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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修例 議員憂變23條本土派或被當恐怖分子

1 : GS(14)@2016-12-24 10:18:33

【本報訊】政府因應聯合國打擊恐怖主義決議,建議修訂處理與恐怖主義活動的條例,禁止港人以恐怖主義為目的,離開香港或進入其他國家,以及禁止港人成立的團體以任何方式籌款資助恐怖活動,或招募他人到其他國家參與恐怖活動。有立法會議員指,政府需交代以甚麼準則界定恐怖組織,否則,或變相為23條立法。記者:謝明明保安局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表示,聯合國安理會於2014年關注恐怖主義戰鬥人員的威脅日益嚴重,決議通過起訴和懲罰國民或在國內人士策劃籌備參與恐怖主義活動,或協助個人到另一國提供或接受恐怖主義培訓。本港當局因應聯合國相關決議,建議修訂現時處理與恐怖主義有關的條例,包括禁止港人以恐怖主義為目的,離開香港或進入其他國家;禁止港人成立的法團或團體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籌款資助恐怖活動;禁止港人或團體招募他人到另一國家參與恐怖活動。


增保安局權力凍結財產

文件又指出,現行條例授權保安局局長,當有合理懷疑任何人的財產是恐怖分子財產,可藉書面通知凍結該筆財產。惟香港作為成員之一的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指出,本港反恐融資機制存在不足,指條例只針對凍結通知所指明的財產,而凍結程序涉及的多個步驟會延遲凍結,有違組織毫不延遲地及不作通知下凍結財產的目的。因此當局建議修例加強保安局局長凍結恐怖分子財產權力,保安局局長在不作通知情況下,可凍結有關財產,打擊恐怖分子融資和洗黑錢。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稱,現行本港反恐條例的恐怖主義組織名單是跟從聯合國相關名單,但保安局在今次提交的立法會文件中,卻沒有交代會根據甚麼準則定義恐怖分子,他認為當局須澄清是否一如以往據聯合國的恐怖分子名單執行,否則,他擔心會變相為23條立法。涂解釋,每個國家對恐怖主義都有不同定義,內地政府可能會將部份分離主義組織界定為恐怖組織,但有關定義與其他國家定義未必相同。如果由特區政府自行界定,或根據內地政府的定義界定何謂恐怖分子,鼓吹港獨的本土民族派或會被列為恐怖分子,涂說:「要視乎香港法例對恐怖主義嘅定義,如果界定係分離恐怖主義,『本土民族派』咁就係咯,如果係咁,就變相係部份23條」。


建議修例重點

1.禁止港人以恐怖主義為目的,離開香港或進入其他國家2.禁止港人成立的法團或團體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籌款資助恐怖活動3.禁止港人成立的法團或團體招募或協助他人到另一個國家參與恐怖活動4.保安局局長可在不作通知情況下,凍結與恐怖分子有直接或間接聯繫的財產資料來源:保安局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223/19874207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1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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