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劍波說,烏龍指事發當天中午,上交所、上海證監局派人到光大證券調查,楊劍波向現場的監管者匯報了當日11時發生的情況,以及當天下午開市將進行對沖交易,但後者未加阻止。
據財新網報導,2014年2月18日下午,楊劍波起訴中國證監會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這意味著,很快光大「烏龍指」案主要當事人、時任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的楊劍波將與證監會對簿公堂,具體開庭時間由法院安排。
2月8日,楊劍波因不服判罰,將證監會告上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其認為中國證監會將此案判罰為內幕交易的法律依據不足,對其個人判罰過重。此時距離震驚A股市場的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過去已經五個多月。
楊劍波此案的代理律師為中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江透露,按法院審理程序,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後,七日內裁定是否立案受理;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證監會),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答辯狀;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楊劍波),上述過程稱為開庭前準備。一般情況下,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作出一審判決。
據《經濟參考報》報導,楊劍波起訴證監會,披露了更多不曾為人所知曉的細節。楊劍波說,烏龍指事發當天中午,上交所、上海證監局派人到光大證券調查,楊劍波向現場的監管者匯報了當日11時發生的情況,以及當天下午開市將進行對沖交易,但後者未加阻止。在被證監會認定的內幕交易時段,中金所一直與指揮對沖交易的楊劍波保持著密切的電話聯繫,對沖交易在熱線狀態之下完成。
而上述情況無論是在中金所、證監會的歷次公告或者行政決定書中以及公開的新聞發佈會中,均沒有披露過。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厲健律師表示,如果楊劍波陳述的情況全部屬實,交易所、上海證監局在場監管人員沒有在第一時間提示光大證券先進行信息披露、消除市場恐慌,沒有對光大證券的對沖交易止損行為立即制止,有失職之嫌。但從法律定性、適用而言,對在場監管人員是否失職、是否追責並不影響證監會對光大證券及責任人員依法作出處罰,通俗來說,這是「一碼歸一碼」。
「一般來說,這類行政訴訟案件一審審限為三個月,楊劍波在2月8日起訴,預計法院會5月中旬前作出一審判決。」厲律師稱,如果本案延長審理期限要由北京市高級法院批准。他表示,楊劍波起訴證監會是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勇氣可嘉,此舉將推動司法機關進一步介入「8•16事件」,讓更多真相浮出水面,有助於我國證券市場加快法治化進程,具有重要歷史意義。
據南方週末網此前報導,8月16日,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門套利系統出現問題,導致股市的大幅波動,多只權重股一度漲停。事後光大在ETF、股指期貨市場上「反向操作」對沖損失,在股指期貨市場上賣出了7000餘手空頭合約,引起爭議。
8月30日證監會發佈通告,稱光大證券在知悉8月16日市場異動的真正原因的情況下,在披露內幕信息前即著手反向交易,明顯違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則,認定這一行為是內幕交易。光大證券被罰5.23億元,對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分別給予警告、罰款60萬元並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公司董秘梅鍵也因為輕率否認烏龍交易而被罰20萬元。光大證券涉事五名高管因「烏龍指」事件遭遇罰款總額達260萬元。
據《第一財經日報》報導,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2月14日下午召開的例會上,回應楊劍波提起訴訟一事時表示,證監會已關注到相關報導。對於光大證券異常交易案,證監會在去年8月30日、11月15日的新聞發佈會上已進行過詳細介紹,目前沒有需要更新發佈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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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是否提前知曉光大72億烏龍指後的回補交易,以及如何認定內幕信息和內幕交易,成為爭議焦點◎ 財新記者 楊璐 文yanglu.blog.caixin.com 備受關注的楊劍波訴證監會案4月3日開庭,36歲的楊劍波是原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也是2013年72億光大證券自營交易「烏龍指」案的主角之一。 2013年8月16日11時5分,光大證券在進行 ETF 套利交易時,因輸入錯誤加程序紊亂,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申購180ETF 成份股,實際成交72.7億元。當日光大證券做了股指期貨等回補交易,最終風險敞口為1.94億元,股指期貨當日浮盈8000多萬元。 2013年8月30日,證監會公告了對此案的定性。2013年11月15日,證監會正式宣佈此案為內幕交易,多名責任人包括光大證券原總經理徐浩明、楊劍波在內,被處罰金和終身市場禁入。但此案最終未被移交司法(內幕交易金額超過50萬元就可移交司法) 。 因不服這一判罰,楊劍波於今年2月8日將中國證監會告上了法院。十天後,法院受理了楊劍波的起訴。 他的代理律師為中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江和楊翼飛。李江曾在2000年代理首個行政訴訟案——海南凱立狀告證監會一案並勝訴。被告方中國證監會派出法律部工作人員羅娟、徐雲應戰。 2014年4月3日一早,多家媒體就守候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西中庭外。9時30分案件準時開庭,88人的大廳座無虛席。 楊劍波與證監會對簿公堂,涉及四大起訴要點 :首先,推翻光大證券「8 · 16」錯單交易信息被認定為內幕信息; 其次,指出「8 · 16」當天,新聞媒體已於下午開市前公開報導了錯單交易事出光大證券,錯單交易信息並不構成「內幕信息」 ;第三,光大證券並未「利用」錯單交易這一信息進行主觀謀利,針對上午錯單交易採取的對沖措施是基於市場中性策略型投資進行的常規性操作 ;第四,楊劍波並非「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楊只是依照公司的決策履行職務行為,市場禁入的處罰不當。 對此,被告證監會在向法院提交的答辯狀中一一出回應,堅持認為對原告楊劍波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 經過三個多小時的激辯,庭審結束,一審審判結果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擇 機宣判。 證監會是否提前知曉 今年1月底,楊劍波向財新記者表示,錯單案件出自風控和內控漏洞,機構和個人都需反省。但他認為,此案被判罰內幕交易是個錯誤。他形容「烏龍指」事發後,部門按公司既有規定所做的對沖交易,本身為行業慣例,並無內幕交易的主觀故意,未有私利、私心,並在第一時間將對沖原因按照公司流程匯報 監管當局,有關處置過程均在監管機構和交易所的監控下完成。因此,此案被定性內幕交易,法律依據不足。 對此,雙方在庭上各執一詞。根據楊劍波陳述,其部門當日下午進行一系列的對沖交易過程中,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均第一時間知悉,當時並無異議。其中包括,中金所監察部股指風控組負責人張紅當天下午1點多到2點多之間曾與楊劍波本人通過多次電話,顯示其瞭解光大證券當天下午要做的回補交易。 (相關報導見本刊2014年第6期「複盤816光大烏龍指案」 )在證監會向法庭提交的證據裡,張紅的筆錄中「遺漏」了她和楊劍波談到回補交易的某些關鍵性內容。 上海證管辦上市一處的主任科員童惟是負責光大證券的專管員,他在筆錄中也沒有提到他當天要求光大證券發公告之前要給他審核的細節。這與光大證券證券事務代表朱琴的筆錄內容不符。 這個細節造成光大證券的公告遲至當天下午2時22分才公告,此時光大證券已經基本完成了回補交易。 楊劍波提出,證監會未提供張紅與楊劍波的電話錄音,且相關筆錄是2013 年8月27日完成的,而8月26日證監會內部已為此案定性為內幕交易和終身禁入,這樣的筆錄不應為法庭採信。 原告並指出,反常的是,證監會沒有提供上交所會員部負責光大證券的工作人員沈天一和鄒常林的口供。這兩人於8月16日中午12時即趕到事發現場,與楊劍波交談,瞭解案件經過和光大的處理策略。證監會也沒有向法庭提供當天中午光大證券總裁徐浩明與上交所高管溝通的相關記錄。 李江則對財新記者表示,監管層是否提前知曉光大對沖交易,已非本案的核心問題。光大錯單交易事件是國內證 券市場的一個新型案件,需要理解監管部門在第一時間作出完全合理的反應是不現實的,但以事後意識再對此前已發生的事實進行認定,有失公允。 是否內幕信息 在4月3日的庭審中,審判長將審判的焦點首先集中一個方面 :如何界定內幕信息?光大證券作為投資者的交易信息是否構成內幕信息? 對此,李江表示,內幕信息應是發生在特定的上市公司,且影響公司基本面、運營等信息,而不是交易信息。72 億元錯單交易信息屬於光大證券自身的內幕信息,錯單交易是光大證券自營業務的交易行為,這一錯單交易信息並無向市場及其他投資人公開的義務。 證監會方面表示,內幕信息不限於是對股價產生影響的上市公司信息,光大證券的錯單交易行為顯然對市場價格會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可被認定為內幕信息;同時,證監會被《證券法》授予了認定內幕信息的權力,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內幕信息還包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主要信息。 對此,原告反駁稱,雖然兜底條款給予了證監會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是證監會在行使權力時,其所列舉的情形應該符合內幕信息的內涵,並且與內幕信息外延所列舉的情形保持同質性和一致性。 「僅強調內幕信息的重大性和非公開性,割裂了信息的關聯性以及交易性是難以站住腳的。 」李江說。 針對光大證券的錯單交易信息是否算公開信息,雙方同樣各執一詞。楊劍 波列舉了多家媒體在下午開市前已對錯 單交易系出光大證券做出公開報導。 證監會方面則認為,媒體的公開報 道屬於揣測性報導,並不能就此認定為信息已經公開,更何況當天中午光大證券的董秘梅鍵還向一位記者做了非正式否認。 是否內幕交易 審判長在庭審希望釐清的第二個核心問題是,基於事前中性策略實施交易,是否構成內幕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裡對內幕交易有一豁免條款,即按照既定的計劃實施交易不屬於內幕交易的範疇。法官認為,光大證券的對沖交易是否屬於按照既定計劃實施的交易,成為判罰內幕交易的關鍵。 「中性策略模型是一種合法的商業模型,且符合策略投資部的既定計劃。 既然是既定計劃,結論自然不屬於內幕交易。 」李江解釋道。 席間,法官曾多次向證監會提問,「既定的交易計劃是否構成內幕交易的 豁免事由?」 對此,證監會方面的回複是, 「作為行政機關,豁免情形屬於司法解釋的內容,行政機關只參考、並不適用。 」雙方對該案的「違法所得」也存在異議。8700萬元期貨浮盈是證監會認定「8 · 16」當天光大證券「內幕交易」的違法所得。 楊劍波認為,期貨部分最終清倉時 的收益是虧損400萬元。案發後證監會曾行政干預沒有讓光大證券及時平倉,證監會將違法所得確認為浮盈,違反了會計準則。 證監會代理人則駁斥說,證監會是認定違法所得,並不是根據會計準則來 為企業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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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量的交易數據和新算法讓老鼠倉和內幕交易無所遁形,一些具備廣泛影響的「市場標竿」被列為調查對象◎ 財新記者 蔣飛 文jiangfei.blog.caixin.com 多年的運動性抓「毛毛蟲」模式終於在多個層面獲得突破,因為整體政治、市場環境的變化,人情牌不再有效,技術手段也被重視,證券市場開始了打「老虎」行動。 時隔五年,前公募基金冠軍王亞偉在華夏基金任職期間管理的「華夏大盤精選」再次被證監會調查。與此同時,整個資產管理行業正在經歷史上最強「捕鼠風暴」 ,同時查辦的案件線索之多,覆蓋範圍之廣,前所未有。 海量的交易數據和新的算法讓老鼠倉和內幕交易無所遁形,專業稽查執法力量的加強也是此輪打擊行動的註腳。 在此之外還有一個重要因素——政治環境的變化,尤其是全國各個領域的反腐形勢為監管部門的稽查執法減少了干擾,一些具有廣泛影響的「市場標竿」也被列為調查對象。 王亞偉管理的兩隻公募基金曾在2009年受到證監會調查,由於證據不足未有結果。2009年也是刑法第七修正案通過的一年,通過此次修法,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即老鼠倉)入刑,同時內幕交易打擊力度加強。自2009年以來,監管部門積累了更豐富的交易數據,數據挖掘能力增強,從而發現更多有價值的資產管理從業者失信違法的案件線索。去年進入公眾視野的博時基金馬樂案只是一個開始,遠不是結束。 根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5月9日的通報,去年以來證監會共受理老鼠倉案件線索38件,涉案金額大、鏈條長,涉及基金管理公司十餘家,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兩家。 5月以來,基金行業噤若寒蟬。有人戲言基金經理不敢離職,因為擔心瓜田李下,被懷疑為受到監管部門調查。 海富通基金有多人離任後傳出受到調查的消息,華夏基金兩位近期離職的基金經理也被業界懷疑出了問題。另外,財新記者得到確認,中郵基金也有投資管理人員涉案。 不僅是證監會直接監管的基金行業,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人員同樣受到監管關注。證監會5月9日已經通報平安資產管理公司一位投資管理人員涉嫌老鼠倉。北京市公安局於5月13日通報了另一起保險公司權益投資部門總經理的老鼠倉案件,且已正式批捕。這兩起案件的共同特點是涉案累計金額巨大,均在億元以上。 比起一般從業人員,市場標竿受到調查的關注度更高。知名私募機構澤熙投資的掌門人徐翔也因為投資重組股東方鋯業(002167.SZ)而受到證監會調查。澤熙內部人士對外予以堅決否認。 與王亞偉一樣,徐翔同樣是資產管理行業飽受爭議的明星人物。 「這不是運動執法,證監會(對資 產管理行業)稽查執法已經常態化。 」一位證監會人士對財新記者說。 標竿華夏 王亞偉以投資冷門的重組股著稱,但他成名後的職業生涯也始終伴隨著內幕交易的質疑。王亞偉常能找到市場並不關注的公司,低位重倉進入,半年或一年後,上市公司會發佈各類重組併購消息,帶動股價迅速走高,王亞偉管理的兩隻基金也因此業績奇高,多年穩居公募基金淨值排名首位。 早在2009年,王亞偉管理的 「華夏大盤精選」和「華夏策略」兩隻基金就曾被證監會調查,但當時查無結果。 對此,也有跟蹤王亞偉股票池的業內投資人士認為,王亞偉的做法是典型的「事件驅動型」投資,其持倉高達五六十隻,也很難說就一定是內幕交易的結果。但王亞偉本人不願意對有關消息「闢謠」 ,自稱「一直在風口浪尖,一旦一次闢謠,以後就需要次次闢謠。 」一位證監會稽查部門人士對財新記者表示,與王亞偉投資股票相關的交易數據和賬戶「非常多」 。問題的複雜性在於,市場熱衷於複制這位標竿人物的投資組合。能夠接觸到其未公開交易信息的人,除了基金公司內部,還可能存在於託管行等其他與證券交易結算相關的環節。 2012年4月離開華夏基金之後,王亞偉在深圳成立千禾資本。去年四季度,王亞偉旗下的昀灃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第一次出現在南風股份(300004. SZ)前十大股東之列。在此期間的11月25日,南風股份停牌,至年底公告了重大資產收購項目並複牌。 接近南風股份的人士告訴財新記者,這只股票在去年11月20日的漲停是昀灃所為。但王亞偉此前與公司並無正式的交集,因此公司方面也不清楚他何處得到的消息,以及如何做的投資判斷。 5月13日,有媒體報導王亞偉因為投資南風股份被監管部門約談,而南風股份在今年3月之後已經終止漲勢掉頭向下,13日當天又應聲跌停。 上述人士表示,王亞偉在南風股份上的投資與其過往投資重組股的手法存在明顯區別 : 「過去他都是潛伏半年、一年,沒有那麼快水落石出,這一次從投資到公佈重大消息時間間隔這麼短,太扎眼了。 」 與時俱進大數據 互聯網行業熱詞「大數據」越來越多的與證監會的稽查執法聯繫在一起。但這套系統的建立和完善遠早於此。 多年之前,證監會基金部建立了一套監測基金公司非公平交易的系統,可實時掌握基金公司不同基金產品間「抬轎子」或利益輸送行為。這套系統後來與滬深交易所的異常交易系統相結合,逐步發展出完善的市場異動監測工具。 熟悉上述監測工具的人士告訴財新記者,針對老鼠倉的監測之所以越來越有效,一是自2009年以來大量交易數據的積累 ;二是算法模型的更新換代,使得數據挖掘能力越來越強。經過對前後三四年內大量數據的比對,更容易發現交易行為高度關聯的賬戶。 目前,交易所的大數據系統大致可以分為交易數據和文本數據兩塊。文本數據系從美國學習引進的技術 ;而交易數據的挖掘,事實上是一個很成熟的學科,但應用到股票交易的監管上,仍然需要一線監管和稽查執法的經驗總結。 來自互聯網的文本信息分析對於發現內幕交易線索有重要幫助。其原理是大量蒐集公開報導和網絡論壇、聊天室有關股票價格的分析討論,再加上上市公司披露的財務數據,綜合起來對股價波動做出預測。如果實際的股價波動超出預測範圍,則可能存在內幕交易,繼而提供給稽查部門繼續跟進。 深交所多年前曾派人赴美國學習相關技術,但是這套技術看起來原理不複雜,真正引進還是得從頭做起。原因在於美國的財務數據是標準化的,以單詞 為基礎的英語語言也更利於機器閱讀。 這兩個條件在中國都不具備。尤其是漢語言以漢字為最小單元,不同的排列組合有不同的意義。因此一項基本工作是「切詞」 ,即建立一套算法把文本信息切成機器能夠閱讀的形式,繼而分析與股價波動的關聯。 在打擊「搶帽子遊戲」時,文本信息分析尤為有效。因為這類操縱市場把戲的起點就是通過公開渠道製造利好消息,引發不明真相的普通投資者買入股票,潛伏的大資金借此獲利。 但是老鼠倉是完全隱蔽的交易,沒有人會公開談論自己利用了未公開信息買賣股票,這時就更多依賴交易數據的挖掘。如果兩個賬戶的交易品種、時間以及手法高度接近,其中一個是基金或者其他資產管理賬戶,另一個就很可能是一個老鼠倉。 中國監管者利用交易數據挖掘,甚至比美國同行更具優勢。兩國的證券交易制度存在很大差別,美國的交易所無法看到經紀商背後的客戶賬戶交易情況,而中國的滬深交易所可以看穿到客戶賬戶,因此發揮了更重要的一線監管者作用。 區分高度相似的交易到底是巧合還是老鼠倉,需要進行大量的歷史分析。 一個月的數據遠遠不夠,至少需要一年,甚至三到五年。在這樣一個長的時間跨度內,如果大量的交易行為與老鼠倉的特徵吻合,則作為證據的證明能力更強。 老鼠倉的基本特徵是交易時間相近,比如與資產管理賬戶同步、略早或者略遲。如果總是基本同步,顯然是老鼠倉。聰明的嫌疑人可能會想辦法規避,比如利用多個賬戶,每個賬戶買入的時間不規律等,這種情況就大大增加了大數據比對的難度,因為需要篩查的範圍更大。 鮮為人知的是,交易所的大數據系統並非外界想像的那麼高大上,一開始用來運算的其實是普通的辦公電腦。像上述需要增加篩查範圍或者變量的情況,辦公電腦難以勝任,也會用上交易所的服務器。 「現在還沒有專門的超級計算機,如果有,當然很有幫助。 」熟悉交易所大數據系統的人士說。 單純的交易數據分析仍然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人的經驗在最後的分析判斷環節仍然不可替代。有經驗的監管者可以發現機器無法分析的線索,比如IP 地址的相近度,賬戶資料的關聯度,以及至關重要的銀行資金流水等。目前交易數據分析系統和文本信息分析系統還不能很好地對接,中間的銜接部分還是需要人的經驗和判斷。 大數據系統曾經發現某個賬戶的大筆操作有違法嫌疑,但是單純的交易分析無法確定。最後通過人工進行網絡信息的搜索發現,賬戶所有者與另一家公司的高管有關聯,且兩家公司正在洽談收購事宜。 馬樂案線索的挖掘,也是綜合運用了數據分析和人工篩查比對。 現有大數據系統的另一個缺陷是還沒有打通滬深兩個市場。上交所和深交所各自有一套不同的分析系統,且交易數據也沒有共享,這對打擊跨市場的違法案件頗為不利,也無法發揮兩套系統各自獨有的優勢。 「比如某一類型的異常交易,可能上交所的算法更擅長,也可能反過來。 」上述熟悉大數據系統的人士說。 即便仍然需要完善,大數據系統已經成為打擊資管行業失信行為的利器。 接近證監會稽查部門的人士告訴財新記者,2009年證監會對「華夏大盤精選」的調查主要是依賴基金部的非公平交易系統,這個系統篩查的範圍非常有限,因此並未發現明顯的異常。五年之後,新的系統對全市場交易信息進行比對,更多的證據開始浮出水面。 司法移送效率提升 多位基金業人士對財新記者表示,監管部門的執法力度空前有另一表徵。 「過去查老鼠倉還會到公司來查封電腦,現在公安局直接就把人帶走了。 」一位基金從業者說。 由於大數據系統的利用,稽查部門在老鼠倉案件中收集掌握的證據更加有效,有時為了不打草驚蛇,並未直接接觸被調查對象和相關公司,證據確鑿後隨即移送到公安部門偵辦。 證監會稽查部門人士告訴財新記者,目前證監會和公安部仍在研究案件平行移送制度,即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向同級公安部門移送案件線索。 「這項 制度還比較複雜。目前,實踐中如果派出機構發現案件線索,還是要報到會裡,由證監會轉交公安部二局(經濟犯罪偵查局) ,再移送到北京、上海等地的公安部門。 」「如果能夠平行移送,案件偵辦的效率會更高,受到的干擾可能也更小。 」上述人士說。 針對私募證券投資機構的稽查執法也有另外一個法律問題。目前,對私募機構的執法仍然主要集中在有無內幕交易,尚無私募人士因為老鼠倉而受到調查。法律界人士稱,私募基金的交易信息是否屬於「未公開信息」 ,法律沒有明確的界定。 「私募基金管理者如果另外設立賬戶與基金賬戶同步交易,可以認定違背了契約,但這只是管理人與客戶之間的事情,法律上沒有授權證券監管部門介入。 」一位熟悉相關法律的人士說。 財新記者張冰對此文亦有貢獻 |
《東方早報》由券商處獲悉,證監會已下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將券商、基金、期貨的私募類資產管理產品均納入監管,不包括眾籌融資。這意味著三類金融機構的私募產品今後將統一監管。
《東方早報》報道稱,管理辦法將私募資管業務分為兩種:為單一客戶辦理私募資管業務(一對一)和為特定的多個客戶辦理私募資管業務(一對多)。
管理辦法規定,投資範圍包括銀行間和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投資品種。未通過交易所和銀行間市場轉讓的股權、債券及其他財產權利,則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機構需設立獨立子公司運作這類非標業務。
今年4月,證監會內部機構調整,機構監管部和基金監管部合並為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此次管理方法也體現了統一監管券商、基金和期貨公司的思路。
上海一券商資產管理公司高層向路透表示:
這符合之前證監會機構部、基金部、期貨部合並後,統一監管的整體思路。
他透露,未來所有資管業務主體框架將遵循基金公司現有的管理架構,即公募層面由機構主體進行,非標業務在子公司層面,實現投資主體和管理主體的風險隔離。
就需設獨立子公司經營非標業務這一政策的影響看,路透報道認為,券商資管業受到的影響最大。因為基金公司已存在大量子公司,而期貨業短期對非標業務興趣並不大。預計券商將近期爭相申請成立資管子公司。
但北京一家小型券商資管人士稱,上述這條規定對中小券商不太有利。中小券商普遍都沒有單設資管子公司,將來新設公司的節奏肯定比較慢,而且設子公司又要消耗資本金。
另有消息人士向路透表示,新規對三類機構開展資管業務的門檻設定,是以相對門檻較低的基金公司特定資管業務資格條件為基礎,實際上簡化了期貨公司資管業務的資格準入。
上海一期貨公司資管部門人士說:
新規實際上對期貨公司放開力度最大,門檻降低、業務範圍放開。
不過,該人士也承認,期貨公司資管的客戶大多數是有興趣投資大宗商品,期望收益率較高,類固定收益的非標業務對他們的吸引力不大。
另一上海資管人士也提到,“各類機構的客戶口味不同”,僅客戶教育和組建內部團隊就要很長時間。
打新股的機會又來了,IPO重啟之後,證監會第三批企業新股首發名單出爐了。
中國證監會周二晚間宣布,已核準11家企業的新股首發申請,其中上交所五家,深交所中小板一家、創業板五家。這也是A股 IPO 再度重啟後的第三批新股批文。
今天下午,證監會官方微博新聞稿顯示:
8月19日,我會按法定程序核準了11家企業的首發申請,其中,上交所5家,深交所中小板1家、創業板5家。上述企業及其承銷商將分別與滬深交易所協商確定發行日程,並陸續刊登招股說明書。
據路透社統計數據顯示,新一輪新股申購資金規模達6547億元人民幣,新股凍結資金規模超過6月18日新股重啟時5617.4億元的首輪新股凍結資金規模,基本符合市場預期。
新一批新股首發名單的出爐,也意味著A股市場將再度迎來一波“打新”浪潮。
此外,基金行業也開始越來越多地關註與打新股相關的投資。銀河證券相關負責人介紹,保本基金被認為是打新潛力最大的投資渠道之一,未來“打新”或將是大部分保本基金的重要募資投向。
打新股火熱的背後,是其強大的造富能力。華爾街見聞此前介紹,今年58只在滬深兩地IPO的股票,開盤首日幾乎全部達到了漲停限制即44%,其中有57只股票在首日掛牌後的五個交易日中又進一步平均上漲了24%。
下圖將新股市場與其它市場的情況做了比較,可謂“冰火兩重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