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時間,地方相繼推出1萬多個項目,擬投資總額超12.7萬億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快速擴展。
幾乎所有接受第一財經采訪的業內人士都認為,這一兩年PPP項目數量太大,PPP模式過熱。一些地方借PPP模式搞變相融資,假PPP項目混跡其間。部分項目刻意規避PPP管理要求,有些PPP項目操作忽視質量,這些不規範做法正在為PPP模式推廣埋下隱患。
這些問題已被政府意識到。一系列旨在規範PPP項目的法規機制正在加快建立,頂層立法也在加快推進中,針對PPP不規範操作的檢查、督查力度也不斷加強。
PPP專家、清華大學教授王守清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從近期官方文件和表態可以看出,2017年PPP模式將走向理性,地方通過PPP作為“新融資工具”的沖動將被摁住。
“從大從快”的潛在風險
PPP是適應國家治理現代化、市場起決定性作用、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和推動城鎮化健康發展要求的一次重大體制機制變革。
2013年底,財政部開始推廣PPP模式。2014年地方政府對PPP模式還比較陌生,地方推出的PPP項目數量和規模並不大。
不過隨著PPP模式深入人心,再加上新預算法實施,地方政府違規舉債被收緊,傳統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被剝離政府融資職能,而PPP成為政府債券之外唯一合法的舉債通道,PPP模式在2015年被迅速推廣至全國,2016年項目數量繼續維持高增長。
根據財政部PPP中心數據,2015年底各地推出進入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的PPP項目6550個,計劃總投資額8.7萬億元。截至2016年10月31日,這一項目數量則達到驚人的10685個,投資額超12.7萬億元。
“今年上的PPP項目太多了,量太大了,確實熱。”北京城建設計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資部部長尹誌國稱。
君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世堅認為,這一輪的PPP,和此前二十年的特許經營項目相比,有兩個特別顯著的特征,那就是規模龐大、速度奇快!“從大從快”雖然能夠帶來PPP市場的短暫繁榮,但其中蘊藏的風險不言而喻。
12月9日的全國財政系統PPP工作推進會上,財政部PPP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副部長史耀斌在肯定這三年PPP改革工作取得積極成效的同時,毫不避諱指出其中存在的問題和挑戰,其中部分項目實施不規範引起他高度重視。
史耀斌稱,一些地方的思維仍然停留在融資搞建設上,打著PPP的旗號采取政府承擔兜底責任的形式,政府回購、明股實債、固定回報等變相融資問題較為突出。部分項目缺乏運營和績效考核,實質上是拉長版的BT(建設-轉讓)項目。這些做法既產生一定的擠出效應,影響PPP模式的規範推廣,也增加了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隱患。還有一些地方刻意規避PPP管理要求。
“PPP存在‘重數量、輕質量’現象,項目前期準備工作不紮實。在第三批示範項目評審過程中,我們發現,有的項目必要的可研報告尚未完成,立項流程存在瑕疵;很多項目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流於形式,照搬模板,給未來項目實施埋下很大隱患。”史耀斌稱。
12月1日,國家發改委投資司副司長韓誌峰在“中國式PPP高峰論壇”上也呼籲,當前PPP發展要腳踏實地,行穩致遠。
“現在社會各個方面對PPP的熱情很高,各種各樣的培訓、論壇、項目推介會非常多。我覺得,越是這個時候,頭腦越要冷靜。推進PPP的心要熱,要積極、要開創,但是腦要冷,頭腦要冷靜,不能急於求成,一口吃個胖子。很多事情都是欲速則不達,PPP推進過快,泥沙俱下,各種問題和隱患就會越多,長期健康發展就越會受到影響。”韓誌峰稱。
王守清告訴第一財經記者,上述財政部和發改委官員表態是PPP冷下來的跡象,2017年PPP將理性規範發展。PPP的確有很多優點,但它不是萬能鑰匙,所以並非所有項目都適合用PPP模式來做,考慮政府財政可承受能力,一些西部城市做不了太多PPP項目,未來推出項目速度會慢下來。
規範發展成重點
在PPP項目不規範亂象頻出背景下,如何規範PPP項目發展成2017年一大看點。
在部署2017年PPP工作時,史耀斌提出重點之一就是努力在推動PPP規範運作上實現突破。
“在項目規範方面,要著力改變‘假PPP’不斷出現的狀況,削弱PPP作為地方政府‘新融資工具’的沖動,強化示範項目引導作用,做‘真PPP’。”史耀斌稱。
早在2015年6月,財政部就下發文件嚴禁通過保底承諾、回購安排、明股實債等方式進行變相融資,將項目包裝成PPP項目。而一些地方為了盡快上項目,通過“假的”政府購買服務形式,進行基礎設施融資也引起財政部警覺。
在今年6月底披露的《國務院關於201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中,至2015年底,被抽查的內蒙古、山東、湖南和河南等4個省在委托代建項目中,約定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支付建設資金,涉及融資175.65億元;浙江、河南、湖南和黑龍江等4個省在基礎設施建設籌集的235.94億元資金中,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對社會資本兜底回購、固化收益等承諾。
今年10月,財政部摸底地方政府債務時,首次涵蓋了通過PPP模式、政府購買服務等新工具舉債額度。近期財政部聯合其他部門展開的PPP專項督查調研中,內容之一就包括PPP項目規範實施情況。
“用好專項督導長效機制。既要督進度,更要督規範。針對督導中發現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研究提出制度化的解決對策,推動項目規範實施。”史耀斌稱。
除了對PPP項目規範發展,管理上的規範和績效考核規範也被重視。
史耀斌稱,在管理規範方面,要結合現有經驗和實踐需求,對三年來制定出臺的操作指南、合同指南、物有所值等一系列制度進行評估完善,以制度規範促項目規範。
劉世堅建議,出於最低限度的風控考量,建議通過強制性的要求,按PPP項目的關鍵步驟來合理減緩其推進速度,嘗試制定相關流程及環節的測評標準及考核制度,並增加直接導致項目操作中斷或終止的硬性指標。
史耀斌表示,在績效考核規範方面,按照“激勵相容、提質增效”的目標,探索制定明確細化的分行業項目驗收績效指標體系,覆蓋PPP項目全生命周期,確保全程有監督、有考核、有驗收。
“推進PPP項目,既要樹立精品意識,確保‘形神兼備’,經得起時間的檢驗,也要樹立底線意識,將規範運作擺在首位,堅決杜絕借PPP之名行變相舉債之實等違法違規行為。”史耀斌稱。
PPP立法條例先行
在規範PPP發展方面,PPP立法備受關註,這也是保護各方利益、打消社會資本尤其是民間資本參與PPP項目顧慮重要舉措之一。
在PPP立法方面,此前財政部研究起草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國家發改委牽頭起草《中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但由於兩部法律許多內容重複交叉,還有不少意見相左。在今年7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法制辦負責人表示,應該統籌協調兩部門意見,推進單一法案的立法工作,為推廣PPP模式提供根本的法律保障。
李克強總理當場拍板,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加快推進相關立法進程,以更好的法治環境更大激發社會投資活力。
財政部PPP中心主任焦小平曾告訴第一財經記者,目前PPP立法進展順利,財政部將相關立法研究成果已經提交給國務院法制辦,各種研討會、調研都在緊鑼密鼓地進行中。未來國務院采取先出臺PPP領域的條例,然後再出臺PPP領域法律的路徑,來完善PPP法規體系。
史耀斌也在上述會議上表示,目前正按照國務院要求,積極配合法制辦制定PPP條例。
焦小平表示,PPP立法非常重要,應著眼長遠。目前國務院法制辦先行打算出臺PPP領域條例,來對這三年PPP發展予以規範,然後積極推動PPP立法。由於PPP發展中一些問題還有待明晰,因此先條例、後立法的做法比較積極穩妥。
關於此次PPP立法,國家發改委法規司報告建議要解決當前突出的七大問題,包括模式不清晰、標準不明確、程序不銜接、政策不協調、制度不配套、政府履約約束不夠和對社會資本授權不足。
不過,在PPP領域條例出臺也面臨不少問題。濟邦咨詢董事長張燎曾對第一財經稱,首先就是條例的名稱,財政部傾向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國家發改委則傾向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今年8月國務院法制辦財金司司長劉長春在PPP30人論壇上介紹,PPP立法過程中需要研究和探討的重點問題共有七項,包括條例名稱的定位、相關職責及管理體制、PPP的具體適用模式和具體方式、項目實施相關程序、PPP合同、糾紛解決機制、PPP立法和其他法律法規銜接等問題。
據新華社報道,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27日發布了《關於鼓勵規範互聯網自行車服務的若幹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促進互聯網自行車健康發展,保障各方合法權益,同時規範自行車的停放。
據統計,目前深圳有摩拜、ofo、bluegogo小藍、小鳴等4家互聯網自行車企業,已投放車輛約12萬輛,根據各企業推廣計劃,至春節前全市推廣規模將達到21萬輛。隨著推廣規模擴大,車輛不按規則通行、亂停放等不良行為給城市管理帶來了問題。
據介紹,《關於鼓勵規範互聯網自行車服務的若幹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界定了政府、企業及市民的責任和義務,其中政府主要負責制定互聯網自行車行業發展政策引導和標準、規劃建設自行車配套基礎設施、對企業服務進行監督管理並依法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個人或企業進行處罰;企業主要負責提供自行車租賃服務、購買保險、處理乘客投訴、管理車輛(包括車輛維保、停放秩序管理等),並對用戶行為進行約束等;市民在使用自行車的過程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做到文明騎行、規範停放。
《關於鼓勵規範互聯網自行車服務的若幹意見(征求意見稿)》指出,對違反自行車道路交通通行有關規定或違規停放自行車的行為,公安交警部門、城管部門等有關單位按職責依法進行處罰,並將其違法違規信息納入個人信用記錄。
中國證券業協會12月30日消息,中國證券業協會起草了《證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管理規範》、《證券公司另類投資子公司管理規範》(以下簡稱兩部規範),並在《關於發布<證券公司私募投資基金子公司管理規範>及<證券公司另類投資子公司管理規範>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對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提出了基本要求。基本思路是要求各證券公司認真梳理業務體系,簡化組織構架,回歸主業,強化母子公司一體化管控,形成功能定位清晰、組織架構合理、主業突出、母公司管控到位、約束機制健全的子公司管理體系。兩部規範和《通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功能定位,劃清經營邊界
各證券公司應當明確各類子公司的經營邊界,不得開展非金融業務。一類業務原則上只能設立一個子公司經營,子公司應當專業運營,不得兼營。私募基金子公司限於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和其他私募基金業務;另類子公司從事《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所列品種以外的金融產品、股權等另類投資業務,不得從事投資業務以外的業務;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提供其他非證券類的金融服務的,參照《另類投資子公司管理規範》管理。
(二)簡化母子公司架構,明確全資設立要求
各子公司原則上不得下設二級子公司。除基金管理機構等特殊目的實體外,禁止私募基金子公司設立其他任何機構,私募基金子公司應當持有該下設基金管理機構35%以上的股權或出資,並擁有管理控制權,且該下設基金管理機構只能管理與本機構設立目的一致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禁止另類投資子公司下設任何機構。為加強證券公司母子公司合規及風控的一體化管理、防範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證券公司必須全資設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和另類投資子公司。
(三)強化母公司對子公司管控,加強風險控制和資本約束
證券公司應當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薦董事、監事或高管人員,將合規風控納入統一管理,加強交易監控,強化人員管理,做好風險隔離、利益沖突和風險防範工作,切實承擔對子公司風險控制及風險處置的應有責任。子公司的業務全面納入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範疇;私募基金子公司自有資金投資於本機構設立的私募基金時,對單只基金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只基金總額的20%;另類子公司以自有資金投資境內上市交易和轉讓證券的,其持有市值應當與母公司自營持有同一只證券的市值合並計算,合並計算後的市值應當符合《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規定。
(四)明確業務底線,從嚴自律管理
證券公司子公司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實體業務。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自有資金不得投資其他標的,只能以現金管理為目的投資於流動性較強的資產,或投資於本機構設立的私募基金;不得以擬投資企業聘請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銷保薦子公司擔任保薦機構或主辦券商作為對企業進行投資的前提。另類子公司不得向投資者募集資金開展基金業務,不得存在為場外配資提供便利、從事融資類收益互換、投資於高杠桿的結構化資管產品等行為。協會將對子公司關於股東履責情況、合規風控、業務開展等進行執業檢查,違反規定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證監會處理,直至責令撤銷子公司。
(五)過渡期安排
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兩部規範發布實施後12個月內達到規範要求,通過拆分、合並等方式對現存的一類業務多個子公司經營情況進行規範,並妥善安置客戶;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不得新增業務,存量業務可以存續到項目到期,到期前不得開放申購或追加資金,不得續期。
下一步,協會將做好對兩類子公司的日常自律管理工作:一是將盡快舉辦兩部規範的專題培訓,加強和行業溝通工作,便於行業學習貫徹落實;二是將強化對兩類子公司業務的監測監控,落實並完善兩類子公司的日常報送及報告制度;三是將督促證券公司在過渡期內按照兩部規範及《通知》的要求積極穩妥的推進整改工作,適時啟動執業檢查;四是將密切關註兩部規範在實施中發現的有關問題,及時評估實施效果。
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 孔祥鑫)記者從北京市住建委獲悉,該部門日前發布《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暫行辦法》,以進一步規範房屋征收補償價格水平,保證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不低於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暫行辦法將於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
據介紹,暫行辦法本著市場評估、銜接歷史、規範補償、推進工作的原則,通過市場化評估技術手段,規範房屋征收補償價格水平,保證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不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根據評估對象的不同,暫行辦法區分住宅與非住宅,成片與非成片,將一般情況與特殊情況房屋價值評估相結合,明確了不同類型房屋價值評估方法及評估技術思路,使評估結果更符合被征收房屋的實際情況。
針對北京市房屋征收實踐中普遍存在的房屋類似、分布密集的成片房屋征收項目,暫行辦法提出了成片房屋市場化評估技術思路,明確可先設定或選定標準房屋,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適用的評估方法評估標準房屋市場價格,再對標準房屋市場價格進行修正,測算出被征收房屋的市場價值。
針對成片房屋以外單個或特殊類型房屋,暫行辦法明確了具體評估方法選用的一般原則及要求,主要包括實踐中較常用的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和假設開發法等適用。
除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外,暫行辦法還明確了房屋征收中可能涉及的其他價值評估具體規定,包括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被征收房屋裝修、設備及附屬物價值評估,機器設備、物質等搬遷費用評估及停產停業損失評估等。
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理順房屋征收評估技術思路,建立統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市場化評估體系,有利於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並為北京市棚戶區改造及重點工程建設推進提供政策支撐。
4日,據工信部網站消息,近日工信部發布《關於規範電信服務協議有關事項》的通知,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用戶訂立入網協議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要求用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並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
通知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開展相關電信業務經營活動時,應本著公平誠信的原則與用戶訂立電信服務協議,做到用戶與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權利義務對等。通知所稱的電信服務協議,是指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用戶之間設立、變更、終止電信服務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
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用戶訂立服務協議,可以采用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用戶訂立入網協議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但不限於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短信、電子郵件、網頁、客戶端)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通知提出,在電信服務協議有效期間,電信業務經營者有義務保存所訂立的服務協議。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用戶約定以非書面形式訂立服務協議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留存能夠證明雙方訂立服務協議或者成立服務協議關系的憑證。
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用戶訂立入網協議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要求用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並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用戶委托他人代辦電信業務手續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進行查驗。
通知明確,電信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用戶身份證件類別及證件上所記載的姓名(名稱)、號碼、住址信息;用戶選定的服務項目;資費標準;電信業務經營者做出的服務質量承諾;咨詢投訴渠道;雙方的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訂立協議的日期;協議的有效期;雙方的簽字、蓋章等確認信息。
通知規定,在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用戶訂立的電信服務協議中,不得含有涉及以下內容的條款:限制用戶使用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開辦的電信業務或限制用戶依法享有的其他選擇權;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違約時,免除或限制其因此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規定當發生緊急情況對用戶不利時,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不對用戶負通知義務;規定只有電信業務經營者單方享有對電信服務協議的解釋權;規定用戶因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電信服務受到損害,不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通知提出,電信業務經營者在合同外通過書面形式或大眾媒體方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電信服務協議的組成部分,但不得作出對用戶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用戶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為用戶開通包月付費或需要用戶支付功能費的服務項目時,應征得用戶的同意。征得用戶同意的憑證作為電信服務協議的補充協議,與電信服務協議具有同等的效力。電信業務經營者應依照與用戶訂立的服務協議為用戶提供服務。用戶應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使用電信業務,履行相應義務。
在電信服務協議有效期間,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擅自終止提供服務。未經與用戶變更協議,不得擅自撤消任何服務功能或降低服務質量,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資費標準,不得擅自改變與用戶約定的電信業務收費方式。用戶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除外。
用戶與電信業務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對方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電信用戶申訴處理辦法》的規定,屬於申訴受理範圍的,用戶可以依法向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提起申訴。
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服務協議格式條款擬定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消費者組織、用戶代表及相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拒絕與符合條件的電信用戶訂立服務協議。電信業務經營者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政策調整等原因導致電信服務協議部分或全部條款無法執行時,應當告知用戶,並做好用戶善後工作。
通知還提出,電信業務經營者在訂立、保存電信服務協議等環節,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等法律規定,做好用戶信息保護工作。
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產業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關於規範電信服務協議有關問題的通知》(信部電[2004]381號)同時廢止。
以下為通知全文: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規範電信服務協議有關事項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2016]4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各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者:
為規範電信服務,保障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現將電信服務協議有關規範性要求通知如下:
一、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開展相關電信業務經營活動時,應本著公平誠信的原則與用戶訂立電信服務協議,做到用戶與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權利義務對等。
本通知所稱的電信服務協議,是指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用戶之間設立、變更、終止電信服務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
二、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用戶訂立服務協議,可以采用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用戶訂立入網協議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但不限於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短信、電子郵件、網頁、客戶端)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三、在電信服務協議有效期間,電信業務經營者有義務保存所訂立的服務協議。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用戶約定以非書面形式訂立服務協議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留存能夠證明雙方訂立服務協議或者成立服務協議關系的憑證。
四、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用戶訂立入網協議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要求用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並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
五、用戶委托他人代辦電信業務手續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進行查驗。
六、電信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用戶身份證件類別及證件上所記載的姓名(名稱)、號碼、住址信息;
(三)用戶選定的服務項目;
(四)資費標準;
(五)電信業務經營者做出的服務質量承諾;
(六)咨詢投訴渠道;
(七)雙方的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九)訂立協議的日期;
(十)協議的有效期;
(十一)雙方的簽字、蓋章等確認信息。
七、在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用戶訂立的電信服務協議中,不得含有涉及以下內容的條款:
(一)限制用戶使用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開辦的電信業務或限制用戶依法享有的其他選擇權;
(二)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違約時,免除或限制其因此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三)規定當發生緊急情況對用戶不利時,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不對用戶負通知義務;
(四)規定只有電信業務經營者單方享有對電信服務協議的解釋權;
(五)規定用戶因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電信服務受到損害,不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八、電信業務經營者在合同外通過書面形式或大眾媒體方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電信服務協議的組成部分,但不得作出對用戶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用戶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為用戶開通包月付費或需要用戶支付功能費的服務項目時,應征得用戶的同意。征得用戶同意的憑證作為電信服務協議的補充協議,與電信服務協議具有同等的效力。
十、電信業務經營者應依照與用戶訂立的服務協議為用戶提供服務。用戶應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使用電信業務,履行相應義務。
十一、在電信服務協議有效期間,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擅自終止提供服務。未經與用戶變更協議,不得擅自撤消任何服務功能或降低服務質量,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資費標準,不得擅自改變與用戶約定的電信業務收費方式。用戶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除外。
十二、用戶與電信業務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對方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電信用戶申訴處理辦法》的規定,屬於申訴受理範圍的,用戶可以依法向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提起申訴。
十三、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服務協議格式條款擬定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消費者組織、用戶代表及相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十四、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拒絕與符合條件的電信用戶訂立服務協議。
十五、電信業務經營者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政策調整等原因導致電信服務協議部分或全部條款無法執行時,應當告知用戶,並做好用戶善後工作。
十六、電信業務經營者在訂立、保存電信服務協議等環節,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等法律規定,做好用戶信息保護工作。
十七、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產業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關於規範電信服務協議有關問題的通知》(信部電[2004]381號)同時廢止。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28日
據中國政府網站消息,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月11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規範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政策措施,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通過城管執法統一制式服裝和標誌標識管理辦法,推進規範文明執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通過《殘疾人教育條例(修訂草案)》及《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複條例(草案)》。
會議指出,規範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有序擴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業股權融資,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對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使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轉型升級,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具有重要意義。會議確定,一是促進區域性股權市場在規範中發展,發揮其主要服務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的積極作用。對目前跨區域經營的,要抓緊調整規範。二是各省(區、市)和計劃單列市區域性股權市場由1家機構負責運營。對同區域多家運營機構的,要積極穩妥整合。三是實行合格投資者制度。參與區域性股權市場交易的,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具備一定條件的法人機構、合夥企業以及具備較強風險承受能力和一定規模金融資產的自然人等。四是齊抓共管落實監管責任。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按規定對區域性股權市場實施監管,並承擔風險處置責任。證監會負責對發行證券的範圍、交易方式、持有人數量等制定規則,並對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服務。以有力的協同監管,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和化解風險,促進區域性股權市場健康穩定發展,逐步降低企業杠桿率。
會議認為,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的要求,在全國統一和規範管理城管執法制式服裝、標誌標識,推進規範文明執法,有利於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會議強調,城管執法直接面對群眾。要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圍繞完善事中事後管理,推動建設一支管理精細化、執法規範化、服務人性化的城管隊伍,更好體現執法的統一性、權威性,避免簡單粗暴任性執法。要把執法人員規範錄用和精簡冗員相結合,重點向市、縣和社區、街面等基層一線配備和傾斜。加快推進城市綜合執法,防止交叉執法、重複檢查,逐步實現“多帽合一”,提升管理和服務效能。為建設更加包容、和諧、文明的現代城市提供支撐。
會議指出,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受教育權利,是增進公平正義的重要內容和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會議通過《殘疾人教育條例(修訂草案)》。草案立足對殘疾人保障義務教育、擴大職業教育和防止各類教育入學歧視,增設了相關規定,強化了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資源、規範殘疾人教學、提高特殊教育質量和教師待遇等要求。
會議通過《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複條例(草案)》。草案從補上民生短板,更好預防殘疾發生、減輕殘疾程度,幫助殘疾人恢複或補償功能,讓他們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出發,明確要加大政府投入、更好調動社會力量,將殘疾預防融入衛生計生、公安、安全生產等相關行業管理和服務之中,著力滿足基本康複需求,突出重度殘疾人關懷與保障。同時,草案規範康複服務行為,規定了殘疾人康複機構和康複服務的法定條件、基本要求等。
會議還研究了其他事項。
據工信部網站,《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清理規範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市場的通知》今日發布。為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強化網絡信息安全管理,促進互聯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在全國範圍內對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市場開展清理規範工作。
《通知》要求,各通信管理局要對本轄區內提供IDC、ISP、CDN業務的企業情況進行摸底調查,杜絕無證經營、超地域範圍經營等非法經營行為。各基礎電信企業、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企業對網絡基礎設施和IP地址、帶寬等網絡接入資源的使用情況進行全面自查。
對於網絡接入資源管理不到位問題,《通知》指出,各基礎電信企業應加強線路資源管理,嚴格審核租用方資質和用途,不得向無相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和個人提供用於經營IDC、ISP、CDN等業務的網絡基礎設施和IP地址、帶寬等網絡接入資源。
對於違規自建或使用非法資源問題,《通知》要求IDC、ISP、CDN企業不得私自建設通信傳輸設施,不得使用無相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的網絡基礎設施和IP地址、帶寬等網絡接入資源。
而對於違規開展跨境業務問題,《通知》強調,未經電信主管部門批準,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專線(含虛擬專用網絡VPN)等其他信道開展跨境經營活動。基礎電信企業向用戶出租的國際專線,應集中建立用戶檔案,向用戶明確使用用途僅供其內部辦公專用,不得用於連接境內外的數據中心或業務平臺開展電信業務經營活動。
1月22日從工信部網站獲悉,工信部決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在全國範圍內對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市場開展清理規範工作。
工信部將依法查處互聯網數據中心(IDC)業務、互聯網接入服務(ISP)業務和內容分發網絡(CDN)業務市場存在的無證經營、超範圍經營、“層層轉租”等違法行為,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經營許可和接入資源的管理,強化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通知提出,各通信管理局要對本轄區內提供IDC、ISP、CDN業務的企業情況進行摸底調查,杜絕無證經營、超地域範圍經營、超業務範圍經營、轉租轉讓經營許可證等非法經營行為。各基礎電信企業、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企業要全面自查,未經電信主管部門批準,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專線(含虛擬專用網絡VPN)等其他信道開展跨境經營活動。
據新華社報道,已在深圳投放互聯網自行車的4家企業22日發表聯合聲明,將加強行業自律,維護互聯網自行車行業的生態環境。
據了解,目前4家企業在深圳共投放“共享單車”約30萬輛,其中摩拜單車12萬輛、ofo8萬輛、小藍bluegogo6萬輛、小鳴單車4萬輛。互聯網自行車持續、大規模投放,也帶來了局部供大於求、隨意停放、擠占公共空間、影響正常通行及環境景觀等問題,引發了社會各界高度關註。此外,互聯網自行車被惡意丟棄在河道、綠化帶等地,或車身零件被拆卸等問題也被頻繁曝光。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行業自律聯合聲明的簽署旨在引導和促進互聯網自行車的健康有序發展。
企業管理方面,4家企業將公平競爭,有序投放車輛,保證車輛投放的進度和規模與企業自身管理能力相適應。
停放管理方面,將配備與投放規模相匹配的停放秩序管理團隊,加強與商業、辦公等非公共區域管理主體的溝通,設置停放區域,做好停放秩序的管理。
安全和服務方面,將不斷改進車輛技術、安全和服務,創新管理技術手段,提升服務和品質。
用戶管理方面,鼓勵企業建立用戶個人信用管理制度和行業共享機制,應用新技術手段,引導用戶文明騎行、規範停放。
據透露,利用大數據可分析得出“共享單車”用戶的停放和騎行習慣,特別是大量車輛停放的區域,交委和企業將據此規劃和推進自行車停放點的設置。此外,ofo、摩拜等部分企業還在推進網格化管理,用專人管理片區的方式,規範和引導車輛的停放。
1月25日,根據銀監會網站消息,銀監會於1月9日下發了《關於規範銀行業服務企業走出去 加強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規範銀行業服務企業走出去的經營行為,加強各類風險防控。
“隨著我國企業與金融機構走出去的深度和廣度不斷提升,相關風險和問題日益顯現。”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指導意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企業走出去提出了明確戰略定位、加強重點領域服務、強化風險管理等總體要求,其中在相關風險當中,側重於督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信用風險、國別風險、合規風險、環境和社會風險四大類風險管理。同時還對銀行開展跨境並購貸款業務、內保外貸等跨境擔保業務做出相應要求。
根據銀監會數據統計,截至目前,中資銀行在境外已設立了超過200家一級分支機構,共有9家中資銀行在“一帶一路”沿線26個國家設立了62家一級分支機構。在監管合作方面,銀監會已與67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簽署了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MOU)或合作協議。在64個“一帶一路”國家中,銀監會已與27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簽署了MOU或合作換文。
四大類風險重點覆蓋
在銀行服務企業走出去加速的過程中,遇到的風險包括與境外機構與業務有關的戰略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合規風險、國別風險、環境與社會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操作風險等,面對這些風險,銀監會要求銀行提升全面風險管理的能力。
《指導意見》對信用風險、合規風險、國別風險、環境與社會風險四大類風險的管理做出了詳細規定。
首先是信用風險,上述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其中要求強化盡職調查,所有走出去的項目,資金是否投得出去、是否收得回來,需要金融機構自身去把關。
銀監會要求銀行“深入分析項目所在地經濟、法律、政治和社會環境,審慎評估項目盈利能力和相關風險,獨立研判項目可行性。”
此外,銀行也要自主審貸,細化和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即屬失職、失察導致風險事件發生的,應根據事件調查結果並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其次是國別風險,這是銀行服務企業走出去談及比較多的風險點。“當前,地緣政治變化很快,包括‘黑天鵝’事件也比較多,大國政策博弈等可能會帶來地緣政治的風險,銀行要特別註意。”前述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在國別風險管理方面,銀監會要求銀行結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印發以來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國別風險管理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暴露出來的薄弱環節,健全國別風險管理體系,提升國別風險限額管理能力,健全應急處置機制,計提國別風險準備金等。
三是合規風險,這是近年來銀行發生風險事件之下被提及的風險管理重點領域。銀監會要求銀行加強合規資源配置,即合理設置總行(公司)和境外機構合規崗位,配齊合規人員。
同時,也要求加強客戶準入把關,銀行在“了解你的客戶”原則下,必要時還應了解“客戶的客戶”等情況。特別是深入調查客戶是否存在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違規或不良行為記錄。
加強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管理方面,《指導意見》也要求銀行及時錄入、更新制裁名單,對借款人、匯款人、借款及收款單位的主要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受制裁的情況進行動態審查。加強反洗錢系統的開發和維護,滿足反洗錢工作數據采集、篩選、分析和報告的電子化需求,加強可疑交易的識別和報告。
“現在有銀行還做手工識別,是落後於監管要求的。”銀監會上述有關部門負責人稱。
第四是環境和社會風險,這是一個相對比較新的風險管理要求。針對銀行對於境外業務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薄弱問題,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環境和社會風險全流程管理,維護當地民眾權益,增進與利益相關者的交流互動,加強相關信息披露。
中資銀行的國際化布局,與當地文化是否能夠融合也是一個關鍵點。《指導意見》要求維護當地民眾權益,尊重當地文化等,同時對存在潛在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境外項目,應與客戶事先約定,以適當方式及時披露項目名稱、主要投資者和承包商名稱等關鍵信息。
此外,在加強監管方面,銀監會也表示要強化跨境監管協調,要求銀行業協會加強與銀行等溝通,建立境外投資合作企業“黑名單”制度。
防範跨境並購貸款、跨境擔保風險
在《指導意見》中,銀監會還特別提出了防範重點領域風險,其中包括銀行開展跨境並購貸款業務、開展內保外貸等跨境擔保業務。
前述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表示,從國際並購融資來看,銀行貸款並不是特別突出,主要通過發債來並購,銀行並購貸款只作為搭橋貸款,一般一兩年退出,風險不集中於銀行。
而中資企業做跨境並購,在國際知名度不高等因素下,並購融資來源主要是銀行貸款,多以5年、7年等中長期貸款為主,風險相對集中在銀行。因此該負責人也提醒銀行在做跨境並購貸款時要註意幾大方面:
一是註意把握項目本身有沒有並購的增值效應;二是並購管理的水平,是否能夠產生協同效應;三是交易結構安排上,是否有例如資產質押等相關的安全保障;四是合同條款的法律問題。
銀監會在《指導意見》中也要求,銀行開展開展跨境並購貸款業務,要綜合考慮並購方的資信狀況、經營管理能力、財務穩健性、自籌資本金充足情況,並購標的的市場前景、未來盈利、國別風險、並購協同效應等因素,充分考慮並購過程中的交易操作風險和業務整合風險,審慎介入周期性行業及跨行業的境外並購項目。
對於內保外貸等跨境擔保業務風險防範,銀監會要求銀行加強融資第一還款來源分析,審慎評估借款及擔保主體的風險承受能力等。
上述銀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內保外貸的風險比較大,對於走出去的項目、國外的項目,銀行不能夠看得特別準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涉及到海外的資產依據相關法律等是否能夠做抵押、後續處置等,因此銀行要求境內的母公司做擔保。但是如果項目運作不能夠產生收益,母公司再承擔不了,銀行會有很大風險。
“長期來看,鼓勵銀行以境外的資產做抵押,籌資方面也鼓勵境外籌資。”該負責人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