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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譴責高氏兄弟證券並罰款250,000元

1 : GS(14)@2010-08-29 18:25:36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02

證監會譴責高氏兄弟證券並罰款250,000元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高氏兄弟證券有限公司(高氏兄弟證券)(註1)作出譴責並罰款250,000元,指其內部監控不足。

證監會早前調查高氏兄弟證券一名客戶進行的衍生權證即日賣空交易(註2),發現高氏兄弟證券的內部監控有多項缺失,當中包括:
[ul][li]沒有實施足夠的內部監控程序,以偵察及防止任何即日賣空交易;及[/li][li]對職員監督不足,任由他們運用自己的方法,防止及偵察客戶進行任何賣空活動。[/li][/ul]
證監會發現,高氏兄弟證券對有關客戶的賣空活動視而不見,同時該公司的內部監控程序有所不足,助長了這類違法活動。

證監會在釐定罰則時已考慮到所有情況,包括高氏兄弟證券已決定採取措施改善內部系統,從而處理目前在防止和偵察即日賣空活動方面的不足之處。

高氏兄弟證券在獲知證監會擬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後,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就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決定提出覆核申請,但有關申請在訂明限期過後一天才提交。上訴審裁處在2010年8月26日駁回高氏兄弟證券要求將提出覆核申請限期延展的申請(註3),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決定因此具執行效力。




備註:1.  高氏兄弟證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
2.  該名客戶早前承認12項非法賣空衍生權證的控罪,被判罰款30,000元。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4月19日的新聞稿
3.  上訴審裁處的裁定全文載於其網站(http://www.sfat.gov.hk/)。
2 : GS(14)@2010-08-29 18:25:51

http://www.sfat.gov.hk/english/d ... 0-Determination.pdf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519

香港會計師公會對一名執業會計師袁偉堅譴責及罰款

1 : GS(14)@2010-09-11 16:05:17

http://www.hkicpa.org.hk/file/me ... 0/sep/wk-yuen-c.pdf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703

香港會計師公會對一名執業會計師蔡智林譴責及罰款

1 : GS(14)@2010-09-11 16:05:45

http://www.hkicpa.org.hk/file/me ... /choi-chi-lam-c.pdf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704

馬小軍及其公司無牌進行證券交易被罰款10,000元

1 : GS(14)@2010-10-08 10:27:06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21
馬小軍(男)及其控制的公司商機無限(集團)有限公司(商機無限)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無牌進行證券交易的控罪,被判罰款共10,000元。

胡雅文裁判官(Ms Amanda Jane Woodcock)並命令馬及商機無限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支付調查費25,000元。

證監會經調查本案後對馬及商機無限提出檢控。證監會發現,馬及商機無限在沒有獲證監會發給任何牌照的情況下,向公眾表示其客戶持有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予出售。馬及商機無限是於2010年2月18日至2010年3月26日期間,透過在網站刊登廣告提出上述交易,另外又向一名準買家提出可進行有關交易,但事實上並無有關股份可供出售(註1)。





備註:
[ol][li]有關活動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的規定。[/li][/ol]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048

亨達國際金融投資有限公司前僱員協助非法槓桿式外匯交易活動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逾80萬元

1 : GS(14)@2010-10-30 09:08:18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25
2010年 10月 25日

亨達國際金融投資有限公司前僱員協助非法槓桿式外匯交易活動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逾80萬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譚錫民(男)並罰款816,220元,指譚協助亨達投資(新西蘭)有限公司(亨達新西蘭)非法經營業務;譚為亨達國際金融投資有限公司的前僱員(註1)。

亨達新西蘭是一家新西蘭公司,在新西蘭經營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並向香港的客戶提供交易服務及設施。由於亨達新西蘭並無證監會發給的牌照,因此其向香港居民提供的外匯交易服務屬違法活動(註2)。

證監會發現,譚在2003年協助亨達新西蘭從事無牌活動,幫助多名香港居民於亨達新西蘭開立槓桿式外匯交易帳戶(註3)。這些香港居民其後經亨達新西蘭進行交易並招致虧損。譚從這些香港居民所進行的交易獲取佣金收入(註4)。

由於譚為亨達新西蘭的無牌活動提供協助,上述香港居民得不到香港法例賦予的法定保障,並須承擔不必要的風險,譚因而違反了證監會《操守準則》(註5)。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完成本案的紀律處分程序所需時間,以及譚以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備註:

1. 譚之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及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受規管活動,隸屬亨達國際金融投資有限公司;其牌照已於2008年11月失效,目前並無持有牌照。
2. 亨達新西蘭是亨達集團屬下的公司。有關證監會早前向亨達新西蘭有關人士採取行動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7年10月3日、2008年3月31日、2009年6月2日及2010年5月26日的新聞稿。
3. 針對譚的紀律處分行動先前暫時擱置,直至有關亨達新西蘭的紀律處分訴訟在上訴法庭得到解決為止。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5月26日的新聞稿。
4. 譚須繳付罰款816,220元,表示他須交出從亨達新西蘭所收取的有關佣金收入。
5. 《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7項一般原則訂明,持牌人應遵守一切適用於其業務活動的監管規定,維護客戶最佳利益及促進市場廉潔穩健。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324

證監會譴責莫紀棠並罰款160,000元

1 : GS(14)@2010-11-07 17:01:07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28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莫紀棠(男)作出譴責並罰款160,000元,指其進行非法賣空;莫是利興股票有限公司(利興)的持牌代表(註1)。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在2009年9月3日至12月11日期間,莫經本身在利興開立的帳戶進行多宗非法賣空交易,當中涉及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買賣的14隻股份。莫早前於2010年7月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18項非法賣空罪名成立,被判罰款共54,000元(註2)。

證監會釐定有關罰則時,已考慮到以下因素︰
[ul][li]莫從上述非法賣空交易中獲取逾214,000元的利潤;[/li][li]莫承認18項非法賣空控罪,被判罰款54,000元;[/li][li]莫在本案調查期間與證監會合作;及[/li][li]他以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li][/ul]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460

證監會譴責御峰並罰款100萬元

1 : GS(14)@2010-11-12 21:03:26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0PR129


2010年 11月 8日



證監會與御峰理財解決合規事宜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御峰理財有限公司(御峰)(註1)就合規事宜達成解決方案。根據有關方案,證監會譴責御峰並罰款100萬元,指其違反證監會的《操守準則》(註2)。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御峰允許一名無牌人士掌管該公司一組代表人員。該組代表在未受適當監督的情況下,於不同地點經營業務活動。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以下因素︰

‧ 御峰忽視須確保該公司設有足夠的監控措施及制度的監管職責;
‧ 御峰疏忽職守,容許一名無牌人士從事受規管活動;
‧ 御峰在不承認責任的基礎上達成上述解決方案;
‧ 御峰與證監會合作,從而就有關紀律處分事宜及就向客戶分銷投資基金的其他合規關注事項達成解決方案;及
‧ 御峰將會委聘獨立機構檢討與其受規管活動有關的內部監控制度。



備註:
御峰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531

劉嘉隆沒有備存適當審計紀錄遭譴責及罰款

1 : GS(14)@2010-12-17 12:09:22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46

2010年 12月 13日

劉嘉隆沒有備存適當審計紀錄遭譴責及罰款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劉嘉隆(男)沒有就客戶的買賣盤備存適當的審計紀錄,並罰款50,000元(註1)。

在2009年6月至7月期間,三名內地客戶為進行一隻股份的交易,各自向劉發出一個完全相同的全權委託買賣盤。 證監會發現,劉沒有就該等全權委託買賣盤備存適當紀錄作審計用途,並且沒有以有系統方式將有關交易分配予該三名客戶,導致三人獲不平均分配股份。

證監會決定譴責劉並處以罰款時已考慮到:

  * 劉沒有作出不誠實行為;
  * 沒有證據顯示這三名客戶因劉的行為而蒙受損害;
  * 劉同意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決定,從而解決事件;及
  * 劉以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備註:

1. 劉是昌利證券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076

證監會譴責翔健証券有限公司並處以罰款

1 : GS(14)@2011-01-08 15:23:19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Servlet?docno=11PR1

證監會譴責翔健証券有限公司並處以罰款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翔健証券有限公司(翔健証券)違反《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並罰款450,000元(註1)。

證監會發現,翔健証券在2010年4月29日至5月5日期間,曾經有五個營業日出現速動資金不足的情況。翔健証券速動資金不足,是因為該公司在這段期間同時提取了兩筆銀行貸款,從而向在兩宗首次公開招股中認購新股的兩名大股東批出保證金融資。翔健証券在2010年5月10日察覺速動資金不足,並向證監會匯報此事。

證監會釐定罰則時,已考慮到以下因素︰
[ul][li]翔健証券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及[/li][/ul][ul][li]翔健証券與證監會合作,就有關紀律處分事宜達成解決方案,有助節省時間及資源。[/li][/ul]


備註:

1.  翔健証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2 : GS(14)@2011-01-08 15:25:18

Webb:
The SFC doesn't say who the two substantial shareholders are though. The SFC approves all shareholders of 10% or more in a licensee, but does not publish the list.

證監會並無提及這兩個大股東是誰。證監會對持股超過10%的股東作出審核,但並無提供名單予公眾參閱。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455

資料庫 海關關員走私應課稅香煙判罰款

1 : GS(14)@2011-01-08 15:32:03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30.html
一名香港海關關員在羅湖檢查站走私合共一千二百支應課稅香煙,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五)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一萬三千二百元。

鄭智鋒,二十五歲,今日承認三項未有向香港海關人員作出申報罪名,違反《應課稅品條例》第34A(3)條。

主任裁判官林偉權在判刑時表示,被告身為海關人員,但卻知法犯法。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隸屬羅湖檢查站乘客處理小組,職責包括旅客清關,以及預防和偵緝走私應課稅品。

被告於去年二月七日至六月十九日期間,先後三次經羅湖檢查站離境前往內地,但在同日離境後十四至十六分鐘內返回香港。

被告在每次離港時,均進入免稅品店購買兩條十包裝合共四百支的未完稅香煙。

被告在回港時,卻未有向海關人員申報其私人行李中的四百支應課稅香煙,而該等香煙已超出海關關長在憲報刊登的數量。

案情指出,被告於去年六月十九日從內地返回香港時,在羅湖檢查站被廉署人員拘捕。廉署人員在搜查被告時,檢獲兩條十包裝的未完稅香煙及一張免稅店收據。

被告在警誡下接受問話,承認先後三次走私合共一千二百支應課稅香煙,從而逃稅合共一千四百四十元。

香港海關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法庭檢控主任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何仲強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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