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10月發布《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後,12月26日,保監會下發《關於開展以網絡互助計劃形式非法從事保險業務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以網絡互助計劃形式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成為本輪互聯網保險整頓的重點。
按照保監會部署的工作步驟,此次專項整治將按照排查分類、限期整改、查處、總結評估四個階段進行,在2017年2月底前完成。
互助計劃非法經營保險亂象
當前,互聯網上出現一些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網絡互助計劃,少數也涉及車輛風險及家庭財產風險等領域。推出這些網絡互助計劃的互聯網平臺多註冊為互聯網公司或科技公司,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以互助計劃等名義向公眾收取費用、招募會員。如果會員發生約定的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風險事件,再向會員分攤或募集互助金。
為大量吸引會員,一些網絡互助平臺出現違規宣傳和經營現象,甚至涉嫌變相或實際經營保險業務,保監會總結行業亂象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以互助計劃名義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承諾賠償給付責任,或誘導社會公眾產生獲取高額保障的剛性賠付預期,公開宣稱足額賠付和提取準備金,違規開展保險運營活動。二是違規使用保險術語,將互助計劃與保險產品進行對比和掛鉤,混淆保險產品與互助計劃的區別。三是打著“保險創新”、“互聯網+保險”等名義進行虛假、誤導宣傳。四是宣稱互助計劃及資金管理受到政府監管。五是以互助計劃名義收取保險費並非法建立資金池。
兩類平臺為專項整治對象
按照保監會部署,此次專項整治,在排查分類階段,要求排查工作應當覆蓋運營主體工商登記註冊在本地區的全部網絡互助平臺,摸清各平臺基本情況和風險底數。
排查方式包括多方情況匯總、逐一比對、網上核驗、現場實地認證等。各保監局應對本地區網絡互助平臺進行認真排查,實現“一平臺一檔”。排查內容包括機構基本情況、互助計劃產品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各保監局應於2017年1月16日前完成排查工作,並向保監會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網絡互助平臺基本情況調查表》。
對於分類問題,保監會要求,基於排查所掌握的各網絡互助平臺基本情況,對平臺進行分類:一是向公眾明示互助計劃與保險產品的區別,未誘導公眾產生可獲得風險保障剛性賠付預期的平臺;二是違規使用保險術語,存在虛假、誤導宣傳或其他不規範行為,但未誘導公眾產生剛性賠付預期的平臺;三是誘導公眾產生剛性賠付預期,或存在以保險費名義向社會公眾收取資金並非法建立資金池等行為的平臺。
其中,二、三類網絡互助平臺為本次專項整治對象,第三類網絡互助平臺為重點整治對象。
明年2月底前完成
在限期整改階段,對於二、三類網絡互助平臺,保監會要求,應進行監管談話、警示教育,督促其於2017年2月中旬前按如下要求完成整改:
第一,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諾風險保障責任或誘導消費者產生保障賠付預期。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諾足額賠付,不得使用過往互助案例進行宣傳和營銷,不得使用任何可能誘導消費者產生保障預期的宣傳手段,不得使用“保障”“保證”等字眼。
第二,明確平臺性質。在平臺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的首頁向公眾聲明“互助計劃不是保險”、“加入互助計劃是單向的捐贈或捐助行為,不能預期獲得確定的風險保障”。
第三.,與保險產品劃清界限。不得使用任何保險術語,不得將互助計劃與保險產品進行任何形式的掛鉤或對比。
第四,妥善處理存量業務。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預案,對不願繼續參加互助計劃的會員進行妥善安排,確保有關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第五,不得以保險費名義向社會公眾收取資金或非法建立資金池。
在整改、查處階段結束後,各保監局應及時評估整改結果,按照區別對待、分類處置的原則,於2017年2月底前依法采取差別化處置措施。
對違法情節輕微、主動整改、有效控制風險、積極消除危害後果的網絡互助平臺,依法從輕或者免於處罰。對違法情節嚴重、拒不配合整改、提供虛假情況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網絡互助平臺,應對其開展現場檢查,通過查閱臺賬、銀行流水、合同檔案、財務報表、網站微信等方式,依法獲取各類違法違規的事實和依據。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按照《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在總結評估階段,在前期排查分類、整改、查處工作的基礎上,保監會要求及時進行總結,填寫《網絡互助平臺整治情況匯總表》,並撰寫總結報告,於2017年2月底前報送。
據保監會26日消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防範相關金融風險,根據《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保監發〔2016〕31號),保監會決定開展以網絡互助計劃形式非法從事保險業務專項整治工作。
保監會表示,當前,互聯網上出現一些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網絡互助計劃,少數也涉及車輛風險及家庭財產風險等領域。推出這些網絡互助計劃的互聯網平臺多註冊為互聯網公司或科技公司,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以互助計劃等名義向公眾收取費用、招募會員。如果會員發生約定的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風險事件,再向會員分攤或募集互助金。
附全文:
中國保監會關於開展以網絡互助計劃形式非法從事保險業務專項整治工作
各保監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防範相關金融風險,根據《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保監發〔2016〕31號),我會決定開展以網絡互助計劃形式非法從事保險業務專項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網絡互助涉及變相或實際經營保險業務的主要表現
當前,互聯網上出現一些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網絡互助計劃,少數也涉及車輛風險及家庭財產風險等領域。推出這些網絡互助計劃的互聯網平臺多註冊為互聯網公司或科技公司,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以互助計劃等名義向公眾收取費用、招募會員。如果會員發生約定的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風險事件,再向會員分攤或募集互助金。
為大量吸引會員,一些網絡互助平臺出現違規宣傳和經營現象,甚至涉嫌變相或實際經營保險業務,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以互助計劃名義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承諾賠償給付責任,或誘導社會公眾產生獲取高額保障的剛性賠付預期,公開宣稱足額賠付和提取準備金,違規開展保險運營活動。二是違規使用保險術語,將互助計劃與保險產品進行對比和掛鉤,混淆保險產品與互助計劃的區別。三是打著“保險創新”、“互聯網+保險”等名義進行虛假、誤導宣傳。四是宣稱互助計劃及資金管理受到政府監管。五是以互助計劃名義收取保險費並非法建立資金池。
二、整治目標
本次專項整治旨在化解潛在金融風險,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全面摸清互助平臺基本情況和風險底數,發現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通過督促整改和查處,糾正向社會公眾承諾賠償給付責任或誘導社會公眾產生剛性賠付預期的行為,劃清互助計劃與保險產品界限,防範消費誤導。
三、工作步驟
(一)排查分類。
1.排查。排查工作應當覆蓋運營主體工商登記註冊在本地區的全部網絡互助平臺,摸清各平臺基本情況和風險底數。
排查方式包括多方情況匯總、逐一比對、網上核驗、現場實地認證等。各保監局應對本地區網絡互助平臺進行認真排查,實現“一平臺一檔”。排查內容包括機構基本情況、互助計劃產品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各保監局應於2017年1月16日前完成排查工作,並向我會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網絡互助平臺基本情況調查表》(附件1)。
2.分類。基於排查所掌握的各網絡互助平臺基本情況,對平臺進行分類:一是向公眾明示互助計劃與保險產品的區別,未誘導公眾產生可獲得風險保障剛性賠付預期的平臺;二是違規使用保險術語,存在虛假、誤導宣傳或其他不規範行為,但未誘導公眾產生剛性賠付預期的平臺;三是誘導公眾產生剛性賠付預期,或存在以保險費名義向社會公眾收取資金並非法建立資金池等行為的平臺。其中,二、三類網絡互助平臺為本次專項整治對象,第三類網絡互助平臺為重點整治對象。
(二)限期整改。對於二、三類網絡互助平臺,應進行監管談話、警示教育,督促其於2017年2月中旬前按如下要求完成整改:
1.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諾風險保障責任或誘導消費者產生保障賠付預期。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諾足額賠付,不得使用過往互助案例進行宣傳和營銷,不得使用任何可能誘導消費者產生保障預期的宣傳手段,不得使用“保障”“保證”等字眼。
2.明確平臺性質。在平臺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的首頁向公眾聲明“互助計劃不是保險”、“加入互助計劃是單向的捐贈或捐助行為,不能預期獲得確定的風險保障”。
3.與保險產品劃清界線。不得使用任何保險術語,不得將互助計劃與保險產品進行任何形式的掛鉤或對比。
4.妥善處理存量業務。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預案,對不願繼續參加互助計劃的會員進行妥善安排,確保有關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5.不得以保險費名義向社會公眾收取資金或非法建立資金池。
(三)查處。整改期限結束後,各保監局應及時評估整改結果,按照區別對待、分類處置的原則,於2017年2月底前依法采取差別化處置措施。對違法情節輕微、主動整改、有效控制風險、積極消除危害後果的網絡互助平臺,依法從輕或者免於處罰。對違法情節嚴重、拒不配合整改、提供虛假情況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網絡互助平臺,應對其開展現場檢查,通過查閱臺賬、銀行流水、合同檔案、財務報表、網站微信等方式,依法獲取各類違法違規的事實和依據。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按照《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四)總結評估。在前期排查、分類、整改、查處工作的基礎上,及時進行總結,填寫《網絡互助平臺整治情況匯總表》(附件2),並撰寫總結報告,於2017年2月底前報送我會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工作合力。各保監局要高度重視此次專項整治工作,對轄區內網絡互助平臺開展深入細致的摸排調查,積極妥善督促各平臺做好專項整治工作,協調參與整治工作的各部門發揮職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切實防範化解相關金融風險。
(二)註重方式方法,加強輿情引導。在摸底排查及查處過程中要講究整治策略,加強正面的宣傳解釋與輿論引導工作,同時應做好應急預案,防範區域性、群體性風險事件發生。如遇重大突發情況,應及時向我會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保監會28日公告,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建立監管公開質詢制度,保監會起草了《關於建立監管公開質詢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質詢範圍包括保險資金舉牌、收購、境外投資,以及與關聯方之間開展的保險資金運用;保險公司股權、股東關聯關系、入股資金、關聯交易、治理運作,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等有關問題。
下附原文:
關於建立監管公開質詢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落實《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建立監管公開質詢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質詢範圍
社會媒體關註,涉及公眾利益或可能引發重大風險的事項。
(一)公司治理類:包括保險公司股權、股東關聯關系、入股資金、關聯交易、治理運作,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等有關問題;
(二)業務經營類:包括保險產品設計、業務模式、銷售理賠行為等有關問題;
(三)資金運用類:包括保險資金舉牌、收購、境外投資,以及與關聯方之間開展的保險資金運用等有關問題;
(四)監管機構關註的其他問題。
二、質詢對象
(一)保險公司;
(二)保險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投資人及其關聯方和一致行動人;
(三)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其他利益相關方。
三、質詢形式
(一)保監會將質詢函在官方網站上予以公示,並將質詢函發至保險公司,針對保險公司股東等其他法人、自然人的質詢函,由保險公司及時轉交。
(二)質詢回複應當采取書面回複的方式,按照規定時限報送至保監會,同時應當按照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在保險公司官方網站予以公示。
(三)如被質詢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情形,披露可能違反國家保密法律法規、損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保監會書面說明情況,並免予披露。
四、質詢要求及責任追究
(一)被質詢人應當真實、準確、清晰、完整地回答質詢函涉及的有關問題,不得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被質詢人未按規定期限回複,或質詢回複存在故意隱瞞或虛假信息等情況的,保監會將納入誠信不良記錄,並依據《保險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經質詢核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股東或相關當事人違反監管規定的,保監會將依據《保險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采取公開譴責、責令改正、限制其股東權利、責令轉讓股權、限制其在保險業的投資活動等措施。
(四)質詢情況納入保險公司治理評價體系。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針對當前部分險企存在的“一股獨大”、“家族控制”,缺少有效制衡,大股東完全掌控公司運作的現象,保監會將通過監管政策加以遏制。
12月29日,保監會就《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這意味著監管層醞釀已久的新版“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步入尾聲。
第一財經記者對比新舊版本發現,圍繞當前險企股東結構存在的問題,新版呈現多處修訂。尤其是《征求意見稿》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以有效發揮制衡作用,防範不正當利益輸送風險。
業內人士認為,本次辦法修訂蘊含了從嚴監管的思路,具體舉措符合“保險姓保”的核心理念,股東分類監管有利於投資保險公司明確投資目標,防止民營資本和中小公司控股險企造成的股權過度集中,回歸保險保障職能。
單一股東持股比例降至1/3 防止“一股獨大”
2016年以來,保監會對現有股權監管制度進行了系統梳理,深入研究股權結構、資金來源、穿透式監管等重點問題,對原有《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最終形成《征求意見稿》。
事實上,業內對這一修訂並不意外,監管層此前已經釋放了信號。在12月13日的專項會議上,保監會主席項俊波明確表示,要嚴格股東準入標準,進一步修訂完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嚴格防止“動機目的不純”的投資者投資保險業,並將進一步降低保險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
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12月15日在接受新華社專訪時也表示,為了防範“一股獨大”,保監會將審慎研究保險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如考慮從51%進一步降低至1/3以下。
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20%。按照《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過20%,但不得超過51%。
此次辦法修訂強化股權結構監管,《征求意見稿》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
“公司治理缺陷是個別保險機構激進經營行為的‘基因’。”陳文輝在12月15日的采訪中說,個別公司通過交叉持股、層層嵌套,掩蓋真實股權結構,形成“一股獨大”“家族控制”,缺少有效制衡,大股東完全掌控公司運作,公司治理機制明顯弱化,滋生內部人控制和大量關聯交易。
縱觀目前保險公司股東結構,不少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符合原標準,但持股比例明顯高於本次修訂後的三分之一,如果執行修訂後的股權管理辦法,將對既有險企股權格局帶來多大影響,牽動著每家保險公司的神經。
對此,南開大學保險系教授朱銘來對第一財經表示,監管目的是為了防止民營資本和中小公司控股險企造成的股權過度集中,而現有國有企業控股或銀行系的保險公司股權問題將如何界定,文件尚未明確。目前已經成立保險公司的股東結構如何界定也尚不明朗,但可以確定的是,今後成立的保險公司將按照新辦法執行。
一位中小險企副總經理對第一財經表示,如果按照要求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老保險公司不可能一步到位,可能在其增資擴股時加以引導,銀行系險企有望放寬單一股東持股要求,而業內備受關註的地產公司控股險企單一股東持股比例有望調整,但短時間內下調可能性不大,預計監管層對保險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將施行差別對待。
值得關註的是,《征求意見稿》新增“外資保險公司境內股東的資質條件,參照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條款。對此,業內人士分析,“這意味著恒大人壽這種一下子獲得外資股東50%的持股也不行了。”
股東分類監管 從源頭抓起
《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嚴格股東準入標準,針對財務類、戰略類、控制類股東,分別設立嚴格的約束標準,設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進一步提高準入門檻,規範投資入股行為。
這意味著不同類型的股東將按照保險公司持股比例分類。按照《征求意見稿》劃定,財務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不足百分之十,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無重大影響的股東。戰略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足百分之二十的股東;或者持有的股權雖不足百分之十,但足以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控制類股東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百分之二十以上,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有控制性影響的股東;或者持有的股權雖不足百分之二十,但足以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產生控制性影響的股東。
對此,朱銘來表示,從部分險企的市場行為來看,當初部分保險公司成立時,投資保險公司的股東想法並非是“保險姓保”理念,而是以壽險作為工具,利用發行壽險產品募集資金進行高息攬儲性投資,不是真正意義上從發揮保險保障功能出發進行保險產品設計,此次辦法修訂旨在從源頭抓起,在股東投資保險公司之初明確投資目標。
上述中小險企副總經理也表示,監管旨在真實了解股東的真實出資意圖,分清股東究竟是真實投資保險業還是通過資本合作達到“圈錢”目的,嚴格市場準入後,有利於監管進一步核查資金運用情況。
值得一提的是,陳文輝此前在公開場合提及的險企“虛假出資、虛假增資”問題,此次監管已經有所舉措。本次辦法修訂還將“加強資本真實性核查”納入新的監管高度。為規範股東出資行為,防範用保險資金通過理財方式自我註資、自我投資、循環使用,《征求意見稿》以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了不得入股的資金類型,同時進一步明確審查標準。
朱銘來表示,保險公司通過金融產品運作將原先股東資產通過杠桿效應做大規模,短期內追加資金進入賬戶膨脹股東資產規模,此次監管修訂將嚴格區分股東的註冊資金具體來源,追查註冊資金來源。
朱銘來還強調,從嚴監管是本次辦法修訂整套體系設計的背後監管思路。涉及到險資資金運用,需要證監會、銀監會密切合作配合,“三會”要建立信息溝通機制,促進平臺交流,通過跨部門協同監管核查險企註冊資金和資金運用情況。
此外,強化股東監管也是《征求意見稿》一個新增維度。加強對保險公司股權結構和真實股東的穿透式監管,在註重股東資本實力、持續出資能力的前提下,更加註重對行業背景、個人素質、管理團隊、既往投資情況等方面的考察評估,以確保其具備符合保險行業特點的理性投資心態和穩健經營理念。
在朱銘來看來,強化股東監管背後的核心理念還是“保險姓保”,如果團隊資歷多來自基金、證券公司,其專長可能是投資,缺乏保險專業能力,保險經營管理者能力較弱,而強調人員具有保險經驗和專業能力,有助於防止出現保險公司淪為準投資公司的情況。
(本報記者楊倩雯對本文亦有貢獻)
保監會12月29日晚間消息,為進一步加強股權監管、規範股東行為,強化對相關風險隱患的查處手段和問責力度,近日,中國保監會就修訂後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是保監會加強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的基礎性工作,也是做實“保險業姓保”的重要舉措。
征求意見稿一是進一步嚴格股東準入標準。《辦法》本著“讓真正想做保險的人進入保險業”的原則,針對財務類、戰略類、控制類股東,分別設立嚴格的約束標準,設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進一步提高準入門檻,規範投資入股行為,確保保險業姓保。
二是強化股權結構監管。《辦法》基於股東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力,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將保險公司股東劃分為三個類型,並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有效發揮制衡作用,防範不正當利益輸送風險。
三是強化股東監管。《辦法》加強對保險公司股權結構和真實股東的穿透式監管,在註重股東資本實力、持續出資能力的前提下,更加註重對行業背景、個人素質、管理團隊、既往投資情況等方面的考察評估,以確保其具備符合保險行業特點的理性投資心態和穩健經營理念。
四是加強資本真實性核查。為規範股東出資行為,防範用保險資金通過理財方式自我註資、自我投資、循環使用,《辦法》以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了不得入股的資金類型,同時進一步明確審查標準,采取更加明確有效的監管指標,確保投資人資金來源的真實合法性。
五是強化審查措施和問責力度。《辦法》通過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後問責等一系列監管手段,建立了股權管理全鏈條審查問責機制,采用公眾監督、股東承諾、章程特殊條款、嚴格問責等措施,有效防範治理風險。
公告稱,下一步,保監會將堅持從公眾公司標準和風險監管的視角出發,繼續完善保險公司股權監管體系建設,切實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保監會歡迎社會各界廣泛研提意見,並將根據意見反饋情況,加快推進《辦法》的後續立法程序。
保監會12月30日發文表示,將建立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分級分類監管制度。下一步,保監會將加強對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提示和窗口指導,保險公司不得通過大量銷售中短存續期產品片面追求業務規模、偏離保險主業;加強對人身保險公司的現金流監測和資產負債匹配監管,定期開展現金流壓力測試。
中國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知的主要措施,一是建立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分級分類監管制度,要求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不同類型的保險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符合中國保監會關於產品精算、賬戶管理、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要求2017年1月1日以後開業的人身保險公司自開業之日起一年內開展普通型人身保險業務,開業滿一年後根據公司經營管理能力逐步開展其他類型的保險業務。
二是要求各人身保險公司對精算規定及相關監管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自查整改。保監會將對公司自查整改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於自查整改不認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違反精算規定和相關監管制度的公司,將依法進行行政處罰,采取禁止申報新產品、責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業務等監管措施,並嚴肅追究公司高管人員責任。
三是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監管,引導公司合規經營和轉型發展。對於積極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業務的保險公司,保監會將視情況批準其新設分支機構,支持、鼓勵其規範健康發展。對於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問題的公司,以及業務結構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公司,將限制其新設分支機構。
四是要求各人身保險公司自2017年起每月統計和報送中短存續期產品相關數據,加大對中短存續期產品的風險監測和日常監管力度,督促各人身保險公司將保監會的相關工作要求落實到位。
下一步,中國保監會將綜合采取多種手段,不斷強化人身保險監管,堅決守住風險底線。
一是密切關註《通知》執行情況和中短存續期業務發展情況,加大對重點公司的監管力度,確保《通知》提出的監管要求執行到位,對於執行不到位、存在較大風險隱患的公司,保監會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並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二是加強對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提示和窗口指導,要求公司嚴格落實相關監管要求,不得通過大量銷售中短存續期產品片面追求業務規模、偏離保險主業,對於經營理念和經營模式明顯偏離“保險業姓保”要求的公司,保監會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三是加強對人身保險公司的現金流監測和資產負債匹配監管,定期開展現金流壓力測試,強化資產負債匹配指標監測。對存在較大風險的公司,保監會將及時采取監管措施,做到抓早抓小、防患於未然,堅決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附通知原文:
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6〕113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強化人身保險監管,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人身保險業規範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保監會將建立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分級分類監管制度。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不同類型的保險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符合中國保監會關於產品精算、賬戶管理、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2017年1月1日以後開業的人身保險公司自開業之日起一年內應開展普通型人身保險業務,開業滿一年後根據公司經營管理能力逐步開展其他類型的保險業務。
二、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各人身保險公司應對精算規定及相關監管制度執行情況開展自查和整改。各公司應於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自查整改報告。中國保監會將對公司自查整改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於自查整改不認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違反精算規定和相關監管制度的公司,中國保監會將依法進行行政處罰,采取禁止申報新產品、責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業務等監管措施,並嚴肅追究公司高管人員責任。
三、中國保監會將加強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監管,引導人身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和轉型發展。對於積極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業務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將視情況批準其新設分支機構,支持、鼓勵其規範健康發展。人身保險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內不予批準其新設分支機構:
(一)發生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或重大風險;
(二)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被保監會給予行政處罰,或高管人員被保監會撤銷任職資格;
(三)被保監會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四)上一年度受到保監會及各保監局給予的行政處罰合計達到3次(含)以上;
(五)上一年度發生非正常給付與退保事件;
(六)中短存續期產品季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季總規模保費收入比例高於50%;
(七)季度原保險保費收入占當季規模保費收入比例低於30%。
四、自2017年1月1日起,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每月統計中短存續期產品相關數據,並於次月5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保監會此前印發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中國保監會
2016年12月30日
近日,中國保監會印發了《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 請介紹《指引》的制定背景?
答:保險費率,是指應繳納保險費與保險金額的比率。保險費是建立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也是保險人履行義務的經濟基礎。在產品設計中厘定一個合理、公平、充足的費率,對於保障保險消費者合法權利、維護行業穩定及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國際慣例中,償付能力監管、準備金監管及費率厘定監管是保險精算監管的三駕馬車,三者相輔相成為保險行業提供完善的保障機制。
目前,我國財產保險產品數量眾多、種類繁複,很多產品由於缺乏歷史數據等原因,定價過程存在開發不科學,管控不嚴格等問題。部分公司的定價流程存在缺失,數據核驗等機制不完備,存在潛在的定價風險。需要監管機構出臺相應指導文件,引導保險公司建立完善合理的定價流程及管控機制。
二、《指引》制定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答:一是合理性原則。不得因費率過高而獲得與其承保風險不相稱的超額利潤,不得在費率結構中設置與其所提供服務不相符的高額費用水平,從而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費率設定應與保險條款相匹配,並有利於激勵保單持有人主動進行風險控制。
二是公平性原則。費率水平應與被保險人和保險標的的風險特征相匹配,且不得根據風險特征以外的因素作出歧視性的費率安排。
三是充足性原則。費率水平不得危及保險公司財務穩健和償付能力或妨礙市場公平競爭,計入投資收益後的費率水平原則上不得低於其所對應的各項成本之和,費率結構中所設置的費率調整系數不得影響費率充足性。
三、《指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指引》屬於規範性文件,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財產保險公司,包括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以及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指引》具體內容可以分為三個方面:一是對費率的構成和費率厘定的原則等進行了規範性描述。該部分對《指引》的適用範圍、費率厘定中相關概念的定義及責任機制進行了規範。繼而闡述了產品保費的內容構成及費率厘定中應遵循的原則,即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二是規範了費率厘定的具體流程,包括前期準備、厘定過程、監控與調整。前期準備階段,主要對費率厘定中的基礎數據方面作出規範要求。費率厘定階段,對費率厘定中應考慮的因素、費率測算具體內容及方法,以及後續費率檢驗及確定方面作出要求。三是對產品費率厘定的監督管理辦法作出規定,包括對費率精算報告、費率厘定工作底稿的要求及追責規定,為產品費率厘定監管提供保障。
四、《指引》的制定能起到何重要意義?
答:一是完善了產品定價監管制度,使保險公司在定價時有了可依據的指引。二是推動保險公司形成融會貫通的精算循環內控機制,防範準備金不足導致定價不足、定價不足引起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三是為保險公司產品開發和回溯提供了完善合理的操作流程,為部分定價機制不健全的中小公司在產品開發中提供了指導說明。四是一旦有公司發生產品定價風險事件,《指引》可作為對其追責的重要依據。
五、《指引》發布後,保監會在費率厘定監管方面下一步將有哪些舉措?
答:建立和完善保險產品費率厘定的監管,是不斷深化改革、細化監管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做好此項工作既要立足當前,化解亟待解決的眼前問題,又要著眼長遠,推進長效機制建設:一是構建費率厘定的整體框架和流程,督促市場建立費率厘定的監控與調整流程,形成完整的內部控制循環機制,以保證費率測算結果的合理性、公平性及充足性,對費率不斷進行調整優化。二是積極構建監管合力,強化保險公司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指導保險行業協會加強自律自控,利用協會自律、事後抽查等管理方法,持續督促公司加強產品費率厘定的管理。三是加強跟蹤和總結。跟蹤《指引》的實施情況,及時總結經驗,將行之有效的做法提煉並納入到部門規章。
近日,中國保監會印發了《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指引》中提到,保險公司不得開發下列保險產品:(一)對保險標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合法利益。(二)約定的保險事故不會造成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的保險產品。(三)承保的風險是確定的,如風險損失不會實際發生或風險損失確定的保險產品。(四)承保既有損失可能又有獲利機會的投機風險的保險產品。(五)無實質內容意義、炒作概念的噱頭性產品。(六)沒有實際保障內容,單純以降價(費)、漲價(費)為目的的保險產品。(七)“零保費”“未出險返還保費”或返還其他不當利益的保險產品。(八)其他違法違規、違反保險原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保險產品。
附全文:
各財產保險公司:
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完善產品管理制度,規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提升保險產品供給質量,我會制定了《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6年12月30日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規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行為,鼓勵保險產品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依法登記註冊的財產保險公司。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保險產品,是指由一個及以上主險條款費率組成,可以附加若幹附加險條款費率,保險公司可獨立銷售的單元。
本指引所稱保險條款,是指保險公司擬訂的約定保險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權利義務的文本,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本指引所稱保險費率,是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收取的保險費的計算原則和方法。
第四條 保險公司是保險產品開發主體,並對保險條款費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章 產品開發基本要求
第五條 保險公司開發保險產品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違反保險原理,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險公司開發保險產品應當綜合考慮公司承保能力、風險單位劃分、再保險支持等因素,不得危及公司償付能力和財務穩健。
第六條 保險公司開發保險產品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保險利益原則。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二)損失補償原則。財產保險產品應當堅持損失補償原則,嚴禁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產品獲得不當利益。
(三)誠實信用原則。保險條款中應明確列明投保人、被保險人權利義務,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
(四)射幸合同原則。保險產品承保的風險是否發生、損失大小等應存在不確定性。
(五)風險定價原則。費率厘定應當基於對實際風險水平和保險責任的測算,確保保費與風險相匹配。
第七條 保險公司不得開發下列保險產品:
(一)對保險標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合法利益。
(二)約定的保險事故不會造成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的保險產品。
(三)承保的風險是確定的,如風險損失不會實際發生或風險損失確定的保險產品。
(四)承保既有損失可能又有獲利機會的投機風險的保險產品。
(五)無實質內容意義、炒作概念的噱頭性產品。
(六)沒有實際保障內容,單純以降價(費)、漲價(費)為目的的保險產品。
(七)“零保費”“未出險返還保費”或返還其他不當利益的保險產品。
(八)其他違法違規、違反保險原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保險產品。
第八條 保險公司開發保險產品特別是個人保險產品時,要堅持通俗化、標準化,語言應當通俗易懂、明確清楚,切實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產品可以分為個人產品和非個人產品。其中,個人產品是指被保險人為自然人的保險產品,非個人產品是指被保險人為非自然人的保險產品。
第三章 命名規則
第九條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應當清晰明了,能客觀全面反映保險責任的主要內容,名稱不得使用易引起歧義的詞匯,不得曲解保險責任,不得誤導消費者。
第十條 主險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應當符合以下格式:
保險公司名稱+(地方性產品地域名稱)+主要保險責任描述(險種)+(版本)。
附加險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應當符合以下格式:
(保險公司名稱)+(主險名稱)+附加+(地方性產品地域名稱)+主要保險責任描述(險種)+(版本)。
其中,括號中內容為可選要素。“保險公司名稱”可用公司全稱或者簡稱。“地方性產品地域名稱”是指地方性產品經營使用的行政區劃全稱或者簡稱。“主要保險責任描述”由公司自定,應當涵蓋條款的主要保險責任。保險責任可明確歸類為某險種的,可使用險種名稱。“版本”可以包括適用特定區域、特定銷售對象、特定業務性質、版本序號等內容。附加險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未包含主險名稱的,應包含保險公司名稱。
原則上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不使用個性化稱號。中國保監會對具體險種命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險種分為機動車輛保險、農業保險、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特殊風險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短期健康保險及其他。不能界定具體險種和明確近因歸屬的保險產品,其險種歸屬為其他。
第十二條 保險產品名稱參照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命名規則,原則上應當與主要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保持一致。保險產品名稱可以在保險公司名稱後增加個性化稱號。個性化稱號字數不得超過10個字,不得使用低俗、不雅、具有炒作性質的詞匯。
第四章 保險條款要求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開發保險條款可以參考以下框架要素:總則、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金額/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率)、保險期間、保險人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其他事項、釋義等。
保險條款具體內容可以根據各險種特點進行增減。保險條款的表述應當嚴謹,避免過於寬泛。
第十四條 保險條款總則可以約定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等內容。
第十五條 保險條款的保險責任可以約定以下內容:
(一)損失原因。列明在保險期間內,由於何種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二)損失內容。列明在保險期間內的何種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三)其他費用損失。被保險人支付的其它何種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十六條 保險條款責任免除可以約定以下內容:
(一)情形除外。列明出現何種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二)原因除外。列明因何種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三)損失除外。列明何種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四)其他除外。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所有涉及保險人不承擔、免除、減少保險責任的條款,應在責任免除部分列明。
第十七條 保險條款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率)可以約定以下內容:
(一)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自行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投保時的保險價值。
(二)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第十八條 海上保險的保險條款應當按照《海商法》的相關規定約定保險價值。
第十九條 保險條款的保險期間可以約定明確的期間,也可以約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二十條 保險條款的保險人義務可以約定包括簽發保單、及時一次性通知補充索賠證明和資料、及時核定賠付等義務。保險人義務具體內容可以根據不同險種情況進行增減。
第二十一條 保險條款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可以約定包括告知義務、交付保險費義務、防災義務、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通知義務、損害事故通知義務、損害賠償請求協助義務、追償協助義務、單證提供義務等。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具體內容可以根據不同險種情況進行增減。
第二十二條 保險條款賠償處理可以約定包括賠償責任確定基礎、保險標的損失計算方式、免賠額(率)計算方式、賠償方式、殘值處理、代位求償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保險條款爭議處理可以約定以下內容:因履行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保險條款法律適用應當約定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法律。
第二十四條 保險條款的其他事項可以約定以下內容: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條 保險條款的釋義可以約定保險條款涉及的專業術語釋義。
第五章 保險費率要求
第二十六條 保險費率厘定應當滿足合理性、公平性、充足性原則。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經驗分析和合理預期的基礎上,科學設定精算假設,綜合考慮市場競爭的因素,對產品進行合理定價。
保險公司應當充分發揮保險費率杠桿的激勵約束作用,強化事前風險防範,減少災害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和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保險公司應當對嚴重失信主體上浮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保險服務。
第二十八條 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費率調整系數組成。厘定基準費率包括純風險損失率和附加費率。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實際風險水平測算純風險損失率,或參考使用行業純風險損失率。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合理確定附加費率。附加費率由傭金及手續費、經營管理費用、利潤及風險附加等組成。保險公司附加費率不得過高而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合理厘定費率調整系數,費率調整系數是風險差異和費用差異的合理反映,不得影響整體費率水平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
第六章 產品開發組織制度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本公司產品開發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產品開發工作的組織機構、職能分工、工作流程、考核獎懲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成立產品管理委員會或建立類似機制,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牽頭,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負責審議公司產品開發和管理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指定專門部門履行產品開發管理職能,負責產品全流程歸口管理。保險公司產品開發部門應當配備專職的產品開發人員負責保險產品開發、定價、研究和管理等工作。
保險公司相關業務部門可以配置相關人員負責本業務條線產品研究論證和開發管理工作。保險公司各省級分公司可以配置相關人員負責地方性產品研究論證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的產品開發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保險公司履行產品開發管理職能的部門負責人對公司產品開發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銷售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對產品銷售工作負直接責任。
精算審查人和法律審查人由保險公司內部認定,分別負責產品精算定價審核和條款依法合規性審查,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可以研究建立產品開發激勵機制,鼓勵業務部門和分公司加大產品研究開發力度,鼓勵產品創新。鼓勵保險公司采取設立保險產品創新試驗室等形式,實行專業化研發和管理,強化保險產品創新能力。
第七章 產品開發流程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公司產品開發流程,並不斷優化調整。
保險公司在產品開發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保險消費者的意見建議,應當尊重法律審查人和精算審查人的專業意見。保險公司開發保險產品可以參考使用行業示範條款和行業純風險損失率。鼓勵保險公司加強國際保險產品的研究借鑒,不斷提高產品質量水平。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產品開發流程應當包括計劃準備、研究論證、條款開發、費率定價、內部論證審核、報送審批備案(註冊)、發布宣傳。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和公司發展規劃等合理確定公司產品開發計劃,並采取科學的調研方法對市場需求信息、同類產品信息等資料數據進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第四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條款費率開發的研究論證,做好產品開發的可行性分析,準確分析潛在風險,科學制定風險控制措施,明確產品銷售推廣、承保、理賠等後續各環節經營管理計劃和方案。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要求,完成條款費率開發和其他開發要件的編寫工作。
保險公司開發保證保險產品,應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並在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審批備案時提交相關材料。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明晰的產品開發內部審核論證機制。保險公司法律審查人對保險條款的依法合規性進行審核並簽字;精算審查人對費率定價和精算報告進行審核並簽字。政策性較強的產品、應當報送審批的產品、行業首創的產品、預計保費收入或保險金額較高的產品、風險較高的產品、風險或保險標的特殊的產品、經營模式獨特的產品等重點產品開發還應當提交公司產品管理委員會審議,並在報送文件中說明。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將開發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中國保監會審批備案。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開展財產保險公司備案產品自主註冊改革的通知》和《中國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啟動財產保險公司備案產品自主註冊平臺的通知》規定實行自主註冊的產品應當在自主註冊平臺註冊。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做好產品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應當以足以引起投保人註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作出提示,並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
第四十六條 保險公司保險產品宣傳應當客觀準確,不得誤導保險消費者。未經審批或註冊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宣傳銷售。
保險產品名稱同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不一致的,應當在保險合同和保險宣傳材料上列明適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
第四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保證保險產品管理,應對保證保險條款投保人、被保險人的類型予以明晰,進一步加強對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的提示說明,有效強化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權益保護。
保險公司開展保證保險業務,不得以一年期以內產品通過逐年續保、出具多張保單等方式變相替代一年期以上產品。
第八章 評估修訂與清理註銷
第四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的要求,對當期簽單保費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產品的銷售情況、現金流、資本占用、利潤等進行評估。對上市兩年以內的產品至少每半年評估一次,對上市超過兩年的產品至少每年評估一次。對當期簽單保費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產品,應當對其保費充足性至少每年評估一次。
第四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市場情況、保險消費者反映和新聞媒體報道等,密切跟蹤、及時評估公司條款特別是新開發條款的合法合規性和適應性,對存在問題的保險條款及時修訂,對不適宜繼續銷售的產品及時停止銷售。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經營情況和準備金提取等實際情況,按規定對保險費率進行合理性評估驗證和調整。
第五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每年清理保險產品,對不再銷售的保險產品應當及時註銷。
第五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編寫產品年度評估報告,統計分析產品開發情況、產品經營使用情況、產品修訂情況、產品註銷情況等,提交公司產品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年三月底前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保險產品開發未盡事宜以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為準。農業保險(涉農保險)、 機動車輛保險、意外險、健康險及其他險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指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本指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保監會網站4日消息,經保監會審核,同意北京金宸星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將持有的長城人壽1.7億股股份,轉讓給中民投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轉讓後,中民投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長城人壽1.7億股,占總股本的6.04%,北京金宸星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不再持有長城人壽的股份。
中國人民保險集團6日公告,中國人民保險集團獨家發起設立的中國人民養老保險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國人民養老保險公司)近日獲得中國保監會正式批複,這是中國人民保險集團旗下繼人保財險、人保健康、人保壽險、人保再保險之後又一保險主業板塊的增擴,從而實現了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綜合性保險的“一站式、一攬子”服務。據悉,保監會的這紙批籌也使得國內專業養老險公司的數目增加到了8家。
據悉,中國人民養老保險公司註冊資本金40億元人民幣,註冊地在北京,擬任董事長唐誌剛,擬任總經理周麗萍。公司經營範圍涵蓋團體養老保險、個人養老保險、年金業務、上述業務再保險以及保險資金運用等。值得關註的是,中國人民保險集團旗下的人保資產公司,2007年就獲得了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資格,年金投資收益水平居行業領先水平。集團旗下人保壽險,現位於國內人身險行業第5位,已正式啟動了“人保人家”的養老社區建設,推動醫養結合,致力於為中國老齡化人口提供高品質生活保障。按照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十三五”規劃,未來中國人民養老保險公司將按照集團統一部署,加強系統資源整合和業務協作,積極發揮在政府合作、機構網絡、人才隊伍、客戶資源和專業服務等方面的獨特優勢,致力於把中國人民養老保險公司建成國內一流的專業養老保險公司,並以此為平臺,全方位對接、更好地服務於國家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
據悉,按照保監會要求,中國人民養老保險公司將在1年內完成籌建工作。
同日,保監會網站公告,福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經營定位不明確,決定不予許可籌建。
據了解,參與籌建福康人壽的企業包括大連機車商業城有限公司,江蘇雙良科技有限公司,大連景順物流有限公司,本溪嘉泰貿易有限公司,海南中勝置業有限公司,中大正通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大連駿融投資有限公司,大連福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保監會表示,福康人壽經營定位不明確,從其申請的業務範圍、發展規劃、經營策略等材料看,沒有論證形成差異化經營理念和系統可行的商業模式;擬任總經理不符合《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要求。主要發起人大連機車商業城有限公司、江蘇雙良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關於主要股東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