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據日本新聞網消息,原定今日抵達東京訪問的中國外長王毅,推遲了訪日計劃。原因是兩國釣魚島問題上意見對立,未能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妥協。
在昨日於東京舉行的日中韓三國高級外交事務磋商中,三方未能就23日開始在東京舉行外長會議達成一致的意見。日本外務省透露的消息說,目前尚不具備舉行會議的環境。
此前,據中國外交部網站21日消息,外交部副部長劉振民率團出席在日本東京舉行的中日韓外交高官磋商。此次磋商旨在為即將於23日和23日在東京舉行的第八次中日韓外長會做準備。
日本共同社21日稱,圍繞釣魚島和韓國決定部署美軍最尖端陸基導彈攔截系統“薩德”(THAAD),在日中、中韓間產生矛盾的背景下,有可能會談議題等還有待協調。
報道稱,日本外務省官員曾指出:“舉行外長會談一事日中韓三國態度一致。”三國外長會談上次在日本舉行會談是2011年3月,至今已過去5年。中國外交部長王毅若能到訪,將是2012年習近平領導班子成立後中國外長首次訪日。
目前,上海市政府正在進行《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辦法》共7章41條,對本市機關事務的管理體制、經費管理、資產管理、服務管理、節能管理等作了具體規定。對於推進機關事務改革發展,提高機關運行效能,建設節約型機關具有重要意義。市民和各有關單位可以將書面意見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也可以發送電子郵件。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6年9月25日。
來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規處,郵編:200003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草案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務,是指保障機關正常運行的各項活動,包括經費運用、資產管理、後勤服務以及節能管理等相關事務。
第三條 (基本原則)
機關事務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統一集中管理)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和集約利用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集中管理本部門的機關事務,明確和規範崗位設置,加強人員配備,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五條 (管理職責)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本市機關事務管理規章制度,主管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指導下級政府的有關機關事務工作。
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主管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有關機關事務工作。
第六條 (績效考核)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制定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辦法,建立健全績效考核工作機制。
第七條 (信息化建設)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機關事務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經費、資產、服務和節能等管理信息平臺,促進信息和資源共享。
第八條 (監督檢查)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及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服務和節能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的行為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九條 (運行經費標準的制定)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需要、節儉實用的原則,結合本市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制定本市機關運行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市和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本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建立相關定額、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定期根據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和服務的質量技術、市場價格變動等情況,調整定額和標準。
第十條 (運行經費預算編制)
市和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準,結合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性質和特點,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編制本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本級政府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後勤服務、節能管理等事務的,其經費列入本級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 (運行經費預算執行)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預算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嚴格實施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按季分月制定經費支出用款計劃,明確支出事由、項目、內容、進度、金額等事項。
市和區財政部門依托預算執行信息管理系統,對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情況進行動態監控。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
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采購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和服務。對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項目,不得違反規定自行采購或者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政府集中采購。
政府各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草案時應當按照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一並編報政府采購預算。未編報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的項目,各部門不得組織實施,不得支付采購資金。
對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在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政府各部門應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規範采購行為,完善監督機制。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三條 (資產管理職責)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級政府機關資產管理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具體的管理制度。
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資產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維護,接受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資產配置)
政府各部門配置資產,應當以履行職能和促進事業發展需要為基礎,以資產功能與部門職能相匹配為基本條件,不得配置與履行職能無關的資產。
市財政部門和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機關資產管理規定,分類制定本市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並根據物價水平和財力狀況等因素變化適時調整。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和存量資產狀況,編制本部門資產配置計劃,按照規定程序審核後申報預算。
第十五條 (資產調劑)
政府各部門配置資產,應當優先通過調劑解決;能夠通過調劑的,不得重新購置。
政府各部門閑置、低效運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以及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臨時購置的資產,應當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統一收回、集中管理、調劑利用,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資源配置。
本市建立市和區兩級機關資產調劑平臺,歸集資產信息,實現資產的有效調配。
第十六條 (日常使用管理)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完善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範工作規程,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設立資產總賬和分類明細賬,定期進行資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保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資產處置)
政府各部門處置機關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機關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機關資產處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采取拍賣、公開招標、協議轉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處置,處置收入上繳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八條 (資產統計報告)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機關資產管理要求,編制機關資產年度統計報告及專項統計報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匯總編制本級政府機關資產統計報告,動態反映機關資產占有、使用、變動情況。
第十九條 (辦公用房建設)
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等相關要求,合理確定辦公用房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標準,不得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建設。
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簡樸實用、節能環保、安全保密等要求,不得追求成為城市地標建築,嚴禁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政府各部門需要建設辦公用房的,應當向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申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根據機關辦公用房現狀、使用需求,按照合理布局、相對集中原則,統籌制定本級機關辦公用房建設計劃。建設計劃經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審批立項後,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辦公用房權屬管理)
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統一登記為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對本級政府辦公用房依法組織辦理統一權屬登記。
第二十一條 (辦公用房使用)
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在核定面積範圍內統籌安排、合理使用辦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
超過核定面積或者長期閑置的辦公用房,以及因新建、調整辦公用房和機構撤並等原因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移交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調配使用。
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部門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確需租用辦公用房的,應當經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二十二條 (辦公用房維修)
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維修項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複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維修標準。
辦公用房需要大中修和專項維修的,政府各部門應當編制維修改造計劃,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三條(辦公用房巡檢)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對機關辦公用房的用途、數量、規模、分布和使用狀況等進行巡檢,建立和完善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檔案。
第二十四條 (公務用車配備管理)
本市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統一核定本市公務用車編制。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審批權限規定,按照編制數量和配備標準,統籌安排公務用車的配備更新。執法執勤類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政府各部門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自主品牌和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
第二十五條 (公務用車使用管理)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實施本級公務用車集中使用管理。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本市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加強與財政、公安等部門的溝通,實現數據共享,強化對公務用車使用的監管。
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集中使用管理制度,落實車輛使用登記、指定停放、節假日封存等管理措施,實行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和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制度。
第四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後勤服務管理制度)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本市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加強對本市機關後勤服務的指導和監督,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本部門後勤服務管理制度,並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不得超項目、超標準提供後勤服務。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各部門集中辦公,實行後勤服務資源共享共用。政府各部門不得重複建設和配置後勤服務設施。
第二十七條 (社會服務引進)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為機關提供專業化服務。
政府各部門根據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規定,引進具有相應資質或者能力的社會服務機構承擔後勤服務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服務合同管理)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財政等部門,按照服務項目制定本市機關後勤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示範文本,與社會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合同,並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服務質量監管)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機關後勤服務質量監督考核評價制度,指導本級政府各部門對後勤服務質量進行全面考核、綜合評價。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考核評價制度,對服務提供機構的服務質量進行檢查監督,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等方式,對履約情況、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核付購買服務經費和以後年度選擇後勤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條 (會議、培訓管理)
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會議、培訓管理,控制會議、培訓的數量、規模和時間,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設施召開會議、舉辦培訓,節省會議、培訓開支。不得借開會、培訓之機組織旅遊、度假和療養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公務接待)
市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市機關公務接待的相關制度和標準。
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公務接待審批,對能夠合並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公務活動結束後,政府各部門應當制作接待清單,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公務活動、接待事由等情況。接待清單應當與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等一起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並接受審計。
第三十二條 (因公出國(境))
政府各部門應當執行有關因公出國(境)的規定,對本部門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的事由、內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進行審查,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停留時間等,不得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
第五章 節能管理
第三十三條 (節能目標指標)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本市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制定機關節能年度工作計劃,確定年度節能目標、指標和任務。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能源審計、能耗定額管理和節能監察等方式,對節能工作進行考核評價。
第三十四條 (節能審查評估)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對本級政府新建、改建、擴建、維修(含裝修)辦公用房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負責審批或者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
第三十五條 (物業節能管理)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要求選擇具有節能管理能力和經驗的物業服務單位,並在物業服務合同內明確相應的節能目標指標和節能措施要求。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進節能技改和能源管理服務,提升物業節能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條 (能耗信息公示)
市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機關能耗信息公示制度,明確能耗公示主體、範圍、內容及方式方法,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指引條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配置、使用、處置機關資產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編報國有資產統計報告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建設、維修辦公用房的;
(四)超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或者拒交應騰退辦公用房的;
(五)違反規定配備使用公務用車的;
(六)違反會議培訓、公務接待管理有關規定的;
(七)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擅自開展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的。
第三十九條 (機關事務管理人員責任)
機關事務管理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汙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參照執行)
運行經費由本市各級財政予以保障的其他機關和單位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在《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公開發布之際,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意見》的起草制定和貫徹落實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麽要制定這個《意見》?
答:幹部“帶病提拔”是黨內外、各方面反映強烈的一個突出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大力整治“四風”,堅定不移懲治腐敗,“帶病”幹部存量減少、增量得到遏制。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中央要求,嚴格執行新修訂的《幹部任用條例》,強化組織把關,擋住了不少“帶病”的幹部。但“帶病提拔”仍時有發生,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黨中央對此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對幹部選拔任用要嚴格把關,堅決防止“帶病提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將制定《意見》確定為年度重點改革任務,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也將此列入今年的工作要點。
制定這個《意見》,就是把防止幹部“帶病提拔”作為幹部工作的聚焦點、攻堅點,以最堅決的態度、最果斷的措施刷新吏治,把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幹部及時發現出來、合理使用起來,準確識別、堅決擋住那些在政治品質、道德品行、廉潔自律等方面“帶病”的幹部。同時,當前地方領導班子換屆陸續進行,制定這一基本性的文件,十分及時和必要,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全面從嚴治黨制度體系,與《幹部任用條例》、紀律處分《條例》、問責《條例》、能上能下等規定配套起來,不斷紮緊制度籠子。
問:《意見》有哪些主要特點?
答:《意見》貫徹了中央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經驗新成果,是做好新時期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遵循。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樹立正確用人導向。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和好幹部標準,強化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落實“三嚴三實”要求,大力培養、大膽使用忠誠幹凈擔當的幹部,既切實防止幹部“帶病提拔”,又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保護作風過硬、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幹部。二是聚焦選拔任用工作。重點就選拔任用環節如何擋住“帶病”的幹部,作出規定、提出要求,以增強針對性,提高實效性。三是著力解決突出問題。針對造成幹部“帶病提拔”的原因,研究提出切實可行、有力有效的政策措施。通過堅持把責任挺在前面,以責任追究壓陣,打牢日常了解、綜合研判兩個基礎,抓好動議審查、任前把關兩個關鍵,努力形成責任清晰、措施有力、相互銜接、完整閉合的防範機制。四是力求務實管用。註意指導性和操作性相結合,註意堅持已有規定與總結吸收新經驗相結合,對各地各部門普遍運用、效果較好的做法,提出規範性要求;對符合改革方向、經過實踐探索效果比較明顯的做法,提出倡導性要求。
問:我們註意到,《意見》把“落實工作責任”作為第一條措施,請問對此是怎麽考慮的?
答:造成幹部“帶病提拔”,原因有很多,但與選拔任用工作責任不明確、不落實、難追究有很大關系。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明確要求各級黨組織履行主體責任,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發揮領導和把關作用。切實防止幹部“帶病提拔”,首要的就是健全完善責任體系。《意見》就壓實選人用人工作責任作出新的規定。主要有:一是進一步明確責任。規定各級黨委(黨組)對選人用人負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承擔直接責任,紀檢監察機關承擔監督責任。二是將責任落實到人。特別是規定黨委(黨組)在向上級黨組織推薦報送擬提拔或進一步使用的人選時,要認真負責地對人選廉潔自律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實行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在意見上簽字制度。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門探索試行這一做法,取得了良好效果。大家反映,這是一個有效管用的好辦法,有利於強化和落實責任。三是加強對責任落實情況的考核。明確考核評價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以及有關領導幹部,要把履行選人用人職責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同時,《意見》還在最後明確提出“嚴格責任追究”,進一步增強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的政治自覺。
問:《意見》提出要深化日常了解、註重分析研判,請您就此進一步作些解讀。
答:幹部“帶病”情況比較複雜,有的具有很強的隱蔽性。防止幹部“帶病提拔”,必須把了解幹部的功夫下在平時,加強綜合分析研判。《意見》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以下措施:一是廣泛了解。針對“平時少考、用時急考”的現象,強調要堅持經常性、近距離、有原則地廣泛接觸幹部,多渠道、多層次、多側面識別幹部。要多與幹部談心談話,改進談話方式,提高談話質量,註意觀察幹部識別幹部。二是突出重點。要及時掌握幹部的德才表現、重要情況和群眾口碑,註重了解幹部在重大事件、重要關頭、關鍵時刻的表現,以強化對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廉潔自律等情況的把關。三是整合信息。明確健全完善日常聯系通報機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整理紀檢監察、審計、信訪、巡視、督導等執紀監督方面信息和網絡輿情反映的幹部有關情況,建立幹部監督信息檔案。四是會診辨析。開展經常性分析研判,重點分析研判現任黨政正職、黨政正職擬任人選、近期擬提拔或進一步使用人選、問題反映較多的幹部。黨委(黨組)書記應當註意聽取研判情況匯報,並有針對性地參加專題研判,全面深入掌握幹部情況。
問:您剛才提到要抓好動議審查、任前把關兩個關鍵,請問《意見》在這方面重點強調了哪些要求?
答:從一定意義上講,平時了解、分析研判強調的是把功夫下在平時,而動議審查、任前把關強調的是在選拔任用工作啟動後全程把關,這對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無疑是非常關鍵的。歸納起來,《意見》對此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對誰來把關,規定更加清晰。在動議環節,明確要求規範動議主體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在任前把關上,不僅對選好配強考察工作人員提出了明確要求,而且強調要明確考察談話保密與承諾責任,營造講真話的氛圍。二是對怎麽把關,措施更加細化。對動議審查,提出要堅持先定規矩後議人選,按照以事擇人、按崗選人的要求進行充分醞釀,在此基礎上比選擇優,研究意向性人選。對任前把關,強調要針對不同考察對象的具體情況,細化考察內容,改進考察方式,抓住重要行為特征,有針對性地找知情人談話,采取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延伸考察、實地走訪、家訪等辦法,廣泛深入地了解幹部。三是對加強審核,內容更加豐富。明確提出實行“四凡四必”。即:做到幹部檔案“凡提必審”,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凡提必核”,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凡提必聽”,反映違規違紀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凡提必查”。四是對何時把關,關口更加前移。強調動議即審,該核早核,對動議醞釀時納入考慮範圍的有關人選,提前審核其政治表現和廉潔自律等情況。五是對把關結果,要求更加嚴格。明確對發現問題影響使用的,及時中止選拔任用程序;疑點沒有排除、問題沒有查清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或任用。
問:請問《意見》對造成幹部“帶病提拔”的實行責任追究,有哪些硬舉措?
答: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只有強化事後追究,才能更好地倒逼責任落實。為此,《意見》明確提出建立健全幹部“帶病提拔”問責機制。一是加強經常性監督檢查。要認真落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實等各項監督制度,充分發揮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作用,通過巡視檢查、有針對性的檢查、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等經常性檢查,加強對選人用人全過程的監督。二是對幹部“帶病提拔”問題實行倒查。明確要求逐一檢查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各個環節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況,甄別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三是嚴肅追究責任。明確對領導不力、把關不嚴、考察不準、核查不認真,甚至故意隱瞞、執意提拔,造成幹部“帶病提拔”的,要嚴肅追究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幹部考察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特別是進一步明確,凡因幹部“帶病提拔”造成惡劣影響的,連續出現或大面積出現幹部“帶病提拔”情況的,要追究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幹部“帶病提拔”的典型案例,及時進行通報。
問:當前,也有人擔心強調防止幹部“帶病提拔”,可能帶來一些黨組織怕擔責不敢使用幹部或少數人搞誣告陷害等問題,請問《意見》對此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這個問題提得很好。需要強調的是,防止幹部“帶病提拔”,根本的還是要樹立正確用人導向,把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幹部選拔出來,激勵廣大幹部積極進取、敢於擔當,而不是讓幹部不幹事、不作為。《意見》針對可能出現的問題,明確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對需要核查的信訪舉報,明確應當是反映違規違紀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二是對一時存疑、暫未使用的幹部,要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及時查清問題、作出結論,為那些受到誣告、誹謗、陷害的幹部澄清正名,嚴肅處理打擊報複、誣告陷害行為。三是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保護作風過硬、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幹部,對那些想幹事、能幹事、敢擔當、善作為的幹部要旗幟鮮明地撐腰鼓勁、大膽使用。
問:最後,請您談談對貫徹落實《意見》有什麽部署?
答:關於《意見》的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在印發《意見》的通知中提出了明確要求。強調各級黨委(黨組)要把防止幹部“帶病提拔”作為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重要內容,嚴格履行主體責任,堅持原則,敢於負責;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要切實履職盡責,加強溝通聯系,形成工作合力。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要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把制度規定落到實處。一要加強學習宣傳。采取舉辦培訓班、開展研討、工作交流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深入領會精神實質,準確把握政策界限。二要細化落實措施。結合深入貫徹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研究制定貫徹《意見》的具體辦法。三要突出工作重點。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堅持人選標準,嚴格履行程序,切實做好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工作。四要在地方領導班子換屆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意見》,堅決防止幹部“帶病提拔”“帶病提名”。中央組織部將加大工作指導力度,強化督促檢查,推動各地各部門抓好落實,營造風清氣正的用人環境。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通知指出,《意見》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對切實防止幹部“帶病提拔”作出具體規定,是做好新時期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遵循。《意見》的制定實施,對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機制,把好選人用人關,大力培養、大膽使用忠誠幹凈擔當、謀改革促發展實績突出的幹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強調,各級黨委(黨組)要把防止幹部“帶病提拔”作為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重要內容,體現到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嚴格履行主體責任,堅持原則,敢於負責。要突出重點,抓住“關鍵少數”,堅持人選標準,嚴格履行程序,切實做好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工作。要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保護作風過硬、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幹部。要加強督促檢查,對貫徹《意見》不力的,嚴肅問責追責。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要在黨委(黨組)領導下,準確領會《意見》的精神實質,正確把握政策界限,切實履職盡責,加強溝通聯系,形成工作合力,把制度規定落到實處。在地方領導班子換屆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執行《意見》規定,堅決防止幹部“帶病提拔”。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執行《意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及時報告黨中央。
《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不斷提高選人用人質量,切實防止幹部“帶病提拔”,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和有關規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落實工作責任。各級黨委(黨組)對選人用人負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分別承擔直接責任和監督責任。要強化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和好幹部標準,落實“三嚴三實”要求,大力培養、大膽使用忠誠幹凈擔當、謀改革促發展實績突出的幹部。黨委(黨組)在向上級黨組織推薦報送擬提拔或進一步使用的人選時,要認真負責地對人選廉潔自律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實行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在意見上簽字制度。考核評價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以及有關領導幹部,要把履行選人用人職責情況作為重要內容。
二、深化日常了解。堅持經常性、近距離、有原則地廣泛接觸幹部,深入了解幹部的日常品行和表現,多渠道、多層次、多側面識別幹部。通過調研、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等渠道,及時掌握幹部的德才表現、重要情況和群眾口碑,註重了解幹部在重大事件、重要關頭、關鍵時刻的表現。多與幹部談心談話,改進談話方法,提高談話質量,觀察幹部的見識見解、稟性情懷、境界格局、道德品質和綜合素質。健全完善日常聯系通報機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整理紀檢監察、審計、信訪、巡視、督導等執紀監督方面信息和網絡輿情反映的幹部有關情況,建立幹部監督信息檔案。
三、註重分析研判。充分運用日常了解掌握的情況,根據幹部一貫表現,突出對政治品質、道德品行、作風表現、履行選人用人職責、廉潔自律等情況的綜合分析,發現線索,查找問題。根據問題線索,及時對幹部進行談話或函詢,認真調查核實情況。對幹部有關問題及其性質、程度等進行會診辨析、篩查甄別,作出判斷。對現任黨政正職、黨政正職擬任人選、近期擬提拔或進一步使用人選、問題反映較多的幹部要重點研判。開展經常性分析研判,黨委(黨組)書記應當註意聽取研判情況匯報,並有針對性地參加專題研判,全面深入掌握幹部情況。
四、加強動議審查。規範動議主體職責權限和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形成合理方案,提出符合好幹部標準的人選。堅持先定規矩後議人選,按照以事擇人、按崗選人的要求,對領導班子優化方向、擬選拔職位資格條件和人選產生範圍等進行充分醞釀,在此基礎上比選擇優,研究意向性人選。對納入考慮範圍的有關人選,提前審核其政治表現和廉潔自律等情況,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重視研究不同意見,認真進行分析,對有問題疑點經核實不影響使用的,可以列為意向性人選。積極探索領導班子成員在動議環節實名推薦幹部辦法和差額醞釀黨政正職崗位人選辦法。
五、強化任前把關。考察工作要突出針對性、增強靈活性、提高有效性,針對不同考察對象的具體情況,細化考察內容,改進考察方式,力爭考察結果全面、客觀、準確。選好配強考察工作人員,明確考察談話保密與承諾責任,營造講真話的氛圍,提高考察質量。根據考察對象履歷、家庭關系、社會背景等情況,抓住重要行為特征,有針對性地找知情人談話。適當拉開考察與會議討論的時間間隔,采取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延伸考察、實地走訪、家訪等辦法,廣泛深入地了解幹部。改進考察對象公示和任職前公示方式,探索擴大公示內容、範圍和延長公示時間,充分接受幹部群眾監督。強化審核措施,做到幹部檔案“凡提必審”,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凡提必核”,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凡提必聽”,反映違規違紀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凡提必查”。前移審核關口,做到動議即審,該核早核。對發現問題影響使用的,及時中止選拔任用程序;疑點沒有排除、問題沒有查清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或任用。對一時存疑、暫未使用的幹部,要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及時查清問題、作出結論,為那些受到誣告、誹謗、陷害的幹部澄清正名,嚴肅處理打擊報複、誣告陷害行為。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保護作風過硬、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幹部,對那些想幹事、能幹事、敢擔當、善作為的幹部要旗幟鮮明地撐腰鼓勁、大膽使用。
六、嚴格責任追究。充分發揮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作用,認真落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實等各項監督制度,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經常性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幹部“帶病提拔”問責機制,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職責權限,實行責任追究。要逐一檢查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各個環節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況,甄別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幹部在政治品質、道德品行、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違規違紀行為影響使用,但由於領導不力、把關不嚴、考察不準、核查不認真,甚至故意隱瞞、執意提拔,造成幹部“帶病提拔”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區別不同情況,嚴肅追究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幹部考察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凡因幹部“帶病提拔”造成惡劣影響的,連續出現或大面積出現幹部“帶病提拔”情況的,要追究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幹部“帶病提拔”的典型案例,要及時進行通報。
“如果全國的平臺公司都到交易所來發債,說影響到70%的公司還是有可能的,但是現實並非如此。”8月31日一則債市窗口指導收緊平臺發債的消息引發市場熱議,知情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獨家表示,“雙50%”變成“單50%”影響到的平臺公司比較少。
所謂雙變單的標準,是指此前對類平臺公司發行公司債設置的“最近三年來自所屬地方政府的現金流入與發行人經營活動現金流入占比平均超過50%,或者最近三年來自所屬地方政府的收入與營業收入占比平均超過50%,則公司不能發行公司債”的雙紅線標準,調整為僅以營業收入為參考的單紅線標準。
上述消息引發債券市場各方高度關註,並紛紛對政策影響進行預估。本報記者8月31日從券商和監管層方面對上述消息進行了確認,一方面監管層確實進行了上述窗口指導,另一方面取消現金流指標是因為監管層認為該指標缺少權威性和公信力,實際影響範圍可能低於市場預期。
“二變一”上調門檻
去年以來“雙50%”標準就在業內執行,但是查遍債市規則卻找不到相關規定。對於平臺公司發債,可以查到的是在證監會2015年1月發布的《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中附則第六十九條規定“本辦法規定的發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
《辦法》將原來限於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公司的發行範圍擴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但是唯獨明確排除了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
同時在證券業協會隨後發布的《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清單》中對地方融資平臺公司進行了限定,即“本條所指的地方融資平臺公司是指根據國務院相關文件規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註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對於類平臺債券發行,無論是證監會還是交易所尚未對其有明確書面規定。”中信證券首席債券分析師明明8月31日表示,在實際操作中,證監會去年7月底制定了相應的甄別標準,兩條50%紅線的規定流傳於窗口指導。
在他看來,目前資產荒的背景下,諸多新發行的類平臺資質不斷下滑,區縣級主體占比不斷提升,同時考慮到交易所公司債迅猛的發行,其監管政策大體也不斷趨嚴、嚴控風險,本輪收緊政策更像是監管層加強監管、防範風險之舉。
“之前現金流和收入兩個指標二選一,只要有一條滿足比重低於50%就可以。其中現金流是比較容易滿足的。”一家大型券商債券融資部人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比如有的平臺公司在主業之外從事鋼貿,現金流一下子就能做到幾個億甚至幾十個億。
該人士也認為,證監會收緊交易所債市監管不是偶然,而是今年以來“監管組合拳”的一個部分。從IPO專項檢查到債市檢查,監管都在控制風險、收緊約束。“最近山東、安徽、江蘇、天津等多地證監局都在進行債券市場的檢查。”他告訴記者,監管人員不是走過場,進場檢查還要查底稿,如果一家機構本身沒什麽問題的話,也至少要一周左右的時間。
上述知情人士也向本報證實,目前確實在對部分機構進場檢查。“市場上看到一些檢查的消息爆出來,往往容易認為是突發的檢查,但實際上都是布局很久的工作。”他告訴記者,從去年底開始,對債券市場的全面檢查就在進行,過程中可能有自查、抽查等,目前正在進行最後的“清掃”,對之前沒有檢查到的“邊緣角落”進場檢查。現在檢查對專業性要求都很高,除了稽查人員,證監會內部的財務專業人員等也會配合進行檢查。
對於“50%”指標的調整,他解釋稱,確實有這樣的調整,從監管角度而言,要求機構提供的數據是可靠的、有公信力的,但是從過去來看,現金流這個指標,容易被粉飾、被人為調整。
低資質平臺受限
政策收緊影響範圍到底有多大?對此市場爭議較多。有觀點提出可能會影響到70%的平臺公司,也有觀點認為只有在交易所發行公司債的低資質平臺公司才會受到影響,而這類公司範圍和規模都相對有限。
據中信證券債券研究組統計,8月份公司債發行3175.8億,相比7月份的2077.1億元環比減少52%,尤其是類平臺城投債從7月份的615.3下降到8月的235.8億。7月份類城投平臺發行人中,區縣級平臺12家、地市級平臺17家、省會級平臺26家,區縣級平臺占比22%,遠高於目前存量債券的比例。
“有平臺公司也反應基本上確定規則有調整,不過影響可能沒有想象的那麽大。現在實力強的平臺不缺錢,資質比較弱的可能會受到影響。”一位券商債券業務人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從結果上倒推來看,證監會出手可能不是為了限制平臺公司融資,因為就算堵也堵不住,銀行貸款、銀行間債券、項目收益債、信托非標等等,平臺公司的融資渠道非常多。
中信證券分析師明明認為,基於發行人的“監管套利”思維,交易所債市過去一年多經歷了放量發展。“當一個債券品種發行收緊,發行人便選擇另一監管相對寬松的品種進行發行,是為監管套利”。
回顧政策調整的過程,2012年4月,發改委根據銀監會《關於加強2012年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對銀監會的城投名單企業上限制,原則上不允許發企業債。雖然明確的城投平臺債券發行受到限制,但是類平臺既無名單也無嚴格限制,其中票、短融、PPN發行未受到限制從而隨之擴容。
2014年43號文《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出臺後,對於城投平臺發債皆有所收緊,尤其是發改委審批的企業債;2015年3月,銀行間交易商協會對城投平臺發債調整松動。
2015年6月交易所公司債新規後,審核速度與發行條件較之之前有較大改觀,而且相比與銀行間協會與發改委審批更加高效,所以交易所公司債迅速放量,尤其是以交易所的房地產債與類城投平臺債為代表。
另一位債券機構投資人也對記者分析,平臺公司不差錢,銀行搶著房貸款,監管層出手收緊規則,可能是為了控制風險。“交易所這兩年發展太猛,步子走的快,控一控也正常。交易所債市太集中在地產和平臺了,如果能控一控平臺,提高產業分散度也是好事。”他認為,現在是多頭監管,如果證監會單獨出手來限制公司債,可能是為了避免風險爆發在交易所市場,切斷債市風險向證券市場傳播。
不過實際的影響到底有多大呢?
“如果全國的平臺公司都到交易所來發債,說影響70%的公司還是有可能的,但是現實並非如此。”上述知情人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地方政府平臺不能到交易所發債,只有所謂“類平臺公司”會發公司債。但是相當一部分“類平臺公司”已經轉型為一般企業了,不會受此限制影響,還有一部分公司在發改委那邊發行的企業債就把額度用滿了,剩余的到交易所發行公司債的類平臺公司就少之又少了。
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部署,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推動建立中國綠色金融體系,經國務院同意,8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了《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22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強調,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主要目的是動員和激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到綠色產業,同時更有效地抑制汙染性投資。構建綠色金融體系,不僅有助於加快我國經濟向綠色化轉型,也有利於促進環保、新能源、節能等領域的技術進步,加快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提升經濟增長潛力。
《指導意見》提出了支持和鼓勵綠色投融資的一系列激勵措施,包括通過再貸款、專業化擔保機制、綠色信貸支持項目財政貼息、設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等措施支持綠色金融發展。
《指導意見》明確了證券市場支持綠色投資的重要作用,要求統一綠色債券界定標準,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支持開發綠色債券指數、綠色股票指數以及相關產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
《指導意見》提出發展綠色保險和環境權益交易市場,按程序推動制修訂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支持發展各類碳金融產品,推動建立排汙權、節能量(用能權)、水權等環境權益交易市場,發展基於碳排放權、排汙權、節能量(用能權)等各類環境權益的融資工具。
《指導意見》支持地方發展綠色金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專業化綠色擔保機制、設立綠色發展基金等手段撬動更多的社會資本投資綠色產業。
《指導意見》要求廣泛開展綠色金融領域國際合作,繼續在二十國集團(G20)框架下推動全球形成共同發展綠色金融的理念,積極穩妥地推動綠色證券市場雙向開放,提升對外投資綠色水平。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指導意見》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加強綠色金融發展政策協同,完善與綠色金融相關監管機制,加大綠色金融理念宣傳推廣,共同推動我國綠色金融持續健康發展。
目前,上海市政府正在進行《上海市建築垃圾處理管理規定(草案)》的制定工作。建築垃圾處理事關城市市容和環境保護等多個層面,是城市管理中一個難點問 題。本市建築垃圾處理需要進一步針對薄弱環節,加強全方位、全過程管理,提升綜合治理水平。現將《上海市建築垃圾處理管理規定(草案)》公開征求市民和有 關單位意見。
市民和各單位可以登錄“中國上海”門戶網站、“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網”和“東方網”查詢草案相關內容,並將書面意見寄送上海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城建法規處(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郵編200003),也可以發送電子郵件至 [email protected]。
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6年10月13日。
據北京市政府網站19日消息,北京市人民政府近日公布關於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意見明確,將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同時,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此外,還將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適度從嚴的原則,推進建立各類落戶渠道和政策的統籌機制,分類完善落戶標準和政策,嚴格規範戶口審批管理。研究“戶隨人走”的戶口遷出政策。
意見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切實加強人口服務管理,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努力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現就進一步推進本市戶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對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戰略定 位,按照中央關於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的要求,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總量調控,更加註重結構優化。按照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優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要求,嚴守人口總量紅線,著力優化調整經濟結構和空間結構,積極推動“人隨功能走、人隨產業走”,不斷降低中心城區人口密度。
——堅持規範有序,更加註重合理引導。改進現行落戶政策,進一步完善各類落戶渠道的統籌機制;實施積分落戶制度,合理引導長期在京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戶預期和選擇。
——堅持統籌配套,更加註重權益保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完善公共服務配套政策,建立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公共服務提供機制。
(三)工作目標
進一步完善戶籍管理政策,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實施居住證制度,加快建設實有人口和常住人口動態監測平臺,穩步擴大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到 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控制在2300萬人以內,城六區常住人口在2014年基礎上下降15個百分點左右,人口區域布局更趨合理,人口服務管理水平明顯 提升;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
二、完善戶口遷移政策
(四)建立戶口遷移政策統籌機制
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適度從嚴的原則,推進建立各類落戶渠道和政策的統籌機制,分類完善落戶標準和政策,嚴格規範戶口審批管理。研究“戶隨人走”的戶口遷出政策。
(五)實施積分落戶制度
貫徹執行好本市積分落戶政策,建立政策實施會商和聯動審核機制,規範操作流程,按照總量控制、公開透明、有序辦理、公平公正的原則,有序推進長期在京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戶工作。
(六)完善人才落戶政策
適應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需要,實施更加開放的人才引進政策,健全高層次人才、緊缺急需人才落戶制度,吸引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在京創新創業。
三、創新人口服務管理
(七)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
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八)實施居住證制度
貫徹執行好本市居住證制度,符合條件的外地戶籍來京人員,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申領《北京市居住證》。建立健全以居住證為載體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提供機制。
(九)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統籌整合各部門人口數據,加快建設全市實有人口和常住人口動態監測平臺,為城市管理和人口調控提供支撐。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 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信息整合和共享。加強各區及街道(鄉鎮)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辦公室建設,強化流動人口信息 采集和登記工作,提高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保障合法權益
(十)完善農村產權制度
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體系,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範運行。
(十一)穩步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進一步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不斷優化基本公共服務布局,提升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和水平。居住證持有人依法享有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 用住房公積金等權利,按照規定享有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文化體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務。積極創造條件,穩步擴大居住 證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範圍,並逐步提高服務標準。
(十二)加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財力保障
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合理劃分市級事權、市與區共同事權和區級事權,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根據各區功能定位、資源環 境承載能力、經濟發展水平、資源稟賦、人口總量和密度等,充分考慮人均占有資源情況,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分配政策,推動各區均衡發展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 化。
五、切實抓好組織實施
(十三)強化組織領導
充分發揮本市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協調小組作用,統籌協調解決改革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緊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要加強跟蹤評估和督查指導。
(十四)加強宣傳引導
戶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強,社會關註程度高,各區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引導,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政策,合理引導社會預期,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廣泛凝聚共識,為做好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8日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19日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的《核電管理條例(送審稿)》今日起公開征求意見。送審稿中規定,核電廠的選址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公示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的意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截圖
《核電管理條例(送審稿)》主要對中國境內的核電規劃、選址、投資、建造、運行、退役及相關活動進行規範,並明確了國家對核電項目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行準入制度。
其中,送審稿提出,對下列事項具有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公示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的意見:
(一)國家核電發展規劃的編制;
(二)核電廠的選址;
(三)核電項目的核準或審批;
(四)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
對於意見的采納或不采納應當及時答複,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或者相關的文件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獲得與核電相關的政府信息,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答複。
此外,送審稿規定,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並且需具備相應規定的條件。
關於核電廠建設方面的問題,送審稿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核電廠建設組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作為項目申請報告的重要內容。
送審稿還規定,核電廠運行應當取得核設施運行許可證。受委托的專業化核電運行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委托合同承擔相應的運行責任。同時,需要執行持證上崗、運行報告制度、運行評估制度。
在核損害賠償方面,送審稿規定,核電廠發生核事故造成核損害的,其責任認定及賠償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執行。國家應當建立並完善核損害賠償保險制度。核損害賠償保險辦法另行制定。核電項目公司應購買核損害賠償保險。
9月27日工商總局網站消息,工商總局今日公布《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經營者采用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參照本辦法執行。辦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征求意見稿》明確四類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包括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同時《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三種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一是拆封後易導致商品性質改變、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二是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三是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征求意見稿》要求,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等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征求意見稿》指出,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具體判定標準如下:一是食品、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辦公耗材、汽車耗材類: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二是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塗改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複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或者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三是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汙、受損。
關於退貨程序,《征求意見稿》規定,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
《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退款方式比照購買商品的支付方式。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購買商品時采用多種方式支付貨款的,一般應當按照各種支付方式的比例以相應方式退款。除征得消費者明確表示同意的以外,網絡商品銷售者不應當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消費者采用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支付貨款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在消費者退還商品後應當以相應形式返還消費者。消費者購買商品時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並支付手續費的,網絡商品銷售者退款時可以不退回手續費。禮包、套裝或滿減優惠活動中的部分商品退貨,導致不能再享受優惠的,根據購買時各商品價格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消費者退貨時應當將商品本身、配件及贈品一並退回。贈品包括贈送的實物、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如果贈品不能一並退回,經營者可以要求消費者按市場價支付贈品價款。商品退回所產生的運費依法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征求意見稿》特別指出,對能夠完全恢複到初始銷售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不能夠完全恢複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而再次銷售的,應當通過顯著的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明確標註。
《征求意見稿》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網絡購買商品的特點,暢通消費者訴求渠道,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有關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投訴、舉報。《征求意見稿》強調,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擅自擴大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征求意見稿》提出,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一是收到退貨通知後未及時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系人等有效聯系信息,致使消費者不能辦理退貨手續並超過十五日的;二是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並超過十五日的;三是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並超過十五日的;四是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未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並超過十五日的。
《征求意見稿》明確,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銷售不能夠完全恢複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且未通過顯著的方式明確標註商品實際情況的,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