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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主持召開深改組會議 實行農村土地“三權分置”

8月30日,據新華社消息,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習近平8月30日上午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七次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習近平在會上表示,尚未推出的改革要加快突破推進,已經推出的改革要加快落實落地。要按照既定的時間表、路線圖,更加註重發揮經濟體制改革的牽引作用。

他強調,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施工高峰期,是落實改革任務的攻堅期,抓謀劃、抓統籌、抓落實的任務依然艱巨繁重。要按照既定的時間表、路線圖,更加註重發揮經濟體制改革的牽引作用,更加有針對性解決各領域各層面各環節的矛盾和問題,強化基礎支撐,註重系統集成,完善工作機制,嚴格督察落實,不斷提高改革精準化、精細化水平,堅定不移把全面深化改革推向前進。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副組長李克強、劉雲山、張高麗出席會議。

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關於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幹意見》《關於進一步推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經驗的若幹意見》《脫貧攻堅責任制實施辦法》《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編制實施辦法》《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關於在部分省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的報告》《關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關於公共文化設施開展學雷鋒誌願服務的實施意見》《關於清理規範改革試點情況的報告》《關於全面深化改革重要舉措出臺和落實情況的評估報告》。

會議指出,發展綠色金融,是實現綠色發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要通過創新性金融制度安排,引導和激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綠色產業,同時有效抑制汙染性投資。要利用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股票指數和相關產品、綠色發展基金、綠色保險、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關政策為綠色發展服務。要加強對綠色金融業務和產品的監管協調,完善有關監管規則和標準。

會議強調,產權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關鍵是要在事關產權保護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領域體現法治理念,堅持平等保護、全面保護、依法保護。要在加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保護,完善平等保護產權的法律制度,嚴格規範涉案財產處置的法律程序,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完善財產征收征用制度,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健全增加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各項制度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不斷取得工作實效。

會議指出,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大幅度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更多引入市場機制和市場化手段,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對由全民所有的自然資源,要建立明晰的產權制度,健全管理體制,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對金融類和非金融類經營性國有資產,要建立健全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優化國有資本布局。對用於實施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目的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要堅持公平配置原則,引入競爭機制,提高基本公共服務可及性和公平性。

會議強調,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要針對科研人員崗位特點,統籌自然科學、哲學社會科學等不同科學門類,統籌基礎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創新鏈條,加強系統設計、分類管理,構建體現智力勞動價值的薪酬體系和收入增長機制,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要通過加大績效工資分配激勵力度、落實科研成果性收入等激勵措施,完善分配機制,使科研人員收入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

會議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取得了重大進展,改革過程中湧現出一批勇於探索創新的先進典型,形成了一批符合實際、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要鼓勵各地因地制宜推廣,支持各地差別化探索,在公立醫院運行機制改革、醫保經辦管理體制、藥品供應保障制度建設、分級診療制度建設、綜合監管制度建設、建立符合醫療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制度等方面大膽探索創新,全力取得突破。

會議強調,推進脫貧攻堅,關鍵是責任落實到人。要加快形成中央統籌、省區市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扶貧開發工作機制。圍繞構建責任清晰、各負其責、合力攻堅的責任體系提出具體辦法,以硬措施保障硬任務。各級黨委和政府特別是貧困地區的黨委和政府,要層層落實脫貧攻堅責任。中央各部門要步調一致、協同作戰、履職盡責。

會議指出,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是繼家庭承包制後農村改革的又一大制度創新,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要圍繞正確處理農民和土地關系這一改革主線,不斷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必須牢牢堅持。要嚴格保護農戶承包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剝奪和限制農戶的土地承包權。要放活土地經營權,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保障其有穩定的經營預期。

會議強調,編制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對嚴格管制各類開發活動、減少對自然生態系統的幹擾、維護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和完整性,意義重大。要按照縣市制定、省級統籌、國家銜接、對外公布的機制,嚴格編制實施程序、規範要求、技術審核要求,因地制宜制定限制和禁止發展的產業目錄,形成更具針對性的負面清單。要強化省級黨委和政府生態文明建設主體責任,重點評價各地區生態文明建設進展總體情況,考核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中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目標,以及生態文明建設重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會議同意在吉林、江蘇、山東、湖南、重慶、貴州、雲南7省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

會議指出,推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要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政企分開、事企分開,應由市場配置資源的生產經營活動堅決交給市場,將經營類事業單位逐步轉制為企業,依法賦予轉制企業法人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充分激發活力和創造力。要嚴格規範工作程序,依法依規處置國有資產,妥善安置人員,加強社會保障銜接,維護相關各方合法權益。

會議強調,公共文化設施開展學雷鋒誌願服務,要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為出發點,以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和革命紀念館為平臺,穩步推進公共文化設施誌願服務站點建設,廣泛吸引誌願者參與文化誌願服務,發展壯大學雷鋒誌願服務隊伍,加強誌願服務保障和支持。

會議指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至今快3年了。從評估的情況看,全面深化改革實施進展順利,各領域標誌性、支柱性改革任務基本上已經推出,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主體框架正在逐步確立。改革真刀真槍、大刀闊斧,涉險灘、動奶酪、啃硬骨頭,突破了一些過去認為不可能突破的關口,也解決了一些多年來想解決但一直沒有很好解決的問題,不斷夯基壘臺、積厚成勢,為下一步深化改革創造了良好條件。

會議強調,改革關頭勇者勝,氣可鼓而不可泄。要抓難點、補短板,尚未推出的改革要加快突破推進,已經推出的改革要加快落實落地。要抓試點、求突破,加強試點工作統籌,及時評估試點的成效、經驗和問題,對證明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要及時推廣應用。要抓督察、促落實,落實督察責任,嚴格督察工作要求,提高督察工作權威性和執行力。要抓宣傳、聚共識,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及時了解群眾利益訴求,尊重基層首創精神,發現基層創新典型,及時宣傳總結推廣。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出席,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負責同誌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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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出臺意見:完善農村土地“三權分置”辦法

據新華社10月30日報道,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下稱“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意見》指出,完善“三權分置”辦法,不斷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充分發揮“三權”的各自功能和整體效用,形成層次分明、結構合理、平等保護的格局。

《意見》提出,完善“三權分置”辦法涉及多方權益,是一個漸進過程和系統性工程,要堅持統籌謀劃、穩步推進,確保“三權分置”有序實施。

《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為進一步健全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推動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現就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以下簡稱“三權分置”)辦法提出以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之初,在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將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分設,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農戶,極大地調動了億萬農民積極性,有效解決了溫飽問題,農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現階段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以下簡稱“三權”)分置並行,著力推進農業現代化,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三權分置”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規律,展現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於明晰土地產權關系,更好地維護農民集體、承包農戶、經營主體的權益;有利於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資源利用率,推動現代農業發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三權分置”的重要意義,妥善處理“三權”的相互關系,正確運用“三權分置”理論指導改革實踐,不斷探索和豐富“三權分置”的具體實現形式。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圍繞正確處理農民和土地關系這一改革主線,科學界定“三權”內涵、權利邊界及相互關系,逐步建立規範高效的“三權”運行機制,不斷健全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培育新型經營主體,促進適度規模經營發展,進一步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為發展現代農業、增加農民收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堅實保障。

(二)基本原則

——尊重農民意願。堅持農民主體地位,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把選擇權交給農民,發揮其主動性和創造性,加強示範引導,不搞強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守住政策底線。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系,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生產能力改弱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

——堅持循序漸進。充分認識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長期性和複雜性,保持足夠歷史耐心,審慎穩妥推進改革,由點及面開展,不操之過急,逐步將實踐經驗上升為制度安排。

——堅持因地制宜。充分考慮各地資源稟賦和經濟社會發展差異,鼓勵進行符合實際的實踐探索和制度創新,總結形成適合不同地區的“三權分置”具體路徑和辦法。

三、逐步形成“三權分置”格局

完善“三權分置”辦法,不斷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充分發揮“三權”的各自功能和整體效用,形成層次分明、結構合理、平等保護的格局。

(一)始終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根本地位。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根本,必須得到充分體現和保障,不能虛置。土地集體所有權人對集體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農民集體是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充分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地發包、調整、監督、收回等各項權能,發揮土地集體所有的優勢和作用。農民集體有權依法發包集體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有權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等特殊情形依法調整承包地;有權對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使用承包地進行監督,並采取措施防止和糾正長期拋荒、毀損土地、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等行為。承包農戶轉讓土地承包權的,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並經農民集體同意;流轉土地經營權的,須向農民集體書面備案。集體土地被征收的,農民集體有權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見並依法獲得補償。通過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議事機制,切實保障集體成員的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確保農民集體有效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防止少數人私相授受、謀取私利。

(二)嚴格保護農戶承包權。農戶享有土地承包權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要穩定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土地承包權人對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農村集體土地由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家庭承包,不論經營權如何流轉,集體土地承包權都屬於農民家庭。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剝奪和限制農戶的土地承包權。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充分維護承包農戶使用、流轉、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項權能。承包農戶有權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規建設必要的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並獲得收益;有權通過轉讓、互換、出租(轉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地並獲得收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限制其流轉土地;有權依法依規就承包土地經營權設定抵押、自願有償退出承包地,具備條件的可以因保護承包地獲得相關補貼。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農戶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符合條件的有權獲得社會保障費用等。不得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三)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賦予經營主體更有保障的土地經營權,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關鍵。土地經營權人對流轉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內占有、耕作並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保障其有穩定的經營預期。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依法維護經營主體從事農業生產所需的各項權利,使土地資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經營主體有權使用流轉土地自主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並獲得相應收益,經承包農戶同意,可依法依規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並依照流轉合同約定獲得合理補償;有權在流轉合同到期後按照同等條件優先續租承包土地。經營主體再流轉土地經營權或依法依規設定抵押,須經承包農戶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同意,並向農民集體書面備案。流轉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應按照流轉合同約定確定其歸屬。承包農戶流轉出土地經營權的,不應妨礙經營主體行使合法權利。加強對土地經營權的保護,引導土地經營權流向種田能手和新型經營主體。支持新型經營主體提升地力、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依法依規開展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鼓勵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種等多種經營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經營權的有效途徑。

(四)逐步完善“三權”關系。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是土地承包權的前提,農戶享有承包經營權是集體所有的具體實現形式,在土地流轉中,農戶承包經營權派生出土地經營權。支持在實踐中積極探索農民集體依法依規行使集體所有權、監督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規範利用土地等的具體方式。鼓勵在理論上深入研究農民集體和承包農戶在承包土地上、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在土地流轉中的權利邊界及相互權利關系等問題。通過實踐探索和理論創新,逐步完善“三權”關系,為實施“三權分置”提供有力支撐。

四、確保“三權分置”有序實施

完善“三權分置”辦法涉及多方權益,是一個漸進過程和系統性工程,要堅持統籌謀劃、穩步推進,確保“三權分置”有序實施。

(一)紮實做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確認“三權”權利主體,明確權利歸屬,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才能確保“三權分置”得以確立和穩步實施。要堅持和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基本完成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及時提供確權登記成果,切實保護好農民的集體土地權益。加快推進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形成承包合同網簽管理系統,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確權登記制度。提倡通過流轉合同鑒證、交易鑒證等多種方式對土地經營權予以確認,促進土地經營權功能更好實現。

(二)建立健全土地流轉規範管理制度。規範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因地制宜加強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逐步實現涉農縣(市、區、旗)全覆蓋。健全市場運行規範,提高服務水平,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發布、產權交易、法律咨詢、權益評估、抵押融資等服務。加強流轉合同管理,引導流轉雙方使用合同示範文本。完善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機制,嚴格準入門檻,確保土地經營權規範有序流轉,更好地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相適應,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相適應。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完善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機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有效維護各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

(三)構建新型經營主體政策扶持體系。完善新型經營主體財政、信貸保險、用地、項目扶持等政策。積極創建示範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農業示範服務組織,加快培育新型經營主體。引導新型經營主體與承包農戶建立緊密利益聯結機制,帶動普通農戶分享農業規模經營收益。支持新型經營主體相互融合,鼓勵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聯合與合作,依法組建行業組織或聯盟。依托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健全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制度。

(四)完善“三權分置”法律法規。積極開展土地承包權有償退出、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土地經營權入股農業產業化經營等試點,總結形成可推廣、可複制的做法和經驗,在此基礎上完善法律制度。加快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修訂完善工作。認真研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場發展等相關法律問題。研究健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抵押貸款和農村土地承包權退出等方面的具體辦法。

實施“三權分置”是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本意見要求,研究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統一思想認識,加強幹部培訓,提高執行政策能力和水平。堅持問題導向,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密切關註,及時總結,適時調整完善措施。加強工作指導,建立檢查監督機制,督促各項任務穩步開展。農業部、中央農辦要切實承擔起牽頭責任,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各相關部門要主動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更好推動“三權分置”有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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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置”實踐先於理論,有地方大膽突破

土地“三權分置”的政策,從中央提出理論雛形,到日前公布意見予以確認,並將其提高到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這中間用了將近3年的時間。

不過,實踐創新往往先於理論創新。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黨國英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表示,人地分離的現實,促使基層進行土地流轉。在有些地方的實踐中突破了承包權的“穩定”,簽訂的契約甚至將承包權也流轉出去了。只有承包權長久不變落實以後,經營權才會長久不變。

他補充說,往往大戶跟農民簽訂這些契約的時候都會附加一個條款,即允許二輪土地承包期到期後,繼續將土地流轉給大戶。

城鎮化帶來了人地分離,擁有土地的人不再種地的現象普遍存在。這跟改革初衷是相違背的。

中央提出,農戶承包權要穩定,並嚴格保護農戶承包權。對承包權的退出要求“自願有償”,還提出不得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黨國英解釋稱,這是針對之前基層實踐出現的問題,決策層提出的要求,文件的出臺,將會規範今後經營權的流轉行為。

自發的土地流轉,在實踐中並不陌生。只是當時官方尚未提出“三權分置”的理論,至於試點更是談不上。從之前對土地流轉比較謹慎,到提出“三權分置”,將其上升到國家政策層面,這表明中央肯定了基層實踐,對其進行追認。目前,國內關於土地制度改革有兩個試點較為重要,一是全國人大授權的33個縣(市、區)試點“三塊地”的改革,截止時間為2018年前;二是農業部開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在穩定擴大試點的基礎上,用5年左右時間完成這項工作。

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桂華對本報提到,很多時候都是先通過村幹部做農民的思想工作,將土地集中流轉給經營大戶,然後雙方到所謂的產權交易平臺簽訂合同。所謂的產權交易市場不過是一定程度上的土地行政流轉(包括通過地方政府財政補貼形式的),事後被包裝成為市場行為而已。一旦出現問題,比如承包經營大戶跑路,將面臨無人願意承擔責任的困境。

還有,根據“三權分置”的制度設計,經營權流轉出來後,將面臨抵押擔保的現實難題。桂華稱,盡管各地有抵押擔保的先例,但基本上不是通過土地經營權抵押實現的,要麽是信用貸款,要麽是配合其它抵押物貸款。由於土地流轉沒有二級市場,銀行是不願意接受土地抵押的,因為出現問題,銀行將無法處置抵押物。而且農民與流轉主體發生糾紛的事件頻現,銀行更不會主動招惹這個麻煩。再者,土地經營權的資產價值很低,根本也無法抵押出多少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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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保護農民承包權是“三權分置”重要核心問題

農業部部長韓長賦在今日的發布會上回答一財記者問時表示,農戶的承包權屬於用益物權。農戶流轉土地給經營主體,把經營權轉讓出去,現在實行合同管理,就是承包農戶和流入土地的新經營主體要簽訂合同,這可以從法律和政策上,使承包農戶的權益得到保障,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強迫或者限制他們流轉土地。農民有真實意願,可以依法有償退出承包地。

他強調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是“三權分置”的重要核心問題。

3日,國新辦召開新聞發布會,韓長賦介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這一意見已於10月30日正式對外公布。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兩個問題,在《物權法》中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但如今中央提出“三權分置”,從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的經營權是屬於物權還是債權?在之後的抵押擔保中,如果出現困難和糾紛又該如何協調?現在中央出了新的政策,與之相關的法律,比如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是否加快修改進程?第二,本次《意見》中,強調了承包權的保護,但是之前中央提到過農戶是可以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土地承包權,學界有擔憂,如果過度強化土地承包權的話,可能會適得其反,即農民不願意退出土地,農業始終無法實現規模化經營。你怎麽看待這種說法?

韓長賦:農戶的承包權屬於用益物權。農戶流轉土地給經營主體,把經營權轉讓出去,現在實行合同管理,就是承包農戶和流入土地的新經營主體要簽訂合同。簽訂合同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來規範運行,農民集體以及政府的農業經營管理部門可以加以指導。這個制度安排可以從法律和政策上,使多方的權益得到保障,特別是承包農戶的權益,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強迫或者限制他們流轉土地,但是你要按規定備案。

你講的第二個問題,現在一部分農民進城了,是否可以依法退出他的承包地。文件和政策當中,如果他確實有真實意願,可以依法有償退出。現在全國的一部分縣搞試點,試點涉及的農戶也不多。我想和大家說明的是,在農民退出承包地的問題上,現在只有少部分農民有這個意願。進城農民退出承包地,要有足夠長的歷史過程,我們要有足夠的歷史耐心。為什麽?我們農村人口多,農民舉家進城是少數,多數是年輕人在城市打工,父母、孩子在農村生活。特別是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大的情況,城市的就業也不那麽寬松。農民進城就業,他沒有足夠穩定的時候,還要保留他的承包地,使得他進退有據,所以探索也應當是審慎的。

我想再強調一點,“三權分置”很重要的一個核心問題是要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為此,中央十八大以後進行部署,在農村全面開展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頒證。目前,已經有2545個縣(市、區)、2.9萬個鄉鎮、49.2個村開展,已經完成確權面積7.5億畝,接近家庭承包耕地面積的60%。為什麽開展這項工作,就是“確實權、頒鐵證”,讓農民放心,這個土地承包權是你的,而且是長久不變的,不會因為你出去打工了,這個權利就沒有了,使他放心的轉移就業,同時使他放心的流轉。還有一個好處,確權頒證後,承包農戶和流入土地的新經營主體心里都有底,流轉時間可以長一點、穩定一點,也便於新主體拿到土地生產經營的長遠預期,這也是當前的一項重大政策,一項重要的工作。所以它和“三權分置” 是配套的,都屬於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

習近平總書記特別指出,農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農民家庭經營,也可以通過流轉經營權由其他主體經營,但是無論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流轉,土地承包權都屬於農戶家庭。這個基本原則,我們搞“三權分置”和土地流轉過程中還要繼續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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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部長談農地“三權分置”:又一重大制度創新

3日,國新辦舉行新聞發布會,農業部部長韓長賦介紹《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簡稱“三權分置”)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韓長賦表示,概括地講“三權分置”是指農村的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的承包權、土地的經營權這“三權”分置並行。這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隨著“三權分置”意見的實施,中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將更加鞏固完善,現代農業將健康發展、農民收入將穩步增加。

他說道,改革開放之初,我國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農戶。因此稱之為“兩權分離”。現在順應農民要保留自己的土地承包權,農民無論進二、三產業還是進城市,他還想給自己留一個後路,同時他又有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所以這次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這樣就形成了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並行的格局。

在這個框架下,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是土地承包權的前提。農戶享有的承包經營權在土地流轉中又派生出經營權,集體所有權是根本,農戶承包權是基礎,土地經營權是關鍵,這三者統一於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這種制度設計是來源於實踐的,也是問題導向,主要目的是想解決兩個問題。

第一是通過科學界定三權的內涵、邊界以及相互間的關系,來鞏固和完善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能夠更好地維護、實現農民集體、承包農戶以及新型經營主體的權益。

第二是通過實行“三權分置”促進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土地作為要素要流動起來,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適度的規模經營,推進農業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這樣就可以為發展現代農業、增加農民收入提供新的路徑和制度保證。

另外,關於“三權分置”的意義,韓長賦表示,至少有三點:

第一,豐富了雙層經營體制的內涵。雙層經營體制是農村改革開放之後確立的基本制度。從“兩權分離”到“三權分置”,從集體所有、農戶承包經營到集體所有、農戶承包、多元經營,應該說“三權分置”展現了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持久活力,它是不斷往前走、不斷發展的,因為它涉及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是農村的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小規模的一家一戶的經營有它的基礎性意義,同時也面臨著規模小、競爭力不足、現代因素引入不暢等問題,通過這個制度設計,既保持了集體所有權、承包關系的穩定,同時又使土地要素能夠流動起來,所以說它使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保持了新的持久的活力。

第二,開辟了中國特色新型農業現代化的新路徑。實行“三權分置”,在保護農戶承包權益的基礎上,賦予新型經營主體更多的土地經營權能,有利於促進土地經營權在更大範圍內優化配置,從而提高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資源利用率。這為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發揮適度規模經營在農業現代化中的引領作用,走出一條“產出高效、產品安全、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中國特色新型農業現代化道路開辟了新路徑。

第三,它還有重要理論意義,豐富了我們黨的“三農”理論。“三權分置”實現集體、承包農戶、新型經營主體對土地權利的共享,有利於促進分工分業,讓流出土地經營權的農戶增加財產收入,土地承包權是一種用益物權,讓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現規模收益,所以它是充滿智慧的制度安排、內涵豐富的理論創新,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韓長賦表示,“三權分置”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魅力,是習近平同誌“三農”思想的重要內容,為發展現代農業、實現城鄉協調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了新的理論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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