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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一男子利用POS機非法套現1200多萬獲刑兩年半 0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5-10-09/952018.html

幫人非法套現,刷個卡就能賺錢?浙江溫州永嘉男子盧某雖是小學文化,卻動起了幫別人刷卡套現的歪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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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人非法套現,刷個卡就能賺錢?浙江溫州永嘉男子盧某雖是小學文化,卻動起了幫別人刷卡套現的歪腦筋,不想聰明反被聰明誤,自己最終栽在了上面。近日,永嘉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盧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31歲的盧某已經娶妻生子,自己經營著一家雜貨店,雖是做著小本生意,一家人過得倒也是和和美美。2011年6月份的某一天,盧某的一個朋友問盧某,說現在用POS機是不是可以套出點現金來應一時之急。朋友的一句話提醒了盧某,他一想,既然自己本身就經營著小店,何不利用自己的優勢多賺點錢,而且自己朋友也多,幫忙招攬點“生意”肯定不成問題。

於是在接下來的一年時間里,盧某經過多方渠道購買、借用了商戶名為“溫州XX”、“西寧XX建材經營部”、“廣州XX服裝店”、“XX投資有限公司”等商業機構的銀行終端POS機,又以他人的身份證申領了POS機,以收取0.8%到1%的手續費為條件,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使用上述POS機為他人提供套現服務。同時,盧某還利用上述POS機為他人提供“養卡”服務,即他幫卡主頻繁刷卡還錢,然後快速提高信用卡額度,而他則從中賺取一定的手續費。

經查,2011年9月份至2012年8月份,盧某采用上述手法,為他人非法套取現金人民幣高達1251萬余元。

盧某的“生意”雖很紅火,但最終他還是栽在這上面。

案發後盧某於2013年6月18日到永嘉縣公安局投案,並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庭上,盧某稱自己只當套現也是做生意的一種,不知道這也是違法行為,自己十分後悔。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被告人盧某違反國家規定,以虛構交易的方式,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刷卡套現,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鑒於盧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罪行並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兩名犯罪嫌疑人,決定對盧小利予以較大幅度的減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信用卡套現實際上是不法商戶違反規定,協助信用卡持有者占用或騙取銀行資金的一種違法行為,本質特征是通過欺騙方式將信用卡內的授信額度直接轉化為現金套取出來,對銀行、對社會、對持卡人本身都具有巨大的社會危害性。

不法中介為了自己牟取高額的套現手續費,經常打著“免息貸款”“快速貸款”的幌子,通過各種廣告誘惑持卡人前來套現。而信用卡套現容易讓持卡人陷入“以卡養卡”“以債養債”的惡性循環中,使得債務壓力遠遠大於償債能力,接踵而來的將不僅是經濟悲劇,很可能是家破人亡的社會慘劇,從而嚴重威脅社會的安定與和諧。

  • 法制日報——法制網
  • 姚祥雲
  • 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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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頤酒店女子遇襲案新進展:涉事男子因介紹賣淫獲刑兩年

“和頤酒店女子遇襲”事件今日又有新進展,涉事男子李某某因介紹賣淫罪,今天(11月4日)下午被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5000元。同時,法院認為,李某某為牟取經濟利益而實施介紹賣淫的犯罪行為,與和頤酒店是否存在管理混亂現象並無直接聯系。

公訴機關指控:今年3月1日、3月9日,在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798“和頤酒店”內,李某某先後以600元、700元的價格介紹賣淫女鄂某某(女,28歲,另案處理)在該酒店房間內向金某某(男,28歲)、劉某某(男,38歲)進行賣淫。公訴機關認為,李某某應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

另據判決書顯示,現年25歲的李某某無業,初中文化,曾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先後於2014年9月、10月和12月,三次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其中一次拘留10日,兩次拘留5日。

今年4月5日,微博昵稱為“彎彎_2016”的網友連發多條微博,稱在位於望京798的“和頤酒店”,遭陌生男子拖拽,隨後上傳監控視頻。這一事件迅速引發社會廣泛關註。

監控畫面顯示,網友彎彎被陌生男子拖拽

10月17日,涉事男子李某某因涉嫌介紹賣淫罪,被北京朝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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