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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新版“股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險企“一股獨大”走入窮途

針對當前部分險企存在的“一股獨大”、“家族控制”,缺少有效制衡,大股東完全掌控公司運作的現象,保監會將通過監管政策加以遏制。

12月29日,保監會就《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這意味著監管層醞釀已久的新版“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步入尾聲。

第一財經記者對比新舊版本發現,圍繞當前險企股東結構存在的問題,新版呈現多處修訂。尤其是《征求意見稿》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以有效發揮制衡作用,防範不正當利益輸送風險。

業內人士認為,本次辦法修訂蘊含了從嚴監管的思路,具體舉措符合“保險姓保”的核心理念,股東分類監管有利於投資保險公司明確投資目標,防止民營資本和中小公司控股險企造成的股權過度集中,回歸保險保障職能。

單一股東持股比例降至1/3 防止“一股獨大”

2016年以來,保監會對現有股權監管制度進行了系統梳理,深入研究股權結構、資金來源、穿透式監管等重點問題,對原有《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最終形成《征求意見稿》。

事實上,業內對這一修訂並不意外,監管層此前已經釋放了信號。在12月13日的專項會議上,保監會主席項俊波明確表示,要嚴格股東準入標準,進一步修訂完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嚴格防止“動機目的不純”的投資者投資保險業,並將進一步降低保險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

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12月15日在接受新華社專訪時也表示,為了防範“一股獨大”,保監會將審慎研究保險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如考慮從51%進一步降低至1/3以下。

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20%。按照《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過20%,但不得超過51%。

此次辦法修訂強化股權結構監管,《征求意見稿》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

“公司治理缺陷是個別保險機構激進經營行為的‘基因’。”陳文輝在12月15日的采訪中說,個別公司通過交叉持股、層層嵌套,掩蓋真實股權結構,形成“一股獨大”“家族控制”,缺少有效制衡,大股東完全掌控公司運作,公司治理機制明顯弱化,滋生內部人控制和大量關聯交易。

縱觀目前保險公司股東結構,不少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符合原標準,但持股比例明顯高於本次修訂後的三分之一,如果執行修訂後的股權管理辦法,將對既有險企股權格局帶來多大影響,牽動著每家保險公司的神經。

對此,南開大學保險系教授朱銘來對第一財經表示,監管目的是為了防止民營資本和中小公司控股險企造成的股權過度集中,而現有國有企業控股或銀行系的保險公司股權問題將如何界定,文件尚未明確。目前已經成立保險公司的股東結構如何界定也尚不明朗,但可以確定的是,今後成立的保險公司將按照新辦法執行。

一位中小險企副總經理對第一財經表示,如果按照要求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老保險公司不可能一步到位,可能在其增資擴股時加以引導,銀行系險企有望放寬單一股東持股要求,而業內備受關註的地產公司控股險企單一股東持股比例有望調整,但短時間內下調可能性不大,預計監管層對保險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將施行差別對待。

值得關註的是,《征求意見稿》新增“外資保險公司境內股東的資質條件,參照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條款。對此,業內人士分析,“這意味著恒大人壽這種一下子獲得外資股東50%的持股也不行了。”

股東分類監管 從源頭抓起

《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嚴格股東準入標準,針對財務類、戰略類、控制類股東,分別設立嚴格的約束標準,設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進一步提高準入門檻,規範投資入股行為。

這意味著不同類型的股東將按照保險公司持股比例分類。按照《征求意見稿》劃定,財務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不足百分之十,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無重大影響的股東。戰略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足百分之二十的股東;或者持有的股權雖不足百分之十,但足以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控制類股東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百分之二十以上,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有控制性影響的股東;或者持有的股權雖不足百分之二十,但足以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產生控制性影響的股東。

對此,朱銘來表示,從部分險企的市場行為來看,當初部分保險公司成立時,投資保險公司的股東想法並非是“保險姓保”理念,而是以壽險作為工具,利用發行壽險產品募集資金進行高息攬儲性投資,不是真正意義上從發揮保險保障功能出發進行保險產品設計,此次辦法修訂旨在從源頭抓起,在股東投資保險公司之初明確投資目標。

上述中小險企副總經理也表示,監管旨在真實了解股東的真實出資意圖,分清股東究竟是真實投資保險業還是通過資本合作達到“圈錢”目的,嚴格市場準入後,有利於監管進一步核查資金運用情況。

值得一提的是,陳文輝此前在公開場合提及的險企“虛假出資、虛假增資”問題,此次監管已經有所舉措。本次辦法修訂還將“加強資本真實性核查”納入新的監管高度。為規範股東出資行為,防範用保險資金通過理財方式自我註資、自我投資、循環使用,《征求意見稿》以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了不得入股的資金類型,同時進一步明確審查標準。

朱銘來表示,保險公司通過金融產品運作將原先股東資產通過杠桿效應做大規模,短期內追加資金進入賬戶膨脹股東資產規模,此次監管修訂將嚴格區分股東的註冊資金具體來源,追查註冊資金來源。

朱銘來還強調,從嚴監管是本次辦法修訂整套體系設計的背後監管思路。涉及到險資資金運用,需要證監會、銀監會密切合作配合,“三會”要建立信息溝通機制,促進平臺交流,通過跨部門協同監管核查險企註冊資金和資金運用情況。

此外,強化股東監管也是《征求意見稿》一個新增維度。加強對保險公司股權結構和真實股東的穿透式監管,在註重股東資本實力、持續出資能力的前提下,更加註重對行業背景、個人素質、管理團隊、既往投資情況等方面的考察評估,以確保其具備符合保險行業特點的理性投資心態和穩健經營理念。

在朱銘來看來,強化股東監管背後的核心理念還是“保險姓保”,如果團隊資歷多來自基金、證券公司,其專長可能是投資,缺乏保險專業能力,保險經營管理者能力較弱,而強調人員具有保險經驗和專業能力,有助於防止出現保險公司淪為準投資公司的情況。

(本報記者楊倩雯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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