責任銀行或將多繳保費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6/4631324.html

存款丟失案件頻發 責任銀行或將多繳保費

第一財經日報 徐燕燕 宋易康 2015-06-12 06:00:00

針對存款丟失案件頻發,據知情人士透露,央行下一步或對存款丟失負有責任的銀行,根據責任大小將其納入存款保險風險差別費率評價體系,比如采取提高其適用費率等措施,有責任銀行將可能會因此多繳納保費。

近日,網絡上出現興業銀行北海分行高管卷款約30億元潛逃的輿情。不久前的5月,中國銀行杭州慶春支行100多名儲戶超過億元存款“失蹤”。

針對存款丟失案件頻發,據知情人士透露,央行下一步或對存款丟失負有責任的銀行,根據責任大小將其納入存款保險風險差別費率評價體系,比如采取提高其適用費率等措施,有責任銀行將可能會因此多繳納保費。

此外,業內人士認為,事故的原因多在“人為”,解決問題的根本在於加強銀行內控以及建立傾向於儲戶的法律體系。

存款“失蹤”多因“人為”

今年6月,興業銀行北海分行高管卷款約30億元潛逃在網絡上引起熱議,然而,這並非偶然發生的事件,回顧過去10年,不僅是中小型的金融機構,即便在大型國有銀行,大額存款丟失事件也常有發生。

2015年5月,中國銀行杭州慶春支行100多名儲戶逾億元巨額存款“失蹤”;2015年1月,瀘州老窖發布公告稱,在工商銀行河南南陽中州支行等處的3.5億元存款出現“異常”;2014年10月,上市酒企瀘州老窖在中國農業銀行長沙迎新支行的1.5億元存款失蹤;2014年初,浙江杭州某城市商業銀行42位儲戶發現自己的數百萬元存款僅剩少許,甚至被“清零”。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梳理發現,從案發地區看,已有浙江、河南、湖南、四川、河北、廣西等地發生存款丟失案件;從案發主體看,涉及很多個人儲戶及一些大型A股上市公司。從案發數額看,單筆“失蹤”的企業存款最高達3.5億元。

一位接近央行人士告訴本報記者,綜合一系列存款丟失案件發生的原因,主要有四點:

一是犯罪團夥和銀行內部人員勾結。如儲戶在櫃臺辦理存款後資金立即被轉到其他賬戶上,或通過銀行內部人員獲取儲戶存款信息(包括印鑒、密碼等信息)後轉走、取出存款。

二是因銀行票證系統缺陷或存款人信息泄露盜取存款。通過偽造銀行印章、編造假存款合作協議,冒充銀行工作人員到公司上門開戶,獲取公司有關開戶所需資料和印模,私刻假印章、偽造開戶資料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並使用假印鑒將存款全部轉出銀行。

三是銀行工作人員“高息承諾”攬儲,存款在存進銀行後被轉到不符合信貸資質的企業賬戶。一旦企業無法按時還款,儲戶才會發現存款“失蹤”。

四是通過職務侵占,存款被挪用去理財、搞房地產開發。此類案件暴露出部分銀行系統網絡安全性有待加強、內控制度執行不力、員工管理不到位等問題。

銀行加強內控

“根據行長批示,再次提示各團隊高度關註同業存款失蹤時間等個人業務案件風險,嚴防違規行為及案件發生。”某國有銀行青島支行一位工作人員收到的行內郵件顯示如是內容。他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由於近期密集發生大額存款“失蹤”事件,最近幾周內這成了他所在行最重要的會議議題之一。

針對近期“存款丟失”案件情況,接近銀監會人士向本報記者表示,正在核查有關情況,明確責任,對於認定銀行有責任的,要上追兩級、雙線問責。

6月5日,銀監會發布《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管理有效防範櫃面業務操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分別從制度頂層設計、重點環節防控、客戶服務管理、危機處置以及加強監管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其中包括:一是嚴守業務管理、風險合規及審計監督“三道防線”,加強內控體系建設,落實主體責任。二是重點領域嚴密設防,更加強調過程管理和行為管理。三是加大問責力度,確保已經發生的風險事件處置的程序公平、方式合理、結果公正。四是加強對社會公眾的服務和宣傳。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告訴本報記者,銀行在內部管理上出現了一些問題是根本原因。出問題的銀行與銀行自身規模之間也不存在必然聯系,有漏洞就會有人鉆。從管理上來說,大銀行理論上管理上更加規範一些,但總有人會鋌而走險,因為里面利益巨大。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市場研究總監魯政委也對本報記者表示,銀行風控水平和操作風險的大小與銀行大小沒有必然聯系,跟整個風控方式和架構有必然關系。“小銀行如果采用人盯人的方式,比如村子里的農信社,單人經辦,也沒怎麽聽說存款丟失,現在銀行要求所有業務都要在攝像頭底下,多人經手,反倒出現問題。”他認為,除了標準的操作風險的流程和表述之外,我們國家銀行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比如,目前還沒有為所有的從業人員建立一個誠信檔案。所謂誠信檔案,就是可以記錄一個員工職業生涯中的全部誠信狀況。

責任銀行或多繳保費

同時,接近央行人士告訴本報記者,對於有責任的銀行,將考慮根據責任大小視情況納入存款保險風險差別費率評價體系,比如采取提高其適用費率等措施,有責任銀行將可能會因此多交納保費。

“銀行的保險費率和交強險的道理很相似,只要開辦存款業務,就需要強制投保,初始的費率都是一樣的,但是如果費率一直一樣,就會對銀行起不到激勵作用。為了形成激勵機制,初始費率一樣的情況下,後續根據不同機構表現進行有差別的費率調整,所以這些存款丟失其實就是屬於記錄下某個方面的指標。”魯政委對本報記者表示。

但同時,魯政委強調,這是一組指標,不是單純地由存款的丟失決定費率的高低。“理論上說,銀行倒閉風險的大小決定了費率的高低,但如果存款丟失折射出銀行的管理水平存在問題,就需要把存款丟失責任作為評價銀行調費率的因子之一。”

立法應傾向於儲戶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財政研究室主任楊誌勇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在歐美及其他發達地區,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非常註意突出金融機構在金融消費者風險教育方面的責任,金融機構因應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的要求,在金融服務中,盡可能通過自身的制度建設與硬件設備更新來適應挑戰。更為重要的是,其具備向消費者傾斜的保護制度。

在美國,《公平信用交易法案》(TheFairCreditBillingAct,FCBA)和《電子資金轉賬法案》為人們的銀行卡及賬戶損失提供保護。根據FCBA,如果信用卡在被使用之前,就已經申報了損失,那麽消費者不用為未授權的支付承擔任何責任。

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第26條規定:“金融機構與消費者間的協議如果與金融規制相沖突的,則該協議無效。另一方可以要求返還根據該協議已履行財產,並要求賠償其相關損失。”

“從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實踐來看,健全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制度最為重要,並以此為契機,督促金融機構做好內部控制工作,增強服務保障能力,形成良好的金融生態,促進現代金融業的發展。”楊誌勇表示。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經濟法室主任席月民撰文表示,解決存款失蹤的重要途徑之一是法律的更新。他認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雖然進一步完善了銀行法體系,但現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均面臨系統修改。修訂中,需要註意建立以現代信息科技為基礎的充分體現金融安全觀的金融法律體系,細化並加重銀行在維護客戶資金安全方面的法定義務和民事責任,以適應銀行業發展的新要求。

此外,他還強調,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加之金融商品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無法形成公平交易,從而要求金融立法伸出援助之手,給予消費者應有的傾斜保護、全面保護和適度保護。因此,我們還需要抓緊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條例》,明確對金融消費者實行特殊保護的具體措施。

編輯:一財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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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近期向公安部移送22起涉嫌犯罪案件(附表)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8/4678831.html

證監會近期向公安部移送22起涉嫌犯罪案件(附表)

一財網 一財網綜合 2015-08-28 19:13:00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8日表示,證監會近日向公安部集中移送22起涉嫌操縱市場、內部交易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等犯罪案件。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8日表示,證監會近日向公安部集中移送22起涉嫌操縱市場、內部交易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等犯罪案件。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證監會大力強化與公安部的執法合作,進一步加大協作配合的力度,共同開展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活動。在公安部的大力支持下,近期,證監會向公安部集中移送了22起涉嫌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非法經營犯罪的案件。這是監管機關和公安機關緊密合作,依法嚴打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的一項重要舉措。加上此次移送的案件,今年以來,證監會正式啟動刑事移送程序的案件總數已達48起。

發言人介紹,這22起案件主要涉及當前市場條件下的突出違法典型案件,特別是涉及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交易型案件:一是操縱市場案件,特別是利用市值管理等手段為掩護實施信息操縱的案件。相關違法主體與職業操盤手合謀操縱股價,通過上市公司“編題材、講故事”,操盤手同步在二級市場拉擡股價,刺激股價巨幅上揚,非法獲利數額巨大。二是內幕交易案件,共涉及案件7起。相關內幕交易情節嚴重,不少涉及證券從業人員。如某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羅某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多家上市公司內幕信息,先後多次從事內幕交易,非法獲利;在相關內幕交易案件中,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僅自己從事內幕交易,還泄露內幕信息給親友,供其從事內幕交易,非法獲利。三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件,共涉及案件6起。證券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牟利仍然多發高發,有的案件交易金額巨大,非法獲利多達億元。四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及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案件,共涉及案件6起。不少案件通過媒體以及股吧等網絡平臺編造、傳播公司並購重組虛假信息,影響股票價量後借機獲利。

上述案件類型多樣,違法主體身份各異,涉案資金規模較大,違法犯罪手法隱蔽,個案非法獲利巨大,嚴重破壞資本市場秩序。證監會將一如既往對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特別是對前期股市異常波動期間的違法違規活動開展嚴厲打擊,充分依托與公安機關建立的良好工作機制,有效發揮各自工作優勢,繼續加大重大案件移送力度,依法有效維護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切實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附:證監會近期移送公安機關22起案件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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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顏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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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41宗違法減持類案件全部進入事先告知程序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9/4687976.html

證監會:41宗違法減持類案件全部進入事先告知程序

中國證券網 李丹丹 2015-09-18 16:34:00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18日表示,國務院決定任命李超為證監會副主席,免去莊心一的證監會副主席職務。

證監會:國務院決定任命李超為證監會副主席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18日表示,國務院決定任命李超為證監會副主席,免去莊心一的證監會副主席職務。中組部同意任命李超為證監會黨委委員職務,免去莊心一同誌的證監會黨委委員職務。

證監會:41宗違法減持類案件全部進入事先告知程序

鄧舸18日表示,證監會已完成對第二批共19宗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一致行動人及實際控制人違反法律規定減持和短線交易案件的審理工作,上述案件已經進入事先告知程序。至此,41宗移送審理的違法減持、短線交易類案件已經全部審理完畢並進入事先告知程序。

對於第二批19宗案件,證監會將堅持依法、公平、公正的執法理念進行審理。涉案當事人在超比例減持之後,通過各渠道對減持股票進行適當增持的,屬於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行為,證監會將在不改變對違法行為認定的前提下,在違法減持罰款數額方面對涉案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

鄧舸指出,上市公司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對於維護上市公司健康發展、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穩定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證監會對五宗操縱市場案件進行處罰

鄧舸18日表示,證監會近期對五宗操縱市場案件進行處罰,已經進入告知程序。其中青島東海恒信投資有限公司涉嫌操縱180ETF,這是證監會查處的操縱ETF第一案。

證監會與法國金管局在京舉辦中法資產管理論壇

鄧舸18日介紹,中國證監會與法國金管局於17日在京舉辦了中法資產管理論壇,為中法資本市場合作搭建了橋梁。截至目前,共有7家法國金融機構獲得QFII資格,累計額度19.75億美元;4家法國金融機構獲得RQFII資格,共計150億元人民幣。

證監會:立法機關正按程序對證券法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鄧舸18日介紹,《證券法》修訂是證券市場的大事,今年4月《證券法》草案已經由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4次會議第一次審議。目前,立法機關正按照立法程序對立法草案進行修改完善,證監會也在根據法律法規,反饋立法需求和意見建議。

 

 

編輯:余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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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通報21件上半年典型環境違法案件 3例涉環監數據造假 0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5-10-02/950937.html

環境保護部日前通報了21件2015年上半年典型環境違法案件,其中涉及偷排偷放11件、超標排放15件、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3件,部分案件涉及2個以上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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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0月2日電(記者楊維漢)環境保護部日前通報了21件2015年上半年典型環境違法案件,其中涉及偷排偷放11件、超標排放15件、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3件,部分案件涉及2個以上違法行為。

通報顯示,涉及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的3家企業分別是:

——北京市通州區漷縣汙水處理廠。現場暗查時,該企業在線監測設備未從出水口取樣,而取自於外置的兩個盛水塑料桶;在線監測數據、上傳數據與手工取樣監測數據存在明顯差異,在線監測數據造假,超標排放汙染物。

當地環保部門對其罰款160萬元。

——江蘇省泗洪水務有限責任公司。總排口氨氮在線監測系統數值設置上限為5.00mg/L,在線監測設備數據弄虛作假;出水紫外消毒設施未正常運行;部分汙泥廠區露天堆放晾曬,“三防”措施不到位。

泗洪縣環保局對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5萬元,並責令限期整改到位。

——海南盈濤水務有限責任公司。排汙口超標排放汙染物,監測結果顯示COD(即“化學需氧量”,以下同)超標1.73倍,氨氮超標4.25倍;該廠出水監督性監測結果表明其出水總磷長期超標1倍以上。在線監測數據造假,排放口取樣監測結果表明汙水超標排放,但在線數據顯示COD、氨氮濃度分別為24.7mg/L、3.58mg/L;汙染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

海南省澄邁縣環保局對企業罰款4.3396萬元,並責令限期整改。

據了解,被通報的21起典型環境違法案件中,有的企業被勒令停產,有的企業被立案處罰進入按日計罰程序,有的企業環保責任人、企業負責人被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被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環保部環境監察局局長鄒首民說,新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各級環保部門不斷加大執法力度,重拳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 陳旭
  • 楊維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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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宣布處罰5宗案件 涉及內幕交易和編造虛假信息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10/4698275.html

證監會宣布處罰5宗案件 涉及內幕交易和編造虛假信息

一財網 一財網綜合 2015-10-16 17:10:00

證監會周五(10月16日)宣布再處罰5宗案件,其中包括四起內幕交易案件,及一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案件。

證監會宣布處罰5宗案件 涉及內幕交易和編造虛假信息

證監會周五(10月16日)宣布再處罰5宗案件,其中包括四起內幕交易案件,及一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案件。

四宗內幕交易案中,涉及上市公司包括寶莫股份、英唐智控、世榮兆業、任子行等4公司,證監會已經決定對內幕交易當事人予以處罰。

另外一宗內幕交易案是指,編造、傳播“東莞證券風險預警”虛假信息案。

根據證監會此前調查,劉某為宣泄炒股虧損情緒,於2015年6月2日使用“夏至星”賬號在東方財富網股吧編造發布名為“東莞證券針對5000萬VIP的風險預警”的虛假信息:“通知客戶:周四之前,把所有倉位調整到半倉以下,能空倉就空倉,預計周四、周五出重大利空”。6月3日,東莞證券發布澄清公告。6月4日大盤走勢下跌後,劉某仍多次跟帖堅稱其所發消息屬實,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證監會周五宣布,決定責令其改正,並處以20萬元罰款。

證監會:發現“非法期貨交易”應向有權機關提出

近日,“泛亞事件”飽受關註,地方交易所的管轄權問題也引發各方熱議。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周五表示,如果投資者認為某項交易活動構成非法期貨交易,應向有權機關提出,請其調查處理,這樣才有利於依法有效地解決問題。

張曉軍稱,證監會出具性質認定意見,本質上是應有權機關的請求,對其查處違法證券期貨活動提供的專業支持。證監會出具的意見,僅供有權機關參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認定結論。一項交易活動是否違法,須由有權機關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斷。【詳細】

證監會:加強期貨公司外部接入管理 繼續推進清理整頓

在對證券公司加強監管的同時,證監會決定對期貨公司外部信息系統接入加強管理,並以此為切入點,推進對違法從事期貨業務活動的清理整頓工作。

“近期,我會在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期間,關註到部分機構和個人存在借助信息系統違法從事期貨業務活動的情況。”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周五表示,證監會日前下發了《關於加強期貨公司信息系統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證監會在《通知》中提出三項要求。一是派出機構應當督促期貨公司對信息系統外部接入的情況進行自查。期貨公司應當將自查情況報告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二是要求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的自查情況進行核查,全面掌握期貨公司信息系統外部接入的情況,並及時向證監會提交核查報告;三是對派出機構的核查工作提出具體要求,明確核查過程中應當重點關註的事項。

“《通知》旨在全面了解期貨公司信息系統外部接入的情況。”張曉軍稱,在此基礎上,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摸清底數、突出重點、疏堵結合、穩妥處理”的原則,平穩有序推進違規賬戶清理工作。

證監會:地方交易場所由省政府按屬地負責監管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6日表示,關於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性質認定的問題,國務院文件有明確規定。地方交易場所均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日常監管、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對交易場所涉嫌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性質認定存疑的,可提交聯席會議認定,由證監會在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出具認定意見。

張曉軍稱,證監會出具的認定意見,本質上是應有權機關的請求,對其查處違法證券期貨活動提供的專業支持。證監會出具的意見,僅供有權機關參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認定結論。一項交易活動是否違法,須由有權機關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斷。如果投資者認為某項交易活動構成非法期貨交易,應向有權機關提出,請其調查處理,這樣才有利於依法有效解決問題。

編輯:顧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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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烏龍指”案二次判決:18起案件獲賠66萬元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10/4701645.html

光大“烏龍指”案二次判決:18起案件獲賠66萬元

一財網 王娟娟 2015-10-23 19:11:00

備受矚目的光大“烏龍指”糾紛案迎來了第二次判決,更多的投資者獲得法院支持,被判勝訴,23日下午,第二批23起同類案件再獲一審判決,其中18起獲得3480元到134640元共計66萬元賠償

備受矚目的光大“烏龍指”糾紛案迎來了第二次判決,更多的投資者獲得法院支持,被判勝訴。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從被告代理律師處獲悉,繼2015年9月30日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二中院”)對首批8起投資者訴光大“烏龍指”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後,10月23日下午,第二批23起同類案件再獲一審判決,其中18起獲得3480元到134640元共計66萬元賠償。

原告投資者代理律師許峰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此次判決的18個案件在種類上並沒有超出9月30日判決的種類範圍,仍為股指期貨投資者、ETF基金對應的樣本股投資者,而各界更加關註的滬深300樣本股中與上證50上證180樣本股重合之外的部分,目前仍沒有判決。

實際上,光大證券因為“烏龍指”事件將面臨的賠償遠不止此。

記者采訪了解到,10月20日,原告代理律師已經再次向法院提交了60個投資者的索賠案件,總金額約為750萬元。

“標的上主要是股指期貨投資者,10月底,我們將再次向法院提交一批投資者的索賠立案材料。”某原告律師稱。

不過,外界擔心,光大“烏龍指”事件發生已近兩年時間,在有限的訴訟期內更多投資者將無法獲得賠償。

光大“烏龍指”案件事發於2013年8月16日,當日上午11時05分,光大證券自營部門發生了交易系統“烏龍”,出現數百億的錯誤下單,隨後滬指即刻出現了大幅拉升,一分鐘內漲幅超過5%。當天下午,光大證券宣布停牌,並在未披露的情況下通過賣空股指期貨、賣出ETF對沖風險,自稱鎖定虧損。同年11月,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當天下午采取的對沖措施構成內幕交易行為,作出沒收及罰款5.2億元等處罰。

針對訴訟期問題,許峰告訴記者,原告律師一方已向上海二中院申請延長訴訟時效申請半年到一年,不過,法院方面告知可直接向最高院申請。

“10月16日,我們已向最高法院提交申請延長訴訟時效,目前申請延長的律師建議法院已經簽收,目前還在等待,但希望不大。”

值得註意的是,作為被告方的光大證券也並未乖乖就範,服從判決。“10月21日,我們已經收到法院送達的光大證券對9月30日判決案件的上訴狀,估計只要時效沒滿,他們估計肯定上訴到底。”原告律師稱。

記者曾就光大“烏龍指”糾紛案件試圖采訪光大證券相關人士,對方則稱“一切以公告為準。”

編輯:王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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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報告解讀:2015年審結金融案件逾100萬件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6/03/4761065.html

兩高報告解讀:2015年審結金融案件逾100萬件

一財網 秦夕雅 2016-03-13 16:56:00

最高檢報告顯示,2015年,檢察系統突出懲治利用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非法集資犯罪,起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涉眾型經濟犯罪12791人,依法辦理“e租寶”非法集資案等重大案件。

2015年,全國法院審結貪汙賄賂等犯罪案3.4萬件4.9萬人;全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職務犯罪案件近4.1萬件5.4萬人;全年近千名被告宣告無罪。

3月13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下稱“兩高”報告)。

糾正冤假錯案、打擊金融證券等領域犯罪、非法集資、司法改革、反腐等熱點問題均被納入“兩高”報告。

學者建議檢察機關適時為投資者提起公益訴訟

司法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

在過去一年,各級法院審結一審商事案件334.7萬件,同比上升20.3%。

其中,審結金融案件105.3萬件;審結保險案件10.7萬件;審結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等案件4238件。

民間借貸方面,審結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犯罪案件5.8萬件,判處罪犯7.2萬人。

最高檢報告顯示,2015年,檢察系統突出懲治利用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非法集資犯罪,起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涉眾型經濟犯罪12791人,依法辦理“e租寶”非法集資案等重大案件。

同時,檢察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深入開展打擊證券期貨領域犯罪專項行動,嚴懲內幕交易、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

在2016年的工作安排中,最高檢將“突出打擊金融證券保險領域犯罪,保障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列入其中。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過去中國資本市場發展過程中有四大軟肋——重發展輕規範、重效率輕公平、重創新輕誠信,重快捷輕安全,要扭轉這一局面需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把資本市場導入法治軌道上來。這就要求根據“重點治亂、猛藥去屙”的法治理念,穩準狠地打擊金融證券保險領域犯罪,保障資本市場可持續健康發展,全面建設投資者友好型社會。

具體而言,劉俊海建議,首先,探索建立資本市場的公益訴訟制度,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而檢察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監管機構、社會組織可以在適當時機為投資者提起公益訴訟。

其次,建議最高法院盡快出臺全面覆蓋證券市場領域的民事責任案件司法解釋。目前資本市場只有《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老鼠倉”等其他行為均沒有相關的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導致這類案件在地方法院難以立案。同時,地方法院也要打破“司法解釋依賴癥”,以法院全面實施立案登記制改革為契機,真正做到開門立案、有訴必理。

反腐與司法反腐“年度成績單”

報告顯示,2015年,全國各級法院審結貪汙賄賂等犯罪案件3.4萬件4.9萬人,被告人原為廳局級以上幹部的134人。同時,全年判處行賄罪犯2495人。

2015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職務犯罪案件近4.1萬件5.4萬人。

其中,查辦貪汙賄賂、挪用公款100萬元以上案件4490件,同比上升22.5%;查辦涉嫌犯罪的原縣處級以上幹部4568人,同比上升13%,其中原廳局級以上769人。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介紹,這一年里,檢察機關對令計劃、蘇榮、白恩培、朱明國、周本順、楊棟梁、何家成等41名原省部級以上幹部立案偵查,對周永康、蔣潔敏、李崇禧、李東生、申維辰等22名原省部級以上幹部提起公訴。查辦受賄犯罪13210人,查辦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圍獵”幹部等行賄犯罪8217人。依法辦理南充拉票賄選案,對涉嫌犯罪的33人追究刑事責任。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嚴重不作為、亂作為問題,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13040人。

延續往年的做法,最高法、最高檢分別公布了系統內的反腐數據:

各級法院查處利用審判執行權違紀違法幹警721人,其中移送司法機關處理120人。值得註意的是,工作報告還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查處本院違紀違法幹警的情況:2015年里14名幹警被查。

此外,最高法的報告中還提及奚曉明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稱:“一些法官法治信仰不強,司法作風不正,違背職業道德,違反黨紀政紀甚至徇私枉法,尤其是奚曉明違紀違法案件影響惡劣、教訓深刻。”

檢察院方面,2015年全國檢察機關查處違紀違法檢察人員465人,同比上升15.1%,其中最高人民檢察院4人。

曹建明:深刻反省檢察機關自身問題和教訓

2015年,陳滿故意殺人放火案、錢仁風投放危險物質案、許金龍等4人搶劫案、楊明故意殺人案等一批冤假錯案得以再審改判。

防範和糾正冤錯案件依然是“兩高”報告中值得關註的內容。

最高法數據顯示,各級法院對667名公訴案件被告人和372名自訴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周強在作2015年最高法工作報告時稱,對“錯案發生,深感自責”;而今年的措辭是“從中深刻汲取教訓”。

最高檢工作報告中對防範與糾正冤假錯案著墨更多。

最高檢報告顯示,2015年,對偵查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384件;監督糾正濫用強制措施、違法取證等偵查活動違法情形31874件次;對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的,決定不批捕131675人、不起訴25778人。

曹建明說,深刻反省檢察機關自身在批捕起訴、訴訟監督等環節存在的嚴重問題和沈痛教訓,著力完善糾正和防止冤錯案件的常態化機制。認真審查每一份申訴材料,發現有冤錯可能的及時調查處理。建立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審查制度。

“申訴案件必須異地審查,特別是刑事案件,”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原所長王公義向本報記者表示,“因為申訴案件都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還在申訴,說明里邊可能存在司法不公問題。特別是刑事案件還可能存在邢訊逼供問題,在當地難以得到糾正,所以必須異地審查。這已是法院和檢察院糾正冤假錯案成功的經驗。建議異地審查實現制度化,程序化。”

最高法向“執行難”全面宣戰

“向執行難全面宣戰,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破除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藩籬。” 周強在報告中提到,要深化執行體制改革,提高執行信息化水平,規範執行行為,窮盡執行措施,加強信用懲戒,讓失信被執行人寸步難行、無處逃遁。

執行體制機制改革亦是司改的重要組成部分。

2015年,河北、浙江、廣西等地法院開展審執分離改革試點;湖南、內蒙古、遼寧、江西等16個省區市法院建立異地執行協作機制;同時通過加強信用懲戒,完善網絡查控體系等措施破解執行難。

談及這一問題時,周強言辭嚴厲:“堅決維護司法權威,敢於碰硬,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不論是什麽人,堅決依法制裁,對1.4萬人決定司法拘留,對1145人給予刑事處罰。”

對此,王公義表示:“執行問題確實是解決司法不公正的最後一道蕃籬。裁判執行問題本質上是司法行政問題。解決的根本途徑是司法業務與司法行政相分離。”

王公義認為,現在是在法院內部相分離,審判是審判,執行是執行,各級法院內部都成立了執行局,把司法業務與司法行政相分離。但這只是改革進行了第一步。第二步應該是把司法行政從法院分離出去,由司法行政部,即司法部來管理。把行政裁判執行和民事商事裁判執行歸司法部執行,法院即可全力以赴集中精力於裁判,保障司法公正,減輕法院負擔。所以,改革還需要繼續推進。

編輯:劉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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