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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達疑涉5億巨額訴訟賠償不披露 新三板公司信批怎麽管?

今年可謂是中國資本市場的監管大年。然而,除了A股市場外,掛牌公司數量已超8000家的新三板市場也亟待規範。近日,第一財經記者獨家獲悉,新三板掛牌公司富士達疑似存在重大事項未披露的情況。

富士達的美國訴訟案可以追溯到2013年,當年9月13日,美國森那有限公司,將富士達訴至美國加利福尼亞法院北區聖何塞分院,訴由為違約和欺詐。近日,記者獲取了該法院的一審判決書,其落款日期為2016年6月2日,判決結果包括三項內容,一是富士達應賠償原告未付款項約5807萬美元,二是支付原告利息損失約1866萬美元,三是承擔原告的全部律師費共計約14.57萬美元。這意味著,富士達被美國法院一審判定支付給美國森那有限公司的賠償金額超7687萬美元,相當於約5.1億元人民幣。

不過,記者登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官網,截至發稿都未見公司對此判決書內容的披露。記者隨即查閱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根據細則第37條,掛牌公司對涉案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當及時披露。富士達2015年年報顯示,公司凈資產約2.34億元,顯然,此項涉訴信息屬於其他重大事件中的披露事項範圍。

某新三板掛牌公司董秘對記者表示:“這是一個強制性規定,不是選擇性規定。你要看,這個涉案金額是不是達到它上一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10%以上,如果是5.1億元左右,那肯定達到了,因為新三板都是小公司,我覺得應該要及時披露。”

值得註意的是,細則第五章釋義還明確,所謂及時,就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本細則規定的披露時點的2個轉讓日內。信利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孫永亮表示:“經過這麽長時間,應該符合‘及時’的範疇了。這個判決最起碼有生效的可能性了。如果公司不按照美國的司法途徑上訴的話,生效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對公司影響還是蠻大的。”

事實上,早在2015年12月,公司主辦券商招商證券在回複全國中小企業股轉中心《關於中航富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掛牌申請文件的反饋意見》時就已明確,對於這項未決訴訟,如果敗訴,富士達可能會承擔巨額賠償。但眼下一審判定書已發布超過2個月,為什麽公司始終不披露呢?對此,記者聯系公司董秘魯軍倉,對方首先表示不知情,之後記者進一步追問,對方又表示確實看到過判決書:“我也是在網上看到的,也是別人給我轉過來的,別人給我轉的也不是官方的。我也不敢保證它確實是真實的,如果很正式的法院給我們傳來一個判決書,我們肯定會認真對待,我們肯定也會披露的。”

富士達於今年2月初在新三板掛牌,主營射頻同軸連接器和電纜組件等,控股股東為A股上市公司中航光電。富士達與美國森那公司的訴訟爭議點,在於2004年8月雙方簽署的銷售代理協議。富士達認為,由於該協議簽署後並未履行,所以不應該基於該協議向森那公司結算傭金。魯軍倉認為:“森那公司跟我們當時簽過一段協議,我們所有的代理費都給它支付了,但是它又拿很早以前我們雙方都共同認為作廢的一個協議,重新起訴我們,認為我們要給它另外支付代理費,所以它純粹是敲詐!盡管美國法院可能已經做了一個判決,但目前對公司沒有什麽影響。”

招商證券在掛牌推薦報告中曾稱,富士達與美國森那公司的訴爭金額相比公司最近一期凈資產比例較小,且公司在北美地區的收入占公司整體收入比例較低,所以該訴訟對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不構成重大影響。根據富士達2015年年報,公司凈資產約2.34億元,年銷售額約4.5億元,顯然,超過5億元的涉案金額可謂影響不小。

從交易情況來看,目前富士達處於基礎層,以協議轉讓方式交易。記者查閱數據發現,公司掛牌以來,尚無交易記錄。信利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孫永亮認為:“新三板應該是一個非常典型的註冊制市場,這類公司,不能因為活躍度,或者它的交易金額的大小,而忽視監管。建議從券商、律師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入手,讓掛牌企業如實地披露,披露上不得有瑕疵、不得有隱瞞、不得有誇大,因為最終買單的還是投資者。”

(記者:趙怡聞;攝像:孔凡天、崔曉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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