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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建立監管公開質詢制度 強化對險資舉牌監管

保監會28日公告,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建立監管公開質詢制度,保監會起草了《關於建立監管公開質詢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質詢範圍包括保險資金舉牌、收購、境外投資,以及與關聯方之間開展的保險資金運用;保險公司股權、股東關聯關系、入股資金、關聯交易、治理運作,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等有關問題。

下附原文:

關於建立監管公開質詢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落實《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建立監管公開質詢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質詢範圍

社會媒體關註,涉及公眾利益或可能引發重大風險的事項。

(一)公司治理類:包括保險公司股權、股東關聯關系、入股資金、關聯交易、治理運作,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等有關問題;

(二)業務經營類:包括保險產品設計、業務模式、銷售理賠行為等有關問題;

(三)資金運用類:包括保險資金舉牌、收購、境外投資,以及與關聯方之間開展的保險資金運用等有關問題;

(四)監管機構關註的其他問題。

二、質詢對象

(一)保險公司;

(二)保險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投資人及其關聯方和一致行動人;

(三)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其他利益相關方。

三、質詢形式

(一)保監會將質詢函在官方網站上予以公示,並將質詢函發至保險公司,針對保險公司股東等其他法人、自然人的質詢函,由保險公司及時轉交。

(二)質詢回複應當采取書面回複的方式,按照規定時限報送至保監會,同時應當按照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在保險公司官方網站予以公示。

(三)如被質詢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情形,披露可能違反國家保密法律法規、損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保監會書面說明情況,並免予披露。

四、質詢要求及責任追究

(一)被質詢人應當真實、準確、清晰、完整地回答質詢函涉及的有關問題,不得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被質詢人未按規定期限回複,或質詢回複存在故意隱瞞或虛假信息等情況的,保監會將納入誠信不良記錄,並依據《保險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經質詢核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股東或相關當事人違反監管規定的,保監會將依據《保險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采取公開譴責、責令改正、限制其股東權利、責令轉讓股權、限制其在保險業的投資活動等措施。

(四)質詢情況納入保險公司治理評價體系。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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