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日的國務院政策吹風會上,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張喜武回答第一財經記者提問時表示,目前央企管理層級最多的有九級,央企這次瘦身健體,要把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作為一個重要措施。
長久以來,央企存在主業不強、冗員多、效率低,尤其是管理和法人層級多、子企業數量龐大等突出問題。
5月18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今明兩年壓減央企10%左右鋼鐵和煤炭現有產能,積極穩妥引入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和支持央企結構調整與重組,力爭在3年內使多數央企管理層級由目前的5—9層減至3—4層以下、法人單位減少20%左右,強化成本管控,減少應收賬款,縮減庫存規模和虧損面,降低債務水平,今明兩年力爭實現降本增效1000億元以上。
在20日的吹風會上,張喜武也表示,央企深化改革瘦身健體,要力爭在三年之內使央企布局結構明顯的優化,主業核心競爭力明顯增強,運行效率顯著提升,多數的企業管理層級由目前的5-9層壓縮到3-4層以下,法人單位減少20%左右,鋼鐵、煤炭、有色金屬及重型裝備制造等虧損企業減虧為盈。
張喜武說,在推進深化改革瘦身健體中,最起碼要瘦四個方面的身,才能健好四個方面的體。一是瘦臃腫之身,就是通過壓縮管理層級,減少法人層級和法人單位,剝離輔業、突出主業,是解決計劃經濟留存的辦企業大而全、小而全、產業鏈條過長、分布布局過廣的問題。
二是要瘦低效之身,瞄準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和企業經營效率這個目標,我們要加快處置非企業主業的低效、無效的資產力度。
三是瘦累贅之身,減少企業虧損點,根治企業出血源,開展困難企業和虧損企業的專項治理,加快“僵屍企業”的重組整合和市場出清。
四是瘦超負之身,把不符合企業核心主業、企業職能的包袱和困難盡快卸下來,盡快加快剝離企業辦社會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減少企業的負擔,使國有企業和其他企業一樣公平、公正的參與市場競爭。
張喜武說,壓縮管理層級,減少法人層級和法人單位,有三個概念。管理層級目前中央企業最多的有九級;法人層級個別企業達到了兩位數。法人單位目前是41000多家。究竟怎麽造成的?有主觀的、客觀的,有昨天的,也有今天的,從歷史沿革一步一步走到今天,大而全、小而全,過去一個企業就是一個社會。現在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還沒有完全到位。央企這次瘦身健體,也把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作為一個重要措施。
瘦完“身”之後需要健什麽樣的“體”?
張喜武回答:第一健的是有效的治理之體,要遵循市場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特別要尊重企業的經營自主權,真正把企業打造成市場的主體,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加大三項制度改革力度,加快轉換企業經營機制。
第二健的是科學管理之體,管理是企業的永恒主題,當前重點放在壓縮管理層級上,深入推進降本增效,持續推進管理提升。
第三健的是創新發展之體。創新發展是時代的最強音,也是企業的主旋律,在創新發展上要盡快搭建“雙創”平臺,加快科技創新力度,大力推進技術改造,以創新促健體。
第四健的是主業強優之體,聚焦主業、突出主業、堅守主業,做強做優主業,切實增強主業的市場競爭力和行業領導力,更好地服務於國家發展戰略。
停牌近4個月後,陸家嘴股份(600663.SH)於5月18日複牌,開啟陸家嘴集團國資國企改革的第一步。
而接下來,按照成熟一塊改革一塊的原則,陸家嘴集團要不斷提高資產證券化水平。
近日,陸家嘴集團黨委書記、總經理、陸家嘴股份董事長李晉昭接受采訪時表示,陸家嘴股份是陸家嘴集團唯一的資本運作平臺。“資產何時註入,註入什麽資產,目前不能給到確切答案,但是國資國企改革我們會非常努力,加緊改革步伐。”
李晉昭說,陸家嘴集團現有一些板塊的資產,成熟度已經很高,比如前灘、臨港、禦橋的資產。“陸家嘴集團將持續推進自身改革進程,不斷提高資產證券化水平,增強國企活力和市場競爭力,實現國有資本做實、做大、做強、做優。”
目前,陸家嘴集團的資產證券化率,還不足40%。
哪些資產待註入?
根據公告,陸家嘴集團控股的上市公司——上海陸家嘴金融貿易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陸家嘴股份),擬通過現金支付方式,收購陸家嘴集團、前灘集團和土控集團合計持有的陸金發100%股權,陸金發資產預估值約為109.31億元。
此次重大資產重組,是陸家嘴集團國資改革的第一步,也就是以上市公司為平臺,註入金融資產,實施“雙輪驅動”、“產融結合”的發展戰略,最終要把陸家嘴股份打造成為戰略目標清晰、治理結構規範、激勵約束機制完善、競爭優勢突出的金融控股集團。
第二步,陸家嘴集團還將加強對系統內資產的運營管理,堅持市場化運作,成熟一塊改革一塊,逐步推進集團資產證券化的進程。。
陸家嘴集團黨委副書記、陸家嘴股份總經理徐而進說,陸家嘴集團此前是功能性、保障性、市場類的職能融合在一起,現在明確是市場競爭類企業,因此公司很多業務會發生變化,也會利用陸家嘴股份的平臺,把市場化資源逐步註入上市公司。
從1990年成立至2015年底,陸家嘴集團合並報表賬面總資產已達1185億元,並形成了1個投資中樞(陸家嘴集團)+4個產業板塊(商業地產、金融、新興區域開發投資、戰略投資)的發展格局。
不過到目前為止,作為陸家嘴集團唯一的上市平臺,陸家嘴股份只是商業地產板塊的平臺。
年報顯示,2015年度陸家嘴股份各項營業總收入約96億元。其中:土地和房產銷售收入(含預收款)56億元;包括公司持股50%及以上的下屬公司在內,實現物業租賃收入28.2億元;物業管理及服務性收入11.8億元。
而金融投資板塊的平臺公司陸家嘴金融發展公司,將在此次重組完成後進入上市公司。
不過,新興區域開發板塊的平臺公司上海前灘國際商務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上海陸家嘴城市建設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以及戰略投資板塊對上海迪士尼樂園中方股東單位上海申迪集團的投資,都不在上市公司。
這也就意味著,陸家嘴集團在前灘、臨港等地的資產,未來有望實行證券化。
前灘國際商務區占地2.83平方公里,規劃建築總量350萬平方米,其中,前灘公司自持樓宇項目規劃總量超過150萬平方米;
陸家嘴在臨港的首個投資項目總建築面積45萬平方米,總投資近100億元。目前已實現開工。
“我們還計劃與港城集團、高鴻地產共同在臨港開發綜合性室內冰雪世界——上海臨港冰雪世界項目,建築面積約25萬平方米,總投資約30億元。”李晉昭說。
陸家嘴集團還持有上海申迪集團45%股份,自2010年至今,對申迪集團已完成近百億元的投資任務。
值得註意的是,此次重組,陸家嘴股份擬以現金支付方式完成,陸金發的資產預估值為109.31億元,陸家嘴股份使用自有資金比例約為40%,也就是 43.72億元。
徐而進解釋說,選擇現金支付的方式,是因為效率最高,成本最低,可以最快地完成重組。
而且,陸家嘴股份的現金流比較充足,資產負債率也比較安全、穩健。數據顯示,陸家嘴股份的有息負債2015年末總額為 171.91 億元,約占公司總資產的 32.8%。
“現金支付不會對公司的經營現金流造成重大影響。而且也沒有增加股本,投資者的回報會更加豐厚。”徐而進說。
不過,這並不意味著今後進一步的資產註入會繼續用全部現金支付的方式,李晉昭說,今後會在兼顧效率的前提下,研究多元化的融資方案。
地產+金融雙輪驅動
自1990年成立以來,陸家嘴集團一直負責陸家嘴金融貿易區的城市開發,最初以單一的土地開發為主,從2004年開始,陸家嘴實施主營業務轉型,將主營業務轉向以土地開發和功能性商業地產項目建設並重,並逐步演變成以商業地產項目為主營產品。
此次重組完成後,陸家嘴集團的兩個核心產業板塊——商業地產、金融,就都集成在了陸家嘴股份的平臺上。
此次重組的標的陸家嘴金融發展公司,也是陸家嘴集團金融投資板塊的平臺公司,主要從事金融持牌機構及相關產業的投資與管理業務。
目前,陸金發已控股或共同經營3家持牌金融機構,分別是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陸金發持股超過51%)陸家嘴國際信托有限公司(陸金發持股超過71%)、陸家嘴國泰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陸金發持股50%),同時參與了金融創新試點項目、參股股權投資基金,逐漸形成“證券+信托+壽險+基金”的公司基本業務架構。
與其他地產類上市公司不同,陸家嘴股份的資產結構中,長期持有物業的租金收入是其中一個主要收入來源。
年報顯示,2015年度陸家嘴股份各項營業總收入約96億元,其中物業租賃收入28.2億元。2015年,陸家嘴股份實現凈利潤超過19億元,其中長期持有物業出租毛利率為83.7%,對利潤總額的貢獻率為43.35%。
不過,從長期發展而言,陸家嘴股份融資模式單一,持有型物業占有大量資金,業績短期難有爆發性增長,資金回收較慢,從而影響後續投資項目的規模化拓展。因此,逐步改變一業為主的狀況,打造以商業地產為基礎,商業零售及金融投資領域並進的核心業務格局,是陸家嘴股份的改革思路。
李晉昭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商業地產有很強的金融屬性,但是陸家嘴集團有大量物業長期持有,導致資產的流動性不是很高,而目前,陸家嘴通過前期金控集團的打造,已經形成了很好的資產管理和開發能力,未來可以通過持牌金融機構的運作,通過Reits等產品提高流動性,充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要擁有更多金融牌照
所謂的地產+金融“雙輪驅動”,李晉昭說,未來的預期目標,是地產和金融兩大板塊的業績,實現50:50的格局。
但對於金融板塊而言,目前陸金發所持有的3家持牌金融機構的規模較小,盈利能力也不夠強。
未經審計數據顯示,陸金發2015年度實現營業總收入21.56億元,凈利潤5.19億元。與陸家嘴股份地產業務板塊的規模和體量相比,尚有距離。
而接下來發展金融板塊業務,一個重要的思路,就是與陸家嘴股份現有的地產項目融合。
李晉昭說,陸金發註入上市公司後,金融的資金來源,增資擴股的渠道就打開了,可以更多利用資本市場的資金渠道,做大做優做強保險、信托、證券。
此外,要確保陸家嘴股份系統內保險、證券、房地產項目融資等各類業務,均依托3個持牌金融機構予以協調,實現內部優先合作與支持;
與此同時,還要積極探索地產與基金、嘗試樓宇資產證券化等金融產品的業務創新,提高融資能力和整體資產收益率,逐步形成陸家嘴金融集團大業務鏈條,促進整體業務發展。
借助於陸家嘴股份的資產優勢,陸家嘴還將繼續發展金融板塊的財富管理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等增值創新業務,研究進一步擴大金融資產的資產規模和業務規模,平滑業績的周期性波動,支撐金融板塊的穩健發展。
三大金融持牌機構之間的聯動也會加強,挖掘“基金+投行”、“基金+壽險”、“債券承銷+基金”等的創新深度協同效應。
李晉昭回應稱,未來的預期目標,是地產和金融兩大板塊實現50:50的格局。
完成重組後,陸家嘴集團還將會積極尋找市場機會,在現有的保險、信托、證券3家持牌金融機構之外,繼續增加持牌機構。
國資委黨委近日在《求是》雜誌發文談國企改革中的黨建工作。文章稱:企業重大決策必須先由黨委(黨組)研究提出意見建議,涉及國家宏觀調控、國家戰略、國家安全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委(黨組)研究討論後,再由董事會、經理班子作出決定。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領導體制,堅持把黨管幹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產生、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以及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不斷創新有效實現形式,保證和落實國有企業黨組織在企業選人用人中的主導作用。
眾所周知,在中國,涉及國企從來就不是單純簡單的經濟問題,中國目前擁有規模超過117萬億的經營性國有資產,且一直保持著不低比例在增長,這在世界上絕無僅有,這也決定了國企議題往往是具有格局意義的重大議題,其間伴隨著曠日持久的爭論和反複進退的政策博弈。
政策博弈的焦點,除了民間一直討論“國進民退”還是“國退民進”問題,更多的爭論集中在國企自身身份的界定。
在《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將總經理與黨委分別設立,規避了一把手雙肩挑以及黨委形同虛設的弊端。在這種管理模式下,理想的狀態是黨委代表國家利益,將從國家總體安全、社會穩定以及經濟全局等維度把握國有企業發展方向,重在發揮非日常的監督和引領作用;而總經理則是商業利益代表,將站在企業經營發展的角度統籌資源配置,重在發揮經營功能和管理功能,如此形成“黨盯住國家利益,職業經理層盯住商業利益”的利益協同、相互制衡機制。但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國企自身決策架構權責的模糊在面臨利益取舍上往往會出現問題。比如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國企更多應該站在商業利益角度來決策,但是國企也要站在國家的角度上更多地服從國家長遠利益。如果一味強調市場化改革,就很可能會吞噬國企本應承擔的責任。
在利益出現分歧的情況下,看似相互制衡的機制反而會產生決策“僵局”。國資委商業科技質量中心原主任,智石經濟研究院副院長衛祥雲在其專著中表示,國企改革的目標價值多元化,常常以政府、國企、行業和股份制企業多種面孔出現,扮演不同的“角色”。因此,改革的結果難免出現“南橘北枳”之現象。
正是由於國企在自身改革過程中所出現的這種問題,在2015年7月20日,中紀委網站“學思踐悟”欄目刊發名為《加強黨的領導是頭等大事》的評論文章。文章指出,巡視央企發現的問題,從根本上講是黨的領導弱化造成的。問題的癥結還是在於企業黨組織自身。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堅持和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開始改變之前董事會說了算,而黨的領導被弱化和邊緣化的局面,轉而變為黨委監督、書記制衡的新模式。黨委會與董事會、股東大會共同構成國企內部決策圈,進而形成新的權力架構。
在具體實踐中,黨委在把握國企發展方向上勢必會牽涉企業具體運營。而黨委書記存在的意義將不僅僅是管管黨風廉政建設,也不是一般意義上貫徹黨的方針、政策,而是對國有企業政治方向,即關鍵是企業的運行要體現和落實國家經濟戰略。
深圳創新發展研究院理事長張思平認為,按照黨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標準和要求,由董事會自主的在經理人才市場選擇、聘任合格的經理人才,保證了國有企業的經營發展不違背黨的路線與政策,以及國家、政府的法律法規,把國有企業經營發展好,這就是黨管幹部在企業最好的實現形式。上級黨組織和產權單位要加強董事會的建設,要選好董事長,確定經理人選選拔的標準和選聘的程序,並加強對董事會用人選人過程中的監督。而東方早報首席評論員魯寧也曾在2015年撰文稱,只要加強黨的領導,混改出不了大亂子。其認為,前幾輪混改之所以名聲不佳,包括整個國企改革明明成績顯著但社會整體評價不高,根本原因是變相乃至直接放棄了黨對國企和整個國有經濟的強有力領導與監控。
從這個角度來看,糾結於權力的收或放,正如學界持續熱議的國進民退還是國退民進的問題一樣本身都屬於偽命題,因為它們作為一種經濟社會現象將會長期存在於中國改革進程當中,並以各種手段和形式出現。
最後,換個角度來思考,加強黨對國企的領導雖然會落人以收權之口實,但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種權力的上收其實也給國企的無邊界擴張劃定了紅線。因為在經濟大環境充滿變數的當下,國企由於制度優勢往往表現的頗為強勢:據公開資料顯示,拿下上海顧村地塊,其是財政部直屬信達資產的子公司。而新晉深圳總價地王的奪得者電建聯合體同樣也屬央企聯合體,其中中國電建直屬國資委,方榮地產則是中國金茂子公司,中國金茂的第一大股東是中化集團,也是國資委直管企業。
地方推進國資統一監管的改革再下一城。日前,上海改變了此前對市屬金融企業的委托監管,將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關系從上海市金融辦,調整到了上海市國資委。
來自上海市國資委網站的消息稱,6月2日上午,上海市屬金融企業統一監管工作會議召開。會議明確,對上海市屬金融企業終止委托監管,黨組織關系、領導班子管理方式相應劃轉或調整。由此,上海對市屬金融企業正式實施統一監管。
對於此次終止委托監管,上海市常務副市長屠光紹在此次會議上表示,是加快上海市屬經營性國有資本統一監管、加快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融合發展、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共同需要。
黨中央、國務院在日前印發的《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要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以管資本為主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轉變,以管資本為主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以管資本為主推動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優化配置,以管資本為主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
在上海之前,重慶、湖北早已實現了將金融國資納入地方國資委的統一監管中,其中湖北省更是將文化類國資一並納入到地方國資委,實現了對地方國有資產一體化管理。
除此之外,江西、內蒙、山東等地都已經召開了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的會議,並在2016年大力推進該項工作。
第一財經記者查閱上海市金融辦官網的信息顯示,上海市屬金融企業共13家,分布在銀行、證券、保險、綜合金融服務等行業。其中商業銀行3家(浦發銀行、上海銀行、上海農商行)、證券公司3家(海通證券、國泰君安、東方證券)、基金管理公司2家(華安基金、富國基金)、保險公司3家(太保、安信農保、長江養老)、綜合類企業2家(上海國際集團、愛建股份)。
官方數據顯示,上海市屬金融企業2014年底總資產為7.5萬億元,比上年末同比增長19%;實現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960億元,同比增長26%。
據了解,上海市屬金融企業的委托監管,始自2010年1月。此前的2009年4月《國務院關於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中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以具有國際競爭力和行業影響力金融機構為主體、各類金融機構共同發展的金融機構體系”。隨後,上海隨後於2009年8月出臺了《關於進一步推進上海金融國資和市屬金融企業改革發展的若幹意見》,稱充分考慮金融行業“高門檻、高杠桿、高風險”的特殊性,以及上海市國有金融股權出資主體比較分散的特點,提出由上海市國資委委托上海市金融辦對國家出資的市屬金融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其中上海市金融辦根據相關法規和委托監管職責,負責研究制定金融國資監管的具體辦法,實施對金融國資的具體監管,同時從戰略管理、風險控制、法人治理結構、收入分配政策等方面加強對市屬金融企業的協調管理。
在這之後,開放性重組等一系列金融國資改革啟動。2015年,上海上市金融國有企業由4家增至6家,市屬金融國資證券化率提升至71%。
而此次調整,除了強調上海市屬經營性國有資本的統一監管,屠光紹還提及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融合發展。張江高科總經理葛培健則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此舉有利於深化國企改革,調整資產結構,優化國資布局。
屠光紹表示,此次調整要堅持黨政同步,整體移交;有序銜接,平穩過渡。在提高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提高服務金融市場能力水平和提高企業活力和核心競爭力方面下功夫。
上海市副市長周波說,上海市管金融企業資產管理關系調整後,上海市國資委要主動作為。學習掌握專業知識,進一步了解市管金融企業在金融中心、科創中心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熟悉金融企業領導幹部情況。
同時要主動服務。深入金融企業調查研究,全面熟悉掌握情況,傾聽企業呼聲和要求。三要分類監管。要認識把握金融行業的特殊性、重要性。
調整完成後,上海市國資委方面表示,將履行好出資人職責,完善國資監管方式,努力從管企業為主向管資本為主轉變。
同時堅持尊重企業主體地位,主動服務金融企業改革發展,充分發揮統一監管產融結合優勢,通過“實體經濟(產業)+虛擬經濟(金融)+技術經濟(互聯網)”的多層次融合,打造一批核心主業突出、創新能力持久、服務和效益良好,在國際國內有影響力競爭力的現代金融企業。
國務院國資委日前在《求是》雜誌上發表文章稱,企業涉及國家宏觀調控、國家戰略、國家安全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委(黨組)研究討論後,再由董事會、經理班子作出決定。
在深化國企國資改革的關鍵時期,中央印發了《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和《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幹意見》(下稱《若幹意見》)。這兩份重要文件是新時期加強國有企業黨的建設的指導性文件。
國資委這篇題為《在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加強黨的建設工作》的文章稱,當前國企國資改革正處於攻堅期和深水區,黨的領導只能加強,不能削弱。貫徹落實好《若幹意見》,對加強國有企業黨的建設、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尤為重要而緊迫。
為促使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重視和支持黨建工作,文章提出,要建立中央企業黨委(黨組)向國資委黨委報告黨建工作制度,對黨建責任不落實,抓黨建不力的,要嚴肅問責,進行組織調整。堅持管資本必須管黨建,國資監管部門對國有企業工作的考核,既要考核經濟效益,也要考核黨建工作,用考核傳導壓力、激發動力,推動國有企業黨委履行黨建職責。
文章總結了國有企業黨建工作經驗做法,研究分析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指出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絕不能讓黨的領導遊離於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之外、絕不能把黨的領導虛置化、絕不能把黨在國有企業的政治基礎和組織基礎抽空。要建立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努力做到充分發揮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有機統一,保證和落實企業黨組織對企業改革發展的引導權、重大決策的參與權、重要經營管理幹部選用的主導權、黨員幹部從業行為的監督權、職工群眾合法權益的維護權、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的領導權。
為保證和落實國有企業黨組織在企業選人用人中的主導作用,文章指出須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領導體制,堅持把黨管幹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產生、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以及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不斷創新有效實現形式。
文章強調,按照《若幹意見》要求,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必須保證黨的工作機構健全、黨務工作者隊伍穩定、黨組織和黨員作用有效發揮。根據不同類型混合所有制企業特點,明確黨組織設置方式、職責定位和管理模式,防止在“混合”聲浪中把黨的組織抽空。企業黨組織工作機構和人員要納入企業管理機構和人員編制,保證黨務工作人員與經營管理人員同級同酬。把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企業預算,從管理費中列支,使黨務工作經費有制度化的開支渠道,確保黨建工作有人幹事、有錢辦事、有為有位。
22日,財政部條法司副司長賴永添在“PPP立法 地方政府視角”專題研討會上表示,目前PPP項目中已經出現了國有企業對民營資本的“擠出效應”,應加快PPP立法,完善PPP項目的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打消民營資本顧慮,激發民間投資熱情,建立起政府和社會資本平等、共治的合作關系。
“PPP立法 地方政府視角”專題研討會是由財政部主辦,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承辦,來自山東、河南、陜西、內蒙古、湖北、廣西、四川七省的地方財政官員參加。會議討論了PPP項目在地方的落地情況,地方PPP項目在地方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推進PPP立法工作的建議。
賴永添在研討會上表示,目前國有企業對民營資本的“擠出效應”比較明顯,參與PPP項目的社會資本主要是國有企業,重點集中在大型基礎社會建設和公共服務項目,而這些項目由於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等原因,歷來不是民營資本參與的重點。而PPP的本義是鼓勵社會資本尤其是民間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和社會公共事業領域,建立起合作共贏的長期夥伴關系。
經濟學原理認為,社會各種投資力量,一方過於強勢,投資增速過快,必將對另一方產生擠出效應,比如政府投資增加會引起私人消費或投資降低。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財政局副局長郭璽平認為,目前在很多地方PPP確實出現了“叫好不叫座”的現象。盡管目前財政部、發改委都在力推PPP。各地政府也在積極推動,但PPP項目的實際落地情況並不樂觀。PPP項目是公益性較強、持續時間較長的項目,從立項簽約到投資取得回報存在一定時滯,相較於高企的融資成本,投資收益不具備吸引力。
山東省財政廳金融與國際合作處處長李學春在發言中指出,目前政府和社會資本的風險分擔機制不完善,民營資本對政府缺乏信任和信心,企業擔心PPP項目實施過程中會受政府換人換屆影響,這也是PPP項目落地難的一個原因。
研討會上,河南洛陽市財政局副局長熊文博、湖北省孝感市財政局副局長張曉、四川省德陽市財政局副局長張肇梧等人還提出了PPP項目推進中存在著稅收金融等配套政策不完善、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規範等問題。
賴永添指出,要解決這些問題,需加快PPP立法,健全完善法律法規。完善立法能給市場帶來更多的信心,打消民營資本的顧慮,激發民間投資的熱情,建立起政府和社會資本平等、共治的合作關系,促進PPP項目的落地。
賴永添認為,當前PPP項目在實踐中最大的問題是法律不健全不完善,而PPP立法難最大的原因是存在著認識不統一的問題。
賴永添指出,PPP項目的利益相關方眾多,《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兩法並存不僅加大了協調的困難,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和執法效率。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PPP立法課題組披露的階段性成果報告表示,應盡快制定並出臺統一的PPP法而非特許經營法。報告指出,國家在PPP立法中,沒必要同時出一部特許經營法或者出臺特許經營條例。無論是從法理、邏輯還是從實踐發展來看,特許經營的概念將成為歷史。特許經營法律法規的出臺將是一種立法上的倒退,它將會固話體制和增加改革難度,最終將導致PPP立法難以推進。
為規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務院國資委網站1日發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辦法》規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稱企業產權轉讓);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以下稱企業增資),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以下稱企業資產轉讓)。
《辦法》對這三類國有資產交易行為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其中,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權限。其中,對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轉讓方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後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征集受讓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對於企業增資,《辦法》規定,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因增資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此外,國家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對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的增資行為,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增資企業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後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企業增資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對外披露信息公開征集投資方,時間不得少於40個工作日。
企業資產轉讓是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後,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
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制定本企業不同類型資產轉讓行為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工作流程,對其中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種類、金額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並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資產轉讓價款原則上一次性付清。
《辦法》還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進行了定義:
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
二、第一款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
三、第一、二款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
四、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並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辦法》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國資監管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有關人員違反規定越權決策、批準相關交易事項,或者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致使國有權益受到侵害的,由有關單位按照人事和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相關責任人員相應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稱企業產權轉讓);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以下稱企業增資),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以下稱企業資產轉讓)。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
(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
(二)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
(三)本條第(一)、(二)款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
(四)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並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第五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標的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設定擔保物權的國有資產交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應當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
第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資監管機構)負責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其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報告本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情況。
第二章企業產權轉讓
第七條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權限。其中,對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轉讓方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後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第九條產權轉讓應當由轉讓方按照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國有控股和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中國有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委派單位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
第十條轉讓方應當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做好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的,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涉及債權債務處置事項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後,由轉讓方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審計。涉及參股權轉讓不宜單獨進行專項審計的,轉讓方應當取得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期年度審計報告。
第十二條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產權轉讓事項,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進行資產評估,產權轉讓價格應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
第十三條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征集受讓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國資監管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五條轉讓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東結構;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但不限於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凈利潤等(轉讓參股權的,披露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
(五)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於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條件、轉讓底價;
(七)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
(八)競價方式,受讓方選擇的相關評判標準;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其中信息預披露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內容。
第十六條轉讓方應當按照要求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供披露信息內容的紙質文檔材料,並對披露內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信息披露的規範性負責。
第十七條產權轉讓項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於經核準或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
第十八條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轉讓底價、變更受讓條件後重新進行信息披露。
降低轉讓底價或變更受讓條件後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新的轉讓底價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
第十九條轉讓項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第二十條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間,轉讓方不得變更產權轉讓公告中公布的內容,由於非轉讓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能對轉讓標的價值判斷造成影響的,轉讓方應當及時調整補充披露信息內容,並相應延長信息披露時間。
第二十一條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意向受讓方的登記工作,對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提出意見並反饋轉讓方。產權交易機構與轉讓方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
第二十二條產權轉讓信息披露期滿、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按照披露的競價方式組織競價。競價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且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受讓方確定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產權轉讓導致國有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的,應當同時遵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以及證券監管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企業產權轉讓涉及交易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特許經營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等政府審批事項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受讓方為境外投資者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負面清單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交易價款應當以人民幣計價,通過產權交易機構以貨幣進行結算。因特殊情況不能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結算的,轉讓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供轉讓行為批準單位的書面意見以及受讓方付款憑證。
第二十八條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
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九條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交易結果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底價、交易價格,公告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產權交易合同生效,並且受讓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交易價款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及時為交易雙方出具交易憑證。
第三十一條以下情形的產權轉讓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一)涉及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二)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第三十二條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轉讓企業產權,轉讓價格不得低於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
以下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後,轉讓價格可以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且不得低於經評估或審計的凈資產值:
(一)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家出資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二)同一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及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第三十三條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的企業產權轉讓行為時,應當審核下列文件:
(一)產權轉讓的有關決議文件;
(二)產權轉讓方案;
(三)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產權的必要性以及受讓方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其核準或備案文件。其中屬於第三十二條(一)、(二)款情形的,可以僅提供企業審計報告;
(五)產權轉讓協議;
(六)轉讓方、受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的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表(證);
(七)產權轉讓行為的法律意見書;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三章企業增資
第三十四條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因增資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五條國家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對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的增資行為,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增資企業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後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第三十六條企業增資應當符合國家出資企業的發展戰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資方案,明確募集資金金額、用途、投資方應具備的條件、選擇標準和遴選方式等。增資後企業的股東數量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企業增資應當由增資企業按照企業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中國有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委派單位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
第三十八條企業增資在完成決策批準程序後,應當由增資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和資產評估。
以下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後,可以依據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定企業資本及股權比例:
(一)增資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的;
(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增資的;
(三)國有控股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對其獨資子企業增資的;
(四)增資企業和投資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國有全資企業的。
第三十九條企業增資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對外披露信息公開征集投資方,時間不得少於40個工作日。信息披露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目前的股權結構;
(三)企業增資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四)近三年企業審計報告中的主要財務指標;
(五)企業擬募集資金金額和增資後的企業股權結構;
(六)募集資金用途;
(七)投資方的資格條件,以及投資金額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八)投資方的遴選方式;
(九)增資終止的條件;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四十條企業增資涉及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同時遵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以及證券監管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產權交易機構接受增資企業的委托提供項目推介服務,負責意向投資方的登記工作,協助企業開展投資方資格審查。
第四十二條通過資格審查的意向投資方數量較多時,可以采用競價、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等方式進行多輪次遴選。產權交易機構負責統一接收意向投資方的投標和報價文件,協助企業開展投資方遴選有關工作。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基礎,結合意向投資方的條件和報價等因素審議選定投資方。
第四十三條投資方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應當經增資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同意,並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認投資方的出資金額。
第四十四條增資協議簽訂並生效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出具交易憑證,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結果,公告內容包括投資方名稱、投資金額、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四十五條以下情形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
(一)因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需要,由特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參與增資;
(二)因國家出資企業與特定投資方建立戰略合作夥伴或利益共同體需要,由該投資方參與國家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增資。
第四十六條以下情形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
(一)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
(二)企業債權轉為股權;
(三)企業原股東增資。
第四十七條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的企業增資行為時,應當審核下列文件:
(一)增資的有關決議文件;
(二)增資方案;
(三)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的必要性以及投資方情況;
(四)增資企業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其核準或備案文件。其中屬於第三十八條(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僅提供企業審計報告;
(五)增資協議;
(六)增資企業的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表(證);
(七)增資行為的法律意見書;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四章企業資產轉讓
第四十八條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後,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
第四十九條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制定本企業不同類型資產轉讓行為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工作流程,對其中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種類、金額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並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第五十條轉讓方應當根據轉讓標的情況合理確定轉讓底價和轉讓信息公告期:
(一)轉讓底價高於100萬元、低於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於10個工作日;
(二)轉讓底價高於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於20個工作日。
企業資產轉讓的具體工作流程參照本辦法關於企業產權轉讓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另有要求的外,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
第五十二條資產轉讓價款原則上一次性付清。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國資監管機構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
(二)按照本辦法規定,審核批準企業產權轉讓、增資等事項;
(三)選擇從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並建立對交易機構的檢查評審機制;
(四)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履行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五十四條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在全國範圍選擇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並對外公布名單。選擇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未從事政府明令禁止開展的業務,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交易管理制度、業務規則、收費標準等向社會公開,交易規則符合國有資產交易制度規定;
(三)擁有組織交易活動的場所、設施、信息發布渠道和專業人員,具備實施網絡競價的條件;
(四)具有較強的市場影響力,服務能力和水平能夠滿足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需要;
(五)信息化建設和管理水平滿足國資監管機構對交易業務動態監測的要求;
(六)相關交易業務接受國資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對產權交易機構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情況進行動態監督。交易機構出現以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提醒、警告、通報、暫停直至停止委托從事相關業務:
(一)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較差,市場功能未得到充分發揮;
(二)在日常監管和定期檢查評審中發現問題較多,且整改不及時或整改效果不明顯;
(三)因違規操作、重大過失等導致企業國有資產在交易過程中出現損失;
(四)違反相關規定,被政府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而影響業務開展;
(五)拒絕接受國資監管機構對其相關業務開展監督檢查;
(六)不能滿足國資監管機構監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國資監管機構發現轉讓方或增資企業未執行或違反相關規定、侵害國有權益的,應當責成其停止交易活動。
第五十七條國資監管機構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定期對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和實際控制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重點檢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發生爭議時,當事方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九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國資監管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有關人員違反規定越權決策、批準相關交易事項,或者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致使國有權益受到侵害的,由有關單位按照人事和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相關責任人員相應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社會中介機構在為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提供審計、資產評估和法律服務中存在違規執業行為的,有關國有企業應及時報告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國資監管機構可要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不得再委托其開展相關業務;情節嚴重的,由國資監管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其相應處罰。
第六十一條產權交易機構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持有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按照現行監管體制,比照本辦法管理。
第六十三條金融、文化類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等行為,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四條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對各級子企業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相應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國資監管機構另行授權。
第六十五條境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在境內投資企業的資產交易,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政府設立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形成企業產(股)權對外轉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現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據官方媒體消息,受國務院委托,國務院國資委主任肖亞慶6月30日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作國務院關於國有資產管理與體制改革情況的報告(下稱報告)。
據肖亞慶介紹,目前已相繼制定出臺13個專項改革意見或方案,還有9個文件正在履行相關程序,相關配套文件即將全部制定完成。
2015年8月24日,黨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報告指出,以《指導意見》為引領,目前已相繼制定出臺的13個專項改革意見或方案,共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改革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等方面的5個專項意見;第二類是深化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方面的5個專題方案;第三類是貫徹落實《指導意見》任務分工等方面的3個工作方案。
國企改制面已經超過80%
在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方面,報告顯示目前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改制面超過80%,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及子企業改制面超過90%。截至2015年底,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388戶,中央企業61.3%的資產、62.8%的營業收入、76.1%的利潤集中在上市公司。
肖亞慶指出,在穩妥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上,已出臺了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有序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鼓勵和規範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引入非國有資本。截至2015年底,中央企業中混合所有制企業戶數占比達到67.7%。
多省啟動“三供一業”移交工作
肖亞慶談到,通過進場交易、兼並重組等方式,實現低效無效資產穩妥有序退出,加快退出長期虧損、產業前景不明、缺乏控制力的資產,推進“去產能”和處置“僵屍企業”工作。自2012年以來,中央企業通過產權市場處置低效無效資產1080億元。
另外,報告也提及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報告指出,國有企業辦學校、公檢法機構向地方移交工作基本完成,部分企業辦醫院移交地方或進行改制。駐黑龍江省中央企業分離移交“三供一業”試點工作基本完成,河南、湖南、重慶試點工作全面推進,遼寧、吉林、廣東、海南、四川、貴州試點工作正式啟動。
政企不分、政資不分仍存在
肖亞慶同時也指出,當前政企不分、政資不分問題仍然存在。
肖亞慶成,經營性國有資產尚沒有實現集中統一監管,還存在多頭管理、職責不清的問題,國有資產出資人權利也未落實到位。此外,以管企業為主向以管資本為主的轉變還不到位,各級國資監管機構仍存在管得過多過細問題,出資人監管定位不準、審批備案事項多等現象不同程度存在。而監督機制尚不健全,也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違紀違法問題在一些領域和企業還比較突出。
在上海市屬金融企業實現統一監管後,上海市分管國資的副市長周波隨即開始了一系列調研。
6月16日、6月24日、6月27日,上海市副市長周波一行分別到上海國際集團、太保集團、上海國盛集團調研。其中,上海國際集團、國盛集團是上海國資運營兩大平臺,而上海國際集團、太保集團則在此次統一監管後,國有資產監管關系從上海市金融辦,調整到了上海市國資委。
在此之前的6月2日,上海召開市屬金融企業統一監管工作會議。會議明確,對上海市屬金融企業終止委托監管,黨組織關系、領導班子管理方式相應劃轉或調整。由此,上海對市屬金融企業正式實施統一監管。
此次調整,上海要求堅持黨政同步,整體移交;調整職能,落實職責;有序銜接,平穩過渡;要繼往開來,推進市屬金融企業發展取得新成就。在提高國資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提高服務金融市場能力水平和提高企業活力和核心競爭力方面下功夫。
上海市國資委官網顯示,截至2016年6月,上海市國資委系統管理單位中,市管企業47家,其中33家競爭類企業中,金融企業6家,分別是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農村商業銀行、國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而原來由上海市金融辦監管的上海國際集團,也已實現統一監管,被劃分為功能類的市管企業。
加快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融合發展,在金融國資統一監管中被不斷強調。
在上海國際集團調研時,周波聽取了上海國際集團改革重組及國資運營平臺建設進展的情況匯報。周波指出,在金融國資統一監管之後,上海國際集團定位要站得更高,職能要更加明確,在上海市屬國資這一更大的範圍內,充分利用資源,推進產融結合,發揮國資運營平臺更大的作用。
上海國際集團截至2015年末合並資產總額2312.99億元,凈資產1699.70億元。在被定位為上海國資運營平臺後,經過業務縱橫歸並和出售,上海國際集團旗下分散的金融資產均得以處理,目前其持股的金融資產主要集中於浦發銀行、國泰君安等市屬核心金融機構。
截至目前,劃轉至上海國際集團的企業股權是錦江航運近48%股權,以及上汽集團3.03%的股權。其中錦江航運這部分股權已經在2015年10月轉讓給上港集團,實現了11.25億元的國資運營專項收益。
周波同時強調,未來上海國際集團要在三個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一是要站高定位,對產融結合、金融中心建設、國資重組、國有企業資產管理運作等方面建言獻策;二是要統籌謀劃,對符合行業發展規律、行業特點和國際慣例的創新業務主動作為;三是要直面市場,按照法人治理結構,堅定地走市場化發展的道路,同時註意防範風險,規範運作。
而對於太保集團,周波表示,這是上海本地成長起來的世界五百強企業,為上海金融中心和科創中心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在國內金融保險行業中具有重要影響力。太保良好的發展增強了上海市委市政府搞好國資國企改革的信心。
對於金融國資統一監管,周波表示,有利於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的融合發展,上海市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關系劃轉後,上海市國資委將按照企業特性,分類監管,從市場化、專業化、國際化等方面進一步深入推進國資國企改革。
同時,周波表示,上海市委市政府將支持太保集團在國資國企改革創新試點、互聯網創新業務等方面進行的探索。
太保集團最新的一項互聯網創新業務是,6月7日,中國太保(601601.SH)發布公告稱,控股子公司太保產險擬與百度鵬寰發起設立一家股份制財產保險公司。新公司將聚焦於汽車保險及相關服務,致力於成為國內首家真正基於大數據的科技型互聯網汽車保險公司。
公告稱,太保產險本次投資金額不少於10億元,占投資標的總股本的比例不低於50%。同時,投資標的將成太保產險的控股子公司,納入中國太平洋保險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
而在金融企業國資統一監管調整完成後,上海市國資委稱,將通過“實體經濟(產業)+虛擬經濟(金融)+技術經濟(互聯網)”的多層次融合,打造一批核心主業突出、創新能力持久、服務和效益良好,在國際國內有影響力競爭力的現代金融企業。
如同當年清理非房地產主業一樣,為了化解煤炭行業產能壓力,國資委要求非專業煤炭企業和電煤一體化企業外的其他涉煤中央企業原則上要退出煤炭行業。
2016年6月29日,國資委召開中央企業化解鋼鐵煤炭過剩產能工作會議。會議明確了中央企業化解鋼鐵煤炭過剩產能和處置“僵屍企業”的目標和任務。
據了解,當時25戶涉鋼涉煤中央企業主要負責同誌和負責此項工作的部門負責人以及委內有關廳局負責同誌共100多人參加了會議。
在此次會議上,國資委中央企業化解鋼鐵煤炭過剩產能的工作目標是:從今年開始,用5年時間壓減中央企業鋼鐵煤炭現有產能的15%左右,爭取用2年時間壓減現有產能的10%左右。
在此會上,國資委明確,使專業鋼鐵煤炭企業做強做優做大,電煤一體企業資源優化配置,其他涉煤中央企業原則上退出煤炭行業,加快解決歷史遺留和企業辦社會問題。中央鋼鐵煤炭企業結構更加合理,活力和競爭力顯著增強。
國資委副主任孟建民表示,要積極穩妥推進化解鋼鐵煤炭過剩產能和處置“僵屍企業”工作。,一是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目標任務;二是要嚴控新增產能,主動承擔壓減任務;三是要主動擔當工作責任,努力實現結構調整;四是要用好用足政策,依法依規操作;五是要細化工作方案,落實資金費用;六是要妥善安置職工,維護社會穩定;七是要建立信息報送機制,建立工作問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