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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足球名將張子岱偷紅酒 稱一時糊塗 罰款 2000元

1 : GS(14)@2011-04-10 21:14:05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e/apple/art_main.php?iss_id=20110409&sec_id=4104&art_id=15152127【本報訊】叱咤六、七十年代球壇的足球名將張子岱,上月在東涌東薈城一間超級市場偷紅酒及果仁,總值約一千元,被保安員逮住,警員到場搜出他身懷一千元。張子岱昨獨自到荃灣裁判法院應訊,沒有聘請律師,張認罪後親自求情,表示因一時糊塗及貪心犯案,現已真心後悔,盼給予機會,獲法庭輕判罰款 2,000元。記者:陳浩、王麗春
2 : reference(1610)@2011-04-10 21:19:18

可惜可惜
3 : onesee(1238)@2011-04-10 23:37:42

聽講佢非常勁
4 : onesee(1238)@2011-04-10 23:39:10

張子岱(Cheung Chi Doy,1941年6月30日-),乳名「阿香」,是六、七十年代叱吒香港球壇的球星,曾效力英格蘭甲組聯賽球隊黑池,是歷來首位加盟歐洲頂級聯賽的華人球員,亦曾効力過傑志、愉園、星島等香港足球隊。

[url=]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C%B5%E5%AD%90%E5%B2%B1[/url]
5 : 學習者(1436)@2011-04-10 23:50:31

3樓提及
聽講佢非常勁


他們當紅的年代是用一層樓去打動他們轉會的.晚年潦倒是理財不善呀!
6 : onesee(1238)@2011-04-10 23:58:04

5樓提及
3樓提及
聽講佢非常勁


他們當紅的年代是用一層樓去打動他們轉會的.晚年潦倒是理財不善呀!


的確有點悲哀
7 : 龍生(798)@2011-04-11 02:00:23

得來太易, 又豈會珍惜呢...
可惜!
8 : 自動波人(1313)@2011-04-11 03:03:18

他的兒子竟然是張學潤
9 : oman(1154)@2011-04-11 04:28:18


10 : 龍生(798)@2011-04-11 13:23:07

邊個係張學潤?
11 : onesee(1238)@2011-04-11 13:30:02


12 : GS(14)@2011-04-11 20:54:43

好怪,個樣...
http://www.chinapress.com.my/top ... 90903bfashion01.txt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859

香港資源控股(2882)徐傳順沒有履行須通知不再擁有權益判處罰款

1 : GS(14)@2011-04-16 20:22:10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N201104041423_C.pdf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004

中央首罰日用品商亂加價 聯合利華揚言漲價掀搶購 被罰款200萬

1 : GS(14)@2011-05-07 12:22:32


唔通蝕錢都照賣乎?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10507/News/ec_eca1.htm
2 : greatsoup38(830)@2011-05-07 17:44:15

http://www.21cbh.com/HTML/2011-5-9/1NMDAwMDIzNzA1Ng.html
5月6日中午,國家發改委官方網站對外宣佈,上海市物價局對聯合利華(中國)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利華」)以「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為由,處以200萬元行政處罰。

發改委稱,現已查明,聯合利華今年3月向各大超市發出調價函,通知聯合利華品牌部分日化產品4月1日起漲價。該公司有關負責人自2011年3月21日開始,多次接受多家新聞媒體採訪,發表「日化行業進入漲價週期」、「不排除第二次漲價的可能性」等言論。這些行為引發部分城市發生日化產品搶購,個別超市聯合利華的產品日銷售額超過正常時期的幾倍甚至十幾倍,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之後,發改委責成上海市物價局對聯合利華的行為開展檢查,並約談聯合利華負責人,要求其在接受檢查期間暫緩原定4月1日執行的調價計劃。

而最終,聯合利華中國公司的行為,被認定為「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價格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社會影響較大。上海市物價局決定,對聯合利華中國公司處以2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5月6日,本報記者致電聯合利華一位負責人,該人士表示「目前正在英國休假,不便對此發表任何評論」。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244

美林因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00萬港元

1 : GS(14)@2011-05-15 12:20:41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48
美林因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00萬港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因美林(亞太)有限公司(美林)於2007年向72名客戶銷售兩隻指數掛鉤票據所涉及的內部監控系統有所不足,對美林作出譴責並罰款300萬港元(註1、2及3)。

證監會經調查後作出上述決定。調查發現,美林有72名客戶曾於2007年間投資於有關的指數掛鉤票據,但美林並沒有適當地評估當中逾40名客戶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證監會對此提出關注。此外,證監會亦關注到,美林在客戶同意認購指數掛鉤票據之後才向他們提供產品的主要資料,而且沒有備存足夠的文件紀錄以說明其向客戶提供意見的理據。

美林同意根據一項和解計劃提出回購建議,按100%的投資本金向客戶回購他們所持有的未到期指數掛鉤票據,並於美林收到客戶接納回購建議的有效表格後30天內支付回購款項(註4及5)。估計回購建議所涉及的總金額為3,674,405美元(約相等於28,660,359港元)。

此外,對於早前經美林買入指數掛鉤票據但已贖回票據,而贖回金額低於投資本金的客戶,美林同意向他們提出支付補發款項的建議。

美林將實施加強的特別投訴處理程序,覆核客戶就美林分銷及銷售非上市結構性產品(該兩隻指數掛鉤票據除外)及提供相關投資意見而作出的投訴(註6及7),同時會委聘獨立核數師檢討美林的內部分銷系統及監控措施。

證監會確認,美林在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宜方面一直充分合作,而且已開始自行檢討內部系統及監控措施。



備註:

1. 美林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准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美林於2008年9月被美國銀行收購。
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規定,中介人必須按照客戶以往曾買賣的投資產品種類、交易的頻密程度及所涉金額、在相關市場上有多少年的交易經驗,及客戶對在相關市場上進行交易所涉及的風險的認知,了解及評估客戶的投資經驗。
3. "票據"是指以下兩隻由美林發行的結構性投資產品: (i) 5 Year Quarterly Callable USD Quanto Accrual Notes with Knock-In Linked to Nikkei 225 Index;及(ii) 5 Year Quarterly Callable USD Quanto Accrual Notes with Knock-In Linked to Tokyo Stock Exchange Mothers Index。
4. 美林將根據和解計劃,向早前經美林買入有關票據的合資格客戶提出回購票據建議。每名接納回購建議的合資格客戶須將其票據轉讓予美林,並簽署協議免除美林的責任及放棄向美林索償。此外,美林將根據和解計劃,向經美林買入有關票據並已收取較投資本金為低的票據贖回款項的合資格客戶,提出補發款項的建議。每名接受補發款項的合資格客戶須簽署協議,放棄就有關票據向美林索償。每名接納回購建議或補發款項建議的合資格客戶最終將可取回投資本金名義價值的100%。經美林買入有關票據並已贖回票據,而贖回金額是相等於或高於投資本金的客戶,將無權按是項和解計劃提出索償。
5. 有關和解計劃的詳情,請瀏覽美林網站www.ml.com或致電美林的投資者熱線+852 2844 5382。
6. 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
7. 加強的投訴處理程序是由證監會制訂,目的是確保美林深入覆核有關交易,從而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處理關於這些交易的投訴。美林將以加強的投訴處理程序處理所有關乎美林分銷及銷售非上市結構性產品或就這類產品提供投資意見的客戶投訴,但有關投訴以關乎自2007年1月起達成的分銷、銷售或提供投資意見協議,以及美林之前及自2011年5月9日起計6個月內所接獲的投訴為限。
8. 美林曾遭證監會紀律處分,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5月31日的新聞稿。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319

證監會譴責華富嘉洛證券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員並罰款共130萬元指華富嘉洛證券處理內地客戶帳戶時出現內部監控不足-華富國際(0952)

1 : GS(14)@2011-05-22 12:57:54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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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5月 19日

證監會譴責華富嘉洛證券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員並罰款共130萬元指華富嘉洛證券處理內地客戶帳戶時出現內部監控不足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華富嘉洛證券有限公司(華富嘉洛證券)及其負責人員趙進傑(趙)作出譴責,並分別罰款1,000,000元及300,000元,指華富嘉洛證券處理內地客戶帳戶時出現內部監控不足(註1及2)。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華富嘉洛證券在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期間,處理於內地的代理人所轉介的279名內地客戶的證券帳戶時,內部系統及監控措施有不足之處。

以下是證監會調查發現的事項:
華富嘉洛證券的職員為若干內地客戶簽署開戶文件,但事實上他們從未見過有關客戶;
華富嘉洛證券未有偵察到,有11名內地客戶以一名未領有牌照的內地代理人的辦事處地址作為通訊地址;及
華富嘉洛證券准許內地客戶將款項存入華富嘉洛證券一名僱員在內地開立的個人銀行帳戶內,以便將款項從內地轉帳至有關客戶在香港於華富嘉洛證券開立的帳戶。

因此,華富嘉洛證券不僅沒有遵從證監會的《操守準則》訂明的"認識你的客戶"程序,而且沒有訂立《操守準則》所規定的適當措施保障客戶資產(註3)。

由於趙在關鍵時間是華富嘉洛證券內地業務運作的負責人,並且負責執行相關程序,趙須為證監會調查所發現的上述內部監控不足,承擔主要的責任。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以下因素︰
華富嘉洛證券及趙表現合作,願意就上述違規事項承擔責任;
並無證據顯示華富嘉洛證券或其高級管理層在業務活動中有不誠實行為;
華富嘉洛證券同意委聘獨立核數師,檢討內部監控制度及開戶程序;
華富嘉洛證券亦承諾不再接受有關內地客戶的帳戶操作指示,只接受有關客戶的沽盤指示及╱或華富嘉洛證券只可將證券和帳戶餘額轉撥予有關客戶;及
華富嘉洛證券及趙以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證監會已清楚表明,不論客戶居於何地,香港持牌人為客戶開戶時,必須全面遵從香港在這方面的規定。"



備註:
1.  華富嘉洛證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2.  趙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趙是華富嘉洛證券的董事及隸屬華富嘉洛證券的負責人員。
3.  請同時參閱證監會在2010年4月1日發出的通函。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446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因銷售雷曼ELN的缺失遭譴責及罰款450萬元-新鴻基公司(0086)

1 : GS(14)@2011-06-25 16:34:47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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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6月 21日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因銷售雷曼ELN的缺失遭譴責及罰款450萬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新鴻基投資)(註1)作出譴責並罰款450萬元,指新鴻基投資於2008年5月至8月期間,在向客戶銷售雷曼兄弟集團相關股票掛鉤票據(雷曼ELN)方面犯有缺失(註2)。

證監會早前進行調查,發現新鴻基投資有以下缺失:
向客戶銷售雷曼ELN之前,沒有對產品進行足夠的盡職審查;
沒有向銷售人員提供足夠的培訓及指引,讓他們充分了解雷曼ELN的性質、所涉風險及須確保產品適合客戶投資的準則;及
沒有向客戶披露雷曼ELN的產品條款及所涉風險等重要資料。

證監會在釐定罰則時,考慮到以下因素:
新鴻基投資向客戶分銷投資產品的制度有嚴重缺失;
有必要向市場發出強烈的阻嚇訊息,表明不接納且絕不姑息任何未能確保投資產品適合客戶及沒有向客戶披露重要資料的缺失;
新鴻基投資已於2009年委聘獨立的審計師事務所,檢討分銷結構性產品的內部監控及合規制度(註3);及
新鴻基投資以往的紀律處分紀錄(註4)。



備註:
1.  新鴻基投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2.  有關雷曼ELN銷售予10名客戶,涉及金額約1,050萬元。
3.  請參閱證監會2009年1月22日的新聞稿。
4.  請參閱證監會2009年10月12日的新聞稿。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5047

工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及工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因干犯與首次公開招股股份認購有關的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各1,250萬元

1 : GS(14)@2014-05-22 11:40:00

http://www.sfc.hk/edistributionW ... ws/doc?refNo=14PR58
工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工銀國際融資)及工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工銀國際證券)(統稱工銀國際)就其在寶龍地產控股有限公司(寶龍)於2009年進行的首次公開招股中所擔當的角色,分別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及罰款1,250萬元(註1、2、3及4)。

證監會就工銀國際的常規及程序進行調查,發現工銀國際:

未有對寶龍介紹的若干承配人(承配人)進行客戶盡職審查,及未有對承配人的帳戶進行持續審查並同時考慮承配人的資金來源,以確保正在進行的交易與其對承配人的認識相符(註5);
對認購透過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配發的寶龍股份(發售股份)的承配人缺乏獨立性一事視而不見;
儘管懷疑承配人缺乏獨立性,仍然確保承配人會獲提供保證金融資,令寶龍得以順利上市;及
未有在合理範圍內盡力確保向聯交所提交的文件的內容屬真實、準確和不具誤導成分。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承配人乃由寶龍介紹給工銀國際融資,再由工銀國際融資將承配人介紹給其聯屬公司工銀國際證券,以開立認購發售股份的帳戶。工銀國際證券並無根據《操守準則》的規定進行“認識你的客戶”盡職審查,以確定承配人的財政狀況或確認承配人是獨立於寶龍,便接受承配人認購發售股份(註6)。

發售股份其後因認購不足而重新定價。工銀國際融資應寶龍的要求通知工銀國際證券,表示某些承配人需獲提供大額保證金融資以增加其帳戶的認購數量,從而避免上市計劃流產。

其後,承配人的認購數量突然增加多達十倍。工銀國際證券未有進行持續審查,以確保承配人的認購數量與其對承配人財政狀況的認識相符。

鑑於承配人的認購數量出現不尋常的大額增幅,工銀國際融資的一名員工曾表示懷疑承配人的指示其實屬於寶龍。然而,工銀國際融資並無作出查詢,以確定這是否實情或承配人與寶龍之間的關係。儘管部分承配人的認購數量遠超其申報的資產淨值,但工銀國際融資仍向其配發發售股份。結果,承配人的帳戶在發售股份入帳後即出現巨額結欠。工銀國際證券隨後向某些承配人提供高達50%的保證金融資,而在國際大型配售中,一般不會批出此等水平的保證金融資。

當部分承配人作出關於由第三方為其認購的發售股份付款的查詢時,工銀國際證券的人員並未向其查問此舉背後的原因,反而建議其利用不同方法就其獲配發的發售股份付款,以確保第三方存款人的身分無法被追查。

即使工銀國際證券於2009年10月向聯交所呈交《銷售聲明》(稱為D表格)及函件以證明承配人的獨立性時,並未收到全部承配人的獨立性確認書,但工銀國際證券仍然向聯交所呈交有關文件。工銀國際融資在並無就公眾持有的發售股份數目是否符合《上市規則》第8.08條規定的最低百分比作出任何合理查詢的情況下,向聯交所呈交《保薦人聲明》(稱為E表格)(註7)。

證監會已考慮到工銀國際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並確認工銀國際在回應證監會關注的問題時表現合作。工銀國際同意接受紀律處分,並已承諾會委聘獨立機構全面檢討其系統及監控措施及會實行獨立機構提出的建議,以符合證監會的要求。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有關缺失關乎保薦人的主要責任,即協助確保首次公開招股市場的廉潔穩健。保薦人是負責管理上市過程的關鍵人物,此等缺失不能諉過於人。”



備註:

1.工銀國際融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
2.工銀國際證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
3.工銀國際融資是聯席保薦人兼賬簿管理人之一,工銀國際證券是聯席牽頭經辦人之一。
4.寶龍於2009年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5.“承配人”指透過國際發售部分認購發售股份的投資者。
6.《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7.《聯交所主板上市規則》第8.08(1)(a)條規定,尋求上市的證券必須有一個公開市場,意指無論何時,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必須至少有25%由公眾人士持有。
8.有關上述事宜的紀律處分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4585

會計公會批財匯局集權 罰款上限過高

1 : GS(14)@2014-09-17 15:14:44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40917/news/ec_eci1.htm

【明報專訊】就改革本港核數師監管制度的「優化上市實體核數師監管制度」諮詢將於本周五(19日)到期。香港會計師公會會長陳錦榮、行政總裁丁偉銓等昨日表明,建議由財匯局擔任本港上市審計的唯一獨立監管機關,集巡查、調查、處分三權於一身,公會綜合42間合資格上市公司核數師機構會員及4500名會員意見,認為政府不能因避免監管程序需時而放棄公平公正原則,令財匯局權力太集中,公司對此堅決反對。


會計師公會「自己人查自己人」向為外界詬病,政府今年初建議將調查及裁決權撥歸財務匯報局,今年6月就現有監管制度改革諮詢。

除了反對財務匯報局削權,公會亦反對文件提出的處分最高罰款由現時50萬元,大增至1000萬元或違規所得利潤3倍,認為核數師只是為上市公司提供服務,非市場參與者可從中獲利,且千萬罰金對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而言過高,阻礙其參與上市實體審計,影響業界發展,公會建議應以500萬元為上限。公會又指文件有關財匯局組成人員規模及專業會計人士比例、如何監管海外核數機構、經費來源、處分準則等內容欠清晰解釋。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5623

非法打工只罰款千元以下

1 : GS(14)@2015-02-22 12:53:54





根據內地《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禁止個體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聘用外國人,故菲傭赴內地打工多打「擦邊球」,以「教師」或其他名義辦理商務簽證,另一方法就是跟隨外籍僱主,以旅遊簽證或受僱於僱主公司名義,辦理工作簽證後去做家傭。內地法律禁外國人非法打工,但處理十分寬鬆,多以非法居留、非法入境處理。非法居留最多罰五千(人民幣.下同),非法入境最多罰一萬拘留十天。非法打工只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限期出境;但大部份被罰外國人多不付款,等你給機票遣送出境。



深圳遣返26菲傭

近年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曾嚴打「三非」(非法入境、居留、打工),深圳曾一次遣送二十六名菲律賓家傭離境,但僱主人財兩失,要支付數千元罰款,和菲傭遣送回國的路費。成都一家中介公司因大張旗鼓引入菲傭被勒令停業取消牌照。《蘋果》記者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50222/19050625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7905

阿里偷步遭罰款 或被逐出台灣

1 : GS(14)@2015-03-03 11:51:53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50303/news/ec_ecd1.htm
【明報專訊】阿里巴巴再捲入風波,集團在台灣的分公司,被當地經濟部投審會罰款,指分公司於2008申請到台灣做生意時,在新加坡註冊並以此「包裝」,在台灣開放內地資本進入時偷步赴台,需要罰款12萬元新台幣,更要求阿里在6個月內補辦申請,否則要從台灣撤資。

台灣傳媒《聯合新聞網》日前報道,經濟部投審會代理執行秘書張銘斌稱,當局過去未能掌握阿里與內地的關聯證據,直至去年阿里赴美上市後,才進一步掌握證據並予以處罰。他表示,相關通知已在農曆年前寄發給阿里,而對方沒提出異議,並續指台灣2009年才開放市場給內地企業來台,成立分公司,但阿里今次則是偷步赴台。

阿里B2B電子商務平台發言人稱,當年是依照正常程序,以外商身份赴台成立分公司,並不存在偷步或隱瞞。不過,對於台灣當局的要求,將會積極溝通,如有需要會按程序補交申請。

同時,集團主席馬雲繼在香港設10億元創業基金後,他亦準備在台灣,設立預計100億元新台幣的基金(折合約24.7億港元),扶助當地年輕企業家創業。這個基金亦與香港的經營模式一樣,資金是供申請者,在阿里的電子商貿平台上創業。集團希望獲台灣當局批准,最快下半年開始。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8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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