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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處罰6宗案件 包括國君員工違法買賣股票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06421.html

證監會發言人鄧舸

4月22日,證監會召開例行發布會,主要內容如下:

證監會行政處罰6宗案件,涉及康華農業等上市公司

鄧舸宣布了6宗案件行政處罰:

其中,包括一宗重大資產重組中惡意造假、虛假披露案,涉及康華農業;一宗信息披露違法及在限制期限中買賣股票案,涉及中航投資;另有一宗信批違法、短線交易、操縱股價案。此外,還包括兩宗內幕交易案,涉及ST國通、匯通能源等上市公司;一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涉及國泰君安某從業人員。

鄧舸表示,針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多發的情況,證監會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短線交易、證券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

1、國泰君安員工涉違法買賣股票被罰

4月22日,證監會召開例行發布會。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宣布了6宗案件行政處罰。其中一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中,在國泰君安任職的證券從業人員宋海龍,在從業期間利用本人名下及配偶名下證券賬戶交易剽,總盈利2.3萬元。

鄧舸表示,宋海龍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9條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宋海龍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萬元罰款。

2、重大資產重組涉惡意造假 康華農業、步森股份遭處罰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在康華農業和步森股份的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披露的重組方康華農業主要財務數據存在惡意造假和虛假記載,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各期財務報告虛增資產均在2億元以上,最高達5億元。此外,2011年至2013年各期財務報告虛增營業收入均在1.4億元以上,最高達2.3億元,各期財務報告虛增營業收入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比例均在35%以上。

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證監會責令康華農業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頂格罰款60萬元;對14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對其中1名責任人員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2名責任人員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同時,責令步森股份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9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並處以3萬元到5萬元罰款。 

3、舉牌不披露且任性交易 投資者李寧被處罰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投資者李寧(時為某房地產私營企業家)控制本人及他人賬戶交易元力股份,持股比例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時未依法信批。此外,作為持股5%以上的股東將持有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同時又在6個交易日內通過盤中或尾市拉擡的方式操縱證券市場。

鄧舸強調,李寧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將對李寧予以警告和沒收違法所得90.4萬元的處罰,並同時處以約311.2萬元罰款。

4、監管層強化信披監管 中航投資、ST國通等被罰

鄧舸介紹,在信披違法及在限制期限內買賣股票案中,截至2015年6月4日,中航投資、金城集團作為一致行動人,持有中航黑豹15.97%股權,並在當月累積減持股份達5.869%。其中,中航投資減持超過5%後未及時信披,並繼續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證監會責令中航投資改正,對超比例減持情況進行報告、公告和公開致歉。同時,對減持行為直接負責主管人員、中航投資總經理楊聖軍給予警告處分,罰款10萬元;對中航投資警告處分,處以220萬元罰款。

證監會還對兩宗內幕交易案進行的披露。在合肥通用機械研究院(下稱“通機院”)劃收購ST國通過程中,通機院院長陳某東是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而投資者楊劍波(時為安徽省某廳工作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陳某東聯絡密切,使用4個賬戶於2012年3月6日買入ST國通,合計買入約42萬股,交易金額約400萬元,並於內幕信息公開後全部賣出,構成內幕交易。根據相關規定,證監會對楊劍波處以30萬元罰款。

匯通能源董事長鄭某昌,是匯通能源籌劃收購上海駿夢網絡、北京樂華圓娛文化傳播這一內幕信息知情人。唐政斌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鄭聯絡頻繁,使用4個賬戶在2014年4月14日買入匯通能源,期間合計買入約80萬股,交易金額759萬元,並於內幕信息公開後全部賣出,交易盈利約63萬元。證監會決定沒收唐政斌違法所得63萬元,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罰款;罰沒款累積126萬元。

鄧舸強調,針對當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易發多發、交織發生的態勢,證監會始終堅持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不斷加強對市場主體信披的監管,對違法違規持續保持高壓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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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贊賞地方執法經驗:“有經營案件的意識”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29165.html

廣州市南沙區環保局最新因一起執法案受到環境保護部贊賞,17日,環保部發布稱其“有經營案件的意識”。

據環保部介紹,廣州市梅山熱電廠有限公司(下稱梅山電廠)按廣州市政府要求,應於2015年底前完成關停或者改燃清潔能源,但該電廠一直未啟動關停或改燃清潔能源。同時,該廠由於未對煙塵治理設施進行全面升級改造,煙塵一直不能穩定達到排放標準。

2015年4月28日,南沙區環保局對梅山電廠現場檢查,並委托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對其240t/h燃煤鍋爐廢氣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燃煤鍋爐廢氣排放口煙塵平均折算濃度超標1.25倍。5月28日,南沙區環保局向梅山電廠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汙染物行為;7月17日,南沙區環境保護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以9萬元罰款。

2015年6月23日,南沙區環保局對梅山電廠廢氣超標排放行為的改正情況進行複查,並委托廣州市機電工業環境監測站對該電廠240t/h燃煤鍋爐外排廢氣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燃煤鍋爐廢氣排放口煙塵平均折算濃度仍然超標。7月23日,南沙區環保局再次向該電廠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2015年7月28日,南沙區環保局對梅山電廠進行第2次複查,委托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對240t/h燃煤鍋爐外排廢氣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燃煤鍋爐廢氣排放口煙塵平均換算濃度仍超標排放。南沙區環保局於2015年8月12日,第3次向該電廠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2015年8月12日,南沙區環保局向梅山電廠送達《按日連續處罰聽證告知書》,計罰期間為2015年5月29日至6月23日止,計罰日數共計26日,每日處罰金額為9萬元,按日連續處罰金額共計234萬元。

8月13日,梅山電廠向南沙區環保局提出聽證申請。9月7日,南沙區環保局依法組織聽證,於10月13日作出按日連續處罰決定,維持上述處罰金額。梅山電廠於2015年11月24日向市環保局提起了行政複議。

2015年11月19日,南沙區環保局向該電廠送達第二份《按日連續處罰聽證告知書》,計罰期間為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7月28日止,計罰日數共計35日,每日處罰金額為9萬元,按日連續處罰金額共計315萬元。該電廠已再次申請聽證。

2015年8月18日,南沙區環保局對梅山電廠進行第3次複查,委托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對240t/h燃煤鍋爐外排廢氣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外排廢氣未超標。該電廠廢氣超標排放行為終止,本次按日連續處罰結束。

環保部表示,本案涉及兩次按日連續處罰,對計罰日數的計算需要對有關規定的準確把握。

環保部稱,執法人員“要有經營案件的意識”,在發現企業存在違法排汙行為時,要設想到可能出現的處理措施和後果,規範執法程序。對可能影響案件辦理的監測報告出具時間過長和不規範等問題,如本案中,第1、2次現場監測到收到監測報告時間均將近1個月,執法部門應與監測單位加強溝通,在委托時說明需要盡快取得監測報告。在監測機構出具報告後監察人員應盡快取閱,查看是否存在缺漏信息,為以後可能出現的訴訟做好準備。

17日,環保部還向媒體通報了2016年4月各地《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執行情況以及與司法機關聯動情況,並對廣東、浙江、江蘇、福建、山東、遼寧、內蒙、黑龍江等地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嚴查環境違法案件表示肯定。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局長田為勇介紹,4月全國範圍內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案件共47件,罰款數額達4107.37萬元;實施查封、扣押案件共573件;實施限產、停產案件共165件;移送行政拘留共282起;移送涉嫌環境汙染犯罪案件共201件。

與3月情況相比,移送涉嫌環境汙染犯罪案件數量上升72%,適用查封扣押案件數量上升69%。移送拘留案件數量上升66%,適用限產停產案件數量基本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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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案件之後的思索

近期,隨著平安銀行和江蘇銀行的類票據資產證券化分別獲得深交所和上交所無異議複函,業界無不為票據業務找到新突破歡欣鼓舞,業內評論熱烈,眾多財經分析師在農行票據案後又找到了票據業務的關註熱點。在大資管時代、互聯網時代,票據資產證券化似乎讓票據業務坐上了“開往春天的高鐵”。

姑且不論票據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爭議,證券化“花開了”,是否就是“春天”了呢?從業人員倒是相對平靜。一方面,從業人員真的希望證券化能讓票據業務迎來“春天”,重新過上每天交易賺錢的日子;另一方面,票據業務能否全部趕上證券化這趟車,依舊是個問題。

玩“錯配”玩出火

農行票據案件後,票據市場陷入低谷,銀行間交易謹慎,成交萎縮,利率上下飄忽不定,票據中介叫苦連天。其實票據業務風險從2015年1月開始便偶露端倪,因貨幣市場利率高企使不少交易的銀行和票據中介浮虧嚴重,但在4月之後,傳統的資金寬松期給與了參與的機構和票據中介緩解期。然後其操作更加大膽,根本歸結於兩個字——“錯配”,2015年的票據“死於”錯配。

何謂“錯配”?票據資產一般票面期限為6個月,平均票面貼現利率約3.5%,如果一個銀行吸收一筆6個月的存款(通常指同業存款),再購買一筆6個月期限的同金額票據,謂之曰“匹配”,但2014年以來,期限匹配的票據業務幾乎無差價或倒掛,而以3個月左右的資金配6個月的票據則有一定差價,一般有20BP左右,資金3個月期滿之後再借一筆3個月資金,這樣的資金期限與6個月一樣,卻有20BP的差,相比期限匹配的票據,盈利巨大,於是“錯配遊戲”便開始盛行:既然3個月有20BP,那2個月可能就30BP,1個月,21天,14天……,資金期限越短,錯配利差空間就越大,於是各路諸侯紛紛祭起錯配大招,極致者甚至以隔夜資金錯配。

銀行經營天然以錯配盈利,如吸收居民或企業的活期存款,然後發放長期貸款,就是傳統的錯配經營。如果是傳統的票據經營大行,如民生銀行、平安銀行、招商銀行等玩玩錯配,從工行、農行等國有大行套取短期資金賺利差,市場也不會如此動蕩,因為銀行都需要進行流動性管理。問題是“票據中介”直接玩起了錯配。

“票據中介”是什麽?在銀行間,“中介”是個隱晦的稱謂,銀行間開展票據業務既脫離不了“中介”,又都不能明說自己在和“中介”做交易,因為票據轉貼現交易是銀行間的交易,需要有金融許可證明確的經營範圍,這些“中介”並不是銀行體系的人,大多是個體戶,頂著xx投資公司或金融公司的名字,從企業收購票據,雇傭眾多的業務員深入企業,掌握企業獲得銀行承兌授信的信息,等到銀行給企業開出承兌匯票,便動員企業將票據背書轉讓至“中介”掌控的公司名下,“中介”當天或隔天將票款劃至收款企業名下。“中介”從企業中收購過來的銀行承兌匯票因未經貼現,還不能直接在銀行間流轉,因此,“中介”便找到區域邊遠的小型銀行機構如農信社、村鎮銀行之類與之合作,由這類小型銀行做形式上的貼現背書,這樣的匯票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在銀行間不斷地轉貼現了。

企業為何願意將票交給“中介”而不直接到銀行貼現?因為企業將票交給“中介”不需要附帶銀行貼現所需的真實貿易背景資料,而且為了讓企業放心交票,中介一般都是上門服務見票付款;銀行為何願意從“中介”手上買入票據?因為“中介”能提供批量的、金額較大、期限整齊的票據,而且表面上的交易對手是如農信社或村鎮銀行這樣的正規中小機構,而非“中介”本身,交易方式也是以買入返售票據不用占用信貸規模,只要票據真實,資金風險幾乎沒有。農信社或村鎮銀行為啥願意和“中介”合作?因為這類機構地處邊遠地區,本地監管寬松,賬務處理靈活,同時只是借用清算通道收取固定差價,一年輕松賺取上億收益。

票據“中介”遊離於票據交易之外,卻又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根本原因就是:銀行信貸有規模限制,更喜歡采用給企業開出承兌匯票的方式授信,既能增長存款又能節省信貸規模;企業拿到票後需要資金,到銀行貼現卻難於提供增值稅票等貿易背景資料,於是就找“中介”;銀行存款增長後需要投資,轉貼現票據是最安全、流動性最好的資產,於是找了“中介”;“中介”為滿足銀行投資,收集規模巨大、期限整齊的票據,找農信社、村鎮銀行等小機構賣給需要投資的銀行,這樣,“中介”遊離於交易之外卻又制造了一條完整的產業鏈。同時,信貸規模的硬性調控、企業增值稅票、銀行間資金流動性寬松、區域監管失衡等因素催生,助長了票據中介的飛速發展。

“中介”直接玩錯配,起因是2015年央行貨幣政策工具的靈活運用,SLF、MLF、逆回購、降息、降準……銀行間流動性時緊時松,但在持續寬松的預期下,長端資產利率持續向下,而3個月以內的各期限短期貨幣市場利率卻經常保持較高水平,以6個月期限為主的票據利率基本與1個月的貨幣市場利率看齊,因此票據交易只有進行期限更短的錯配才有利可圖,而出於對利率下行趨勢的判斷,不少機構也樂於用更短的資金“養票”,期待利率下降後賺取更大利差;因此,票據錯配盛行隔夜、7天的錯配,而主要的資金供給行,如農行等,為取得短期遠高於貨幣市場的資金收益,也熱衷於融出短期資金投資票據資產,在資金平穩的情況下,錯配到期再續上,因此整個2015年的票據交易猛增,全年票據承兌量約為20萬億元,交易量卻達到110萬億元,錯配近乎瘋狂。如果是銀行間的錯配,風險還是較易控制的,但在票據市場,“中介”掌控了大部分的票據資源,農行等只提供短期資金,同時與“中介”合作的農信社或村鎮銀行甚至提供在他行開立的同業賬戶供“中介”使用,使本應在央行清算系統內流動的票據交易資金,可輕易流出央行清算體系而不受監控。於是,“中介”主導錯配交易,借用農信社或村鎮銀行貼現票據,通過城商行“過橋”,再與農行等進行7天、14天的回購交易,7天、14天期滿後續做或尋找另外一家提供資金的銀行銜接,直至該批票據的票面到期,從承兌銀行收回款項。

由於票據交易的貼現特性(即先收利息),當6個月期限票據進行1個月期限的滾動錯配時,第一次交易時出資銀行只收了1個月的利息,剩余5個月的利息就會留在“中介”控制的賬戶上,市場傳聞“FL中介”錯配金額上千億元,截留利息可以達到幾十億元,恰遇股市大漲,杠桿配資如火如荼,此資金又用於股市配資,後逢股災遭爆倉。貨幣市場短期資金價格上漲,中介繼續瘋狂收購票據,即使利率倒掛也要錯配,只為套現彌補窟窿。然而,因為利率倒掛,窟窿越補越大,為彌補股災中巨大損失,各路“中介”盡出奇招,利用空殼公司開出商業承兌匯票,經過農信社、村鎮銀行或某些商業銀行背書後,從銀行間套出資金,金額達百億級。

從2015年10月開始,市場便有回購違約傳聞,某股份制銀行6億商業承兌匯票涉虛假回購,協議到期無法收回款項;某城商行17億回購票據到期不能收回款項;某股份行回購到期按“中介”指令將票據送到其他銀行卻未能收回款項,損失高達10億;還有農行38億票據案後引爆的系列“報紙封包”案件。正常的票據交易融通資金,賺取利差,本來是風險極低的銀行間業務,但因“中介”為了套取銀行資金,采取內外勾結一票多賣的手段,最終出現重大案件。

票據資產證券化的“春天”

即使農行的票據案件不爆發,票據市場仍然存在很多問題。票據本是貿易結算的支付工具,因銀行信貸規模限制、資本充足率約束、存款規模增長需要等原因,變成了企業的融資工具,因監管對貿易背景真實性要求,對銀行轉出已貼現票據計算風險資產占用的要求,又使企業和銀行都在尋求監管套利的空間,於是帶來中介和農信社的參與。

初期巨大的套利空間催生了如工商銀行、民生銀行、招商銀行等票據巨無霸,賺取巨額利潤,也吸引了更多的銀行和中介機構參與其中,轉貼現票據因其具有銀行信用,風險低、流動性高、期限短,引發參與者不斷創新交易手段,在信貸規模受限、貼現要求較高的情況下,這些做法也確實讓持票企業快速獲得融資,並且利率貼近市場,又不反映在表內信貸。

此外,在創新無止境的時代,監管方面也“樂於”看不見而任由發展,無底線的創新終於讓票據轉貼現業務“把低風險業務做成高風險業務”。農行票據案件引發的風險讓很多銀行,特別是某些大行“一刀切”地限制了票據轉貼現交易,並未深入研究票據業務風險實質,硬性限制票據交易,使票據市場嚴重萎縮,同業信用嚴重下降。

但是,票據市場已經經過近10年的發展,票據因具有銀行信用,期限短,流動性高,一直是各路資金投資的至愛,眾多的理財平臺也以票據的安全性吸引投資者。從2015年的數據來看,市場票據資產約10萬億元左右,大部分在各銀行表內。票據市場的風險案件導致銀行投資標的減少,同時去年表內投資的票據資產陸續到期,刺激銀行更多的投資需求。在資產荒的背景下,銀行資金仍有大量的票據投資需求,如何安全地投資票據成為銀行們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於是票據資產證券化和票據電子化便成為談論最多的話題。

農行票據案及之後其他銀行的同類案件,頗受關註的焦點就是封包票據變報紙,一票多賣。因此,市場普遍認為應推行電子票據,避免報紙封包,監控票據流轉的各環節,從而堵住操作環節的漏洞。電子票據肯定是趨勢,但是本次案件是內部道德風險引發的操作風險,“中介”的主導是引發的主源。從理論上講,銀行交易雙方之間直接的交易,如果是買斷交易,則錢票兩清,對作為專業人士的銀行來講自然不會將報紙看成票據;回購交易,假如雙方封包的真是報紙,基於銀行信用,到期後也得把報紙取回,把資金還給回購行。本次案件通報中並未出現交易對手銀行,原因就在於交易對手銀行只是一個搭橋通道,對封包的報紙和資金的流向不知情或無法幹預,到期後也無法收到本該取回的封包,自然就無需還錢。

如果“中介”依舊既脫離於交易環節之外,又主導資金和票據的流動,電子票據並不能完全避免此類環節的漏洞,因電子票據可通過第三方銀行代理簽收和代保管,如果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並發,則報紙也可省略。因此中介陽光化及規範準入才是治本之道。今年開始央行推行MPA體系管理後,業內普遍認為“中介”會受到規範。

票據資產證券化可以解決的問題是將票據資產標準化,在交易所自由交易,類似股票交易,即登記在某人的賬號之內而不是交付實物。其次,標準化產品可以根據信用評級降低資本占用,按3A評級只占20%的風險資產,則銀行的杠桿提高5倍。但證券化涉及券商、評級公司、交易所,費用成本較高,使本來就以貨幣市場利率為參照的票據利率並沒有太大的投資空間;況且,已在銀行貼現的票據,本來具有標準化的特點,風險低、流動性高、資本占用少,已無證券化必要,因此有必要證券化的票據一定是未經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企業的融資問題。此外,因證券化基於商業信用、真實貿易背景、評級等要求,也難以惠及急需資金的眾多中小企業。通俗地講,中小企業在真實貿易的基礎上提供擔保或抵押物,從銀行獲得銀行承兌匯票額度的可能性是很高的,某些銀行提供的如供應鏈貸、物流貸等產品甚至無需擔保或抵押,但如果這些企業想通過開出的商業承兌匯票證券化融資,難度還是很高的。這也是票據市場依然活躍並仍需活躍的原因。

五點探索

一個十萬億級存量、百萬億級交易量的票據市場不可能因為幾十億的損失就否定取消,而且這幾年票據市場的發展是解決企業融資的最直接的渠道之一。但票據案件發生後,是應該思考如何更好地發展票據業務,讓票據能更充分地發揮其直接連接企業與金融市場的功能。筆者提出以下幾點探索;

一、回歸本源。即回歸票據支付結算的本質功能,先是支付工具,才是融資工具,從源頭上把控企業的貿易背景或債權債務關系。在信息化和互聯網的今天,銀行、稅務信息交互並不困難,只要制定好法規,規定將類似企業在銀行開立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票據貼現等行為視作銷售資金往來,並依法計稅,對於違反法規的嚴格處罰機制,把單一的以增值稅發票作為真實貿易背景依據的方式科學化、信息化,從而簡化貼現流程,讓眾多中小企業持票人不再需要中介就可直接從銀行貼現;《商業銀行法》取消存貸比的硬性規定,央行實行MPA管理,可以降低銀行要求企業改用票據進行非貿易融資的沖動,票據回歸本源,就可在《票據法》的框架內更好地管理,監管套利的空間不複存在,就不會有當前方式運作的“票據中介”。

二、交易電子化。農行案件之後,便傳出有央行主導建立票據電子交易平臺,類似債券、外匯的交易平臺。但紙質票據的交易實行電子化有一定難度,因此又傳出央行強推電子匯票,2017年開始300萬以上的票據必須使用電子票據。電子交易平臺難度不大,但強推電子票據卻會存在問題,因為票據作為支付工具可以背書轉讓,電子票據在企業間的流通仍然會有很多困難,屆時類似299.99萬元的紙票就會多如牛毛,以期通過強推電子票據規避風險的願望將會落空。筆者認為,可以實行紙票電子化。思路就是目前方式在企業間流通的紙票,一經銀行貼現,貼現銀行便按標準格式將票據進行電子化采集,承兌銀行與貼現銀行同時向央行交易平臺上傳信息校驗,此後的流轉按電子票據方式進行,實物票據則寄回承兌銀行,票據到期在央行交易平臺清算或按電子票據方式清算,這樣紙票和電票可在企業間的支付活動中並行,銀行間的交易平臺則只有電子票據,實物紙質票據銀行間的流轉也只在貼現銀行和承兌銀行間流轉一次,而且采用目前托收的郵寄方式,操作風險大大降低,待時機成熟,紙質票據就自然地退出歷史舞臺。

三、票據資產標準化。目前在票據轉貼現市場中還有一個讓各銀行頭痛的問題,即風險資產占用的問題。按銀監會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一般占用25%的風險資產,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占用100%的風險資產,而按《票據法》,持票人可向任何前手實行追索權。因此,銀監會要求銀行將賣出的具有被追索風險或有負債的票據,視為風險資產,這導致票據在銀行間轉賣4次以後各行計提的風險資產總和大於票面,消耗銀行的資本金,不利於銀行開展其他業務。目前各行計算票據賣斷風險資產的方法五花八門,簡單粗暴的,賣掉的資產統一不計入,稍技術一點就和交易對手簽免追索函,據此不計,而沒簽免追索函的交易就計入風險資產。票據資產標準化的目的,就是引入評級,特別是商業承兌匯票,按承兌人的評級計提風險資產,流轉後只在表內計提,這樣貼現、轉貼現的流通性大大提高,標準化後轉貼現票據不再計算信貸余額,類似實現證券化功能。

四、市場要開放。目前票據市場除隱晦的“中介”外,還有券商、信托、資管公司、保理公司、P2P平臺等都名不副實地參與其中,充當各種包裝票據產品的通道。投資的資金大部分仍然是銀行自有資金,這樣做的目的無非就是規避信貸規模、資本計提、期限錯配等問題。如果采用電子交易平臺,則需要允許符合資格的非銀行機構參與,在平臺上進行產品創新的同時,也能有效進行監管。

總之,案件的發生不是末日。2011年發生杭州票據案後,市場進行重整,幾年間交易規模飛速發展。因此,吸取案件經驗教訓,進行規範、創新之後,票據業務的春天必將來臨。(作者系商業銀行票據業務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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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上半年查處15名市管幹部 基層案件升幅較大

廣州市紀委宣傳部部長、新聞發言人蔡鵬浩7月20日表示,今年1至6月,廣州市紀檢監察機關共受理群眾舉報3081件,同比增長36.8%;新立案件632件,同比增長21.1%,其中查處市管幹部15名。

蔡鵬浩說,廣州市違紀違法案件主體正呈現出由黨政機關向基層延伸的特點,“上半年全市共查處基層案件203件,占到全市案件線索的32.1%,同比增長75.3%,上升幅達大。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房屋管理、城市管理、治安管理、車輛保管、衛生監督等一些貼近民生的領域”。

另據統計,今年1至6月份,全市共排查出農村基層黨員、幹部違紀違法線索3467條,重大線索409條,黨紀政紀處分346,移送司法機關60人。其中,53.3%集中在村居一級,案件涉及執法監管、農村三資管理、征地拆遷、違反八項規定等多個方面。

值得一提的是,廣州正在探索預防腐敗清單管理,就是制定一套專門用於衡量是否存在廉政風險和腐敗問題的檢查評估指標,類似於一套“體檢清單”,集中在一段時間檢查評估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廉潔狀況,盡早發現和處理其在行使職權和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廉政風險和腐敗問題的工作規範和評估處置程序。廣州市紀委相關負責人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此前已經就此召開過研討會並廣泛征求了各方意見,“目前清單內容仍然在調整當中,會待時機成熟後再發布”。

廣州強化監督制約的另一項重要舉措就是拓展預防腐敗信息系統覆蓋範圍,開展新一輪市直單位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房產、工商等預防腐敗信息數據采集工作。

據蔡鵬浩介紹,數據采集的方法是,先由領導幹部在線錄入相關數據,再把其錄入的主觀數據與相關部門掌握的客觀數據作比對,進而發現問題線索。

此外,從今年起,廣州將把所有經市發改委立項批複的項目納入系統評估,以推進政府投資重大項目廉情預警評估和重點領域科技防控工作。據悉,截止6月底,廣州共有143個項目納入,涉及投資金額199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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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四風”半年報出爐 全國查處問題19160起 案件數、處理人數及黨紀政紀處分人數均大幅上升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8539

圖片說明...(新華社/圖)

記者日前從中央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獲悉,今年1至6月,全國共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19160起、處理人數26900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數20159人。

通過梳理去年1至6月全國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匯總表數據發現,去年上半年共查處問題數13920起、處理人數18673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數11350人。兩期數據相比較,今年上半年這三項數據均有大幅增長,增幅分別為37.6%、44.1%、77.6%。

記者還註意到,多個單項數據也有較大提升。以查處問題數為例,違規收送禮品禮金、樓堂館所違規問題和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這三項增幅排在前三位,分別為110.8%、106.4%、101.7%。

同時,像違規公款吃喝和公款國內旅遊這類老問題依然嚴重,較去年上半年分別增長了53.5%、61.5%。

今年半年報還有個值得關註的方面,即,從幹部級別來看,查處的省部級、地廳級、縣處級、鄉科級幹部人數都有不同程度增加。

記者統計發現,去年上半年查處的13920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中,省部級2起、地廳級91起、縣處級1195起,今年上半年分別為2起、283起、1955起;去年上半年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11350人中,省部級幹部2人、地廳級87人、縣處級953人,今年上半年分別為4人、290人、1779人,分別增加了2人、203人、826人。另外,鄉科級幹部仍然是被查處的“主力”,今年上半年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數達18086人,較去年上半年增加了7778人。

數據的變化表明正風肅紀既在基層發力,又盯著各級領導幹部,高壓不能減、強勢不能變,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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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通報6起土地違法案件處理結果 多名責任人被罰

8月1日據國土部網站,國土資源部近日公開通報2014年5月和9月先後掛牌督辦的涉及河北、內蒙古、陜西、遼寧、海南5個省份的6起土地違法案件處理結果。通報顯示,6起案件的多名相關責任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

6起土地違法案件的案情及處理結果如下:

河北省永年縣國際標準件產業城項目指揮部違法征占土地案,違法征收集體土地596.25畝。目前已對相關責任方處以718.26666萬元罰款,違法征收的土地已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並給予永年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來偉等4人行政或黨內處分。 河北省淶水縣委縣政府違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案,違法征收土地2061.84畝。目前已將違法征收的土地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給予淶水縣縣委書記王義民黨內警告處分,縣委原副書記、縣長於舒心行政記過處分。 內蒙古自治區多倫縣政府違法批地案,違法征收土地3904.07畝。目前違法征收的土地已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並處罰款420.6萬元,同時給予時任多倫縣常務副縣長的車淑榮等13人行政或黨內處分。 陜西省蒲城縣工業園管委會和縣交通管理局違法占地案,違法征收集體土地436畝。目前已將全部土地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並給予蒲城縣工業園管委會副主任王彥軍等6人行政警告處分。 遼寧省新民市胡臺鎮昂邦牛砂場越界采礦破壞耕地案,越界采砂57.6591萬立方米,造成昂邦牛村205.7畝集體耕地嚴重毀壞。目前,已沒收砂場全部違法所得並處罰款,責令其複耕破壞的耕地,對昂邦牛砂場法人楊友明等相關責任人判處最長1年零9個月有期徒刑。 中鐵十四局集團和余光石場違法采礦案,中鐵十四局集團和海南省樂東縣余光石場擅自在樂東縣尖峰嶺鎮開采花崗巖。目前已沒收各方全部違法所得並處罰款。中鐵十四局集團違法采礦數額巨大,已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綜合自國土部網站、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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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涉海案件司法解釋 明確我國法院海上司法管轄權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規定一》,全文見今日三版)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規定二》,全文見今日三版),分別就我國管轄海域的司法管轄與法律適用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這兩個司法解釋將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規定一》明確,我國管轄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中國公民或組織在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公海從事捕撈等作業的,也適用《規定一》。

根據《規定一》,中國公民或者外國人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一》明確,有關部門對非法進入我國內水從事漁業生產或者漁業資源調查的外國人,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的,可向有關機關申請複議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規定一》明確,因在我國管轄海域內發生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管轄該海域的海事法院、事故船舶最先到達地的海事法院、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在公海等我國管轄海域外發生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在我國法院提起的訴訟,由事故船舶最先到達地、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事故船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的,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根據《規定一》,在我國管轄海域內,因海上航運、漁業生產及其他海上作業造成汙染,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管轄該海域的海事法院管轄。汙染事故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外,對我國管轄海域造成汙染或汙染威脅,請求損害賠償或者預防措施費用提起的訴訟,由管轄該海域的海事法院或采取預防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轄。

《規定二》明確,當事人因船舶碰撞、海洋汙染等事故受到損害,請求侵權人賠償漁船、漁具、漁貨損失以及收入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未取得捕撈許可證從事海上捕撈作業而主張上述收入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規定二》明確了偷越國(邊)境,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屬於“情節嚴重”的幾種情形,即經驅趕拒不離開的;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因非法進入我國領海被行政處罰或者被刑事處罰後,一年內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從事捕撈水產品等活動,尚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等。

就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規定二》明確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在禁漁區和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等。

《規定二》對非法采捕珊瑚、硨磲以及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也作了規定,即非法采捕價值在五十萬元或非法獲利二十萬元以上的,如非法采捕價值或非法獲利達五倍以上,則要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情節嚴重”的標準為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或非法獲利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價值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非法獲利在一百萬元以上則要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規定二》明確,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提交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如調查人員不具有所在國法律規定的調查權或證據調查過程不符合所在國法律規定,以及證據不完整的等情形,則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規定二》明確,行政機關對停靠在漁港,無船名、船籍港和船舶證書的船舶,采取禁止離港、指定地點停放等強制措施,行政相對人以行政機關超越法定職權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無船名、無船籍港、無漁業船舶證書的船舶從事非法捕撈,行政機關經審慎調查,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將現場負責人或者實際負責人認定為違法行為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規定二》明確,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外國組織認為我國海洋、公安、海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等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一)

(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4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一)》已於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1日

為維護我國領土主權、海洋權益,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利,明確我國管轄海域的司法管轄與法律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我國管轄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二條 中國公民或組織在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公海從事捕撈等作業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中國公民或者外國人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有關部門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非法進入我國內水從事漁業生產或者漁業資源調查的外國人,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的,可分別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向有關機關申請複議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條 因在我國管轄海域內發生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管轄該海域的海事法院、事故船舶最先到達地的海事法院、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因在公海等我國管轄海域外發生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在我國法院提起的訴訟,由事故船舶最先到達地、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事故船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的,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第六條 在我國管轄海域內,因海上航運、漁業生產及其他海上作業造成汙染,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管轄該海域的海事法院管轄。

汙染事故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外,對我國管轄海域造成汙染或汙染威脅,請求損害賠償或者預防措施費用提起的訴訟,由管轄該海域的海事法院或采取預防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轄。

第七條 本規定施行後尚未審結的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二)

(2016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2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二)》已於2016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1日

為正確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因船舶碰撞、海洋汙染等事故受到損害,請求侵權人賠償漁船、漁具、漁貨損失以及收入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違反漁業法第二十三條,未取得捕撈許可證從事海上捕撈作業,依照前款規定主張收入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 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需要有關單位對其依法處理的,應及時向相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必要時可以抄送該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刑事偵查部門處理。

第三條 違反我國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經驅趕拒不離開的;

(二)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

(三)因非法進入我國領海被行政處罰或者被刑事處罰後,一年內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

(四)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從事捕撈水產品等活動,尚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海洋水域,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三)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四)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五)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非法采捕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海域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

(四)造成嚴重國際影響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價值或者非法獲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價值或者非法獲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造成海域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

(三)造成海域生態環境特別嚴重破壞的;

(四)造成特別嚴重國際影響的;

(五)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價值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對案件涉及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的種屬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

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的價值,依照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核定價值低於實際交易價格的,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

本解釋所稱珊瑚、硨磲,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國家一、二級保護的,以及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中的珊瑚、硨磲的所有種,包括活體和死體。

第八條 實施破壞海洋資源犯罪行為,同時構成非法捕撈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破壞海洋資源犯罪行為,又實施走私、妨害公務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提交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下列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一)調查人員不具有所在國法律規定的調查權;

(二)證據調查過程不符合所在國法律規定,或者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三)證據不完整,或保管過程存在瑕疵,不能排除篡改可能的;

(四)提供的證據為複制件、複制品,無法與原件核對,且所在國執法部門亦未提供證明複制件、複制品與原件一致的公函;

(五)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或者未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六)不符合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行政相對人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行政機關認為該行為構成漁業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從以下方面綜合審查,並作出認定:

(一)是否未依法取得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或漁業船舶登記證書;

(二)是否故意遮擋、塗改船名、船籍港;

(三)是否標寫偽造、變造的漁業船舶船名、船籍港,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漁業船舶證書;

(四)是否標寫其他合法漁業船舶的船名、船籍港或者使用其他漁業船舶證書;

(五)是否非法安裝挖捕珊瑚等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設施;

(六)是否使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禁用的方法實施捕撈;

(七)是否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數量或價值較大;

(八)是否於禁漁區、禁漁期實施捕撈;

(九)是否存在其他嚴重違法捕撈行為的情形。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停靠在漁港,無船名、船籍港和船舶證書的船舶,采取禁止離港、指定地點停放等強制措施,行政相對人以行政機關超越法定職權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 無船名、無船籍港、無漁業船舶證書的船舶從事非法捕撈,行政機關經審慎調查,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將現場負責人或者實際負責人認定為違法行為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有證據證明行政相對人采取將裝載物品倒入海中等故意毀滅證據的行為,但行政相對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給行政機關舉證造成困難的實際情況,適當降低行政機關的證明標準或者決定由行政相對人承擔相反事實的證明責任。

第十四條 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外國組織,認為我國海洋、公安、海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等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本規定施行後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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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推“案件流程監控” 責任人不當履職應擔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了《人民檢察院案件流程監控工作規定(試行)》,明確了案件流程監控的原則分工、主要內容、主要措施及責任等內容。

根據《規定》,流程監控是指對人民檢察院正在受理或辦理的案件(包括對控告、舉報、申訴、國家 賠償申請材料的處理活動),依照法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等,對辦理程序是否合法、規範、及時、完備,進行實時、動態的監督、提示、防控。流程 監控堅持加強監督管理與服務司法辦案相結合、全程管理與重點監控相結合、人工管理與依托信息技術相結合的原則。另外,《規定》明確了案管部門、辦案部門、 訴訟監督部門、紀檢監察機構以及技術信息部門在流程監控中的分工配合。

《規定》明確,流程監控的主要內容包括對案件受理、強制措施、涉案財物、法律文書、辦案期限、訴訟權利保障、對外移送的案卷材料、司法辦案風險評估、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使用、案件信息公開等方面的審核、提示、監督。

同時,《規定》對流程監控的主要措施,特別是對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方法等作出明確規定。發現問題途徑包括,對受理和對外移送的案卷材料進 行審核,查閱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向辦案人員或辦案部門核實情況等。對發現的問題,區分情節輕微、情節較重、情節嚴重、涉嫌違法違紀等不同情形,規定了不同 的督促糾正的方法。同時,為加強對流程監控工作的管理和成果運用,要求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流程監控日誌和臺賬,定期匯總、分析、通報情況,有針對性地提 出改進工作意見,流程監控發現的問題應當與辦案人員業績評價掛鉤。

此外,《規定》還明確了流程監控的責任,規定負有流程監控職責的人員,應當依照規定履行工作職責,遵守工作紀律和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幹預正常辦案。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怠於或者不當履行流程監控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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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安:電信詐騙初查後一律立為刑事案件偵辦

據新華社報道,山東省公安廳27日通報,將進一步完善受立案機制,接到電信詐騙警情和群眾報案,第一時間錄入信息,經初步審查後,一律立為刑事案件偵辦。

山東省公安廳要求全省各級公安機關進一步完善受立案機制,接到電信詐騙警情和群眾報案,要第一時間錄入信息,經初步審查後,一律立為刑事案件偵辦。要加大電信詐騙案件偵辦力度,多警種合成作戰,重大案件局長掛帥,集中優勢警力,盡快偵破。

山東公安還要求反詐騙中心實行24小時快速響應,開展資金查詢止付。要加強案件串並分析,拓展大數據信息技術在打擊治理工作中的廣度、深度應用,加大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偽基站、黑廣播等關聯犯罪打擊力度和追贓、返贓力度,實施全鏈條打擊,最大限度減少群眾損失。

據悉,山東公安機關將深入推進社會化宣傳,及時向群眾通報新型詐騙犯罪手法,並針對學生、中老年人等開展專項防範知識培訓,減少案件發生。

8月19日,臨沂市羅莊區發生一起電信詐騙案,18歲的準大學生徐玉玉被他人以發放助學金為由,通過銀行ATM機轉賬的方式詐騙9900元。發現被騙後,徐玉玉與其父一起到公安機關報案,回家途中暈倒,出現心臟驟停,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6日晚,徐玉玉被騙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被抓獲。

【徐玉玉電信詐騙案最新進展】

來自警方的最新消息,山東臨沂羅莊區徐玉玉電信詐騙案的頭號犯罪嫌疑人陳文輝,已於27日投案自首。截至目前,此案的六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中,已有5人落網,另有一名犯罪嫌疑人鄭賢聰還在逃,公安部已發布A級通緝令公開通緝。

犯罪嫌疑人鄭賢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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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暴力傷醫案件一律列為重大敏感案件

近幾年,涉醫犯罪屢屢登上媒體頭條,外界對涉醫犯罪也愈發關註。 最高檢偵查監督廳廳長黃河今日在發布會上回應相關情況時表示,凡是暴力傷醫案件,一律列為重大敏感案件,檢察機關必須及時啟動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應機制。

黃河表示,暴力傷醫不管事出何因,都是傷天害理。這種犯罪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套用古話說就是“是可忍,孰不可忍”,必須堅決予以依法嚴懲,這是各級檢察機關達成的一個基本共識。

最高檢偵查監督廳廳長黃河答記者問

黃河介紹,為此,各級檢察機關認真履行檢察職能,積極參加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創新工作方法,力求良好效果。

他介紹,凡是暴力傷醫案件,一律列為重大敏感案件,檢察機關必須及時啟動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應機制。

黃河介紹,一旦啟動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應機制,就要最高檢督導,各級檢察院上下聯動,及時研判案情,準確作出反應;就要組織精幹力量,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證,保證證據質量;就要依法快捕快訴,保證高速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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