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收購戴姆勒或因“披露過晚”被德監管機構罰款,吉利回應完全合規

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收購戴姆勒集團股份的事情再起波瀾,雖然在宣布收購完成後,有消息稱這次收購涉嫌違規,但緊接著,德國總理默克爾表示稱,初步看來這一投資並不存在違規現象,她強調德國要保持汽車業的競爭力,對貿易夥伴持開放態度。不過,這事兒並沒完。

據德國媒體報道稱,德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認為吉利在收購戴姆勒股份時,通報時間過晚違背了當局的相關規定。德國《法蘭克福匯報》和《商報》的報道認為,按照相關規定,吉利可能會面臨高達1000萬歐的罰金,或者年營業額5%的巨額罰款。

不過,吉利在今日發表聲明稱,吉利早已在第一時間,即2018年2月23日,就其持有戴姆勒9.69%的股份事項通知了市場,且通知的內容準確無誤。吉利通知資本市場有關其持有的投票權數量也一直都是準確的。BaFin(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對吉利23日的通知內容從未提出任何異議。不過BaFin要求吉利對2018年2月22日的情況做出補充披露,這項要求是BaFin基於對政策條款的最新解讀提出的,而該解讀是2018年5月9日才首次公布。BaFin認為之所以要求吉利做補充披露,是因為22日當天,吉利通知了相關投行(即最終於23日向吉利出售股份的投行),吉利的股東已經原則上批準了這項潛在交易。

吉利方面認為,這種和投行之間的內部溝通並沒有對任何一方產生任何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法律義務僅在雙方於23日簽署正式的股份購買協議後才產生。

從22日夜間至23日,雙方還在就購買協議的內容進行最後的談判。總之,此前吉利對資本市場披露的投票權數量一直是準確無誤的,應BaFin要求做補充披露不會對這一事實產生任何影響。

不過,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在5月9日就吉利收購戴姆勒一案作出說明認為:在收購交易進行之前,銀行和投資商之間無論是就收購達成協議還是投資商單方面通知銀行,這都勢必讓銀行為投資商收購做好資金準備。因此,在個別收購案中,哪怕沒有完成簽署收購合同,公司也必須向有關當局通報。

但是,有消息稱,目前德國證券交易法尚未正式修改,但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認定在2月份進行的吉利收購戴姆勒案也應該遵循這一要求。與此同時,德國媒體報道認為,德國政府希望借此事件修改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加強對商業收購監管。

目前,這一事件還在進一步的發酵之中。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3986

諾亞香港遭香港證監會罰款,涉及757名客戶

香港證監會稱,諾亞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下稱“諾亞香港”)因在銷售及分銷投資產品方面的內部系統和監控缺失,遭香港證監會譴責並罰款500萬港元,目前諾亞香港已經同意對客戶進行補償,並且聘請了獨立機構做檢討,未來將繼續優化業務執行的合規與風險控制機制。

香港證監會指出,諾亞香港沒有遵守產品盡職審查、合適性評估、提供給客戶的資料,以及銷售方面的監督及監控措施等有關的各項監管規定。

香港證監會在2016年4月對諾亞香港的業務活動進行視察,在視察中發現諾亞香港在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間,用作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風險概況問卷中,在某些範疇不夠完善;而作為產品盡職審查程序的一部分,諾亞香港在為某些產品編配風險評級時,沒有確保已充分考慮這些投資產品的特點及風險;諾亞香港在風險概況問卷及產品風險評級架構方面的缺失,導致其對客戶出售可能不合適的投資產品。

同時,諾亞香港在2016年3月前既沒有要求其銷售人員以文件寫明投資意見或建議的意見,也沒有要求他們向客戶提供有關資料的副本,而諾亞香港並沒有制定足夠的監督及監控機制,以監察投資產品的銷售情況。

2017年1月,香港證監會與諾亞香港共同委聘一家獨立檢討機構,對諾亞香港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在銷售及分銷投資產品方面的內部監控架構進行檢討,並評估香港證監會與該獨立檢討機構識別到的關註事項對客戶所造成的財務影響。

上述獨立檢討機構識別出共1243宗、全部價值約5.23億美元的交易受到所識別的關註事項影響,涉及757名客戶,所有受影響客戶都是被諾亞香港分類為《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所界定的“專業投資者”。

香港證監會稱,諾亞香港已經委聘了獨立檢討機構,以回應香港證監會的監管關註並檢討其內部系統與監控措施,也同意向受影響客戶作出補償,並采取了補救行動,以加強其內部系統及監控措施。

諾亞香港對第一財經稱,未來諾亞香港將繼續優化業務執行的合規與控制機制,不斷提升持續改善的能力,並繼續堅定地把投資能力和合規作為公司最重要的兩大關鍵詞,為客戶提供專業穩健創新的綜合金融服務。

實際上,香港證監會在過去幾年中都在加強監管。很多知名金融機構均因不同程度、不同執行上的問題收到糾正與罰款,如匯豐私人銀行罰款4億港幣、瑞信香港罰款3930萬港幣,德意誌證券罰款830萬港幣,瑞士銀行證券罰款450萬港幣、美林罰款1500萬港幣、花旗環球金融5700萬港幣, 也有內地機構,例如交銀國際(亞洲)被罰款1500萬港幣,中泰國際證券、國泰君安證券(香港)等也都曾受過到處罰。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4985

扣除歐盟天價罰款仍凈賺32億美元,谷歌廣告業務增長強勁

面臨歐盟50億美元的天價罰單,谷歌的在線廣告收入持續增長,又一次交出了搶眼的成績單。

北京時間7月24日,谷歌母公司Alphabet發布了2018年第二季度業績。報告顯示,Alphabet第二季度總營收為326.57億美元,同比增長26%。凈利潤為31.95億美元,主要計入了歐盟43.4億歐元(約合50.7億美元)的罰款;若不計入罰款,Alphabet二季度凈利潤為82.66億美元,同比增長32%。

谷歌仍不斷從廣告商那里獲取大量營銷資金。盡管面臨歐盟高額罰款,這一在線搜索巨頭二季度業績表現仍非常強勁。

在Alphabet第二季度326.6億美元的營收中,其中有86%來自谷歌的廣告業務。谷歌的廣告營收為280.87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加23.9%。

谷歌繼續為手機上的搜索廣告提供更加突出的空間,以促進銷售增長。數字營銷公司Merkle研究副總裁Mark Ba​​llard表示,“越來越多地使用數據,以及營銷人員發起在線搜索營銷活動,聚焦以人為本的營銷策略都對谷歌搜索廣告的整體表現產生了積極影響”,他進一步指出,“我們預計這一趨勢將持續下去。”

谷歌CEO桑達爾·皮查伊(Sundar Pichai)周一指出,投資人工智能軟件可以更好地預測廣告的投放位置,使其服務對廣告商更具吸引力。

此外,該公司有機會在Google Home智能揚聲器和Google地圖上展示廣告,並且正在確定最佳方式展示這些廣告。

但谷歌在線廣告業務的主導地位受到了反壟斷的挑戰。繼去年指責谷歌在線購物搜索服務違反“反壟斷”條款並開出24.2億歐元(約合27億美元)罰款後,歐盟本月又對谷歌Android手機軟件開出一張43億歐元(約合50億美元)的罰單,這也是反壟斷執法史上最大的一張罰單。

歐盟委員會稱,谷歌濫用其安卓手機系統(Android)中在市場上的主導地位,強制推廣公司的搜索引擎和瀏覽器。對此,皮查伊發布聲明稱,安卓提供了更多選擇,而非更少,谷歌將對歐盟的決定提出上訴。他說,公司已經“表態願意做出改變”。

但從目前看,歐盟的裁決對谷歌的業務未造成很大影響。露絲·波拉特在隨後的財報會議中表示,在AdMob和程序化廣告的帶動下,網絡廣告業務保持了健康增長。包括其他收入在內的業務,即雲計算業務、Play商店和硬件銷售等再次實現了大幅增長。

隨著谷歌增加數據中心和員工去支持這些新業務,這些業務也正在吸引投資。此前,她指出,公司將專註於在中長期內在谷歌內部建設第二波增長,其中包括雲計算,硬件和YouTube等領域快速增長的業務在谷歌業務之外的其他業務(Other Bets)收入為1.45億美元,主要由Fiber和Verily產生;營業虧損為7.32億美元。

在2017年四季度財報會上,谷歌首次披露了雲計算相關的收入。皮查伊表示,其雲計算平臺和工作應用G套件(G Suite)現在每季度能帶來超10億美元的收入,相當於每年40億美元。雖然,目前谷歌的雲服務仍落後於亞馬遜和微軟,但是皮查伊稱,2017年谷歌雲服務平臺是全球擴張最快的主要公共雲服務平臺。

不過,谷歌未進一步披露雲業務的具體情況。

一方面營收不斷增長,但成本和費用也在增加。二季度,總的營收成本為139億美元,同比增加34%;其他業務的營收成本為75億美元,同比增加41%。露絲指出,成本上升最主要的推動力是數據中心和其他運營相關業務。

運營費用的增加主要是受歐盟罰款的影響。不過,露絲指出,增幅最大的是研發費用,“反映了我們對技術人才的持續投資”。 銷售和營銷費用的增長反映了銷售和營銷人員的增加,主要是雲計算,其次是雲和AI語音助手的廣告投資。

此內容為第一財經原創。未經第一財經授權,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轉載、摘編、複制或建立鏡像。第一財經將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如需獲得授權請聯系第一財經版權部:
021-22002972或021-22002335;[email protected]

責編:寧佳彥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6465

外匯管理局通報21起外匯違規典型案件 一共罰款5000多萬

國家外匯管理局16日向社會通報21起外匯違規典型案件,這些案件合計罰款金額超過5000萬元。

近年來,我國外匯監管部門加強開放經濟條件下的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跨境資本流動“宏觀審慎+微觀監管”兩位一體的管理框架。其中,在微觀監管領域,外匯局依法依規維護外匯市場秩序,強調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對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不斷加大處罰力度,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資金“脫實向虛”行為,維護健康良性市場秩序。

此次通報的21起案件中,涉案主體包括銀行、實體企業、個人,涉及違規辦理轉口貿易、違規辦理內保外貸、私自買賣外匯、逃匯等行為。

其中,8起涉及銀行的案件中,有的是銀行未按規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有的是銀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定對相關事項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還有1起案件是銀行違規為個人分拆辦理售付匯業務。

在涉及個人外匯違規的案件中,有違規個人為了向境外轉移資產,或是通過地下錢莊換匯並轉移財產,或是利用他人年度購匯額度購匯,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賬戶等。

責編:李燕華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7379

證監會譴責恒豐及其負責人員並罰款共250萬元指恒豐處理內地客戶帳戶時出現內部監控不足

1 : GS(14)@2010-06-17 22:42:3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66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恒豐證券有限公司(恒豐證券)、恒豐期貨有限公司(恒豐期貨)(統稱恒豐)及其各自的負責人員作出譴責並罰款共250萬元,指恒豐處理內地客戶帳戶時出現內部監控不足。

證監會就上述內部監控不足向恒豐證券及恒豐期貨分別罰款1,200,000元及700,000元,其各自的負責人員吳金城(男)及周元彤(男)則分別罰款300,000元(註1)。

證監會調查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期間有關本案的事宜後,發現恒豐投資顧問(深圳)有限公司(恒豐深圳)曾在內地為恒豐提供市場推廣服務。恒豐深圳的總部設於深圳,是恒豐的聯屬公司。

證監會發現,恒豐深圳為內地投資者提供開戶表格,協助他們在恒豐開戶,並在處理這批內地個人客戶的開戶程序時:

  * 恒豐沒有對有關內地客戶執行充分的"認識你的客戶"的程序;
  * 恒豐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逐一確立這些內地客戶的全部身分及詳細地址,以致未能確立這些資料是否準確無誤;
  * 在這批內地客戶當中,22名恒豐證券客戶及44名恒豐期貨客戶獲恒豐容許,以恒豐深圳辦事處的地址為通訊地址;此外,上述內地客戶中,有51名恒豐證券客戶獲准許使用恒豐其中一名客戶的地址作為通訊地址;
  * 恒豐容許恒豐證券約1,000名個人客戶授權當中一人代為操作他們各人的帳戶;
  * 縱使每一宗轉帳都有相關客戶的書面授權轉帳指示,恒豐長期沒有採取足夠步驟檢查源自恒豐深圳的兩個帳戶的運作情況,以致容許這兩個帳戶被用以轉帳資金,協助內地客戶經恒豐帳戶執行的交易進行交收;及
  * 恒豐容許上述情況發生,顯示恒豐沒有採取足夠步驟,處理客戶紀錄不全及妥善保管現金客戶資產方面由之而起可能產生的監管事宜。


吳及周分別是恒豐證券及恒豐期貨的負責人員,因此須就證監會調查發現的內部監控缺失承擔責任。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以下因素︰

  * 恒豐在經營業務活動時以真誠行事,並無證據顯示恒豐或其高級管理層當時有不誠實行為;
  * 恒豐表現合作,願意就上述違規事項承擔責任;
  * 恒豐同意委聘獨立核數師,檢討內部監控制度的相關範疇及開戶程序;核數師同時會查證自證監會發現有關不足之處後,恒豐有否採取任何補救措施;
  * 恒豐亦承諾,恒豐證券將:(i) 不再接受內地個人客戶的帳戶操作指示,只接受有關客戶的沽盤指示並向該等客戶退回證券和戶口餘額;及 (ii) 不再為恒豐深圳或其他內地人士或法?所轉介,或經恒豐深圳或其他內地人士或法團轉介的內地個人客戶開戶,除非有關做法符合內地適用法規;及
  * 恒豐期貨、吳及周過往從未被證監會紀律處分。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不論客戶是否在香港,香港持牌人為客戶開戶時,必須全面遵從香港在這方面的規定。"

施衛民先生續說:"本案帶出的訊息十分明確:持牌人應清楚知道,為境外客戶提供服務時,證監會要求持牌人遵從適用於香港客戶的同樣嚴格標準。在香港境外經營業務的證監會持牌人,亦須同時遵從當地的適用法規。"(註2)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9901

證監會禁止關保傑重投業界並處以罰款

1 : GS(14)@2010-07-06 23:02:1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77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工商東亞證券有限公司(工商東亞證券)前負責人員關保傑(男)重投業界,為期五年,由2010年7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並罰款228,000元(註1及2)。

工商東亞證券於2004年進行了多宗買賣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交易,證監會調查該等交易後,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註3)。

證監會發現,關在工商東亞證券擔任自營交易員期間,操作於工商東亞證券以其妹夫名義開立的秘密帳戶,但沒有向工商東亞證券作出適當的披露。此外,他亦通過上述秘密帳戶,向工商東亞證券買入股份,為自己賺取利潤。關的行為構成嚴重的利益衝突,違反《操守準則》第6項一般原則(利益衝突)(註4)。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以下因素︰
[ul][li]關坦白承認過失,接納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決定,從而解決事件;[/li][li]關通過繳付罰款,交出所賺取的不法利潤;[/li][li]本案的紀律處分程序已歷時甚久;[/li][li]關自2005年起已非證監會持牌人;及[/li][li]關以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li][/ul]



備註:
[ol][li]關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曾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業務,於2000年8月至2005年12月期間隸屬工商東亞證券,自離開工商東亞證券後,並無持有牌照,亦不隸屬任何持牌法團。[/li][li]工商東亞證券現稱東盛證券(經紀)有限公司。[/li][li]有關證監會對工商東亞證券的紀律處分,請參閱證監會2008年6月6日的新聞稿。[/li][li]《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2003年4月版)第6項一般原則訂明,持牌人應盡量避免利益衝突,而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其客戶得到公平的對待。[/li][/ol]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039

持牌代表因非法賣空被判罰款54,000元

1 : GS(14)@2010-07-10 15:06:11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78
2010 年 7月 8日

持牌代表因非法賣空被判罰款54,000元

利興股票有限公司的持牌代表莫紀棠(男)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 18項非法賣空的控罪,被判罰款共54,000元。

錢禮裁判官(Ms Bina Chainrai)同時命令莫繳付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調查費25,711元。

證監會早前對本個案作出調查,發現在2009年9月3日至2009年12月11日期間,莫進行多宗即日賣空交易,當中涉及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的14隻股份(註1),而莫當時並不相信或沒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擁有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可以將該等股份沽出,因此構成非法賣空。莫每次進行上述賣空交易均獲得利潤。




備註:

1. 該14家公司的股份分別為:浙江滬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H股股份(股份代號576)、雅居樂地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383)、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利豐有限公司(股份代號494)、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H股股份(股份代號2318)、達芙妮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10)、江蘇寧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H股股份(股份代號177)、株洲南車時代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的H股股份(股份代號3898)、中國自動化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69)、恒隆地產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01)、第一太平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42)、中國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91)、希慎興業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4)及 ASM Pacific Technology Limited(股份代號522)。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052

證監會譴責亨達金融並罰款400萬元-信達國際控股(111)

1 : GS(14)@2010-08-02 22:08:2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90
2010年 8月 2日

證監會與亨達國際金融投資有限公司及亨達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解決合規事宜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亨達國際金融投資有限公司(現稱信達國際外匯有限公司)(亨達金融)及亨達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現稱信達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亨達投資顧問)就合規事宜達成解決方案(註1及2)。
根據有關方案:
[ul][li]證監會譴責亨達金融並罰款400萬元;及[/li][li]亨達投資顧問自願向證監會交還牌照。[/li][/ul]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亨達金融於2004年及2005年:
[ul][li]沒有充分監督員工,防止他們進行自薦造訪活動(註3);[/li][li]協助亨達投資(新西蘭)有限公司進行無牌活動(註4);[/li][li]沒有遵從外匯合約的保證金規定(註 5);[/li][li]沒有為公司本身設定外匯持倉限額及適用於客戶的交易限額;及[/li][li]沒有及時處理投訴並向證監會舉報懷疑違規活動。[/li][/ul]
證監會基於以下關鍵因素,決定就這宗個案達成解決方案,不採取紀律行動:
[ul][li]上述缺失均源於亨達集團的前任管理層,而這批人員已被撤換;[/li][li]有關業務已由新的東主接手經營;及[/li][li]亨達金融及亨達投資顧問的控股公司信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信達控股)同意中止與亨達集團若干現任及前任高層管理人員的聯繫,並且結束亨達金融及亨達投資顧問的業務(註6)。[/li][/ul]
證監會強調,證監會對亨達金融及亨達投資顧問業務運作提出的關注,並不涉及信達控股或信達控股的管理層。證監會表示,信達控股在個案調查及紀律處分階段,均與證監會合作並提供協助,從而達成解決方案。



備註:

1.  信達國際外匯有限公司在2009年1月前的名稱為亨達國際金融投資有限公司,於2010年4月停止經營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受規管活動。

2.  信達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在2009年1月前的名稱為亨達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目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3.  有關證監會向亨達國際金融投資有限公司的職員採取行動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5年7月28日2006年3月21日2006年6月9日2006年6月14日2006年7月7日2006年8月3日2006年11月9日2006年12月20日2007年11月6日2008年3月31日2009年3月19日的新聞稿。

4.  有關證監會向亨達投資(新西蘭)有限公司有關人士採取行動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7年10月3日2008年3月31日2009年6月2日2010年5月26日的新聞稿。

5.  有關證監會向亨達國際金融投資有限公司一名負責人員採取有關行動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7年7月16日的新聞稿。

6.  信達控股在2009年1月前的名稱為亨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在2008年下半年由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間接收購。信達控股目前有六家附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不同類別的受規管活動。
2 : GS(14)@2010-08-02 22:09:09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N201008021490_C.pdf
茲提述證監會於二零一零八月二日發出的與執法有關的新聞(「執法新聞」)。根據執法新聞,證監會與HIL 及HICL 就某些合規事宜達成解決方案,及根據該方案,HIL 被遣責及罰款四佰萬港元,及HICL 自願交還其牌照給證監會及停止其業務。

有關證監會解決方案之詳情,請參照下列執法新聞之超連結︰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EnforceNewsServlet
茲亦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零年三月五日之公告。如同該公告所說明,董事會決定降低本集團槓桿式外匯交易的經營程度。最終HIL 從二零一零四月停止進行第三類(槓桿式外匯買賣)受規管活動業務。此外,HICL 於交還其牌照給證監會後將會停止其業務。董事會認為關閉HIL及HICL 配合集團之策略將所省來的資源投放在董事認為在集團餘下有較高潛力的業務上。董事會亦獲本公司控股股東Sinoday Limited 通知,其打算進行根據該協議之條款向該協議契約之授方就本集團就上述證監會之解決方案之損失尋求對本集團補償。
3 : GS(14)@2011-04-02 14:46:04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5772&currpage=T
現在還有114個客戶並未從申請人索償。

"there are still 114 clients who have not claimed their moneys from the applicant".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196

中南証券及負責人員處理電訊盈科股份交易違規遭譴責及罰款共130萬元

1 : GS(14)@2010-08-29 18:23:13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00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中南証券有限公司(中南)及其負責人員鄭惠忠(男)及吳貴初(男)(註1)作出讉責,指中南、鄭及吳在處理有關電訊盈科有限公司(電訊盈科)股份的客戶指示時,沒有遵守證監會的《操守準則》(註2)及《內部監控指引》(註3)的規定。

證監會同時向中南罰款800,000元,鄭及吳則分別被罰款250,000元。

電訊盈科按法院頒令於2009年2月舉行股東大會;本案所涉及的客戶指示,均在緊接該大會前的一段期間內接獲。

證監會發現,2009年1月13日至16日期間,中南分別從132名客戶接獲合共132個電訊盈科股份的單一手買盤,但中南收到上述各買盤後並沒有逐一盡快執行,反而將當中123個買盤集合成為多個較大額買盤後才執行(註4)。

此外,中南沒有妥為記錄客戶的買賣指示,因而無從確定該123個買盤的次序,致令買盤無法盡快及公平地分配入有關客戶帳戶內(註5)。具體來說,證監會發現:
[ul][li]大部分相關盤紙上蓋有兩個相同時間印章,以致未能辨別買盤的接盤時間和執行時間;及[/li][li]就2008年12月30日至2009年2月3日期間所接獲的電訊盈科股份買盤而言,中南沒有備存客戶與客戶主任及客戶主任與交易人員之間的電話談話的錄音紀錄(註6)。[/li][/ul]
中南沒有制定和維持適當的政策及程序,以確保備有清晰全面的紀錄作審計用途、客戶的買賣盤以公平和公正的方式處理,以及在所有情況下,中南都符合有關處理買賣盤的規定(註7)。

鄭及吳當時負責監督中南的交易運作,因此應就中南的缺失直接承擔責任。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備存買賣盤的紀錄及盡快執行客戶指示這兩項基本規定,都是為著保障客戶及整體市場的利益而設立。整體來看,中南的有關缺失顯示其行為取向遠低於香港經紀行的應有水平。"

證監會在決定罰則時,考慮到中南自證監會展開調查後,並未採取任何補救行動加強內部監控系統,此外,證監會亦考慮到中南以往曾就內部監控缺失遭受證監會紀律處分(註8)。

中南、鄭及吳在獲知證監會擬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後,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就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決定提出覆核申請,但申請在訂明限期過後一天才提交。

上訴審裁處今天駁回中南、鄭及吳要求將提出覆核申請的限期延展的申請,故此,中南、鄭及吳就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決定所提出的覆核申請因逾期提交即告無效,證監會施加的懲罰亦因此全面有效(註9)。




備註:[ol][li]中南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鄭及吳均獲發牌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li][li]《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li][li]《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人或持牌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li][li]《操守準則》第3.1段規定,持牌人應盡快依照客戶的指示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第3.5段則規定,不可以方便為理由暫緩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li][li]《操守準則》第3.3段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應確保其代表客戶執行的交易,能夠盡快和公平地分配入有關客戶的帳戶內。[/li][li]中南的電話錄音系統以人手操作,職員可選擇是否將某次電話談話錄音。此外,中南的交易運作程序亦無規定必須將客戶主任與客戶之間的電話談話錄音。中南沒有備存有關電話談話的錄音紀錄,違反了證監會《操守準則》第3.9段,以及證監會2004年11月25日就電話錄音規定致持牌法團的通函所載述的要求。[/li][li]中南違反了《內部監控指引》第Vll章第6及8項指引。[/li][li]中南曾被證監會罰款700,000元,理由是中南未有設立適當或足夠的系統來保障客戶資產,也沒有制訂有效的程序,確保客戶的證券不會被挪用。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8年11月12日的新聞稿。[/li][li]上訴審裁處的裁定載於其網站(http://www.sfat.gov.hk/english/determination/AN-6-2010-Determination.pdf)。[/li][/ol]
2 : GS(14)@2010-08-29 18:23:28

http://www.sfat.gov.hk/english/d ... 0-Determination.pdf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517

證監會譴責中南証券有限公司及莊友衡並施加罰款

1 : GS(14)@2010-08-29 18:25:0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08PR184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作出裁決後,對中南証券有限公司及莊友衡(男)作出譴責,並分別向兩者施加罰款700,000元及350,000元(註1及註2)。

採取紀律處分行動是因為有人未經授權而提取中南持有的逾3,000萬元客戶證券。證監會發現:[ul][li]莊在中南並無任何與客戶證券或交收有關的正式職位或職責,但卻獲准安排提取3,000萬元的客戶證券;[/li][li]莊表示他在無人使用的辦公桌接聽了一個來電,於是按照對方(並未獲相關客戶授權)的指示行事;[/li][li]莊將該批3,000萬元的證券交予另一位前赴中南辦事處並聲稱代表有關客戶提取證券的人士(同樣未獲相關客戶授權);[/li][li]中南及莊都沒有獲得實益擁有這批3,000萬元證券的中南客戶授權提取有關證券,或將證券交予該名未經授權人士;及[/li][li]在莊按照其中一名未經授權人士的指示行事,及在之後向另一名未經授權人士交付客戶證券之前,中南都未有核實該兩名未經授權人士的身分或他們有否得到  授權,而中南的內部程序亦沒有要求必須作出核實。[/li][/ul]
證監會認為中南未有設立適當或足夠的系統來保障客戶資產,也沒有制訂有效的程序,確保客戶證券不會被挪用。證監會發現就3,000萬元證券遭挪用一事,莊及中南並無不誠實,亦無收取或試圖收取從挪用證券得來的任何利益(事實上這批3,000萬元證券亦已歸還,當中實益擁有人無任何損失)。但證監會確實認為莊及中南有嚴重疏忽,而客戶亦有權要求資產獲穩妥保管。

上訴審裁處確認證監會針對中南及莊的調查結果,但中南及莊指證監會的罰則太嚴苛。上訴審裁處將中南的罰款由100萬元降至750,000元,而莊的罰款則由   500,000元降至350,000元,並無須繳付訟費(註3)。

上訴審裁處在裁定理由書中指出:"……就保障客戶資產而言,像本案中如此草率及嚴重疏忽的行為是絕不能容忍,亦不可接受"(註4)。

中南及莊已在上訴法庭就有關決定提出上訴。



備註:1.  中南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
2.  莊雖然在中南的辦事處有自己的辦公地方,但他只是中南的最終控股公司的主席,並非中南的僱員或高級人員,也不是證監會的持牌人。由於莊參與中南的管理事務,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對"受規管人士"的定義,故證監會有權向他施加紀律制裁。
3.  中南及莊在2007年12月10日向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決定,覆核聆訊在2008年9月23日進行。上訴審裁處由石仲廉法官(Mr Justice Stone)擔任主席,連同兩名外界成員蔡永忠先生及彭玉榮先生,JP所組成。上訴審裁處在2008年10月10日發出裁定,文件載於上訴審裁處網站(www.sfat.gov.hk)。
4.  決定作出後,中南及莊向上訴審裁處申請暫緩執行施加譴責及要求繳付罰款的命令,亦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上訴審裁處在2008年11月11日駁回暫緩執行命令的申請,因此紀律處分命令具有執行效力。中南及莊在上訴法庭的上訴仍持續有效。上訴審裁處拒絕批准暫緩執行命令申請的決定載於上訴審裁處網站(www.sfat.gov.hk)。
2 : GS(14)@2010-08-29 18:34:09

This relates to the vote-rigging of the headcount in PCCW's privatisation exposed by Webb-site in 2009. The judge in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said "I agree with the submission of the SFC that there are sufficiently cogent reasons to infer that the 132... persons in whose names the single board lots were acquired through Chung Nam...did so as a result of a plan devised by Eugene Chuang...to boost the head-count...The purchase of 125 single board lots would appear to have been financed by Eugene Chuang".

這是關於在2009年電訊盈科的私有化的種票行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稱「我支持證監會的提交的證據,這有足夠的說服力推斷出,顯示有132一手股票持有人...透過中南購買股票,從而達成莊友堅設計出來的計劃...去製造人頭...這125人的一手股票持有人的購入,顯示出已由莊友堅提供財務資助的」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518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