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豐控股(00005):首季稅前盈利增4%至71億美元 勝預期 來源:信報 匯控表示,盈利增長主要反映收入增長6.61億元,以及貸款減值準備減少1.36億元,但營業支出增長4.83億元,抵銷部分影響。 首季每股盈利為0.26元,每股普通股股息為0.1美元。 經調整收入上升4%至154.06億元;成本效益比率為55.7%,與去年同期相同。平均普通股股東權益回報年率為11.5%,2014年同期為11.7%。 於3月底止,普通股權一級資本比率由2014年12月底的11.1%升至11.2%;貸存比率為72.5%,較2014年底增加0.3個百分點。 |
力帆股份10月9日晚間公告,子公司力帆乘用車收到財政部下發的關於“騙補”的處理決定,決定對力帆乘用車2395輛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新能源汽車中央財政不予補助,並取消力帆乘用車2016年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預撥資格。上述2395輛不符合申報條件新能源汽車,涉及中央財政補助資金11,408萬元。
力帆股份表示,取消力帆乘用車2016年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預撥資格及對2395 輛新能源汽車不予補助,不影響力帆乘用車2016年度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在銷售後繼續依法申請取得新能源汽車補貼,但在短期內上述補貼撥付方式的調整對力帆乘用車會產生一定資金壓力。
上述2395輛新能源汽車中央財政不予補助,將可能導致對公司自2015年始至2016年上半年的營業收入及稅前利潤等主要財務指標進行追溯調整,其中對2015年度營業收入及稅前利潤涉及減少約為4689萬元,對2016年度營業收入及稅前利潤涉及減少約為6719萬元。
25日從財政部網站獲悉,財政部日前發布《關於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短期健康保險業務、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4種業務下,允許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條件。
通知還指出,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不允許稅前扣除。
該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間執行。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於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據實稅前扣除:
1.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2.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
4.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保險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繳納形成的,在規定情形下用於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風險救助基金。
保費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費。
業務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購買相應的保險產品支付給保險公司的全部金額。
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是指僅具有保險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資理財功能的財產保險業務。
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是指兼具有保險保障與投資理財功能的財產保險業務。
有保證收益,是指保險產品在投資收益方面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
無保證收益,是指保險產品在投資收益方面不提供收益保證,投保人承擔全部投資風險。
二、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1.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
2.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三、保險公司按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
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依據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任職資格的精算師或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確定的金額提取。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非壽險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壽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人壽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長期健康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2.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
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並已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
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經發生、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
四、保險公司經營財政給予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按不超過財政部門規定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簡稱大災準備金)計提比例,計提的大災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扣除的大災準備金=本年度保費收入×規定比例-上年度已在稅前扣除的大災準備金結存余額。
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財政給予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是指各級財政按照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規定給予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等農業保險。
規定比例,是指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3〕129號)確定的計提比例。
五、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部分,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
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1月2日
2月22日,備受關註的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下稱草案)正式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六次會議,其中之一是與慈善法對接。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會上,財政部部長肖捷在做草案說明時表示,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肖捷表示,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稅收優惠政策統一由專門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為進一步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與慈善法中有關公益性捐贈支出結轉扣除的規定做好銜接,建議修改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草案將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修改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去年3月,中國首部慈善法獲全國人大通過,並於去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慈善法亮點不少,其中之一就是第八十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這突破了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認為,慈善法規定相比原先的稅收制度有所突破,就是給慈善組織和捐贈行為以合適的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對於企業的大額捐贈,給予12%抵扣,沒有抵扣的部分可以在接下來的三年內持續抵扣,這在某種意義上會鼓勵企業大額捐贈,有利於促進慈善組織以及捐贈人的積極性。
為了對接慈善法,此次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進行修訂,對企業公益捐贈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所謂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或者通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3月2日,京東集團發布2016年財報消息稱,3月1日,已簽署了關於重組京東金融(負責運營京東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最終協議。
依照該協議,京東集團將出讓其持有的所有京東金融股份,相當於京東金融68.6%的股份。京東集團將不再擁有京東金融的法律所有權或有效控制權,京東集團將獲得大約143億元人民幣現金,以及在京東金融未來實現累積稅前盈利後,獲得其稅前利潤的40%。此外,如果中國相關監管法規許可,京東集團有權將其在京東金融的權利轉換為京東金融40%的股權。
對於京東集團將京東金融的股權轉讓給了哪家機構,京東金融並未透露,不過該輪重組京東金融並未獲得額外的融資。
京東集團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劉強東則將按照和其他第三方投資人一致的價格購入京東金融4.3%的股份,並遵循同樣的協議。另外,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以及通過投票權委托或其他安排獲取的員工和其他投資人的投票權,劉強東還將擁有京東金融多數表決權。
易觀分析師李子川分析稱,此次京東集團的股權所換來的是現金收入+京東金融未來盈利後的40%收益權,其中收益權並不承擔虧損。所以,從新投資者的角度而言,其所投資的143億元,應該拿不到京東金融重組後28.6%的股權。
根據最終協議,該交易須遵守若幹完成條件,目前預計將於2017年中旬完成。交易完成後,京東金融的財務數據將不再合並到京東集團的財務報表。
李子川分析,京東金融2016年初保守估值在466億元,按照京東金融目前的發展速度,以及金融科技市場間的潛力機會,估值進一步上升50%左右問題不會太大,未來1年內達到600億~700億元相對可預期。
(21世紀經濟報道/圖)
此前,江蘇曾出臺政策,對人才個稅扣除部分可給予“最高三年、最多30萬”的補貼。而此次《意見》給出了具體突破性的政策:鼓勵地方政府創新人才政策,使引進人才的實際收入等於其工資薪金的稅前收入。
近日,先有杭州擬出臺“租購同分”,為“杭漂”安居打下基礎;後有武漢市委書記高調宣布大學生八折購房;再之後是江蘇提出部分人才可以補貼扣稅收入。可以看到,各種政策既有針對高端人才,也有專門吸引畢業生。而地方人才大戰的打法,也開始向更“貼心”的方向轉變。
經過近半年的調研匯總,8月28日,江蘇省政府對外公布了《關於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的意見》(下稱《意見》),試圖持續減輕企業負擔,切實提升企業競爭力,不斷增強企業的獲得感。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這已是近兩年來,江蘇第三次下文減輕企業負擔。據江蘇省“減負辦”(掛靠省經信委)統計,預計到2017年底可累計為省域內企業減負超過2310億元。
《意見》由17條具體的政策組成,包含“完善營改增、確保稅負只減不增”,規範中介和協會收費,減少省級涉企收費,加大對職工培訓補貼力度的措施以及在用電、融資、人才引進獎補“等方面。
尤其值得關註的是,此次《意見》在吸引人才方面使出“殺手鐧”:鼓勵地方政府創新人才政策,使引進人才的實際收入等於其工資薪金的稅前收入。
在這背後,體現了江蘇的發展思路:通過引進人才,減輕企業負擔,帶動整個江蘇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
江蘇省政府副秘書長王誌忠表示,江蘇自1997年開始根據中央規定減輕企業負擔。在本次《意見》出臺後,省級政府為企業減輕負擔的政策操作空間已很有限。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在采訪中獲悉,江蘇減輕企業負擔工作此前大致經歷了治亂減負、清費減負階段,共為企業減負約150億元。2016年,隨著江蘇省政府降低實體經濟成本意見的出臺,正式進入“降本減負”階段。
2016年,江蘇直接降低企業成本1070億元。當年,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主營業務收入15.7萬億元,同比增長7.5%;實現利潤1.05萬億元,同比增長10.0%;收入、利潤均居全國第一,分別占全國的13.7%、15.3%。這意味著,江蘇前兩輪降成本意見的深入實施,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自2017年以來,江蘇減輕企業負擔工作不斷推出新的措施,包括精準落實國家政策,停止征收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進一步下調工業企業電價等。2017年1-6月,江蘇直接降低企業成本590億元以上。其中,降低企業人工、物流成本約65.4億元;降低用能、用地成本約13.5億元;為企業減輕稅費負擔約507億元。
而此次印發的《意見》,是江蘇近兩年來第三次由省政府直接下文減輕企業負擔的政策。這與之前的有何不同?
王誌忠對此解釋,從精準貫徹中央精神和省級開展的“大走訪”活動反饋看,企業對“稅費”負擔的問題反映仍然較為強烈,這主要是因為當下經濟下行壓力依然較大,市場風險點增多。因此,在企業負擔重、成本高問題凸顯的背景下,不斷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提升企業盈利能力尤為重要。
江蘇省經信委副主任高清也認為,隨著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入,實體經濟發展的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發生了新變化,需要更大力度地釋放降本減負政策紅利。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此次“降本減負”,很多政策圍繞著企業用人方面。據了解,有企業通過“高薪”招納高級人才,但在繳納個稅之後,其收入會打折扣,與高級人才的預期有差距。
此前,江蘇曾出臺政策,對人才個稅扣除部分可給予“最高三年、最多30萬”的補貼。而此次《意見》給出了具體突破性的政策:鼓勵地方政府創新人才政策,使引進人才的實際收入等於其工資薪金的稅前收入。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通過采訪了解到,地方政府可在租房補貼、項目資助等方面加大力度,彌補“個稅扣除部分”。
另一條創新性的政策在於,可將“地方教育附加”這部分的費用,用於職工技能培訓補助。該政策為江蘇在第一輪降成本意見中的全國首創,但因為缺乏操作細則難以落地。
本次《意見》則要求在2017年9月底之前發布具體的實施細則,加大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傾斜力度。
江蘇省財政廳副巡視員徐洪林對此表示,“地方教育附加”在江蘇提取的規模已達到約130億元的,這將為企業在轉型升級中提供“人”的支撐,防止人才流失。
針對企業減負,《意見》還提出了其他的措施。
比如,作為國家的重要財稅政策,“營改增”減稅效果明顯,但一些行業由於進項抵扣不足,上繳稅收不降反增。《意見》提出進一步幫助納稅人用足各項過渡安排和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繼續按簡易方式繳納增值稅。王誌忠指出,必須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
而在減少省級涉企收費上,企業普遍反映的一項為“工會收費”。對此,王誌忠表示,收取比例由國家工會法規定,地方沒有調整的權限。因此,《意見》提出對按規定免征增值稅的小微企業,暫緩收繳工會經費,盡最大可能地減少制度羈絆。目前,江蘇省級涉企收費在政府收費清單中占比已低於25%。
高清進一步表示,《意見》明確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托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活動,必須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服務機構,並由審批部門支付相關費用,並按規定納入部門預算。“過去靠收費養的人由財政保證,並逐步進行精簡。”
同時,針對企業反映的金融機構存在的轉嫁貸款評估成本、已承兌匯票代替貸款等問題,依據現有相關政策,《意見》提出進一步加強對金融機構行為的監管舉措,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挖掘為企業減費讓利空間,努力實現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雙降”。
就過去電費只收“現金”的問題,高清指出,江蘇已獲批售電側改革試點,《意見》提出堅持市場化方向,對信用評價為良好的企業,由供用電雙方協商,選擇靈活的電費結算方式。
此外,考慮到目前全國至少有23個省市頒布了減輕企業負擔的法規或規章,《意見》就此明確,2017年9月底之前對原有《進一步改善企業發展環境規定的通知》(2004年)進行修改完善,確保減負“依法”進行,不走“回頭路”。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意見》還要求加強對壟斷商品及服務的價格管理,嚴肅查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低價購買商品的行為,堅決制止和依法查處通過壟斷協議等方式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21世紀經濟報道/圖)
此前,江蘇曾出臺政策,對人才個稅扣除部分可給予“最高三年、最多30萬”的補貼。而此次《意見》給出了具體突破性的政策:鼓勵地方政府創新人才政策,使引進人才的實際收入等於其工資薪金的稅前收入。
近日,先有杭州擬出臺“租購同分”,為“杭漂”安居打下基礎;後有武漢市委書記高調宣布大學生八折購房;再之後是江蘇提出部分人才可以補貼扣稅收入。可以看到,各種政策既有針對高端人才,也有專門吸引畢業生。而地方人才大戰的打法,也開始向更“貼心”的方向轉變。
經過近半年的調研匯總,8月28日,江蘇省政府對外公布了《關於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的意見》(下稱《意見》),試圖持續減輕企業負擔,切實提升企業競爭力,不斷增強企業的獲得感。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這已是近兩年來,江蘇第三次下文減輕企業負擔。據江蘇省“減負辦”(掛靠省經信委)統計,預計到2017年底可累計為省域內企業減負超過2310億元。
《意見》由17條具體的政策組成,包含“完善營改增、確保稅負只減不增”,規範中介和協會收費,減少省級涉企收費,加大對職工培訓補貼力度的措施以及在用電、融資、人才引進獎補“等方面。
尤其值得關註的是,此次《意見》在吸引人才方面使出“殺手鐧”:鼓勵地方政府創新人才政策,使引進人才的實際收入等於其工資薪金的稅前收入。
在這背後,體現了江蘇的發展思路:通過引進人才,減輕企業負擔,帶動整個江蘇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
江蘇省政府副秘書長王誌忠表示,江蘇自1997年開始根據中央規定減輕企業負擔。在本次《意見》出臺後,省級政府為企業減輕負擔的政策操作空間已很有限。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在采訪中獲悉,江蘇減輕企業負擔工作此前大致經歷了治亂減負、清費減負階段,共為企業減負約150億元。2016年,隨著江蘇省政府降低實體經濟成本意見的出臺,正式進入“降本減負”階段。
2016年,江蘇直接降低企業成本1070億元。當年,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主營業務收入15.7萬億元,同比增長7.5%;實現利潤1.05萬億元,同比增長10.0%;收入、利潤均居全國第一,分別占全國的13.7%、15.3%。這意味著,江蘇前兩輪降成本意見的深入實施,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自2017年以來,江蘇減輕企業負擔工作不斷推出新的措施,包括精準落實國家政策,停止征收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進一步下調工業企業電價等。2017年1-6月,江蘇直接降低企業成本590億元以上。其中,降低企業人工、物流成本約65.4億元;降低用能、用地成本約13.5億元;為企業減輕稅費負擔約507億元。
而此次印發的《意見》,是江蘇近兩年來第三次由省政府直接下文減輕企業負擔的政策。這與之前的有何不同?
王誌忠對此解釋,從精準貫徹中央精神和省級開展的“大走訪”活動反饋看,企業對“稅費”負擔的問題反映仍然較為強烈,這主要是因為當下經濟下行壓力依然較大,市場風險點增多。因此,在企業負擔重、成本高問題凸顯的背景下,不斷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提升企業盈利能力尤為重要。
江蘇省經信委副主任高清也認為,隨著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入,實體經濟發展的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發生了新變化,需要更大力度地釋放降本減負政策紅利。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此次“降本減負”,很多政策圍繞著企業用人方面。據了解,有企業通過“高薪”招納高級人才,但在繳納個稅之後,其收入會打折扣,與高級人才的預期有差距。
此前,江蘇曾出臺政策,對人才個稅扣除部分可給予“最高三年、最多30萬”的補貼。而此次《意見》給出了具體突破性的政策:鼓勵地方政府創新人才政策,使引進人才的實際收入等於其工資薪金的稅前收入。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通過采訪了解到,地方政府可在租房補貼、項目資助等方面加大力度,彌補“個稅扣除部分”。
另一條創新性的政策在於,可將“地方教育附加”這部分的費用,用於職工技能培訓補助。該政策為江蘇在第一輪降成本意見中的全國首創,但因為缺乏操作細則難以落地。
本次《意見》則要求在2017年9月底之前發布具體的實施細則,加大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傾斜力度。
江蘇省財政廳副巡視員徐洪林對此表示,“地方教育附加”在江蘇提取的規模已達到約130億元的,這將為企業在轉型升級中提供“人”的支撐,防止人才流失。
針對企業減負,《意見》還提出了其他的措施。
比如,作為國家的重要財稅政策,“營改增”減稅效果明顯,但一些行業由於進項抵扣不足,上繳稅收不降反增。《意見》提出進一步幫助納稅人用足各項過渡安排和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繼續按簡易方式繳納增值稅。王誌忠指出,必須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
而在減少省級涉企收費上,企業普遍反映的一項為“工會收費”。對此,王誌忠表示,收取比例由國家工會法規定,地方沒有調整的權限。因此,《意見》提出對按規定免征增值稅的小微企業,暫緩收繳工會經費,盡最大可能地減少制度羈絆。目前,江蘇省級涉企收費在政府收費清單中占比已低於25%。
高清進一步表示,《意見》明確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托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活動,必須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服務機構,並由審批部門支付相關費用,並按規定納入部門預算。“過去靠收費養的人由財政保證,並逐步進行精簡。”
同時,針對企業反映的金融機構存在的轉嫁貸款評估成本、已承兌匯票代替貸款等問題,依據現有相關政策,《意見》提出進一步加強對金融機構行為的監管舉措,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挖掘為企業減費讓利空間,努力實現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雙降”。
就過去電費只收“現金”的問題,高清指出,江蘇已獲批售電側改革試點,《意見》提出堅持市場化方向,對信用評價為良好的企業,由供用電雙方協商,選擇靈活的電費結算方式。
此外,考慮到目前全國至少有23個省市頒布了減輕企業負擔的法規或規章,《意見》就此明確,2017年9月底之前對原有《進一步改善企業發展環境規定的通知》(2004年)進行修改完善,確保減負“依法”進行,不走“回頭路”。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意見》還要求加強對壟斷商品及服務的價格管理,嚴肅查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低價購買商品的行為,堅決制止和依法查處通過壟斷協議等方式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5月1日起,在上海、福建和蘇州工業園區,個人買合規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最高可獲得一個月1000元的個稅稅前扣除額,而且賬戶資金收益還將暫不被征稅,等到個人領取養老金時再交。
這一利好政策由財政部、稅務總局、人保部、銀保會和證監會於4月12日聯合推出,文件全文是《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稱,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期限暫定一年。
這項政策主要目的是通過系列優惠政策來減輕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負擔,從而鼓勵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緩解政府養老金的壓力。
此次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兩點,一方面是允許購買合規的商業養老保險將享受個稅的稅前扣除。另一方面賬戶資金收益暫不征稅。
在個人繳費稅前扣除標準方面,《通知》稱,取得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其繳納的保費準予在申報扣除當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當月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辦法確定。
除了獲得工薪收入的個人外,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其繳納的保費準予在申報扣除當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不超過當年應稅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辦法確定。
這意味著個人最高可獲得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稅前扣除額。這明顯高於此前推出的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每月200元(每年2400元)的標準。
除了獲得稅前扣除外,《通知》明確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在繳費期間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當對個人達到規定條件時領取的商業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當然,要想獲得上述優惠條件的個人需要滿足不同的條件。比如,個人收入獲得必須在上海、福建、蘇州工業園區內等。
而且並非所有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均能享受這一優惠,相關部門將采取名錄方式來確定合規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
按照此前商業健康保險個稅優惠政策路徑,商業養老保險個稅遞延政策在試點成熟後有望進一步推廣到全國。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劉寶柱30日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日前發布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貫穿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要求,在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降低納稅人稅法遵從成本、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等方面均進行了有益探索。
8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舉行2018年第三季度稅收政策解讀新聞發布會,介紹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近期優化稅收營商環境10項舉措和水資源稅改革擴大試點半年成效等內容。
增強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系統性
隨著稅收管理要求的提高,尤其是發票管理的日益信息化,稅務總局近日制定和發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進一步增強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系統性和針對性,更好規範稅收執法、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劉寶柱在回答第一財經記者提問時表示,《辦法》在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降低納稅人稅法遵從成本、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等方面均進行了探索,例如《辦法》在非增值稅登記納稅人、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等方面,收款證明、內部憑證、分割單等也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負擔。
劉寶柱介紹,為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辦法》還根據“尊重事實、寬嚴相濟”的原則,研究制定補救措施。例如,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規外部憑證時,可以換開合規外部憑證,對於因特殊原因不能換開的,可以在提供相應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正常扣除,既體現了企業所得稅“實際發生”的扣除原則,也有效保障了納稅人合法權益。
此外,為與“互聯網+”發展趨勢相適應,支持企業創新發展,《辦法》還對不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設置了一定的彈性。“按照《辦法》,對方為個人的,其內部憑證在填制和使用方面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也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劉寶柱說。
取消企業委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今年上半年,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推出一系列減稅措施支持創新創業和小微企業發展,其中之一是取消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限制。
近期財稅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和“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較多企業尤其是大中型企業逐步走出國門,吸納和學習國際先進管理經驗和科技創新技術,其研發活動也隨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創新活動也成為企業研發創新的一種重要方式。
“《通知》改變了此前政策規定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研發的費用不得稅前加計扣除的限制。”劉寶柱介紹,新政策的實施,一是有利於國內企業對標國際技術市場,引進國外的先進研發能力和技術;二是有利於企業在境外建立研發中心,更好利用境外發達國家的人才優勢和科研條件;三是有利於更好地促進企業充分利用國內外先進技術資源,進而推動我國產業的轉型升級。
推出優化稅收營商環境10項硬舉措
為進一步推進納稅便利化改革,打造穩定公平透明的稅收營商環境,稅務總局近期發布《關於貫徹落實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電視電話會議精神 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有關事項的通知》,推出優化稅收營商環境10項硬舉措,為納稅人解決痛堵難問題。
今年9月底前,在前期5省市試點的基礎上,稅務總局確定浙江、江西、湖北、廣西、海南、重慶、陜西、新疆、大連、寧波、廈門、青島等12省(區、市)稅務局作為第二批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試點單位,並要求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試點單位勇於創新,大膽示範,推出系列可複制、可推廣的辦稅便利化措施,推動稅收營商環境不斷改善。
稅務總局辦公廳副主任付樹林介紹,依托“互聯網+稅務”行動計劃,圍繞納稅人痛感最強烈的事項,稅務部門推出一系列創新舉措,進一步提升辦稅便利度。
例如今年10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新辦企業首次申領發票的時間壓縮至1天,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行新辦企業首次申領發票即時辦結;2018年底前,在全國範圍內建成規範統一的電子稅務局,提供功能更加全面、辦稅更加便捷的網上辦稅系統;積極推進房地產交易合同網簽備案信息、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避免“數據反複填”。
水資源稅改革擴大試點成效顯著
自2017年12月1日起,稅務部門在北京、山西、內蒙古等9個省(區、市)實施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今年上半年,9個擴大試點省份水資源稅納稅人共入庫稅款約88億元,其中地表水水資源稅收入約30億元,地下水水資源稅收入約51億元,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水資源稅收入約7億元。
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副司長孫群介紹,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量開始下降。改革加大了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稅負差、超采區和非超采區地下水稅負差,促使企業調整用水結構。在多種節水壓采措施的共同作用下,上半年9個擴大試點省(區、市)超采區取用地下水量同比下降9.28%。
例如,北京某熱電有限公司改革前全部使用地下水,改革後企業優先使用地表水,上半年少采地下水3萬方,降幅達64%。
高耗水行業用水總量得到控制。改革規定對超計劃用水加倍征收水資源稅,促使高耗水企業強化內部用水管理,加大節水設施投入,嚴格控制用水總量。
山東某紙業集團位於地下水嚴重超采區,該企業負責人介紹,改革前制漿和造紙全部取用地下水,改革後,企業對工廠清水消耗嚴格實行定額控制,優先取用地表水,並新上中水膜處理回用工程,上半年企業少采地下水228萬方,降幅達61%,用水總量減少114萬方,同比下降12%。
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進一步提高。改革規定對中水等非常規水源免征水資源稅,有利於引導企業加大汙水處理設施投入,積極利用非常規水源。陜西省某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該企業通過改造生產系統冷凝水回收系統、提高水處理裝置運行效率等多項技改措施,重複利用中水等77萬噸,占企業總用水量的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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