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發布的一份司法解釋明確,對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減刑後的刑期,不得少於20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該《規定》明確,對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減刑後的刑期,不得少於20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再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2年以上。
對判處死緩的職務犯罪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減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再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2年以上。
據了解,該《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29日表示,要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人民法院對於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要嚴格審查、嚴格標準,切實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堅決防止造成冤錯案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當天上午新聞發布會上,顏茂昆回答記者有關提問時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第六條規定了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經濟犯罪處理。之所以做這樣的規定,還是堅持問題導向,因為在實踐中確實存在一些地方把正常的經濟糾紛當做經濟犯罪來處理,甚至導致發生冤錯案件,對這個問題社會反響是比較強烈的。所以在《意見》中專門規定了這一條。
總的原則是追究刑事責任,一定要特別慎重,特別嚴格。刑法有一個“謙抑”的原則,對經濟交往中發生的行為不宜輕易地進行刑事追究或者動用刑罰措施。對於法律界限不明、罪與非罪不清的,司法機關應該嚴格遵循罪行法定原則、疑罪從無原則,對這種行為依法宣告無罪。這也符合嚴格司法的要求,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對於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要嚴格審查、嚴格標準,切實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說只要起訴就定罪,只要起訴就判刑,人民法院還是要發揮審判最後一道防線的作用,嚴格證據標準,嚴格定罪標準,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堅決防止造成冤錯案件。
12月3日,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在“第七屆財新峰會”上作出講話,以下為講話全文。
很高興能夠來參加一年一度的財新峰會,確實是個思想的盛宴。今天我講的就是本次論壇的主題“金融創新與監管”。我認為,金融創新與監管永遠是一對矛盾,需要加以平衡。一方面,創新能夠帶來金融市場的繁榮,也可能帶來風險;另一方面,如果強化金融監管,出臺管制措施,又可能對金融市場產生一定的抑制作用,使其失去活力。比如,最近有媒體報道在特朗普當選美國總統後,將在強化金融監管方面有所動作,歐洲的金融業高管們聽到這個消息後很振奮,覺得好機會來了。因此,我認為金融創新與監管需要認真加以平衡。
第一,保險業“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的市場化改革激發了市場活力,為金融創新創造了巨大空間。
就保險業而言,近年來我們努力為保險創新創造良好環境,一直在進行“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的市場化改革。主要包括保險產品定價機制改革、保險資金運用機制改革、市場準入退出機制改革和行業平臺建設等方面。經過幾年時間的努力,這些改革措施有效激發了保險市場活力,為保險創新創造了巨大空間,取得了良好效果。當然在此過程中也難免帶來一些新的問題,需要我們在今後的工作中認真面對,妥善解決。
所以我講第一點主要是為了說明,我們確確實實為保險創新創造了巨大的空間,創新確確實實帶來了保險市場的活力。
第二,以“償二代”為標準的新一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的建設和實施,為“管住後端”,平衡好保險創新和監管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放開前端”帶來了保險市場的活力;“管住後端”則主要通過實施“償二代”,明確以風險為導向並強化資本約束,來保證創新在合理軌道運行。比如,我們堅持“保險姓保”的基本思路,對於高現價短期型保險產品,提高其資本占用;又如,為了促使保險機構能夠更加審慎地開展保險資金投資,我們在“償二代”中對各類投資資產采用了差異化的風險因子,如果保險資金投資於國債,那麽它需要提取的市場風險最低資本要求非常低,而如果投資於上市公司股權,其風險因子在0.31-0.48之間,這意味著持有100元的股票,公司要準備31元至48元的資本金,這個要求大大高於投資國債的資本要求;如果保險公司進行更高風險的投資,那麽對它的資本要求還會大幅度提高,這樣保險公司可能會得不償失。
所以我講的第二點是為了強調,“償二代”的實施為平衡保險創新和監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過今年“償二代”正式實施的情況來看,這個效果日益顯現。
第三,我們在實施“償二代”的過程中,一方面進一步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嚴防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也針對行業出現的一些問題對癥下藥,積極解決。
首先,“償二代”三支柱中,第二支柱是定性監管要求,風險管理要求與評估,即SARMRA,是其中的重要內容。今年年保監會部署開展了這項工作,對各家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進行了逐一評估,發現部分保險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存在較大缺陷,亟需改進和提升。保險公司本身是管理風險的,風險管理理應是其核心競爭力,但事實上有些公司在這方面的實際能力與這個要求還有很大差距。上周我在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第二屆會員大會上講話時也提到,作為保險行業,風險管理應當是核心競爭力,但是有相當一部分保險機構的同誌跟我說,他現在工作的主要目標是提高公司的資產管理水平。也就是說,有的公司把自身能不能可持續經營,能不能盈利,更多地寄希望於資產管理。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對的,因為保險公司的核心競爭力是風險管理,並不是說資產管理不重要,它也很重要,但是不應該把它作為保險公司的核心競爭力。也很難指望一個保險公司,資產管理能力可以比其他專業的資產管理機構還要強。所以在償付能力監管過程中,如何進一步促進保險公司提升風險管理能力是我們下一步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其次,我們在實施“償二代”的監管過程中發現,怎麽樣使行業樹立審慎經營的理念,確保資產估值科學合理很重要。“償二代”要求,保險公司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必須超過10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必須超過50%,充足率越高,說明保險公司用於抵禦各種風險的儲備越充分。在償付能力充足率的計算公式中,分母是要求資本,分子是實際資本,實際資本等於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多數情況下,由於我們有比較成熟的精算技術,可以保證認可負債計量的合理性。現在我比較擔心的是認可資產這一塊。我給大家講個故事,有家國際知名的保險公司在香港維多利亞海灣有一幢大樓,它的首席投資官告訴我,這幢大樓的年租金以及可出售價格都很高,但在他們公司的會計賬面價值是零,因為經過多年折舊,賬面價值已經折完了。說這個故事是什麽意思呢?償付能力監管的認可資產就碰到這樣的問題,如果保險公司投資於非標資產,因為沒有公開市場,所以不存在可靠的公允價值,比如一些房地產項目的真實價值究竟如何?有可能以1個億買入,但通過評估,賬面價值就變成了10個億。因此如何科學、公允地確定這類資產的認可價值就是一個難題。再比如,對於上市股票資產,雖然存在公允價值,但是在經濟或股市存在較大泡沫時期,盡管“償二代”也考慮了逆周期監管的因素,但如何科學確定其價值,如何實現宏觀審慎監管,仍是我們在進行償付能力監管時需要繼續思考和探索的問題。歸根到底,推動行業建立審慎經營的理念,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再次,我經常引用二戰時期馬奇諾防線的事例,法國人理想中固若金湯的防線卻沒能擋住德國人,因為德國人繞過去了,現在償付能力監管也可能碰到類似的問題。隨著一家保險公司的業務規模不斷增長,往往需要更多資本,因為做多大業務就需要多大本錢。但是作為金融機構又具有特殊性,它不像工業企業、貿易企業,資本基本上用於發工資、買廠房、買原材料,資本如果不足問題馬上就會暴露,金融企業的資本是用於吸收可能出現的風險,因此如果風險暫時沒有暴露,現金流不出現問題,暫時可以不動用資本金。另一方面,作為金融機構是經營信用的,它可以僅憑開一張單子,如銀行的存單、保險公司的保單,就把錢收進來。因此,如果監管部門要求一家保險公司增資,而他用於增加償付能力的資本卻不是股東的真金白銀,而是從利用保險公司自身的資金,通過複雜的金融產品和資產管理計劃等途徑進行自我註資、虛假增資,那麽償付能力監管、資本約束可能就會成為保險行業的馬奇諾防線,被人家繞過去。這是個很大的問題,對公司的資本要求計算得再好、再漂亮、再精準,一旦被繞過也會失效。我們對這個問題有一定擔心,下一步要更多地通過完善公司治理來解決。
所以我講的第三點,主要是關於在進一步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嚴守系統性風險底線方面遇到的一些挑戰,以及我們下一步可能要做的工作。我就簡單的說這些,謝謝大家!
答問部分:
張繼偉:謝謝陳主席!陳主席剛才提到了非常關鍵的問題,金融機構的馬奇諾防線有時候會被繞過去、被突破,我們都知道,這是所謂“監管套利”的問題。我想請問一下陳主席,對於監管套利問題我們現在有沒有一些系統性的想法,如何做來解決相應的問題。
陳文輝:我個人理解這不是監管套利的問題,監管套利是指利用幾個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監管政策不同而進行的套利行為。我剛才講的這種現象,是虛假出資、虛假增資,嚴格來說就是一種犯罪。當然,關鍵是能不能及時發現,能不能切實有效監管。關於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前面已經提到,一定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對股東進行有效制約,不能由某一家股東或者控股人實際控制,為所欲為。我覺得這是最重要的。謝謝!
據最高檢官方微博19日消息,檢察機關依法對江西豐城發電廠“11·24”特別重大事故所涉10名職務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
江西豐城發電廠“11·24”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後,最高人民檢察院立即派員介入國務院事故調查組,成立由最高檢和江西省三級檢察院組成的專案組,在國務院調查組的統一協調下,立足於檢察職能,依法開展調查工作。
現已查明,江西省投資集團公司黨委委員、工會主席、豐電三期擴建工程項目工程建設總指揮鄧勇超(副廳級),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電力安全監管處處長張誌祥,豐電三期擴建工程質量監督項目站站長楊飛雲,豐城市工信委副主任毛衛東等9人存在嚴重失職瀆職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檢察機關依法對鄧勇超等9人以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同時還依法對一名涉嫌行賄犯罪人員立案偵查。
11月24日7時40分許,江西省宜春市豐城電廠三期在建項目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造成74人遇難、2人受傷。是近十幾年來電力行業傷亡最為嚴重的事故。
"If we were to refuse him the extension of time in which to appeal against conviction, we should be keeping him in prison, so to speak, when we as a court were convinced that he had not committed an offence. That again is not an attractive proposition, and it is one from which this court resiles. This seems to us therefore to be the very rare case where the court should exercise its undoubted discretion to allow the extension of time and grant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conviction. We wish to make it clear however that this is not to be taken as an invitation to all and sundry who have been convicted of this type of offence to present applications to this court for leave to appeal out of time, because they will not be greeted with very much enthusiasm."
12月29日,在國防部例行記者會上,新聞發言人楊宇軍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副參謀長、武警部隊原司令員王建平因涉嫌受賄犯罪,目前正接受調查。
會上,記者提問稱,“據媒體報道,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副參謀長、武警部隊原司令員王建平缺席了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近期也未見他的公開活動報道,請問發言人,王建平目前是否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對此,國防部新聞發言人楊宇軍表示,王建平因涉嫌受賄犯罪,軍事檢察機關已對其立案偵查。
王建平
王建平簡歷:
王建平,男,漢族,1953年12月生,河北贊皇人,生於遼寧省撫順市,1969年1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學院畢業。
1969-1994 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歷任炮兵42團團長,陸軍第40集團軍炮兵旅參謀長、副旅長、旅長。
1994-1996 陸軍第40集團軍120師長,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120師師長。
1996-2000 武警西藏總隊總隊長、黨委副書記(1997年7月晉升為武警少將。)
2000-2006 武警部隊副參謀長。
2006-2009 武警部隊參謀長(2007年7月晉升為武警中將。)
2009.6-2009.12 武警部隊副司令員(2012年7月30日晉升武警上將。)
2009.12- 2014.12 武警部隊司令員、黨委副書記。
2014.12-2015.01 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
2015.01—2015.12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兼任全軍軍事訓練監察領導小組組長
2015.12,任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副參謀長
據新華社報道,為進一步健全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依法懲治環境犯罪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與環保部、公安部聯合出臺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
辦法強調,各級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應當加強協作,統一法律適用,不斷完善線索通報、案件移送、資源共享和信息發布等工作機制。檢察院對環保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活動和公安機關對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動,依法實施法律監督。
辦法明確了檢察機關建議環保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規定檢察院發現環保部門不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員查詢、調閱有關案件材料,認為涉嫌環境犯罪應當移送的,應當提出建議移送的檢察意見。環保部門應當自收到檢察意見後3日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並將執行情況通知檢察院。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應當啟動立案監督程序。
辦法明確了行政執法部門收集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的範圍。其中,明確規定環保部門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監測報告、檢驗報告、認定意見、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檢察院收集的證據材料,經法庭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據悉,這個《辦法》系從2015年最高檢部署開展為期兩年的“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的重要目標任務之一,也是在重點領域兩法銜接長效機制建設的標誌性成果。
檢察日報消息稱,針對環境犯罪突出、環境問題嚴峻的形勢,最高檢日前正在部署開展第三次為期兩年的“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這個《辦法》的出臺是一場及時雨,必將推動形成打擊環境犯罪的合力,有效遏制環境問題的多發態勢。
環境保護部近日會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下稱《辦法》)。環保部環境監察局局長田為勇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局長田為勇。攝影/章軻
記者:《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麽?
田為勇:制定《辦法》是貫徹執行新“兩高”司法解釋的迫切需要。2016年12月,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出臺,2017年1月1日起實施。《解釋》對環境汙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實體性規定,對公安機關和環保部門辦案和證據提出了新的要求。為規範《解釋》的貫徹執行,理順環保、公安和檢察機關三部門職責,暢通銜接機制,亟待出臺程序性規定。
制定《辦法》是解決當前“兩法”銜接問題的迫切需要。從執法、司法實踐來看,各地仍然存在一些制約“兩法”銜接工作的薄弱環節和瓶頸問題。目前指導環境資源領域“兩法”銜接工作的規範性文件,規定過於原則、可操作性偏弱,缺乏剛性執行力;各級各部門對犯罪構成要件、案件移送標準、法條的適用等存在認識理解偏差,影響案件移送和銜接機制有效運轉;少數環境執法人員對涉刑案件證據的收集缺乏經驗,使得案件證據之間缺少內在邏輯關聯,難以完成刑事司法流程。大多數地方的環境保護“兩法”銜接機制缺乏常態化的溝通和事務性工作的對接,難以發揮切實作用。
制定《辦法》是指導環保和司法機關銜接配合和高效辦案的迫切需要。《辦法》在強化部門協作的原則框架下,堅持問題導向和底線思維,從解決工作中的普遍性問題出發,突出程序性規定和制度機制建設,規定了案件移送、法律監督、線索通報、聯合辦案、聯合掛牌、聯席會議、案件雙向咨詢、信息共享機制等內容,強化了《辦法》的針對性、操作性和指向性 。
制定《辦法》是統一辦案尺度和法律適用的迫切需要。目前,全國在辦理環境汙染犯罪案件方面呈現明顯的地區差異性和不平衡性。如浙江、廣東、福建、河北、山東、江蘇等地區開展打擊環境犯罪工作成效明顯,其案件數量和質量均高於全國平均水平。而中西部地區普遍存在案件數量偏少、辦案質量偏低、銜接配合不暢等問題,需要對全國環保和司法機關辦案統一指導、補齊短板。
記者:《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田為勇:《辦法》共六章三十九條,明確了《辦法》的主要制定依據、適用部門和範圍,深入完善“兩法銜接”工作機制的內容。明確了案件移送與法律監督,規定了涉嫌環境汙染犯罪案件刑事司法移送的適用條件,移接程序、辦理時限、應隨案卷移送的材料,案件交接後環保、公安、檢察機關的職責。
《辦法》還明確了證據的收集與使用,明確環保部門依法取得證據的效力,環保部門或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的格式。圍繞建立兩法銜接的長效機制,明確聯席會議的內容,提出開展部門聯合培訓、建立案件雙向咨詢、重大案件聯合掛牌;確定環保部門提供技術支持的範疇,以及環保、公安聯合執法的基礎勤務平臺、現場調查職責分工等。《辦法》要求積極建設,規範使用“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並提出相關案件信息錄入的要求、時間節點和主要內容。
記者:《辦法》主要強調了哪些問題?
田為勇:《辦法》明確了案件移送標準,明確規定了環保部門移送案件的條件、時限和移送材料的要求,對公安機關受案也作出相應規定。對環保部門移送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接受,並立即出具接受案件回執或者在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並且不得以材料不全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這些規定能在制度層面解決環保部門有案不移、公安機關對移送案件該接不接的問題。
《辦法》細化了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的具體內容和方式。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環保部門移送情況進行法律監督,發現環保部門不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員查詢、調閱有關案件材料,認為涉嫌環境犯罪應當移送的,應當提出建議移送的檢察意見。人民檢察院可以對公安機關立案情況進行法律監督,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應當啟動立案監督程序。這些監督措施能有效促進環保和公安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形成打擊環境汙染犯罪的合力。
《辦法》強調三部門銜接協作機制。為從機制層面推進三部門無縫銜接,《辦法》專章詳細規定了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長效工作機制,建立開聯席會議機制、雙向案件咨詢制度、聯合調查機制、重大案件進行聯合掛牌督辦制度和信息共享機制,並對環保部門提供支持和配合事項予以明確。《辦法》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辦理涉嫌環境汙染犯罪案件,需要環保部門提供環境監測或者技術支持的,環保部門應當積極協助,及時提供現場勘驗、環境監測及認定意見方面的協助。
《辦法》明確了涉案物品移交及處置。《辦法》明確規定,涉及查封、扣押物品的,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密切配合,加強協作,防止涉案物品轉移、隱匿、損毀、滅失等情況發生。對具有危險性或者環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環保部門應當組織臨時處理處置,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協助;對無明確責任人、責任人不具備履行責任能力或者超出部門處置能力的,應當呈報涉案物品所在地政府組織處置。上述處置費用清單隨附處置合同、繳費憑證等作為犯罪獲利的證據,及時補充移送公安機關。
周四,深圳公安局通過官方微博表示,今年1月以來,深圳警方偵破多起非法期貨交易場所類犯罪案,搗毀犯罪窩點27個,查處非法期貨代理商24家,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67人。
據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通報,偵查過程中,深圳經偵、刑警、網警、派出所等多警種合成作戰。深圳市金融辦、深圳證監局也派員參加了現場聯合執法檢查,集中力量依法查處會員單位或代理商涉嫌詐騙、非法經營犯罪行為。
近年來,炒白銀、炒原油等違規變相期貨交易活動在全國蔓延。據記者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各地交易活躍的貴金屬、大宗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約有70多家,絕大部分都采用保證金、標準合約、強制平倉等類似期貨的交易模式,並且采取做市商對賭模式。
這些平臺通常都沒有真實商品背景,僅僅複制境外價格,炒作虛擬標的。平臺代理商還通過誇大收益、隱瞞真相大量招攬投資者,並且操縱價格致使許多客戶遭受巨額虧損。在深圳活躍著不少此類平臺代理商。
去年11月28日,公安部和證監會在深圳聯合舉辦證券違法犯罪案件執法培訓班,期間公安部正式確定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局經偵支隊、遼寧省公安廳經偵總隊等五個單位為證券犯罪辦案基地。
據媒體報道,今年2月17日,深圳多家大宗商品交易平臺會員公司(代理商)因涉嫌詐騙罪遭警方突擊調查。至少四家公司被查,包括廣東國龍貴金屬經營有限公司、深圳國銀稀貴金屬有限公司、蘭州富國通商品經營有限公司和浙江萬心齊利商品經營有限公司。
四家公司分別為廣東貴金屬交易中心、湖南南方稀貴金屬交易所、甘肅稀貴金屬交易所、浙江新華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等四家交易平臺的會員單位。
華南地區一家大宗商品交易場所人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深圳其實已經抓捕了很多從業人員,監管者希望樹立典型,主要是針對假扮第三方身份開發客戶的會員公司,但是對交易平臺可能也會有影響。
1月5日,龍崗分局組織刑警、經偵、網警、派出所共計300余警力,對龍崗區、龍華區利用炒原油、瀝青等大宗商品交易實施詐騙和非法經營的涉案公司進行收網行動,共搗毀6家涉案公司,抓獲犯罪嫌疑人58名,刑事拘留40人,繳獲作案工具電腦83臺。
警方指出,一些不法分子註冊公司假冒正規交易平臺會員單位,招納下級代理商,利用虛假網站平臺,通過虛構事實、誇大盈利宣傳等手段,誘騙不明真相群眾開戶入金投資,再通過其後臺軟件修改數據、操縱價格漲跌來騙取高額的手續費和客戶損失。
據統計,從2015年至今,深圳公安局共偵破非法期貨交易場所類犯罪案件27宗,查處非法期貨會員單位(代理商)52家,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314人,逮捕103人。
國防大學原校長王喜斌(資料圖/圖)
中共甘肅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長虞海燕(資料圖/圖)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24日表決通過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終止王喜斌、虞海燕等人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由解放軍選出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委員、國防大學原校長王喜斌,因涉嫌職務犯罪,本人提出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2016年12月28日,國防大學選舉委員會決定接受其辭職。由甘肅省選出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共甘肅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長虞海燕,因涉嫌嚴重違紀,被責令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2017年1月25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接受其辭職。
由山東省選出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山東省日照市國資委原黨委書記杜傳誌,因涉嫌違紀,本人提出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2017年1月18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接受其辭職。由山東省選出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民建山東省棗莊市委原主委、棗莊市原副市長趙聯冠,因嚴重違紀,本人提出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2017年2月3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接受其辭職。
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王喜斌、虞海燕、杜傳誌、趙聯冠的代表資格終止。
(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