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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說1307A侵權法 —–論「疏忽」 掌門天地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3/07/07/2040/

「疏忽」是「侵權行為tort」的一種。

疏忽,是“被告的行為”與“應預見的危險”的關連。所以不能以日常生活的單純不小心去理解疏忽的侵權行為。疏忽是“忽略沒有做一個明理人該做的事,或做了一些一個謹慎及明理人不會做的事。”

 「明理人reasonable man」,法官在Hall v. Brooklands, 1933解釋:

‧在街上的人,或

‧在家裡看雜誌的人,或

‧捲起衣袖在黃昏時在草地上推動剪草機的人。

所謂「明理人」是一般平均標準,不是完美。

 

要成功起訴一件疏忽案件,必須證明四個“疏忽要素”,缺一不可:

(1)    被告人有照顧原告人的責任。這是指法律上責任,不是道義上責任。

(2)    被告人違反了這種責任。

(3)    原告人因而蒙受傷害或損失。

(4)    傷害或損失必須是違反責任帶來的直接後果。

 

(1)照顧責任 Duty of Care

這涉及被告與原告的關係。

法庭已有判例建立某些人士有照顧相關人士的責任:

道路使用者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公共交通工具對乘客;

酒店對住客;雇主對雇員;生產商對消費者;

教師對學生;父母對兒女;

醫生對病人;律師對其客人。

 

其它須依個別案情以決定是否有照顧的責任存在。

Lord Atkin在著名的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HL(又簡稱“啤洒瓶內蝸牛案”)一案中首次訂定「鄰人原則」:

M太與友人進入咖啡店中。友人買了一瓶啤酒給她。瓶是不明玻璃做的。當M太一邊喝,一邊將啤酒注入杯中時,竟發現一隻腐敗蝸牛殘骸由瓶子內傾注出來—-那瓶在廠己封好,直至顧客飲用前才打開。因此M太染上腸胃炎。由於那瓶啤酒不是由M太付欵,所以她和生產商並無合約。於是她據侵權法控告製造商疏忽。法庭需要審視法律上,生產商是否有照顧M太的責任。

上議院作以下裁決:

原告人得直。被告生產商負有向原告作為最後消費者的照顧責任,須確保瓶中並無任何致消費者傷害的外來物體foreign bodies。

此案可歸納為以下兩點::

(1)   一個人對任何人都有照顧責任,只要他的所作所為、或應做而不做時,可合理地預見別人將受傷害。

(2)   啤酒生產商知道它的產品最終會由消費者享用。所以生產商對最終消費ultimate consumer者有照顧的責任。

 

(2)違反責任Breach of Duty

這是構成疏忽的第二要素。違反責任是某人沒有履行照顧責任。

“照顧”是法律要求的「小心標準standard of carefulness」,使其他人免遭損害。由於不能期望每個人都十全十美,所以「標準」是客觀的,與個人氣質與習性無關。在某一案中要求被告的標準,並不一定適用於另一案對另一被告的標準。

「合理小心標準」確是一個富彈性的概念,使法庭在特定的案件中可作很高很低的要求。

 

在決定被告是否違反照顧責任,法庭採取客觀的檢視objective test。換句話說,要問的問題是:「在此特定情況下,一個明理的人將會預見甚麽?」而不是「在此特定情況下,被告人看見甚麽?」

在某些情況下,法庭會要求不同的照顧標準:

所以:

在競爭性的體育運動中,參與者對觀眾及其他的參與者的標準是低的。

對電單車手的標準要求是高的。

汽車駕駛者刻意棄用某些汽車功能要負上疏忽責任;但如他對某種功能的棄用毫不知情,則不用負責。

 

不熟練被告人Unskilled Defendants—- 不會由於他們沒有特別技能或缺乏經驗而得到特別優待。

 

兒童—- 兒童的小心標準,是對一般相同年齡、明理兒童的標準。

 

法庭在判定小心的標準時,所有相關情況都會考慮,這可能牽涉多種因素,包括:

‧危險的重大—- 由其可能性嚴重性去決定可能潛在的傷害。

‧傷害的嚴重性—- 傷害的危險愈大,被要求的小心標準愈高以期減低或消危險,無論成本多大。

‧預防的成本與實際性—- 法庭會考慮避免傷案措施的成本及執行的難度。

‧被告人行動的社會價值—- 如果被告的行為是為了公眾利益,他被要求的小心標準是較低的。

‧明理人被期望能預見到甚麽?—- 要訂定小心的標準,是一個明理人能預見甚麽,這取決於結果的或然性。被告小心的標準,是要他避免“合理reasonable或然的probable危險,不是奇異fantastic或匪夷所思的可能危險”。

 

(3)證明違反責任

Res ipsa loquitur

證明被告違反責任,一般由原告舉證。但在某些情況下,原告會得到一點幫助,就是res ipsa loquitur(the thing itself speaks物自解說)的格言適用時。即是說,在某些情況下,法庭可判被告疏忽「表證成立」而不須聽取原告人舉證被告疏忽。

 

這格言只可用於特定案情:表面看確有疏忽,但很難證明實際的疏忽。原告要應用「物自解說」的格言,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 引致傷害的“物”是在被告(或其代理人)的控制中。
  2. 意外的原因不明—- 如知道意外原因,此格言不適用。
  3. 如沒有疏忽,此等意外不常發生—- 在一宗飛機空難中,無法找到疏忽的證據,法庭批准應用此格言。

 

如「物自解說」格言適用,被告的疏忽表證prima facie negligence成立。被告必須舉證,即使沒有他的疏忽,意外還是會發生。如被告能給以滿意解釋,則原告就要證明有關的意外是由被告的疏忽引起。通常這樣做會很困難,因為如果原告一早就能証明被告的疏忽,也就不須倚賴「物自言之」的格言了。

 

起因與遙遠 Causation and Remoteness

起因與遙遠兩個論點是雙關的,在侵權法的案件中最常遇到。

除非索償人能證明損害harm是由侵權人所致,否則索償失敗;即使索償人能充份證明傷害因由,但損失loss不是由此損害帶來,索償也歸失敗。

索償人首先要證明:違反責任breach of duty是導致損失的成因,雖不一定是主

因,卻是“實質上招致materially contributed”的原因。裁定這個爭論點,一般採用“要不是not if”的測試,其作用不是用來確定法律的責任,而是排除那些“不是”的原因。

 

多次連續損失的原因—- 如果有連續損失的原因,“要不是” 原則只適用於最先的被告。

 

新行動介入Novus actusinterveniens (a new act intervenes)—- 一個新的介入行動

可使被告失責與原告蒙受損失的鏈斷了。結果是被告不須負責,即使他已是違反duty of care。

「新介入行動」可以是:

(一)第三者的行動。

(二)原告人自己的行動。即是說,索償人應向自己的損害負責。

要使索償人的行動成為新的介入行動,此行動必定是非常不合理。

(三)大自然的行動,一般是不會割斷成因鍵的。但如果大自然介入的行動是不可預知、而又獨立於最初的疏忽行為,被告不須負責。

 

遙遠的檢驗標準 Remoteness Test

先前說過,傷害或損失必須是違反責任帶來的直接後果,否則被告不須為他的過

失負責。為了合理規限被告應負的責任,法律必須劃上一條界線;超越界線以外

稱為太遙遠的後果,被告是不須負責的。

 

蛋殼頭蓋規則‘Egg-shell skull’rule

如果傷害的種類可預見,但由於受害人一些早已存在的特殊情況,傷害嚴重性因而不能預知,被告人仍須負責全部損失。

對疏忽的抗辯Defences to Negligence

原告的傷害有時部份原因是由他自己的疏忽所致。

要成功作此抗辯,被告不須舉證索償人對他有duty of care;他只須舉證索償人“並無為自身利益合理地照顧自己;而由於他缺乏此種照顧,才有此傷害。”

 

被告人可以用以下的抗辯理由,期能免除全部或部份對索償人傷害的責任。

  1. 分擔疏忽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索償人須表現出合理自身照顧的客觀標準,和被告須採取避免疏忽的要求相同。索償人該合理預見,如果他不表現為一個“reasonable man”,他自己會受傷害,而“分擔疏忽”的辯護也由此成立。

  1. 自願冒受傷風險Volunti non fit injuria——

這格言意指:A如果同意,自願參與由B造成的傷害的風險(如與B拳賽),A以後不能向B追討因實現該風險而招致的損失。

作為成功的辯護,B必須證明(一)A不單同意風險帶來實際的損失,並(二)同意放棄法律追討的權利。

原告人必須自願甘受傷害的風險。他須確知有風險及其性質nature和程度extent。被告單是證明原告知道有危險是不足夠的,還須證明原告同意(明示或暗指)接受風險。

  1. 不能基於不光彩理由起訴Ex turpicausa non orituractio(From a dishonourable cause an action does not arrive)

一個聲稱alleged(即未證實)錯誤發生時,索償人正做著犯罪的勾當。據此格言,索償人得不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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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說1307B選擇的悖論 掌門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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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說1307B選擇的悖論

The Paradox of Choice:Why More is Less? (2004)

Barry Schwartz

講者:掌門

 

(甲)選擇的經濟面

〈完備性假設〉

根據經濟學哲學,「理性」包含四個核心假設,其中第一個是「完備性假設」。

完備性:指個人在進行選擇(ie決策)之前,應盡可能考慮所有相關的選項,並對其作出清楚的了解。***請參閱《SENSE隨筆130220理性選擇》。

換句話說,「理性人」“應該”思慮周全,精密比較,而不應“以偏概全”或“掛一漏萬”。

 

這裡暗含著「可供選擇的項目愈多,對決策者愈有利。」**** 這一假定。因為若非如此,則無需進行周全的考察了。詳加比較眾多選項,取其上者,只會有利,不會有害,此點合乎常識。

但這牽涉到「交易成本」的問題。經濟學模型一般為了追求簡潔,都假設交易成本為零。***但在現實生活中,所有系統的交易成本其實都很高。

進行決策的時候,為了清楚了解選項的性質,所花費的「訊息成本」便是一種交易成本。***

在決策本身價值很大,而選項數目不多的情況下,訊息成本相對不高;但如果選項鋪天蓋地而至,情況便大為不同了。

 

〈經常性選項過多〉

現代生活每每出現“經常性選項過多”現象,主因當然是來自「廣告」。

大規模廣告計劃,起源於上世紀初的香煙行業,市場調查顯示顧客們根本無法憑感覺區分不同牌子香煙的味道,所以建立品牌之道不在於產品的差異性,而在於消費者的認知行為。****

例如:“吸食X牌香煙的人瀟灑不凡。”至於何者謂之“瀟灑”,廣告商自覺有義務對消費者進行教育。

互聯網路興起之後,資訊傳導力度更加驚人,消費者如按照「完備性假設」對廣告進行逐項審察,則訊息成本必將高於決策所得。**** 如此,“理性的行為”遂跌進了“不理性的陷阱”。

於是,理性行為要作出調整,找出合適的「篩選準則」來降低訊息成本。***

舉例:檢視電影的進場人次以決定看那部電影,而非逐部電影閱讀影評。

然而任何「篩選準則」必然犧牲掉部分資訊,從而降低了找出“最佳選擇”的機會。*** 所以,歸根結柢這是個“成本–效益問題”,節省了的訊息成本,是否足以補償“實踐選擇”與“最佳選擇”的落差。***

 

我們可以輕易想到許多通用的篩選準則:

A「人做我又做原則」即從眾,這原則假定“市場是有效率的”。市場愈大,時間愈久,愈有效率。

上例:看“多人看過的電影”。

B「人做我不做原則」即“眾地莫企”。

舉例:不要買熱門股/馬。

 

C「姆指法則」rules of thumbs,古時的木匠不用尺子,而是用姆指來測量木材的長度,比喻為依靠經驗和直覺。故此又稱「經驗法則」。***

舉例:劍道家必須憑直覺出劍,電光石火,無暇思量。

 

〈滿足者策略〉

又據經濟學哲學的「最大化假設」:理性人應該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他是一個「最大化者maximiser」。

最大化者追求“最佳選擇”,唯一的可能是窮盡所有的選項。如前段所述,當選項愈多的時候,這作為愈來愈令人感到恐怖。

諾貝爾經濟學得獎主Herbert Simon提出“犧牲”作為經濟學概念。

Th. 當交易成本過高的時候,及早“心滿意足”反而是最大化策略。*****

考慮到師老無功,坐失時機,夜長夢多…..諸般風險,人們能做到的最佳策略,就是盡快找到“較佳選擇”,立即成交。

 

和「最大化者」相對的是「滿足者satificer」,**** 意指決策者主動放棄追求“最佳選擇”,事先調較出某個“滿意標準”,一旦找到達標的選項,立時收手。

至於如何釐訂“滿意標準”,原則上「門檻愈低愈保險,愈高愈危險。」,當真是“運用之妙,存乎一心。”這是藝術,不是科學!

 

 

(乙)選擇的心理面

從多人患有“選擇恐懼症候群”,每當面臨抉擇的時刻,總會煩惱不堪。他們苦惱的多數不是甚麽人生大事,就算抉擇失誤,有些可以從頭再來;有些可以作出補救;有些則根本損失有限。真正令他們煩惱的,是“煩惱”本身!

“煩惱”是“得失心”。***  “得失”源於選擇,但凡取捨,有所得則必有所失,這是煩惱的根源。

〈選擇的困境〉

從“演化心理學”的角度看,人類在數百萬年漫長的演化生成時期,實際上都處於物資極度匱乏的境況之中。*** 生活中的典型取捨是“要不要這個?”;鮮少有機會二者擇一“要這個還是要那個?”,更遑論多中擇一了。

上述兩種取捨類型有微妙的分別,第一類是“全有或全無all or none”的問題,後果容易設想和比對,決策的難度和面對的心理壓力不大。

第二類取捨的難處要用「認知失調理論」加以解釋。 (請參閱《讀書札記130412認知失調理論(下)》。)

決策行為是一種取捨,取其一,必棄其餘。

Th選取項目之消極(厭惡)性質及放棄項目之積極(吸引)性質與決策行為恒相失調。*****

 

人類心理上較適應於“全取或全捨”,於二者擇一,常招後悔。***

〈論後悔〉

Def.「後悔」可以用多種語言定義:

A廣東話:“老襯左。”

B心理學:進行選擇之後,因為結果不好而產生的負面情緒。

C經濟學:進行選擇之後,因為所獲貨品的價值低於其“機會成本”,因而產生的負面情緒。(附註1)

 

心理學定義的是「結果性後悔」postdecision regret:指做選擇之後,因為親身感受到不良結果,發現決策失誤而產生的後悔感。

然而“後悔”的威力不止於此,它可以進一步強化成為

Def.「預期性後悔」anticipated regret:指做選擇之前,因為預計到結果不好,又或預先知道還有其他更佳選擇而心生悔意。****

 

“預期性後悔者”未選擇,先後悔!這種「習得無助」learned helplessness心理狀態令致行為人徹底癱瘓,無法動彈!為了逃避後悔,只好不作選擇。***

預期性後悔對人生的破壞力極大,且容易演變成抑鬱症。

 

Th1.  “最大化者”易於患上預期性後悔。***

再從經濟學角度來看選擇心理,一個人如要追求最大效益,必須審視全部相關選項,以確定選取項目的價值高於其機會成本。當選項數量過多,無法一一審核的時候,當下的選擇幾乎可以肯定不會是最佳選擇。那麼,“最大化者”便預先感到自己“老襯左。”,從而患上預期性後悔。

採用“滿足者”策略就可以避過預期性後悔。

 

Th2.決策和行動會加重後悔感;愈有力量的行動,失敗之時愈後悔。***

「忽略偏見」Omission Bias:人們容易接受因忽略或缺乏行動而招致的不良後果;但難於接受自身行為導致的同等不良後果。****

舉例:投資者發掘了一支股票,沒有買進,股價大升。他略有悔意。

同一人,同一支股票,買進後股價不升,沽出,大升。他痛不欲生。

 

Th3. 最接近成功的失敗最令人飲恨。***

舉例:趕航班的人“目送飛鴻”;剛脫手的股票立時飈升…..

 

銀牌得主與銅牌得主那個較開心?通常是銀牌得主苦口苦面,而銅牌得主笑容滿面。這是後悔與臨界線的問題,銀牌得主看的是金牌,便因失諸交臂而悔恨難當;銅牌得主看的是有無獎牌,擁有獎牌當然值得開心。最不開心的想來是第四名。

Th4.後悔是將現實結果與某種“反現實思維”進行比較,看到得失,而產生的負面情感。****

選取不同方向的“反現實思維”,或者說界線,決定後悔的狀況。因此樂觀和心胸豁達的人較少後悔。

 

Th5.因後悔而影響未來的決策和行動,源於對「沉沒成本」的理解不清楚。*** (附註2)

舉例:一雙不合穿而又沒人要的鞋子,如果是價錢昂貴的,人們便捨不得將之拋棄。

這是“拋棄貴重之物會後悔”的想法作祟,其實成本已沉沒,拋棄“昂貴的”無用之物與拋棄“平價的”並無分別。展望未來,才是取捨之正道。

 

最後,「後悔」(正如恐懼)作為心理演化的產物,必有“適應性”含蘊其中。****

後悔的好處是:

a因為抑止後悔而養成審慎決策的習慣;

b提醒自已,不要重蹈覆轍;

c對錯誤行為作出補救或贖罪;

d向他人表示悔改之心。

結論:「後悔」無罪,因後悔而喪失決策、行動和調整能力才是原罪!****

 

附註:經濟學基本觀念

Def「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決策者選取一項物品,則他因而失去的,或者未能獲得的,諸多物品中,價值最高者為其機會成本。***

例子:假設決策者以100元進行購物,市場剛好提供a,b,c,d四種標價100元的貨品。該決策者的效用排序為a > b > 100元> c > d。

他的“理性選擇”為購進a貨品,那麽他獲得a貨品的“成本”是100元,而“機會成本”則是b貨品。因為如他未能購得a,他將購進b。

如果混亂中他“不理性地”購進了c,那麽他的“成本”仍是100元,而“機會成本”則是a。**

「機會成本」的想法導致較佳的決策視野。****

結論:「機會成本」是好的,理性決策人要徹底忘掉「絕對成本」。

 

「沉沒成本」sink cost:在決策之前已支付清楚的所有代價。

它不應該影響決策考量,因為無論後來怎樣做法,都改變不了代價已付的事實,相對損得與此無關。***

例子:投資人考慮應否沽出一支股票時,購入價是一種沉沒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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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史130707從馬和銀看「借筆交流」 掌門天地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3/07/07/%E8%AA%AA%E5%8F%B2130707%E5%BE%9E%E9%A6%AC%E5%92%8C%E9%8A%80%E7%9C%8B%E3%80%8C%E5%80%9F%E7%AD%86%E4%BA%A4%E6%B5%81%E3%80%8D/

說史130707

從馬和銀看「借筆交流」

朝日執筆

 

諸位會員及友好:
實在是太令人感動了!「朝日中興」果然形勢大好,會友質、量均有大幅提升。今有少年才俊譚氏崢嶸冒起,足證我會蒸蒸日上,實是順天應人之正道也!

朝日甫自東瀛返港,豈不即時作出跟進處理乎?

掌門 可是好不邪惡,對 譚少年大力吹捧,盛讚其「無論文采與視野,都遠遠踰越中學水準」,然後筆鋒一轉,意有所指,又假假惺地稱「識見嘛…..留待朝日 君從日本回港後細作評斷」云云。 明示暗示 朝日乃刻薄挑剔妒才之人,用心何其陰險歹毒也。

朝日向來以立論公正持平見於天下,細讀譚君文章再三,覺得其「無論文采與視野,都遠遠踰越中學水準」!不說別的,就這一句「成即是毁」,不正是「朝日流史學」的其中一個「奧義」—–「歷史越悠久,越有文化越仆街!」的雅言表述嗎?英雄所見,畢竟略同!

 

至於所謂「史識」方面,其實也不過是人言人殊,朝日(在人家第一次投稿時***)也不好妄加評論。 (編按: 此 “ ***”為編者所加, 意思是 “可圈可點”.)

譚君,請多投稿,我們可是無任歡迎的啊!

現在的新高中課程,把「通識」列為必修科目。朝日嘗對其課程內容稍加研究,發現其所謂的「批判思維」云云(請注意:只是「所謂」),甚至整個課程, 大體上是使用歷史學的方法學(通識科的課程編輯者及教師中,歷史學出身者比重不少,不知是因抑或是果?)。

不過,與歷史科不同的是,由於其課程內容較為 「貼身」,反過來說就是「未經沉澱」,以致「常識不足」的中學生很難掌握。(譚少年當然是朝日眼中「較有常識」的異數!)試看我歷史一門,經過千百年沉澱,眾多「旁觀者清」的專家學者對大多數問題,亦未敢自稱知曉皮毛,況復「當局者迷」的莘莘學子之於紛擾繁雜的「時事」乎?

學生既沒有足夠廣闊的「知識網 絡」去連結,也沒有足夠堅實的「知識框架」去建構,面對所謂的六大範疇的「議題」,當然只能人云亦云。朝日甚至可以斷言,不消幾年的工夫,在全港補習天皇 天后的不懈努力下,這科目也將會完全變成「貼題目」「背Model Answer」的學習模式,與以往的中學中史科/歷史科,一般無異。

不過,在(假)歷史學家 朝日眼中,「背歷史」還是較有好處,因為「歷史」至少是一種經過時間洗煉和篩選,並被廣泛時空認同的「知識」。 二千年前的太史 公討論劉成項敗的原因;一千年前的司馬光在總結五代速亡的同時,還是會看太史公討論劉成項敗的原因;三百年前的張廷玉評議明朝何以滅亡的同時,還是會讀 《史記》和《資治通鑒》;今天我們問明朝何以滅亡,以至明何以滅亡得那麼遲之餘,還是會看《史記》、《通鑒》、《明史》、《伯羅奔尼撒戰記》、《吉朋羅馬 史》,以至《貿易打造的世界》。 所以朝日才會說,「歷史」背了也不會太虧本。

 

然而,即使是連續佔據各大報紙頭版多天的「大新聞」,真的曾經在社會上造成騷動,引起話題,但沒有經過時間的考驗,不能確定其最終是否會成為「跨越時空的知識」。一百年後,人們大概還會知道《史記》對劉成項敗的看法、《通鑒》對五代速亡的總結、《明史》對明朝滅亡的評論,以至還會問明朝何以會滅亡得那麼遲,但相信大概不會再有人記得曾經有一個「受過洗並改名為彼得」的「哨牙通」 吧?(請問曾「長篇連載」達數月的「祥嫂與子女爭產風波」,現在還會有人記得嗎?)

從譚文可以看出,譚君熱愛歷史,心繫家國,著實可喜可賀。姑勿論其內容是否翔實、史識(即所謂的「sense」)是否精闢,只要多看有sense的歷史書(其中有超過九成是鬼文寫的),當然還要多來讀書會,自然就會越來越有sense了。

最後,想對文中的內容多說幾句,交流一下。*** (編按: 此 “ ***” 亦為編者所加, 意思是 “可歌可泣”.)

其一是文中提到中國明清的對外貿易,只需要馬匹和銀。其實這不但是明清的情況,而是整個中國歷史的常態。 乾隆大帝曾對英夷稱「天朝地大物博,不假外求」。撇除他不懂「比較優勢Comparative Advantages」此等精妙sense,就「絕對優勢」而言,他也說得不對。

先說馬。

中華帝國向來以農立國,如何以佩備精良的序列步兵,應付騎馬民族的寇掠,從來就是農業帝國的「立國之本」。 然而,由於機動力的嚴重不對等,以致農耕民族在野戰中長期陷於「贏就贏粒糖,輸就輸間廠」的困境。為了彌補此種缺失,在主力步兵之外必需輔以一定數量的騎兵。長期以來,中原固然缺乏優良的戰馬血統,更重要的是缺乏培養優良戰馬的土壤,即讓戰馬操練的場地—-拉利林寶唔係用嚟塞燈位架!因此,由秦漢帝國始,戰馬一直需要自中原以外進口。號稱 以「八旗勁旅」起家的滿清,平準噶爾、戰沙俄,都消耗大量中原不易生產的「戰馬」(中原只能生產「馱馬」)。清廷長期極度重視與科爾沁草原的關係,正是希 望保持戰馬的穩定供應。***

其二是銀。

中國長期以來都實行銀銅雙本位制,而本土卻缺乏大型銀礦。 不過,由於銀作為「上幣」,一般只作大額交易結算之用,民間交易還是以作為「下幣」的銅為主。 在大規模跨域經濟還沒有發達時,還可以應付。

到了宋代,經濟發展蓬勃,大額跨域交易增加,銀流通量不足。唯有依靠各種銀本位結算票據── 「引」及有抵押證券──「交子」,以補償「現銀」的不足。

明朝則以銅錢與日本換銀,以維持銀供應。(明朝銅錢是當時日本的流通貨幣,由於質素高,被稱為 「真錢」,日本本土的「山寨」出品則被稱作「假錢」,折價與真錢兌用。)

波托西銀礦的發現間接促成「康乾盛世」,歐陸經濟蕭條後復甦則創造「同治中興」。 (有興趣不妨一讀林滿紅的《銀線》或掌門的「讀書札記」)
上述兩者──馬和銀,皆是中華帝國難以自產的長期必需品,甚至可以說是中原王朝盛衰的關鍵。當然說起來又是一個大課題,這裏也不贅言了。

至於譚文中說起美洲淘金熱,倒是讓朝日忽發奇想。 要是當年英屬北美沒獨立,也許就能繼續為大英帝國提供印度之外的另一片廣大土地。往後的西部大開發, 也將成了不列顛帝國的「昭昭天命」,西部大量的土地、資源、金礦,也許已足夠阻止「鴉片戰爭」的發生,或者至少會讓這場戰爭延後一百幾十年,而戰爭的主 角,也許也會由鴉片,換成傷害性比較少,(我們現代覺得)感覺上沒有那麼罪惡的「煙草」。不過這當然又是另一個故事了。

野人通訊(不)負責人
朝日謹啟

 

編者總按:

「馬和銀」 評斷中肯, 識見不凡, 不愧為朝日君嘛…..

掌門「借刀殺人」, 奸計不售, 灰頭土臉…..

且慢, 計中有計, 36計之37「借筆交流」, 何如?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63666

SENSE隨筆130708繽紛的海邊 掌門天地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3/07/08/sense%E9%9A%A8%E7%AD%86130708%E7%B9%BD%E7%B4%9B%E7%9A%84%E6%B5%B7%E9%82%8A/

SENSE隨筆130708
繽紛的海邊
A字人執筆

如果各位到過歐美國家的海濱,也許會見過沒有船隻停泊,但卻建設了很多玩樂攤位的碼頭,它們是英國人創造的「海濱勝地」的一種形式。

十八世紀以前,根本沒有人想過到海邊盤桓,更遑論在那兒生活及置業了。
茫茫大海在古代神話及聖經敍事中令人望而生畏 —– 暴風雨因上帝震怒而發動,報復惡貫滿盈的世人;上帝在陸地與海洋之間劃出海灘作邊界, 但女妖仍潛居海中,以歌聲引誘無知俗人走進海洋而慘遭淹沒;海神又不時以巨浪掃蕩驅逐定居沿岸的住民,所以從來只有窮困的漁民才會定居於海邊。***

十八世紀,人民由鄉村湧入城市, 被城市另一套生活方式壓迫得透不過氣來,喚起童年鄉間的“集體回憶”。 人們對 “田園風景畫” 趨之若騖,透過畫作認識鄉間和海岸優美的一面。 為治療城市生活的創傷,人們回到大自然汲取其詩般的“能量”。 甘甜的山泉水、能治百病的溫泉水,還有輕柔拍岸的海潮和 “能解百毒”的海水。

經當時名醫 羅素 Dr. Richard Russell 研究, 證實海水含有 “Sodium Chloride、Azote、Dihydrogen Monoxide” 等元素,內服外用能令人青春不老,疲勞盡消。羅素醫生後來靠 “海水療法”致富,同業紛紛彷效,甚至推銷與本門 (編按: 正義的) “冷池神功” 異曲同工的 (邪惡的) “極冷海水浸泡法”, 一時間海水療法蔚成風尚。

海灘與及溫泉的 “渡假區” 就乘勢 “被發明”起來。 遊客到達溫泉或海濱必會小住一陣,為舟車勞頓歇一歇腳,再從這個“家”出發,探索迷人的環境。 為了盡興,這個陌生地方的 “家” 務必須令客人賓至如歸:一個更廣大、更乾淨、更新鮮、更有陽光的家園。

初時到海岸的都是有閒階級,其中又以 “天下第一閒人”:等待著精神錯亂的父王歸西的“潮人”攝政王—– 將來的 喬治四世 最為顯要,他的攝政王時代奠定了英國文化的趨歸。***

攝政王選擇了 布萊頓Brighton這個海邊城市建立行宮。 布萊頓離首都倫敦只需五小時四輪輕騎Phaeton便可抵達,靜中帶旺。 攝政王,走在時代的尖端,行宮造型設計甚受當時得令的東方文化影響,既有印度的穹頂、回教式尖塔、雙彎拱門,除了奇花異草外,宮內亦有收藏中式寶塔擺設, 喬治四世日常甚至會穿多套帶有東方色彩的服飾面客。

火車的發明令 “週末到海邊一遊” 再也不是富裕人家的專利,大量中產階級湧到布萊頓。 地產投機客和建築商見機携手合作,把海灘、漁港以及幾間破舊的農舍打造成「海邊渡假區」。 它們有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在英格蘭南岸的地圖上面:Margate, Ramsgate, Hastings, Hove, Worthing, Bognor, Blackpool ..… 此時英國正處於資金過剩的時代,大量游資尋找投資機會,而鐵路正是新興的投資項目。人人都在投資獲利,1870年,全英國有17萬名沒有正式職業,只靠租金或股利維生的人,這些人都準備好搭火車前往海濱。

第一艘航海蒸汽船 SS Great Britain 由 碧仙桃 Bristol 啓航,宣告郵輪時代的開始。 郵輪為海濱帶來更多的閒人,包括 “簡.愛”作者Charlotte Brontë 、前來游泳的巴黎女演員,看巴黎女演員濕透浴衣的作家 亨利.詹姆斯。 碼頭兩側加上木板走道,讓遊客不用暈船也能感受海洋氣息。

碼頭步道上的閒人越來越多,玩樂的設施亦越來越多。 從洛可可式的鐵架舞台演奏的小鎮樂團,到滑稽的魔術師,甚至機動遊戲:里歐波王子Prince Leopold會噴出火焰和岩漿的人造火山、達許伍德爵士Sir Francis Dashwood的地獄洞穴和冥河、 溫德米爾湖區隆隆炮聲的模擬海戰,令人流連忘返。 以玩樂為主的碼頭,至今仍散落在英國各海邊城市。

參考:
《假期:愉悅的歷史》
《The Delicious History of the Holiday》 2000, Fred Ing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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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史130710傑弗遜傳(16) 海盜風波 掌門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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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史130710

傑弗遜傳(16) 海盜風波

朝日執筆

 

〈美國簡史番外篇〉:

天才傑弗遜和他的對手們(八)—–「的黎波里之戰」

 

前文再續,書接上一回。上回講到傑弗遜經多幾番周折,終於就任合眾國的第三任總統。他在「就職演說」中,表達了希望與聯邦黨人融洽相處,攜手合作的意願。不過籌組內閣時,傑弗遜還是理所當然地,起用了共和黨親信。

傑弗遜、國務卿 麥迪遜及財政部長 加勒廷都認同,聯邦黨執政期間,基於「大政府政策」所開徵的種種生產稅和銷售稅,對人民造成極大困擾。 新政府的當務之急,應是予民休息,裁撤威士忌和煙草等產品的國內稅。 不過當時美國還有二百萬元的債務,又該如何處理? 金融專家加勒廷堅持,為了美國的長遠利益,保住國家信用非常重要,國債必須如期如數償還。

(備註:這裏不得不讚一下 漢密爾頓的過人才能,當年他的「國債方案」推出後,僅用了三年時間,就讓「美國國債」獲得歐洲信用機構的「最高評級」,「邪惡的」法國外交部長 塔列朗,甚至公開盛讚「美國國債」的「可靠性」和「投資價值」,1797年美國債券的風險溢價,甚至一度低於其前宗主英國。)

這個見解得到總統和國務卿的認同,於是傑弗遜決定以關稅和出售政府土地,作為國家收入的主要來源;而另一方面則盡量緊縮開支,以償還債務。 為了削減政府開支,傑弗遜大幅裁減政府職位,減少了美國駐外使節的數目,並遣散了所有的稅務檢查官。 除了行政部門外,他更希望讓「司法體系」也一起參與「瘦身」,大量刪減法院及法官的數目。 阿當斯在最後一刻「濫派」的「太平紳士」,自然也在裁撤之列。

當然,傑弗遜的這一切政策,都必需先得到國會通過,才能付諸實行。 聯邦黨當然不會放過這個機會。 漢密爾頓坐在紐約的律師樓內,透過他自己辦的《紐約晚報New York Evening Post》,向傑弗遜發動攻勢,而他的黨友則在議會內裏應外合,大肆抨擊傑弗遜的「新政」過度依賴關稅收入,不但令走私活動更為猖狂,更會讓美國在瞬息萬變的國際形勢中,處於被動的位置;取消所有的國內稅,將令聯邦政府失去穩定的收入來源,隨時入不敷支;大幅裁撤(聯邦黨人的)政府職位,將會令政府陷於癱瘓;削減法院及法官的數目,則是對司法的干預,違反「司法獨立」的原則……

面對這些質疑,傑弗遜回應指,「走私」對國家構成的危險,與足以激起民變的「苛損雜稅」相比,無疑只是癬疥之疾 。一個國家不應該以「近乎剝削的人頭稅」來維繫,而應該讓人民各得其所,安居樂業。 至於法院和法官,既然本來就是由國會透過立法設立,那麼當然也可以由國會以立法來撤除。 因為國家是屬於人民的,而只有國會才是真正由人民所選出,才能真實地代表民意! (請記住傑弗遜認為即使「總統」也不能真正代表「人民」!)

大家各有各的道理,不過,議案的通過其實跟誰的論述精闢,誰的sense高妙,本來就沒有什麼大關係。 誰的票數多,才是關鍵! 事實上,傑弗遜的新政得到廣泛的支持,撤銷國內稅,南方農民盼望已久,增加關稅也保護了北方工業家的利益。 是以,不少聯邦黨人雖然在辯論時雄辯滔滔,但投票也不得不對自己「背後的民意」有所顧忌。 結果參眾兩院一致通過傑弗遜內閣提出的減稅方案。而削減司法人員的提案,經過一番擾攘,也順利過關。

不過,傑弗遜想要推行緊縮的 “小政府國策”,最大的阻力其實並非來自國內,而是來自外部。 因為他一上任,就面對來自北非海盜的挑釁。而且對方的要求已是「踩到上心口」,傑弗遜與美國除了一戰,似乎已沒有其他的選擇了。垂拱而治,清淨無為,並不是傑弗遜可以一廂情願地說了算的。

 

這又要先講一下歷史背景了。 七世紀時穆斯林東征西討,一度將勢力推向南歐。西班牙的「復地運動Reconquista」雖然把他們逐出歐州,但北非仍是穆斯林的天下。 大約在此同時,被歐洲人稱為「柏柏人Berber/Barbar」的西北非穆斯林海盜肆虐於地中海一帶。

(註:柏柏人又譯「柏柏爾人」,據說源於拉丁語的「野蠻人Barbarian」一詞。 他們並非阿拉伯人,而是北非的土著,大約在倭馬亞王朝之時皈依伊斯蘭教。)

這些柏柏軍事集團之間互相兼併,後來分別在北非海岸的摩洛哥、阿爾及利亞、突尼西亞、的黎波里Tripoli(今利比亞首都)等地建立據點,割地稱雄。 他們在各地自稱「節度使Paşa」(又譯「總督」或音譯為「帕夏」),名義上向鄂圖曼土耳其稱臣,實際上都是不受蘇丹羈縻的「獨立王國」。(其中摩洛哥是「獨立國家」。)

這些「海盜王國」以擄人勒索和向來往商船徵收「保護費」為業。付款給海盜作為贖金或通行費,從來都是歐洲商船的一筆主要開支。 英法等歐洲大國,與海盜們都已有一定的默契,甚至正式簽訂「通關條約」。 這些貪婪的海盜雖然時和時叛,但大體上因為與歐洲列強隔海為鄰,行事也不敢太過分。 另一方面,歐洲列強也沒有太大的動因,去把這些強盜一舉敉平。不過,「遠在天邊」的新生美國,在柏柏海盜眼中就真是一頭大肥羊了!

 

獨立前北美十三州作為英國屬土,船隻掛的都是大英國旗,當然沒有多大問題。即使是獨立戰爭爆發後,法美簽訂攻守同盟,美國商船也一直受到法國的保護。只是到了1783年英美簽訂了《巴黎條約》,令美法關係惡化,問題終於浮現出來了。

1784年10月,美國商船第一次受到襲擊,雙桅帆船「碧茜號Betsey」被摩洛哥海盜俘虜。(摩洛哥正是當年全世界第一個承認美國獨立的國家!)在西班牙的斡旋下,大陸議會派人到摩洛哥交涉贖還人質,結果雙方就贖金和往後的「買路錢」達成協議,並簽訂條約。

其他北非國家就沒有摩洛哥那麼「好說話」了。 1785年3月,大陸會議派精通外交事務的 阿當斯和傑弗遜,到倫敦與的黎波里代表會面。 傑弗遜當面質疑對方及其穆斯林伙伴的劫掠行為,直指這是野蠻和無理的勾當。 對方慷慨激昂地回應,按照《可蘭經》的教誨,所有非穆斯林都是罪人。 掠奪、征服、奴役這些「罪人」是穆斯林的權利,更是他們的義務。 執行這個神聖天職過程中死去的穆斯林,都將能往生天堂。 況且,當他們登上商船甲板時,對方每一個船員手上都拿著一把尖刀。 他們所得到和要求得到的一切,都是冒著生命危險換回來的!

這是「能以血換,恥以汗取」的柏柏人版本。 套用 亨廷頓Samuel Huntington的說法,這是「農業文明與遊牧文明之間的文明衝突」。 大家既然屬於不同的「範式」,自然不存在對話的基礎,傑弗遜與阿當斯見話不投機,不旋踵即回去向大陸會議匯報。

阿當斯與傑弗遜都同意,支付贖金和保護費無疑是對海盜劫掠的鼓勵,然而,面對當前局面應當如何處理,二人則各有看法。 阿當斯認為,不妨暫且以歲幣拖延之,以換取時間發展「讓美國可以說不」的海軍。 秉持「重農主義」的傑弗遜則相信,美國的前景在西部而不在東方,海上貿易的威脅將會無止境地耗盡國家的精力。 由於兩種意見來源於「重商主義」和「重農主義」的「深層次矛盾」,所以一直相持不下。 加上「大陸議會」議事效率極為低下,關於這個議題的討論並沒有多大的進展。

 

1785年7月阿爾及利亞捕獲了美國商船「瑪利亞號Maria」和「多芬號Dauphin」,並開價要求超過六十萬贖金,然而美國使者只能拿出四萬元。 由於美國本土對贖金問題爭論不斷,兩艘船上的船員結果一直被羈押了十年。 期間當然還不斷有其他美國人,加入他們「階下囚」的行列。 (被俘人質的處境也許並沒有想像中惡劣,甚至有人以「奴隸」身份,在阿爾及利亞宮廷身居要職。)

1794年,「美國海軍」總算是成立了,但其實只是把幾艘小艇組成的「緝私隊」換了個名稱而已。 故此美國翌年還是與阿爾及利亞達成協議,以當年國家預算15%的一百萬美元,贖回被扣押的全體115名人質。 以後每年再付一百萬作為「買路錢」。 1798年阿當斯成立海軍部以擴充海軍,除了因應當時與法國的準戰爭外,也與美國商船在地中海的安全問題不無關係。 正如聯邦黨報在「XYZ事件」時所說的一樣,「寧耗百萬以防,不付一分作賂!」更何況現在要「付百萬作賂」? 況且,北非的海盜國家又何止摩洛哥和阿爾及利亞,美國還有多少個一百萬? 雖然聯邦黨用盡一切方法增加國家收入,但1800年付給北非海盜的「買路錢」,仍超過國家總預算支出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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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SE隨筆130709比較權力學(一) 人質的困境 掌門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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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日崎嶇君記否   路長人困蹇驢嘶

SENSE隨筆130709

比較權力學(一) 人質的困境****

掌門執筆

 

〈楔子〉

SoChun彬彬君子,爾雅温文,坐而論道,起則market。 朋友們如沐春風,納其嘉言,慷慨解囊, buy其product….. 他是一個行使 “權力” 的人。

“蟬嫂” “A字太” 女流之輩,手力不足以縛鷄,sense未能騙過細路,而 “蟬” 見之噤寒, “A字” 遇之淪為Z人….. 她們是一群擁有 “絕對權力” 的人。

〈定義〉

Def. 「權力」,自古定義為宏觀政治層面上的集體強制力量。***

主要體現為國家、政府和司法機關行使的公共權力。

二戰後,學界視野拓闊,Def.「權力」被重新定義為「影響力」。****

這樣一來,「權力」便涵蓋了企業、社團、宗教、傳媒….. 甚至領袖和權威人士施加於社會及個人的種種力量。

「權力」更因 傅柯Foucault純粹微觀的 “點對點” 取徑而發揮極致。***

對傅柯來說,權力無間不入,在每一 “互動場域” 中影響著人們的思想與行為。

傅氏著名案例: “學校” 以集體儀式、紀律獎懲、層級制度等等手段 “教育” 學生。 學校是個典型的「權力機構」,*** 其 結構—功能 與 監獄、軍營、醫院….. 相同。

 

加爾布雷斯Galbraith是戰後美國著名經濟學者,積極從政,曾任駐印度大使。 他在《權力的剖析》一書中簡要地將權力割分為三路:

Def.  A懲罰權力:以 “懲罰” 為威脅,影響他人的行為。

微觀例子:(A字太)  A字人, “你” 幾忙都要幫 “掌門天地” 寫稿,唔係 “我” 就…..

宏觀例子:(古典實証主義法哲學大師Austin)  “法律” 是主權者的命令語句,以 “武力” 為後盾。***

B獎勵權力:以 “獎勵” 作 “誘因” ,影響他人的行為。

微觀例子:(掌門) 朝日,不如幫 “掌門天地” 寫下稿啦,至多 “我” 請 “你”…..

宏觀例子:( Morgan僱用合約)  Ryan,省定做野, “年終會計花紅處,花比去年紅更紅。” (附錄)

和 C調控權力: 說服或灌輸 “理念” “信仰” “道德” 等價值觀念及意識形態,以影響他人的行為。***

微觀例子:(掌門) “愚昧”為 “原罪”,令致人生….. 總之好唔掂喇; “讀書” 乃 “救贖”,有sense就唔同晒….. 結論:讀書是好的,野人們要讀書。

宏觀例子:(神童詩)  “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

 

定義為「影響力」的微觀「權力」在人生中確實無處不在,正所謂 “無所逃於天地之間” 。 “影響他人” 和 “接受他人的影響” 原是社會生活之必然,*** 小則相 “妻” 教子,大則經國處世。 我們應先放下對「權力」和「懲罰」的負面心態,然後進行理解和學習。

現特 “比較分析” 三者之優劣異同。

先《論懲罰》

(甲) 懲罰的優勢

Th1 「懲罰」的 “純粹作業” 成本極輕,***** 尤其在大規模控制的場合中。

因此 “懲罰”廣泛實施於國家社會層面之上,執行法律是其顯例。 Austin沒有說錯,法律從來不以 “獎勵” 執行。***

 

何以如此?賽局理論game theory〈人質的困境〉***** 可以用作分析模型。

今有武力脅持者1人(例如刼機人士) 清楚明白地對10個人質聲稱: “不怕告訴你們,我只有一顆子彈,但必然用來射殺第一個起來反抗的人。”

每個人質心想: “他用了那顆子彈就必死無疑,但我先起來反抗則我必死無疑。我的最佳策略是靜待其他任一人質反抗送死,然後…..”

於是武力脅持者獲得成功,這是一個「非合作衡勻」的範例。*****

一顆子彈足以脅持十個人質,操作成本夠輕了罷!

深究之下,他的成功建築在以下兩個前提之上:

a每個人質都是理性自利的,他們不考慮他人或整體的利益;***

反例:如果人質群是個家庭,那麼脅持者必將由於母親的奮不顧身而歸於失敗。

b人質之間欠缺組織和溝通。****

反例:如果人質群是個江湖堂口,那麼堂口老大將以 “生死籌” 方式選出送死的 “義士” ,而脅持者必定死得更慘。

 

〈鞭子與蘿蔔比喻〉懲罰 與 獎勵 的成本效益比較

以蘿蔔獎勵一頭驢子令其服從工作,則每次開工都需要耗費獎品,長年累月,成本極高。

實踐例子:當今中產父母喜以「獎勵」“教壞” 子女,於是孩子滿手iPhone而父母捉襟見肘。

「懲罰」就經濟得多了,一條 “籐條” 的價錢明顯遠較一個iPhone平宜,a施行「懲罰」並不需要大量「資本投資」。***

又,根據上面〈人質賽局論〉的精義,由於實用次數很少,b籐條的使用年期甚長,而折舊率甚低。

更重要的是,逼使 驢子/孩子/丈夫 服從訓令的人其實甚少當真出手,所以c操作起來相當 “慳水慳力” 。

綜合b與c,「懲罰」的「變動成本」也極低。***

話得說回來,我們看到阿蟬和A字人對 “大人” 之必恭必敬,當可猜想到 “久唔久” 某個狂風暴雨的黑夜,蟬繭和A字屋 內必會發生血腥恐怖之情事…..

「懲罰」系統中最大的成本是「監察成本」,**** 那是一種資訊成本,在長期的、大範圍的和大規模的作業場合中代價高昂。

 

Th2. 「懲罰」系統中 …..

不夠篇幅和時間,容後續論。

以上學理部分出自《權力的剖析The Anatomy of Power》John K Galbraith (1983)。

部分出自《大謀略Thinking Strategically》Avinash K. Dixit; Barry J. Nalebuff (1993) 。

附錄

a蘇軾詩

人生到處知何似?應似飛鴻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鴻飛那復計東西;*****

老僧已死成新塔,壞壁無由見舊題,往日崎嶇君記否?路長人困蹇驢嘶。***

 

b〈禪詩〉(唐僧)    懷濬

家在閩山東復東,其中歲歲有花紅,而今再到花紅處,花在舊時紅處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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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史130713傑弗遜傳(17) 的黎波里之戰 掌門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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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史130713

傑弗遜傳(17) 的黎波里之戰

朝日執筆

 

〈美國簡史番外篇〉:

天才傑弗遜和他的對手們(八)—–「的黎波里之戰」

雖然1799年美國終於結束與法國的「準戰爭」,然而美國對「海軍」的需要並沒有消失。 1801年初,聯邦黨為應否裁軍減賦仍然爭論不休,但國會還是通過了由阿當斯倡議的強化海軍法案,並即時新購6艘護衛艦,由總統全權直接指揮。 阿當斯嘗試「開口說不」!他把這支直屬艦隊派遣到北非海岸為美國商船護航。

1801年3月傑弗遜正式就職總統,的黎波里節度使 卡拉曼里Yussif Karamanli派使者前往「道賀」,並要求新政府回禮二十萬美元以示「友好」。 相比於美國每年付給「締約海盜國」的鉅款,這筆回禮「只是」美國前一年國家預算的2%,按美國聯邦2009年財政年度46,080億美元收入計算,2%「只是」相當於今天的920億美元而已。 節度使大人的要求其實也不算很過分。 然而,傑弗遜堅守一貫信念,拒絕了此無理的敲詐。

卡拉曼里老羞成怒,率兵包圍當地美國代表處示威,並將門前旗杆砍倒。砍倒使臣的旌旗,這是柏柏人向對方表示宣戰之意。

 

一如以往,聯邦共和兩黨對於應當如何回應挑釁,在議會內發生激辯。 聯邦黨主張強硬回應,不惜傾國之力,也要保護美國商人在地中海的航行權;共和黨則認為大西洋貿易已為美國造成太多的困擾,現在正是放棄東線,全力發展國內經濟的最佳時機。

傑弗遜感到這是一個難題,作為「重農主義者」,他也說過「美國的將來在西部而不在東方」這樣的話。 然而彼一時此一時,經過多年的發展,美國與歐洲市場已經密不可分。要是到了這時候,還認為美國可以「躲進小樓成一統」,完全自絕於美洲以外的世界,那要麼就是天真爛漫的幻想,要麼就是別有用心的政治口號。

況且,正如如俗話所講:「屁股決定腦袋!」 傑弗遜還得兌現他在就職演辭中的承諾。 他不單要做共和黨人的總統,更要做聯邦黨人的總統,以至所有美國國民的總統!美國國民「合法合理」的權益受到剝削,他們的生命財產受到損害,身為美國總統又豈能坐視不理? 新生的美國和她的國民應該、值得,也必須在國際上的得到尊重!

而且,更重要和最現實的是,若美國人商人「真係無飯開」,傑弗遜「減賦新政」中最為關鍵的「關稅收入」又從何而來?***

傑弗遜不等紛擾的國會作出決定,就派出「總統直屬戰艦」為首一支小艦隊到的黎波里,執行以「合理武力」保護美國船隻和公民的「軍事行動」。 國會內部雖然也出現對傑弗遜「越權」的質疑,並且最終也沒有通過「宣戰」動議,然而卻通過授權總統可以指揮一切武裝船隻,扣押任何屬於 卡拉曼里的船隻、貨物和人員。(這其實也就是賦予「開戰權」了!)

 

1801年初,在馬里蘭生產的多桅縱帆船Schooner「企業號Enterprise」初上戰場,即在一場海面的遭遇戰中,擊敗了敵方的「王牌」之一 —- 配備十四槍的黎波里號。初戰報捷,美國人民士氣大振。只是他們也許沒有想到,這場戰爭一打就是五年。

(註:「企業號」也有譯為「進取號」。 這個榮耀的名字後來被分別冠於美國第一艘航空母艦和世界上第一艘核動力航空母艦。不過請注意,「Enterprise」其實是歐美常用的戰艦名字,單是英美法三國史上「叫得上名字的Enterprise」已超過五十艘。)

 

隨後的兩年,在傑弗遜的要求下,國會接連增加了授予總統的權力和對戰爭投放的資源。 到了1803年,美國海軍己經精銳盡出,除了企業號以外,憲法號Constitution、星座號Constellation和費城號Philadelphia等美國海軍最強的多桅戰艦,都被調派到地中海前線,試圖封鎖北非海岸,並伺機對港口城市發動突襲。然而非常不幸地,由於對海域情況並不熟識,10月費城號在海岸巡航時,於敵方炮火射程內擱淺。 船長兩次試圖將船浮起失敗,倉皇下令棄船撤退。 費城號(及船上物資)被敵方完整接收,並成為的黎波里方面的「離岸炮台」,與海岸堡壘互為犄角。 美國軍艦若貿然闖入港灣,必然腹背受敵。

1804年2月,狄卡德中尉Stephen Decatur 趁著夜色,率領一支海軍陸戰小隊,進行美國軍事史上第一次的「登陸作戰」。 他們乘著由敵方繳獲並重新命名為「無畏號Intrepid」的雙桅快船,突破敵方的炮火線,成功登上費城號的甲板。 中尉帶領他英勇的下屬,與敵方守軍在甲板上短兵相接,配合後方美艦的炮火支援,終於成功將已成為敵方「橋頭堡」的費城號攻陷並摧毁。 美軍在這場戰鬥的表現得到國際高度的評價,向以「果敢勇毅」聞名天下的英國皇家海軍名將 納爾遜將軍Horatio Nelson,也稱讚這場戰鬥是「這個時代最果敢、最勇毅的一次行動!」“The most bold and daring act of the age !”

美軍乘勝追擊,意欲直取 的黎波里港,卻被敵方伏擊,遭受重創。 其中已改裝為突擊火艇的無畏號,眼見歸路被斷,以其無畏精神捨身衝向海岸,欲與敵艦同歸於盡。可惜壯志不酬,被海陸的密集炮火擊沉,船長 森瑪斯Richard Somers與全體船員壯烈犧牲。 此悲壯之舉撼動了整個美國。 然而,此役美方損失慘重,一時間難以再次發動攻勢,戰情陷入膠著。

前駐突尼西亞領事 伊頓William Eaton在此時立下大功。 原來前任的黎波里節度使的「世子」哈密德.卡拉曼里Hamet Karamanli,在一次宮幃政變中,被其兄弟,也就是現任節度使 尤薛夫篡奪了繼承權,被迫流亡埃及。尤薛夫的統治算不上得人心,而哈密德畢竟也是「正統承繼人」,故國內仍有若干支持者。 伊頓在美國政府授權下,成功聯絡哈密德,答應助其復位。 哈密德當然應允,即時召集自己的親兵,並協助伊頓徵得500名希臘僱兵。 同時,派人前往的黎波里首府 德納城活動,又向伊頓盡吐防務虛實。

哈密德的阿拉伯兵團和伊頓的希臘僱兵,從亞歷山大港出擊,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越過利比亞沙漠,1805年4月,與之前按照情報避開佈防成功登陸,由 奧班朗中尉Presley O’Bannon帶領的一支海軍陸戰隊,在德納城外會師。 聯軍如天兵神將從天而降,尤薛夫遽不及防,兵敗如山倒,哈密德不旋踵殺入宮殿,尤薛夫在亂軍中不知所蹤。 美國國旗首次在別國領土的城樓上升起!

 

1805年6月,美國與 的黎波里簽訂和約,條約以英語和阿拉伯語列明兩國須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 由於雙方「戰俘數量」有相當差距,傑弗遜同意支付六萬美元作額外補償,贖回此前被扣押的所有美國公民,的黎波里則同意今後免收美國「通行費」。 這是白人國家與柏柏海盜訂立過最優惠的條款。

這場戰爭史稱「的黎波里之戰Tripolitan War」,又稱為「第一次柏柏之戰First Barbary War」(又譯「第一次巴巴利戰爭」)。

 

這次戰爭對美國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美國向世界列強顯示了戰鬥力,而且更有能力發動「兩棲作戰」。 這雖然是美國立國後的第一場戰爭,然而,「派兵海外」、「在國會未有宣戰下由總統下令的軍事行動」、「粗暴干涉別國內政」、「顛覆他國政權」、「扶立親美統治者(而後來又被反咬一口)」,這一系列的「行動模式」,全由今天的「美帝」所承繼。 這次「廢立由人」的屈辱,甚至一直存留在今天利比亞的歷史教科書之中。 另一方面,美國各州的子弟兵在此戰中共過患難—-豈曰無衣,與子同袍—- 狄卡德、奧班朗等獨立戰爭後的「第二代國家英雄」橫空出世,美國變得更加團結了。 而海軍與海軍陸戰隊經此一役,也成為美國軍隊的常規部隊了。

然而,戰爭的勝利並沒有讓美國在地中海獲得重大的利益。1805年10月英國皇家海軍在特拉法加海戰中擊潰了宿敵法國,成為地中海的真正霸主,之前聯美抗法的方針有所改變。 美國在地中海的活動空間受到極度擠壓,英美關係惡化,終於爆發了1812年的「英美戰爭」,並因此讓北非的海盜有機可乘,又引起了「第二次柏柏之戰」。

這場戰爭對傑弗遜政府的影響也非常巨大。 傑弗遜向來崇尚「小政府」,提倡「重農主義」,「重王輕霸」。 然而,他甫一上任即發動了這麼一場曠日持久的戰爭,引起共和黨內不少的爭議。 這次戰爭和後來傑弗遜任內,諸如「路易斯安那購地」、直抵太平洋海岸的「西部大探勘」,以及廢除國內奴隸貿易等一系列的「大政府」舉措,讓他受到「違背原則」的指責,最終更導致黨內一批自稱「Tertium Guids」(拉丁語,意為「第三者」)的反對者,集體退黨以示抗議。

美國的「海外擴張」,竟然不是由「好大喜功」的漢密爾頓發起,反而出於向來崇尚「無為」的傑弗遜,這真是莫大的諷刺!

 

這五年的海外用兵期間,美國國內當然不可能風平浪靜。 1803年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馬歇爾John Marshall審理的「馬伯利訴麥迪遜案」,就是一件美國司法史,以至整個美國史上的大事。 有人認為,審理此案的馬歇爾大法官創造了美國的「三權分立」!他和傑弗遜的兩度交鋒,塑造出今天我們認識的「美國」。

究竟這件影響深遠的案件的前因後果如何?馬歇爾作出了怎樣的判決令他名垂後世?傑弗遜在這件事上又有何角色呢?欲知後事如何,請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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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30712侵權法(五)論遠因 掌門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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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30712

侵權法(五)論遠因

蕭律師執筆

 

「遙遠」的檢驗標準 Remoteness Test

先前說過,傷害或損失必須是違反責任帶來的直接後果,否則被告不須為他的過

失負責。

為了合理規限被告應負的責任,法律必須劃上一條界線;超越界線以外稱為 「太遙遠的後果」,被告是不須負責的。***

Re Polemis, CA1921是為「直接成因direct causation」定下界線的首宗案件。

一艘乘載揮發油benzine的貨船上,工人在缷貨時不小心將一塊厚木板掉落船艙,引起火花,艙內的石油氣體隨即爆炸,以致整條船及貨物全遭毀滅。工人的僱主被裁定須負船隻毀滅的全部後果,因損害直接由木板掉下的疏忽所引起。

 

但在The Wagon Mound案中,大法官狂批上述案件定下的direct causation原則

不公平,並重新釐訂「合理可預見reasonable foresight」的新原則。****

本案由樞密院審判,其裁決不能推翻前案上訴庭的裁決(只有上議院才能推翻),所以兩案的裁決都是現行的良好法律原則。

The Wagon Mound (No.1), PC1961:由於被告的疏忽,大量燃油從油輪漏入悉尼海港。漏油飄浮到原告的碼頭,並混和一些棉團。當時碼頭正進行銲接工作。原告獲得被告安全保證後,繼續工作。但在做銲接時,釋出的火花燃著了吸滿燃油的棉團,引發火災,二船著火並燒燬,碼頭亦受嚴重污染。

原審法官追隨Re Polemis判例,判被告人負上全部火災的後果,因碼頭的污染是可預見的後果。

但樞密院推翻判決,裁定「remoteness」 的驗證是「合理可預見度reasonable foreseeability」。因有專家證供,碼頭的污染是不能預見的,所以被告人對此不須負責。

 

蛋殼頭蓋規則 egg-shell skull」 Rule

如果傷害的種類可預見,但由於受害人一些早已存在的特殊情況,傷害嚴重性因

而不能預知,被告人仍須負責全部損失。*****

Smith v. Leach Brain, CA1962: 由於僱主的疏忽,一些溶化的金屬潑在受害人的嘴唇上,使之燒傷。 灼傷引致的癌奪去受害人的生命。在意外發生時,受害人的唇已有惡性腫瘤,腫瘤遇到外來因素而急速惡化。 雖然因癌致死的後果不可測,僱主仍要為他的疏忽負全部責任。

 

對疏忽的抗辯  Defences to Negligence

原告的傷害有時部份原因是由他自己的疏忽所致。 要成功作此抗辯,被告不須舉證索償人對他有duty of care;他只須舉證索償人 「並無為自身利益合理地照顧自己;而由於他缺乏此種照顧,才有此傷害。」

 

被告人可以用以下的抗辯理由,期能免除全部或部份對索償人傷害的責任。

A 分擔疏忽 Contributory Negligence/相對疏忽Comparative Negligence—–

香港有一條Law Amendment Reform (Consolidation) Ordinance,規定損失如何分擔,雙方的疏忽都要考慮,不討論條文了。看看一些分擔疏忽的案例。

Badger v. Ministry of Defence, 2006: 死者的肺癌是由於他的工作暴露於含有石棉的環境,並且過多吸入石棉纖維所致。他曾屢被警告吸煙可致癌而仍未能戒煙,由是引致 「分擔疏忽」 的辯護。

Westwood v. Post Office, 1974: 僱員由一條腐朽的樓層跌下一個安裝了危險機器的房間。房門已貼有禁示進入的通告。僱主的疏忽責任沒有被分擔,因為此種危險非僱員所能預見。僱主的辯護認為僱員應預期有危險,法庭不接納。

索償人須表現出 「合理地照顧自身」 的客觀標準,和被告須 「採取避免疏忽的行動」 的要求相同。索償人該合理預見,如果他不表現為一個「reasonable man」,他自己會受傷害,而「分擔疏忽」 的辯護也由此成立。

 

B「自願冒受傷風險」Volunti non fit injuria—–

這格言意指:A如果同意,自願參與由B造成的傷害風險(如與B拳賽),A以後不能向B追討因實現該風險而招致的損失。****

作為成功的辯護,B必須證明(一)A不單同意風險帶來實際的損失,並(二)同意放棄法律追討的權利。

 

原告人必須自願冒上受傷害的風險。他須確知有風險及其性質nature和程度extent。 被告單是證明原告知道有危險是不足夠的,還須證明原告同意(明示或暗指)接受風險。***

Morris v. Murray, CA1990: 在極端惡劣天氣下,原告充份知道被告在大醉中,仍願應被告的邀請乘坐被告的私人飛機,由被告駕駛。那飛機一起飛就即時撞毀。法庭認為在此情況下,已有足夠推論原告己暗示同意放棄起訴權利。

 

C不能基於 「不光彩理由」 起訴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From a dishonourable cause an action does not arrive)

聲稱alleged(即未證實)錯誤發生時,索償人正做著犯罪的勾當。 據此格言,索償人得不到賠償。

Vellino v. Great Manchester Police, CA2001:原告企圖擺脫警方的拘捕,從自己居所的窗口跳落二樓,因而傷及腦部。他控告拘捕警官疏忽,聲稱當他跳下時,在場警員站著不動,任由他跳下。上訴庭裁決上述格言適用,因原告依賴拒捕的非法行為去索償。

 

Gray v. Thames Trains Ltd, 2009: 被告的疏忽引致兩列火車嚴重相撞。原告人由是引起嚴重心理抑鬱病,而此抑鬱病又導致他殺人而被判誤殺。他被判誤殺罪,服刑時索償工資收入的損失。上訴庭判他得直,理由是索償理由未被格言擊敗,因為索償與他的犯罪行為沒有關連。上議院推翻上訴庭的判決,裁定原告喪失工資收入,是由於他因誤殺定罪而遭監禁,所以格言排除他索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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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SE隨筆130711「閱讀腦」的演化 掌門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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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SE隨筆130711
「閱讀腦」的演化
執筆人:蟬

就像分區處理語言、圖象和邏輯一樣,大腦中處理閱讀行為的區域稱為「閱讀腦Reading brain」。*** “閱讀腦” 結構複雜,運作方式難解。

以下淺介 Maryanne Wolf《普魯斯特與烏賊:人類大腦如何演化出閱讀能力 Proust and the Squid: The Story and Science of the Reading Brain》 (2007) 書中的某些論點。

請試以較快速度但要用心地閱讀以下摘自 村上春樹《挪威的森林》的小段落:

「這幢宿舍位在東京都內一個視野良好的高臺上。 占地很廣,四周還圍著高高的石牆。 一進大門,迎面便是一棵高大的櫸樹聳立在那兒,樹齡少說也有一百五十年。 站在樹底下仰頭一看,天空都教綠葉給遮得無間無隙。

水泥道是繞著這棵巨樹的,之後才成一直線穿過院子。 院子的兩側分踞兩棟三層樓高的水泥建物,平行並排。 這種大型建有許多窗子,看上去總給人一種像是由公寓整修而成的監獄,或是由監獄整修而成的公寓的感覺。 不過絕對不會有不潔或陰暗的印象。 從敞開的窗子你可以聽見收音機的聲音。 而且每一個房間的窗都是乳白色,就算曬了太陽也看不出褪色的痕跡。」

有否感受到讀以上文字時發生了甚麼? 在閱讀的過程裡,注意力、記憶力、視覺能力、聽覺能力與語言能力都會用到。

大腦的 「語意系統Semantic system」會在閱讀時為讀到的每個字提供解釋,並且會選出符合上文下理的意義。*** 這過程是無意識的,**** 當遇上看不明白的文字時,便會不自覺地重讀。

David Swinney 發現當大腦處理單字時,不僅産生單一意義,還會刺激一字多義或相關字的聯想。 閱讀語意的豐富程度與我們擁有的語詞存量息息相關。***
舉例: 研究學齡前小童, 來自語言貧乏家庭的, 比較來自語言豐富家庭的同儕,少了約三千兩百萬個字。

閱讀並非單純把作者的意思還原, 而是根據個人的經驗和記憶去重塑和建立文字想要表達的意義。****

大腦如何適應閱讀?

腦部在嬰兒期發育時,會依據基因的指示而發展一定結構和功能的腦細胞及連結。有別於視覺與口語功能, 閱讀行為沒有相對的特定基因,也沒有明確的神經區域。*** 因此閱讀行為是一種需經後天努力打造的能力。****

神經科學家 Stanislas Dehaene 在研究靈長類時, 發現猴子在兩盤數量不一的香蕉中作出選擇時,後皮質區域會活化,而人類在運算時也會動用到相同的區域。他提出大腦中負責識字的迴路,與演化早期辨識物體的迴路重疊。 我們祖先之所以能夠瞬間區別天敵與獵物的差異,是由原本就具備的視覺特化Specialization功能發展而來的。
舉例:男性作為“捕獵者”對於出眾女性的體態的敏感度極高,此為視覺特化的效果,乃是無意識的反應。

「閱讀腦」極可能是由多功能的原始神經傳導發展而來的。 此傳導途徑原先不僅負責單項的視覺功能,同時還負責將視覺與概念,語言功能相互連結。

開放型的大腦

大腦的結構相當有利於發展新技能,以電腦的術語來說,大腦是以「開放結構Open Architecture」建立的:即大腦不同的功能部分可按需要建立多樣化的連結。***
在發展新功能的時候,一般都會遵從三個原則:
1)利用舊有構造建立新連結;
2)開發出精準的特化功能;
3)學習從這些特化的區域中,自動搜集並結合資訊。

視網膜神經元 在出生後就開始與 枕葉 的特定細胞群產生相對應的聯結。 此過程稱為 “視網膜拓樸地圖”的建立retinotopic organization。 簡單說視網膜所看到每一條直線,圓形或弧形,皆會立刻活化某些高度特化的枕葉區神經元。

科學家Kosslyn曾做過一個實驗,要求成年的受試者閉上雙眼,在腦部掃描監控下想像不同的字母, 發現受試者即使在想像大小寫的字母F時,也會導致不同神經元受到刺激,證明大腦對文字的特化程度極高。

可想而知,人類學習不同文字時,大腦被特化和聯結的區域也有所不同。 字母Alphabet文字者在閱讀時大腦活動集中腦後方的特化區; 而象形文字如中文,則需要左右腦廣泛的視覺特化區。

文字讓人擁有抽象思考的能力,擺脫以往只依賴經驗去判斷的束縛。****
例如:若跟一個擁有文字和一個沒有文字的民族說, 在一個非常寒冷而且會降雪的地方A的孤狸是白色的,然後要求他們猜想在同樣寒冷和會降雪的地方B狐狸的顏色,有文字的人會猜白色,而另一組則會說不知道,因為他沒有看過。

抽象思考及文字賦與人們邏輯思考,分類,和處理抽象性質的能力。**** 作為使用文字的民族,不以文字去思考是幾乎不可能的。 文字不單止是人類紀錄和傳遞資訊的媒體,還打造了不一樣的思考方式。

本書曾評為:
美國獨立書商協會選書
出版人週刊年度非文學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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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史130716傑弗遜傳(18) 馬歇爾 掌門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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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史130716

傑弗遜傳(18) 馬歇爾

朝日執筆

〈美國簡史番外篇〉: 天才傑弗遜和他的對手們(九)—-「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前文再續,書接上一回。上回講到,北非柏柏海盜諸國,杮子揀軟的揑,欺那新生合眾國未成氣候,兼且遠隔重洋,對美國商船諸多敲詐,擄人勒索。 傑弗遜於十數年前獨立之初,曾出使北非,深知與此等匪類,根本不能透過談判解決問題,遂毅然發兵東征,意圖一下子根治這個困擾多年的痼疾。 美軍在此五年的戰爭中,表現出智勇雙全、剛柔並濟的力量。 戰爭的勝利讓這個新生國家的國際聲望提升不少,也為美國商船在地中海掙得了幾年的安逸。

然而,橫跨傑弗遜兩個總統任期的這五年,美國國內當然不可能風平浪靜。 其中第一件要提到的,一定是1803年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馬歇爾John Marshall審理的「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這件案在美國司法史上留下無比巨大的影響。有人認為,這案件奠定,甚至是創造了美國的「三權分立」! 馬歇爾大法官也是很多美國人心目中,史上最偉大的大法官。 他雖然是傑弗遜的「敵人」,但卻與傑弗遜一起,建構了我們今天看到的「美國」!

 

這案件的前因得由1801年阿當斯卸任總統之前說起。 1801年初,雖然第三任總統的人選還沒有決定,但阿當斯的失敗已是鐵一般的事實了,聯邦黨在同時舉行的國會選舉中,亦被大多數選民所摒棄。

為了對未來的執政共和黨政府作出足夠的制衡,阿當斯在2月4日委任了自己國務卿 馬歇爾為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正當傑弗遜和伯爾在「多輪投票」中爭持不下之際,聯邦黨把握了他們最後的權力,在2月13日於國會通過《1801司法法案Judiciary Act of 1801》(其為對之前《1789司法法案》的修訂),以免除大法官奔波於各巡迴區之苦為由,將「聯邦巡迴法院Circuit Court」由3個增加到6個,並增加了16個聯邦巡迴法官的職位,以代行大法官的部分職務,讓大法官可以坐鎮中央,不必舟車勞頓。(這就是今天「聯邦上訴法院Courts of Appeals」系統的前身了。) 2月27日又通過在新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設立哥倫比亞特區法院。

3月3日,「末日總統」阿當斯連夜任命42名哥倫比亞特區的「太平紳士Justice of Peace」(或譯「治安法官」),這些法官被戲稱為「午夜判官Midnight Judges」。*** 不問而知,阿當斯任命的所有巡迴法官和「午夜判官」,清一色都是聯邦黨人。他們希望在喪失行政和立法兩權的同時,還能在司法部門保留「發言權」。

隨著子夜鐘聲敲響了十二下,阿當斯和他的國務卿馬歇爾的任期結束了。 不過,根據《憲法》,馬歇爾的大法官任命卻是終身的。 由於時間過分緊迫,以致馬歇爾未及將所有太平紳士的委任狀,在自己任期屆滿前送出。 當第二天傑弗遜上任時,仍有十七份已蓋國璽(美國國璽由國務卿持有)的委任狀,放在國務卿辦公室的案頭。

 

上回曾經提過,傑弗遜有一條簡單的人事任免原則,就是由傑弗遜當選到就任期間這一段「過渡期」中,阿當斯任命的所有官員,全部「冇得留低」。 況且,他已打算向國會提案,要求裁撤包括這批「太平紳士」在內的「司法冗員」。 故此,傑弗遜指令新任國務卿 麥迪遜,將這批委任狀「留中不發」,以便拖延至國會通過他的「裁員法案」。

按照《1789司法法案》中的規定:「公民有權向最高法院提訴,要求最高法院向下級法院或是政府官員,頒下採取適當行動的執行令」。 其中一名「待任午夜判官」莊園主 馬伯利William Marbury,遂聯同另外四個處境相同的聯邦黨友,按此條規定到最高法院控告國務卿麥迪遜行政失當,要求法院命令麥迪遜立刻把委任狀送出。

 

對剛剛才卸任國務卿的首席大法官馬歇爾而言,幾乎一上任就要與最高行政機構正面交鋒,實在是一個難題。 純就案情而論,就算真的是椅子還沒有焐暖就要被「炒魷魚」,也總該讓人家過一過「官老爺」的癮吧! 按照程序公義原則,麥迪遜明顯「打茅波」。 故此,若判馬伯利敗訴,無疑就是宣告最高法院對行政機構沒有制約權。 這樣一上場就自斷雙臂,則何以報答對自己委以重任的阿當斯老細的「知遇之恩」?

馬歇爾曾稍作試探,他向新任國務卿麥迪遜發出非正式公函,邀請麥迪遜回函或到庭解釋其扣留委任狀的原因,卻沒有得到任何回應。 按此情況,即使法院真的強行作出判決,結果恐怕也是一樣。 畢竟,一切還是掌握權力的說了算。這並非一宗單純的官司,在法律問題以外,這更是一次微妙的政治較量。

馬歇爾很清楚,委任狀是老闆和自己不久前批出的,若判麥迪遜「扣狀有理」,老細和自己豈非顏面盡失? 反過來說,法院本身並無執行其判決的能力,若「正義地」判麥迪遜敗訴,但行政部門卻對法院判決置之不理,豈不是更無「飛士」? 似乎無論如何判決,馬歇爾自己,以至整個司法部門,都註定要大出洋相,被行政部門「落面」。 面對這痛苦的兩難,這位還沒有「知天命」的首席大法官陷入了深思。

 

趁著馬大法官費殺思量,苦思冥想的空檔,我們正好先借點時間,了解一下這位聯邦黨籍的,被譽為美國史上最偉大的首席大法官。***

馬歇爾John Marshall(1755-1835年),曾先後出任維珍尼亞州議員、美國國務卿,並擔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三十四年之久,是史上任期最長的首席大法官。他出生於維珍尼亞日耳曼鎮German Town附近的一個典型北美農民家庭。像其他大多數的農民一樣,馬爸爸曾參加維珍尼亞的民兵,保家衛土。 他是小馬歇爾心目中的英雄。 馬歇爾沒有高貴的出身和顯赫的家世,整個童年時代幾乎就是跟隨著父母,為尋找更好的耕地,在荒涼的維珍尼亞邊疆不斷地遷徙。 稍大的時候,父母把他送到一所私立學校就讀。 該學校的教育並不系統,卻以刻板和嚴格聞名。 馬歇爾在學校勤勉刻苦地學習,打下了對古典文學和法律知識的堅實根柢。

1775年,反英抗暴的風潮席捲整個北美大陸。 中原板蕩,投筆從戎。當年春天,剛滿二十歲的馬歇爾毅然步武他尊敬的父親,加入了維珍尼亞的民兵。 幾乎就在同一時間,列克星敦的槍聲響徹雲霄,馬歇爾不久被整編入大陸軍。少年行旅的生涯,培養出馬歇爾堅毅執著的品格。他性格雖然有點刻板,但辦事果敢而高效。

1780年,戰爭接近尾聲,馬歇爾退役並繼續學業。他進了維珍尼亞威廉斯堡Williamsburg的威廉和瑪莉學院College of William and Mary修讀法律,師從著名法律學者 威夫George Wythe教授,威夫教授就是傑弗遜當年的恩師。 在明師指導和刻苦努力下,他很快就獲得了律師資格。

1782年馬歇爾小登科,律師事務所生意也是蒸蒸日上,同年更首次當選州議員,三喜臨門。這是馬歇爾首度擔任公職。

 

論資排輩,馬歇爾屬於新生美國傑出人物中的「第二梯隊」。 他的年齡相比華盛頓、阿當斯,以至傑弗遜和麥迪遜都差了一截。 漢密爾頓的年紀和馬歇爾雖然差不多,但像漢密爾頓一般少年老成、鋒芒畢露的天才畢竟萬中無一。 獨立戰爭開打時,馬歇爾還很年輕。 在立國之初諸如《獨立宣言》、《費城制憲》等的重大事件中,都還沒有機會站在第一線。

縱然馬歇爾沒有漢密爾頓獨當一面的軍事天才,但和漢密爾頓一樣,五年的軍旅生涯,讓他深明當時邦聯體制的無力,從而認同建立強大聯邦的重要性。 故此,1787「費城制憲」之後,他在維珍尼亞議會大力主催通過《憲法》。 當時維珍尼亞議會對《憲法》的態度還是不很明確。雖然《憲法》是以麥迪遜撰寫的「維珍尼亞方案」為藍本,但加入了「康涅狄格妥協」後,不少維珍議員都因「大州利益受損」而心有不甘。 馬歇爾深恐建立聯邦國家的偉業功虧一簣,在州內各處奔走,並在議會中大力聲援麥迪遜。《憲法》草案最後得以在維珍尼亞議會,以僅過半數(與紐約州一樣是52.5%)的支持「低空掠過」,馬歇爾也實在是功不可抹。(參見《第二集》)

 

《憲法》通過後,聯邦政府成立。 馬歇爾很自然成了「聯邦黨」的一員。從政治理念方面而言,他非常認同漢密爾頓的觀點。對漢密爾頓的一系列經濟政策,馬歇爾也抱支持態度。 「準閣揆」漢密爾頓對馬歇爾也相當欣賞,曾打算將他羅致於政府之內,讓馬歇爾擔當一些重要的公職。然而,在立國之初,大多數公職都是(近乎)沒有俸祿的。馬歇爾「仔細老婆嫩」,雖然律師業務不錯,但也是「手停口停」,前往中央任職將會嚴重影響他的收入。加上他對漢密爾頓其人本身並無太大好感,因此拒絕了漢密爾頓的邀請。

1797年美法關係緊張,阿當斯總統派出三人代表團前往法國談判,馬歇爾正是其中一人。此次法國之行結果卻遇上了XYZ事件。 美國使者拒絕了法國人的索賄,其中馬歇爾更是義正詞嚴地批駁法國「中間人」的卑鄙要求。 使節團最後雖然無功而還,但包括馬歇爾在內的三名代表「有型有款」的形象卻在全美國人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1799年,在聯邦黨「反漢密爾頓派」大老、維珍尼亞地方領袖(曾先後任獨立後及立憲後的首任維珍尼亞州長) 亨利Patrick Henry的大力支持下,馬歇爾當選國會議員。他在議會中成為阿當斯的少數堅定支持者之一,與總統一起抗衡漢密爾頓領導的聯邦黨主流派。

1799年華盛頓去世,聯邦黨內的分裂表面化。 阿當斯在其總統任期的最後一年,全面撤換內閣中的所有「漢粉」。 1800年,馬歇爾經過近廿載的經營,財政壓力已稍感舒緩。 加上阿當斯總統知遇恩隆,委以「國相」重任,幾經考量,馬歇爾毅然接受挑戰,就任美國第四任國務卿。 雖然他的任期只有不足一年,但甫上任就要面對棘手的問題。 其時美法關係持續惡化,「準戰爭」隨時有演變成「真戰爭」的可能,以漢密爾頓為首的「新英格蘭派」(鷹派)聯邦黨人不斷鼓吹向法國宣戰。 馬歇爾雖然也有聯邦黨人「先天」的親英傾向,但卻與阿當斯一樣,不希望發動一場「無謂的戰爭」。 故此,他竭力協助阿當斯在英法之間保持中立的外交政策,並試圖把與法國的爭端折衝於樽俎之間。

馬歇爾擔任國務卿後的三個月,美法終於簽訂《楓丹白露條約》,法方放棄了雙方在獨立戰爭期間簽訂的「法美同盟條約」中,美方的大部分義務,雙方並重申「公海自由」原則。 《楓丹白露條約》的簽訂,對美國而言,體現了一種「外交孤立主義」,可視為後來《門羅宣言》的先聲。*** 然而,對法國而言,則可視為一次外交上的轉向,即拿破崙大帝已放棄了全面控制美國,或直接借美國之力對付英國的意圖。 不過,在漢派眼中,「中立」等同「親法」,這是他們所不能接受的。 聯邦黨陷入進一步的分裂,(參見第六集)而馬歇爾則繼續努力,並成功促成了與西班牙等歐洲諸國的談判,令美國從此得以在歐洲列強的紛爭中,真正地處於「中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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