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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違約風險升級 債券受托管理人不再是花瓶角色

今年債券違約風險不斷加大,債券受托管理人的重要度不斷升級。今年以來,監管層對債券受托管理人的制度建設、風險排查也在不斷加碼。

在此背景下,債券受托管理人慢慢地從幕後走到臺前。多位業內人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今後債券的風險管理將是系統化、日常化的工作,從債券的承攬、承做、發行、銷售到後續的督導,50%乃至更多的工作量是存續期的督導工作。

但公司債受托管理人能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債券投資者利益,在實操層面面臨諸多難題。最為棘手的問題是如何實時獲取發行人的財務數據。發行人的不予配合讓工作難度系數直線上升,而監管層的強力監管也增加了債券受托管理人的工作難度。

監管層重新定位債券受托管理人

債券違約風險不斷升級,監管層不斷加碼債券管理。

兩會期間,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指出,當前系統性風險總體可控,但對不良資產、債券違約、影子銀行、互聯網金融等累積風險要高度警惕。3月17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處置公司債券違約風險指引》。

公司債的持有者一般是分散於各地的社會公眾,且一般不具備專業知識。因此如何防止債券持有人的合法利益被股東或是發行公司的董事違法侵害的問題始終是債券持有人保護的中心問題。債券受托管理人應運而生。它是根據債務托管協議而設立的維護債券持有人利益的機構,多由銀行或券商擔任。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我國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立法最早出現於2003年10月8日證監會頒行的《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7年8月14日證監會發布的《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正式確立了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目前正在適用的是2015年1月15日證監會頒行的《公司債券發行與管理辦法》,具體規定了債券受托人的聘任資格、職責權限等。

但在過去幾年中,由於剛性兌付,債券市場幾乎未出現違約事件,加之制度建設過於籠統等原因,債券受托管理人一度“可有可無”,以至於後續債市危機真正爆發時,債券受托管理人處境較為被動。

以我國首次違約的“超日債為例,2014年3月13日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日太陽能”)債券違約,投資者們成立了“維權聯絡小組”搜集債券持有人的委托授權,計劃以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但是作為債券投資者制度上的法定管理人,債券受托管理人卻甚是被動。

2016年之前,債券市場的違約僅是零星出現。2016年之後,債券違約快速增長。據 Wind資訊統計,2016年國內債券市場上共有79只債券違約規模達398.94億元,同比增加兩倍。今年以來,債券違約事件也是此起彼伏。截至本月初,在一個月內,東北特鋼、大連機床、中城建及川煤集團等已接連出現兌付危機。2017年到期的存量信用債規模約4萬億元。

“從去年開始,我們切實感受到從證監會到交易所,監管層對債券受托管理人的角色有了清晰的定義,監管力度不斷加強。從2016年年初監管層開始要求我們進行債券的風險排查,後讓主承銷商進行自查自糾。最近我們正在按照兩大交易所的要求對存續期的債券進行風險等級分類,而這很有必要。以前對於存續期的債券風險等級到底如何,不同的券商有各自的判斷,後續督導的程度各有不同。現在監管層開始對此有一個規範性的約定。”一位從事債券受托管理工作的券商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從“花瓶”到“主角”

券商對於債券受托管理人認知也逐步加深。前述從事公司債受托管理工作的券商人士對市場的聲音予以反駁稱,“債券受托管理人不是花瓶。”

“2015年以前債券受托管理人多由銀行擔任,他們僅是對資金進行正常的流轉,對於債券受托管理人的角色理解並不充分。但2015年證監會頒行《公司債券發行與管理辦法》後,公司債的受托管理人主要由發行人的主承銷擔任,自此券商開始成為公司債投資者的代言人。” 前述從事債券受托管理工作的券商人士表示,以前大家多認為債券承銷發行完就“沒事”了,但事實上債券從發行到進入市場流通,包括券商在內的金融機構要完成5大工作步驟——承攬、承做、銷售、發行和進入市場流通後債券的付息兌付,但是從早期發展到現在,債券市場多“重承攬、輕管理”。

該人士告訴記者,現在剛性兌付被逐步打破,發債量成幾何形式擴張,存續期也越來越長。加之2012年債券發行火爆,到現在進入兌付高峰期,問題開出凸顯。尤其是2016年被視為債券違約年,這對於主承銷商和債券受托管理人均是一大警示,在對債券違約的處理過程中各家機構逐漸意識到要把風險做到前面。

類似於“售後服務”,盡管債券的受托管理工作不能產生直接的經濟效益,但是券商自身的動力也逐步增強。“如果券商發行的債券在市場上出了問題,以後再找發行人和投資機構,他們會把你視為風險等級高的對象列入黑名單。“另一位中型券商的投行受托管理部副總經理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想要促進債券業務的良性循環就必須把債券受托管理工作做到位。

前述中型券商的投行受托管理部副總經理稱,從債券的發行到後續的督導,他們一般以上的工作量是存續期的工作。這包括對募集資金的使用督導、債券存續期內對公司發行人的經營狀況、行業狀況的跟蹤、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的督導。項目組工作人員也會定期對發行人的重大經營數據做回訪,出具定期的風險管理報告和臨時報告。

事實上,對於債券受托管理人的重視度,券商分化較大。從內部架構而言,有的券商設置了存續期管理崗即專人專崗;有的成立了專門的小組負責債券存續期的督導工作;有的成立了受托管理部。“我們成立了5人組的受托管理部。”前述投行受托管理部副總經理說,“今後債券的風險管理一定是系統化、日常化的工作。”

難題猶在

然而,公司債受托管理人能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債券投資者利益,在實操層面面臨諸多難題。最為棘手的問題是如何實時獲取發行人的財務數據,首要的問題是無法對發行人的賬戶進行實時監管。

某大型券商的公司債受托管理人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對發行人的資金核查是我們的核心工作之一,但這是後置性的核查。如果資金在運用中出現違規操作或挪用,我們無法在第一時間發現,也無法控制此類資金的流動。由於銀行流程繁瑣,我們和其溝通難度很大,從發行人那里直接獲取資料的可能性最大。”

在與發行人的直接溝通方面,債券受托管理人也面臨諸多難題。

前述投行受托管理部副總經理表示:“當前券商受托管理人工作細致度參差不齊,這也使得發行人在面臨不同的受托管理人時,配合程度也不同。”

這位副總經理建議,監管層不僅要重視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建設,在制度上也需完善對發行人的要求,並加強對發行人的培訓。

在采訪中,有從業人士對記者抱怨監管層的動作有“用力過猛”之嫌,有的要求會給債券受托管理人的實際工作平添難度。“譬如監管部門要求我們每月要拿到發行人新增的借款數據,但很多非上市公司無法提供此類數據。”另一位中型券商的投行受托管理部副總經理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過去還曾接到窗口指導,一旦發現上市公司有違約的傾向,就需披露相關信息,但這有時候反而在實際中加速了公司的違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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