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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慈善信托財產用於非慈善目的 受托人將被處罰

民政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今日發布通知,對慈善信托備案有關工作進行部署。通知要求,對慈善信托受托人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於非慈善目的,或未按照規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的,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通知明確,除依法設立的信托公司或依法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慈善信托”“公益信托”等名義開展活動。

通知要求,民政部門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自法定管理職責,對慈善信托受托人應當履行的受托職責、管理慈善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的情況、履行的信息公開和告知義務以及其他與慈善信托相關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根據通知,每年3月31日前,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向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上一年度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

具體內容如下:

民政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做好慈善信托備案有關工作的通知

民發〔2016〕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各銀監局:

慈善信托是社會各界參與慈善事業的載體之一,是推動慈善事業創新發展的重要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現就做好慈善信托備案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確定備案管轄機關

信托公司擔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記註冊地設區市的民政部門履行備案職責;慈善組織擔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履行備案職責。

信托公司設立慈善信托項目實行報告制度,新設立的慈善信托項目應當在信托成立前10日逐筆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二、明確程序和要求

(一)設立備案。

慈善信托受托人按照《慈善法》規定向民政部門提出備案申請的,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備案申請書(格式見附件1)。

2.委托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3.擔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許可證或慈善組織的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

4.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信托文件。信托文件至少應載明以下內容:(1)慈善信托的名稱;(2)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3)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名稱及其住所;(4)不與委托人存在利害關系的不特定受益人的範圍;(5)信托財產的範圍、種類、狀況和管理方法;(6)受益人選定的程序和方法;(7)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方式;(8)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9)受托人報酬;(10)如設置監察人,監察人的姓名、名稱及其住所。

5.開立慈善信托專用資金賬戶證明、商業銀行資金保管協議。

6.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提交民政部門指定的受理窗口。

申請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民政部門當場出具備案回執(見附件2);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告知受托人補正相關材料。

(二)重新備案。

慈善信托設立後,出現受托人違反信托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情形致使受托人變更的,變更後的受托人到原備案民政部門重新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原備案的信托文件。

2.重新備案申請書(見附件3)。

3.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情況報告。

4.作為變更後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許可證或慈善組織的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

5.重新簽訂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信托文件應載明內容同設立備案要求。

6.開立慈善信托專用資金賬戶證明、商業銀行資金保管協議。

7.其他材料。

以上書面材料一式四份,提交民政部門原備案受理窗口。

申請重新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民政部門當場出具備案回執(見附件4);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告知受托人補正相關材料。

三、依法管理和監督

民政部門依法履行受理慈善信托受托人關於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報告、公開慈善信托有關信息、對慈善信托監督檢查及對受托人進行行政處罰等管理職責。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對信托公司慈善信托業務和商業銀行慈善信托賬戶資金保管業務監督管理職責。

民政部門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自法定管理職責,對慈善信托受托人應當履行的受托職責、管理慈善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的情況、履行的信息公開和告知義務以及其他與慈善信托相關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具體包括:

(一)受托人履行的受托職責:1.依照慈善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財產;2.對不同的慈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3.根據慈善信托文件的約定,及時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4.編制慈善信托財務會計報告;5.妥善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6.自慈善信托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慈善信托備案民政部門;7.慈善信托終止後,編制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

(二)受托人管理慈善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的情況:1.處理、使用慈善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符合慈善目的;2.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3.除合同另有特別約定之外,慈善信托財產及其收益應當運用於銀行存款、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金融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4.按照信托目的,恪盡職守,履行誠信、謹慎管理的義務。

(三)受托人履行的信息公開和告知義務:1.根據慈善信托文件約定、慈善法規定,在民政部門統一指定的平臺上發布真實慈善信息;2.向社會公開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3.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準、工作流程和工作規程等信息。

(四)除依法設立的信托公司或依法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慈善信托”“公益信托”等名義開展活動。

每年3月31日前,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向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上一年度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上述四項內容。對受托人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於非慈善目的,或未按照規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四、加強信息公開

接受備案民政部門應當在統一的信息平臺上,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托的下列信息:

(一)慈善信托備案事項;

(二)對慈善信托檢查、評估的結果;

(三)對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行政處罰決定;

(四)慈善信托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依法公開的信息。

五、做好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民政部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高度重視慈善信托備案工作。明確接受備案的內設機構和責任人,並嚴格責任考核。建立民政部門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協同機制,加強溝通協調,及時通報情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履行好相應的監管職責。

(二)提高工作能力。針對慈善信托業務新、專業性強等特點,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通過信息化手段,提高備案受理及監督管理的工作效率,為信息公開、信息共享及其他服務工作提供支撐。

(三)註重研究探索。各地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通知精神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文件。對工作中遇到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通知沒有規定的情形,各地要從促進和規範慈善事業發展角度,根據慈善信托本質要義和立法本義研究相關處理措施。註重實踐創新,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結合當地實際先行先試,探索慈善信托發展的不同模式和支持舉措,為完善後續法規政策措施奠定基礎、積累經驗。

(四)強化風險防控。各地要在發展慈善信托的同時,強化風險防控,確保慈善信托有序健康發展。監督受托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慈善信托財產,規範投資行為,保障資金安全。及時發現和化解苗頭性問題,防止借慈善信托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洗錢等活動。

各地要將慈善信托備案和開展情況以及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形成專報信息,自今年10月起,每季度末向民政部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民政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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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天百貨首次進入上海 明年起受托經營中信集團購物中心

10月17日消息,據韓聯社報道,韓國樂天百貨商店稱公司近日在上海同中信集團簽署成立合資公司的協議。按協議,樂天百貨將從明年上半年開始通過該合資公司經營中信集團在上海的購物中心“泰富廣場”,還將陸續獲得中信集團2017-2019年新建的3個購物中心的經營權。

樂天百貨相關負責人表示,公司2008年起受托經營越南胡誌明的鉆石廣場三年,取得喜人成果,且中國境內的5個樂天百貨去年銷售同比增加28%。中信集團可能看好樂天百貨在海外市場上的表現,並提議進行合作。

樂天百貨方面強調,通過與中信集團合作,公司可建立通過受托經營立即實現利潤的創收模式,同時公司有機會進入上海,促進在華業務進一步發展。截至目前,樂天百貨已進駐天津、沈陽、威海、成都等各省份中心城市,但尚未進入上海。

2016年度《財富》世界500強中,中信集團位列第156位,較2015年提升了30位,連續8年連續上榜世界500強。 中信集團務領域涉及金融服務、能源、房地產。上海已有50多個百貨商店、80多個購物中心,中信集團為在上海更好地經營購物中心,今年5月向樂天百貨提議建立戰略合作夥伴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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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違約風險升級 債券受托管理人不再是花瓶角色

今年債券違約風險不斷加大,債券受托管理人的重要度不斷升級。今年以來,監管層對債券受托管理人的制度建設、風險排查也在不斷加碼。

在此背景下,債券受托管理人慢慢地從幕後走到臺前。多位業內人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今後債券的風險管理將是系統化、日常化的工作,從債券的承攬、承做、發行、銷售到後續的督導,50%乃至更多的工作量是存續期的督導工作。

但公司債受托管理人能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債券投資者利益,在實操層面面臨諸多難題。最為棘手的問題是如何實時獲取發行人的財務數據。發行人的不予配合讓工作難度系數直線上升,而監管層的強力監管也增加了債券受托管理人的工作難度。

監管層重新定位債券受托管理人

債券違約風險不斷升級,監管層不斷加碼債券管理。

兩會期間,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指出,當前系統性風險總體可控,但對不良資產、債券違約、影子銀行、互聯網金融等累積風險要高度警惕。3月17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處置公司債券違約風險指引》。

公司債的持有者一般是分散於各地的社會公眾,且一般不具備專業知識。因此如何防止債券持有人的合法利益被股東或是發行公司的董事違法侵害的問題始終是債券持有人保護的中心問題。債券受托管理人應運而生。它是根據債務托管協議而設立的維護債券持有人利益的機構,多由銀行或券商擔任。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我國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立法最早出現於2003年10月8日證監會頒行的《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7年8月14日證監會發布的《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正式確立了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目前正在適用的是2015年1月15日證監會頒行的《公司債券發行與管理辦法》,具體規定了債券受托人的聘任資格、職責權限等。

但在過去幾年中,由於剛性兌付,債券市場幾乎未出現違約事件,加之制度建設過於籠統等原因,債券受托管理人一度“可有可無”,以至於後續債市危機真正爆發時,債券受托管理人處境較為被動。

以我國首次違約的“超日債為例,2014年3月13日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日太陽能”)債券違約,投資者們成立了“維權聯絡小組”搜集債券持有人的委托授權,計劃以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但是作為債券投資者制度上的法定管理人,債券受托管理人卻甚是被動。

2016年之前,債券市場的違約僅是零星出現。2016年之後,債券違約快速增長。據 Wind資訊統計,2016年國內債券市場上共有79只債券違約規模達398.94億元,同比增加兩倍。今年以來,債券違約事件也是此起彼伏。截至本月初,在一個月內,東北特鋼、大連機床、中城建及川煤集團等已接連出現兌付危機。2017年到期的存量信用債規模約4萬億元。

“從去年開始,我們切實感受到從證監會到交易所,監管層對債券受托管理人的角色有了清晰的定義,監管力度不斷加強。從2016年年初監管層開始要求我們進行債券的風險排查,後讓主承銷商進行自查自糾。最近我們正在按照兩大交易所的要求對存續期的債券進行風險等級分類,而這很有必要。以前對於存續期的債券風險等級到底如何,不同的券商有各自的判斷,後續督導的程度各有不同。現在監管層開始對此有一個規範性的約定。”一位從事債券受托管理工作的券商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從“花瓶”到“主角”

券商對於債券受托管理人認知也逐步加深。前述從事公司債受托管理工作的券商人士對市場的聲音予以反駁稱,“債券受托管理人不是花瓶。”

“2015年以前債券受托管理人多由銀行擔任,他們僅是對資金進行正常的流轉,對於債券受托管理人的角色理解並不充分。但2015年證監會頒行《公司債券發行與管理辦法》後,公司債的受托管理人主要由發行人的主承銷擔任,自此券商開始成為公司債投資者的代言人。” 前述從事債券受托管理工作的券商人士表示,以前大家多認為債券承銷發行完就“沒事”了,但事實上債券從發行到進入市場流通,包括券商在內的金融機構要完成5大工作步驟——承攬、承做、銷售、發行和進入市場流通後債券的付息兌付,但是從早期發展到現在,債券市場多“重承攬、輕管理”。

該人士告訴記者,現在剛性兌付被逐步打破,發債量成幾何形式擴張,存續期也越來越長。加之2012年債券發行火爆,到現在進入兌付高峰期,問題開出凸顯。尤其是2016年被視為債券違約年,這對於主承銷商和債券受托管理人均是一大警示,在對債券違約的處理過程中各家機構逐漸意識到要把風險做到前面。

類似於“售後服務”,盡管債券的受托管理工作不能產生直接的經濟效益,但是券商自身的動力也逐步增強。“如果券商發行的債券在市場上出了問題,以後再找發行人和投資機構,他們會把你視為風險等級高的對象列入黑名單。“另一位中型券商的投行受托管理部副總經理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想要促進債券業務的良性循環就必須把債券受托管理工作做到位。

前述中型券商的投行受托管理部副總經理稱,從債券的發行到後續的督導,他們一般以上的工作量是存續期的工作。這包括對募集資金的使用督導、債券存續期內對公司發行人的經營狀況、行業狀況的跟蹤、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的督導。項目組工作人員也會定期對發行人的重大經營數據做回訪,出具定期的風險管理報告和臨時報告。

事實上,對於債券受托管理人的重視度,券商分化較大。從內部架構而言,有的券商設置了存續期管理崗即專人專崗;有的成立了專門的小組負責債券存續期的督導工作;有的成立了受托管理部。“我們成立了5人組的受托管理部。”前述投行受托管理部副總經理說,“今後債券的風險管理一定是系統化、日常化的工作。”

難題猶在

然而,公司債受托管理人能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債券投資者利益,在實操層面面臨諸多難題。最為棘手的問題是如何實時獲取發行人的財務數據,首要的問題是無法對發行人的賬戶進行實時監管。

某大型券商的公司債受托管理人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對發行人的資金核查是我們的核心工作之一,但這是後置性的核查。如果資金在運用中出現違規操作或挪用,我們無法在第一時間發現,也無法控制此類資金的流動。由於銀行流程繁瑣,我們和其溝通難度很大,從發行人那里直接獲取資料的可能性最大。”

在與發行人的直接溝通方面,債券受托管理人也面臨諸多難題。

前述投行受托管理部副總經理表示:“當前券商受托管理人工作細致度參差不齊,這也使得發行人在面臨不同的受托管理人時,配合程度也不同。”

這位副總經理建議,監管層不僅要重視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建設,在制度上也需完善對發行人的要求,並加強對發行人的培訓。

在采訪中,有從業人士對記者抱怨監管層的動作有“用力過猛”之嫌,有的要求會給債券受托管理人的實際工作平添難度。“譬如監管部門要求我們每月要拿到發行人新增的借款數據,但很多非上市公司無法提供此類數據。”另一位中型券商的投行受托管理部副總經理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過去還曾接到窗口指導,一旦發現上市公司有違約的傾向,就需披露相關信息,但這有時候反而在實際中加速了公司的違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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