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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當犯罪處理,避免冤錯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29日表示,要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人民法院對於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要嚴格審查、嚴格標準,切實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堅決防止造成冤錯案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當天上午新聞發布會上,顏茂昆回答記者有關提問時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第六條規定了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經濟犯罪處理。之所以做這樣的規定,還是堅持問題導向,因為在實踐中確實存在一些地方把正常的經濟糾紛當做經濟犯罪來處理,甚至導致發生冤錯案件,對這個問題社會反響是比較強烈的。所以在《意見》中專門規定了這一條。

總的原則是追究刑事責任,一定要特別慎重,特別嚴格。刑法有一個“謙抑”的原則,對經濟交往中發生的行為不宜輕易地進行刑事追究或者動用刑罰措施。對於法律界限不明、罪與非罪不清的,司法機關應該嚴格遵循罪行法定原則、疑罪從無原則,對這種行為依法宣告無罪。這也符合嚴格司法的要求,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對於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要嚴格審查、嚴格標準,切實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說只要起訴就定罪,只要起訴就判刑,人民法院還是要發揮審判最後一道防線的作用,嚴格證據標準,嚴格定罪標準,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堅決防止造成冤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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