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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收捐款 涉故意瞞報控方指剝奪市民知情權

1 : GS(14)@2017-06-10 12:37:10

■有示威者突走到梁國雄(右)面前,指罵他「死乞兒」。朱永倫攝



【本報訊】社民連立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收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25萬元捐款未向立會申報,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昨在區院開審。控方指長毛故意隱瞞,令公眾未能知悉其實際、潛在或觀感上的利益衝突。控方更列舉另外3筆非涉案款項,力證梁於事件曝光後處理金錢的手法不同。但控方無指梁牽涉貪污或不法勾當。記者:楊家樂梁國雄庭外遇到示威者辱罵,場面一度混亂。他指立法會早前有20次議員沒有申報的事件,但廉署今次動用人力物力針對他,代替立法會內部處理機制,實屬政治檢控,已有心理準備輸官司。控方指2012年4月,時任壹傳媒主席黎智英透過個人戶口開出950萬元支票,存入他擔任董事的公明織造廠,再由公明開出同額支票給其助理Mark Simon。Simon同日從個人戶口開出本票分別給4個本港政黨,當中包括社民連。同年5月,Simon將給社民連的100萬元本票一拆三,其中50萬元及25萬元支付社民連及陶君行,另一張25萬元本票的收款人則為梁國雄,即本案所涉的25萬元。涉款於5月22日存入梁的匯豐銀行個人戶口,並於同月24日至31日透過銀行自動櫃員機,以每筆5萬元分批轉賬至梁的議員辦事處會計唐婉清的恒生銀行戶口。控方稱,社民連戶口於案發期間從無收過一筆25萬元存款。而梁於2012年至2016年長達4年間亦從未向立法會披露、申報或登記該25萬元,剝奪市民知情權,嚴重削弱公眾對議員有效行使職能的信心。控方又列舉另3筆梁或社民連透過Simon收取黎的款項。2012年11月,一張5萬元支票存入梁的戶口,其後款項存入社民連戶口。2013年11月,一張50萬元支票存入梁的戶口,梁提款並存入律師王學今個人戶口,稱用作成員日後訟費。


梁被指處理手法不同

2014年6月Simon開出50萬元本票給梁,至7月至8月報章廣泛報道梁涉嫌接受黎捐款。梁於10月親往匯豐總行,要求將該本票存入社民連戶口,拒絕職員建議先將本票存入個人戶口再作轉賬。稍後梁再到銀行,告訴職員已將本票歸還某人。同月Simon開出50萬元本票給社民連,原本給梁的本票則取消。控方稱列舉上述資金流向旨在顯示梁處理涉款的手法不同。法官李運騰表示:「如果控方證明到呢三筆錢都係畀被告,一早告埋呢三筆。」控方料傳召8至10名證人作供,聆訊今續。案件編號:DCCC546/16



97年主權移交至今,香港前進還是倒退?「蘋果」與你細數廿載風雨。【回歸二十年】專頁:http://hksar20.appledaily.com.hk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606/20046010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34654

控方未能證明非代社民連收取收黎智英捐款 長毛脫行為失當罪

1 : GS(14)@2017-08-02 06:10:16

■梁國雄離庭後答謝支持者,其間表現感動,眼泛淚光。張志華攝



【本報訊】剛被剝奪立法會議席的「長毛」梁國雄,被指任職議員期間收取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25萬元捐款,未向立法會申報,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昨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指長毛行為雖可疑,但控方未能證明涉案捐款是給身為立法會議員的長毛、而非長毛代其所屬政黨社民連收取;由於有立法會職員明言議員代黨收錢不用申報,故裁定罪名不成立。長毛庭外多謝市民支持,惟認為「香港有的是錢」,相信政府既然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檢控,定會針對他繼續上訴。記者:楊家樂 歐陽聯發


對於會否就本案提出上訴,律政司發言人指會研究法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跟進。黎智英則以正身處美國、不了解裁決及沒資料在手為由,未有回應記者提問。其助理Mark Simon回應指,梁獲判勝訴是很理想的結果;若律政司上訴,只會帶出政治迫害的訊息。



散庭後與支持者握手擁抱

梁昨早架上墨鏡到庭,先獨自坐在法院外一角抽煙,其後向支持者發言,認為公道自在人心。長毛步入犯人欄聽取裁決,得悉無罪後稍稍展露微笑。散庭後他與支持者握手擁抱,指最感動聽到有市民對他說「長毛,我信你」,強調民主派議員絕非如共產黨所言受外國勢力操控。藍絲團體「珍惜群組」在庭外高呼口號,指梁「起碼要坐廿年」,有大媽大叫「司法不公、司法界黑暗嘅一日」。法官李運騰裁決指,控方證人立法會總議會秘書梁紹基曾供稱,如議員代他人收取捐款而非個人收取,不用申報,並舉梁家傑代真普聯收捐款作例子。法官指證人的說法與辯方相近,惟控方未有要求法庭拒絕接納這說法。法官根據銀行證供,肯定黎智英原意是要將合共950萬元捐給民主黨、公民黨、工黨及社民連4個政黨。雖控方指給社民連的100萬元中有25萬元涉款轉為給梁,可見該25萬是給梁本人,但法官相信辯方證人吳文遠的說法,認為梁將涉款分批轉賬至議員辦事處會計唐婉清的銀行戶口,是由唐幫手處理社民連事務,款項用於社民連新界東支部。法官指出,涉案款項與其他3筆控方提及但無引致檢控的黎智英捐款,處理手法其實大同小異,均是收款後瞬即被提取。這某程度引證吳文遠說法,涉款即使首先存入梁的戶口,但事實上是用於社民連。控方難以指他違反《議事規則》第83條列明的登記個人利益責任。至於梁於事件被揭發後接受電台訪問,沒披露收過涉款,法官認為控方未有指梁說謊,實屬恰當;即使梁說謊,也不代表他有罪,可能只是不想透露來自黎的其他捐款。


官指李柱銘不申訟費明智

法官稱梁有份處理將本票一拆三並將其中25萬元存入其個人戶口,行為並非不可疑;但綜合全部案情,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故裁定梁罪名不成立。法官表示,即使立法會有其內部守則,假如行為失當涉及蓄意及性質嚴重,不代表法庭不能處理,況且立法會於本案中亦已放棄議會特權。而立法會欠正式審訊程序,只能作出訓誡、譴責或暫停職務的決定,無權懲處。法官又指若議員僅不小心漏報,實毋須擔心被控,認為不會出現寒蟬效應,影響言論自由。代表梁的資深大狀李柱銘表示不會申請訟費,法官認為這是明智決定,並感謝各方大狀,特別感謝控方提供法律方面的陳詞,稱「結果唔代表一切,總會有人贏,總會有人輸」。案件編號:DCCC546/16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801/20108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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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萬人幣過戶黃楚標 早20個月交租控方質疑曾蔭權 低價購東海豪宅

1 : GS(14)@2017-10-09 03:25:53

【涉貪案】【本報訊】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貪案昨踏入第三天審訊,控方繼續在高等法院讀出開案陳詞,提到曾蔭權妻子鮑笑薇於2010年獲得35萬元現金,這筆現金是來自雄濤廣播董事李國寶。曾太將35萬元與其他款項組成80萬人民幣後,過戶到雄濤另一董事黃楚標的公司戶口,曾稱80萬人民幣是支付深圳豪宅租金。記者:黃幗慧主控官、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指曾蔭權(72歲)一邊審批雄濤廣播的數碼廣播牌照申請,一邊卻私下與雄濤的股東有往來。2010年7月16日,曾太一早就到東亞銀行總行,取得35萬港元現金,控方指這筆錢是來自李國寶,曾太將它兌換成人民幣存入銀行。至同年11月,曾太將該筆錢與其他款項組成80萬人民幣,轉賬到黃楚標的東海聯合戶口。


無提35萬港元來自李國寶

這80萬人民幣一直沒有曝光,直至2013年9月,廉署調查時發現一份於2012年2月21日、由曾太與黃楚標簽署的租約,指曾太以80萬人民幣,於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租下深圳東海花園的豪宅單位。2012年2月,曾蔭權租住深圳單位遭傳媒廣泛報道,曾到電台解畫,聲稱因審批雄濤的牌照時,租約還未落實,而單位其後又以市值租金租下,故他認為若這樣都要申報是太牽強。但控方質疑,租約於2012年才簽,為何在20個月前就支付租金,質疑所謂的市值是2010年抑或2012年計算。再者,曾蔭權沒有提及該80萬人民幣中,有部份是來自李國寶。控方認為,80萬人民幣根本不是租金,而是曾蔭權以該筆錢低價購買深圳的單位。此外,2010年11月初,曾氏夫婦、黃楚標、李國寶先後返回內地,直至11月7日晚,曾氏夫婦與李同時間經港澳碼頭返港。2011年3月,行會向雄濤批出牌照,4月初,曾氏夫婦更與黃一同在汕頭一間酒店接受款待。


從沒申報與雄濤董事關係

控方指政府及行會設有工作守則及申報機制,曾蔭權於2005年3月至2012年6月任特首期間,在行會作出69次申報,例如討論女童軍換地,曾會申報其妻是女童軍會長,但他從沒申報與雄濤董事的關係。而2008年7月,行會討論雄濤的AM廣播牌照申請,身兼雄濤股東的行會成員夏佳理作出申報,曾蔭權同意他應避席,可見曾知申報和避席的重要性。聆訊今續。案件編號:HCCC484/15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929/20167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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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可無限次提出重審

1 : GS(14)@2017-11-05 17:39:30

【本報訊】前特首曾蔭權因同一項「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被審訊兩次,均因陪審團無法達成大比數裁決,法庭須解散陪審團。控方會否提出進行第三次審訊仍屬未知之數,有法律界人士指,按慣常做法若兩次都因未能達致裁決而解散陪審團,便不會有第三次審訊。但亦有律師指,控方可無限次提出重審,法官不能拒絕,除非辯方提出能說服法庭終止聆訊的有效理由。

辯方可申終止聆訊


律師鄧達明稱,同一宗案件兩度因未能達致有效裁決而解散陪審團,法例上並無規定不能再重審,雖然連續兩次解散陪審團的情況很少見。有大律師亦指,控方在此情況下,可無限次提出重審案件,法官無權阻止。惟辯方可申請終止聆訊,例如再次審訊令被告沒可能得到公平審訊,及控方曾作不當行為,或濫用程序等等,由法官決定是否接納。大律師陸偉雄則指,按慣常做法,如兩次都因未能達致裁決而解散陪審團,就不會有第三次審訊。但他強調並非成文法,只是一向傳統做法,並非必然,亦可有情況不依循。至於是否重審,陸指控方會考慮三個因素作決定,包括已經歷兩次審訊,是否值得第三次動用公帑繼續檢控、客觀審視證據是否不足,及重審對被告會否構成不公。翻查資料,內地婦卞真菊被指以空心兒童書偷運360萬元海洛英來港,遭控販毒罪。她在高院經歷五次審訊,首次因陪審團未能達致裁決而解散;案件重審時,有陪審員違規上網查閱資料,法官下令解散陪審團,其後兩度因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而上訴得直重審;至去年第五次審訊,始獲陪審團大比數裁定無罪釋放。■記者黃幗慧、蔡少玲、楊思雅



來源: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 ... e/20171104/202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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