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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表態支持電商意味幾何?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5/4614911.html

國稅總局表態支持電商意味幾何?

一財網 陳益刊 2015-05-07 10:33:00

正在“電商征稅”是是非非討論激烈之時,國家稅務總局昨日發布《關於堅持依法治稅更好服務經濟發展的意見》(意見),表態支持電商、互聯網+等新業態和新商業模式的發展,明確各級稅務部門今年內不得“專門統一組織針對某一新興業態、新型商業模式的全面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

個人納稅識別號即將出臺,《電子商務法》最快下半年出臺,電子發票推行範圍逐步覆蓋華北華東等區域,近期一些沿海稅務部門相繼約談電商企業,進行電商稅務風險摸底……

這些消息讓“電商征稅”這個老話題近期再度被炒熱。這也讓不少規模小的電商擔心自己被征稅,讓喜歡網購的消費者擔憂小電商會因此而提價。

正在“電商征稅”是是非非討論激烈之時,國家稅務總局昨日發布《關於堅持依法治稅更好服務經濟發展的意見》(意見),表態支持電商、互聯網+等新業態和新商業模式的發展,明確各級稅務部門今年內不得“專門統一組織針對某一新興業態、新型商業模式的全面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

上海財經大學教授朱為群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在經濟下行、稅收乏力的情形下,地方開始對電商進行稅務檢查目的之一就是征稅,而這是合法合規的,因為稅法里並未說對電商免稅。但出於支持電商新業態來看,加大征稅力度肯定會影響其發展。此次國稅總局明確在今年內不得組織對電商等新業態和新型商業模式的全面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實質上是管理手段上明確暫不支持地方加大對電商征稅力度。

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監測,,國內包括京東、蘇寧易購、亞馬遜中國等第三方電子平臺型的(B2C)電商的賣家均已工商註冊,並正常納稅。但淘寶網上的多數個人網店並未納入征稅範疇。

不過,根據2013年淘寶網公開披露的數據,94%的淘寶賣家營業額在24萬元人民幣以下,大多數不在能征稅的範圍內。而一些發展好的商家,則在線下已經在繳稅。

近期國稅總局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小微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年應納稅所得額從10萬元上調至20萬元,並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去年10月,國家對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月銷售額額度提高至3萬元,即營業額在36萬元以下可享受免稅。

在上述《意見》中,國稅總局要求稅務機關深入分析電子商務、互聯網+等新興業態、新型商業模式的特點,積極探索支持其發展的稅收政策措施,特別是對處在起步階段、規模不大但發展前途廣闊、有利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經濟形態,要嚴格落實好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等稅收扶持政策,堅決杜絕違規收稅現象。

此外,國稅總局在《意見》中強調,稅務機關要深入研究改進管理和服務的措施。加強調查研究,認真傾聽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積極探索實施促進新興業態、新型商業模式健康規範發展的管理和服務措施。

今年4月25日,稅務總局局長王軍專程參加在上海召開的民營企業座談會,聽取民企對當前稅收工作看法,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馬雲、正泰集團董事長南存輝、美的集團董事長方洪波等企業家參加座談會。

當時馬雲建言,今天的小微企業,很多會成為未來的納稅主體。這些企業給他們一些陽光就能夠燦爛,對他們的稅收優惠應該繼續擴大。

對於稅收支持小微企業這一訴求,王軍說,民營企業具有無限的活力和創新力,今天的小微企業,很多會成為未來的阿里巴巴等大企業。國家稅務總局已將今年小微企業稅收政策的落實情況作為一號督查任務,實行反複督查,確保取得實效。下一步會繼續對民營企業給予支持,更大力度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編輯:楊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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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轉增”納稅 國稅80號文能否一錘定音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6/02/4747850.html

爭議“轉增”納稅 國稅80號文能否一錘定音

第一財經日報 陳楚翹 楊倩雯 2016-02-04 06:00:00

國稅80號文,對企業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註冊資本的“轉股”個人所得稅征免問題進一步明確:非上市及非新三板掛牌企業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其個人股東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稅80號文,對企業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註冊資本的“轉股”個人所得稅征免問題進一步明確:非上市及非新三板掛牌企業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其個人股東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80號文,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並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件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國稅發[1997]198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說明,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1998]289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複》(即“289號文”)指出,198號文中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

長期以來,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轉增”所得稅繳納,即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註冊資本,其個人股東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一直處在爭議之中。

2015年11月底,國稅總局發布了《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下稱“國稅80號文”),對企業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註冊資本的“轉股”個人所得稅征免問題做了進一步明確,也對市場各方觀點有了最後的答複:非上市及非新三板掛牌企業以任何形式的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其個人股東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雖然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仍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政策並無變化,但國稅80號文一出即在財稅圈“炸開了鍋”。在供給側改革,致力於提升企業經營效率的大環境下,上述文件的相關規定並沒有讓各方的爭論停息下來,也讓李仁(化名)等中小企業主犯了難。

國稅80號文“一錘定音”

自2005起,李仁運營著一家手機軟件公司。2010年趕上了“信息潮”,李仁憑借多年的技術積累大賺了一筆。公司計劃加速發展,李仁決定以非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方式,吸引更多的投資者。由於手機軟件行業處於創新類的高速擴張行業,這次溢價發行很順利,公司通過溢價發行股票積累了一筆可觀的資本公積金,溢價部分在財務會計中計入科目“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2015年底,李仁決定通過“轉股”的方式實施股改,並以此吸引更多投資者。所謂“轉股”,指公司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註冊資本,並以此達到擴大股本的目的,達到投資者權益再分配的效果。“轉股”概念在A股市場可謂是炙手可熱,但李仁的公司既非上市也未掛牌,也就不會有炒作一說了。

經過公司董事會幾番討論後,決定將500萬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實質上“轉股”的操作是投資者權益類科目的“此消彼長”。從公司財務角度來看,可當成是股東權益類賬戶下的轉賬,即減記資本公積,同時將轉增的金額記入股本賬戶中。“轉股”的實質是股東權益的內部結構調整,對凈資產收益率沒有影響,對公司的盈利能力也並沒有任何實質性影響。

然而,正是這“此消彼長”的股改,使公司大股東鄭超(化名)頗有異議。原來,其有異議的部分正是這個“轉股”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引發的。鄭超於2015年出於財務投資的目的,購入公司30%非流通股份。在國稅80號文出臺之後,鄭超獲得的“轉股”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通過本次股改,鄭超需要先繳納500×30%×20%=3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對於公司計劃實施的股改方案,讓鄭超有些不樂意了,“轉股”本是股東權益再分配的過程,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並沒有增加,鄭超的財務投資也未得到實際收益流入。現在鄭超卻要為這筆“轉股”付出30萬元“真金白銀”繳納所得稅。另外,據鄭超了解,部分地區並沒有繳納“轉股”所得稅的先例,所以鄭超認為這筆稅費不合理。

由於鄭超的堅持,“轉股”手續始終無法實施,這讓身為企業主的李仁有些犯難。國稅80號文規定,“轉股”所涉個人所得稅需要企業代扣代繳,李仁的企業作為納稅單位具有“代扣代繳”的責任。由於“轉股”並沒有造成實際現金收益,收益也就無法扣除個人所得稅後發放。也就是說,公司需要向鄭超收取30萬元代繳稅款,問題解決不了,公司這次股改也很難繼續推進。

為此,李仁也多方咨詢了稅務機關。經了解,鄭超所反映的部分地區“轉股”所得稅繳納情況確實存在。而非上市、非掛牌企業“轉股”所得稅的代扣代繳早期就有爭議,各地執法尺度也有不同。國稅總局出臺80號文是希望對這些爭議“一錘定音”。

某市稅務機關一名內部人員對李仁表示,“在80號文之前,關於個人股東獲得‘轉股’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一直爭議不斷。因為之前1997年和1998年的發文並沒有明確非上市公司一定要繳納。按常規來說,無論公司上市與否,我們都是不收繳的。但有些地方的稅務機關比較嚴格,對非上市公司征繳。”

另外,某省會城市地稅局人士也表示,國稅80號文只是對“轉股”個人所得稅進行了進一步重申。其實在該地區非上市企業的“轉股”個人所得稅一直都在征收,並非今年1月1日才開始實施。該地區地稅局內部對於爭論焦點多次與稅務總局協商,早期已經達成共識。“這次80號公告,是再次對此種爭議‘定調’。”

上述兩位稅務機關人士都表示,國稅80號文一出,各地執法標準再次進行了統一,都會按照國稅總局的要求進行應稅部分個人所得稅的征繳。

爭議

從國稅80號文來看,只有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掛牌企業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其個人股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以其他形式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非上市及非新三板掛牌企業除了一直納入繳稅範圍的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之外,以任何形式的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其個人股東也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其個人股東可以分5期繳納,其他企業則需一次繳清。

從以上兩地稅務機關的實際操作來看,自然人股東對於上市公司股東免征“轉股”個人所得稅並沒有異議,爭議主要在非上市、非掛牌新三板企業的“轉股”上。

追本溯源,在國稅80號文之前,各地稅務機關對於“轉股”征收所得稅的做法,大多遵循的是國稅198號文和289號文。但由於對這兩個文件的理解差異,使得國稅80號文前對於“轉股”所得稅征免問題,每個地方的稅務機關的具體執行也不一致。

上述國稅198號文即國稅發[1997]198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說明,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於資本公積金的鑒定,國稅總局隨即進行進一步釋義。國稅函[1998]289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複》(即“289號文”)指出,198號文中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從多位受訪業內人士處了解到,財稅圈的爭議來自資本公積來源中的“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是否專屬於上市公司。另外,對於國稅80號文從財務稅收角度來看是否合理的問題,一些財稅專家在國稅80號文出臺後也仍然各持己見。

從公司性質角度來說,股份制企業又分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有稅務機關背景的業內人士段文濤在其微博中表示,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是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所以,股票溢價收入也存在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鑒於198號文和289號文仍然有效,用於轉股的資本公積金主要來源於股本溢價發行,因此可大致認為所有股份制企業(包括上市、非上市企業)的“轉股”個人股東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國稅80號文將非上市、非掛牌股份制企業“劃入圈外”,部分業內人士表示規定有沖突。

另一方面,由於“有限責任公司”概念與“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有限責任公司”並無發行股票的權利。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溢價概念,有別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價,因此“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溢價轉增註冊資本其個人股東應當繳納“轉股”個人所得稅。

而一些財稅專家則認為無論上市還是非上市企業、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抑或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本/資本溢價轉增股本/註冊資本本質相同,其個人股東均不應按照“送紅股”的標準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一位“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合夥人就持該觀點。他認為,無論公司上市與否,無論公司性質是“股份有限公司”抑或“有限責任公司”,資本溢價的本質還是一樣的,即是“企業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超過其在註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而且股本溢價和資本溢價在會計上均放入同一個賬戶:資本公積。

從性質上來講,對個人股東而言,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既非變現又未交換,不會帶來任何現金流入。與“送紅股”的概念不一樣,“紅股”來源於企業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屬於利潤再分配,有現金流入。因此應該繳納“紅股”所得稅。“轉股”的資本公積金不屬於“利息、股息、紅利”,反而更接近於股本。

另外上述“四大”稅務部合夥人也表示,現行法規規定企業股東並不需要繳納“轉股”企業所得稅,個人股東理應也無需繳納。否則今後可能會出現個人通過企業代持公司股份來避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198號文和289號文的兩個文件中未明確提到資本溢價,有財稅專業人士認為或許也有其歷史原因。中匯稅務師事務所合夥人鄒勝撰文表示,1997年之前並未出現“資本溢價”這個概念,所以在上述兩個發文中沒有被提及。

據了解,1993年的舊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表明,投入資本是投資者實際投入企業經營活動的各種財產物資,投入資本應當按實際投資數額入賬。而股份制企業發行股票,應當按股票面值作為股本入賬。因此,這個準則中核算溢價的資本公積僅包括“股本溢價”,未有資本溢價出現。

而在2000年的《企業會計制度》中,企業收到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超過其在註冊資本所占的份額的部分,作為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在“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因此,這個制度中核算溢價的資本公積才被稱為“資本(或股本)溢價”。

遲到的呼籲

近期,“供給側改革”成為新聞報道、政策解讀的一大熱門詞條,高層強調要“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同時指出,促進產業優化重組,降低成本,幫助企業保持競爭優勢,是“供給側改革”需要打響的“殲滅戰”之一。

海通證券宏觀分析師姜超、顧瀟嘯等認為,實施減稅降費和加速折舊,降低企業財稅成本,能夠有效降低企業顯性成本。同時,稅費減免、推進產學研結合、提供資金便利,有助於為企業營造寬松的成長環境。

那麽國稅80號文的出臺,企業的反應如何呢?

上述“四大”會計所稅務部合夥人表示,已經有一些企業就該文提出咨詢需求,部分企業認為此規定有不合理的部分。上述某市稅務機關內部人員也表示,當地在國稅80號文出臺前曾經短暫地對非上市企業征收過一段時間,但企業的“阻力”比較大,而稅務機關內部也認為當時發文有不明確的地方,就暫停了征繳。

不過,《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也發現,目前作為國稅80號文直接影響的征稅主體,即非上市、非掛牌新三板的中小企業主,並沒有認為國稅80號文所“定音”的“轉股”所得稅是公司的“燃眉之急”。相關企業的影響有限,主要原因是廣大上規模、影響力大的上市公司不在征收範圍內。也就是說,A股二級市場熱炒的“高送轉”概念並不在討論範圍內。

今年剛掛牌新三板的一家企業的負責人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談到:企業在2013年進行過“轉股”,當時地稅局要求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方面則申請延期納繳,並且一直都在與地稅局協商,目前這筆所得稅還在緩繳之中。另外,他們企業這部分“轉股”金額不是很大,“這種爭議對我們影響不大”。

同時,該負責人不認為後期國稅80號文還有“斡旋“的可能性,他表示:“在‘轉股’所得稅方面,企業很被動,我所知道的大多數企業都申請了緩繳。比起企業被動地對政策反彈,我們更希望得到稅務部門主觀表態。按照目前情況,稅務局主動‘一錘定音’也是一種表態。我認為後期相關政策變動的可能性已經很小了。”

境外對於“轉股”的稅收政策又是怎樣的?

一位中國香港執業會計師告訴記者,境外多數國家和地區對於資本公積轉股本而獲得的“轉股”不征稅。對於美國稅務來說,一般只對股東兌現的資金收益收取稅金,對於未兌現的收益不征稅。

而國稅80號文從今年1月1日開始執行,國稅總局對於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所得稅繳納的執行情況已有了定論。上文中提及的企業主李仁依然一籌莫展,由於大股東鄭超就“轉股”所得稅繳納問題始終未達成一致,李仁公司股改事項一再拖延。李仁認為,企業主動向股東索要“轉股”所得稅,實際操作中存在一定困難,也降低了企業運營效率。目前除了對鄭超進行“苦口婆心”的解釋之外,只能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但這筆個稅始終有繳納的一天。

編輯:一財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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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營改增5月1日落地 國稅總局局長稱將盡心盡力快出方案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6/03/4760968.html

確保營改增5月1日落地 國稅總局局長稱將盡心盡力快出方案

一財網 王子約 2016-03-13 10:06:00

對於營改增方案,王軍透露,估計“兩會”結束後,國務院很快就會召開常務會議進行審議,審定後我們即配合財政部盡快下發並公開實施方案,以利納稅人遵循。

13日,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在人民大會堂回應了營改增改革的部署。

王軍表示,為了保證營改增落地,按時完成任務,將從三個方面進行努力。第一,盡心盡力快出方案。估計“兩會”結束後,國務院很快就會召開常務會議進行審議,審定後我們即配合財政部盡快下發並公開實施方案,以利納稅人遵循。

第二,盡心盡力做好準備。與以往相比,這次營改增有幾個不同點:一是數量多,涉及近1000萬戶納稅人;二是時間緊,只有不到兩個月的實際準備時間;三是首次涉及自然人繳納增值稅征管,比如個人二手房交易;四是新增納稅人過去基本沒接觸過增值稅。為此,我們已經制定了任務書、時間表、路線圖和責任狀,國稅地稅將齊心協力將各項工作切實做到位,打通政策落地“最後一公里”,特別是對接納稅人的“最後一公尺”。

第三,盡心盡力幫助企業。一是全面開展培訓,讓納稅人熟悉政策;二是全程做好咨詢,設立咨詢專線和咨詢櫃臺;三是全力服務辦稅,把6月份的納稅申報期延長10天,並在全國辦稅服務廳開辟“營改增”綠色通道。一是盡快出臺方案。他透露,兩會過後,國務院常務會就會審定方案,審定以後國稅總局將配合財政部盡快公布方案,並制定一系列操作辦法。

編輯:汪時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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聰明節稅大作戰 先掌握查稅三方向 漏報賣屋獲利、錯報扶養 國稅局都不放過

2016-05-02  TWM

「近兩年,補稅案例以房產居多,也就是不少人賣了房子,獲利卻未如實申報。 隨著國稅局查核技術精進,民眾還是趁早試算,才不會因漏報、錯報而遭補稅或加罰處分。

「國稅局越來越聰明,只要漏報所得稅,幾乎都會被查到。」進入五月報稅季,民眾盤點一年所得之際,總也會想方設法合理避稅。稅務資歷將滿二十年、富邦證券專家團隊陳秋蘭特別提醒,近兩年國稅局查稅的動作「既努力又聰明」,許多以往以為能避稅的管道,現在反倒成了查稅重點,因此,所謂的「聰明節稅」,也該要有新的思惟。

如果你有房地產交易

評定現值申報已不可行

陳秋蘭指出,最近這兩年,補稅案例以房產居多,也就是不少人賣了房子,獲利部分卻沒有如實申報。

會被國稅局補稅的原因,大概有三種。一是獲利所得部分少報,二是採用房屋評定現值申報,三是根本忘記要將賣房獲利併入所得稅計算。「個人綜所稅課稅所得總額,來自十類所得,包括營利、執業、薪資、利息、租賃及權利金、農漁牧林礦、財產交易、競賽及中獎獎金、退職及其他所得。其中,又以財產交易所得最容易成為國稅局稽查重點。」安永會計師林志翔表示。

他解釋,由於個人財產交易資料,不會自動匯入國稅局電腦系統,買賣成本、時間點計算又比較複雜,且沒有扣繳憑單,只能靠自己一筆筆主動申報。若是在去年初賣房,很可能就會因為時間關係而被遺忘,在計算所得時須特別留意,以免成為漏網之魚。

還有一些人,宣稱忘了當時購屋成本,而採用比實價低的房屋評定現值申報,也很容易踩到國稅局紅線。

「實價登錄制度自二○一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這表示,在這之後進行房屋買賣的人,已沒有藉口說自己忘了當時的購屋價格。」林志翔說,除非買進時間已相當久遠,取得成本不可考,才能以「房屋評定價值×各地區核定標準」,推計出財產交易所得,否則補稅機率相當高。

陳秋蘭舉例,「有人就曾在四年半前賣屋,以房屋評定現值報稅,事後還接到補稅通知,要求必須以實際獲利申報。其實,透過銀行房貸資料、履約保證、或從仲介公司所開出的發票及相關契約中,都能找出房屋買賣價,國稅局絕對查得到。若不想事後再花時間補資料、補稅,就千萬記得不要用評定現值來報稅。」另外,對賣了房子卻沒有賺到錢的人來說,按實際所得「核實課稅」,不但正確,且比用房屋評定現值報稅還要省,因為沒有獲利就不用列入所得。這雖不是新規定,但對去年有賣房子的人來說,絕對是今年報稅重點,務必搞懂。

若是買賣預售屋,也就是俗稱的「紅單交易」,與出售成屋課稅方式又不一樣。「紅單交易屬於預定不動產『權利』買賣,並非『不動產』產權移轉;換言之,出售的是一種權利,而不是物件,須依照實際獲利完全納入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所稅總額結算申報。」林志翔說。

他提醒,其他財產交易所得,還包括證所稅。「雖說證所稅已在今年起停徵,但去年度有出售應課徵證所稅的交易,例如未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一百張以上,及IPO(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十張以上,都要單獨分開計算稅額、分離課稅稅率一五%,再合併綜所稅一同報繳。還有,黃金存摺部分若有實現獲利,也要記得申報繳稅。」

如果你是包租公

須舉證租金低於市場行情

國稅局另一項查稅重點,在房屋租金收入。「這兩年,光是我身邊聽到的租金補稅案例,就快十件。尤其是台北市,國稅局會先調查區域租金行情;比方說,忠孝東路一坪,大家都租二十萬元,為何你卻只租五萬元,明顯不合理,一定是少報租金,就會被要求補稅。」陳秋蘭說。

但,像這樣以「一般租金標準」補稅方式,也很容易打到一些無辜的人。像投資客,出租目的可能是為了養房,就以較便宜的價格出租;或帶著租約賣房,買方順理承接租約後,繼續以原來價格出租,而過去的房租就可能明顯偏低。在此情況下,民眾在報稅時就須舉證說明租金收入,否則近幾年,高租低報情況嚴重,這部分一定會被嚴加查核。

五月又被人戲稱「孝親月」,因為報稅關係,兒女們會積極爭取申報扶養父母,列報免稅額。不過,相較財產交易所得,這部分查核對國稅局來說,就更簡單了。只要透過系統比對,條件不符合者,自動會被剔除,毫不費事。因此,申報扶養親屬前,一定要搞清楚相關規定。

陳秋蘭表示,由於《民法》上有法定扶養義務規定,扶養有一定的順序,若無正當理由,在沒有法定扶養義務的情況下,就很難申報扶養。舉例來說,某人申報扶養阿姨,雖在同一戶籍內,但理論上應是阿姨的小孩,才有法定扶養義務;此時就要舉證說明對方為何無法扶養,並舉出個人有具體扶養的事實。

比方說,每月有匯款證明。「由於免稅額為八萬五千元,一年下來,每月平均匯款金額就最好不要低於七千元,不能一年內只匯款兩千元,就以為構成扶養。類似這種情況,都很容易被國稅局電腦系統剔除。」陳秋蘭說,至於一般家庭,父母由哪個子女扶養最有利,兄弟姊妹就可坐下來,好好細算一下。

如果你列報扶養親屬

利息所得可能侵蝕免稅額

有些情況,父母由子女列報扶養,也會使節稅效果打折。例如,採列舉扣除額報稅方式,子女原來就有列報購屋借款利息部分,可能會因父母有利息收入,列報扶養使得利息支出可扣除數減少(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必須先扣除儲蓄利息所得)。

再換個角度,假設王太太列報扶養公公,但因為公公存了很多錢,雖然扶養多了一個免稅額,不過公公的利息所得併入後,也可能會侵蝕到免稅額度。此時,公公就應該被家中沒有利息收入的成員扶養,才能發揮最好節稅效果。

還有,子女及父母分別有列報租金支出、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若期間重疊,子女在列報扶養時,只能擇一扣除,不能將購屋利息及房屋租金同時申報;而未重疊部分則依比例認列。

「簡單講,要評估父母讓子女列報扶養是否划算,就要計算扶養後的稅額,是否低於父母加子女總計原本要繳出的金額。」陳秋蘭提醒。

最後,是常見的必要性醫療費用。林志翔指出,像是美容整形支出、看護支出、坐月子費用等,因不在醫療範圍內,都不能申報列舉扣除。醫藥費部分,若有請領保險給付,也要記得先扣除,自掏腰包部分才能申報列舉扣除。

今年報稅,有三類扣除額提高,算是送民眾一個小紅包;但隨著國稅局查核技術精進,民眾還是趁早進行稅額試算,日後才不會因漏報、錯報,遭到補稅或加罰處分。

撰文 / 歐陽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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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涉嫌轉移資產逃稅 美國稅局開50億美元稅單

據外媒報道,本周四Facebook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文件顯示,美國國稅局7月27日向Facebook發出了補稅公告,要求其補繳30-50億美元稅收,外加利息和罰金。而在同一天,Facebook宣布二季度利潤增長兩倍,達到20.6億美元。

國稅局根據備案調查Facebook在2008-2013年度的納稅情況,發現數10億美元資產被低估,並於2010年轉移到愛爾蘭的子公司。

本月早些時候美國國稅局起訴Facebook相關文件透露,說懷疑Facebook的會計師低估了一些“數十億美元”資產,但無論是機構還是Facebook周四之前都未提及到公司的潛在稅務責任。

目前,美國司法部已經要求聯邦法院強制Facebook遵守國稅局的命令,提交有關資產轉移至愛爾蘭國際總部的詳細內部信息。

Facebook說,它不同意美國國稅局的立場和計劃,準備向聯邦稅務法庭提起上訴,“公司不能讓此次事情對經營業績、現金流量等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該公司在文件中表示,稅務法庭案件需要多年才能得出結論,如何允許可以到其他聯邦法院提起上訴。

如果Facebook是需要支付額外的50億美元的稅,這一數額將超過2014年和2015年整個稅務成本的總和。

Facebook不是唯一遭到逃稅指控的大公司,其他公司像微軟亞馬遜和可口可樂公司已經受到了美國國稅局的多次警告。去年,可口可樂公司接到通知稱其有高達33億美元的潛在逃稅行為,微軟也在周四證券備案文件中說,其稅務審計仍在繼續,可能會產生“重大”影響公司的財務狀況。

Facebook的發言人沒有立即回應置評,美國國稅局也未對此發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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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明年起施行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

14日,國家稅務總局就《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管理辦法》,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保險機構,應按照以下時間和要求,對在本機構開立的金融賬戶開展盡職調查,識別非居民賬戶,並收集賬戶相關信息:

► 2017年1月1日開始,對新開立的個人和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

►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超過600萬元)的盡職調查;

►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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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 外管局:共享稅收征管和外匯監管相關數據

11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在京簽署《關於推進信息共享實施聯合監管合作備忘錄》,通過加大信息共享力度,不斷完善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實施聯合激勵和共同懲戒措施,進一步促進外貿發展。稅務總局局長王軍、副局長汪康、總經濟師任榮發,外匯局局長潘功勝、副局長楊國中等出席簽約儀式。

雙方約定,按照“互聯互通、協同監管、風險共治、簡便易行”的原則,建立稅務總局和外匯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明確實施聯合監管的要求,進一步拓展部門合作的深度和廣度。《備忘錄》明確,稅務總局與外匯局共同建立日常信息交換機制,共享稅收征管和外匯監管相關數據。兩部門利用共享的數據,對出口退稅管理、跨境稅源管理、外匯收付管理等情況進行監測、評估和預警,提高發現、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同時,根據雙方共享的企業分類管理信息,共同實施相應的聯合激勵和懲戒措施,實現“信息互換、監管互助、結果互認”。

加強稅務總局與外匯局之間的信息共享,實施聯合監管措施,是優化稅收管理、實現部門之間協同共治的基礎和抓手,對防範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非法轉移外匯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具有重要的意義。今後稅務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將持續加強合作,進一步完善跨境稅源管理和資金監管,強化風險共治,更好地服務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服務於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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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網站刊文:“死亡稅率”之說,嚴重誤導了社會公眾

本文轉自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作者: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 李萬甫

日前,有關媒體相繼報道“死亡稅率”問題,有關人士認為,“死亡稅率――當前經濟持續低迷的真實原因”,“稅率之重,接近企業的‘死亡線’”,“我國長期實行重稅主義的後果,就是經濟動力和活力的下降”。歸結起來,其核心要義就是:稅負過重嚴重影響企業生存空間,是導致經濟下行壓力的主要原因。情況果真如此嗎?

一、“死亡稅率”之說,嚴重誤導了社會公眾

源自有關媒體的報道,“當前我國企業實際稅費負擔接近40%,對企業來說意味著死亡。”或稱作“死亡稅率”。這一說法的提出,足夠吸引社會公眾的眼球,激起了社會公眾特別是企業界對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情緒宣泄,引發社會公眾對稅負問題的誤解,帶來一系列負面效應。所謂的“大部分企業利潤率都不到10%”與“30-40%的稅費負擔”存在怎樣的內在關聯?需審慎對待,尚難以簡單評價!至於30-40%的“死亡稅率”是“我國當前經濟持續低迷的真實原因”這一結論,嚴重曲解和低估了導致經濟下行壓力的深層次原因。

實際上,形成經濟增速下滑的誘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體制因素,又有制度因素,也有市場環境變化的因素。如果按照這一邏輯思維,是否可以這樣遞推出:只要企業稅費負擔降低了,經濟下行壓力就會得到遏制。顯然,經濟運行狀態的轉變遠非這樣簡單。至於“中國宏觀稅負與經濟增長之間呈負相關關系”。

事實上,我國宏觀稅負近些年來一直穩中有降,特別是一系列減稅降負措施的陸續出臺,企業的稅負大大減輕,但同期經濟增長卻出現了較大幅度的波動,由最初的兩位數的高增長到目前6.7%的增長。可見,簡單推論出宏觀稅負與經濟增長之間負相關的結論,是不能成立的。

二、正確看待宏觀稅負的水平

宏觀稅負並沒有一個統一的口徑,通常結合政府收入構成狀況,分為大、中、小口徑:大口徑宏觀稅負是指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按照IMF統計口徑測算,2012—2015年我國宏觀稅負接近30%,遠低於發達國家平均水平42.8%,也低於發展中國家平均水平33.4%;中口徑宏觀稅負是指稅收收入和社會保障繳款之和占GDP比重,按照OECD測算口徑,2012-2015年我國宏觀稅負23.4%,而2014年OECD國家平均水平為35.5%;小口徑宏觀稅負是指稅收收入占GDP比重,2012-2015年我國宏觀稅負18.5%左右,並逐年下降,按照IMF數據測算,2013年發達國家為25.9%,發展中國家為20.4%。

此外,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稅率,世界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126個國家標準稅率平均為23.7%,歐盟國家所得稅標準稅率平均為22.1%,OECD國家平均為24.8%;我國增值稅標準稅率為17%,還有13%、11%和6%的低檔稅率,實行增值稅國家標準稅率平均為15.7%,歐盟國家增值稅標準稅率平均為21.6%。

綜上可以看出,我國的宏觀稅負水平總體上還是比較低的。當然,由於不同稅種的計稅依據不一,稅率設定不同,對企業而言,衡量企業稅負的輕或重,不能簡單片面只看稅率的高低,稅率並不等於稅負,應當從多維度綜合衡量。

三、稅負的結構性分析

從稅負構成及承擔者來看,我國企業承擔了90%以上的各種稅費,個人承擔的各類稅費占比不足10%。一方面是由目前我國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所決定;另一方面也使企業對稅(費)負敏感,尤其是經濟下行壓力加大、企業盈利能力變弱時,企業自然會感覺稅費負擔重。相比較而言,西方國家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稅(費)占比較高,企業直接負擔的稅費顯得並不高。

從稅負的轉嫁性來看,收費往往與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有關,與企業具體的經營活動相關聯,難以轉嫁;占我國稅收收入比重三分之二左右的流轉稅,由於依附於價格,受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可以實現轉嫁,納稅人與負稅人分離,企業只履行繳稅義務,並非負擔者。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會導致按照世界銀行公布的“總稅率”指標計算的企業稅負虛高。至於流轉稅的累退性,可以通過稅制結構優化完成,但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四、完善我國宏觀稅負的幾點思考

一是推進清費立稅進程。加大費改稅力度,切實將適合稅收形式征繳的收費項目、基金項目改為稅收;在大力推進稅制改革的進程中,適時將某些收費項目並入到稅改方案中,統籌實施;在構建財稅體制框架結構中,通過費改稅,健全地方稅體系,確保地方財源穩固。

二是加大減稅降負力度。在明晰政府事權和規範政府支出的前提下,控制政府規模膨脹,減少政府對社會資源的強制占有和使用的份額,著力把握好減稅降負主基調,為刺激企業投資增長、增加居民收入水平以及擴大消費能力,預留空間。妥善處理好政府與市場以及相互間資源占有和分配使用的關系,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主導地位,為企業和市場松綁,為經濟發展增添活力。

三是逐步提高直接稅的比重。借營改增減稅之機,進一步提高直接稅比重,加快推進個人所得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改革,積極研究房地產稅立法,擴大企業所得稅稅基,規範稅前扣除。通過稅制改革,為政府實施精準調控預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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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增強辦稅便利性 絕不姑息收“過頭稅”行為

1月6日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進一步增強辦稅便利性答記者問,2017年,稅務部門將針對納稅人反映的辦稅“痛點”“難點”“堵點”,進一步增強辦稅便利性,減輕辦稅負擔。同時,對收“過頭稅”行為,一經發現,一律對有關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嚴肅查處,絕不姑息。

記者:有的納稅人反映到稅務部門辦稅還不夠方便,請問稅務總局將采取什麽措施進一步方便納稅人辦稅?

答:近年來,稅務總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大力清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持續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最大限度規範稅務人,最大限度便利納稅人,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

截至目前,除保留7項稅務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外,80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已全部清理完畢,並進一步簡化規範稅務行政審批流程,實施審批“零超時”,有效提高了行政審批效率。同時,自2014年以來,連續三年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稅務總局相繼推出21類70項便民辦稅舉措,各地稅務機關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落實措施,大大提高了辦稅便捷度,促進了納稅人滿意度穩步提升,獲得感持續增強。

目前來看,經過近年來的持續改進,辦稅服務總體上是便利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2017年,稅務部門將針對納稅人反映的辦稅“痛點”“難點”“堵點”,進一步精簡規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持續深化“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重點圍繞簡化辦稅流程、減少辦稅時間、簡並涉稅資料、拓展辦稅渠道等方面,充分運用“互聯網+”手段,不斷優化辦稅服務、提升辦稅質效、減輕辦稅負擔。

記者:有媒體報道,稅務部門為完成收入目標存在向企業分解任務的問題,具體情況如何?

答:財政預算確定稅收收入目標。預算一經全國人大和各級人大審議通過便具有了法律效力。依法組織稅收收入,確保實現預算確定的稅收收入目標,是各級稅務部門的法定職責。為完成好預算確定的收入任務,根據各地經濟稅源情況,稅務部門要在各級稅務機關之間分解收入任務,而不是也不準將收入任務分解到企業。如果發現基層稅務部門向企業下達收入任務,稅務總局將依法依規嚴肅追究其責任。

近年來,稅務總局始終堅持依法征稅的組織收入原則,不斷強化嚴格落實減免稅、嚴禁征收“過頭稅”的要求。比如,2015年2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稅收征管秩序 提高稅收質量的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依法依規組織稅收收入,認真落實各項減免稅政策,絕不能以稅收收入緊張為由在落實稅收優惠上打折扣。再如,2016年4月,在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前,稅務總局聯合財政部下發了《關於認真做好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前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嚴禁對企業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讓抵扣,嚴禁該退的稅款不予退稅或緩退,嚴禁運動式清理欠稅、補稅。對收“過頭稅”行為,一經發現,一律對有關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嚴肅查處,絕不姑息。

媒體報道還反映,有的稅務部門存在按超收數額的一定比例取得“超收返還”的問題。從近年來稅務總局組織內部審計以及執法督察,特別是審計署開展的對稅務機關的審計情況看,沒有發現這方面的問題。對這樣的問題,一經發現,稅務總局將積極主動與有關部門一起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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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增強辦稅便利性 絕不姑息收“過頭稅”行為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7-01-07/1067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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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進一步增強辦稅便利性答記者問,2017年,稅務部門將針對納稅人反映的辦稅“痛點”“難點”“堵點”,進一步增強辦稅便利性,減輕辦稅負擔。同時,對收“過頭稅”行為,一經發現,一律對有關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嚴肅查處,絕不姑息。

記者:有的納稅人反映到稅務部門辦稅還不夠方便,請問稅務總局將采取什麽措施進一步方便納稅人辦稅?

答:近年來,稅務總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大力清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持續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最大限度規範稅務人,最大限度便利納稅人,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

截至目前,除保留7項稅務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外,80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已全部清理完畢,並進一步簡化規範稅務行政審批流程,實施審批“零超時”,有效提高了行政審批效率。同時,自2014年以來,連續三年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稅務總局相繼推出21類70項便民辦稅舉措,各地稅務機關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落實措施,大大提高了辦稅便捷度,促進了納稅人滿意度穩步提升,獲得感持續增強。

目前來看,經過近年來的持續改進,辦稅服務總體上是便利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2017年,稅務部門將針對納稅人反映的辦稅“痛點”“難點”“堵點”,進一步精簡規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持續深化“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重點圍繞簡化辦稅流程、減少辦稅時間、簡並涉稅資料、拓展辦稅渠道等方面,充分運用“互聯網+”手段,不斷優化辦稅服務、提升辦稅質效、減輕辦稅負擔。

記者:有媒體報道,稅務部門為完成收入目標存在向企業分解任務的問題,具體情況如何?

答:財政預算確定稅收收入目標。預算一經全國人大和各級人大審議通過便具有了法律效力。依法組織稅收收入,確保實現預算確定的稅收收入目標,是各級稅務部門的法定職責。為完成好預算確定的收入任務,根據各地經濟稅源情況,稅務部門要在各級稅務機關之間分解收入任務,而不是也不準將收入任務分解到企業。如果發現基層稅務部門向企業下達收入任務,稅務總局將依法依規嚴肅追究其責任。

近年來,稅務總局始終堅持依法征稅的組織收入原則,不斷強化嚴格落實減免稅、嚴禁征收“過頭稅”的要求。比如,2015年2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稅收征管秩序 提高稅收質量的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依法依規組織稅收收入,認真落實各項減免稅政策,絕不能以稅收收入緊張為由在落實稅收優惠上打折扣。再如,2016年4月,在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前,稅務總局聯合財政部下發了《關於認真做好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前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嚴禁對企業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讓抵扣,嚴禁該退的稅款不予退稅或緩退,嚴禁運動式清理欠稅、補稅。對收“過頭稅”行為,一經發現,一律對有關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嚴肅查處,絕不姑息。

媒體報道還反映,有的稅務部門存在按超收數額的一定比例取得“超收返還”的問題。從近年來稅務總局組織內部審計以及執法督察,特別是審計署開展的對稅務機關的審計情況看,沒有發現這方面的問題。對這樣的問題,一經發現,稅務總局將積極主動與有關部門一起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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