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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者,別讓合同折斷了你飛翔的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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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最近懷舊氣息很甚,不少創業者、投資人歡聚小尚的沙龍,共同追憶自己的青蔥歲月,檢討那些昔日犯過的錯誤,希望以此警醒創業者。小尚總結了他們的問題,發現隨著整個行業的規範化,年輕的創業者往往由於不夠細緻或對關鍵條款理解不清,讓自己陷入被動危險中,最終斷送了自己飛翔的翅膀。比如,我接下來要說的這個案例,就是一個真實的事件。

弟兄創業到兄弟反目

見到藍天的時候,是在他的家中。看到滿牆的《上古捲軸5》、《使命召喚》遊戲壁紙,和那會朝路人自動擺出pose的李逍遙。你完全不會相信這個房子的遊戲頑童是一個年過30的創業者。而他的辦公室卻堆滿了各種待送的水果,完全不像遊戲公司的創業者。略顯蒼老的藍天指著一個上鎖皮箱說:「那就是我的青春」。皮箱裡是他當年全部的遊戲設計圖,他笑著和我說,要是當年他可以做這一款遊戲,就沒有《穿越火線》什麼事了。我明白這種遺憾感——當你有想法卻無處施展的痛苦。而藍天的悲劇,始於一場青春的瘋狂。

藍天和月光是大學時代的好兄弟,共同畢業於某著名理工大學的計算機系。兩人最大的愛好是寫遊戲,半夜通宵打DOTA,畢業後兩個懷抱共同夢想的年輕人共同創立了一家遊戲公司「恐龍在線」,全力進軍網遊市場。

毫無戒備和經驗的藍天、月光為了得到投資人的巨額幫助,沒有經過充分考慮合同條款就簽署了合同,兩人分別持股30%、50%。他們的草率為後來藍天遭罪埋下了禍根。依靠投資,恐龍在線推出了多款膾炙人口的經典遊戲。然而兩位創始人之間親密無間的關係,隨著合作上的矛盾和衝突越來越多,悄悄發生了變化,很快成為了「終將逝去的青春」。忍無可忍的藍天寫了一封長長的辭職信,決定拋售完自己的股份後,二次創業來實現自己的青春夢想。

打嘴巴的股權鎖定條款和斷前程的競業禁止條款

然而,藍天很快發現自己的計劃無法實現。一方面由於創業之初,自己簽字同意了包含股權鎖定的合同。該條款規定了,除非投資人同意,藍天不能轉讓自己的股份,除非企業上市,而這家遊戲公司的上市前景像云像雨更像風,遙遙無期。如果等到公司上市以後再創業,那時候整個項目以及一切與它有關的願景,估計就變成一部「致青春」了——只能用來回憶了。

而且更令藍天絕望的是,該合同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從藍天不再持有公司股票之日起兩年內,藍天不得從事與公司主營業務相似的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一切遊戲開發或電子商務等類似業務。也就是說,一方面,藍天為實現二次創業,只有先得成功地把股票賣了並歇業兩年,但另一方面,他的股票還不是他想賣就能賣,必須得公司實現遙遙無期的上市之後才能轉讓。更致命的是,由於競業禁止的範圍不僅包括藍天所從事的遊戲業務,更隔山打牛虛無縹緲地寬泛到電子商務。這等於讓每天與網絡為伴、將網絡遊戲視為人生第二情人、在互聯網行業澆灌了自己青春、才情與夢想的藍天自絕於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行業,只能去開創一條少有人走得路。實際上宣告了藍天的下崗失業。

結局

由於和月光共同創立的恐龍在線始終半死不活地繼續經營著,而持有它的股份藍天也因此被它套牢。瞭解藍天實力的恐龍在線始終不肯放藍天一碼。藍天只好去做生鮮水果的O2O了。雖然生鮮水果與網絡遊戲八竿子打不著,但藍天還是提心吊膽他的生鮮水果020業務會觸犯到競業禁止的「電子商務」紅線。這場年少輕狂種下的錯誤,到底還要禍害自己多久,藍天也不知道。

藍天說,自從被這個合同的牢籠捆縛住後,自己有事沒事就喜歡眺望藍天。真的,他很出神,彷彿他就來自那個地方。

尚倫律師點評:

股權鎖定條款通常約定未經全部或部分特定投資人許可,創始人在公司公開發行上市前不得轉讓自己的股權。競業禁止條款,通常約定公司的管理團隊和核心技術人員離職後兩年內,或在不再持有公司股權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從事與創業公司相競爭的業務。

在創業投資模式下,通常是投資人出大錢,但拿小頭,是公司的小股東。創業者通常是出小錢或不出錢,但拿大頭,是公司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了平衡投資人與創業者的利益,同時也出於維護核心創業團隊穩定、避免競爭的考慮,鎖定創始股東的股權,以及在一定期限與範圍內限制創始股東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這些都是正常,也算是合理的商業安排。問題的關鍵是,約定公允的競業禁止的期限,以及競業禁止的行業範圍,以平衡雙方利益。

在上述案例中,藍天先生的遭遇固然讓人同情,但是我們不可否認,如果不是這個條款的存在,藍天先生輕易轉讓了自己30%的股份,在兩個年輕人一無所有時,僅憑信任,就給兩個年輕人巨大幫助的投資人多大的損失啊。

一個掌握公司核心信息的創始人居然準備另起爐灶從事和自己關聯公司存在競爭關係的業務,從恐龍在線的現有股東來說,這會帶來多大的潛在危害是不言而喻的。但假如藍天離職滿兩年或者更短年限,其對公司業務的瞭解已不構成對公司的威脅時,或者藍天改行從事與遊戲不相關的電子商務等,對公司利益的影響並不太大。藍天簽訂合同時對相關條款的疏忽導致他接受最為苛刻的競業禁止條款之一,即從完全不持股之日起起算禁止期,且將禁止業務擴寬為一切相似業務,包括所有遊戲開發和電子商務,這等於徹底掐斷了藍天的退路。如合同簽訂時有專業人員提示該條款的潛在影響可可能的談判方向,藍天的境況也許不至如此尷尬。

我們的建議是,出於創業者與投資人利益平衡以及公允考慮,可以約定股權鎖定與競業禁止條款,但需要關注股權鎖定期限與競業禁止範圍。

關於這個條款的具體形態和使用方法,可以參考5月7日在創業者上線的《天使投融資法律文件與解析》中的詳細解析。

應當事人要求,本文全部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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