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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管不了海外企業第一上市 修法怠忽 投資人權益漏洞何時補?

2010-12-27  TWM




二○○九年八月IML(安恩科技)遞件申請第一上市至今,證交所推動海外企業第一上市已逾一年,過程中,各界廣泛討論《證交法》對海外公司規範不足的問題,但主管機關至今遲未有效「補洞」,心態之消極,已讓小股民置身於高度風險之中。

撰文‧徐介凡

證交所拚業績推動海外企業來台第一上市(櫃),但國內修法配套卻沒有及時跟進,反而讓有心人士藉此規避《證交法》的漏洞,不但內線交易、操縱股價、財報不實等重大違規無法可管,就連董監事持股相關規定、資訊揭露等重大公司治理事項也無須遵守。

亂 源,出在「《證交法》管不了外國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朱永宜指出,《證交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 司。」換言之,只要該公司並非依據《中華民國公司法》成立,就不必遵守《證交法》,即使有違反的行為,也無人可管、無法可罰。

補救的修正案還躺在立院

除 了﹁純外資﹂企業無法可管之外,更加不合理的現象,是台灣公司披上「外資皮」刻意規避《證交法》。就算公司、工廠地點,甚至董監事、員工等都在台灣的純台 灣公司,只要將公司註冊在開曼等國家,就等於是取得了外資身分,能夠大鑽法律漏洞。如同立法委員羅淑蕾所說:「一旦(外國公司)犯了法,你根本就管不了 它。」事實上,二○○九年八月從第一家海外第一上市IML(安恩科技)送件申請至今,這個漏洞金管會不但早就知道,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主委陳裕璋亦將增 設外國公司專章的證交法修正草案一併送至立法院審議,未來除了董監事持股成數等五項規定外,其他都得跟台灣公司一樣遵守《證交法》的規定。

但是,根據十二月十七日立法院的審議結果,雖然外國公司專章部分已經通過審議,但因為內線交易、操縱股價等修正案仍未通過,以目前進度來看,下次審議得等到一一年三月立法院的會期,也就是說,最快要到第二季才能真正上路實施。

證期局官員說,儘管目前《證交法》規範外國公司部分仍有疑慮,但實務上已由證交所將相關股東權益、公司治理等規範,納入上市櫃章程之中,應不會有發生弊端的問題。

證交所章程控管仍有疑慮

但 不願具名的金融界人士卻認為:「這樣的解決辦法,其實就是要求公司『承諾』遵守規定,約束力薄弱,因為若真有人打破承諾,只要證交法修正草案一天沒實施, 就無法可治罪。」另方面,證交所為了防止台灣公司利用法律漏洞,先在海外註冊、重組公司,再以海外公司身分回台申請第一上市,在章程中除將海外營收比重、 前往外國註冊公司的理由等,一併納入審查範圍外,更定出公司於海外註冊日期必須在○八年之前才能第一上市的條件,也就是所謂的「禁止迂迴上市條款」。

但知情人士批評,選擇○八年作分野,對其他有上市需求的台灣公司欠缺公平;相對的,主管機關亦應要求﹁純台灣﹂的海外公司,接受券商輔導前便先將公司註冊回台,藉此防範這些公司利用掛牌抬高股價後,於上市前在國外先賣股規避證交稅,甚至其他《證交法》的相關規定。

此外,推動海外企業來台掛牌被證交所視為重點工作,在「業績壓力」下,「人治」能發揮多少功能,令人不敢樂觀。

據了解,即使首家第一上市公司IML在證交所董事會審查過程,曾被列出長達四、五頁A4紙的建議改善事項,最後卻仍在證交所主管「趕業績」的要求下迅速通關。主事者的立場如此,也讓人擔心現行法律漏洞,恐將造成股市更多重大問題。

「法治」規定漏洞百出、「人治」效果不能樂觀,而金管會明知《證交法》的條文規定有重大瑕疵,卻不將修正案分拆送交立法院審議,以求加速實施時程,凸顯主管機關對於保護投資人的心態不夠積極,在證交所趕業績的過程中,遲遲不能加速撐起最基本的保護傘。

值 得注意的是,儘管證交法修正草案可望將大多數的法律漏洞補上,但董監事持股成數仍無須遵照《證交法》,這一點看在國內資深法界人士眼中有截然不同感受。 「如果公司董監事持股過低,很可能會導致股東代理成本過高的問題產生。」簡單說,外國公司董監事持有股權比率低,若發生虧損,薪水照領,賠的幾乎是股東們 買單,這就是代理成本的概念,也是公司治理中相當重要的一點,但證交法修正草案卻對此仍無限制,等於是容許「公司治理疑慮較高」的企業,在交易所掛牌供廣 大民眾掏錢投資。

證交所董事長薛琦對推動企業來台第一上市信心滿滿,但修法補洞速度太慢,是否能夠有效防堵有心人士大鑽方便之門,成了金管會最大的考驗。

海外企業第一上市櫃

法規漏洞

《證交法》修正前

對 外國公司規範嚴重不足,恐將造成企業重大違規卻無法可管1. 內線交易、意圖操縱股價、財報不實等,外國公司不適用2. 董監事持股相關規定,外國公司排除適用範圍3. 董事會可用書面決議,無須比照台灣《證交法》規範4. 沒有股東優先認購權,恐稀釋既有股東權益5. 資訊揭露無須按照台灣規定,每季揭露財報、每月營收公告

《證交法》修正後

仍不須適用五項規定,其中董監持股成數不受限仍被視 為重大疑慮1. 董監持股成數規定(《證交法》第26條)2. 股東會召集事由載明規定(《證交法》第26條之1) 3. 股東會公告方式(《證交法》第26條之2) 4. 投資人繳交股款、債款期限(《證交法》第33條)5. 公司交付股票與公司債券相關規定(《證交法》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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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凱偉遭控違反《證交法》吃官司 創國內首例 宏達電告分析師 外資圈「剉咧等」


2011-12-26  TWM




前股王宏達電控告外資分析師,創下台灣證券史上首樁企業告外資分析師訴訟案。宏達電的大動作,引起外資圈關注,認為將影響外資引用媒體或其他資料做報告的 習慣,可能產生寒蟬效應。

撰文‧施政雄、翁書婷

前股王宏達電與蘋果的專利訴訟官司,雙方在海外交手纏戰,打得如火如荼,但宏達電除了這場跨國的法律大戰,另一場台灣的官司,也引起市場側目。二○一一年 十二月十二日,台北股市圈引起一陣騷動,因為北檢偵辦宏達電控告花旗環球證券分析師違反《證交法》一案的消息曝光,引起市場震撼。

由於這是台灣證券史上首樁企業控告外資券商分析師的「個案」,本身就極具新聞性,也因為牽涉的層面甚廣,包括外資圈同業,都密切觀察這項法律行動的最終結 果。

據了解,被宏達電一狀告上北檢的花旗環球證券分析師,就是負責追蹤宏達電產業基本面的張凱偉,他在摩根大通證券發跡時就備受矚目,尤其在主力戰將陸續離開 花旗環球證券後,張凱偉幾乎撐起花旗環球證券亞太區科技產業研究團隊。

由於張凱偉手中握有鴻海、聯發科、宏達電、宏碁、華碩等「Ace級科技股」名單(棒球術語中,Ace指球隊中的王牌投手),一直被視為外資圈潛力新秀。

對其「犀利言詞」早頗有怨言宏達電因長期坐穩股王寶座,不但被視為台股多頭指標,更是國際機構投資人認為可拿出去跟蘋果、英特爾、微軟等國際級企業「平起 平坐」的台灣企業。

身為台股指標廠商的宏達電,當然知道與外資圈保持良好溝通關係,先前甚至從美商高盛證券找來追蹤宏達電的鄭昭義,負責投資人關係(IR)業務,在一○年獲 利成長大爆發的加持下,不但躍升為「千元股王」、外資持股更是一路攀升,除了宏達電自身業績的努力,來自國際資金買盤的加持更功不可沒。

當然,「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在高低階智慧型手機進行「三明治夾擊」的產業衝擊下,原本被外資圈捧在手心上的宏達電,逐漸面臨來自國際資金排山倒海的龐 大賣壓,致使股價自高點崩跌六○%以上,宏達電也調降第四季財測。

若論宏達電的外資賣壓何來?包括張凱偉在內的外資券商分析師都扮演「喊賣」的角色,這從宏達電調降第四季財測後,幾乎絕大多數分析師所給予的投資評等都是 「賣出」、「表現劣於大盤」等級可看出,宏達電當然知道外資券商分析師與國際機構投資人心裡是怎麼想的,只是這回為何「點名」張凱偉?

據了解,宏達電長期觀察張凱偉所出具的研究報告,對其「犀利言詞」早就頗有怨言,原本就列名亟需溝通的對象之一。

一○年三月,蘋果向ITC(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狀告宏達電侵害二十項蘋果專利,S3 Graphics也在同年五月狀告蘋果侵犯四項專利。一一年七月,ITC初判蘋果侵犯S3兩項專利,宏達電因此花下三億美元收購S3,希望增加蘋果專利戰 的談判籌碼。

張凱偉隨後在七月七日的報告中指出,宏達電打贏蘋果專利訴訟的機率極低,並強調若S3控告蘋果案,蘋果在終判獲得勝訴或找到迴避設計解決方案,那宏達電買 S3就沒多大幫助。

隨後宏達電執行長周永明罕見出現在七月二十九日線上法說會,強調宏達電花三億美元買S3值得,因為S3有超過七億美元的專利價值,沒有買貴,並希望外界不 要根據有限的資訊製造謠言,此舉讓外界揣測和張凱偉的報告有關。

寫公司負面報告 就可能被告雖然宏達電內部拒絕說明相關細節,但外界認為導火線,就是張凱偉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所出具的報告,他引用英國網站CNET的說法,指歐洲電信大 廠Vodafone取消販售宏達電下半年高度重視的新款手機EVO 3D,主因宏達電延後推出,此消息讓宏達電高層大為光火,新仇加舊恨一併爆發。

由於EVO 3D對宏達電一一年下半年營運成長動能至為重要,宏達電隨即上證交所股市觀測站澄清:「hTC EVO 3D目前由Vodafone在歐洲六大主要國家以及歐洲主要通路商於主要市場行銷販售,絕無Vodafone取消訂單及hTC延遲出貨之情況發生。hTC 對於此不實消息來源及報導深表遺憾。」外資圈推測,八月宏達電就以違反《證交法》第一五五條第六款「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 不實資料」為由,直接對張凱偉提告。

外界之所以對於這起國內上市櫃公司首度狀告外資券商分析師的個案這麼感興趣,在於張凱偉所引用「國外媒體消息作為研究報告撰寫依據之一」作法,張凱偉最後 若被起訴,「那外資券商分析師就真的剉咧等,因為以後引用國內外媒體訊息可得要斟酌,而且只要寫公司負面報告,就可能被告。」外資圈人士不以為然地說。

法界人士指出,若以《證交法》第一五五條第六款來看,構成「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的法律面要件主要有兩項:一、 主觀上是否意圖影響股價,以證券分析師此行業為例,要看目的與初衷是否基於職責所在,善意提醒旗下客戶相關訊息。二、客觀上是否傳布不實消息,也就是說, 必須證明所採用的消息來源並非空穴來風,而是有依據的。

隨著台股的國際化,外資券商分析師對上市櫃企業股價的影響力不言可喻,只要是有憑有據的財務預估值調整,企業大多採取尊重態度,先前差點擦槍走火的勝華與 摩根大通證券分析師張恆,勝華最後決定不提告就是一例。宏達電槓上外資分析師,不管官司輸贏,已經破壞雙方互信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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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澎杉美庇護申請交法庭處理

1 : GS(14)@2016-12-31 10:17:45

曾拍片辱及已故新加坡建國總理李光耀而入獄的18歲青年余澎杉,在美國的政治庇護申請已排期交由移民法庭處理,預料六至八周後便會出席首次聆訊,進入審理程序。余澎杉本月16日飛抵芝加哥奧黑爾國際機場,向當局提出庇護申請,待理期間暫被扣留。他的代表律師格羅斯曼指根據一般處理時間指,余澎杉兩周內可會見法官遞交政治庇護文件,六至八周後會出席首次聆訊。若庇護申請獲批,一年後就取得居留權。有份幫助余澎杉的美籍新加坡人梅利莎.陳(Melissa Chen)指,余澎杉雖正被扣留,卻精神抖擻,因為他覺得美國是「安全的地方」,言論自由不會受審查。他的母親卓瑪利已證實兒子的庇護申請,「現在要交由他的律師處理了」。新加坡外交部未有回應。余澎杉去年3月在李光耀逝世後拍片發表批評對方等言論,被裁定傷害他人基督教徒和發放描繪李光耀的猥褻物品等罪成,判監4個月;之後他未有收斂,同年9月再被指拍片辱及穆斯林和基督教徒,被判監6個月。法新社/《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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