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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三年內不得在退出區域開展跨區域經營業務

保監會發布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跨京津冀區域經營備案管理試點辦法》及開展試點工作的通知。通知中顯示,《試點辦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試點期限兩年。試點期間,鼓勵未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設立分支機構的保險公司,適應京津冀協同發展要求,優先在河北省設立分支機構,減輕北京地區機構設置壓力。

附全文:

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跨京津冀區域經營備案管理試點辦法》及開展試點工作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為推進京津冀保險市場一體化,促進京津冀保險業協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業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國保監會制定了《保險公司跨京津冀區域經營備案管理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決定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開展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備案管理試點。現將《試點辦法》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試點辦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試點期限兩年。

二、試點期間,鼓勵未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設立分支機構的保險公司,適應京津冀協同發展要求,優先在河北省設立分支機構,減輕北京地區機構設置壓力。

三、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的保費收入計入業務所在地。

四、北京、天津和河北保監局(以下簡稱試點保監局)應充分認識京津冀保險市場一體化試點的重要性,對試點工作高度重視,認真組織,抓緊落實,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

五、在試點過程中,試點保監局要健全備案管理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確保當地保險市場規範、有序、安全運行。同時,積極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配合,形成監管合力,穩步推進各項試點,切實守住風險底線。

六、在試點過程中,試點保監局可向中國保監會提出對《試點辦法》的進一步修改完善意見以及關於試點的相關建議。

中國保監會

2017年1月5日

保險公司跨京津冀區域

經營備案管理試點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京津冀保險市場一體化,促進京津冀保險業協同發展,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和《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業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跨京津冀區域經營(以下簡稱跨區域經營)主體是指住所地在京津冀的保險公司總公司營業部或省級分公司。跨區域經營是指以上主體在其住所地以外的京津冀區域內經備案後開展保險業務的行為。

在京津冀省(市)均已設立省級分公司的保險公司,不得開展跨區域經營。在京津冀省(市)已設立兩家省級分公司的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指定一家省級分公司開展跨區域經營。

第三條 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協同發展;

(二)穩步推進,風險可控;

(三)規範流程,強化服務。

第四條 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實行備案管理。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跨區域經營業務的服務管理制度,建立咨詢、投保、退保、理賠、查詢、投訴處理的屬地服務體系,優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確保客戶服務的高效便捷。

第六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跨區域經營的地域範圍、險種範圍等。

中國保監會在京津冀的派出機構在其授權範圍內依法對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的市場行為履行監管職責。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七條 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及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分支機構的總部向備案地保監局報送備案材料。

第八條 提出跨區域經營備案的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自身發展規劃;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分類監管)類別均不低於B類;

(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符合監管要求;

(四)內控健全,跨區域經營業務規範符合監管要求;

(五)最近兩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

(六)不存在保險公司或者其高級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七)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開展跨區域經營的保險公司總公司營業部或省級分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開業滿一年;

(二)已設置或指定專門的部門管理跨區域經營;

(三)最近兩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

(四)不存在其高級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五)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提出跨區域經營備案的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書;

(二)跨區域經營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但不限於跨區域經營的三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保險服務配套安排、投訴處理安排、風險管理舉措、市場退出安排等;

(三)備案前連續兩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

(四)最近兩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以及不存在保險公司或者其高級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情形的聲明;

(五)跨區域經營管理部門崗位設置情況及主要負責人的簡歷及有關證明;

(六)與跨區域經營相關的內控管理制度;

(七)對擬跨區域經營的總公司營業部或省級分公司開展跨區域經營的授權書;

(八)擬跨區域經營的總公司營業部或省級分公司的保險業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九)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擬跨區域經營保險公司應確保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

第十一條 備案地保監局自收齊備案材料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並將備案結果於5個工作日內告知保險公司。同時以公文形式抄報中國保監會、抄送住所地保監局。保險公司應根據相關規定及時辦理公告事宜。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戰略,通過在跨區域經營地區設立保險分支機構、委托保險公司和專業保險中介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等方式,建立屬地保險服務體系。

第三章 退出機制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根據經營戰略及運營實際,可以主動停止跨區域經營業務活動。

保險公司主動停止跨區域經營業務的,應向備案地保監局和住所地保監局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 跨區域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在跨區域經營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時,備案地保監局有權要求跨區域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停止跨區域經營業務:

(一)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

(二)專門負責跨區域經營的部門無法正常運轉;

(三)十二個月內三次未按照備案地保監局要求提供報告、文件和資料;

(四)受到備案地保監局重大行政處罰;

(五)兩年內發生兩次及以上因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引發50人及以上群訪群訴事件;

(六)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條 跨區域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被強制退出的,應自備案保監局決定下發之日起停止跨區域經營新業務。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妥善做好市場退出的客戶服務工作,並以書面、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保險消費者,對交付保險費、領取保險金等事宜進行充分告知,保障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停止跨區域經營業務的,應指定部門和專人負責退出區域的客戶後續服務、資產清算、公告發布等善後事宜。

保險公司應在善後事宜處理完畢後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備案地保監局和住所地保監局。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退出跨區域經營的,三年內不得在退出區域開展跨區域經營業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在跨區域經營地區設立省級以下分支機構的,備案地保監局參照轄內保險公司依法進行審核。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按照備案區域單獨采集跨區域經營統計信息,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的信息統計工作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監管要求。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未經備案跨區域經營的,按照《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業務,應當在投保環節向保險消費者明確提示公司住所、後續服務等關鍵信息,並要求保險消費者簽字確認。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的,收到信訪舉報、消費者投訴的,由備案地保監局負責處理。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由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地的保監局依法查處,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主體所在地保監局應予以配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住所地保監局是指跨區域經營保險公司住所地所在省市的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

備案地保監局是指跨區域經營保險公司擬開展異地業務區域所在省市的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制定,並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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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印發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指引

保監會近日印發了《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指引》,於2017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指引》具體內容可以分為三個方面:一是對費率的構成和費率厘定的原則等進行了規範性描述。該部分對《指引》的適用範圍、費率厘定中相關概念的定義及責任機制進行了規範。繼而闡述了產品保費的內容構成及費率厘定中應遵循的原則,即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二是規範了費率厘定的具體流程,包括前期準備、厘定過程、監控與調整。前期準備階段,主要對費率厘定中的基礎數據方面作出規範要求。費率厘定階段,對費率厘定中應考慮的因素、費率測算具體內容及方法,以及後續費率檢驗及確定方面作出要求。三是對產品費率厘定的監督管理辦法作出規定,包括對費率精算報告、費率厘定工作底稿的要求及追責規定,為產品費率厘定監管提供保障。

《指引》完善了產品定價監管制度,使保險公司在定價時有了可依據的指引。推動保險公司形成融會貫通的精算循環內控機制,防範準備金不足導致定價不足、定價不足引起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為保險公司產品開發和回溯提供了完善合理的操作流程,為部分定價機制不健全的中小公司在產品開發中提供了指導說明。一旦有公司發生產品定價風險事件,《指引》可作為對其追責的重要依據。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還表示,保監會接下來將建立和完善保險產品費率厘定的監管,是不斷深化改革、細化監管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包括,一是構建費率厘定的整體框架和流程,督促市場建立費率厘定的監控與調整流程,形成完整的內部控制循環機制,以保證費率測算結果的合理性、公平性及充足性,對費率不斷進行調整優化。二是積極構建監管合力,強化保險公司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指導保險行業協會加強自律自控,利用協會自律、事後抽查等管理方法,持續督促公司加強產品費率厘定的管理。三是加強跟蹤和總結。跟蹤《指引》的實施情況,及時總結經驗,將行之有效的做法提煉並納入到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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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險的門正在被保監會關上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22031

繼對萬能險等中短期人身險產品嚴令限制後,監管層正對財產險公司經營的投資型保險“圍追堵截”。

2017年1月3日,保監會下發《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的通知(下文簡稱《指引》),對財險公司的開發提出了更為細致的監管要求。這一舉動顯示,監管部門對投資保險產品的管理仍在加碼。

《指引》首次細化了財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原則和禁止性規定,明確對8類產品說“不”:

1、對保險標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合法利益。2、約定的保險事故不會造成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的保險產品。3、承保的風險是確定的,如風險損失不會實際發生或風險損失確定的保險產品。4、承保既有損失可能又有獲利機會的投機風險的保險產品。5、無實質內容意義、炒作概念的噱頭性產品。6、沒有實際保障內容,單純以降價(費)、漲價(費)為目的的保險產品。7、“零保費”“未出險返還保費”或返還其他不當利益的保險產品。8、其他違法違規、違反保險原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保險產品。

業內人士向南方周末記者解釋,除去對一些明顯違背保險定義的產品有所限制,此次監管也明顯指向了投資型產品。

例如,明令禁止保險公司承保既有損失可能又有獲利機會的投機風險的保險產品,以及開發“零保費”、“未出險返還保費”或返還其他不當利益的保險產品。

“這次文件明顯是想堵住投資型業務的一些漏洞,從資金來源對這類產品加以限制,也是監管部門延續保險姓‘保’、回歸保障精神的體現。”一位不願具名的財險資深人士分析。

“像一些依靠理財險快速擴大資產規模的公司可能會受到較大影響,之前監管對萬能險產品做了嚴格規定,這次監管理念也延續到了財險公司。”一位財險風控人士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

鄭立分析,上述條款中所謂的投機風險,相當於保險公司的一種經營風險,保險公司在一端售賣高投資收益產品後,試圖以此做大資產規模用於投資,然而這些投資款多用於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等高風險投資,實際投資收益可能無法覆蓋承保成本,由此將保險經營變相做成一種“投機”的業務。

一般理財險的起售價為5000—10000元,然而其保費部分只有幾十元甚至個位數,保費占整個產品收費比例極低。

由於理財險來錢快,能夠迅速擴大險企資產規模,成為不少新晉財險公司“彎道超車”的工具(詳見南方周末2016年12月8日《險企吸金利器:限了萬能險,還有理財險》一文)。

2008年後受市場環境影響,保監會曾一度嚴格收緊該類業務的申報。由於這類短期產品和保險公司的長期投資風格明顯造成“錯配”,市場整體收益不好的情況下,險企能否始終找到好的投資標的?如果遭遇集中兌付,險企的現金流能否承受?這些都是對經營理財險業務險企的拷問。

一個明顯的信號是,監管層已多次在公開場合提出保險要姓“保”,強調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鼓勵發展長期型業務。

保監會此前已陸續出臺了多條壽險新規,從產品、風控、精算等各個方面對萬能險等投資型險種加以限制。如今針對財產險公司的政策出臺,對於整體行業而言也意味著一種監管上的補充。

“一些公司之前的產品重點並不在財險主營業務車險上,所以理財險占整體資產規模會很大。這次規定出臺後,也是變相督促這些公司進行業務轉型,向保障型業務靠攏。”上述財險資深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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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將出臺保險公司章程指引 強化股東權利義務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要求,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監管體系建設,切實提升保險公司治理有效性,近日,中國保監會就起草的《保險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章程是公司的“憲章”、“基本法”,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制度基礎。此次起草《指引》,是保監會結合近年來保險公司章程制定中的突出問題和公司治理運作中的主要風險,抓住公司治理本源制度安排,遵循行業實踐,加強公司治理規則建設的重要舉措,是防範化解公司治理風險、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剛性約束、豐富公司治理監管工具的有效措施。一是明確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以保險公司治理現行有效的法律和規範性文件為依據和標準,在堅持公司自治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行業特點,以公眾公司為標準,明確了保險公司章程的必備條款。二是強化股東權利義務。除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外,《指引》明確股東享有董監事提名權及在特定情況下直接向保監會提供證據和反映問題的權利。同時,明確在發生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發生風險事件或重大違規行為等情形時,股東應采取以及應配合監管部門采取的措施,並對控股股東行為以必備條款形式在章程予以規範。三是明確授權及表決機制。《指引》明確界定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具體職權以及授權安排,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確關於重大投資、重大資產處置等事項的具體額度比例。同時,《指引》列明了股東大會的決議形式、回避原則及表決規則,並特別強調了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的表決規則。四是強化獨立董事、監事會作用。《指引》中專設獨立董事一節,明確提名方式、職責權利、失職情形以及相應的處罰措施。同時,對監事、監事會的相關職責、權利義務等均提出了明確要求。五是引入“生前遺囑”,防範化解治理風險。《指引》中專設公司治理特殊事項一章,要求公司明確有關替代和遞補機制,以及公司出現治理機制失靈情形時,公司采取的糾正程序及申請指導程序,確保公司在經營失敗情況下能夠得到有序有效處置。

下一步,保監會將繼續完善公司治理規則體系建設,強化公司治理監管剛性約束力,切實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保監會歡迎社會各界廣泛研提意見,並將根據意見反饋情況,加快《指引》修改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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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險資投資股票1.2萬億元 據監管上限有較大空間

1月24日,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資金股票投資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旨在加強對保險機構與一致行動人重大股票投資行為的監管,防範個別公司的激進投資行為和集中度風險,維護保險資產安全和金融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為切實落實“財務投資為主,戰略投資為輔”的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導向,《通知》將股票投資分為一般股票投資、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三種情形,根據持股份額變化,實施層層遞進的差別監管。對占絕大部分不涉及舉牌的一般股票投資行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開展一般股票投資涉及舉牌的,應當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礎上進行事後報告;達到重大股票投資標準的,應向監管部門事後備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購的,實行事前核準。

為防範個別保險機構激進投資和集中度風險,《通知》進一步明確了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的監管要求,規定了保險機構開展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在償付能力、股票投資能力、內控管理等方面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程序要求。《通知》同時明確,保險機構投資單一股票的賬面余額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權益類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

為進一步防範保險機構與一致行動人共同投資風險,《通知》重點強化了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的舉牌或收購行為監管,明確禁止保險機構與非保險機構一致行動人共同收購上市公司。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共同開展重大股票投資,新增投資部分應使用自有資金。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開展一般股票投資發生舉牌時,保監會可以采取暫停保險機構資金最終流向非保險一致行動人的直接或間接投資等監管措施。此外,《通知》還要求保險機構在獲得重大股票投資備案意見或上市公司收購核準文件前,不得繼續增持該上市公司股票。

為促進保險資金對上市公司經營發揮良好協同作用,《通知》進一步提出保險機構應當做友好投資人,要切實與上市公司股東和經營層溝通。保監會將加強與有關監管部門協調,及時通報保險機構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的相關情況。

此前,保監會已就《通知》的主要內容多次征求了相關監管部門和保險機構意見。《通知》的發布實施對於穩定市場預期,促進保險資金穩健投資,推動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將發揮積極作用。

一是保險資金股票投資整體尚有較大空間。當前,保險資金股票投資余額達到1.2萬億元,占保險資金運用總額的比例不到10%,距監管上限尚有較大空間,《通知》明確支持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投資的監管導向,將推動更多保險機構運用保險資金進行分散投資、價值投資和長期投資。

二是調整監管比例有助於部分公司改善投資結構。2015年下半年,資本市場出現大幅波動,保監會及時響應國家關於穩定資本市場的工作部署,出臺提高投資單一藍籌股和權益類資產監管比例的救市政策。此後,少數保險公司運用該政策投資股票,涉及資金約占保險資金運用總額的1%。適時退出臨時性救市政策,有助於上述保險機構防範股票投資集中度風險,並保持相關調控手段的有效性。

三是政策上給予了足夠的寬限期。保險公司可在2年或更長時間,將相關資產比例調整至監管比例之內,隨著保險公司自身資產規模的增長,其投資比例呈現自然下降,不會對資本市場形成資金壓力。

《通知》的發布實施有利於推動保險公司加強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對完善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防範金融行業系統性風險、維護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隨著保險業資產規模不斷增長,相關監管政策導向作用的進一步發揮,保險資金對資本市場“穩定器”和“壓艙石”的重要作用將進一步顯現。

下一步,保監會將繼續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體系建設,在“償二代”規則基礎上,綜合評估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匹配情況和管理狀況,實施差別化監管政策,提高行業穩健運行能力,切實發揮保險經濟補償、社會管理、資金融通等功能,切實服務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和社會經濟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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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2017年可能是險資運用非常困難的一年

2017年2月8日,保險資金運用貫徹落實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專題培訓會議在廣州舉辦。中國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出席會議並作主題輔導報告。

陳文輝指出,2012年以來,在黨中央和國務院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保監會按照“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的總體思路,在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同時,不斷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和切實防範風險,有效化解了過去保險資金運用配置渠道單一、收益率長期低下等突出問題和矛盾,取得了較好效果,得到社會各界積極評價。五年來,保險資金運用規模快速增長、資產配置結構不斷優化、投資收益穩步提高、資產風險總體可控、投資能力大幅提升,基本實現了與實體經濟的全面對接,保險資金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陳文輝指出,當前金融領域風險積聚,保險資金運用領域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個別保險機構暴露出一些新問題,嚴重影響了保險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需要全行業對這些問題認真深刻反思,舉一反三,汲取教訓,避免重蹈覆轍。主要問題包括:非理性舉牌、與一致行動人非友好投資、跨境跨領域大額投資和並購、激進經營和激進投資、產品多層嵌套和監管套利等問題。究其原因,一是思想認識不到位是根源。個別機構缺乏對金融規律、保險規律和保險資金運用規律的正確認識;二是公司治理缺陷是先天基因。個別機構公司治理形同虛設,缺乏對大股東的有效制衡,職業經理人履職不到位;三是行業競爭壓力和低利率環境是外部因素,個別中小保險公司急功近利,貪快求全,片面追求規模和利潤。此外,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監管制度、交易規則等還不健全,也為其提供了可乘之機。

陳文輝強調,保險行業要正確把握保險資金運用內在規律,始終堅持保險資金運用的基本原則,從根本上實現行業持續健康發展。一要堅持穩健審慎。這是保險資金運用的文化、傳統和基因。投資標的應當以固定收益類產品為主、股權等非固定收益類產品為輔;股權投資應當以財務投資為主、戰略投資為輔;即使進行戰略投資,也應當以參股為主。二要堅持服務主業。“保險業姓保”,保險資金運用也姓保,要正確處理保險的保障功能和投資功能的關系,保障是根本功能,投資是輔助功能,是為了更好的保障,不能舍本逐末、本末倒置。三要堅持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多元化投資。要做長期資金的提供者,不做短期資金的炒作者;要做市場價值的發現者,不做市場價格的操控者;要做善意的投資者,不做敵意的收購者;要做多元化、多層次資產配置的風險管理者,不做集中投資、單一投資、激進投資的風險制造者。四要堅持資產負債匹配管理。資產負債匹配管理是保險公司穩健經營的重要基礎,是風險管理的核心內容。全行業要從認識上、機制上、技術上把資產負債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五要堅持依法合規。全行業要嚴格遵守保險資金運用監管規則,決不觸碰監管紅線。要持續加強機構自身制度、規則建設,確保制度有效運行、職責落實到人、責任追究到位。

陳文輝指出,2017年可能是保險資金運用非常困難的一年。全球政治經濟不確定性顯著上升、“黑天鵝”事件頻頻上演,經濟貿易和金融風險處於易發期。我國經濟增長下行壓力依然較大,低利率環境和“資產荒”仍將持續一段時間。保險業資產端和負債端的矛盾仍然突出,保險資金運用面臨利差損風險和再投資風險。部分中小保險公司的短期流動性風險需要引起高度關註。保險資金面臨的債券市場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等形勢嚴峻。未來一個時期,保險公司要把防範風險放在工作首位,一是切實增強風險意識,專註主業,回歸本源,充分認識到防範風險的極端重要性;二是切實增強責任意識,對於風險問題要保持高度警惕和敏感,及時發現和防控風險;三是切實增強底線意識,牢牢守住制度紅線和風險底線。

陳文輝強調,反思問題、防範風險和強化監管是為了更好地改革、創新和發展。面對經濟下行和“資產荒”,要繼續堅持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和創新發展的方向不動搖,積極支持和引導保險資金更好服務實體經濟。要充分利用保險資金長期性和“逆周期”投資優勢,把握國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財富管理中的重要戰略機遇,開展價值投資和長期投資。陳文輝強調,金融的本質是服務實體經濟。保險資金在服務實體經濟中要努力成為價值的發現者、引領者和創造者,要著眼於發揮價值發現和消除信息不對稱的積極作用,要著眼於推進創新和提高生產率,要著眼於良性互動和共生主義,在創造真實價值增量的同時,實現財富增長。

陳文輝指出,2017年及今後一段時期,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工作將牢牢把握“保險業姓保、保監會姓監”定位,紮實推進保險業防控風險、服務大局、改革發展三大戰略,切實把“防範風險和強化監管”作為重中之重,堅決處置存在的風險隱患、撤銷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能力備案、處罰違規機構、問責投資責任人,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一是實施分類監管和重點監管。支持穩健規範的機構拓展業務,限制或取消高風險保險機構的有關業務,把差異化監管和分類監管落到實處。二是“嚴”字當頭,全面從嚴從實從重從緊強化保險資金運用日常監管工作。從嚴規範保險資金關聯交易行為,從嚴加強投資能力管理,從嚴把關產品註冊、備案和核準,從嚴問責和處罰。三是加快推進資產負債管理監管,實現資產端和負債端的良性互動。建立資產負債管理的定量評估、定性評估和壓力測試等規則。四是以防風險為中心,加快構建保險資金運用現代監管框架。加強法律制度建設,創新監管工作和強化監管信息系統等基礎設施建設。五是加強政策引導,積極支持保險資金服務好“實體經濟發展”這個大局。推進保險資金支農支小。六是積極支持創新發展,堅定不移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

保監會相關部門、部分保監局、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中保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各保險集團、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負責人和相關人員參加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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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受控於佳兆業郭英成家族 昆侖健康保險遭保監會問詢

保監會2月17日下發關於對昆侖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有關問題的問詢函,稱近期有傳聞稱其是“佳兆業郭英成家族”實際控制的企業,要求昆侖健康就相關問題進行認真核查,並向保監會作出書面說明。

具體內容如下:

關於對昆侖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有關問題的問詢函

昆侖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有媒體報道稱你公司是“佳兆業郭英成家族”實際控制的企業,現請你公司就以下問題進行認真核查,並向我會作出書面說明:

一、說明你公司股東深圳市宏昌宇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市正遠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泰騰材料貿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正萊達實業有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是否與“佳兆業郭英成家族”有關,入股資金是否來源於“佳兆業郭英成家族”下屬企業或其關聯方。

二、說明你公司各股東的股權結構(樹狀圖)及其實際控制人情況。

三、說明你公司是否有實際控制人。如有,詳細說明實際控制人的有關情況。

四、請你公司及股東就提供說明的真實性出具承諾函,如有虛假或隱瞞信息,自行承擔後果,自願接受保監會對所持股權采取的處置措施。

請你公司將說明材料及承諾函於2月24日前書面回複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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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認真總結僑興私募債風險處置經驗教訓

2017年2月14日,中國保監會召開全國財產保險監管工作座談會,陳文輝副主席出席會議並講話。

陳文輝指出,此次會議是貫徹落實十八屆六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的具體行動。財產保險監管系統要認真學習領會系列會議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把防控金融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金融企業要回歸本源等要求,深刻理解其內涵和重大意義,始終奮發有為。要統一思想,全面落實“保險業姓保、保監會姓監”,引導行業專註主業,堅持風險管理的主攻方向,改變不顧風險、片面追求規模和利潤的趨向,不斷提高服務經濟社會大局的質量和水平。要勇於擔當,切實抓好整頓市場秩序、防範化解風險、保護消費者權益等監管職責,不斷增強做好財產保險監管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要擺正位置,分清主次,處理好監管和發展的關系,著力營造有利於發展的良好外部環境。

陳文輝指出,在中國保監會黨委的正確領導下,2016年,財產保險監管系統做了大量工作,取得積極成效。一是防範化解風險取得新成效。截至2016年底,所有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均達標,守住了風險底線。二是財險監管改革實現新突破。商車改革試點全國鋪開,消費者普遍獲益,商業車險車均保費較改革前下降8%,商業三責險平均責任限額提升20%。產品改革實現7×24小時在線實時註冊和註冊產品向社會全面公開,2016年註冊主險和附加險產品6104個。再保險監管制度建設得到加強,市場主體不斷豐富。三是巨災保險建設邁出新步伐。地震巨災保險產品正式全面銷售,2016年累計出單18.07萬筆,保險金額177.62億元。廣東10個地市開展巨災指數保險探索,黑龍江開展農業財政巨災指數保險試點,巨災保險實踐探索不斷推進。四是保險扶貧工作形成新局面。就做好保險業助推脫貧攻堅工作出臺多項政策,探索總結出河北阜平“金融扶貧、保險先行”等一批可複制的保險扶貧典型經驗。五是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取得新成果。2016年,財險業提供保險保障1282.88萬億元,同比增長36.22%;支付賠款5042.33億元,同比增長13.35%。其中,農業保險累計為2.04億戶次農戶提供風險保障2.16萬億元,向4575.51萬戶次農戶支付賠款348.02億元。責任保險提供風險保障118.2萬億元。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為8.91萬家小微企業獲得融資金額315.90億元。

陳文輝強調,深化整頓市場秩序是2017年的重點工作。要主動作為,絕不護短,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以更大的決心、更有力的舉措加大市場整頓力度。要加強市場監測力度,加強國際比較研究,抓緊完善監管制度,劃定監管紅線。要把握重點,高度關註農業保險、車險領域的問題,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嚴肅查處虛假承保、虛假理賠、虛假費用、套取財政資金以及惡性價格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從嚴處罰,保持震懾,對觸碰紅線的,堅持機構和人員同處的原則,堅決采取停止新業務、停用產品、吊銷經營許可證、撤銷任職資格等監管措施。要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積極做好說明解釋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陳文輝強調,2017年,要切實把防範化解風險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要緊緊抓住化解金融風險的時間窗口,增強“同風險賽跑”的意識,全面排查風險,切實摸清底數,積極主動應對,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幹預、早化解,防患於未然。要敢於亮劍,敢於揭蓋子,敢於硬碰硬處置,聚焦重點公司、重點領域和突出風險集中發力,下決心處置潛在風險點。要認真總結浙商財險僑興私募債風險處置的經驗教訓,不斷完善監管制度,督促保險公司提升風險管控能力,防止新增風險。要密切跟進非壽險投資型業務滿期給付情況,督促保險公司加強資金調配,確保按時足額給付到位,切實維護好消費者權益。

陳文輝強調,要抓好抓實推動發展、服務大局的各項工作,不斷提高財產保險服務經濟社會全局的能力。要抓好保險服務脫貧攻堅,探索更多具有示範意義的保險扶貧模式。要抓好商業車險改革,不斷提高廣大車主的滿意度。要抓好農業保險發展,為服務農業現代化做出更大貢獻。要抓好巨災保險發展,爭取更大的政策支持力度。要抓好責任保險發展,積極服務社會治理創新。

保監會相關部門、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學會以及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相關負責同誌參加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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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全面啟動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現場評估工作

據保監會網站,2月16日,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現場評估工作啟動會在北京召開。中國保監會副主席梁濤出席會議並作動員講話。

梁濤指出,作為保險監管三大支柱之一,保監會自2006年與國際同步啟動公司治理監管以來,外部政策環境持續優化,監管制度體系逐步健全,監管手段不斷創新,公司治理監管成效不斷顯現,為保險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此次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現場評估工作,是公司治理監管啟動以來首次覆蓋全部中外資保險公司的全面評估,是深入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堅決落實“保險業姓保、保監會姓監”的重要舉措,是對全行業公司治理狀況的一次大摸底、大體檢、大排查,對於保險行業把脈診病,全面摸清保險公司治理的現狀和底數,找出其中的差距和不足,持續抓好後續整改落實,夯實公司治理結構基礎,切實提升行業風險防範能力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

梁濤強調,要切實把握此次公司治理現場評估的指導思想和評估重點,以風險為導向,堅持評估與檢查相結合、全面與重點相結合、合規性和有效性相結合,通過評估全面摸清保險公司治理現狀和底數,深入揭示公司治理重大風險隱患,有效分析誘發風險的原因和癥結,為下一步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提供線索和依據。要牢牢把握三大評估重點:一是重點抓好股東股權評估,重點從股東關聯關系、投資入股行為、股權變更以及股東行為等方面,考察、評估股東的投資入股、股權轉讓以及履行股東權利義務方面的規範性,摸清、分析潛在的風險;二是重點抓好“三會一層”(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運作評估,重點核查是否建立適合自身情況的公司治理機制以及公司治理實際運行情況,重點摸清公司治理的新動向,分析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新風險;三是重點抓好公司內部管控機制評估,重點關註關聯交易的內部管控,加強對關聯交易公允性和透明度的評估,重點關註對公司章程制定和執行情況的評估,重點關註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內控和合規管理機制,內審和問責機制、薪酬激勵機制的實際運行情況,進一步促進保險公司建立健全風險管控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梁濤強調,此次公司治理現場評估工作是保監會黨委立足於防範風險、維護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做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2017年保險監管的首項重點工作。保險公司治理監管只能加強,不能削弱。要全面落實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著力推動公司治理監管從柔性引導向剛性約束轉變。各級各部門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會黨委的要求和部署上來,切實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增強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務求實效,全面落實各項工作要求,切實防範化解公司治理風險,打贏這場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的硬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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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今年專註“修”門檻:防金融大鱷野蠻入侵

“絕不能把保險辦成富豪俱樂部,更不容許保險被金融大鱷所借道和藏身。”中國保監會主席項俊波22日在談到保險領域防控風險時如是說。

項俊波

經歷了一系列“野蠻人”舉牌風波後,2017年保險行業的監管重點頗受關註。項俊波在當日的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明確,今年要把防控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重點圍繞公司治理、保險產品和資金運用三個關鍵領域,下決心處置潛在風險點。

保監會出席當天新聞發布會的陣容堪稱豪華,除項俊波外,陳文輝、黃洪、梁濤三位副主席也同時亮相。陳文輝在回應“險資舉牌”現象時強調,保險資金運用一定要堅持穩健審慎的原則,股權投資應該以財務投資為主。黃洪則在會上表示“萬能險是一個成熟的產品,萬能險本身並沒有問題”。

除對熱點話題表態外,針對險資舉牌亂象背後折射出的股東結構、公司治理問題,保監會也正著手完善監管制度。梁濤在發布會上透露了《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的修訂方向:實施股權分類監管。

不容許金融大鱷借道藏身

恒大系、寶能系、安邦系……各路險資近年來在資本市場頻繁舉牌、收購,成了上市公司“門口的野蠻人”。

曠日持久的“寶萬之爭”則最為典型。即寶能集團利用旗下的前海人壽發行萬能險、結構化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再通過加杠桿持續舉牌萬科(000002.SZ,02202.HK),進而引發上市公司控制權之爭。

無獨有偶,恒大集團旗下的恒大人壽則對多家A股公司“買而不舉”、“快進快出”,尤其是強勢入侵南玻A(000012.SZ)引發公司管理層集體離職的“宮鬥劇”令人唏噓。

險資的頻繁舉牌使得監管環境出現了變化。

去年12月初,證監會主席劉士余公開痛斥“野蠻人”,將險資推向風口浪尖。保監會隨後出臺了整治萬能險違規行為、強化萬能險監管、嚴格股權監管等一系列措施,並派駐檢查組入駐險企。保監會高層也在多次公開發言中強調“保險姓保、監管姓監”的監管理念。

項俊波此次的發言又重申了從嚴監管的理念。他強調,對個別渾水摸魚、火中取栗且不收斂、不收手的機構,依法依規采取頂格處罰,堅決采取停止新業務、處罰高管人員直至吊銷牌照等監管措施,絕不能把保險辦成富豪俱樂部,更不容許保險被金融大鱷所借道和藏身。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險企高管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從保監會去年底以來一系列的舉動來看,監管層對於險資舉牌的態度已經轉向,今年監管從嚴從緊的方向也已十分明確,預計一些投資激進的險企將偃旗息鼓,回歸保險主業,經營穩健的保險公司也會更加審慎。

為萬能險正名

對於備受市場關註的保險資金運用原則,陳文輝22日在回應“險資舉牌”現象時稱,保險資金運用一定要堅持穩健審慎的原則,股權投資應該以財務投資為主。

陳文輝表示,險資一定要堅持穩健審慎的投資理念,要求保險資金在投資中應當以固定收益類的產品為主,股權等非固定收益類的產品為輔。股權投資應當以財務投資為主、戰略投資為輔。即使是戰略投資,應當是以參股為主、控股為輔,這是基本的原則和投資理念。

陳文輝

保監會1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資金股票投資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有針對性地規範了保險資金股票投資、重大股票投資和收購行為,涉及舉牌的需要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礎上進行事後報告。重大股票投資要事後備案,明確禁止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共同收購上市公司。

“保險資金要為我國保險主業服務、為被保險人服務,而不能為它的股東服務、為業外一致行動人服務,用制度引導保險資金做友好的投資者。”陳文輝說。

“險資舉牌不見得是非常壞的事,關鍵是要甄別舉牌的目的。”南開大學保險業教授朱銘來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如果保險公司舉牌優質上市公司,通過長期持有股份獲取豐厚的投資,這本無可厚非,監管部門嚴防的是險資在資本市場“快進快出”、惡意收購等市場行為。未來監管層可引導險資長期持有上市公司股權,通過明確持有期限等硬性規定來界定險資舉牌行為的合規性。

一直以來,保險公司借助萬能險這一高風險、高收益的負債資金來源,作為舉牌上市公司的資金“籌碼”,由此形成了業內常見的保險公司資產驅動負債的模式,掘金股市獲取超額收益,一度偏離了保險發揮保障性功能的本業。

監管風暴來襲後,有關萬能險的功過是非言論甚囂塵上。保監會在此次發布會上也首次為萬能險正本清源,“萬能險是一種成熟的產品,萬能險本身沒有問題。”黃洪說。

對於萬能險的經營情況,黃洪也提到了一些問題:一是少數保險公司萬能險業務一險獨大,而且期限普遍偏短,這可能導致業務大起大落,公司經營不穩定;二是短期負債配長期資產,形成資產負債錯配,可能給公司經營帶來現金流承壓的風險隱患。

對於萬能險存在的問題與風險,黃洪表示,我國已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萬能險的監管制度,監管標準高於歐美國家,監管要求也更要嚴。

黃洪

朱銘來告訴第一財經記者,目前萬能險主要是中短期投資產品,保險公司往往利用舉牌拉高股價賺取差價,建議萬能險未來產品設計靈活機制調整,在投資端從短線投資向長期財務投資轉變。未來險資投資可適當拉長投資期限,投資於符合我國產業結構調整、服務宏觀經濟發展的長期投資。

他還表示,險資要逐步回歸資本市場長期的財務投資者,當前保監會采取的系列監管政策控制險資投資亂象,未來應進一步明確監管目標,對保險資金運用方向給予指引。

完善制度提高準入門檻

險資舉牌亂象背後暴露出了保險行業股東結構、公司治理等問題。對此,梁濤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隨著投資主體多樣化,在激發市場活力的同時,也給保險公司股權管理和公司治理帶來更大的挑戰,少數保險公司的虛假註資、一股獨大、治理失衡現象不同程度地存在。

梁濤

在持續完善監管制度方面,梁濤在發布會上透露,一個重要舉措是修訂《辦法》,通過對股權實施分類監管,規定各類資本的持股比例上限,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超過1/3,建立股東準入的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提高準入門檻。強化穿透式監管,有效遏制股權管理中的違規行為。

《辦法》已於2017年1月上旬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從征求意見稿來看,主要變化體現在五方面:進一步嚴格股東準入標準、強化股權結構監管、強化股東監管、加強資本真實性核查、強化審查措施和問責力度。

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保監會高層此次在國務院新聞辦發布上再次明確了《辦法》的修訂方向,意味著征求意見後的《辦法》即將正式落地。

據介紹,圍繞嚴格股權的審查、規範股東股權行為、加強管理交易監管、強化三會一層的機制建設、建成完善薪酬約束機制、加大信息披露力度等關鍵領域,保監會出臺了各項規章制度30余項,初步建立了一整套保險公司治理的監管制度體系。

“公司治理的監管是一項國際化的難題,處在不斷探索和完善之中,沒有固定的模式可以借鑒。”梁濤表示,公司治理真正實現“形似”到“神至”需要很長的路要走。去年以來,保監會堅持問題導向,已經采取了或者準備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斷加大對公司治理的力度,努力實現公司治理監管從柔性引導向剛性約束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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