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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探析(之二) 也談小貸資產收益權憑證

http://www.yicai.com/news/2012/12/2332350.html
慶金交所因其發售的小貸資產收益權憑證產品被解讀為資產證券化而屢受各方關注。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採訪時,金交所董事長羅得志試圖為其產品「正名」:該產品並不是把資產做簡單的買斷,中間也沒有採用任何衍生手段,更不是一個面向大眾的公募債券。所以,從資產證券化的幾個核心邊界條件來看,小貸資產收益權憑證都不符合,是信貸資產轉讓而非信貸資產證券化。

為什麼各方對「資產證券化」如此敏感?在對金融危機的反思中,很多人認為資產證券化涉及的複雜金融衍生工具和信用鏈條,尤其是槓桿工具的頻繁使用,是風險不斷擴大化的主要原因。而其衍生金融產品受眾的公眾化,使得金融危機的程度擴散至整個社會,產生系統性風險。甚至中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因此一度停滯了多年,最近才重啟。

是不是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尚未有嚴格的學術邊界和法理定義。一般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指將暫時缺乏流動性,但是具有未來現金流的資產組成資產池,並對資產池的現金流進行結構重組,以該現金流為支撐發行流動證券。資產池的組成和證券發售一般由一個特殊目的載體(SPV)完成,並有明顯的風險隔離機制。

重慶金交所的小貸資產收益權憑證是不是信貸資產轉讓或者信貸資產證券化呢?

從操作層面上看,它是一個「異化的創新」產品,並不符合一般定義上的信貸資產轉讓或者信貸資產證券化。在發行人方面,一般的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融資機構先將資產出售給一個SPV,然後由SPV來發行有價證券。而在金交所的小額貸款資產收益權憑證中,其並不設立SPV,小額貸款公司本身是該權證的發行人。在實質資產轉移和風險隔離機制上,金交所的產品是收益權憑證,而非所有權憑證,資產的所有權並不發生實質性的轉移,而是基於應收債權出讓其收益權的轉讓方式。小貸公司作為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的提供方,沒有實質轉移資產,又是發行人,也就談不上風險隔離了,甚至類似於發行債券。

至於最受關注的,就是資產證券化的具體風險特徵與小貸資產收益權證是否有類似之處。資產證券化兼有提高流動性創新、風險轉移創新和信用創新的功能。但其擴展空間很大,通過產品衍生化、信用鏈條複雜化、槓桿高企化、受眾公眾化的形式,可能帶來難以監控的風險放大和擴散效應。在小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各方除了對源頭信貸風險的擔憂與控制,其可能涉及的產品衍生性、槓桿率和受眾公眾性是關注的焦點。目前重慶金交所所做的嘗試並未出現金融產品衍生,槓桿率也未被放大,產品的發售雖不針對特定對象,但也有一定的選取標準。

但從廣義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上看,這過程中確實有資產支持的流通證券,應屬於「信貸資產證券化」,銀監會在《關於小貸資產證券化有關風險提示》中也做了同樣認定。事實上,從規則邊界上看,小貸資產收益權憑證更像是先前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推行的「資產支持票據」,只是交易雙方的性質有所不同。今年7月份交易商協會出台的《資產支持票據指引》不強制設定交易結構和強制要求設立SPV,也不強制進行資產的實質轉移和風險隔離,以及不將基礎資產作為唯一資金償還來源。在這個意義上,小貸資產收益權憑證可以和資產支持票據一樣,被認為是債務融資工具。

風險有多大?

小貸資產收益權憑證整個交易流程涉及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結算銀行、重慶金交所、承銷商、做市商和投資人七大交易方。重慶金交所表示該產品在設計時就建立了六道「防火牆」,分別是:小貸公司的篩選、做市商制度、小貸公司回購機制、擔保機構提供擔保、投資者保護基金,以及第三方審核。

從整體行業的源頭風險上講,正如銀監會在《關於小貸資產證券化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中提到的那樣,小額貸款公司門檻較低、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風險管控能力較弱,導致其信貸風險較高。小貸資產證券化打通了小貸公司吸收公眾資金的渠道,增加了隱性負債,提高了槓桿水平,且造成了信貸風險從小貸公司向公眾轉移,假如盲目推廣,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但是其中也不乏優秀的小貸公司,是能控制好業務風險的。銀監會從系統和整體市場的角度來考慮小貸行業,發佈這樣的風險提示可以理解,但並非一概而論地否定所有行業參與者。

從制度設計上講,有人認為其沒有實施有效的資產隔離機制是重大的風險點。但資產真實出售和隔離機制只是一項技術手段,其目的在於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對基礎資產的優先受償權。因此,若是通過其他手段保障投資者能得到償付,這種隔離機制不一定要建立。目前重慶金交所的多重風險防控機制,更類似於「資產支持票據」,若其採用賬戶隔離而非資產隔離的交易結構,將基礎資產和企業所有資產同時作為償付資金來源,並設置擔保和投資者保護機制,也是一種可以嘗試的模式。

從整體交易參與者上講,市場也擔憂相關三方機構的專業能力。比如專業評級機構的缺失和承銷商的盡職調查能力是否足夠專業審慎。在基礎資產和信用增級的專業評判上,國外的資產證券化主要由評級機構與做市商評判產品投資風險;而重慶金交所則通過引進擔保公司、做市商、投資者保護基金給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提供投資安全保障。其缺陷主要體現在專業評級機構的缺失,以及相關三方機構在同類業務上的經驗不足。同樣的擔憂也體現在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機制,以及參與者本身的角色和利益衝突上。

其實資產證券化除了源頭風險,過程風險主要在資產重組和外部衍生上。目前重慶金交所尚未有此方面舉動,但應當在將來謹慎創新。衍生金融產品並非一無是處,對於提高市場流動性和均攤機構風險等都有重要意義。但是,其源頭風險一旦擴大到一定程度,若是加上槓桿機制的無限提高,則會帶來傳導性極強、破壞力極大的風險,甚至是參與機構的批量倒閉。目前小貸資產收益權憑證尚無衍生化和高槓桿的案例。但在源頭信貸風險未得以充分證明,機構參與和槓桿機制設置沒有良好經驗的情況下,政策部門和市場要對其保持嚴格審慎態度。

謹慎創新

重慶金交所的實驗,有著「積極」的可能性。風險警示是必要的,但其並不是完全的否定,各方應當在警示和反思中發展市場。僅從小貸公司的資產證券化/資產轉讓角度說,以下觀點可供參考:1.對於重慶金交所的小貸資產收益權憑證來說,要嚴格篩選機構,推進獨立專業的評級機制和投資者保護機制建設,控制信用鏈條,嚴禁多次衍生和謹慎使用槓桿,客戶不宜公眾化。2.小貸公司可以把資產賣給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定向發售。至於溫州提出的探索小額貸款公司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發售對象必須控制在具備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區間內。(作者為第一財經研究院新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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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警嚴打倒票 繳獲車票及訂票憑證6千余張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3795

(CFP/圖)

12月11日,據新華網消息,為確保2016年鐵路春運安全、維護廣大旅客合法權益,鐵路公安機關集中開展為期百日的“獵鷹-2016”戰役,嚴厲打擊倒賣車票違法犯罪活動。截至目前,各地破獲倒票案件71起,抓獲倒票人員85名,繳獲車票及訂票憑證6214張、假票及空白票版12078張。

這是記者11日從鐵路公安局獲悉的。據介紹,此次行動於今年11月26日啟動,至明年3月4日結束。行動期間,各地鐵路警方采取公開民警巡邏、便衣民警盯控、視頻監控巡查相結合的方法,加強售票廳、退改簽窗口等區域的巡查;公布有獎舉報電話,激發社會各方參與打票積極性;聯合客運部門嚴格落實實名制驗證進站、進出站通道口子管理和身份證原件改簽、退票等制度,嚴查“冒用身份證、票進站”等行為。

為進一步加強車票源頭治理,各地鐵路警方逐一與火車票代售點經營人員簽訂責任狀,開展法制宣傳,聯合客運等部門加強檢查治理。鐵路警方也加大了對網絡倒票的打擊力度,組織專門力量加強互聯網巡查,對網上涉票信息實行24小時不間斷監控,加強網上售票、客流等數據分析研判,嚴厲打擊利用互聯網倒票和利用搶票軟件搶票囤積、加價倒賣行為。

與此同時,各地鐵路警方還廣泛搜集倒票線索,對發現的倒票線索及時組織“獵鷹”小分隊跟進。長沙、徐州、烏魯木齊等鐵路公安處民警深入重點旅客列車,調查旅客車票來源;廣州、南京、廈門等鐵路公安處組織民警深入務工人員聚集區調查車票購買情況;貴陽鐵路公安處通過微信、微博等平臺,多方收集線索。

行動中,鐵路公安局推行“局長負責制”,組織專人對各地戰果和開展情況進行督導,及時總結交流經驗;對工作不力的,啟動“約談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幹部和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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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攜程可轉債及存托憑證獲數倍超額認購

“短短幾小時,很多投資人就超額認購數倍。”9月8日,攜程對外透露,該公司確定進行可轉債操作,並增發股份後,正“受資本市場追捧”。

就在日前,攜程宣布發行總額最高7.5億美元、於2022年到期的高級可轉換債券(以下稱 “可轉債”)。攜程將向初始購買方提供選擇,允許其在30天內額外購買最多1.125億美元的可轉債作為可能的超額認購。美國存托憑證發行的結束不取決於 可轉債發行的結束,可轉債發行的結束也並不取決於美國存托憑證發行的結束。可轉債發行和美國存托憑證的發行取決於市場及其它因素。

目前,攜程的一個主要戰略投資者已承諾將在此次可轉債發行完成時通過其某個附屬公司向攜程認購總額2500萬美元、於2022年到期的高級可轉換債券。

據悉,此次新上市的攜程可轉債及增發的股份均獲得超額認購。9億美元的可轉債融資額,高於此前一天宣布的7.5億美元可轉債計劃。

此前,攜程分別於2015年6月、2014年10月和2012年9月,三次在市場上公開發行高級可轉債,同樣在短時間內便被超額認購一空。

去年6月18日,攜程曾發行了總額7億美元2020年到期的高級可轉債(“2020年可轉債”),及總額4億美元2025年到期的高級可轉換債券。當時,2020年可轉債持有者可以按每1000美元轉換9.1942股攜程美國存托憑證的轉換比例轉換可轉債為存托憑證(即初始轉換價格約為每存托憑證108.76美元),相當於在2015年6月18日收盤價格(每存托憑證75.01美元)的基礎上溢價45.0%。

從最新股價上看,攜程接近50美元/ADS(即去年拆股前的100美元/ADS)的價格,幾乎肯定會讓投資人在2020年前完成從可轉債投資到轉化為攜程股份的目標。

截至9月7日晚,攜程在納斯達克市場的總市值達到了270億美元左右左右,是規模僅次於BAT等公司的中國互聯網企業之一。

當然,大家最關心的是,攜程發債並獲得數倍超額認購後究竟要買入什麽項目?

第一財經記者多方采訪了解到,美團此前有過業務拆分的說法,但官方並未承認,這幾年美團的酒旅業務發展迅速,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對攜程也造成一定的“威脅”,因此業內猜測,攜程此次發債很可能與收購一個大項目有關,而這個大項目可能是美團酒旅或途牛,如果是收購美團酒旅則可以滿足攜程的“去對手化”策略。還有業內消息稱,攜程應該已經與美團酒旅業務部門有過多次接觸。

攜程並未就上述猜測做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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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推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平穩實施落地

4月1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第四屆理事會召開第四次會議。會議研究審議了深交所2018年會員大會籌備情況報告,並對相關工作安排作出部署。會議決定,今年4月16日至20日以非現場方式召開2018年會員大會。會議審議通過了理事會工作報告、總經理工作報告、財務預決算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修訂草案)等事項,同意提交會員大會審議。會議還研究了其它事項。

會議認為,深交所2018年會員大會是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以後舉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也是《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修訂實施後舉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對於組織、動員、引導廣大會員深入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決策部署,推動交易所加強黨的領導、強化一線監管、防範化解風險、提升治理運作水平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18年會員大會常態化召開,是完善交易所治理結構、加強自律監管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廣大會員的知情權、參與權、表決權和監督權落到實處。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精簡會議、提高效率、節約社會成本,充分運用現代技術手段,本次大會以非現場方式召開,並首次采用網絡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是對會員大會會議形式的一次重要探索創新。

會議強調,交易所是黨和國家興辦的事業,要堅定不移地加強黨對交易所的絕對領導,2018年會員大會要主題鮮明、立場堅定,全面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推進落實金融工作三項主要任務,突出黨的領導,強化責任擔當,積極履職盡責,團結帶領廣大會員貫徹落實中央各項決策部署,凝聚共識,匯集力量,共同建設世界一流投行、世界一流證券交易所和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資本市場。

會議指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是實現高質量發展必須跨越的重大關口,要從實現“兩個百年”奮鬥目標的戰略高度認識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性,始終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擺在突出重要位置,提高政治站位,堅持穩中求進,強化底線思維,落實風險責任。交易所和會員是資本市場防範風險的排頭兵,深交所要以《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修訂實施為契機,帶動引導廣大會員在制度機制建設方面下狠功夫、花大力氣,著力補齊制度短板,從根本上預防風險,構建防範化解市場風險的重要防線,堅決打贏防範化解風險攻堅戰。

會議強調,“為實體經濟服務是金融的天職”,交易所作為資本市場核心樞紐和重要平臺,要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新驅動發展、精準脫貧等國家戰略,充分發揮好資源配置功能,強化培育服務,豐富產品工具,切實增強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會議指出,今年是改革開放40周年,深交所身處改革開放前沿,要以堅定的歷史責任擔當,以更大力度、更實舉措,深化重點領域改革和擴大對外開放。要進一步完善深市多層次市場體系,深化創業板改革,推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平穩實施落地,加大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支持力度。要積極服務“一帶一路”倡議,加速推進國際化進程,開拓跨境股權合作,拓展互聯互通合作,完善跨境資本服務機制,全力打造世界領先的創新資本形成中心。

會議指出,《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是交易所治理的基礎性、綱領性文件,本次修訂對於深交所全面加強黨的領導、優化治理結構、強化一線監管職能將發揮重要作用,為進一步落實“以監管會員為中心”的交易行為監管模式、充分保護相關市場參與主體合法權益等提供了制度保障。要做好制度銜接,切實將《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的新條款、新要求落實到交易所工作的各環節。要加大《章程》的推介宣傳落實力度,引導廣大會員了解《章程》、認同《章程》、遵守《章程》,強化協同,形成合力,營造氛圍。

會議強調,當前資本市場運行基礎仍不牢固,在國內外多重因素影響下,受外溢性影響風險加大。深交所要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認真履行一線監管職責,加大交易監管力度,重點防範不確定因素對資本市場的沖擊,牢牢守住市場監管的第一道防線,全力維護市場秩序,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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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將存托憑證發行納入《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適用範圍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相關決策部署,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穩妥安排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根據《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幹意見》,證監會擬對《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個別條款進行修訂,並從今天開始就修訂內容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將試點企業發行存托憑證納入《辦法》的適用範圍。

二是增加定價方式的靈活性,取消發行規模2000萬股以下的企業應直接定價發行的硬性規定,允許企業自行選擇定價方式。

三是明確網下設鎖定期的股份(或存托憑證)均不參與向網上回撥,同時允許發行存托憑證時可根據需要進行戰略配售和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以便於形成網上網下合理的分配結構和新增股份(或存托憑證)上市節奏,穩定市場、平抑炒作。

四是明確未盈利企業估值指標的信息披露要求。

《辦法》修訂征求意見工作將於2018年6月10日結束。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存托憑證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統稱證券),證券公司在境內承銷證券以及投資者認購境內發行的證券,適用本辦法。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存托憑證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履行本辦法中發行人、上市公司的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境內發行與承銷存托憑證適用本辦法中關於發行與承銷股票的相關規定,但本辦法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二、第四條修改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可以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意向書(或招股說明書,下同)和發行公告中披露本次發行股票的定價方式。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

三、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網下投資者參與報價時,應當持有一定金額的非限售股份或存托憑證。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

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者是否符合預先披露的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

四、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50倍、低於100倍(含)的,應當從網下向網上回撥,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2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00倍的,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4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50倍的,回撥後無鎖定期網下發行比例不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0%。本款所指公開發行股票數量應按照扣除設定限售期的股票數量計算。”

五、第十一條修改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持有一定數量非限售股份或存托憑證的投資者才能參與網上申購。網上投資者應當自主表達申購意向,不得全權委托證券公司進行新股申購。采用其他方式進行網上申購和配售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六、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或者在境內發行存托憑證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

發行人應當與戰略投資者事先簽署配售協議。”

七、第十五條修改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或者在境內發行存托憑證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規定。”

八、第三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發行人尚未盈利的,可以不披露發行市盈率及與同行業市盈率比較的相關信息,應當披露市銷率、市凈率等反映發行人所在行業特點的估值指標。”

本決定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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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落地再邁進一步,存托憑證登記結算業務細則公開征求意見

繼5月4日,證監會發布《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後,5月21日,中國結算就《存托憑證登記結算業務細則(公開征求意見稿)》向市場參與主體公開征求意見。作為一項重要的配套規則,《登記結算細則》的出爐也意味著中國存托憑證(CDR)距離正式落地又向前邁進了一步。

該《細則》共四章二十八條,針對CDR所涉及的證券登記、存管、結算等具體業務給予明確規範。《細則》規定,中國結算暫不辦理存托憑證的質押登記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要求存托人與中國結算簽訂協議,並規範了相關登記業務中存托人與中國結算的職責劃分。

值得註意的是,《細則》適用範圍主要為創新企業發行CDR相關登記結算業務。同時,考慮到中國證監會《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兼容“滬倫通”業務模式,《細則》亦為“滬倫通”預留了制度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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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布《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擴大資本市場對外開放,根據《證券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證監會今日正式發布《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修改並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首發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創業板首發辦法》),還同時發布了《試點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並上市監管工作實施辦法》《中國證監會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3號——試點紅籌企業公開發行存托憑證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點紅籌企業公開發行存托憑證並上市申請文件》《保薦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盡職調查工作實施規定》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2號——創新試點紅籌企業財務報告信息特別規定(試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管理辦法》,修改《首發辦法》和《創業板首發辦法》,同時發布一系列試點工作配套規則,支持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是證監會以實際行動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新發展理念的重要舉措。這一系列制度的發布實施,既為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做好了制度安排,也有助於完善資本市場結構,健全資本市場機制,發揮資本市場投融資功能,進一步推動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

《管理辦法》明確了存托憑證的法律適用和基本監管原則,對存托憑證的發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體安排。修改後的《首發辦法》和《創業板首發辦法》,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創新試點企業不再適用有關盈利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發行條件。

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掌握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的創新企業,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是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的重要舉措。同時,為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設定了嚴格的試點企業選取標準和選取機制。擬參與試點的創新企業,經具有經驗的保薦機構本著勤勉盡責的原則,全面、審慎核查後,認為完全符合試點標準、發行條件和各項信息披露要求的,可以向證監會提出納入試點和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的申請。我會將按照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要求,督促企業和中介機構對投資者切實負責,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強化試點企業上市後的持續監管。

需要強調的是,證監會將嚴格掌握試點企業家數和籌資數量,合理安排發行時機和發行節奏。同時,要求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根據企業各自情況,科學設計發行方案,對機構投資者參與詢價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促進專業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審慎報價。希望市場各方理性投資,不要跟風炒作,共同推進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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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答一財記者問:放管結合,加強稅前扣除憑證管理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劉寶柱30日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日前發布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貫穿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要求,在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降低納稅人稅法遵從成本、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等方面均進行了有益探索。

8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舉行2018年第三季度稅收政策解讀新聞發布會,介紹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近期優化稅收營商環境10項舉措和水資源稅改革擴大試點半年成效等內容。

增強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系統性

隨著稅收管理要求的提高,尤其是發票管理的日益信息化,稅務總局近日制定和發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進一步增強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系統性和針對性,更好規範稅收執法、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劉寶柱在回答第一財經記者提問時表示,《辦法》在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降低納稅人稅法遵從成本、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等方面均進行了探索,例如《辦法》在非增值稅登記納稅人、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等方面,收款證明、內部憑證、分割單等也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負擔。

劉寶柱介紹,為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辦法》還根據“尊重事實、寬嚴相濟”的原則,研究制定補救措施。例如,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規外部憑證時,可以換開合規外部憑證,對於因特殊原因不能換開的,可以在提供相應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正常扣除,既體現了企業所得稅“實際發生”的扣除原則,也有效保障了納稅人合法權益。

此外,為與“互聯網+”發展趨勢相適應,支持企業創新發展,《辦法》還對不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設置了一定的彈性。“按照《辦法》,對方為個人的,其內部憑證在填制和使用方面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也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劉寶柱說。

取消企業委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今年上半年,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推出一系列減稅措施支持創新創業和小微企業發展,其中之一是取消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限制。

近期財稅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和“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較多企業尤其是大中型企業逐步走出國門,吸納和學習國際先進管理經驗和科技創新技術,其研發活動也隨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創新活動也成為企業研發創新的一種重要方式。

“《通知》改變了此前政策規定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研發的費用不得稅前加計扣除的限制。”劉寶柱介紹,新政策的實施,一是有利於國內企業對標國際技術市場,引進國外的先進研發能力和技術;二是有利於企業在境外建立研發中心,更好利用境外發達國家的人才優勢和科研條件;三是有利於更好地促進企業充分利用國內外先進技術資源,進而推動我國產業的轉型升級。

推出優化稅收營商環境10項硬舉措

為進一步推進納稅便利化改革,打造穩定公平透明的稅收營商環境,稅務總局近期發布《關於貫徹落實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電視電話會議精神 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有關事項的通知》,推出優化稅收營商環境10項硬舉措,為納稅人解決痛堵難問題。

今年9月底前,在前期5省市試點的基礎上,稅務總局確定浙江、江西、湖北、廣西、海南、重慶、陜西、新疆、大連、寧波、廈門、青島等12省(區、市)稅務局作為第二批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試點單位,並要求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試點單位勇於創新,大膽示範,推出系列可複制、可推廣的辦稅便利化措施,推動稅收營商環境不斷改善。

稅務總局辦公廳副主任付樹林介紹,依托“互聯網+稅務”行動計劃,圍繞納稅人痛感最強烈的事項,稅務部門推出一系列創新舉措,進一步提升辦稅便利度。

例如今年10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新辦企業首次申領發票的時間壓縮至1天,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行新辦企業首次申領發票即時辦結;2018年底前,在全國範圍內建成規範統一的電子稅務局,提供功能更加全面、辦稅更加便捷的網上辦稅系統;積極推進房地產交易合同網簽備案信息、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避免“數據反複填”。

水資源稅改革擴大試點成效顯著

自2017年12月1日起,稅務部門在北京、山西、內蒙古等9個省(區、市)實施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今年上半年,9個擴大試點省份水資源稅納稅人共入庫稅款約88億元,其中地表水水資源稅收入約30億元,地下水水資源稅收入約51億元,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水資源稅收入約7億元。

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副司長孫群介紹,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量開始下降。改革加大了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稅負差、超采區和非超采區地下水稅負差,促使企業調整用水結構。在多種節水壓采措施的共同作用下,上半年9個擴大試點省(區、市)超采區取用地下水量同比下降9.28%。

例如,北京某熱電有限公司改革前全部使用地下水,改革後企業優先使用地表水,上半年少采地下水3萬方,降幅達64%。

高耗水行業用水總量得到控制。改革規定對超計劃用水加倍征收水資源稅,促使高耗水企業強化內部用水管理,加大節水設施投入,嚴格控制用水總量。

山東某紙業集團位於地下水嚴重超采區,該企業負責人介紹,改革前制漿和造紙全部取用地下水,改革後,企業對工廠清水消耗嚴格實行定額控制,優先取用地表水,並新上中水膜處理回用工程,上半年企業少采地下水228萬方,降幅達61%,用水總量減少114萬方,同比下降12%。

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進一步提高。改革規定對中水等非常規水源免征水資源稅,有利於引導企業加大汙水處理設施投入,積極利用非常規水源。陜西省某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該企業通過改造生產系統冷凝水回收系統、提高水處理裝置運行效率等多項技改措施,重複利用中水等77萬噸,占企業總用水量的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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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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