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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717侵權法(十三) 侵佔土地 掌門天地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4/07/17/%E6%B3%95%E5%BE%8B140717%E4%BE%B5%E6%AC%8A%E6%B3%95%E5%8D%81%E4%B8%89-%E4%BE%B5%E4%BD%94%E5%9C%9F%E5%9C%B0/

法律140717

侵權法(十三) 侵佔土地 Trespass to Land

蕭律師執筆

 

「侵佔土地」是一種侵權行為,目的是保障擁有土地者(何謂土地,後有解釋。)免受騷擾。

這是一種常被誤解的侵權行為,很可能由於一般使用有誤導性的告示字眼:「入侵者將被檢控」,使人生出錯覺,以為入侵他人的土地屬於刑事罪行,其實並非如此。

 

〈成立條件〉

侵佔土地行為本身即可興訟actionable per se,而不須證明蒙受任何損失。構成侵佔土地行為有以下四個要素:

(一)必須直接侵佔土地;

(二)侵佔是自願的;

(三)被告不必知道侵佔;

(四)侵佔不必做成傷害。

 

  • 直接侵佔土地

有如所有的侵犯行為,侵佔土地必須是直接的。就是「直接」這種關鍵性要求,使侵佔土地的侵權行為與別的侵權行為(如騷擾及疏忽)截然不同。請看以下兩個例子:

(a)某甲的花園圍牆失修,而以肉眼所見確實應該維修。因失修而牆磚從牆上跌下隔鄰的花園。這只是間接的侵擾,鄰居不能以侵佔土地為理由起訴,但如其他條件配合,可以以私人騷擾或疏忽理由起訴。

(b)某甲眼見自己花園的圍牆情况很差,所以把它拆卸。他將拆卸的磚拋入鄰居的花園。這是直接侵佔,鄰居可以以侵佔土地為由起訴。

 

  • 自願侵擾

長久以來建立的原則是:一個人必須自願進入別人的土地才算土地侵佔。***

Stone v Smith (1647):一個人被推及跌入別人的土地不算是自願,也不須負責;但推人的人卻要負責。所以A推B入K的花園,是A,而不是B,要負責侵佔土地。

 

  • 知悉進入

雖然進入必須是自願的,但並無要求被告須知悉他正在侵佔。

這就會有可能,是被告搞錯物業權而導致無辜地侵佔:Conway v George Wimpey & Co Ltd (AC1951)。

 

  • 無損害

正如本篇開端時說過,侵佔土地行為本身即可興訟actionable per se而不須證明蒙受任何損失,因為這種侵權行為主要目的是保護土地免受侵擾,容許土地主人排拒外來者,而不是補償土地物業所蒙受的損害。

 

侵佔土地的明顯跡象

個人身體進入土地。

例:A採用捷徑回家,因而進入B的土地。

 

逗留在土地上的許可已被取消而仍逗留在土地之上。

例:A准許B在A的土地上露營一星期。B將土地弄到一片狼藉。兩夜過後,A要求B離開。B不理,仍留在土地上十天。

 

超越許可範疇。

例:A准許B在A的土地上野餐。B趁機掘出土地上的植物,帶回自己後園種植。

 

放置或凸出物體到別人土地上。

例:B放置兩間木屋在A的土地上。

 

要明白侵佔土地的範疇,必須弄清下述三種概念:

a「土地」的意義;

b受土地保護的權益;

c從「一開始」就侵佔 trespass ab initio。

 

〈土地的意義〉

「泥土soil」和「財產權 property」一般用作「土地 land」的同義辭,但「土地」在侵佔土地上的意義更闊廣。它不單包括「泥土」和「財產權」本身,更包括蓋搭在土地上的房屋、臨時建築物及植物,再包括在其上有限度的空間及泥土的下層。***

Bernstein v Skyviews and General Ltd(1978):被告在空中攝影,將攝得照片向業主兜售。原告業主非常反感,控訴被告侵佔其上空以拍攝照片。法庭裁定被告的確未經許可飛入原告的上空,但上空的高度只限於一般享用土地所需。這種享用並不申延到被告飛越的高度,原告申訴失敗。

 

受土地保護的權益

侵佔土地列作侵權行為,目的是保護土地佔用者而非業權擁有者,雖然二者經常重叠— 即常同為一人。如果佔用權和業權分開(如業主與租客),則保護權歸於絕對佔用權者(如上例,即租客)。

這一分別在AG Securities v Vaughan (AC1990) 案中強調,特別指出那些獲授權進入者如賓客、訪客或短暫留宿者,他們缺乏絕對佔用權,是得不到保護的。

 

從一開始就侵佔 trespass ab initio

獲批准進入者不是侵佔者。但如果開始進入時是合法,但進入後濫用批准則可被起訴。*** 這就變成「從一開始就侵佔」,因為濫用許可使他在開始獲授權進入時變成非法。

在The Six Carpenters’ Case,六名被告進入一間小酒館,吃喝後拒付錢。拒付錢是一種嚴重行為疏忽而不是一種侵佔行動,六人被裁定沒有「從一開始就侵佔」。濫用獨立於授權,那不構成「從一開始就侵佔」。

這原則被大法官Denning狂批,但在Cinnamond v British Airways Authority案卻被引用。在此案中,的士司機進入原告土地兜攬生意,那是濫用法律的授權,被裁定「從一開始就侵佔」。

 

决定是否濫用授權,要考慮被告行為是否符合授權進入的條件。舉例:顧客隱含獲授權進入商店瀏覽和購買商品,但如果他在商鋪內進行盜竊,進入商店的一刻就變成「從一開始就侵佔」。

 

〈辯  護〉

有四種辯護理由:

(一)同意—- 獲批准進入者不算是侵入者,但要確定他沒有超越授權規範。

(二)合約批准—- 如付錢進入或購票進入足球場觀看球賽。

(三)獲合法授權—- 某類人員獲授權進入特定房宅或場所,如法庭執達吏及警務人員。

(四)需要—- 在緊急情况下侵入,以應付一些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壞事或危急情況。因有需要而進入別人的土地是正當且成立的辯護理由。壞事或危急是否真正發生並不重要,只要被告相信是真的即可。

 

〈補  償〉

除了追討損失及要求頒發禁制令外,對應入侵土地另有兩種重要的補償:

(1)自助 self-help:土地業主可使用合理武力去驅趕或逐出入侵者,先決條件是入侵者從未得到許可進入;業主同樣可以移去地上的物件,如割掉伸入土地的部份樹枝,但移走或割去的物件須送回物主。

 

(2)佔有命令 possession orders:如果入侵者已完全佔用土地,受害者可向法庭申請佔有命令,將土地歸還給合法的業主。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06894

中國燃氣(0384)董事總經理「涉嫌職務侵佔」

1 : GS(14)@2011-01-08 15:21:05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10104605_C.pdf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452

逆權侵佔兩建議倡「鬆綁」

1 : GS(14)@2014-10-21 17:10:12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41021/news/ec_gna1.htm


【明報專訊】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早前建議為「逆權侵佔」修例,由現時佔用土地12年以上可申請合法擁有,改縮短年限至10年,但另加兩年業主不反對期,法改會完成諮詢後發表最新報告書,新增兩項建議,其一建議願交租作租客者有權申請逆權佔有,其二是佔用者意圖不影響業權申請的條文,法改會承認此番修改會令申請較易成功。法改會將建議交予政府考慮,至於何時落實則要視乎《土地業權條例》的實施時間表。


2014年至今共有18宗有關「逆權侵佔」的訴訟,7宗涉及市區土地的訴訟中,6宗由擅自佔地者勝訴,主要是因業主收租不久失蹤,租客自付管理費、差餉,成功申請成為業主。至於去年共有36宗訴訟,較2012年的18宗多一倍。

法改會2012年起展開有關「逆權侵佔」修例的諮詢,共收到逾110份意見書,法改會逆權管有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景生稱,大部分意見均贊成修例建議,但亦有反對聲音。

佔用者意圖不影響申請

最新報告書再新增兩項建議,其一是制訂條文,即使佔地者願意交租,亦有權申請逆權管有。法改會稱,終審法院曾裁定,擅自佔地者如願意在業主要求下支付租金,便不符合所需的管有意圖,但法改會認為兩者並無牴觸。陳景生解釋,按照終院裁決,「10宗個案有9宗半也不能成功」,因為業主若要求佔地者交租,對方不願的話早已要他走,不會發生逆權侵佔多年的情。

另一項建議則是擅自佔地者所取得的業權性質及範圍,不會受其他霸地意圖影響。法改會指出,終審法院2011年曾裁定,佔用者管有土地的結果,要視乎其意圖而定,若其意圖非全然管有該土地,則最終只可有限度管有。

但法改會認為此觀點會產生無數問題,「既無原則基礎,亦無案例支持」,因此應予澄清,佔地者的意圖不會影響其最終管有土地權利。

法改會﹕修例是「中性建議」

現行法例下,佔用私人土地12年以上便可申請合法擁有,法改會早前建議在未來《土地業權條例》實施後,擅自佔地者霸地年期縮短至10年,但須向業主發轉易業權通知,並在兩年內不獲反對,才能申請逆權管有。

陳景生表示,修例建議是「中性建議」,只為糾正現行法律;雖然佔地者須通知業主才能申請逆權管有,會增添成功案例難度,但相信糾正租貸不當作逆權管有的規定,反令申請較易,會有較多勝訴案例。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6195

舖主逆權侵佔鄰舖勝訴

1 : GS(14)@2017-04-06 07:39:58

【本報訊】中銀香港80年代尾因客戶欠債,收回對方用作抵押的深水埗桂林街通州大廈2個地舖,其後出售其中一舖時,錯將鄰舖部份舖位一併圍封並出售,新業主佔用舖位已逾12年。近年通州大廈被納入市區重建範圍,新業主早前入稟高院申請逆權侵佔鄰舖部份業權,法院昨下判詞,裁定新業主勝訴,又指銀行早知事件卻無採取行動,才招致損失。原告公司浚峰有限公司,控告原業主李漢(譯音)及中銀香港有限公司。李在訴訟中並無應審,亦沒法律代表出庭。據原告指,李漢於1981年將通洲大廈4和6號兩舖,以及其他物業向新華銀行(現為中銀香港)抵押借貸,後因未能還款而遭收舖,中銀在1989年將4號舖出售時,1997年由原告購入。


中銀被指自招損失

判詞指,原告的股東兼董事於1990年租用4號舖經營汽車業務時,舖位已包括隔鄰6號舖圍封範圍,1993年差餉地租文件亦清楚顯示這點,2015年12月差餉物業估價署信函亦提到,由於佔用人將該等地段合併為一個單位使用,並無明確分界,故視之為同一物業。判詞續指,中銀於審訊中曾提供涉案地舖轉讓文件中的平面圖則,顯示兩舖的正確範圍,但法庭指銀行早知這點,卻未及時採取行動,今日其權益不幸有損失,亦是自己造成。案件編號:HCA2555/13記者:蔡少玲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70406/1998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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