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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烏龍指」當事人楊劍波訴證監會被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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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劍波說,烏龍指事發當天中午,上交所、上海證監局派人到光大證券調查,楊劍波向現場的監管者匯報了當日11時發生的情況,以及當天下午開市將進行對沖交易,但後者未加阻止。

財新網報導,2014年2月18日下午,楊劍波起訴中國證監會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這意味著,很快光大「烏龍指」案主要當事人、時任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的楊劍波將與證監會對簿公堂,具體開庭時間由法院安排。

2月8日,楊劍波因不服判罰,將證監會告上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其認為中國證監會將此案判罰為內幕交易的法律依據不足,對其個人判罰過重。此時距離震驚A股市場的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過去已經五個多月。

楊劍波此案的代理律師為中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江透露,按法院審理程序,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後,七日內裁定是否立案受理;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證監會),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答辯狀;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楊劍波),上述過程稱為開庭前準備。一般情況下,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作出一審判決。

據《經濟參考報》報導,楊劍波起訴證監會,披露了更多不曾為人所知曉的細節。楊劍波說,烏龍指事發當天中午,上交所、上海證監局派人到光大證券調查,楊劍波向現場的監管者匯報了當日11時發生的情況,以及當天下午開市將進行對沖交易,但後者未加阻止。在被證監會認定的內幕交易時段,中金所一直與指揮對沖交易的楊劍波保持著密切的電話聯繫,對沖交易在熱線狀態之下完成。

而上述情況無論是在中金所、證監會的歷次公告或者行政決定書中以及公開的新聞發佈會中,均沒有披露過。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厲健律師表示,如果楊劍波陳述的情況全部屬實,交易所、上海證監局在場監管人員沒有在第一時間提示光大證券先進行信息披露、消除市場恐慌,沒有對光大證券的對沖交易止損行為立即制止,有失職之嫌。但從法律定性、適用而言,對在場監管人員是否失職、是否追責並不影響證監會對光大證券及責任人員依法作出處罰,通俗來說,這是「一碼歸一碼」。

「一般來說,這類行政訴訟案件一審審限為三個月,楊劍波在2月8日起訴,預計法院會5月中旬前作出一審判決。」厲律師稱,如果本案延長審理期限要由北京市高級法院批准。他表示,楊劍波起訴證監會是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勇氣可嘉,此舉將推動司法機關進一步介入「8•16事件」,讓更多真相浮出水面,有助於我國證券市場加快法治化進程,具有重要歷史意義。

南方週末網此前報導,8月16日,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門套利系統出現問題,導致股市的大幅波動,多只權重股一度漲停。事後光大在ETF、股指期貨市場上「反向操作」對沖損失,在股指期貨市場上賣出了7000餘手空頭合約,引起爭議。

8月30日證監會發佈通告,稱光大證券在知悉8月16日市場異動的真正原因的情況下,在披露內幕信息前即著手反向交易,明顯違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則,認定這一行為是內幕交易。光大證券被罰5.23億元,對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分別給予警告、罰款60萬元並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公司董秘梅鍵也因為輕率否認烏龍交易而被罰20萬元。光大證券涉事五名高管因「烏龍指」事件遭遇罰款總額達260萬元。

據《第一財經日報》報導,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2月14日下午召開的例會上,回應楊劍波提起訴訟一事時表示,證監會已關注到相關報導。對於光大證券異常交易案,證監會在去年8月30日、11月15日的新聞發佈會上已進行過詳細介紹,目前沒有需要更新發佈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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