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氏家族上訴律師再現羅生門
1 :
GS(14)@2012-04-18 22:08:49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20418/News/eb_ebd1.htm
律師與郭炳湘訴訟
但接近郭氏家族的消息人士則說,Mr Wilhelm與郭炳湘的訴訟,無論結果如何都不會影響郭炳江及郭炳聯在瑞士仲裁的勝訴。
接近郭氏家族的消息人士強調,Mr Wilhelm並非郭氏家族、郭炳江或郭炳聯的代表律師。該消息人士證實,據他所知,Mr Wilhelm及郭炳湘確有訴訟,但原因何在不得而知。
郭氏兄弟否認為代表律師
接近郭炳湘的消息人士指,Mr Wilhelm代表家族基金提出上訴,列支敦士登法院已接受審理,待上訴下月中有結果後,郭炳湘便有機會取得基金的文件。但接近郭氏家族的消息人士仍堅持郭炳江及郭炳聯跟郭炳湘,在全球各地皆沒有上訴訴訟。
胡定旭被罰除牌兩年 考慮上訴 稱聆訊逾10年審判不公
1 :
GS(14)@2014-07-24 11:29:07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40724/news/ec_eca1.htm

【明報專訊】香港會計師公會經過逾10年聆訊,於去年底裁定前安永會計師事務高級合伙人胡定旭專業行為不當後,昨日正式判罰,既對胡定旭、安永、安永兼公會會員嚴嘉洵作出譴責,並且命令胡定旭、安永及嚴嘉洵分別繳付罰款15萬、10萬及25萬元予公會,另共須付紀律及調查程序費用共200萬元,其中胡更被公會從專業會計師註冊紀錄中除名,為時兩年。胡定旭表示,會與律師考慮適當的跟進行動,包括提出上訴。由於是次紀律聆訊涉及案件歷時多年,紀律聆訊亦耗時超過4年才判罰,為公眾詬病。
為新中港核數同時任戶口簽署人
儘管根據公會紀律委員會的判決顯示,胡定旭一方曾質疑公會調查委員會在2004至09年沒有就案件,與他及代表律師作過溝通,但是紀委會指,胡氏一方不應因此認為公會方面不會繼續跟進事件。而在舉行聆訊期間,紀委會曾批評包括胡定旭、安永及嚴嘉洵任何一方答辯人,在明目張膽而且無解釋的情下,未能回應公會要求保留涉事的新中港集團核數內容,對調查工作構成干擾,甚至令他們產生疑惑。
有關判決亦指,胡定旭是新中港集團在1995至1998年期間的13個銀行戶口授權簽署人,在表面證據上,令人懷疑胡氏是執行對新中港的管理職責。紀委會又發現胡氏獲新中港在1994年3月至1995年8月,發出10張支票,甚至由胡氏出任代名董事的Galvanic Ltd,亦曾向新中港授出1100萬元貸款。紀委會認為,在為企業進行核數時保持獨立性,不應止限於負責核數的人員。
胡氏的聲明則稱,有關聆訊指出,安永和他(在處理新中港賬目)的獨立性沒有受到影響和損害,只是在保持獨立形象方面,有不足之處。同時他質疑用現時的準則去審理20年前的做法,將事件纏訟10多年的做法,明顯不恰當和不合理。他會與律師考慮適當的跟進行動,包括是否上訴。
若上訴 事件或再需數年處理
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如答辯人不服紀委會對他們作出的命令,可於命令文本送達30天內,向上訴法院作出上訴。公會方面的消息指,若然答辯人提出上訴,事件或可能再需時數年時間處理。至於正出任公職或公司董事的答辯人,是否受今次公會紀委會判決的影響,消息人士稱,這是視乎有關公司及其持份者考慮,有關判決是否會影響到當事人適任性而定。本報曾向胡氏任職獨立非執董的電能實業(0006)查詢,電能方面指,將會發表公告回應,但是至本報截稿前止,尚未見發出公告。
明報記者 陳偉燊
2 :
GS(14)@2014-07-24 11:29:31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40724/news/ec_eca2.htm
業界人士指調查效率緩慢
2014年7月24日
【明報專訊】前安永高級合伙人胡定旭因新中港集團帳目,被指未有遵守公會的專業準則的獨立性要求,調查經年,至昨日會計師公會才終於作出最後判決。
有業界人士認為調查效率緩慢。儘管會計師公會在處理業界個案調查方面,盡量保持獨立性,並且花時間蒐集證據及聽取證供,但是業界相信,港府研究日後由財務匯報局掌管調查處分權之議若然落實,將對日後處理上市公司審計個案的調查方面,加快效率。
信永中和副管理合伙人盧華基回覆本報指出,是次會計師公會處理胡定旭的個案,調查效率太低。若然日後由財匯局接手調查上市公司審計師,定必有助加快效率,亦有助加強對公眾及股東的保障。
對於是次會計師公會紀委會判罰胡定旭一案,盧氏認為單就要求將胡從專業會計師註冊紀錄冊除名等方面,罰則相當重,因為除名對會計師的名譽有重大影響,加上胡是前安永主席,影響亦非常大。不過若以案件拖了這麼長時間而言,加上披露資料不足,整體對胡的判罰難言太重或太輕。
3 :
bylee(26720)@2014-07-24 12:12:17cy idea???
鏞記清盤案 大少遺孀准上訴終院
1 :
GS(14)@2015-02-05 19:27:40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50205/news/ec_gol1.htm
【明報專訊】燒鵝老字號中環鏞記酒家已故第二代掌舵人甘健成,生前向高院申請將鏞記母公司清盤,原審法官指由於鏞記的母公司於海外註冊,亦無香港業務,故無權處理有關申請,判甘健成敗訴。甘健成其後由遺孀代表向上訴庭上訴亦告失敗,昨向終院申請上訴,獲終院受理,並已排期於10月7日至8日審理。
終院認為案件涉及重大而廣泛法律觀點,決定受理甘健成一方提出上訴,屆時將處理本港法庭是否有司法管轄權審理海外公司的清盤申請,亦會處理上訴庭是否有權推翻原訟法庭就甘健成被胞弟甘琨禮欺壓的裁決。遺孀一方昨透露,若最終獲判上訴得直,仍傾向要求把母公司清盤。
【案件編號:FAMV49/14】
許仕仁貪污案上訴11月審
1 :
GS(14)@2015-04-25 08:35:31【本報訊】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貪污案,已排期今年11月進行上訴。許仕仁的上訴理據,包括裁決不一致,即就其中一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陪審團裁定新地郭氏兄弟無罪,不認為新地與許之間有貪污,但裁定許罪成。據了解,怕冷的許仕仁捱過冬天後身體轉好,但消瘦了,仍然覺得監倉飲食「唔啱胃口」。上訴案排期11月2日處理,預計審訊7天。據悉,各被告已經向上訴庭提交上訴理據。許仕仁的上訴理由包括陪審團的裁決理由不一致。如第七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指新地的郭炳江、郭炳聯兄弟、前執董陳鉅源及許好友關雄生,向許提供1,118.2萬元。陪審團裁定郭氏兄弟無罪,即不接納新地與許之間有貪污安排,但裁定許有罪。
監倉膳食不合胃口
另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許仕仁認為控方根本未能證明他在西九及馬灣公園兩個項目上,曾經幫助郭炳江或新地。許仕仁在去年12月被裁定罪成收監,其間因冬天天氣寒冷、及未能服食中藥而感到不適。現天氣回暖後,許的健康有改善,惟因監倉食物不合胃口而「食得唔好」。被裁定五罪罪成、判監7年半的許,暫時未有決定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同案被判監6年的陳鉅源,其保釋申請將於5月28日處理。至於被裁定一罪罪成、判監5年的郭炳江,上月申請保釋被拒,上訴庭明言郭的上訴理據沒有勝算,認為控方不用證明許做過實質的舉動優待新地,只要許同意傾向優待新地,已構成罪行。案件編號:CACC444/14■記者黃幗慧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0425/19125017
警無公開完整行動指令 示威者上訴
1 :
GS(14)@2016-03-19 22:06:22【7.1非法集結案】【本報訊】「港人自決藍色起義」兩成員及獨立音樂人於2013年七一遊行時,因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對開聚集,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原審時裁判官曾下令控方披露警方行動指令的內容,但因控方拒絕,裁判官最終容許控方只須交出刪減了部份內容的版本。3人昨提上訴,質疑裁判官做法,並透露警方在文件中表示,以膠帶或鐵馬封路有不同政治含意,顯示當日行動或別有用心。3名上訴人鍾健平、陳梓進及音樂人黃俊珏(29至35歲),已完成被判處的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官委資深大狀閱文件
案件在2014年審訊途中,辯方要求控方交出兩份警方行動指令及一份事後檢討報告。原審裁判官蘇惠德最初下令控方交3份文件,但控方拒絕,並交出由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簽發的公眾利益豁免證書,聲稱該3份文件涉警方行動部署及機密資料,若公開會削弱警方將來行動的有效性,控方同時呈上一份長70頁、由警方發出但內容不詳的文件。裁判官閱讀兩者後,容許控方只須交出內容被刪減得支離破碎的3份文件。代表鍾及陳的大律師郭憬憲昨指,警方在文件中曾將「港人自決藍色起義」點名,又提及用膠帶或是鐵馬封路,有不同政治含意,但因部份文字被刪,內容沒上文下理。郭指文件顯示警方當日行動或別有用心,認為文件內容或對辯方不利,又質疑裁判官容許控方只須交刪減內容文件的決定不當。郭引述案例指,法庭應委任一位獨立律師查閱全部文件,然後建議法庭是否應下令控方披露文件全部內容。控方則認為應由法官先看文件,再決定是否委任獨立律師。法官張慧玲昨決定委任一名資深大律師閱讀該70頁及3份警方文件,至於人選應由法庭或控方決定有待商討,故法官將上訴案無限期押後。案件編號:HCMA296/15■記者黃幗慧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319/19536197
「紅旗報告」上訴 維持違規原判 穆迪敗訴 罰款減至1100萬
1 :
GS(14)@2016-04-01 14:16:30【明報專訊】穆迪於2011年發表「紅旗報告」,被證監會判罰2300萬元兼公開譴責,穆迪於去年提出上訴,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昨天公布,將對穆迪的判罰款項降至1100萬元,同時繼續維持對穆迪予以公開譴責的原判,並且需要由穆迪承擔證監會應付堂費的六成。穆迪表示,對獲判減少罰款感到欣慰,卻強調沒有誤導投資者,並不認同證監會可以監管發表研究報告,並且正在研究可行方案處理有關案件。
明報記者 陳偉燊
證監會回應稱,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的判決,確定了該會指出,有關報告對上市企業發出紅旗時欠缺足夠解釋及理解,致對該等被品評的公司出現不公平、欠清晰及存在誤導。同時審裁處的判決亦確定,就算穆迪的分析員認為,向企業發出紅旗多寡,與給予相關企業評級沒有相關關係,但是在報告內給予6間公司最多紅旗,致可供行動,更未有確保給予紅旗的準確性。審裁處亦認為,穆迪發表的報告屬於受監管範圍,並且違反遵守《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維持對穆迪予以公開譴責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是於去年9月就前述上訴進行研訊,並於昨日發表書面裁決。審裁處指出,穆迪發表紅旗報告,無論其是否有意還是無意,制訂出的紅旗系統,是一項給予界定好的系統或機制,讓人判斷信貸風險程度,變相構成信貸評級,因此在事件性質上,按例已經構成受到監管業務範圍。即使香港《人權法》確保言論自由,但在擁有自由同時,亦需履行特別的義務及責任,因此可能按法律,需受到若干限制,去確保國家安全、治安、公眾健康或道德,因此自由並非絕對。審裁處認同,證監會是在其權力範圍內,履行紀律行動。
儘管審裁處認同,穆迪在案件沒有不誠實意圖,穆迪又稱,證監會對其作出處罰有越權之嫌,穆迪亦在事後提供可行方法及協助讀者,但是其認為,穆迪的紅旗報告可被視為現有評級機制的延伸及優化作業,因此要說紅旗報告與評級系統沒有相關關係,不全然正確。因此其認為穆迪未有遵守《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規範持牌人進行商業活動時,需要誠實、公平地,為客戶最佳利益及在市場方面持正行事。同時亦質疑持牌人沒有利用所需技能、小心及一切應盡努力去行事的準則。審裁處給予涉案各方許可,在昨日發出判令後30日之內,申請對是次裁決作出挑戰。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60401/news/ec_ech1.htm
「紅旗報告」上訴 維持違規原判 穆迪敗訴 罰款減至1100萬
1 :
GS(14)@2016-04-01 14:33:51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60401/news/ec_ech1.htm
【明報專訊】穆迪於2011年發表「紅旗報告」,被證監會判罰2300萬元兼公開譴責,穆迪於去年提出上訴,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昨天公布,將對穆迪的判罰款項降至1100萬元,同時繼續維持對穆迪予以公開譴責的原判,並且需要由穆迪承擔證監會應付堂費的六成。穆迪表示,對獲判減少罰款感到欣慰,卻強調沒有誤導投資者,並不認同證監會可以監管發表研究報告,並且正在研究可行方案處理有關案件。
明報記者 陳偉燊
證監會回應稱,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的判決,確定了該會指出,有關報告對上市企業發出紅旗時欠缺足夠解釋及理解,致對該等被品評的公司出現不公平、欠清晰及存在誤導。同時審裁處的判決亦確定,就算穆迪的分析員認為,向企業發出紅旗多寡,與給予相關企業評級沒有相關關係,但是在報告內給予6間公司最多紅旗,致可供行動,更未有確保給予紅旗的準確性。審裁處亦認為,穆迪發表的報告屬於受監管範圍,並且違反遵守《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維持對穆迪予以公開譴責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是於去年9月就前述上訴進行研訊,並於昨日發表書面裁決。審裁處指出,穆迪發表紅旗報告,無論其是否有意還是無意,制訂出的紅旗系統,是一項給予界定好的系統或機制,讓人判斷信貸風險程度,變相構成信貸評級,因此在事件性質上,按例已經構成受到監管業務範圍。即使香港《人權法》確保言論自由,但在擁有自由同時,亦需履行特別的義務及責任,因此可能按法律,需受到若干限制,去確保國家安全、治安、公眾健康或道德,因此自由並非絕對。審裁處認同,證監會是在其權力範圍內,履行紀律行動。
儘管審裁處認同,穆迪在案件沒有不誠實意圖,穆迪又稱,證監會對其作出處罰有越權之嫌,穆迪亦在事後提供可行方法及協助讀者,但是其認為,穆迪的紅旗報告可被視為現有評級機制的延伸及優化作業,因此要說紅旗報告與評級系統沒有相關關係,不全然正確。因此其認為穆迪未有遵守《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規範持牌人進行商業活動時,需要誠實、公平地,為客戶最佳利益及在市場方面持正行事。同時亦質疑持牌人沒有利用所需技能、小心及一切應盡努力去行事的準則。審裁處給予涉案各方許可,在昨日發出判令後30日之內,申請對是次裁決作出挑戰。
穆迪就《紅旗報告》上訴獲減罰款
1 :
GS(14)@2016-04-01 15:42:32【本報訊】2011年穆迪刊發關於民企的《紅旗報告》曾引起滿城風雨,更令不少民企原形畢露,不過證監會指其報告「誤導、令人混亂、失實」而判罰穆迪,穆迪不服兼上訴,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昨日繼續維持對穆迪予以公開譴責的原判,但罰款由原來的2,300萬元減少至1,100萬元。根據上訴審裁處新的判罰,穆迪獲判罰款減少至1,100萬元,但維持對穆迪予以公開譴責的原判,並且需要由穆迪承擔證監會應付堂費的六成。審裁處法官夏正民指,「自由並非絕對」,自由須接受連帶的特殊責任,故亦要受一定限制,以尊重他人的聲譽、國家安全、公共衛生及道德、社會秩序等,其中包括經濟秩序,認為穆迪既為持牌人,自願遵守牌照所要求的規限,又以持牌人身份發表報告,自然須遵守相關操守準則,同時證監會依據其權限規管穆迪。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60401/19553191
Next Page