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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從事虛假交易被判緩刑監禁

1 : GS(14)@2010-07-01 17:25:44

證券經紀梁建邦(男)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15項從事虛假交易的控罪,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被判緩刑監禁。

梁被判處監禁四個星期,緩刑12個月,同時須繳付罰款30,000元。法院亦判處梁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繳付調查費29,700元。

證監會亦對梁作出紀律處分(註1),撤銷其牌照,並禁止梁重投業界,為期12個月,由2010年5月31日開始生效。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在2009年1月至4月期間,在當中多個交易日臨近收市前,當第一德勝控股有限公司(第一德勝)股份的最佳賣盤價遠高於該股份當時的按盤價時,梁落盤買入第一德勝的單一手股份。梁藉著發出這些收市前買盤,成功推高了第一德勝在有關交易日的按盤價及收市價。梁發出的單一手買盤亦在某些交易日,推高了第一德勝股份的最佳買盤價及成交價。

證監會認為,梁並無真正意圖買入第一德勝的股份,因為梁購入的股份數量不多,但交易成本卻相對偏高,有關交易並不符合經濟原則。此外,梁只選擇那些他估計其買盤會對第一德勝股份的按盤價及收市價造成相當影響的交易日,落盤買入第一德勝股份。

證監會決定對梁作出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以下因素︰

  * 梁表現合作,承認向其提出的控罪,並同意接受證監會的紀律處分;及
  * 梁以往並無遭受證監會紀律處分的紀錄。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9974

持牌代表因非法賣空被判罰款54,000元

1 : GS(14)@2010-07-10 15:06:11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78
2010 年 7月 8日

持牌代表因非法賣空被判罰款54,000元

利興股票有限公司的持牌代表莫紀棠(男)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 18項非法賣空的控罪,被判罰款共54,000元。

錢禮裁判官(Ms Bina Chainrai)同時命令莫繳付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調查費25,711元。

證監會早前對本個案作出調查,發現在2009年9月3日至2009年12月11日期間,莫進行多宗即日賣空交易,當中涉及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的14隻股份(註1),而莫當時並不相信或沒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擁有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可以將該等股份沽出,因此構成非法賣空。莫每次進行上述賣空交易均獲得利潤。




備註:

1. 該14家公司的股份分別為:浙江滬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H股股份(股份代號576)、雅居樂地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383)、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利豐有限公司(股份代號494)、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H股股份(股份代號2318)、達芙妮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10)、江蘇寧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H股股份(股份代號177)、株洲南車時代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的H股股份(股份代號3898)、中國自動化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69)、恒隆地產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01)、第一太平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42)、中國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91)、希慎興業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4)及 ASM Pacific Technology Limited(股份代號522)。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052

「中原電器」兩前僱員以虛假發票詐騙四百五十萬元被判囚

1 : GS(14)@2010-07-10 15:06:50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32.html

中原電器行有限公司(「中原電器」)兩名前僱員,利用多間運輸公司的虛假發票,串謀詐騙該公司共逾四百五十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控。兩名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區域法院同被判監禁。

王志堅,四十四歲,「中原電器」前物流經理,被判入獄四年,而朱耀華,五十五歲,「中原電器」前物流主管,則被判入獄兩年八個月。

法官邱智立判刑時稱,兩名被告嚴重違反誠信,故須判處他們入獄。

王及朱較早時被控六項串謀詐騙罪名,兩人在審訊期間轉為認罪。法庭下令王餘下一項意圖及企圖作出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罪名紀錄在案。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串謀詐騙罪行。

案情透露,王於案發時為「中原電器」物流部的負責人,而朱則是他的助理。兩人負責安排運送電器予顧客。

二 ○○五年一月至二○○八年十月期間,王向「中原電器」訛稱五間運輸公司曾為「中原電器」提供運輸服務。有關運輸公司分別為新記運輸、萬寶路客貨車電召中心、強記運輸、華記運輸及新財記運輸。

王及朱其後製作發票,虛假地顯示有關運輸服務已由上述運輸公司提供,並呈交有關發票予「中原電器」。

事實上,有關運輸服務由王僱用的多名司機和工人提供,而有關司機及工人收取的運輸費較虛假發票上所列的為低。

案情又透露,王於二○○八年中成立華達運輸有限公司(「華達」)。他向「中原電器」訛稱「華達」是由上述五間運輸公司經營。

二○○八年十月至二○○九年二月期間,「中原電器」將多份運輸訂單判予「華達」。事實上,有關運輸服務由王僱用的多名司機及工人提供。

王及朱於上述期間亦抬高發票上所收取的運輸費,並將有關發票呈交予「中原電器」。

兩人透過上述所有誇大運輸費的發票,串謀詐騙「中原電器」共逾四百五十萬元。

「中原電器」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水佳麗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蔡國良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053

散戶投資者因虛假交易被判社會服務令

1 : GS(14)@2010-07-17 13:49:20

Comment: the SFC contended that he intended the matched trades and wash trades "to attract buyers to the stock so he could sell out at better prices" - but if an increase in volume really attracts buyers, then why wouldn't it also attract sellers? We have trouble following the logic of the SFC's contention.

評論: 證監會聲稱徐先生意圖「營造交投活躍的虛假表象,以吸引投資者買入該等股份,使其得以較佳的價格沽售有關股份」-但是如果增加成交的的確引到買家,但為何引不到賣家?我們對證監會的言論的邏輯真是難以理解。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82


散戶徐漢偉(男)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22項從事虛假交易的控罪,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院同時命令徐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繳付調查費60,206元。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在2008年7月至10月期間的多個交易日,徐透過妻子、岳母及自己的證券帳戶,積極買賣正興(集團)有限公司、協盛協豐控股有限公司、 Shanghai Fudan Micro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及浙江永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有關證券帳戶進行了大量配對交易及虛售交易。在徐沒有進行上述交易的交易日,該四家公司股份的總成交額下跌逾50%(註 1)。

證監會指,徐意圖就有關股份營造交投活躍的虛假表象,以吸引投資者買入該等股份,使其得以較佳的價格沽售有關股份,而若徐當時沒有進行上述虛假交易,理應無法達致這些較佳價格。簡而言之,徐就有關股份製造虛假市場,欺騙不知情的投資者,使他們以為有關股份的流通量是真實的,但事實並非如此。




備註:

1. 配對交易為一致行動人士之間互相進行的交易。虛售交易是指不涉及股份實益擁有權轉變的交易,即進行交易人士買入自己的股份。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084

Debt-hit councillor jailed for stealing(重債區議員因偷竊被判囚)

1 : GS(14)@2010-08-05 23:02:18

http://www.thestandard.com.hk/ne ... d=101235&con_type=1
2 : GS(14)@2010-08-05 23:02:48

http://paper.wenweipo.com/2010/08/03/HK1008030034.htm
 ■區議員官世亮偷竊社企逾5萬元判囚。資料圖片

 【本報訊】今年初被民協革除黨籍的深水區議員官世亮,因投資失利欠債逾10萬元,利用社企項目經理職權,虧空公款逾5萬元,他昨承認2項盜竊罪,於觀塘法院被判監禁10周。裁判官斥被告違反誠信,但考慮他沒有案底,過去品格良好,故酌量減刑。

 被告官世亮(29歲)註冊社工出身,於2003年以23歲之齡當選深水李鄭屋選區區議員至今,月入2.4萬元,律師形容他從政之路一片光明,但昨日卻淪為階下囚。

求情信指犯案與性格不符

 辯方指,被告出任民選區議員多年,熱心服務區內長者,因一時糊塗犯案,定罪令他賠上從政前途,他事後已離開民協及民協三行工人互助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民協三行」),重犯機會微。律師又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深水區議會主席陳東博士、被告父親及前女友,力指被告年輕有為、熱心社區工作,是次犯案與其性格不符。

 案情指,「民協三行」於2002年成立,致力協助失業裝修工人就業,被告於2008年擔任「民協三行」項目經理,於同年12月從一名長者收取現金1.4萬元裝修工程訂金,工程於2009年2月完成,被告再向對方收取3.7萬多元尾數,惟被告未有把2筆款項上繳「民協三行」,事件於2009年8月揭發。

承諾歸還欠款遲遲未兌現

 雖然被告向「民協三行」承諾會歸還欠款,惟遲遲未兌現,最終須由被告好友、民協成員兼黃大仙區議員許錦成代還,惟許於諮詢法律意見後,決定大義滅親報警。被告於警誡下承認曾收取涉案款項,並用作裝修費及償還個人債務。

 民協副主席譚國僑早前表示,官世亮因未能履行全職區議員職務,且未有上繳議員薪金,故於今年1月革除其黨籍,但強調決定與盜竊案無關,而涉案社企在行政和財政上獨立於民協。根據《區議會條例》,若區議員被判監超過3個月,會喪失擔任議員資格。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209

三人串謀詐騙三百多萬元收地賠償被判囚

1 : GS(14)@2010-11-07 17:02:14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90.html
三名人士,在大埔一項為渠務改善工程而進行的收地項目中,串謀詐騙政府及一間丁屋發展商的清盤人和債權人共三百三十多萬元賠償,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區域法院同被判監禁。
嚴東海,五十六歲,李雲晃,六十一歲,同為丁屋發展商東榮實業有限公司(東榮)前董事兼股東,各被判入獄三年。劉錦瑩,三十八歲,劉錦瑩律師行前律師,則被判入獄四年。
法官簡仕勳判刑時稱,三名被告所犯的罪行非常嚴重,故法庭須判處他們入獄。
法官斥責劉濫用律師身份,與嚴及李串謀詐騙政府的收地賠償。劉亦為高尚的律師行業帶來恥辱,而且違反律師的誠信。
三名被告較早時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串謀詐騙罪行。
案情透露,東榮於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五年期間,在大埔泰亨村購入兩幅相連土地,並其後將有關土地分割為十九幅細地,以興建十七間丁屋。
東榮於一九九五年尾將有關十九幅細地的業權轉讓予十七名稱為「男丁」的原居民,而他們已將其「丁權」賣予東榮作為發展用途。各人須在代表東榮的律師樓簽署相關法律文件。
地政總署於二○○○年接獲泰亨村村民的反對,遂暫停處理上述興建十七間丁屋的申請。
東榮於二○○一年六月被法庭頒令清盤,而有關十九幅土地的業權仍然以該等十七名「男丁」的名字註冊。
二○○四年,政府展開收地項目,在泰亨村等的多個地點進行渠務改善工程。根據有關項目,十九幅土地的註冊持有人有權收取政府支付的現金賠償。
案情指,嚴及李知悉有關項目後,決定將屬於東榮債權人的十九幅土地的登記業權,由該等「男丁」轉讓予一間新公司,以收取政府的現金賠償。
劉根據他與嚴及李達成的協議,於二○○六年八月安排成立中國集團環球有限公司(中國環球)。
二○○六年九月至二○○七年三月期間,嚴成功安排其中十二名「男丁」在劉的律師行簽署文件,以三萬元至七萬元不等的價錢,轉讓十九幅土地中的其中十二幅的業權予中國環球。
中國環球於二○○七年三月致函大埔地政處,訛稱該公司曾以真正買家身份,以有值代價購入有關十二幅土地;以及該公司有權申索及收取根據該收地項目而支付的賠償金。
被告透過上述手法,誘使大埔地政處安排中國環球而非東榮的清盤人和債權人,獲得在收地項目下須繳付共三百三十多萬元的賠償金。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Graeme Mackay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志偉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461

洋酒分銷商前經理收受三十八萬元賄款被判囚

1 : GS(14)@2010-12-03 13:09:57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11.html


                                    一間洋酒分銷商的一名前高級市務經理,收受逾三十八萬元賄款,以判授翻新工程予一名承判商,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二十一個月。
張得成,四十二歲,曾受僱於浤豐洋酒有限公司(現稱酩悅軒尼詩帝亞吉歐洋酒香港有限公司(「酩悅」)),早前被裁定十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法官葉佐文判刑時指出,鑑於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法庭必須判處監禁刑期。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負責推廣「酩悅」代理的多個品牌的洋酒。
被告負責與不同娛樂場所的負責人,包括「卡拉OK」、酒吧及展覽場地,商討讓「酩悅」在有關地點的指定範圍進行翻新工程,以推廣有關品牌的洋酒。
有關地點的指定地方需要進行翻新工程,「酩悅」遂委派被告負責挑選承判商。
案情又指,Stardust Design & Contracting Company Limited 東主潘成德自二○○四年成為「酩悅」的承判商。
二○○四年七月至二○○七年八月期間,被告判授共逾二十項總值二百一十多萬元的翻新工程予潘。
潘按被告的建議,在其中十一項工程的單據上誇大工程費用,並將差額作為給予被告的賄款。
案情指,被告收受的賄款共三十八萬八千元。
潘成德,四十四歲,因與案件有關亦被廉署起訴。潘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三項向張得成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潘其後被判入獄三個月零一星期。
「酩悅」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林穎茜代表出庭,廉署人員姜亦禮協助。
2 : GS(14)@2010-12-03 13:11:52

實際金額是三十八萬八
Not such a lucky number after all, then.
之後並不是太吉利的數字了...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879

六名前上市公司人員涉詐騙被判入獄-泰興光學

1 : GS(14)@2010-12-03 13:12:29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012/02/P201012020270.htm

      五名男子及一名女子,年齡介乎二十九至六十六歲,日前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裁定包括「串謀詐騙」、「公司董事等人串謀作出虛假陳述」及「串謀偽造虛假文書」等罪名成立,今日(十二月二日)分別被判入獄四個月至十二年。

  案情透露,六名被告是一間前上市公司的高級人員。該上市公司於二○○三年偽造超過六億一千六百萬港元的虛假借款,訛稱向七名與該公司有長期生意往來的人士提供貸款,以隱瞞該公司有問題的會計帳目。此外,該公司利用該批偽造的私人借款資料向核數師作出虛假陳述,將其二○○三年的營業額誇大三億三千七百萬港元至十二億三千八百萬港元,以欺騙公司股東及債權銀行。

  該公司於二○○四年三月至二○○五年五月期間利用多間空殼公司假扮供應商,向銀行訛稱購買該批供應商的貨物,以騙取約四億六千六百萬港元的入口信貸。該公司亦偽造虛假的銷售單據,向銀行虛報其出口營業額,再騙取約二億二千四百萬港元的出口信貸。該公司其後利用駐內地職員所開設的公司清洗騙取得來超過二億港元的貸款。案件所牽涉有問題的款項超過十八億港元。

  商業罪案調查科於二○○五年接手調查案件,經深入調查後,於二○○五至○七年期間拘捕六名被告。他們其後被控以「串謀詐騙」、「公司董事等人串謀作出虛假陳述」及「串謀偽造虛假文書」等罪行。

  六名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並於今日判刑。

  警方歡迎法院的裁決。此宗案件是警方近年成功檢控的其中一宗重大上市公司詐騙案件。警方會繼續竭力打擊各類形式的商業詐騙行為,以維護香港的穩定營商環境及廉潔形象。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十七號
    
          完

     2010年12月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2時17分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881

資料庫 「聯邦快遞」前僱員詐騙四十七萬元速遞費被判囚

1 : GS(14)@2010-12-17 11:56:03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19.html
兩名聯邦快遞(香港)有限公司(「聯邦快遞」)前僱員,在空運提單上少報客戶付運的包裹重量,詐騙公司速遞費逾四十七萬,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今日(星期二)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

馮慶威,四十一歲,「聯邦快遞」前操作統籌員,被判入獄十五個月。盧英傑,三十三歲,「聯邦快遞」前速遞員,被判入獄十一個月。

法官彭寶琴在判刑時稱,由於被告嚴重破壞僱主對他們的信任,法庭須判處監禁刑期。

她又表示,有關詐騙勾當維持一年半,並且導致僱主損失速遞費。

兩名被告早前同承認兩項代理人串謀使用文件欺騙其主事人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另一項相類串謀罪名則紀錄在案。

案情透露,馮於案發期間以兩間由他控制的公司,即飛達貿易公司(「飛達」)和駿益國際貿易公司(「駿益」),與「聯邦快遞」進行速遞生意。

根據安排,「飛達」及「駿益」以折扣價採用「聯邦快遞」運送服務。馮其後向其客戶提供較少折扣的運送服務以賺取差額。馮亦邀請盧參與有關勾當,並同意與他分享利潤。

案情指,盧其後游說兩間「聯邦快遞」公司客戶,分別採用「飛達」及「駿益」的服務。

馮及盧在該兩間公司客戶收集了包裹後,在交予「聯邦快遞」的空運提單的副本上填寫的重量,加上一個小數點,大幅減輕包裹的重量至約十分之一。

二○○七年六月至二○○八年九月期間,馮及盧將其中一間公司客戶在九十三宗交易中的包裹重量,由約二千一百一十公斤少報至約二百四十公斤,導致「聯邦快遞」損失逾二十萬六千多元。

馮及盧又於二○○八年一月至十二月期間,將另一間公司客戶在四十七宗交易中的包裹重量,由約三千二百五十公斤少報至約三百三十公斤,「聯邦快遞」因而損失逾二十七萬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熙曜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林卓庭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069

資料庫 兩人涉鏍絲供應貪污案被判囚

1 : GS(14)@2010-12-25 12:57:06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24.html

一名鏍絲製造廠董事及一名電動「摩打」公司董事,就供應鏍絲予製造車房摺閘「摩打」時行賄受賄,被廉政公署拘控。兩名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區域法院同被判監禁。
黎志慧,四十九歲,精工鏍絲製造廠有限公司(「精工鏍絲」)董事,被法官游德康判入獄十五個月;而譚悅華,五十一歲,嘉多密有限公司(「嘉多密」)董事,則被判入獄十八個月。
黎今日被裁定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譚被裁定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案情透露,「精工鏍絲」於案發時為一間本地鏍絲製造廠,由黎及另外三位兄弟共同持有。「精工鏍絲」自二○○一年起是「嘉多密」的鏍絲供應商。「嘉多密」是一間澳洲生產車房摺閘「摩打」公司的附屬機構。
「精工鏍絲」只向相熟顧客提供百分之二至三的折扣或回佣,而有關折扣或回佣清楚印列在發票或收據上。
二○○九年一月,「精工鏍絲」被發現一直向「嘉多密」提供現金回佣,而有關回佣是按「精工鏍絲」供應貨品予「嘉多密」的銷售額百分之十計算。但該等回佣從沒有在有關的發票或收據上顯示。
二○○一年一月至二○○九年九月十六日期間,黎與譚一同串謀,使譚收受「精工鏍絲」的回佣,作為譚為「嘉多密」向「精工鏍絲」發出購貨訂單的報酬。有關回佣約達四十萬元。
案情又透露,黎及譚於二○○九年九月十六日在觀塘一間酒樓會面,期間黎給予譚一個內有現金一萬八千零八十元的信封。該筆款項就是「嘉多密」於二○○九年六月至八月期間付款的百分之十。
廉署人員於譚離開酒樓時將他拘捕,並在他身上搜出該個內有現金一萬八千零八十元的信封。譚承認該筆款項是黎在上述會面時給予他。
「嘉多密」嚴禁其僱員就公司業務索取或收受任何回佣。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任智樂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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